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 《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本办法所称有关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公司制政府投资母基金中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公司、契约制政府投资母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 是指具体负责基金投资运作的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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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坚持 “明确导向、分类施策,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尽职容错、激励担当”的原则,针对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和不同投资属性的项目,开展差异化的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绩效考评指标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内容以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为基础,同时考评基金管理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一般不对受基金管理机构委托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进行直接考评。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规则,对母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所有子基金的总体运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不对单个投资项目或单支子基金进行考评。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和计分方式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评内容 | 计分方式 |
政策效益指标 | 政府出资放大倍数 | 基金实缴总额÷基金中政府出资实缴总额 | 设定满分指标值和计算公式,得出具体分数 |
省内投资额比例 | 基金投向省内总额÷ (基金中政府出资实缴总额× 基金投资进度) (其中, 基金投资进度= 〔基金投资总额÷基金实缴总额〕×100%) | 小于15得0分,设定满分指标值和计算公式,得出具体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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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评内容 | 计分方式 |
特定方向投资额占比 | (基金 投向特定方向 〔基 础建设、创业引导、产业引导〕总额÷基金投资总额) ×100% | 小于 70% 得0 分, 设定满分指标值和计算公式,得出具体分数 | |
社会效益指标 | 基金取得投资企业上市等重大成果、带动增加就业、与国家级基金或全国排名前十的基金相关机构开展合作、获得行业重要荣誉等情况 | 酌情加分,最多加20分 | |
经济效益指标 | 政府出资增值率 | (〔基金中未投资政府出资及孳息总额+在投项目中政府出资及归属政府投资收益总额+退出项目后收回政府出资及归属政府投资收益总额〕÷基金中政府出资实缴总额- 1) ×100% | 小于或等于0得0分,设定满分指标值和计算公式,得出具体分数 |
基金投资收益率 | (基金投资收益总额÷ 基金投资总额) ×100% | 设定满分指标值和计算公式,得出具体分数 | |
运营管理指标 | 基金投资进度 | (基金投资总额 ÷ 基金实缴总额) ×100% | 设定满分指标值和计算公式,得出具体分数 |
基金运作规范性 | 基金是否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履行基金设立、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终止退 出、收益分配等职责 | 以满分为基础,酌情扣分 | |
基金管理规范性 | 基金是否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履行财产管理、信息披露、事项报告、资料保管等职责 | 以满分为基础,酌情扣分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其中,政策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运营管理指标采取赋分制,合计满分100 分; 社会效益指标采取加分制, 加分总分不超过
20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中向社会资本出资人给予的让利、向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给予的业绩奖励,在绩效考评时,应当算作归属政府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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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政策类项目和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项目,可以在经济效益指标中分类考核,并适当降低满分指标值。其中,政策类项目未取得投资收益的,可以不纳入经济效益指标考核。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在依法合规,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符合基金投资目标领域,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不当利益,已积极努力挽回损失等前提下,对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基金损失或绩效目标偏差,不作负面考评,并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绩效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包括年度绩效考评和整体绩效考评。其中, 在基金存续期内, 年度绩效考评每年开展一次,整体绩效考评共计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考评。
(一)考评时间:一般在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
(二)考评内容: 上一年度基金的政策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运营管理指标。
(三)考评程序:
1 每年2月底前,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实际, 提出本年度各项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值、满分指标值、数据口径和计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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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连同相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2 每年4月底前,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 在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后,对基金本年度各项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值、满分指标值、数据口径和计算公式进行审核确定;
3 次年4月底前, 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年度绩效自查自评工作,将上一年度的绩效自查评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基金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4 次年5月底前,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开展绩效考评,确定上一年度基金绩效考评最终得分,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考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整体绩效考评。
(一)考评时间: 一般在基金存续期满前6个月开始, 存续期满前完成;基金存续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作出延期决策前完成基金整体绩效考评。
(二)考评内容: 存续期内基金整体的政策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运营管理指标。
(三)考评程序:
1 整体绩效考评开始前,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设立方案、运作管理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基金存续期内各项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值、满分指标值、数据口径和计算公式进行研究确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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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规范性、基金管理规范性指标得分,采用基金存续期内该指标各年度得分换算为百分制后的算术平均数,乘以该指标在整体绩效考评中的权重来计算;
2 在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存续期内的绩效自查评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基金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报告等资料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开展绩效考评,确定存续期内基金整体绩效考评最终得分,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考评。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加强指导监督、开展不定期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基金运作绩效。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重大事项,并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基金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考评和整体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一)90分≤考评得分≤120分,绩效等次为优秀;
(二)80分≤考评得分<90分,绩效等次为良好;
(三)70分≤考评得分<80分,绩效等次为一般;
(四)考评得分<70分,绩效等次为较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等次直接评定为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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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定向增发、协议转让、以投资退出为目的的技术操作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
(五)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以募集资金;
(八)从事有关法律制度禁止的其他业务;
(九)违法违规进行运作管理, 引发重大风险事件或造成重
大国有资产损失;
(十)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考评、整体绩效考评的考评结果和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绩效等次运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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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年度绩效等次为优秀的基金, 予以通报表扬, 并在财政注资、项目对接、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年度绩效等次为良好的基金, 予以通报表扬, 并在财政注资、项目对接、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三)对年度绩效等次为一般的基金, 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暂停财政注资;
(四)对年度绩效等次为较差的基金, 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基金管理机构、酌情决定是否撤换基金托管机构,或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收回全部政府出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整体绩效等次运用方法:
(一)对整体绩效等次为优秀的基金, 在基金延期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整体绩效等次为良好的基金, 在基金延期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对整体绩效等次为一般或较差的基金, 不予延期, 或延期后撤换基金管理机构、酌情决定是否撤换基金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基金管理机构为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资母基金,除执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外,在不违反国有企业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将基金年度绩效等次作为基金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返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契约制政府投资母基金,除执行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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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条规定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基金运作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将基金年度绩效等次作为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给予业绩奖励的依据:
年度绩效等次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实付管理费 (占约定管 理费的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业绩奖励 (占归属政府投资收益的比例) | 15%-20% | 10%-15% (不含) | 0 | 0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x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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