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 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凱基證券)從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交易。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聲明書、同意書、授權書、告知書等之內容。
二、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x契約第三條、第七條 | 1.您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融通,但本公司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審核決定是否同意。 2.您應提供財力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內部徵信作業核定得給予之授信額度。如您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您本契約融通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3.本公司得按您融通款項之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至您於本公司開立之證券劃撥交割銀行帳戶;撥付費用由您負擔,並於融通款項中扣 除。 |
本契約第五條 | 1.每筆融通之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前,本公司得依您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2.如您未於申請展延時向本公司繳清展延申請日前之融通利息及應 付手續費,本公司得拒絕您之展延申請,往後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時亦同。 | |
本契約第九條 | 1.您以現金償還融通債務時,應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2.如擬以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債務時,您應自行透過於本公司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擔保品,並應於賣出成交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向本公司申請以賣出所 得交割款項辦理償還融通債務。 | |
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1.您於款項借貸擔保品帳戶內之擔保品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或有死亡、本契約第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本契約當然終止。另若您所提供之擔保品有因法令變更致無法於台灣證券市場交易,或變更為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或有暫停交易或下市櫃等情形之虞,或有價值減少不敷清償融通債務,或擔保品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遭降等或因管理、營運、財務狀況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致本公司融通債權無法全部受償之虞時,本公司得事先於合理期間通知您後,酌情縮短融通期限、減少融通額度、將全部融通視為提前到期或終止本契約。 2.如您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本公司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 |
本契約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 您於簽訂本契約時如非屬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出具聲明書;若具備前揭身分者,您提供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並負擔設質相關費用。倘您於簽訂本契約後始具前揭身分,應立即告知本公司,並就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提供本公司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 之部分向本公司辦理設質作業,如不願辦理,應依本公司要求更換足額之擔保品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 | |
本公司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與責任 | x契約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 1.本公司應逐日計算您款項借貸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如維持率低於百分之ㄧ百三十時,本公司應通知您於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通差額至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六。 2.您於融通期限屆滿未清償融通債務,或未依本公司通知期限內償還 融通債務、補繳融通差額或更換擔保品等,本公司得於委託他證券 |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經紀商開立之「借貸款項違約處理專戶」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負由您負擔。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您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必要範圍內,就您因其他業務所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予以處分,如仍有不足,則會通知您限期清償。 3.您對本公司處分擔保品之種類、時間及價格不得異議,處分費用並由您負擔。 4.您所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本公司得自行決定願意接受之標的及數量,且得因前開擔保品現值、您的信用及財力狀況等情事之變動,或有本契約第十七條所列情事者,而隨時調整、減少或停止 對您的融通額度,或要求您補繳擔保品。 | ||
本契約第十條 | 1.當您償還融通債務後,本公司將於償還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匯撥至您或擔保品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2.您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如有部分清償時,本公司得依比例退還您原提出擔保之擔保品;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退還。您可與本公司約定在償還融通債務後,本公司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您 得就該等未退還之擔保品再向本公司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 |
您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x契約第四條、第十三條 | 1.本公司得向您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本公司訂定並得隨時調整。利率如經調整時,您已融通尚未結清之部分,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收取。手續費則於您各筆借款首次還款或申請展延時由本公司一併計收。 2.處分後經本公司通知您限期清償而逾期仍未清償者,即屬違規,本公司除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規外,並得自逾期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向您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通違約金。 |
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x契約第二十一條 | 您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本公司進行申訴【申訴專線: (00)0000-0000】。本公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 或申請評議。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您同意本公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本契約(含類似契約)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您及您負責人之資料。本公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將該等資料提供予本公司之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 |
三、您依本契約從事之款項借貸交易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四、另外,凱基證券僅係提供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交易,凱基證券不會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您從事證券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凱基證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事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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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在客戶簽訂本契約前,業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以電子化方式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客戶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客戶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壹、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
立約人甲方:
立約人乙方: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茲就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以下簡稱為「款項借貸」或「融通」)事宜,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后:
第一條 | (法源) 甲、乙雙方基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下稱操作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 用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
第二條 | (融通對象) 甲方身分應符合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如非屬該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 (下稱「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出具聲明書。 |
第三條 | (授信額度及款項借貸融通額度之核定) 乙方辦理本契約之款項借貸業務,應按甲方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依內部作業程序進行徵信,並依徵信結果核定 得給予甲方之授信額度。如甲方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甲方本契約融通債務(含融通款項、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等,以下同)之連帶保證人。 甲方得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依乙方之內部作業規定申請資金融通。乙方得於每日計算甲方所 提出之擔保品價值及整戶擔保維持率後,重新核定甲方之款項借貸可融通額度。 |
