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BFFAZ02350
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
2021BFFAZ02350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五章 供货要求 116
一、技术规范标准 116
二、货物需求 116
三、技术性能指标 116
四、售后服务要求 118
五、报价要求 118
六、 其他 11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9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119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140
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合经区经项[2019]106 号、关于“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项目”配套研
发中心及倒班宿舍楼项目备案的通知 。
1.4 招标人: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 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
2.2 招标项目编号: 2021BFFAZ02350
2.3 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021BFFAZ02350
2.5 建设地点:合肥经济开发区启德路与光福路交口
2.6 建设规模: 见招标范围
2.7 合同估算价: 2850 万元
2.8 招标范围:本项目分为东、西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约 51 亩,总建筑面积约约 14 万平方米,主 要包括 5 栋宿舍(W1、W2、W3、E1-2、E2),一栋专家公寓(E1-1)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本次招标范围为:5 栋宿舍(W1、W2、W3、E1-2、E2)的多联机空调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多联机空
调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分户计量系统等内容的深化设计、采购、吊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质保、
维护保养等工作。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经济开发区启德路与光福路交口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计划工期: 3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30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详见《施工关键线路里程碑进度计划》。
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的,工期从开工通知书中要求的开工日期
开始计算。
2.11 项目类别: 工程货物
2.12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为所投多联机设备的制造商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经销商;
(2)投标人须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900 万元的多联机空调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
注:多联机空调系统是指“ 一台或多台风冷室外机组,连接多台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发式 室内机组成单一制冷循环系统,可以向一个或数个区域直接提供处理后的空气,各室内机独立控制”。
3.3 财务要求:/
3.4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注:1、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是指“多联机”设备;2、如有 2 家及以上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所投“多联机”设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3.8 其他要求:拟任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3.8.1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须为投标人单位);
3.8.2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3.8.3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8.4 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 2021 年 5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1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00:00 至 2021 年 11 月 06 日下午 24:00。
4.2 获取方式: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000-00000000,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 楼 10_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 6 号海恒大厦 邮 编: /
联 系 人: xxx 电 话: 0000-0000000-000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623678、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xx000-x0x0-00xx-x0x0-00xxx0xx0x00.xxxx)开展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光大银行xxxxxxx
xx: xx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2488501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55129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468608059666888-211644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
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2021 年 10 月 23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工程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关系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 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及采购清单的相关规定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除有利于招标人的偏差外)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最高项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图纸,获取说明详见本章 10.1.1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 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 不计入承包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26958739.92 元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第三类: □√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 □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银行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 件及银行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第二中标候选人 1 家(如有)。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_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 首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退还: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30 日内无息返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4)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注意事项: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x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 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x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 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x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 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 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 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 (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 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判定。 |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合肥市物价局(合价费[2009]216 号)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 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本地化服务 | x项目是否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10.6 |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 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10.7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等章节中“买方”和“卖方”,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9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0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 内容 | / |
10.10.1 | 付款方式 | 1、中标人接到招标人书面供货通知后 15 个日历天内按要求运到指定地点就位,经双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设备款的 60%,货到现场须附货物装箱单、制造厂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 2、单体楼栋货物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85%; 3、所有货物结算审核定案且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天 内付至结算定案价的 97%; 4、结算定案价的余款 3%为质量保证金,待中标人投标承诺的免费质保期满合格后无息一次性返还。 |
10.10.2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x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 (2)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3)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 描件(如采用) |
10.10.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4.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件)。 5.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 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 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
