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服务,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推动内地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 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 支持清华大学的建设,为清华大学新百年的发展贡献力量。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3.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 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 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捐赠接收
第四条 根据清华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清华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 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办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经院系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金进入清华大学建设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基金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
中约定。一般由“清华大学”(或清华大学有关院系部处名称)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奖助学金、励学励教金、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九条 捐赠协议的审核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协议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下的,由主管秘书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秘书长报秘书长审批签署。
第十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由项目管理部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并由受益方明确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一个基金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具体项目的运行。基金和子基金的使用应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设立类型。
第十一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基金负责人(即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 500 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专项基金将设立基金管委会(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管委会(管理小组)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担任主任(组长)。管委会(管理小组)通过管委会(管理小组)会议举行活动,由主任(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管委会(管理小组)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基金运行中需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专项基金设立协调人机制,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协调捐赠人、受益方和基金会各方,代表基金会督促受益方落实管委会(管理小组)决议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报告。
专项基金一般实施预算制,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报管委会(管理小组)审批。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主要受益方或基金会协调人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基金设立目的、实施内容、存续期、管委会(管理小组)构成、财务负责人和协调人等,由项目管理部报主管秘书长,协议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
批并报秘书长办公会备案;协议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1、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非留本捐赠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项目执行费;
2、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励)学金、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3、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2%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1000 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5%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
4、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批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