第四條 | (利率及手續費費率) 乙方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得向甲方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乙方訂定並得隨時 調整。 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揭示以年百分率計算之利率。 前項利息按甲方取得融通金額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甲方應依乙方所定日期及方式給付之。 本條之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收取。 第一項之手續費,由乙方於甲方各筆借款首次還款或申請展延時一併計收。 |
第五條 | (融通期限) 甲方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申請本契約之融通時,該筆融通之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如甲方未於申請展延時向乙方繳清展延申請日前之融通利息及應付手續費,乙方得拒絕其展延申請,往後期限 屆滿前申請展延時亦同。 第一、二項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前,乙方應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 |
第六條 | (擔保品標的)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提供之擔保品應以下列範圍且無操作辦法第八條所列情事者為限: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國際債券、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 管理股票。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黃金現貨。 三、以新台幣計價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下稱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或已辦理質權設定者外,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集中保管結算所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該等權值新股不得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或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 前二項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得經乙方同意後更換之。 甲方申請資金融通後,所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檢核後超過融通限額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更換擔保品,並將已撥入擔保品專戶超限之擔保品,提撥退還至甲方帳戶。 甲方所提供之擔保品,其計算融通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排除不足一個交易單位或受益權單位數者;另乙方 得隨時視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風險狀況及甲方信用狀況採取較嚴格之計算標準: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除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外,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六十計算,惟非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按其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四十計算。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以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淨值百分之六十計算,黃金現貨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淨值百分之六十計算。 |
四、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百分之八十計算。 五、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按其面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 |
第七條 | (融通款項之撥付)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依前條第一項所提供之擔保品,應由乙方或保管機構匯撥至乙方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品專戶。若甲方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且以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完成質權設定予乙方,相關設質費用由甲方負擔。 乙方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將融通款項撥付至甲方於乙方開立之證券劃撥交割銀行帳戶,撥付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項融通款項之撥付,乙方得一次或分次就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依前條第五項計算融通額度,按甲方之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融通款項,撥付方式由雙方約定之。 甲方提出資金融通申請後,乙方得依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審核決定是否同意,甲方就乙方之決定不 得提出異議。 |
第八條 | (整戶擔保維持率及補繳擔保品) 甲方整戶擔保維持率之計算公式為:(擔保品市值+補繳擔保品市值)÷(融通金額)× 100%。所稱擔保品市值之計算標準,依操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甲方申請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進行本契約之融通,乙方應逐日計算甲方整戶擔保維持率,如甲方整戶 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ㄧ百三十時,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通差額至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六,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甲方得以現金、本人或第三人提供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補繳前項差額,除現金外,該等補繳擔保品以本契約第 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種類與範圍為限。前揭擔保品之補繳價值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標準計算,乙方計算甲方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該等補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價值免折價計算,但乙方得視該等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風險狀況及甲方信用狀況採取較嚴格之計算標準,並保留是否接受該等擔保品之權利。 甲方提供之更換或補繳擔保品,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乙方通知後之三個營業 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更換。 甲方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甲方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
第九條 | (融通債務之償還-現金償還及賣出擔保品償還) 甲方申請以現金償還融通債務時,應將償還款項存(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甲方擬以賣出本人提供之擔保品償還融通債務時,甲方得與乙方約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乙方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以成交價款償還,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二、由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擔保品,並應於賣出成交 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向乙方申請以賣出所得交割款項辦理償還融通債務。 三、由乙方以實行質權之方式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四、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由乙方辦理解質。前二項未盡事宜,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擔保品之退還) 甲方償還融通債務後,乙方應於償還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匯撥至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辦理解質並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退還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但甲方得與乙方約定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者,乙方得從其約定。 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如有部分清償時,乙方得依比例退還甲方原提出擔保之擔保品;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退還。惟甲方得與乙方約定,甲方償還融通債務後,乙方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甲方得就未退還之 擔保品再向乙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因股價變動,而使甲方之融通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乙方不得對甲方交付相當於該增加 金額之現金或有價證券。但甲方申請變更融通額度,經乙方重新核定其得融通額度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 (擔保品之運用與設質作業)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擔保品,除設定質權者外,甲方同意乙方得作下列之轉擔保運用,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若甲方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其提供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設定質權予乙方,設質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如甲方簽訂本契約後喪失前項身分者,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向乙方申請擔保品解質作業。 如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始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者,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就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提供乙方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之部分,依第二項規定向乙方辦理設定質權作業。如甲方不願就前開擔保品設定質權予乙方,應依乙方要求更換足額之擔保品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 |
