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水项目 EPC)(招标项目及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
附件 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水项目 EPC)(招标项目及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
单位章)
日 期:2022-03-25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9
12.3 重新试验 10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00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00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00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1
13.3 变更程序 101
13.4 暂估价 102
13.5 暂列金额 102
13.6 计日工 102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03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23
第 二 卷 146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47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48
第 三 卷 14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0
一、投标函封面 151
二、投标函 152
三、投标函附录 153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54
五、授权委托书 155
六、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 156
七、投标保证 157
八、项目管理机构 161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62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6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63
(2)主要人员简历表 163
九、拟分包计划表 166
十、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67
8.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67
十一、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180
十二、承诺书 181
10.承 诺 书 181
十三、投标信息表 182
十四、报价封面 184
十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185
☑1.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186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187
☑3.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其他费用的内容及格式以招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中明确的具体要求为准。 187
☑4.其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187
十六、总承包方案 188
十七、设计方案 189
十八、施工组织设计 190
十九、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他 191
建筑信息模型 191
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水项目
EPC)(招标项目及标段)(招标项目及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水项目 EPC)(招标项目及标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批文名称及编号沅发改审【2022】18号,项目业主为湖南沅江桔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供水厂 1 处,取水泵站 1 处,
配套建设取水管道及供水管网,项目总投资为 46805.00 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单位自筹。
1.2 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水项目 EPC);
1.2.2 建设地点:大通湖垸xx洲镇红旗村;
1.2.3 项目基本情况:(1)取水泵站 1 处、新建供水厂:该子项用地
69.68 亩,主要新建大通湖垸自来水厂,设计规模 50000.00 m3\d,具体建设内容涵盖平流式沉淀池、滤池、加压泵房和鼓风机房、清水池、配水井、活性炭滤池、加药加氯间、污泥浓缩池等;(2)配套管网建设:新建 2×DN800 原水输水管线,共计 4.17km;新建大通湖垸集中供水工程配套管网供水主干管 266.601km(工程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范围为准)。
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46805.00 万元,其中工程费(含施工费、设备采购):45120.6624 万元,设计费:340 万元,工程预备费 1344.3389 万元。
1.3 工期要求:730(其中含设计工期 30 天)☑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装饰装修、调试等,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工作内容(工程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范围为准);
1.5 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3)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1.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 279 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5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职称;
2.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8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9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 版本。
2.10 其他要求: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任。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1)36]号 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1 有 投 标 意 愿 者 , 请 于 详 见 外 网 公 告 起 在 益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xxxx.xxxxxx.xxx.xx\)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投标人应当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x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详见外网公告。请投标人登录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xxxx.xxxxxx.xxx.xx\)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
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xxx.xxxxxxx.xxxxx.xxx.xx)、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沅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电话 0000-0000000。
9.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xxxx.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4009980000 , 0737-4112086。
\
招 标 人:湖南沅江桔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沅江城投集团办公楼 (沅江市桔城大道北段);
联 系 人:xxx;
电 话:13786717688;
招标代理机构: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 x:xxxxxxx 00 x(xxxxxx);
联 系 人:xxx;
电 话:0737-6807838。
日期:2022-03-2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湖南沅江桔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沅江城投集团办公楼 (沅江市桔城大道北段)联 系 人:黎先生 电 话:1378671768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 x:xxxxxxx 00 x(xxxxxx)联 系 人:赵女士 电 话:0737-6807838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 水项目 EPC) |
1.1.5 | 建设地点 | 大通湖垸xx洲镇红旗村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
1.3.2 | 计划工期 | 730 日历天(含设计工期 30 天)年月日 |
1.3.3 |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3)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 标准。 |
施工保修要求:按国务院 279 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 | ||
1.4.1 | 资质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6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 项; 7.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 版本; 8.其他:\。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投标人须明确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4、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 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1.10.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无 |
1.10.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通知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方式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网络方式,提交至电子邮箱 000000000@xx.xxx,在此之后收到 的澄清要求将不再答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05-10 09:00 |
