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乙方: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受獎人 (中文姓名)君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依「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公告」補助乙方前往 (請填研修國家及學校中文名稱) 研修,並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獲錄取為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受獎人,至乙方完成國外研修學業返國續於原學校就讀,並參加下一學年度甲方舉辦之教育展為止。
第二條 請款程序
乙方於出國前應持入學許可證明影本、電子機票影本及行政契約書,並附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甲方,由甲方辦理撥款。如文件未繳交齊全,則無法領取款項。
第三條 出國研修期程
研修期程不得少於 1 學期或學季,最多以 1 學年為限。第四條 變更研修學校限制
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研修學校者,喪失受獎助資格,乙方並應即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90 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時不履行者,由甲方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之獎助金。
第五條 研修期間義務
1. 乙方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須參與研修學校舉辦之海外教育展或其他相關活動,例如: Exchange Student Fair 或 Study Abroad Fair 等活動,積極宣傳甲方各項學生交流計畫。
2. 乙方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修課須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二篇「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班」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或《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四篇「碩、博士班」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退學、休學」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並不得有任何修課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3. 乙方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國內原就讀學校在學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學位義務,不得有放棄研修、縮短研修、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等情事。
4. 乙方如有違反上述情節者,甲方得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之獎學金。倘若因意外事故無法繼續或須中途停止研習,須依在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日數比例繳回部分獎助金。
第六條 返國義務
1. 乙方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應於研修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國,於原就讀學校註冊就讀或取得學位。
2. 乙方返校就讀時應同時向甲方報到,並於研修期程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國外研修心得報告、正式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於研修期結束後,亦須參加下一學年度甲方舉辦之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3. 乙方如有違反上述情節者,甲方得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之獎學金。
第七條 保證人
乙方應提出 1 名保證人為本獎學金保證人。若乙方未履行繳還本獎學金等情事,保證人應代乙方繳還。
第八條 乙方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領取資格條件情事,應全額繳還獎學金。第九條 乙方違反契約任意條款規定時,均屬違約,應全額繳還獎學金。
第十條 契約未盡事宜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公告」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x合約正本共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保證人乙份。
立約人
甲方: 國立臺灣大學
代表人:管中閔
地址:106319 臺北市xxx路四段 1 號
乙方: (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簽署前請詳閱契約書內容)身分證/居留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手機:
保證人: (中文姓名)(簽名或xx,簽署前請詳閱契約書內容)
身分證/居留證/護照號碼: 與乙方之關係: 地址:□□□-□□□ 電話: 手機: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乙方(受獎人) 浮貼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乙方連帶保證人 浮貼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正反面影本 |
(證件正面影本) | (證件正面影本) |
(證件反面影本) | (證件反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