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水产养殖项目,按规定养殖水产物,符合养殖、环保及水源管理规定,噪音、废气、废水排放规定;不允许随意改变其用途和破坏鱼塘,不得在 塘基种植桉树或育桉树苗;禁止向公共水体直排不达标养殖尾水(达标尾水标准:氨氮≤2mg/L,总磷≤0.4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