2.2.3 |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 |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的其他材料 |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和其计算方法及编制依据 | x项目招标控制价为沅江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概算审核金额。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46805.00 万元,其中工程费(含施工费、设备采购):45120.6624 万元,设计费:340 万元,工程 预备费 1344.3389 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各招标控制价。否则,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2、工程费的计取 2.1、工程费取费依据: 2.1.1、2020 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耗量标准》《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定额;湖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0]56 号)及相关文件; 2.2.2、管理费利润按中标后预算审核实际情况计取,销项税额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相关文件计取; 2.2.3、主要材料按益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益阳建设造价《沅江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执行,沅江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上没有的按《益阳城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执行,益阳建设造价书上没有发布的主材单价以市场价为基准,由发、承包人双方询价后以发包人盖章确认的采购价格为准。 2.2、投标时,投标人应分别报工程费(含施工费、设备采购)折扣率和折扣后的投标金额(投标报价折扣率为:工程费投标报价÷45120.6624 万元×100%,折扣率以本次中标人所报折扣率为准,不得变更)。 2.3、投标时工程费投标报价依据投标时的施工设计图纸预算,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此清单报价仅用作投标时用)。 2.4、实际工程费(含施工费、设备采购)依据审图后的施工图纸预算后经沅江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程费(含施工费、设备采购)合同价为预算财评后的审定金额×中标折扣率,结算时,以沅江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的审定金额为基础,结合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3、设计费和工程预备费的报价必须响应招标文件控制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4、投标报价得分按投标所报的投标总价(含设计费、工程预 备费)计算。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承诺 (2)□现金 (3)☑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现金和保函的担保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元(¥80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 采用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公司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本项目采用电子保函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 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规定。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登录益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xxxx.xxxxxx.xxx.xx\)上传电子投标文件(hnstf 格式)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益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网(http:\\xxxx.xxxxxx.xxx.x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益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xxxx.xxxxxx.xxx.xx\)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益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设立开标会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湖南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方式 |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 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1)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中标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 |
10 补充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1)□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2)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单项合同额达到 23400 万元,且供水能力达 25000m3\d 工程的施工或者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致的特殊项目);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 (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致的特殊项目); (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的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致的特殊项目);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 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单项合同额作为考核指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项合同额所涵盖的范围)。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2)考核期限: 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 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不予加分。 | ||
10.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优良信息 | 1.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将三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国家级设计奖项) (2)省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将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省级设计设计奖项) 2.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施工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0 个 ☑1个 □2 个 □3 个 (2)省级施工奖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省绿色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包含绿色施工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将省绿色施工工程纳入省级施工奖项) 3.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标准化工地加分个数: (1)国家级 1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0个 □1 个 ☑2 个 (2)省级 1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10 个(规 定区间 0-20 个) 2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10 个(规 定区间 0-20 个) 4.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施工优良信息加分规定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 1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2)省级 1 湖南省园林优质奖:☑0 个 □1 个 □2 个 □3 个 (3)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5.其他:\ |
10.3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财务状况 | 1.财务状况要求: ☑银行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2.财务状况的考核依据: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为准,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 5 月 1 日开始至 12 月 31 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否则相应评审项 目不予计分。 | |||
10.4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 以联合体投标, 其中设计单位有两家 ( 含 两家) 以上的 | 以联合体(设计)各方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 含两家) 以上的 | 以联合体(施工)各方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 ||
10.5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联合体组成中施工单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的计分方式 | 以联合体(施工)各方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 |
10.6 |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1)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未超过 9 家(不含本数)时,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含本数)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相同时,依次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技术方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和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 |
10.7 | 技术方案的规定 |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方案包括 BIM 技术应用; □技术方案不包括BIM 技术应用 | |
10.8 |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要求 |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由招标人从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管控和进度控制等方面,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 1、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答辩方式: □现场答辩,具体要求为:;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答辩,具体要求为:。 | ||
10.9 | 投标报价计税方式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10.10 |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辅助评 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3。 |
10.11 | 委托代理人要求 |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10.12 |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现场开标会 | 不要求 |
10.13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 x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10.14 | 省外入湘登记要求 |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 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10.15 | 知识产权 |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7 | 监 督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8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9 其他补充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9.1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10.19.2 |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 |
10.19.3 |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