10.10.4 | 招标人要求 | 一、施工水电费 总包单位提供水电接口,总包单位可按合同价款的 7‰向中标人收取水电费或也可按实际挂表计量收取水电费(由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结算前总包单位出具水电费结清证明)。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 x项目中标人需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合同总价款(计 x基础不含甲供设备、甲供材料费)的 1.9%,该笔费用将由招标人从中标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总承包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预埋、收边、收口、成品保护、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安全管理、收集汇总竣工资料、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工作。 三、本次空调工程范围 1、空调系统安装(含设备、风管、配件、风口、支吊架、冷媒管道、冷凝水管道、空调控制系统等); 2、空调所有管道开洞、套管采购安装、套管与管道的封堵等; 3、空调控制系统安装(含室内机开关及面板、室内机开关及面板控制线(包括重新开槽布管布线及封堵恢复),室外主机与室内机之间的信号线,室内机电源线(包括重新开槽布管布线及封堵恢复),室外机与空调主配电箱之间桥架和电缆供应及敷设等); 4、分户计量系统深化设计及安装调试验收; 5、二次深化设计:中标后二次深化设计,设计图纸须经招标人审核,满足规范、验收及使用要求; 6、空调设备能够进行集中和区域控制功能,可进行同开同关、 分区域开关、温度上下限控制等功能;局部设备、管线交叉处理,满足规范、验收及使用要求。 |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招标公告要求)。 3. 投标人须为所投多联机设备的制造商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经销商,如授权委托的代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多联机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如为所投多联机设备的制造商在投标函中承诺即可;投标人如为所投多联机设备的制造商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经销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多联机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扫描件。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
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信誉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4 要求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1)拟任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2021 年 5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拟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2. 本地化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承诺。
2..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
1.4.4 |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 准); |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或在线修复 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空调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
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安装、调试方案;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
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
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
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 x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适用范围】第三条 x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服务系统】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交易主体信息库】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数字证书】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制作】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投标文件制作】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文件上传】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环节】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解密特殊情形】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评标环节】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询标环节】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报告】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意外情况】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处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
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规程解释】第二十五条 x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x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 |||||
中标候选人排 |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 | ||||
1 | 评标办法 | 序方法 | 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 | ||
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 (2) (3) | 商务部分: 13 技术部分: 51 投标报价: 36 | 分; 分;分。 |
(1)价格分 ①确定评标价 |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②确定评标基准价 | |||||
以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2)报价合理性得分 ①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 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数 | ||
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 均值。 | |||||
②确定评标基准价 | |||||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 案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生产/制造许可 证(如有) |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 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 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 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招标文件的获 取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
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 件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投标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900 万元多联机系统设备 | ||||
供货及安装的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3 分,最多 | ||||
得 9 分。 | ||||
注: | ||||
2.2.3 (1) | 商务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9 分 | 1.多联机空调系统是指“ 一台或多台风冷室外机组,连 接多台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发式室内机组成单一制冷循环系统,可以向一个或数个区域直接提供处 |
理后的空气,各室内机独立控制”。 | ||||
2.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 | ||||
要求)。 | ||||
人员要求 | 4 分 | 1、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2、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 |
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注:1.同一人员不能兼任多个岗位,本项满分 4 分。 2.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3.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 2021 年 5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
2.2.3 (2) | 技术评分标准 | 采购安装方案 | 10 分 | 1、施工方案合理、安装工艺较为详尽、能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内容,优秀 4<F≤6 分,良好 2<F≤4分,一般 0.5<F≤2 分 2、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与安全xx措施,优秀 1.5 <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1 分 3、为项目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奖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保证措施,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1 分 。 未提供的不得分 |
空调设备节能先进性 | 10 分 | 1、为体现机组节能性,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多联机组 8HP、10HP、12HP、14HP 和 16HP 五种模块的平均全年性能系数APF 值综合评审。APF 值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为准。优秀 4<F≤5 分,良好 2<F≤4 分,一般 0.5<F≤2 分。 2、为体现机组在实际项目运行中的节能性,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制冷设备及系统节能工程应用评价证书》数量及评价证书中的测试结果综合评审。 优秀 4<F≤5 分,良好 2<F≤4 分,一般 0.5<F≤2 分。 | ||
空调设备制冷制热能力 | 6 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多联机组的运行环境温度范围进行综合评定。运行环境温度范围数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为准。 优秀 4<F≤6 分,良好 2<F≤4 分,一般 0.5<F≤2 分 | ||
空调设备智能除霜 | 3 分 | 室外机具有模块轮换功能、智能除霜功能,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体现上述功能的相关 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 ||
空调设备直流电机 | 2 分 | 压缩机采用直流变频涡漩式,室外机风扇电机使用全新高效直流变频电机,可进行无级调速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体现上述功能的相关 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 ||
空调设备压缩 机 | 3 分 | 压缩机与所投品牌为同一品牌得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 ||
空调设备主要配件 | 2 分 | 主要配件(变频器、控制面板)与所投品牌为同一品牌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 ||
分户计量 | 4 分 | 所投品牌多联机组具有成熟的分户计费系统的得 4 分。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体现上述功能的相关 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 ||||
免费质保期 | 3 分 |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 2 年免费质保期要求的基础之 上,承诺每增加 1 年(满 12 个整月)免费质保期并同 时承诺定期进行免费售后维保的,得 1 分,本项最高 3分。 | ||
本地化服务方案 | 5 分 | 根据综合售后服务内容(提供现场培训、维护保养、零部件 更换、服务热线等)、评价故障响应时间(接到通知后 6 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及应急预案。 优的得 4 分≤F≤5 分,良的得 2 分≤F<4 分,一般的得 0.5≤F≤≤2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本地化服务能力 | 3 分 | 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具有办事机构和售后服务团队,具备专业售后服务人员等,根据上述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优的得 2<F≤3 分,一般的得 0.5<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可提供如本地化机构营业执照、人员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颁发的制冷资格证书及社保(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 证明配备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配备人员的社 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等相关材料。 | ||
