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份獎勵計劃的
規則
根據於 2021 年 12 月 21 日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案採納
股份獎勵計劃的規則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本計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及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管理機構」指董事會或獲董事會授予權力及權限不時管理本計劃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
「生效日」指 2021 年 12 月 24 日,本公司根據於 2021 年 12 月 21 日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案指定該日為本計劃的生效日;
「《細則》」指本公司《章程細則》(不時修訂);
「董事會」指董事會;
「營業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之外香港銀行開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
「控制權變更」具有規則第 4.1(d)條所賦予該情況的涵義;
「緊密聯繫人」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公司法》」指開曼群島法例第 22 章《公司法》(1961 年第 3 號法例,經綜合及修訂);
「本公司」指醫脈通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確認函」具有規則第 4.1(e)(ii)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關連人士」具有《上市規則》第 14A.07 條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合格參與者」指身為本公司或任何轄下附屬公司的僱員(包括全職及🖃職)、董事
(包括執行、非執行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高級人員、代理或顧問的任何個人以及相關實體參與者;
「除外開支」指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交易徵費、經紀佣金、稅項、社會保障繳款、預扣稅或根據計劃出售、歸屬或轉讓股份應付的任何性質的稅項或費用的全部及任何開支;
「授予」指個別或共同地根據本計劃授予股份獎勵;
「授予日期」指就任何股份獎勵而言,於授予函件所載授予股份獎勵的日期;
「授予函件」指向合格參與者發出通知彼等授予的函件,當中載有規則第 3.5 條所述條款;
「授予價格」具有規則第 3.6 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承授人」指已獲授予並接受股份獎勵的合格參與者;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的轄下附屬公司,「本集團成員公司」一詞應作相應詮釋;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內幕消息條文」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 部;
「已失效股份獎勵」指沒有歸屬的股份獎勵或規則第 5 條所述的被收回並失效的股份獎勵;
「已失效股份」指已失效股份獎勵的相關股份;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遺產代理人」指因個人身故根據所適用繼承權法例有權處理該名人士財產的一名或多名人士;
「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指股東於 2021 年 6 月 18 日採納的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
「買款」具有規則第 2.4(d)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相關實體」指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
「相關實體參與者」指身為任何相關實體的僱員(包括全職及🖃職)、董事(包括執行、非執行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高級人員、代理或顧問的任何個人;