10.19.4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湘招协【2015】6 号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交易服务费:中标人须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全部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 号文件规定。 | |
10.19.5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
10.19.6 | 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中 标单位在中标后须提供三套与原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给代理机构存档备案。 |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3)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
(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相
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和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资格。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其信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附件 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8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9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10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参与投标的;
1.11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未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附件 2-3: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 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1.1 | 形式评审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
1.1.2 | 资格评审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 ||
1.1.3 | 响应性评审 |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
工程质量和保修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 |
主要人员配备 | 工程总承包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的配备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 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1.2.2 | 权值构成 (总权值 1) | 技术方案权重 J1(取值范围:0.05-0.30):0.3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J2(取值范围:0.35-0.45): 0.35 投标报价权重 J3(取值范围:0.35-0.5):0.35 |
条款号 | 序号 | 评审项目及取值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1.2.1 (1) | 技术方案评审(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
1 | 总承包方案 x项目分值为 16.00 | 总承包管理方案及措施本项目分值为 8.0 | 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 0-2 分;内容是否 全面、完整 0-2 分;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 0-2 分;能否满足项目管理 需要 0-2 分。。 |
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分析 x项目分值为 8.0 | 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 0-3 分;处置措施是否 具备针对性 0-2 分;能否满 足项目需要 0-3 分 | ||||
2 | 设计方案本项目分值为 28.00 | 设计说明 x项目分值为 12.0 | 各专业设计说明是否完整、充分、准确 0-12 分 | ||
优化设计 x项目分值为 16.0 | 合理化建议是否可行 0-4 分,对项目特点难点准确把握、关键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0-6 分;优化设计是否能实现初步设计的各项指标且控制在工程概算内;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是否可行、可靠且经济 0-6 分。 | ||||
3 | 施工组织设计 x项目分值为 46.00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x项目分值为 12.0 |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 0-2 分;部署及措 施是否先进、可靠 0-2 分;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 0-2 分,解决方案 是否切实可行 0-2 分;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 0-2 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xx生产要求 0-2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x项目分值为 10.0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 0-2 分; 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0-2 分, 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0-2 分; 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0-2 分;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0-2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x项目分值为 10.0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 0-2 分; 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0-2 分, 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0-2 分; 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0-2 分;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0-2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x项目分值为 5.0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 0-1分;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0-2 分;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0-2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x项目分值为 5.0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0-1 分;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 0-2 分;措施是否有力、合 理、可行 0-2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x项目分值为 4.0 |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 0-2 分;调配投入计 划是否合理、准确 0-2 分。 | ||||
4 | 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他 x项目分值为 10.00 | BIM 技术应用 x项目分值为 10.0 | BIM 技术应用管理体系健 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是否齐全;BIM 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 BIM 三维模型是否科学、合理等。 注:本项仅指新建厂区工程的土建部分 | ||
其他 x项目分值为 0.0 | 不作要求 | ||||
注: 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 100 分; 1.2 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2.技术方案评审要求 2.1 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 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方案评审计零分。 2.3 技术方案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5 技术方案第 1 项和第 4 项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第 2 项设计方案、第 3 项施工组织设计分组评审时,第 2 项、第 3 项得分分别为该组成员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参与评分的成员人数少于或等于 5 人的,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
条款号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分 | 最低分 | 评审标准 | 选取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
1.2. 1 (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时(包括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3000 万元的专业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 | ||||||
1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 3.0 | 0.0 | 银行授信额度 | 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授信额度 >最高投标限价 2 倍时,得 3分;最高投标限价≤银行授信额度≤最高投标限价 2 倍时, 得 1.5 分;银行授信额度<最 高投标限价时,得 0 分。 | ||
3.0 | 0.0 | 净资产 | 净资产:净资产>最高投标限价 2 倍时,得 3 分;最高投标限价≤净资产≤最高投标限价 2 倍时,得 1.5 分;净资产 <最高投标限价时,得 0 分。 | ||||
2 |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 | 1.0 | 0.0 | 省级奖项 |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 1 分。 最多计 1 分 | 1 | |
1.5 | 0.0 | 国家级奖项 | 国家级奖项: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 1.5 分。最多计 1.5 分。 | 1 | |||
12.0 | 0.0 | 设计招投标信用评价 | 设计招投标信用评价: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获得的设计招标投 标信用评价得分*12%。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布之前,按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处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 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 分。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 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2 分。 | ||||
3 |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 | 25.0 | 0.0 |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25% | ||
2.0 | 0.0 | 省级标准化工地 |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 0.1 分; 最多计 1 分。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 0.1 分。 | 20 |
最多计 1 分。 | |||||||
