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在“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上开展在线服务或/和销售的卖家(以下简称“甲方”或“投保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减轻甲方缴纳 1688 买 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商家入驻保证金带来的资金压力,提高卖家资信能力,增加潜在买家流量及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网...
1688 商家”保证金-履约保证险”投保协议—阳光财险
本协议由在“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上开展在线服务或/和销售的卖家(以下简称“甲方”或“投保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热线 95510 进行咨询。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协议
为减轻甲方缴纳 1688 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商家入驻保证金带来的资金压力,提高卖家资信能力,增加潜在买家流量及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xx巴巴中国站”网络平台(0000.xxx)(以下简称“平台”)在线购买乙方“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险”)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方式
甲方作为投保人可以在 “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上为其经营的店铺投保履约保证险。本投保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投保店铺在“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受到平台《买家保障服务协议》及相关“买家保障服务之行业化保障服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正品保障服务协议》、《15 天包换服务协议》、《24/48/72 小时发货服务协议》、《破损补寄服务协议》及后续平台不断更新的行业化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统称为《买保协议》)约束和保障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在与买家(被保险人)就以上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该交易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履约保证险的保障范围。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续保。
二、协议期限和保险期间
本协议自甲方在线点击“确认”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支付保险费后生效(具体投保及支付方式详见下文约定),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可以选择继续投保,乙方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投保。
鉴于保险期间届满后,若甲方继续选择加入买家保障服务,需重新向乙方投保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为避免甲方店铺经营受到影响,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选择自动续保且未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审核甲方符合续保条件的,乙方将为甲方办理在线续保相关手续,续保时间为保障期限届满前 30 天内开始。
三、退保规则
1、甲方申请退保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
(2)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
2、甲方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 10 日内(含 10 日),若未发生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的交易,可
主动退保,乙方将全额退还保费。
3、甲方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 10 日后且在保险期间届满的 30 日前,若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且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可主动退保,乙方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退还保费:
退还的保费=当前保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1-20%)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退保申请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4、如甲方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含 30 日)主动退保,乙方将不予退还保费。四、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1、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在“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买家
(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买家(被保险人)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买保协议》,且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买家(被保险人)在维权投诉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甲、乙双方同意,在履约保证险与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险将优先用于对买家或“xx巴巴中国站”的赔付。在乙方向买家或“xx巴巴中国站”(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赔偿款。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A 款
(2022 版)条款》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B 款(2022 版)条款》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如保险条款内容与本《投保协议》内容冲突的,以保险条款约定内容执行)(附件四)。
2、赔偿限额
乙方对甲方违约所承担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双方另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甲方未偿还的赔偿款项余额不得超过前述赔偿限额,当甲方向乙方偿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并可在赔偿限额内循环使用。
3、免赔额/率无
4、甲方责任
甲方在提供网络服务或销售活动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或存在明显质量瑕疵的产品或服务,并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5、变更保额相关规则说明:
甲方申请变更保单额度时,不可拖欠保费。变更保额对应的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1)增加保额时:
增加的保费=增加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2)减少保额时:
退还的保费=减少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注: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含 30 日)将不支持保额减少功能。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保额 * 适用的保险费率(3%)
2、商家投保额度根据买家保障业务实际需求申请,最终投保额度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模型确认授信额度。
3、甲方通过“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履约保证险,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六、保险理赔
买家或“xx巴巴中国站”提出索赔请求时,甲方应以积极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xx巴巴客服介入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就买家或“xx巴巴中国站”的索赔请求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经xx巴巴客服依据《买保协议》、《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的规定判断为甲方责任并判定赔偿金额的,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将根据xxxx的判断结果,在甲方投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向买家或“xx巴巴中国站”进行赔偿。甲方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赔偿款,甲方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一: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xx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乙方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并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赔款至乙方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在甲方向乙方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如买家或“xx巴巴中国站”向乙方提起索赔的,甲方同意配合提供交易信息及买家信息,作为索赔参考材料。
甲方了解并同意,如由于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提高续保保费、解除保险合同或不再续保。
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七、争议处理
1、送达条款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传递给投保人的书面通知,按照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人网站( 阳光保险官方网站_保险,网上购买,保险理赔,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 )公告、xx巴巴中国站(xx1688)公告、向投保人发送电子邮件、xx巴巴中国站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法律文书送达
(1)就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投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xx旺旺等现代通讯电子送达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投保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为:投保人在xx巴巴中国站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以及在注册xx巴巴用户时生成的xx旺旺账号,保险人及保险人承保分公司的送达地址为:公司官网披露的注册地址 ,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2)投保人、保险人及保险人承保分公司同意上述电子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程序、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程序、法院执行程序、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听证及复议等程序。
(3)投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投保人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4)投保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如果未将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和争议处理机构,以上电子送达地址仍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接受电子送达。因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争议处理及管辖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及保险人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八、协议的解除
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通过“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退保入口在线主动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经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协议:
a) 甲方在保险期间有欺诈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b) 应向甲方追偿的金额小于保额 50%,且最早发生时间超过 30 天;
c) 应向甲方追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额 50%,且最早发生时间超过 15 天;
d) 甲方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买保协议》或保险合同情形的;
e) 应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用于抵扣应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如应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大于应向甲方追偿的金额,乙方应将剩余金额退还给甲方。
4、本协议如由于上述第 3 款原因解除的,乙方有权不再接受甲方的投保。
5、本协议解除后,协议解除前已完成付款的订单,或协议解除前生成且协议解除后完成付款的订单,仍按本协议的约定在履约保证险的保障范围内,其他交易不再受到履约保证险的保障。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前与乙方结清剩余保费(如有)。
6、甲方需保证预留在xx巴巴中国站的电子邮箱的真实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隐私保护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附件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声明”(阳光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阳光隐私声明”。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x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依照乙方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及其他本人/司的账户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本人/司同意,乙方有权代本人/司委托第三方向贵司发出款项冻结和划扣的指令,本人/司认可该指令的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附件二;《买家保障服务协议》
注:“买保协议“包括以下以及xx巴巴后续不断调整、更新的买家保障服务相关协议内容,如相关协议内容有变更或新增服务内容,xx巴巴将在协议上线后同步给甲方备案。
附件三:投保须知
一、重要告知
(一)本产品适用条款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A 款(2022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B 款(2022 版)条款。
(二)本产品的销售及承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热线电话:95510-2
理赔热线:95510-2
阳光财险分支机构:北京、山东、江苏、黑龙江、重庆、河南、上海、广东、深圳、天津、青岛、辽宁、河北、海南、广西、湖南、浙江、贵州、四川、青海、云南、陕西、湖北、吉林、新疆、宁波、山西、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夏、西藏。
(三)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本产品投保、理赔等流程均为线上服务。