「薪酬委員會」指本公司薪酬委員會;
「規則」指本計劃的規則(不時修訂);
「計劃」指本股份獎勵計劃(現有或任何修訂形式);
「計劃授權限額」具有規則第 6.1 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計劃期間」指自生效日起計 10 年的期間;
「股份獎勵」指根據本計劃向合格參與者獎勵股份(視乎歸屬與否而定);
「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股份」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的股份;
「轄下附屬公司」指本公司附屬公司,謹此說明,包括本公司通過合約安排直接或
間接控制的實體;
「主要股東」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第 13 至 15 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成立);
「信託」指就本股份獎勵計劃設立的信託;
「信託契據」指構成信託的信託契據(不時重列、補充及修訂);
「受託人」指本公司根據本股份獎勵計劃委任的信託受託人;
「歸屬代價」具有規則第 3.6 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歸屬日期」具有規則第 4.1(e)(i)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歸屬通知」具有規則第 4.1(e)(ii)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歸屬價格」具有規則第 3.6 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及
「歸屬股份」具有規則第 4.1(e)(iv)條所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1.2 於本計劃中,凡提述(明示或暗示)任何法例、法定條文或《上市規則》,應理解為對經任何其他條文不時(不論於生效日之前或之後)修訂、綜合或重新頒佈或對其應用作出變更的有關法例、條文或條例的提述,並應包括重新頒佈的任何法例、條文或條例(不論有否變更)以及根據有關法例、條文或條例頒佈的任何附屬法例。
1.3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a) 單數詞語包含複數的涵義,反之亦然;
(b) 表示男性的詞語包含女性的涵義;
(c) 本計劃提述的任何文件,均指不時修訂、綜合、補充、更新或替換的文件;及
(d) 每段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入,不應作闡釋本計劃之用途。對段或分段的提述指本計劃的段或分段。
1.4 詮釋本計劃︰
(a) 任何對授予股份獎勵或已授出或將授出的股份獎勵的提述(如適用),須包括有條件授予股份獎勵或有條件授出的或將有條件授出的股份獎勵;
(b) 同類規則不適用,因此,以「其他」開首的一般詞彙不得因彼等之前具有表示特定類別行為、事項或事宜的詞彙而被賦予限制性含義;及
(c) 一般詞彙不得因彼等之後具有一般詞彙擬包含的特定示例而被賦予限制性含義。
2. 目的、期限及管理
2.1 目的
x計劃旨在:
(a) 鼓勵或促進合格參與者持有股份;
(b) 鼓勵及挽留有關個人為本集團工作或為本集團作出貢獻;及
(c) 額外激勵彼等達到業績目標,以實現提升本公司價值的目標,並透過擁有股份的方式使合格參與者的利益與本公司股東的利益一致。
2.2 期限
受限於計劃根據規則第 9.3 條提早終止,在不影響任何合格參與者現有權利的情況下,計劃於計劃期間內有效。
2.3 管理
(a) 本計劃由管理機構按照規則管理。管理機構根據本計劃作出的決定不必統一,
可由其就根據本計劃獲授或合資格獲授股份獎勵的人士有選擇地決定。
(b) 董事會有權解釋及詮釋規則及根據規則授予的股份獎勵的條款。董事會就有關本計劃或其詮釋或效力之所有事宜之決定須為最終決定,且對所有各方具有約束力。
(c) 在不違反規則第 9.1(a)條及第 9.1(b)條的情況下,董事會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本計劃的管理及運作規定,惟不得與本計劃的規定相抵觸。
(d) 規則第 2.3 條規定管理機構及董事會的權力及/或權限須遵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倘《上市規則》規定與本計劃有關的任何決策或事宜由薪酬委員會及/或股東於股東大會(視情況而定)上作出或決定,管理機構或董事會(視情況而定)須根據薪酬委員會及/或股東於股東大會(視情況而定)作出的決策行使其權力/權限。
