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Tan Kah Kee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Xiamen。
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Tan Kah Kee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Xiamen。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宣传嘉庚伟业,弘扬嘉庚精神,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基金会的工作接受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的领导和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593 万元,来源于香港集友银行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石鼓路 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重点是东南亚国家)华侨华人学生和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学生来厦学习深造项 目;
(二)资助集美学校各院校的优秀师生项目;
(三)资助旨在宣传、研究陈嘉庚的学术讨论项目;
(四)资助在校品学兼优特困生项目;
(五)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厦门市相关院校的现任领导;
(二)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代表;
(三)集美社陈嘉庚宗亲代表;
(四)热心公益事业的集美校友和知名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会议并对会议的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理事有权在理事会上决定重大事项中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 1 名,
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 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
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集美学校委员会捐赠;
(二)香港集友银行、集美校友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三)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不进行募捐;
(二)投资活动,指基金的一部份委托银行进行安全合法理财,理财活动应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
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集美学校各院校的教育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1 月26 日第七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陈嘉庚奖学金章程
(2017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集美校友总会回信精神,更好地宣传“华侨旗帜、民族光辉”陈嘉庚先生的丰功伟业,传承和弘扬嘉庚精神,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华侨华人学生和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学生来厦门学习深造,特设立“陈嘉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主要适用于系“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华侨华人或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并就读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厦门理工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集美工业学校、集美中学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成立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章程、审批陈嘉庚奖学金分配方案及有关奖学金工作的其他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美学校委员会。
第四条 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陈嘉庚奖学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和监督,负责陈嘉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五条 奖学金资金来源为集美学校委员会香港集友银行股
息收益金以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与资助标准
第六条 每年 12 月 30 日前公布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及各院校分配名额。
第七条 招生工作以各院校为主体,申请人直接向招生院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属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华侨华人后裔,拥护“一个中国”,对祖籍国友好,身体健康。港澳台地区学生须是集美校友后裔,拥护“一国两制”,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相关入学条件。
3.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的学生,须获得初级中学或以上毕业证书,年龄原则不超过 18 岁;
(2)申请攻读学士学位或就读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须获得高级中学或同等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年龄原则不超过 30 岁;
(3)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须获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不超过 35 岁;
(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须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不超过 40 岁。
(5)申请非学历进修和短期进修的学生,年龄不超过 40 岁,学历由接收院校决定。
4.申请人申请学历教育须具有一定的汉语水平,具体要求以
拟申请学习的专业要求为准。
5.申请人已获得其他奖助学金的,不予重复享受陈嘉庚奖学金的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陈嘉庚奖学金申请表》。
2.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4.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申请英文教学的需提供英语能力证书(港澳台侨学生不必提供)。
5.毕业学校鉴定书或推荐信 1 份。
6.所在国家华人社团或较有影响的华人等出具的申请人为华人后裔的证明函;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由所在地区集美校友会或厦门市集美校友总会出具申请人是集美校友后裔的证明函。
7.来华学习计划。
8.申请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奖学金可用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生活费等支出。具体额度根据申请人身份、学历层次和类别设定,标准如下:
(一)华人后裔学生
1.博士研究生:人民币 7 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 3-4 年)
2.硕士研究生:人民币 6 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 2-3 年)
3.本科:人民币 5 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 4-5 年)
4.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民币 5 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
3 年)
5.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民币 3 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
3 年)
6. 高级中学学生:人民币 4 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 3年)
7.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人民币 3 万元/人/学年(资
助年限为 1 年)
8.短期进修生:人民币 0.3 万元/人/月(资助标准根据学习时间确定)
(二)港澳台侨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每月给予 2000 元生活费,生活费按每学年 10个月发放。其余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由奖学金支付的费用,基金会将按照招生院校提交的奖学金费用清单拨付到校,资助年限与学制年限一致。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实施:
华人后裔学生奖学金初审工作由各院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院校将初审材料汇总后,送交陈嘉庚教育基金会,由基金会评审。
华侨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各院校将所在国家华人社团或较有影响的华人推荐信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陈嘉庚教育基金会,由基金会评审。
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各院校把
所在地区集美校友会推荐信或集美校友总会推荐信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基金会,由基金会评审。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基金会根据汇总名单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评审后报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确定最终获得奖学金资助人员,并在集美学校委员会和各院校网站公示后予以确认。奖学金的获奖结果由各院校通知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举办陈嘉庚奖学金新生入学典礼,公布获奖资助名单,颁发获奖证明。
第四章 奖学金获奖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院校根据国家相关的培养规定和奖学金项目特点要求,对陈嘉庚奖学金学生的培养与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各学校须制定相应的学生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办法,并将陈嘉庚精神、中国文化概况、华侨史作为必修课程,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弘扬嘉庚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应对获奖学生在学期间的表现每年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若违反中国政府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从事与本人学生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业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规定要求的,经基金会评议研究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可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奖学金获奖学生来厦学习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学校、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须由奖学金生录取学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方可变更、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及中途退学、休学者予以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院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奖学金发放实施细则,并报基金会备案后实施。学历学生、非学历进修生的奖学金在扣除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生活费按月发放。短期进修生可一次性发放。各院校须于学生入学两周内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向基金会提交奖学金拨款申请,资金到账两周内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各院校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对各院校就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元月 2 日起施行。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是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奖教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弘扬嘉庚精神,表彰集美学村的优秀师生,促进集美学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奖励范围
(一)奖教金奖励范围: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华文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集美工业学校、集美中学、集美小学、集美第二小学、集美区乐安小学、集美幼儿园、集美区实验幼儿园、集美区属各学校、集美社公业基金会、集美校友总会、陈嘉庚研究会、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二)奖学金奖励范围: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华文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集美工业学校、集美中学、集美小学、集美第二小学、集美区乐安小学。
第三条 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资金来源为集美学校委员会香港集友银行股息收益金以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第四条 基金会负责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和监督,负责对奖教奖学金评选名单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
第五条 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由理事长办公会做为决策机构,具体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评选单位负责本院校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评选工作;集美区属院校教师评选工作,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评选单位根据基金会公布的评选方案,在民主、公平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评选细则。
第八条 各评选单位根据评选细则实施评选工作:张榜公布奖教奖学金评选的范围、条件,奖学金候选人由班级、年段 (专业、系) 推荐,奖教金候选人由学(院)校推荐。候选人需接受评议,由校评选小组评出最终推荐名单在本校张榜公示,同时报基金会审批。推荐突出贡献奖者的候选人还需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九条 各院校师生员工对本校评选小组公示的获奖者有异议者,可在公示后一周内向校评选小组提出,由评选小组复查。
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集美学村奖教、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奖教部分
1、评选对象: 各院校的在职教工,在校连续工作二年以上者 (包括二年) 均可参加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一线教师获奖比例应占该单位获奖数的 2/3 以上。 2、评选条件:奖教金获得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献
身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堪称表率者,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中的二个以上,参选对象应为一线教师,院校领导原则上不参评)。
(1) 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特别在学生品德教育方面成绩显著者。
(2) 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积极改革、勇于探索,具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者。
(3) 在辅导学生参加全省、全国各种学科竞赛中,有突出成绩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4) 在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二) 奖学部分
1、评选对象:各院校在读学生。
2、评选条件:
(1) 能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勤劳俭朴,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目的性明确,专业牢固扎实,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总成绩名列班级前三名 (班干部可放宽至前五名)。
(3)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能遵守公共生活准
则。
(4) 为鼓励集美社陈氏族亲子弟勤学向上,在中、小学中单列 2-4 名奖学名额,奖励集美社陈氏族亲的优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