2.2.3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价格分 | 24 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评分得该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4 |
报价合理性得分 | 12 分 |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 a.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n-偏差率 *100*E1 b.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n+偏差率*100*E2 其中:Fn=12 分。E1=0.5;E2=0.2。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目~第(3)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目~第(3)目规定的得分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
3.3.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4.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发包人(全称):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
装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 合肥市经开区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合经区经项[2019]106 号、关于“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项目”配套研
发中心及倒班宿舍楼项目备案的通知 。
4.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5. 工程内容:长鑫 12 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倒班宿舍楼(二期)项目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6. 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分为东、西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约 51 亩,总建筑面积约约 14 万平方米,主要包括 5 栋 宿舍(W1、W2、W3、E1-2、E2),一栋专家公寓(E1-1)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本次招标范围为:5 栋宿舍(W1、W2、W3、E1-2、E2)的多联机空调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多联机空
调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分户计量系统等内容的深化设计、采购、吊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质保、
维护保养等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11 月 15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详见附件“施工关键线路里程碑进度计划”。
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的,工期从开工通知书中要求的开工日期
开始计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含税总价):人民币 (小写¥ 元 );
其中: (1)设备总价: 元整,小写¥ 元,不含税金额¥ 元 ,
增值税税率 13 %,增值税税金¥ 元;
(2)安装价款: 元整,小写¥ 元,不含税金额¥ 元 ,
增值税税率 9 %,增值税税金¥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 招标文件/发包文件中对于本项目设置的各项条件均为暂定条件,不排除存在偏差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动, 承包人应当提前对本工程予以充分了解,综合判断自身的能力及包括价款成本在内的施工风险,且承诺当项目条件出现偏差或变动时均有能力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向发包人交付合格工程的最终要求,并不以是否应当相应增加工程款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安徽合肥蜀山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另外若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21
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函及其附录;(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补充答疑等文件);(7)投标
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8)施工图纸;(9)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10)委托监理合同。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其最新版本或最后发布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对于同一标准、规范、规定应以最新颁布者为准;对于不同标准、
规范、规定,如有适用冲突应以更严、更高的为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有
效的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
上规范、规程、说明的任何内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或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和监理人予以澄
清,除非发包人有明确的书面指示,否则承包人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修 正、答疑、洽商等经双方确认的往来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其他合同文件;(7)通用
合同条款;(8) 投标函及其附录;(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
1.6 图纸和中标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 7 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项目初版施工图纸 。
1.6.承包人文件
根据本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
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组织结构表等资料。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不符合已定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进度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延
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提交;双方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竣工全套资料(含电子扫描件并刻录光盘)及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并
刻录光盘)为 8 套,其余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现场要求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4 任何一方均同意其预留的指定送达接收人及送达地址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或联系的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约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投标前已对施工现场及xx情况进行勘察,对出入现场的方式、
手段、路径进行合理的预计,且投标报价中已考虑在发包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费用情
形下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排除场外交通可能产生障碍以及出入现场受限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与发包人无关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用地红线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红线外的
为场外交通;红线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招标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发包人提
供的图纸等资料提供给第三人。若违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
赔。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中标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
同条款,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招标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电、道路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由发包人负责向总包协调施工用水、用电接引事宜,
总包单位提供水电接口,总包单位可按合同价款的 7‰向空调中标人收取水电费或也可按实际挂表计量收
取水电费(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结算前总包单位出具水电费结清证明)。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暂停施工,等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全新的纸质版竣工图、竣工资料,电子版竣工图(刻盘)、电子扫描件竣工资料(刻盘)。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8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合同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档 。
(6)承包人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 7 天须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
(设备)进场计划、报表等资料;
②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③扬尘污染防治增加的责任,按照《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 价【2018】13 号)相关规定执行。
④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均为发包人所有。在现场施工期间,如设备发生损坏导致现场停电 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已移交发包人或需要确定损坏原因为由拒绝维修。如因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坏,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非设备本身原因导致的损坏,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必须常驻工地。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时所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监理人指定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6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岗。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立即在发包
人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合同总价 0.3%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人
要求予以纠正,否则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
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仍未及时整改,
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
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违约金 5,000 元,并按发包人或
监理人要求予以纠正。
发包人委托现场监理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进行考勤,技术负责人每个月常驻现场不得少于 26 天、 安全工程师每个月常驻现场不得少于 26 天。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每少一天,承包人必须按 5,000 元
/天/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等未准时参加分部工程及竣工工程验收或工程例会、协调会,又无特殊原因
