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HFZG-YQ1H-ZGHT-2015
编号:HFZG-YQ1H-ZGHT-2015
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8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0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2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3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15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4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25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6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7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9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33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34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7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0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分配 47
十九、报告义务 50
二十、风险揭示 53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58
二十二、违约责任 6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4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64
二十五、其他事项 65
二十六、填写事项 66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
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 准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本计划不承诺收益,合同中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资产管理人对计划的财产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计划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
x“预期收益率”乃至亏损的情况。如计划财产未达“预期收益率” 乃至亏损,资产委托人将获得投资运作期间的实际投资收益或承受亏损。资产委托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资产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四)本合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资管计划:指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 投资说明书:指《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三)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对该合同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五) 资产管理人:指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六) 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 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八) 差额补足义务人:新疆冠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九) 外包服务机构: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一)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二)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三) 委托人缴款账户:指客户在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缴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十四) 募集专用账户:指以资产管理人名义开立的,用于接收资产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十五)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六)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管理权并有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十九)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 计划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权益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划分为 A1 类计划份额、A2 类计划份额和 B 类计划份额,均为等额份额,同一种计划份额下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权益,每份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1 元。
(二十一) A1 类计划份额/A1 类份额:指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优先于 A2类份额和 B 类份额退出。
(二十二) A2 类计划份额/A2 类份额:指资管计划中间级份额,劣后于 A1类份额退出,优先于 B 类份额退出。
(二十三) B 类计划份额/B 类份额:指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劣后于 A1 类份额和 A2 类份额退出。
(二十四) A1 类委托人:指与资产管理人签订本资产管理合同并依法取得本计划 A1 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二十五) A2 类委托人:指与资产管理人签订本资产管理合同并依法取得本计划 A2 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二十六) B 类委托人:指与资产管理人签订本资产管理合同并依法取得本计划 B 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二十七)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资产管理人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有权宣布初始销售期间提前届满。
(二十八) 计划成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
确认之日。
(二十九)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三十) 参与:指非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加入本计划的行为。
(三十一)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的行为。
(三十二) 新三板: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三十三) 预期年化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单位份额所设定的年化预期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不构成对委托财产收益和本金不受损失的保证。
(三十四) 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需要)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三十五)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十六) 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七) 估值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三十八)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
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三十九)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四十)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声明与xx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各类份额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计划由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据以执行的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履行适当程序进行适当授权,且其从事本项委托资产管理不违反或者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影响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合同的限制、机构委托人的内部制度;资产委托人保证其有权以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本合同投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机构委托人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披露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经托管人充分提示已知悉并认可:
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财产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清算由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券商结算模式办理,委托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银行托管账户中保管。托管人仅负责保管银行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银行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不包括对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证券资产的保管,由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证券资产保管不善,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处在管理人的控制之下,通过券商结算模式的方式由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保管,发生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在券商结算模式下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证券交易投资行为、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收付情况只能通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事后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进行核对,因此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如果由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与真实交易不符,托管人的事后监督将无法发现管理人的违规投资行为。因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发送数据不真实致使托管人事后监督职责落空的,托管人予以免责。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资产委托人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创造稳定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但在满 12 个月后,若本计划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资管计划可提前结束。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依其合理判断为委托人共同的利益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六)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其中,A1 类委托人认购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A2 类委托人认购资金不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B 类委托人认购资金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的不同分为 A1 类份额(优先级份额)、A2 类份额(中间级份额)和 B 类份额(劣后级份额),三类资产份额独立募集,合并运作。本资产管理计划 B 类资产份额不对外发售,指定由冠农股份
(股票代码:600251)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冠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进行认购。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
x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资产管理人聘请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资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十)为保障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A1 类份额和 A2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本金和预期固定收益的安全,本资产管理计划由 B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新疆冠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具体差额补足
义务人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以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为准。
若届时差额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条件,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投资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计划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认购的具体规定
客户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认购和持有限额
x计划的投资者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x资产管理计划不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