25.0 | 0.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施工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25%。 | ||||
1.5 | 0.0 | 省级奖项 | 芙蓉奖,每个 1.5 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 1 分,最 多计 1.5 分。 | 1 | |||
2.0 | 0.0 | 国家级奖项 | 鲁班奖,每个 2 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 1.7 分; 最多计 2 分。 | 1 | |||
2.0 | 0.0 | 国家级标准化工地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每个 1 分;最多计 2 分。 | 2 | |||
4 |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0.0 | -18.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 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 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8 分。 |
注:
1.财务状况:
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项目,银行授信额度和净资产两项评审因素应当列入评审计分范围;5000 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中的一项或是多项评审因素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2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优良信息:
2.1 选择规则
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 万元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将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2 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3 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
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2 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
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0-20 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
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0-20 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2.2 加分规则
2.2.1 设计奖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明确设计奖项类别,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对应优秀
(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综合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市政总承包工程的,对应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综合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建筑智能化专业工程的,对应优秀建筑智能化专项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对应优秀园林景观设计专项奖加分。设计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
2.2.2 施工奖项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2.2.3 标准化工地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标准化工地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3 同一工程的奖项(含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2.3.1 同一工程的设计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3.2 同一工程的施工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3.3 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但同一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仅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2.4 绿色建筑加分规定
招标项目中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在国家级设计奖项中增加三星绿色建筑标识加分(每个 1 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设计奖项中增加二星绿色建筑标
识加分(每个 0.5 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施工奖项中增加省绿
色施工工程加分(每个 0.5 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加绿色建筑标识、
绿色施工工程加分后,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最高分不变。 2.5 园林绿化工程加分规定 招标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国家级施工奖项仅对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加分(每个 2 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省级施工奖项仅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 程加分(每个 1 分),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公布文件为准。国家级、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对应最高分不变;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2.6 考核依据及期限 |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考核依据 | 考核 期限 | ||
设计奖项 | |||||
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 会 | 《关于公布 20XX 年度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 730 天 | ||
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 | 湖南省勘察设计 协会 | 《关于公布 20XX 年度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 选结果的通知》 | 365 天 | ||
施工奖项 | |||||
鲁班奖 | 中国建筑业协会 | (1)《关于公布〈20XX~20XX 年度第X 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入选名单〉的通知》 (2)《关于表彰〈20XX~20XX 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 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 | 730 天 |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1)《20XX-20XX 年度第 X 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公告》 (2)《关于表彰 20XX-20XX 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决 定》 | 730 天 | ||
芙蓉奖 | 湖南省建筑业协 会 | 《关于公布20XX-20XX 年度第X 批湖南省建设工程芙 蓉奖名单的通知》 | 365 天 | ||
湖南省优质工程 | 湖南省建筑业协 会 | 《关于公布20XX-20XX 年度第X 批湖南省优质工程名 单的通知》 | 365 天 | ||
标准化工地 |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 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 | 中国建筑业协会 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 | 《关于公布 20XX 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名单的通知》 | 365 天 | ||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 工地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公布 20XX 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的通知》 | 365 天 | ||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 工地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公布 20XX 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通知》 | 365 天 | ||
其他获奖 | |||||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 |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证书为准 | 365 天 | ||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 | 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 《关于公布 20XX 年度第X 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通 知》 | 365 天 | ||
绿色施工工程 | 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 《关于公布湖南省 20XX 年度第 X 批绿色施工工程的 通知》 | 365 天 | ||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 《关于 2017 年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名单的通报》 | 365 天 |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 | 湖南省园林协会 | 《关于公布 20XX 年度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名单 的通知》 | 365 天 | ||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2.7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用于我省招投标。 3. 信用评价 3.1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 (1)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招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若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黑名单的,予以扣分。 (2)以联合体投标,其中设计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2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1)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3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F1+F2]/2;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4.3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
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没有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5 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均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分值为准;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招标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结果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5. 类似工程业绩规定