并请假的,承包人必须按 5,000 元/次/人支付违约金。公司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或根据招标方随时要 求)到达工地现场组织施工,检查项目质量安全施工情况;每少一次,按 5,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每少一次,按 5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
3、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请假须提前 3 天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批准认 可(病假需及时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否则按缺勤处理;其他人员请假须提前 3 天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认可(病假需及时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否则按缺勤处理。
3.2.3 中标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更换。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3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责任。
3.2.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上岗后能力不能满足工程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在 7 天内进行更换,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3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更换后项目经理仍不能满足发包人将再次要求更换,将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2%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不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主要指质量管控、安全管控、进度管控、
外围沟通协调、xx施工管控等对工程施工有严重影响等)
如果上述各条款中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还应当赔偿损
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 xxx/人·次违约金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
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
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及时到岗,必须
常驻工地现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考勤管理。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共同对上述人员考勤,发包人委
派的监理人有权监督及界定承包人到岗时间,并按照考勤相关规定违约金处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中标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
日起,中标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均予以认可。
(2)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如果遇到工期延长,承包人需继续提供履约保函,所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30 日内无息返还。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招标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5.1.1.本项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即承包人负责调试正常运行并交付给发包人。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时前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跟踪审计代表等(涉及隐蔽经济签证跟踪审计必须
参加)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如验收合格,
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
或发包人代表等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遵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且①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施工期间交通安全,对危及交通安全的施工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防护设施,
凡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②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地安全保护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③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各种杆、管线、树木、邻近房屋,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
场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妥善保护,如因施工不当或保护不力将杆、管线、树木、房屋损坏,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④施工现场采用封闭施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
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
保障所有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
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保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
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
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
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合同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
付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
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
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承包人要制定xx施工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到xx施工,
达到国家卫生<xx>城市和施工现场xx施工、综合考评、xx工地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安全xx施工。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xx
施工费超过 28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但承包人不得暂停施工。
6.1.9.1 双方同意并确认,不执行通用条款 6.1.9.1 项规定。
7.1 施工组织设
7.1.2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7天内 。
招标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
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
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后通知承包人,竣
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对推迟开工向承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承包人亦不得因此解除合
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
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延迟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禁止施工的时间。
以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签证,工期签证是工期奖罚依据,严格参照经济签证流
程和时效进行办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工期予以签证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 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主
张由此产生全部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上述逾期违约金、损失赔偿外,并不减轻或免除其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价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8.2.1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在检验时若发现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不符的,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8.2.2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监理人等需要更换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30 天书面告知对方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最终使用材料设备需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采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
8.2.3 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特殊性能质量检验,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规范及法律专项要求,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4 对连续两次被认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直接招标采购或招标后交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采购和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2.5 承包人采购的涉及强制规范要求、安全、结构安全的材料设备,必须预先报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备案认可,进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应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履行报验程序,完善报验资料、报验手续和内容,满足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对材料设备确认的要求。
8.2.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设计、施工质量要求进行除发包人供应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含构配件及半成品)的采购。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其标准适用顺序为:各方约定、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明确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需采购中高档品牌。
(3)在施工使用前 60 日内向发包人、监理人等提供样品并报发包人、监理人等审核确认。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及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监理人、发包人或设计人选择确认,或几方共同派人调研选材。
(4)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计量检定证书或检测报告,如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退货、修复、拆除返工或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7 发包人对承包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过程监督,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分包所选定的材料或所供应工程设备的质量、安全和服务的保证责任。
8.5 禁止适用不合格的材料合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费用支出和利润损失。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承包人提供所 有材料设备样品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不得使用其他替代品。(2)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提供。(3)甲供材料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按照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制定的“工程现场管理条例”中关于样品封存细则执行,确认后的材料均留存封样室。(4)若发现承包人以其他替代产品、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 10%对承包人处以惩罚性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直接并入工程结算价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总包单位提供水电接口,总包单位可按合同价款的 7‰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或也可按实际挂表计量收取水电费(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结算前总包单位出具水电费结清证明)。
