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攜回、取得或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網站(https://go.dbs.com/2RIfD1F)下 載本契約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同意本契約書內容,並確認所有勾選項目均由借款人同意勾選無誤。
星展銀行( 台灣)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借款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攜回、取得或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0XXxX0X)下載本契約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同意本契約書內容,並確認所有勾選項目均由借款人同意勾選無誤。
借款人 (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辦理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之借款金額撥付方式係採一次撥付型,由貴行核給立約人一借款金額,並由貴行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立約人。
第二條(借款金額或額度)
立約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萬元整。
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立約人同意於本借款由貴行逕行撥入立約人開立之以下帳戶,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
□貴行之本人帳戶 分行(部)入帳帳號: 如未載明入帳帳號,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將本借款逕匯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任一活期存款帳戶。
□他行之本人帳戶 銀行 分行(部) 入帳帳號:
□另由立約人簽具「撥款委託書」或由其他約定之書面指示撥款。
撥入他行帳戶之匯款手續費由立約人負擔,於撥款時扣除。國內匯款手續費之計收標準現行為匯款金額新台幣兩百萬元以內時酌收手續費新台幣三十元整。日後得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調整收取金額。本借款一經撥入立約人以上帳戶,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及立約人收到本借款。
第四條(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 即實際撥款日) 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實際撥款日如與貴行放款通知函所載不一致,依放款通知函所載為準。
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一、本借款之利息依下列各段借款期間分段計息,且如適用借款利率調整時,願隨時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借款期間 | 適用之借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方式 |
A第 1 期至第 期 | 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固定利率 %; 按「定儲利率指數II」加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B第 期至第 期 | 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固定利率 %; 按「定儲利率指數II」加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適用借款利率:「定儲利率指數II」
四、借款還款方式
立約人授權貴行得免憑立約人之金融卡、支票或取款憑條及存摺,逕行由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任一活存存款帳戶。
□貴行 分行(部)開立之本人存款帳戶帳號: 以自動轉帳方式支取款項以償付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倘存款不足繳納本息及上述約定繳付費用時,立約人承諾將自行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費用一經收取,一概不得以提前還款或任何理由請求退還。
五、立約人同意於本借款全部到期清償完畢但帳上尚有溢繳款項時,除經雙方另行約定外,授權貴行匯入立約人於本貸款交付借款之指定帳戶,撥入他行帳戶之匯款手續費由立約人負擔,於匯款時扣除。
第八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一、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照應還本金金額,並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二、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除按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並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第九條(費用之收取)
一、開辦費:新臺幣 元整。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撥款金額內扣除或自第三條所列之撥款帳號內扣繳上述開辦費。本項費用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本項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二、總費用年百分率:本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此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第十條(加速條款)
一、立約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二、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三、立約人如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時,立約人同意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四、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二)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22倍時。
四、立約人在此聲明並確認提供予貴行之資料若包含立約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立約人已以適當方式向該第三人告知且該第三人已詳閱並同意告知書所有內容,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貴行於告知書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前開告知書如有修訂,立約人聲明並同意會將修訂後之告知書交付予前開第三人並取得其同意。
五、本第十三條各項內容對於日後立約人向貴行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時亦適用之,即立約人無需再另行出具相關之聲明暨同意書。
六、立約人得隨時致電貴行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000) 請求閱覽、要求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或表示拒絕接受行銷。貴行於接獲拒絕接受行銷通知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將立即停止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行銷。
七、立約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八、立約人同意貴行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立約人之債務時,貴行得於該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之目的範圍內,將立約人之貸款餘額、期數、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及放款帳戶之交易紀錄等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第十四條(防制洗錢、經濟制裁及打擊資恐主義)
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經濟制裁及打擊資恐主義之目的,如有以下之情形,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對立約人、立約人之實質受益人、帳戶關係人(如代理人及被授權人、共同借款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等)及交易相關對象(以下簡稱「關係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不需通知立約人逕行採取以下措施或其他貴行認為為遵循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必要之行動,且毋須對立約人或立約人之關係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 貴行如果得知或合理懷疑立約人往來資金涉及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或逃漏稅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及(或)限制立約人動用借款。立約人亦同意 貴行於事先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及(或)縮短借款期限及(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貴行發現或合理懷疑立約人或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 貴行認為有控管風險之必要(如立約人或關係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之交易或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相關帳戶等或 貴行為執行自身或所屬集團之洗錢、資恐防制或經濟制裁相關風險控管政策等情況), 貴行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及(或)限制立約人動用借款。立約人亦同意 貴行於事先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及(或)縮短借款期限及(或)視為全部到期。
三、貴行將定期/不定期或認為必要時要求立約人於本行所定期間內配合 貴行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或請立約人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立約人不配合審視、拒絕或無法立即依貴行合理要求提供前開資料,貴行得暫時停止撥付貸款及(或)限制立約人動用授信額度及(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及(或)縮短借款期限及(或)視為全部到期。
第十五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立約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轉通知事宜同意貴行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貴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立約人於貴行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
第二十四條 (電話錄音)
立約人同意貴行或貴行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貸款交易往來有關事項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予以錄音,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並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如有漏填或欲修改約定書填寫之內容時,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依據電話或其他方式與立約人確認之內容,代為填寫或修正約定書。立約人嗣後不因該項資訊非由立約人親自填寫而對貴行表示異議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第二十五條 (催收及訴訟費用)
如立約人不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貴行及受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為行使或保全貴行於本契約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催收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應由立約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貴行敗訴確定時,則該敗訴部分之相關程序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二十六條 (契約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其效力與本契約相同。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宜處理方式)
本借款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準據法)
凡立約人基於本契約各條款約定所發生之債務,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 (爭議處理程序)