第十二條 | (視為融通期限到期)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融通期限到 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部分還本日、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
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 內,償還融通債務。但經甲方更換擔保品,或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 (櫃)公司有價證券,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合併後存續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均符合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 |
第十三條 | (擔保品之處分及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規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起,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買賣中心交 易系統,委託他證券經紀商開立之「借貸款項違約處理專戶」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則辦理贖回),委託申報未成交者,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相關手續費及稅負由甲方負擔,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甲方未依前條規定償還融通債務或更換擔保品者。 三、甲方未依第八條及操作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補繳差額者。 四、甲方未依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更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者。五、甲方未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者。 乙方依前項規定,處分擔保品之種類、時間及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並由甲方負擔之。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應通知甲方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乙方得於債務清償必 要範圍內,就甲方因其他業務所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尚不足部分,則通知甲方限期清償。甲方逾期未清償即屬違規,乙方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規,並得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向甲方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通違約金。 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取償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
第十四條 | (停止過戶或付息之處理) 乙方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代為辦理過戶。如甲方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為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遇有還本付息時,應於乙方通知之更換期限內,以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之擔保品辦理更換 或直接償還融通債務。 |
第十五條 | (免簽章申請) 甲方已簽具「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免簽章同意書」,並經乙方同意得以非當面方式辦理且經確認留存紀錄後,得以非當面方式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申請、擔保品交付/更換及償還等相關作業,但不包括以非本人所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辦理更換或補繳。 |
第十六條 | (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
第十七條 | (融通額度之調整、契約之當然終止與加速條款) 甲方瞭解並同意,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乙方得自行決定願意接受之標的及數量,且乙方得因前 開擔保品現值、甲方信用及財力狀況等情事之變動,或有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而隨時調整、減少或停止對甲方之融通額度,或要求甲方補繳擔保品,甲方絕無異議,且願配合融通額度之調整、減少或停止,依乙方之通知立即償還部分或全部之融通債務,俾達融通餘額隨時均不超過調整、減少後之融通額度。甲方於擔保品專戶內之擔保品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或甲方有死亡、本契約第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對甲方酌情縮短融通期限、減少融通額度、將全部融通視為提前到期或終止本契約,甲方絕無異議;倘乙方依本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事先於合理期間通知甲方後 始生效力,其餘款項不在此限: 一、不符合操作辦法或乙方所訂之開戶條件。 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三、於乙方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帳戶經註銷者。 四、遭刑事宣告沒收其主要財產者。五、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或有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 之聲請,或有解散、清算等情事者。六、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對與xx授信往來所為之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 七、甲方喪失行為能力或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八、甲方受託買賣帳戶、信用帳戶、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帳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任一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者。 九、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十、與乙方之業務往來有任何一宗發生違約而未清償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者。 十一、所提供之擔保品有因法令變更致無法於台灣證券市場交易,或變更為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或有暫停 交易或下市櫃等情形之虞時。 十二、所提供之擔保品有價值減少不敷清償融通債務,或擔保品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遭降等或因管理、營運、 財務狀況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致乙方融通債權無法全部受償之虞者。 十三、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業務往來有違約者(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有逾期未付、遭催收或轉列為呆帳等情形)。 |
本契約因前兩項事由終止,或甲方因此有融通期限到期或融通額度不足而未如期清償融通債務者,乙方得依 x契約第十三條及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有剩餘者,應返還至甲方之證券劃 撥交割銀行帳戶,尚不足部分,甲方或其繼承人應依乙方之通知限期清償。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 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乙方得暫時停止與甲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甲方為償還既有融通債務所為之交易委託外,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其他新的融通請求,並得拒絕甲方既有融通債務償還期限之展延申請,且得於甲方既有融通債務清償完畢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本條由甲乙雙方個別商議而成,甲方已充分知悉、瞭解且確認本條規定,並同意確實遵守。 | |
第十八條 | (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 本契約自簽訂日生效,有效期間【三】年。期滿得辦理續約,但應經乙方重新徵信審定。 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交易記錄,本契約得予以終止。 乙方如因法定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本契約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因新規定而修訂本契約之ㄧ部或全部。 乙方如因前項以外之原因而修訂本契約時,得以書面(郵寄至對帳單寄送地址,經通常郵遞期間後即視為已送達)、電子郵件通知或於公司網站公告有關契約條款之修訂內容,甲方如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三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則視為同意,且增刪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或乙方所指定 之生效日起生效。 |
第十九條 | (基本資料及變更) 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住居所、通訊處所、帳號及連絡電話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甲方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即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者,該變更對乙方不生效力, 乙方並得暫停融通資金。 |
第二十條 | (送達)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甲方當面簽收方法為之,或經甲方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 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
第二十一條 | (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 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
第二十二條 |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
第二十三條 | (其他)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體及底線文字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貳、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免簽章同意書