9.1 试验设备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实施前由发包人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变更。工程设 计变更、现场签证应先进行费用审批后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执行的变更要求,不得以合同范围或费用等原因拒绝发包人变更执行要求。本工程变更仅限以下情况:
(1)发包人要求的变化;
(2)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地震、战争等;
(3)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变化。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也不予变更价款,并保留向承包人反索 赔的权利。
(2)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合同或设计图纸范围以内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若在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 程的组价,则参照已有或类似的工程进行组价。调整时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承包人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完成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材料,发包人在收到经核准的书面材料后 14 日内进行评估。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材料,则视为放弃变更,逾期发包人不予办理变更,也不予以调整价款。
(4)合同或设计图纸范围以内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 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组价,其组价的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配套的各专业定额、费用定额和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执行;材料价格按投标时所报价格、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主刊)和发承包双方询价执行(解释效力按排列顺序逐次递减);变更计价综合费率沿用中标人投标费率。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承包人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完成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材料,发包人在收书面材料后 14 日内进行确认。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材料,则视为放弃变更,逾期发包人不予办理变更,也不予以调整价款。
(5)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确定方面的资料(含所有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经过发包人代表的书面确 认后,方可作为竣工后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
10.4.2 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但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0.5 中标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14 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 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
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本项目不适用)。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以下内容替代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1)本合同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签约合同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完 成本项招标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人工费、材料(或供应品及设备)(包含运费、采保费、辅材、配件等)、机具、二次搬运费、机械台班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费、风险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就本项子目工程所做的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履行本项子目工程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等。
(2)本合同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中已包含但不限于所 有材料(或供应品及设备)(包含辅材、配件)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所需全部的人工、材料(或供应品及设备)(包含辅材、配件)、机械台班等涨价,或因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为理由而要求调整单价,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成本因素而要求调整中标综合单价或签约合同价或请求额外补偿。
(3)承包人承认在递交投标书之时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并经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 工程位置现状及地质等,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上述因素,并已反映到投标综合单价中。
(4)承包人承诺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本合同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 所报的综合单价均已包含由于施工现场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引起的工效降低、费用增加、工序颠倒引起费用增加等各项费用;考虑并包含xx区域已有的建(构)筑物、提升设备、以及自身提升设备间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
(5)本项目投标报价、合同履行阶段尚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尚无法准确预估持续影响时间,承 包人已综合考虑疫情期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发包人不再由此额外增加费用;
(6)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可能遇到的全部风险,除以下情况,均不得调整合同价。 A.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如地震,战争等;
B.国家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变更; C.发包人要求的变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下内容替代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在签约合同价中已完全包含。本合同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及签约合同价中。除发包人要
求并认可的变更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不得调整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的部分除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同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节点,于每月 20 日向监理人报上月 20 日至当
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要求附当月发生的签证),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形
象进度和有关资料。
A、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得调整签约合同总价,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2.1 第 2 条;
B、经由发包人指令导致须变更内容,承包人应在接收指令 7 天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其可能造成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影响,并提供相关工程费用估算和其他佐证资料。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影响估算、延期要求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C、完成发包人变更指令 5 天内,承包人应以经济/工期签证形式书面提交发包人索赔资料,并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对变更内容、数量、质量等关键因素核实并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在工程结算中计入;承包人未在完成变更指令的 5 天内以经济/工期签证形式书面提交发包人索赔资料,视为放弃经济/工期索赔。
D、如发包人确认内容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2.1 第 2 条)内重叠,此确认文件无效。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乙方接到甲方书面供货通知后 15 个日历天内按要求运到指定地点就位,经双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设备款的 60%,货到现场须附货物装箱单、制造厂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
2、单体楼栋货物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85%;
3、所有货物结算审核定案且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天内付至结算定案价的 97%;
4、结算定案价的余款 3%为质量保证金,待乙方投标承诺的免费质保期满合格后无息一次性返还。备注:
1、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经审核确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可行使暂停或延迟付
款的先履行抗辩权。
2、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
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招标人的统一要求表格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3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且承包人提供等额合格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 60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承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六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
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支付完毕当期农民工工资后的 10 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和对应支付流水记录(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视为承包人无任何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日期的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载明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42 天内完成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向承
包人反馈意见;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既未完成验收,亦未向承包人反馈意见的,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
工期计算可根据发包人实际延误验收的天数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除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还应按中标合同金额的 x分之二/天扣除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