2.4 受託人
(a) 本公司將委任一名或多名受託人協助根據本計劃授予的股份獎勵的管理及歸屬。
(b) 管理機構可於計劃期間內任何時間指示及促使受託人根據其於相關授予日期的可用一般授權或已獲或待獲股東批准的特定授權,在遵守《公司法》及《上市規則》的前提下,使用本公司資金按管理機構可能指示的認購價認購新股份,並為所有或一名或多名合格參與者及/或承授人的利益持有該等新股份,以於歸屬後達成根據本計劃已授予或將授予的股份獎勵。
(c) 本公司將促使按管理機構可能全權酌情釐定的無論何種方式向受託人提供充足資金,以讓受託人能夠就根據本計劃所授予股份獎勵的管理及歸屬履行其義務。
(d) 在不影響規則第 2.4(c)條的一般性及遵守規則第 2.4(e)條所載限制及制約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以來自本公司資源之資金就根據規則第 2.4(b)條認購新股份及支付相關開支、交易徵費、經紀佣金、稅費、關稅及徵費(「買款」)安排向受託人付款,有關金額乃經管理機構全權酌情釐定。受託人須遵守規則第 2.4(e)條所載限制及制約及《上市規則》的要求認購管理機構指示之有關數目之新股份。
(e) 不得向受託人作出付款,也不得根據本計劃向受託人作出認購及╱或購入股份之指示︰
(i) 在發生有關本公司證券的股價敏感事件或有關本公司證券的股價敏感事項為某項決定目標的,直至有關股價敏感消息已根據《上市規則》及內幕消息條文刊登為止;
(ii) 在本公司刊發財務業績當日及(i)緊接刊發本公司年度業績之日前 60 日內,或有關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止期間(以較短者為準);及(ii)緊接刊發本公司季度業績(如有)及半年度業績之日前 30 日內,或有關季度或半年度期間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止期間(以較短者為準),但如本公司符合《上巿規則》的例外情況則除外;或
(iii) 在《上市規則》所禁止或未獲任何相關監管機構授予必要批准的任何情況下。
3. 要約及接納授予股份獎勵授予要約
3.1 在不超出規則第 6 條所載限制及規則第 3.2 條所載制約以及遵守任何適用監管
及法律要求(如適用,包括任何行為準則)的前提下,管理機構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並為實現計劃的目的,以授予價格和由管理機構可能釐定的歸屬價格,向任何合格參與者授予一定數量的股份獎勵,惟須遵守《上巿規則》的適用規定。
3.2 儘管規則第 3.1 條有所規定,惟不得向任何合格參與者授予︰
(a) 在發生有關本公司證券的股價敏感事件或有關本公司證券的股價敏感事項為某項決定目標的,直至有關股價敏感消息已根據《上巿規則》及內幕消息條文刊登為止;
(b) 在本公司刊發財務業績當日及(i)緊接刊發本公司年度業績之日前 60 日內,或有關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止期間(以較短者為準);及(ii)緊接刊發本公司季度業績(如有)及半年度業績之日前 30 日內,或有關季度或半年度期間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止期間(以較短者為準),但如本公司符合《上巿規則》的
例外情況則除外;或
(c) 在《上巿規則》所禁止或未獲任何相關監管機構授予必要批准的任何情況下。
3.3 倘建議向身為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主要股東的任何合格參與者授予任何股份獎勵,有關授予須首先經薪酬委員會然後經董事會批准,且於各情況下均不包括身為建議合格參與者的任何董事。倘授予任何該等合格參與者的股份獎勵超過《上巿規則》所載相關限額,而倘上市規則有所規定,則該授予亦須獲得本公司獨立股東的批准。
3.4 接納股份獎勵授予
(a) 股份獎勵授予須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通信方式接納,由本公司主席(或其指定的人士)於管理機構可釐定並通知相關合格參與者的期間(自授予日期起不超過 30天,包括授予日期在內)接獲,但於計劃期間屆滿後不得接納任何該等授予。於管理機構釐定期限內未接納的股份獎勵授予將失效,合格參與者不得向本公司或受託人提出任何索賠。
(b) 本公司不就授予股份獎勵頒發股份獎勵證書或其他所有權文件。
3.5 股份獎勵條款
股份獎勵須受董事會可能釐定及股份獎勵授予函件列明的有關條款及條件(如有)限制,其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i) 授予價格及歸屬價格;