5.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 0-2 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 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
5.3 考核期限: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6. 项目管理机构
6.1 现场答辩:是否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2 不良行为记录:
6.2.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6.2.2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计算。
6.2.3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6.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
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7. 不良行为记录: 7.1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7.2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单位(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和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外省区市公布的不良行为不扣分。 8. 加分项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为准。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3) | 投标报价评审 | ||
1.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 100 分。 基准价: Y= A×(1-α) ×60%+B×(1-β)×40% 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偏差率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100%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 | 基准价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2.2 | 评标详细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3-1 | |
否决投标情形 |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
评标办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
标准。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评分标准
(l)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x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技术方案(暗标)编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按照随机方式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编号。
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
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5.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说明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
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或者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1)技术方案评审计分。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1>经评审论证,出具书面意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3>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J1×D+J2×E+J3×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技术方案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定分离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5.1.2 排序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1.3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2 中标人的确定
5.2.1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对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第二章附件 2-4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执行。
5.2.1 采用排序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技术方案(暗标)评审
6.1.1 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6.1.2 全部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但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时,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的,应在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
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顺序确定方法
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顺序抽签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人,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参加答辩。联系不上、未留存联系方式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计 0 分。
……
附件 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1.1 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1.2 报价竞争法:通过比对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最低投标价法。
1.3 因素法: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评审因素得分之和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的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2.具体要求
2.1 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2.4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
2.5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 5 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6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发包人(全称): 湖南沅江桔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 集中供水项目EPC)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沅江市安全饮水提级扩能建设项目一标段(大通湖垸集中供水项目 EPC)。
2. 工程地点:大通湖垸xx洲镇红旗村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沅发改审【2022】18 号。
4. 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供水厂 1 处,取水泵站 1 处,配套建设取水管道及供水管网,项目概算投资为 46805.00 万元。
6. 工程承包范围:(1)取水泵站 1 处、新建供水厂:该子项用地 69.68 亩,主要新建大通湖垸自来水厂,设计规模 50000.00 m3/d,具体建设内容涵盖平流式沉淀池、滤池、加压泵房和鼓风机房、清水池、配水井、活性炭滤池、加药加氯间、污泥浓缩池等;(2)配套管网建设:新建 2×DN800 原水输水管线,共计 4.17km;新建大通湖垸集中供水工程配套管网供水主干管 266.601km(工程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范围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含设计工期 30 天)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1)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计算,结算总价结合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最终以沅江市财政评审投资中心和沅江市审计局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金额为准。
(2)最终结算总价在满足项目所需全部使用功能的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暂定总价。项目最终结算总价如在合同暂定总价以内,工程量按实计算;项目最终结算总价如超出合同暂定总价,非管理方或发包方原因产生的超出部分费用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全额自行承担。
(3)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先由总承包方提出后,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及其它相关方共同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单位进行询价比选后,共同确定供应商。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x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说明:“通用合同条件”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xx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xx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
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
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
《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
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xx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
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xx施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
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
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
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
[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9 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
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
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
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
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
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2 延误的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
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
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
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
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