本人同意 貴公司於受理本人非當面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各項事務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後,得免經本人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暨擔保品交付申請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償還申請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擔保品更換暨變更融通額度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表單上簽章,並將應付本人之款券撥入與本人委託買賣相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若本人以第三人所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補繳擔保品時,應退還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請撥入該第三人集中保管帳戶。
參、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 3 版, 2020 年 8 月修訂)
壹、 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3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並包含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或營運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辦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投資管理、法人或團體對股東名冊之內部管理、信託業務、財產管理、財務顧問服務、資通安全與管理、相關電子商務服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二)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四)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種類、利用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種類:基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期間: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三)對象:包括: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您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四)地區:前項所述對象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需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方式: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於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適法方式為之。「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三、當事人權利
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4.請求處理限制;5.請求資料可攜性;6.拒絕自動化剖析;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或本公司寄發給您的資料中找到聯繫本公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貳、如本公司與您的業務往來需自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
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4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本公司係為徵信之特定目的,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與證券交易有關之違約或判刑紀錄。其餘告知內容與上述告知事項相同,不再贅述。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本契約重要文件簽署
第十七條 融通額度之調整、契約之當然終止與加速條款
甲方瞭解並同意,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乙方得自行決定願意接受之標的及數量,且乙方得因 前開擔保品現值、甲方信用及財力狀況等情事之變動,或有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而隨時調整、減少或停止對甲方之融通額度,或要求甲方補繳擔保品,甲方絕無異議,且願配合融通額度之調整、減少或停止,依乙方之通知立即償還部分或全部之融通債務,俾達融通餘額隨時均不超過調整、減少後之融通額度。
甲方於擔保品專戶內之擔保品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或甲 方有死亡、本契約第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對甲方酌情縮短融通期限、減少融通額度、將全部融通視為提前到期或終 止本契約,甲方絕無異議;倘乙方依本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事先於合理期間通知甲方後始生效力,其餘款項不在此限:
一、不符合操作辦法或乙方所訂之開戶條件。 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三、於乙方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帳戶經註銷者。四、遭刑事宣告沒收其主要財產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或有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解散、清算等情事者。 六、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對與xx授信往來所為之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
背誠信之行為。
七、甲方喪失行為能力或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八、甲方受託買賣帳戶、信用帳戶、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帳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任 一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者。
九、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經其他機關為相類似之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十、與乙方之業務往來有任何一宗發生違約而未清償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者。
十一、所提供之擔保品有因法令變更致無法於台灣證券市場交易,或變更為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或有暫 停交易或下市櫃等情形之虞時。
十二、所提供之擔保品有價值減少不敷清償融通債務,或擔保品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遭降等或因管理、營 運、財務狀況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致乙方融通債權無法全部受償之虞者。
十三、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業務往來有違約者(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有逾期未付、遭催收或轉列為呆帳等情形)。 本契約因前兩項事由終止,或甲方因此有融通期限到期或融通額度不足而未如期清償融通債務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及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有剩餘者,應返還至甲方之證券劃撥交割銀行帳戶,尚不足部分,甲方或其繼承人應依乙方之通知限期清償。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 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乙方得暫時停止與甲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甲方為償還既有融通債務所為之交易委託外,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其他新的融通請求,並得拒絕甲方既有融通債務償還期限之展延申請,且得於甲方既有融通債務清償完畢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本條由甲乙雙方個別商議而成,甲方已充分知悉、瞭解且確認本條規定,並同意確實遵守。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身分告知暨同意書
本人 □不是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身分
本人 □是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身分(請填寫以下資料)一、本人茲聲明為以下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
申請類別 | 公開發行公司 | 股票代號/統一編號 | 內部人身分 | 與內部人關係 |
□新增 □刪除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其他: | ||
□新增 □刪除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其他: | ||
□新增 □刪除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其他: | ||
□新增 □刪除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其他: |
二、本人知悉不得依與貴公司簽立之「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開戶契約」,向貴公司申請辦理上述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借貸交易(含借入及借出)。
三、另依貴我雙方簽立之「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本人向貴公司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時所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如為本人或本人之關係人(範圍詳上表之關係)所持有上表所載之有價證券時,本人知悉並同意應設定質權予貴公司,並負擔設質相關費用,如不願辦理,應依貴公司要求更換足額之擔保品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此外,本人同意貴公司得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申報及其他相關作業。
四、本人保證於第一條所填載之資料均屬完整、正確及真實,並授權貴公司得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五、第一條所載內容有變動時,本人同意將立即以書面方式告知貴公司。如有違反,致貴公司受有任何
損害及因此衍生之所有法律爭議,本人承諾全權負責。
聲明書
本人/本公司於簽訂「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時,茲聲明非屬「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本人/本公司應即通知貴公司,並同意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擔保品之質權設定、更換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等事宜,如有違反,本人/本公司願自負其責,概與 貴公司無涉,若致貴公司權益受損,本人/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