(ii) 歸屬時間表,指明行使任何股份獎勵前須持有的最短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自任何股份獎勵授予日期起計 10 年;
(iii) 本公司及/或承授人於股份獎勵可歸屬前須達成的績效目標。為免產生疑問,所設定的績效目標可包含多個財務期間;及
(iv) (如適用)設立回撥機制,倘(及在一定程度上)未達到績效目標,或任何承
授人出現嚴重不當行為或任何重大違反職責及責任的行為,任何或所有已授予的股份獎勵將被扣留、減少或失效(視情況而定),由管理機構決定。倘管理機構決定,被扣留的股份獎勵日後可歸屬於同一承授人。減少的股份獎勵即視為失效,應按照規則第 5 條處理。
董事會決定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不得與本計劃的目的相抵觸,且須與薪酬委員會不時批准的有關指引(如有)一致。
3.6 授予價格及歸屬代價
(a) 承授人就接納股份獎勵授予而應付的金額(「授予價格」)為所授予的股份獎勵每股相關股份 0.00001 美元,須於接納時支付。該代價不得退還予承授人,亦不得視為歸屬代價的部分付款。
(b) 承授人於歸屬時為獲得歸屬股份而應支付的金額(「歸屬代價」)應為歸屬價格
(即由管理機構於授予時全權酌情釐定並載於授予函件的每股歸屬股份的金額,謹此聲明,倘管理機構決定,該金額可為零)及與歸屬股份有關的除外開支的總和。本公司及受託人無須支付任何部分歸屬代價。
(c) 於釐定歸屬價格時,管理機構應酌情考慮以下任何或所有因素︰(i)合格參與者於本集團或其他地方的職位;(ii)合格參與者的工作年限;(iii)合格參與者的過往表現;(iv)合格參與者的技能及資格;及(v)可能施加的其他歸屬條件。
3.7 股份獎勵的不可轉讓性
除因承授人身故而轉讓股份獎勵予其遺產代理人外,承授人一概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轉讓、出讓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獎勵或其附帶權利(自香港聯交所取得任何必要批准、同意或豁免後經管理機構書面同意除外)。倘承授人轉讓、出讓或出售任何該等股份獎勵或權利(不論自願與否),相關股份獎勵將即時失效。
4. 歸屬
4.1 歸屬條件
(a) 在不違反規則第 3.5 條的情況下,授予任何合格參與者的股份獎勵所有歸屬條件須載列於向相關合格參與者發出的授予函件。儘管本計劃有其他規定(惟須遵守
《上市規則》),倘董事會認為可行,董事會有權就規則第 3.5 條及第 4.1 條所提述的合格參與者歸屬條件添加或豁免任何限制。
(b) 股份獎勵失效
(i) 倘於任何時間,承授人︰
(A) 不再為合格參與者因為相關承授人︰
(aa) 被本公司或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有理由終止僱用或發出終止僱用通知。就本段及與終止理由有關的所有其他有關規定(如有)而言,「理由」應指本公司或相關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根據相關協議、安排或適用法律之條款,可能有權立即、即時或不作通知下終止僱用、委聘或委任承授人之任何情況;
(bb) 在有關承授人為僱員之情況下,被本公司或轄下附屬公司或任何相關實體即決解僱,或發出即決解僱通知;或
(cc) 提交請辭(法律推定解僱的情況除外);
(B) 破產或於其債務到期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未能清償債務;或與其債權人全面作出任何安排或債務重組;
(C) 觸犯任何涉及其誠信或誠實而被裁定有罪或負有法律責任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罪行或監管制裁;或
(D) 根據香港相關證券法或任何其他不時生效之適用法律或法規被指控、裁定或須就任何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則任何未歸屬股份獎勵將即時自動失效,所有股份獎勵(屬尚未歸屬範圍)於相關歸屬日期不得歸屬,而相關承授人不得向本公司或受託人提出任何索償。根據規則第 4.1(b)條失效的任何未歸屬股份獎勵須成為本計劃的已失效股份獎勵並按照規則第 5 條處理。
(ii) 就規則第 4.1(b)條而言,承授人即使不再擔任本公司或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的職位或職務或不再為其代理或顧問,倘彼同時於另一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擔任其他職位或職務,或繼續為另一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的代理或顧問(視情況而定),則彼將仍被視為合格參與者。