每份计划份额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也即投资者认购份额数=投资者认购金额÷1 元。
(七)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在银行结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划入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在第一次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或该等款项所认购的计划份额退出时一并返还。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1、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含),不得超过 200 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在初始销售期内参与的,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该日为本计划成立之日。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自划付至募集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本计划成立之日(不含)止所形成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该等款项所认购的计划份额退出或首次进行收益分配时一并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自该
款项划付至募集专用账户之日起至该款项返还之日(不含)止所形成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x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资产委托人只能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
x计划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包括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只能在存续期届满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退出;其中,B 类委托人劣后于 A1 类委托人和 A2 类委托人退出,A2 类委托人劣后于 A1 类委托人退出。本合同终止后退出不收取退出费。
(三)资产委托人转让计划份额的有关事项如下: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及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两交易所另行公告的具体操作规程为准。具体转让金额及份额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为准。
资产委托人转让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资产管理人仍视原资产委托人为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
与资产管理人无关。
3、自转让登记日起,资产管理人仅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受让人分配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并且一旦分配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即视为资产管理人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资产管理人无关。
(四)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仅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指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分为 A1 类委托人、A2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1903、1904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1903、1904 室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 连丽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投资顾问
名称: 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 9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五)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本计划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本计划投资顾问有权在符合本合同及合法合规前提下发出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复核后将执行由投资顾问发出的符合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人内部制度的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执行上述投资建议所导致的投资风险及后果均由本计划及资产委托人承担;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优先级委托人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本合同终止时,x B 类份额委托人全部资产仍无法满足 A1 份额和 A2 份额资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固定年化收益时,差额部分由 B类份额委托人的控股股东新疆冠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向本计划或 A1 份额和 A2 份额委托人提供资金予以补足,以保证优先级份额和中间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固定年化收益。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对差额补足义务人的补足义务不提供任何承诺或担保;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促使本计划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人保持沟通,避免因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情况而导致投资建议无法实施;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本计划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
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当本计划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依法须遵循的内部制度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时,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前述投资建议;
9、有权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在资产管理计划满 12 个月后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10、经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聘请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计划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如需要),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投资顾问的权利
1、投资顾问就委托财产的投资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建议等;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投资顾问的义务
1、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要求;
2、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应确保以此提供的投资具体建议,符合
x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且为可执行的,并为资产管理人的合规审查及具体操作预留必要的时间。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不予采纳;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顾问意见;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本合同及相关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资产分配、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7、按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资产管理计划以绝对收益为目标,主要投资于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型、成长型优质企业,力求为投资人带来高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
主要包含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而没有进行挂牌的企业;已经完成了挂牌而没有进行做市的企业以及已经挂牌并且做市的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将深入了解公司基本面,就其所属行业特点、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做出评估,并对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 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将根据对标的公司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交易。
(四)投资限制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六)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计划投资经理为连丽。
投资经理简历及从业情况:
xx,武汉理工大学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汉阳支行公司业务客户经理,2013 年 9 月加入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募集专用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划付。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5)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3、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x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文件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
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
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资产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同时视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加盖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投资指令的附件。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并按照本合同与资产管理人确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
支付顺序,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
本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投资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投资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资产管理人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由资产管理人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本计划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三方服务协议。
(二)本计划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计划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计划进行结算;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资产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三)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资产托管人凭资产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金及交易记录的核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主要包含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而没有进行挂牌的企业;已经完成了挂牌而没有进行做市的企业以及已经挂牌并且做市的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A、承销证券。
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C、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b、本计划终止前 10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标的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c、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 10 个工作日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时间
x资管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对资管计划进行估值,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估值频率,并通过网站公告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四)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权、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资产。
(五)估值方法
1、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
a、对采取做市或连续竞价方式转让的新三板企业股票,以估值日股转系统挂牌的该股票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股票遇分红,该红利于除权除息日当日确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入;
b、未采取做市或连续竞价方式转让的新三板企业股票,以采取做市或连续竞价方式转让前的投资成本估值,做市或连续竞价转让后按上述 a 方式估值;
c、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票的统一的估值标准
