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代码:N2441802MF5168034P
出租人(甲方):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横荷经济联合社
社会信用代码:N2441802MF5168034P
负责人:xxx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横荷居委会白沙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租商铺的基本情况和用途
1.1、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按现状出租,乙方同意按现状承租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横荷居委会白沙巷横荷居委楼下集体商铺23-30卡(以下称“承租商铺”),承租商铺的租赁面积为178平方米,承租商铺平面图列于本合同附件1。
1.2、承租商铺用于 商业 用途,乙方不得经营鸡、鹅、鸭等三鸟、水产、生猪肉、大排档行业,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之前,乙方不擅自改变租赁用途、行业/业态、品牌。
1.3、乙方如需进行转租的,必须向甲方报备同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保证金。
第二条 租赁约定
2.1、租赁期为6年,即从2023年 * 月 * 日到2029年 * 月 * 日。
2.2、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15日,即从2023年 * 月 * 日到2023年 * 月 * 日为免租期。
2.3、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承租商铺交付。
2.4、承租期间,租金每三年递增15%,除第一年租金外,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往后租金分别应于当年3月30日前及9月30日前支付,即:
2023年 月 日至 2026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 元; 2026年 月 日至 2029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 元。
2.5、甲方收取上述租金为实收款(不含税),因租赁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租赁税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发票,则相应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2.6、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91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 )。
(2)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未出现违约行为,且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商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仅限于扣除甲方根据租赁合同有权抵扣的金额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应自行承担承租商铺的能耗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和设施、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乙方应按独立的水表、电表和其他测量仪表计数缴费。乙方接受水、电等能源产生的损耗,并同意根据甲方或管理公司的通知承担相应费用。
2.7、甲方收款账户:乙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赁金,以先付款后使用的方式将租金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横荷经济联合社
账号:80020000007830730
开户行:清远农商行横荷荷塘分行
第三条 承租商铺交付及装修
3.1、甲乙双方应共同验收并签署交付文件,交付文件签署后即视为甲方已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3.2、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甲方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乙方进场装修前需向甲方提交商铺效果图和工程施工图纸,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才可进行装修。乙方应自行完成消防等装修涉及的政府要求的验收手续。
3.3 、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修缮房屋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及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房屋的交还
5.1、乙方须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将承租商铺按照交付标准及本合同的规定,在与原状一致或甲方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返还甲方。甲方、乙方双方应对承租商铺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表格。如甲方同意以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归还商铺,乙方应将承租商铺及设施设备以整洁可出租的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交还甲方。
5.2、承租商铺交还时,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乙方已付清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赔偿金(如有)等;乙方已办理完毕相应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转户或销户手续;乙方发放的预付款类卡的退卡及退费问题已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已经解决。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按承租商铺现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6.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
6.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6.4、除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合法、正常使用的商铺;(2)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承租商铺进行干扰;(3)如甲方单方面无理由的提出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撤场时间,及乙方的经营性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除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外,乙方还享有下列权利:乙方有权自主利用承租商铺进行经营,但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
7.2、除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承诺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2)乙方将自行办理各项报批、验收手续,申领开业和持续经营相关的许可和证照;(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包括未补足租赁保证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乙方应按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清洁费、水电费、房屋租赁税等各项税费均由乙方负责交纳;(5)因乙方(包括其雇员、供应商等)对承租商铺造成的损害,或乙方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7.3、乙方须配合政府各项政策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与创文门前三包(卫生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市政设施完好,不乱摆乱放、xx用语)等。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承租商铺用途的,或改变经营的行业、产品类型、品牌名称等,或乙方将承租商铺用于任何非法目的的;(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使用承租商铺,且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4)乙方擅自变动承租商铺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以及水、电、燃气等损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改造的,且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承租商铺转租的。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已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
8.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该承租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2)承租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楼宇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但该等损坏在180日内能够修复的,本合同不得因此而解除)。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承租商铺所在地起诉。
9.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预留的地址为双方能够真实送达的地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一方按照本协议预留的地址向另一方寄送通知、催告等文书,视为另一方已经收到文书。
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9.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如政策规定仍需政府“三资”平台招租,乙方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9.6、乙方确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等)、疫情等政府行为,经济环境变化等情形。
9.7、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横荷居民委员会、横荷街三资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横荷街三资交易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横荷街三资交易中心
见证单位(盖章)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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