(c) 身故、殘疾、退休、無故解雇及清盤時的權利。倘承授人因以下原因不再為合格參與者:
(i) 身故;
(ii) 殘疾;
(iii) 如屬僱員,退休、裁員、遣散或無故解僱;
(iv) 僱用承授人或與其訂有合約(視情況而定)之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不再為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視情況而定);
(v) 頒佈對本公司清盤的命令,或通過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議案,
則即使該承授人不再為合格參與者,在滿足向相關承授人發出的授予函件所載的歸屬條件的情況下(特別與相關承授人有關的歸屬條件(如有)除外),任何未歸屬股份獎勵仍將根據授予函件所載之歸屬時間表繼續歸屬。
(d) 控制權變更後歸屬
x因收購、合併、計劃安排、股份回購或其他方式向全體股東(或除要約方、要約方控制的任何人士及任何與要約方有關聯或一致行動的人士以外的所有股東)提出要約,以致使本公司控制權變更,且該要約在股份獎勵歸屬予承授人之前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即有關交易的所有條件已達成)(「控制權變更事件」),則即使有關授予函件所載歸屬條件未獲達成,所有股份奬勵仍將即時歸屬,惟須遵守所有適用《上市規則》。
(e) 股份獎勵歸屬
(i) 待相關授予函件所載歸屬條件獲達成,股份奬勵須根據授予函件歸屬(股份獎勵待歸屬之日期或每一個該等日期為「歸屬日期」)。
(ii) 管理機構須於(i)各歸屬日期前不少於 7 日或(ii)(在規則第 4.1(d)條的情況下)本公司控制權變更事件公告日期向各承授人或(如適用)其遺產代理人發出歸屬通知(「歸屬通知」)。當承授人所持股份獎勵根據本計劃規則歸屬時,管理機構亦須向受託人發出函件確認(其中包括),(aa)歸屬條件(如有)已獲達成或發生控制權變更事件(視情況而定);及(bb)列明根據本規則第 4.1(e)(ii)條歸屬予各相關承授人或
(如適用)其遺產代理人的股份數目(「確認函」)。
(iii) 歸屬通知須載列有關於相關歸屬日期歸屬予相關承授人或(如適用)其遺產代理人的股份數目及該等歸屬的歸屬代價的估計金額。
(iv) 歸屬通知日期 7 日內,承授人或(如適用)其遺產代理人須(aa)以現金向受託人支付歸屬代價並指示受託人向其轉讓歸屬股份;或(bb)指示受託人在市場上出售足夠數量的待歸屬股份(「歸屬股份」)以支付歸屬代價,並向其支付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歸屬價格及實際產生的所有除外開支)並在該等出售後向其轉讓任何餘下歸屬股份。
(v) 股份獎勵歸屬及(如適用)收到歸屬代價付款後,且假設歸屬前並無發生規則第 4.1(b)及 4.1(c)條所載事件,受託人須轉讓歸屬股份及/或於歸屬日期後 21 個營業日內向相關承授人或(如適用)其遺產代理人支付所得款項淨額(及在各情況下
(如適用),與該等已歸屬股份有關的現金、非現金收入、股息或分派及/或出售非現金及非代息分派的所得款項)。
4.2 現金及非現金收入
(a) 就受託人根據本計劃持有的股份(不論是作為股份或已失效股份持有,但倘該等收入、股息或分派宣派的記錄日期於相關股份獎勵歸屬當日或之後,則不包括任何歸屬股份)宣派的所有現金、非現金收入、股息或分派及/或出售非現金及非代息分派的所得款項將組成信託的信託基金的一部分。承授人有權收取就股份獎勵歸屬當日或之後的記錄日期所涉及股份的所有現金、非現金收入、股息或分派及/或
出售非現金及非代息分派的所得款項。
(b) 受託人須首先使用規則第 4.2(a)條的信託基金支付信託的費用、成本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託人的所有費用。
4.3 約束與限制
(a) 除規則第 4.1(c)(i)條的情況外,本計劃作出的任何授予均屬承授人個人所有且不得轉讓。除非全面遵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規定並取得本公司同意,否則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轉讓、質押或抵押有關授予的股份獎勵或計劃的任何歸屬股份或已失效股份,或為任何其他人士利益就上述股份獎勵或歸屬股份或已失效股份設置產權負擔或創設任何權益。
(b) 於股份獎勵根據規則第 4.1(e)條所載條文作為歸屬股份歸屬之前,承授人不得於其獲授之股份獎勵中擁有任何或然權益。
(c) 承授人無權收取(i)任何已失效股份獎勵的任何現金、非現金收入、股息或分派及╱或出售非現金及非實物分派的所得款項;及(ii)信託之信託基金餘下的任何現金。