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估值。 2、存款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3、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或计提处理,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委托财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资产管理人委托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权、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资产及负债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外包服务机构,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外包服务机构负责计算,提供给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外包服务机构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即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7、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9、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4、外包服务机构的财务顾问服务费;
5、与计划相关的资产评估师x、会计师费和律师x;
6、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证券等交易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8、本资产管理计划生效前与该计划有关的验资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人的年管理费率为 0.2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管理人第一年的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第一年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24%。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本计划提前终止,则已计提并支付的管理费不予以返还。
除第一年管理费外,本计划存续期间的剩余管理费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一次性计提支付。
剩余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24%×(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365。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1001520313050035821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资产托管人的年托管费率为 0.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管理人第一年的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托管费的计算公式:
第一年托管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1%。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本计划提前终止,则已计提并支付的托管费不予以返还。
除第一年托管费外,本计划存续期间的剩余托管费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一次性计提支付。
剩余托管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1%×(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365。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基金专户托管服务费账 号:C11004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3、投资顾问费
(1)固定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机构的固定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0.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固定投资顾问费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年固定投资顾问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6%。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本计划提前终止,则已计提并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不予以返还。
除第一年固定投资顾问费外,本计划存续期间的剩余固定投资顾问费于资产
管理计划终止时一次性计提支付。
剩余固定投资顾问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6%×(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365。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2)浮动投资顾问费:
当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时,扣除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服务费、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并按约定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足额分配完预期收益及本金后,如有剩余净财产,则作为浮动收益按如下约定对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投资顾问进行分配。
记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为 E1;记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扣除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清算费用,并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足额分配完预期收益及本金后,剩余财产的金额为 E2。
浮动收益比率(C)=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剩余财产金额 E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 E1×100%
①当 C 小于等于 50%时,按下表进行分配:
A1 类份额委托 | A2 类份额委托 | B 类份额委托 | 投资顾问 |
人 所获浮动收益 | 人所获浮动收益 | 人所获浮动收益 | 所获浮动收益 |
0 | 18%×E2 | 65%×E2 | 17%×E2 |
②当 C 大于 50%时,按下表进行分配:
A1 类份额委托 人 所获浮动收益 | A2 类份额委托人 所获浮动收益 | B 类份额委托 人 所获浮动收益 | 投资顾问所 获浮动收益 |
5%×(E2-E1×50%) | 18% × E1 × 50%+13% ×( E2-E1 × 50%) | 65%×E2 | 17%×E2 |
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清算(包括提前终止清算)时,投资顾问所获得的浮动收益(如有)则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在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计提支付,资产托管人对浮动投资顾问费用不承担复核义务,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指令将浮动投资顾问费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指定的接收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以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4、财务顾问服务费
外包服务机构的年财务顾问服务费率为 0.0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财务顾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外包服务机构第一年的财务顾问服务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财务顾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
第一年财务顾问服务费= xxx(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06%,30000 元)。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本计划提前终止,则已计提并支付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不予以返还。
除第一年财务顾问服务费外,本计划存续期间的剩余财务顾问服务费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一次性计提支付。
剩余财务顾问服务费= xxx(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0.06%×(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365,30000×(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365)。
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外包服务机构指定的接收财务顾问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接收财务顾问服务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83651120100409003774
开户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上述(一)中 5 到 9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6、投资收益在按顺序扣除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投
资顾问费、财务顾问服务费以及上述(一)中 5 到 9 项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进行本金及预期固定收益分配后,其余为浮动收益,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和投资顾问进行分配。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上述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分配
预期年化收益率,是在本计划如期实现投资收益、没有发生债务违约等导致本金以及收益损失的前提下发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一) 资产管理计划利益计算
1、资产管理计划利益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
2、委托人预期收益
A1 类委托人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9.5】%/年。
A2 类委托人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6.5】%/年。 B 类委托人不设预期收益率。
3、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依次优先分配本计划 A1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和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然后分配 A2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及 A2 类份额预期固定收益,最后分配 B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本金。 4、当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时,
如果 B 类份额委托人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1 类份额、A2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本金以及预期固定收益,该差额部分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具体内容以《差额补足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5、资产管理人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 A1 类份额及 A2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出现极端损失、差额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下,本计划 A1类份额、A2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6、当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时,扣除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服务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并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足额分配完预期收益及本金后,如有剩余财产,则作为浮动收益按如下约定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顾问进行分配。
记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为 E1;记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扣除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清算费用,并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足额分配完预期收益及本金后,剩余财产的金额为 E2。
浮动收益比率(C)=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剩余财产金额 E2÷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委托财产本金 E1×100%
①当 C 小于等于 50%时,按下表进行分配:
A1 类份额委托人 所获浮动收益 | A2 类份额委托人 所获浮动收益 | B 类份额委托人 所获浮动收益 | 投资顾问所 获浮动收益 |
0 | 18%×E2 | 65%×E2 | 17%×E2 |
②当 C 大于等于 50%时,按下表进行分配:
A1 类份额委托 人 所获浮动收益 | A2 类份额委托人 所获浮动收益 | B 类份额委托人 所获浮动收益 | 投资顾问所获 浮动收益 |
5%×(E2-E1×50%) | 18% × E1 × 50%+13% × (E2-E1×50%) | 65%×E2 | 17%×E2 |
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和浮动收益(如有)按其持有份额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时,连同本金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一起分配。
(二) 利益分配原则
x资产管理计划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类型委托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型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占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分享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利益。