立約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民事爭議得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立約人並同意貴行就依法令應予說明及揭露之事項得於貴行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使立約人知悉。
第三十條(一次性密碼建置)
立約人同意以申請辦理本貸款時於貴行所留存的手機號碼,做為申請電子銀行服務時,進行身份認證發送之一次性密碼 (OTP)所使用,其他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之流程依據貴行規範辦理;然如立約人於申請本貸款前已於貴行開戶並留存其他手機號碼作為發送一次性密碼(OTP)使用,除已依據貴行規範修改留存號碼者外,本行將以先前已留存之手機號碼進行發送之一次性密碼(OTP)。
第三十一條(注意事項)
貸款後如未按時繳款,銀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持卡人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本貸款利息計算與繳付方式為按日計息,每月付息。每日計息者,1年(含閏年)以365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定儲利率指數」之定價基礎:
定儲利率指數係以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及貴行等國內銀行為採樣參考銀行(以撥款時貴行網站公告者為準),並以該等採樣參考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平均值為基準。
四、「定儲利率指數Ⅱ」調整頻率及方式:
調整日期為每年之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及12月21日(如調整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每三個月調整一次,採樣日期為調整日當月11至17日之平均利率為基準,時間以中央銀行當日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五、指數參考銀行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全權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採樣參考銀行,並逕行指定其它本國銀行替代之,且將變更情事公告於貴行網站上,無須個別通知立約人。
(一)當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62條、第64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二) 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
一、「定儲利率指數II」調整之通知方式:
「定儲利率指數II」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貴行應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立約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二、前項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貴行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立約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定儲利率指數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一、本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三、立約人瞭解貴行已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且貴行已就「限制清償期間」條件提供優惠之利率,立約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計付借款利息,立約人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 立約人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計付借款利息, 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 用) 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或部分本金,將適用下述限制清償期間為 個月者之約定給付貴行提前清償違約金。
1.限制清償期間為18個月者:
(1)自撥款日起第1月至第6月內提前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2)自撥款日起第7月至第12月內提前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2.7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3)自撥款日起第13月至第18月內提前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2.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2.限制清償期間為12個月者:
(1)自撥款日起第1月至第6月內提前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2)自撥款日起第7月至第12月內提前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2.7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註:以上計收方式係考量立約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倘立約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貴行主動求提前清償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貴行將不向立約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
一、立約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同時貴行發給的存款憑單、存摺、支票或其他憑證,於抵銷的範圍內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 (二)當事人有約定不得抵銷者。
(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貴行向立約人付款者。
二、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且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二條(變更事項、文書送達之告知)一、變更事項:
(一)住所變更:立約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或立約人與貴行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二)立約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前項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交易,立約人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二、文書送達:
立約人如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住所或通訊處所變更,則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立約人最後通知之新址或本約定書所載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三條(消費者資訊之利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立約人確認已收到 貴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告知書」(下稱「告知書」),經貴行人員之說明及解釋後,立約人謹此聲明並確認已詳閱、瞭解並
□不同意(立約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行及告知書所列之其他「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於貴行與立約人間或貴行與立約人有關之第三人間就告知書所列之特定目的範圍(包括行銷貴行業務以推介、提供貴行之服務及商品)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利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依法令規定或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資料等),且同意貴行亦得向前述對象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但貴行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立約人。立約人並且同意於告知書所列之各項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貴行得因執行職務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貴行業務行銷或貴行與他人進行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目的)所必須,或另經立約人書面同意之較長期間(以孰後屆至者為準)而繼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而得不刪除。
三、嗣後告知書如有修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營業場所或網路公告或其他足以使立約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內容,立約人明瞭並同意修訂內容一經告知或公告於貴行網站,立約人即應受其拘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貴行無需另以其他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七條(服務專線)
一、貴行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客服中心 (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八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契約之交付)
一、本契約正本乙式二份 (一份為正本,一份為正本複寫聯),由立約人及貴行雙方各執乙份為憑,貴行將於正本複寫聯加蓋本契約專用章郵寄至立約人於本貸款申請書所填載之通訊地址方式交付予立約人。
二、貴行將於本借款核貸撥款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郵寄放款通知函至立約人於本貸款申請書所填載之通訊地址。
第二十條 (最終撥款與否之保留權限)
立約人同意在簽訂本契約後,貴行得因立約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22倍、於其他機構有逾期繳款記錄或有其他具體信用不良情事者,保留最終撥款與否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債權憑證遺失、滅失或毀損)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所簽發之契約(借據)、票據或其他債權憑證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貴行應更正之外,立約人對上述簿據文件所載金額,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並同意依貴行通知,於債務到期前,再立相關債權憑證,提供貴行收執。
第二十二條 (債權讓與)
一、貴行有權不經立約人同意,於通知立約人後,隨時將貴行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本借款之返還請求權)連同貴行依本契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立約人應於接獲貴行通知後立即照辦。
二、貴行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請貴行督促該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
立約人同意貴行對立約人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其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
□ 立約人茲此聲明本借款為借款人本人親自向貴行申請, 非透過代辦業者或第三人申請。
□立約人茲此聲明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約定係個別商議條款,立約人已審閱、完全知悉上開個別商議條款內容,經與貴行進行個別商議,而同意上開約定條款之全部內容。
□立約人特此聲明已充分了解本契約約定條款全部條款內容,對於本契約書之重要內容,特別是下列事項,業經銀行專員向借款人解說清楚: 1.借款人對本契約書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詳見「第十二、十三、二十五條」。
2.銀行基於本契約書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詳見「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十九條及二十一條」。
3.借款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詳見「第三、八、九條」。
4.因授信類商品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故借款人明瞭本契約書服務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5.因銀行提供之本契約書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詳見「第十六、十七及二十九條」。
(親簽)
此 致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即借款人): (親簽)
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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