(d) 受託人無權就根據信託持有但尚未歸屬的股份獎勵涉及的任何股份行使投票權。就受託人持有任何歸屬股份而言,受託人僅可按照有權獲得歸屬股份的相關承授人的指示就歸屬股份行使投票權。
(e) 受託人不得認購以下事項的任何新股份:(i)公開發售新證券;或(ii)就受託人所持任何股份發行的紅利認股權證。在進行供股的情況下,受託人須出售任何獲分配的未繳股款供股權,而在發行紅利認股權證的情況下,受託人須出售所獲授的紅利認股權證。出售有關權利的所得款項淨額須作為信託之信託基金的現金收入持有,並須根據規則第 4.2 條使用。
(f) 受託人須始終選擇以股代息收取。
4.4 合規
x公司須就該計劃之行政管理遵守所有適用披露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
及所有適用法律不時之規定。
5. 已失效股份獎勵
倘授予承授人的股份獎勵未歸屬或根據本規則相關條文及/或授予函件被收回而成為已失效股份獎勵,受託人須為全部或一名或多名合格參與者的利益持有已失效股份獎勵相關的已失效股份以及所有現金、非現金收入、股息或分派及/或出售該等非現金及非實物分派的所得款項。管理機構可隨時全權酌情就受託人所持已失效股份作出一項或多項授予,惟須遵守規則第 3.2 條、規則第 6 條及適用《上市規則》的約束與限制。
6. 計劃授權限額及個人限額
6.1 計劃授權限額
(a) 根據計劃擬發行的股份總數,以及根據本公司所有其他員工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擬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生效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 10%(「計劃授權限額」)。
(b) 僅供說明,根據計劃或其他僱員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視情況而定))條款的已失效股份獎勵及已失效購股權(視情況而定)不得計入計劃授權限額的計算。
(c) 倘獲股東批准,並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計劃授權限額可予更新。
(d)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倘股份獎勵僅授予本公司特別指定且經股東批准的合格參與者,本公司可授予超過計劃授權限額的股份獎勵。
6.2 個人限額
(a) 在不影響規則第 6.2(b)及(c)條的情況下,倘向個人合格參與者授予股份獎勵會導致該合格參與者於截至授予日期(包括該日)的 12 個月內獲授的股份獎勵及購股權總數超過授予時已發行股份的 1%(或《上市規則》允許的百分比限制),則不得進行有關授予,除非該授予在股東大會上在承授人及其緊密聯繫人放棄投票的情況
下獲得股東批准。
(b) 向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聯繫人或任何相關實體參與者授予股份獎勵均須經薪酬委員會批准(不包括身為相關合格參與者的任何董事)。
(c) 倘向董事(除獨立非執行董事外)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或任何彼等的聯繫人授予股份獎勵會導致截至授予日期(包括該日)的 12 個月內就向該人士授予的所有股份獎勵(不包括已失效股份獎勵)已發行或將發行的股份總數超過授予時已發行股份的 0.1%(或《上市規則》允許的百分比限制),則有關授予應在股東大會上在相關承授人及其緊密聯繫人放棄投票的情況下獲得股東批准。
7. 預扣
7.1 本公司或任何轄下附屬公司有權預扣,而合格參與者應支付因授予股份獎勵而引致或應付的任何稅項及/或社會保障供款的金額。
7.2 管理機構可設立適當程序規管任何上述付款,以確保本公司或任何轄下附屬公司收到有關發生任何可能產生支付或預扣有關稅項或社會保障供款的責任,或影響支付或預扣有關款項的時間或金額,或可能導致本公司或該轄下附屬公司獲得任何稅項減免的事件的建議。
7.3 在通知合格參與者及受限於管理機構可能採納的任何規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或任何轄下附屬公司可要求合格參與者於接納授予時支付本公司或任何轄下附屬公司估計的金額,以償付因授予而引致或應付的全部或部分稅項及/或社會保障供款。
8. 合併、分拆及紅股發行
8.1 倘本公司進行股份分拆或合併,管理機構將對已授出股份獎勵數目作出相應變動,惟有關調整須按管理機構釐定為公平合理之方式作出,以避免攤薄或擴大根據計劃擬給予承授人之利益或潛在利益。
8.2 倘本公司透過溢利或儲備撥充資本方式向股東發行入賬列作繳足股份,任何股份獎勵涉及之股份將被視為有關股份獎勵之增加,而所有有關原股份獎勵之條文將