2、分配前应先扣除由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2)资产管理计划的验资费用、开户费用、交易费用、与计划相关的资产
评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银行汇划费用、执行担保所需费用(如有);
(3)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服务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3、利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4、本资产管理计划利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资产管理人可以更改分配方式并事先通过公告或通知等方式告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利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利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由资产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
2、在利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资金的划付,资产托管人不对该投资指令金额负有复核义务。
(四)其他
x计划到期清算(包括提前终止清算)时,差额补足义务人按照《差额补足协议》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成就,而差额补足义务人未能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时,资产管理人须代表本计划积极采取可行的措施向差额补足义务人追偿,投资顾问对此负有积极配合协助的义务。
十九、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
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http:// xxxxxxx.xxxxxx.xxx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认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五)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资管计划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主要投资于新三板,由于新三板目前的流动性较弱,存在在特定时间因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原因不能迅速、低成本地买入或卖出特定股权的情况,从而丧失潜在的其它投资机会或难以卖出或卖出的冲击成本太高而发生损失的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退出和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1、发行方信用风险:资管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发行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券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认购至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之前,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资产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
(六)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本计划存在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由此导致本计划委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资产委托人无法按期获得投资收益。
(七)资金闲置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如果没有合适的投资标的,可能导致资金闲置甚至无法实现全额投资。
(八)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1、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
损失的风险。
2、本计划为非保本或保收益产品。资产管理人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时本计划 A1 类、A2 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整体资产出现大幅度损失情况下,本计划 A1 类、A2类份额将面临无法取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3、本计划存在差额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届时差额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全部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计划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或股权。在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挂牌企业进行投资可能会涉及如下投资风险:
(1)运营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集中于xx技术企业,技术更新较快,市场反应灵敏,对单一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其变动性较大。此外,新三板企业通常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每股净收益等财务指标远低于上市公司,抗市场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
(2)信息风险: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基于披露的信息对挂牌公司了解有限。
(3)信用风险:虽然股份报价转让过程有主板券商的督导和协会的监管,但仍然无法避免中止交易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报价转让并不实行担保交收,可能因为交易对手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完成资金交收。
(4)资产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的风险
x资管计划由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担任投资顾问,受托研究委托财产的投资与运作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因此,受限于投
资顾问的研究能力,本资管计划可能存在因第三方投资咨询建议导致资管计划资产受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操作风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及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除以上揭示的风险外,本计划还存在行业风险、管理人尽职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计划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以上风险揭示为列举性质,仅供参考,未能详尽列明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资产委托人应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人不存在刚性兑付的意愿,更不具备刚性兑付的能力,风险揭示并不能揭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风险。资产委托人在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及个人资产规模,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退出等变更;
3、本合同约定的由资产管理人自行决定变更的其它事项;
4、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以通知函的形式及时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并将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的通知函原件递交资产托管人,经资产托管人传真确认后,通知函内容生效。在通知函内容生效之前,资产托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责任。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而造成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资产托管人在通知函内容生效后,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而造成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
资产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提前终止
x计划存续期满 12 个月后,当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全部变现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投资情况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六)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资产中列支。
(七)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2)支付固定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服务费;
(3)支付清算费用;
(4)交纳所欠税款;
(5)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6)按本合同第十八章的约定进行分配。
(7)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投资顾问分配浮动收益(如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5)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2、本计划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事宜,在计划终止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
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在计划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变现,于计划终止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计划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无法变现,需在计划终止日后进行变现的,对计划终止日后的每日委托财产本金,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的费率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该部分计划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本合同第十八章的约定进行分配。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
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其他方或委托财产损失的;不可抗力发生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不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五)不论本合同前文对“损失”是否做出限定,本合同提及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任何一方向其他方赔偿时,仅限于赔偿其他方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 本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初始销售期间内,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24 个月,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合同提前终止,若期限届满,本资管项下的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本合同自动延长至资产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
(四)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五、其他事项
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采用套印形式进行印刷,管理人作为印刷管理人,应要求印刷厂严格按照经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最终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样版进行批量印刷。按合同样版的内容及印模印刷的合同视为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效签署的合同。如正式印刷的合同与样版不一致,资产管理人将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资产托管人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六、填写事项
(本页为《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息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650000040000407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1890200-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
通讯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48 号冠农大厦
住所: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团结南路冠农天府库尔勒工业园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委托人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位数量为份,认购资产管理计划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份额类别:
🗆 A1 类份额 🗆 A2 类份额 ☑B 类份额金额:
(大写壹仟xx万元整)(小写人民币 15,000,000.00 元)。
通过资产管理人认购的资产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支付至以下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募集专户:
户 名: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69191065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金桥支行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30-769001040000654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巴音郭楞兵团支行解放路支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