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邦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邦基”)。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8,5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同时使用募集 资金500万元对前期尚未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
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95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5,3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292.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 10月14号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1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18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邦基”);“新建年产24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邦基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邦基”);“年产12万吨高档饲料生产车间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辽宁邦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邦基”)。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8,5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同时使用募集资金500万元对前期尚未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15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万元) | 募投项目名称 |
云南邦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行 | 24129501040017157 | 0.00 | 年产18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 |
山西邦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 | 04349001040025163 | 0.00 | 新建年产24 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项 目 |
辽宁邦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 | 06560101040018770 | 0.00 | 年产12万吨高档饲料生产车间项目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四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人员xxx、xx、xxx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相关指定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