(四)本产品的落地服务机构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五)免责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A 款(2022 版)条款》免责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署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或被保险人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复利,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额,或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B 款(2022 版)条款》免责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服务或/和商品交易合同(电子交易订单)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复利、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额,或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说明
(一)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保额 * 适用的保险费率(3%)
(二)保险期间:一年。
(三)投保流程:投保人通过“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履约保证险,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四)保费支付: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五)保单: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拨打 95510 或登录阳光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六)投保咨询、保单查询、投诉咨询等问题请拨打阳光财险 24 小时客服热线:95510-2。
(七)保额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通过“xx巴巴中国站”(0000.xxx)网络平台开放的入口,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变更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1、增加保额时:
增加的保费=增加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2、减少保额时:
退还的保费=减少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注:1、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含 30 日)将不支持保额减少功能。 2、保险金额=保额=累计赔偿限额。
(八)退保说明
1、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
(2)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
2、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 10 日内(含 10 日),若未发生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的交易,可主动退保,保险人将全额退还保费。
3、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 10 日后且在保险期间届满的 30 日前,若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且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可主动退保,保险人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退还保费:
退还的保费=当前保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1-20%)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退保申请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4、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含 30 日)主动退保,保障人将不予退还保费。
三、理赔、追偿说明
1、被保险人可就投保人未履行约定的订单在线向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
2、符合理赔条件的订单,理赔款将在线支付到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
3、追偿:根据《投保协议》约定,保险理赔后,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4、在投保人向保险人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投保人应当按照
《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五、 数据及隐私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六、信息披露
(1)本产品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
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A 款(2022 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 B 款(2022 版)条款。
(2)本产品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信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000000000000。其他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
附件四:适用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A 款(2022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3314120221101131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被保险人依法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提供服务或/和销售商品,且与被保险人签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并承诺遵守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的商家,即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人是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通过被保险人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因违反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范围以及金额难以界定的,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确定,保险人以此为赔偿基础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据实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署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或被保险人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复利,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额,或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投保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发生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情形,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核定并通知投保人;如遇复杂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
本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并载明原因及索赔金额;
(二)其它证明投保人通过被保险人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的文件、资料;
(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文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确定的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履行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按照投保人签署的且载明于本合同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投保人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所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范围以及金额难以界定的,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确定的情形,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向投保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保险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文书认定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1-绝对免赔率),或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
其中,保险损失金额等于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履行而未履行的赔偿责任的金额或者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文书认定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索赔所得赔偿金额。
无论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计算赔偿金额,但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损失的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除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外,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不退还保险费的除外。
释义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即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
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合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履约保证保险B 款(2022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33141202211011314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提供服务或/和销售商品,且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签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并承诺遵守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的商家,即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享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保障的买家,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人是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和与被保险人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未按照与被保险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签订的服务或/和商品交易合同
(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其购买该项服务或/和该商品所支付的款项的损失,且投保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投保人用于保障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足赔付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对于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履行而未履行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服务或/和商品交易合同(电子交易订单)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复利、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额,或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以本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投保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发生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情形,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核定并通知投保人;如遇复杂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服务或/和商品交易合同、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服务或/和商品交易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中如实填写包括投保人身份信息、在网络交易平台所开设的店铺在内的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投保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
本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出的索赔申请并载明原因及索赔金额;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交易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三)有权机关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如有);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可证明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的证明和资料;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确定的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履行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按照投保人签署的且载明于本合同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和交易规则,投保人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所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1-绝对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
其中,保险损失金额等于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履行而未履行的赔偿责任的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索赔所得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所获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
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除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外,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
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不退还保险费的除外。
释义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即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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