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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产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政办发〔2002〕24号)、《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5〕5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国有或集体性质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交易。
第三条 按照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在上城区区级交易平台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及产权交易中介机构。
(一)出让方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法人、经济实体、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方产权的法人、经济实体、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并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房(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拍卖代理、网上竞价代理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区产权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是全区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区发改经信局是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无明确法定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交易活动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和管理。
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产权交易项目进入区级交易平台交易。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上城区产权交易的区级平台,承担产权交易服务职能。
区纪委、监委、住建、审计、市场监管、规资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产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产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 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无争议,出让方应对转让标的具有完全、充分的处置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八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竞价为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
交易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由出让方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产权交易采用竞价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产权交易采用协议转让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标的评估;
(二)申请核准;
(三)信息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交易;
(六)成交公示;
(七)交易确认;
(八)合同签订及备案;
(九)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申请进行产权交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交易申请材料;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评估报告;
(四)进场交易相关决策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及时补齐。
第十二条 房(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房(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标、竞价、协议等设置最低限价(保留价)的参考依据。
最低限价(保留价)设置低于评估价格的,出让方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实施交易。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竞价的交易信息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及以上相关媒体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出让方在信息发布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信息内容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补充公告;变更涉及实质性内容调整的,信息发布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五条 成交信息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公示(公告)期满,无质疑投诉的,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交易文件有效期内与出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出让方确认,交易信息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要求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资信、技术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评审委员会由出让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相关专业类专家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或以上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二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具有相应拍卖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编制拍卖文件。
交易信息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要求以拍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拍卖由拍卖代理机构委派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拍卖一般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由拍卖师停止标的的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一般不设置最高限价,如确需设置的,由出让方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拍卖报名截止时间后,竞买人少于1人的,或者竞买人为1人及以上但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可以重新组织拍卖,也可以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章 网上竞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相应拍卖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编制竞价文件。
交易信息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要求以竞价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根据竞价流程,在规定时间参与相关项目的网上竞价。
第三十条 网上竞价采用增价的方式,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作为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网上竞价项目的成交公示、交易确认、合同签订及备案等,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后,无人竞价的,可调整竞价文件后重新组织网上竞价,也可以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六章 协议转让
第三十三条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以及协议等形式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在满足出让方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作为成交备选人。
第三十五条 协议转让项目的成交公示、交易确认、合同签订及备案等,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七章 中介机构
第三十六条 进行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出具交易服务承诺书,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评估标的价值、拟订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主持交易活动、草拟交易合同、整理汇总交易材料、处理交易异议等。
第八章 交易中止、终止、无效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申请的;
(二)标的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申请;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无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撤销:
(一)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违反交易规则,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项目申请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档案留档保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产权交易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出让方或其授权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相关单位、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质疑、投诉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者成交款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方式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补偿出让方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二)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对出让方做出相应经济赔偿。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加产权交易的各方主体、评审专家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由区纪委、监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江干区产权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5〕4号)、《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实施细则》(上行审办〔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