適用於有關額外股份。
9. 爭議
任何就計劃所引起之爭議須轉介獨立方(由董事會及受託人共同委任)以其作為專家且非仲裁人身份作決定,而其決定將屬最終定論,且具約束力。
10. 修訂、撤銷及終止
10.1 修訂
(a) 在一直遵守《上市規則》的前提下,有利於任何承授人且受《上市規則》規管的本計劃條款的任何重大修訂或本文任何條文修訂須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
(b) 在一直遵守《上市規則》的前提下,倘首次授予相關股份獎勵由薪酬委員會及
/或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視情況而定),則授予合格參與者的股份獎勵條款的任何變動須經薪酬委員會及/或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視情況而定)。該規定不適用於有關變動根據本文條文自動生效的情況。
(c) 應向所有承授人發出對本計劃作出任何修訂的書面通知。
10.2 註銷
在不影響本文或授予函件所載收回條款的情況下,董事會亦可酌情決定註銷尚未歸屬的任何股份獎勵,惟須受以下條件所限︰
(a) 本公司或相關轄下附屬公司或相關實體給予承授人將予註銷的股份獎勵的等值替換獎勵(或根據任何其他股份獎勵計劃、購股權計劃或股份相關激勵計劃的授予或購股權);或
(b) 董事會作出任何承授人可能同意的安排,作為註銷其股份獎勵的補償。
10.3 終止
x計劃自生效日開始實施。董事會可於計劃期間屆滿前任何時間藉決議案終止本計
劃。除非事先經董事會決議案終止,否則本計劃須於計劃期間屆滿時終止。
(a) 終止不得損害任何合格參與者及承授人的現有權利。
(b) 終止後(不論因提早終止或計劃期間屆滿)不得再授出任何股份獎勵。本公司須通知受託人有關終止事宜。
(c) 於接獲本公司的書面終止通知時,受託人須於接獲有關終止通知後 15 個營業日內,或受託人與管理機構可能不時協定之更長時間內,向相關承授人或其(倘適用)遺產代理人轉讓信託所持及信託基金所擁有的全部歸屬股份;以及將所有已失效股份及不屬任何股份獎勵的股份、該等已失效股份及信託餘下股份應佔的非現金收入及非代息分派(如有)出售,並將出售所得款項連同信託累計的任何現金餘額
(扣除根據信託契據與該出售相關的所有適當開支)於出售後立即匯至本公司。管理機構須通知受託人及承授人有關尚未歸屬的股份獎勵於本計劃終止後的處理方法。
(d) 為免生疑問,受託人無論如何均不可於本計劃終止時向本公司轉讓任何股份。
11. 其他事項
11.1 本公司須負責承擔建立及管理本計劃的費用。除受託人另行全權酌情批准外,所有除外開支須由合格參與者及/或承授人承擔。
11.2 本計劃不構成本公司或任何轄下附屬公司或任何相關實體與合格參與者之間的任何僱傭合約或服務合約(視情況而定)之一部分,而任何合格參與者根據其任職或僱傭的條款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不受其參與本計劃或其參與本計劃的任何權利的影響,而本計劃亦不給予該合格參與者因任何理由終止其職務或僱傭關係而獲得補償或損害賠償的額外權利。
11.3 除本計劃另有特別規定外,本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授予任何人士針對本公司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權利(構成及附屬於股份獎勵或歸屬股份本身的權利除外),亦不得導致針對本公司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訴訟。
11.4 任何發給本公司的通知,均須以傳真、遞送或郵寄到本公司在香港的註冊辦事
處或北京主要辦事處,並於收到時生效。
11.5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
(a) 倘由本公司或受託人寄出,應視為在投遞 24 小時後送達;及
(b) 倘由合格參與者或承授人寄出,則於本公司收到後方會被視為已送達。
11.6 本公司及受託人毋須就任何合格參與者或承授人未能取得該合格參與者或承授人參加本計劃所須的任何同意或批准,或其因參與本計劃而可能須支付的稅項、稅款、開支、費用或任何其他法律責任負責。
11.7 如本計劃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2. 監管法律
12.1 本計劃應在《細則》的規限下執行。
12.2 本計劃及根據本計劃授予的股份獎勵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按其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