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二一年 月 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学校校车服务采购协议
甲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学校
乙方: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 月 日
甲方(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学校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xxxx000x
联系人及电话:xxx 00000000000
乙方(供应商):长春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000x一楼门市
联系人及电话:xxx 00000000000
吉林省富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学校(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经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LSFB-2021007),该采购项目由 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方)中标。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
1.乙方提供自家公司30座以上专用校车 21 辆,如需租用其他公司车辆,只能租用一家有资质的校车公司且租用车辆不能超过30%。
2.行车路线及里程
-
班车线路
里程数
站点
1、2、3、4、20、31
14
鑫宝物业顺通二期
5、6、7、8、9、10、37
16
长xx,繁荣三期
11
32
中铁城、西部尚城、小开元、大开元
12
26
长沈路,远方超市,万顺,大屯,清华园
13
32
方正、泡子沿
14
24
清华园、大屯派出所、双山小区、万顺小区
15
24
繁荣三期、白龙村、方正六队
16
30
盛地雅正、白龙路口、泡子沿诊所、方正路口,
17
24
长xx,繁荣二期,十二马架
18
20
清华园、大屯桥头、盛地雅正
19
20
梧桐花园、电信大楼、五十街区
21、22、33
16
繁荣小区
23
38
万达,繁荣小区、中铁城,小开原,大开原
24
26
清华园、大屯派出所、双山小区、万顺小区
25
32
桥洞子,赵酒局子,方正5队,方正四队,
26
24
方正6队、白龙供销社、六队路口
27
24
繁荣三期、十二马架
28
38
泡子沿
29
36
繁荣、欧城、梧桐、博众、园林
30
16
xx一期三期
32
19
顺通、多恩
34
26
繁荣三期-十二马架-白龙-二五零
35
16
长xx,繁荣一期,繁荣二期
36
20
长沈路小学欧城三中博众园林
38
22
鑫宝物业、繁荣二期、繁荣三期
39
27
繁荣、大开园、小开园、金色欧城、六中
40
23
方正
41
12
繁荣、十二马架
42
16
繁荣小区
3.乙方合理规划、确定每条线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4.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行车时间及行车路线;
5.乙方应自行准备备用车辆,满足甲方临时校车运行需要。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要求乘车人员尊重乙方提供的服务,按照规定的站点乘车,不得要求非站点停车,不得允许非乘车学生以外的任何人员搭乘指定线路的校车。
2.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校车服务费用。
3.甲方协调安装、调试GPS等车辆安装监控设备。如安装后的设备在保质期内出现人为损坏,乙方负责出资维修和更换。
4.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对乙方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给与配合;
5.甲方可根据情况对线路进行合理的调整,或因特殊情况进行临时调整,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行驶里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租金不变,如有行驶里程数的变化,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按照合同的标准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条件的、有运营资质、手续齐全、检验合格、车况良好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并按照法规规定的周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定期保养,并建立技术档案;
2.xxx配齐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保证每车一名随车照管员,所配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思想健康、无不良嗜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待乘车学生态度和蔼,并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培训。一切与人员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所有运行车辆均应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购买各项保险,并保证足够的保额,座位险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一切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所有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设备齐全并处于有效使用状态;
5.在运行过程中要随时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专业人员检查,遇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运,并在发现隐患后合理期限内立即排除隐患,不能及时修复,要安排其他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车辆替补;
6.校车必须保证车内卫生清洁,创造良好乘车环境,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测温、消毒、通风等工作;
7.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8.乙方要经常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绝不疲劳驾车,接送学生途中严禁吸烟、接听电话等妨碍行车的行为;
9.乙方驾驶员在接送学生时不准穿拖鞋,严禁酒驾,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弯路慢行,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10.乙方必须要按甲方提供的发车路线、站点发送班车,发车时间保证科学合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改变。如果乙方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发车时间、停靠站点或停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甲方根据乘坐学生数量、乘车路线变化等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增减车辆。
12.在接送学生途中不得搭乘其他乘客,如有搭乘其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乙方负全责;
13.乙方更换车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进行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
14.乙方驾驶员、照管员应当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如需更换,需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15、乙方应全面遵守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四、费用的约定
1.费用按每月实际运行线路的里程计算,每公里:人民币(大写)壹拾叁元肆角五分整,(小写)¥: 13.45元。正常运行时,每月月底进行结算。每学期最后几天不足一个月,运行结束后结算。每次结算前,甲乙双方核对实际运行天数和里程,确认无误后由乙方提供发票,甲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流程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账号信息
甲方的账号信息
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学校
纳税人识别号:12220100333877273P
地址、电话:xxxxxxxxxxxxxxx000x0431-85973577
开户行及账号:吉林银行长春一汽支行0117011000003624
乙方的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盛京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账号: 1212020102000005801
五、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巨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经过劝告仍不纠正或多次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的;
(3)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
(4)乙方发生被列为执行失信人名单、拖欠职工工资、与他人之间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以及其他丧失信用的行为的;
(5)乙方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1)、(2)、(3)项情形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发生(4)、(5)、(6)项情形的,甲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的严重违反协议;
(2)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
(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20日通知甲方。
4.如因政府修路、学校停课、疫情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有权要求车辆停运,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结清,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5.解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依约定提供服务,均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协议剩余期金额30%的违约金。协议剩余期金额按照协议剩余月份乘以已付各月平均金额计算;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对校车的运行及驾驶员和照管员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因校车运行发生的事故、驾驶员和照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乘车人员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5.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为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八、协议的期限
1.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间自2021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
2.乙方在协议期内发生违约、或协议需要变更的,双方应进行协商。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正文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或指定联系人的电话和微信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方式的,在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十、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协议补充内容;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21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