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
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竣工退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5 日内,并经发包人 书面确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结算送审承诺书 2、竣工图(纸质版和 CAD 电子版);3、竣工验收
报告(或发包人接收移交的报告) 4、材料、设备、主要构配件进场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检验、试验
报告(如有);6、设计变更、经济(工期)签证等索赔资料等;7、工程合同(含补充协议、清单);8、
工程结算报审预算(纸质版及电子版);9、国家建设工程相关要求所涉及的其他工程资料;10、经审批通
过的开工报告;11、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 28 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向承
包人书面告知审核意见。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完成结算审计报告并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0 天内支付审定金额
的 97%。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2、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裁决。
14.4 最终结清
00.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结算款;
(3)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担保金额为: ;
(4)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未在 15.4.3 规定时限内派人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自行安排人员或委托第三方
实施修复,相应维修费用及实际损失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维修不及时,给发包人带来使用不便利
的,维修每延误一日,质量保证金延迟十日给予支付。同一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连续维修二次的,对应承
包合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剩余质保金时不支付利息;如发包人扣留的质保金不足以弥补缺陷责任期所发生
的维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发包人不少于 30 天的延展期,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但承包人不得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暂停相应施工工作。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仅顺延工期,无经济索赔。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同意并确认不执行通用条款 16.1.3 项规定。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以下内容替代合同通用条款 16.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擅自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或转包的;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实施或竣工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未能按进度计划开工、施工造成重要里程碑节点延误的;
(9)承包人逾期竣工以及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的;
(10)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暂停施工工作的;
(1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
(2)承包人严重违反发包人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卫生等内部规定且限期内不予改正的。
(3)承包人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发包人、监理人指示指令,屡教不改。
(4)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行为恶意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或声誉的。
(5)承包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不当处理工伤事故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故意、疏忽、过失或失职行为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7)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行为侵犯发包人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
(8)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对发包人及其人员实施欺诈、贿赂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每延期目标工期 1 天,扣除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主张由此产生全部经济损失。
(3)承包人确保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应赔偿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不减
轻或免除按通用条款5.1.3条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承包人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应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签约合同价的20%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
赔偿责任。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转包的,应按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
给发包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视情况解除合同。
(6)本条未列明的违约情形,其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计算方法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其他条款及双
方签署的其他文件执行。如对承包人的同一违约情形存在计算标准不一致的,以更严格的为准。
(7)本合同项下,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除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承包人还
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发包人的实
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发包人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和聘请律师等费用在内的费
用和开支。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累计计取,发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次付款中
直接扣除,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补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
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以及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4)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的;(5)
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改正后,承包人超出 30 天拒不改正的。(6)承包人的其他
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如本合同经发包人解除或终止,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交他人承揽或施工,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报建等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工程或影响工程进度,只有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可暂停工程或顺延工期;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何事实、指令或文件都不能顺延工期。若承包人擅自停工而
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以有权通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立即返还发包人所付之工程、材料款。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与其它施工单位签约以完成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及所增加之费用。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偿使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 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前述工程保险契约须载明业主(含业主聘请的本项目咨询人)、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工程启动或工程材料卸货至指定地点起始,保险期间至本工程经发包方全部验收合格为止。施工人员团体险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上述正式生效保险的保单副本,于工程开始前交由业主留底备查,承包人方可进场施工。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需要求专业分包商和供货商办理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责任险、施工机 具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其他为执行本项目应办理的所有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其他保险按国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8.4 保险理赔
x发生保险事故时,承包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各项查勘及保险理赔理算的工作。
本工程施工进行时,如遭受灾害而必须由保险公司查勘或公证时,承包人应于查勘或公证后立即复工,不得以保险公司手续未完成或其他理由停工。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5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提交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x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
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
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5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6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本项目承包人需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合同总价款(计费基础不含甲供设备、甲供材料费)的 1.9%,该笔费用将由招标人从中标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总承包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预埋、收边、收口、成品保护、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安全管理、收集汇总竣工资料、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工作。
21.4 工程移交
2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 13.2.2 条约定期限完成工程移交。
21.4.3 工程移交完成即视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
21.4.4 工程移交与双方的其他矛盾和争议无关,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有关的款项,并可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1.4.5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21.5 工程管理与违约赔偿
21.5.1 施工范围:招标文件(含答疑、审图修改文件等)及其附件规定的工程范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或招标人取消或暂缓部分工程, 或将中标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工程
(中标人违约为前提)分割给第三方承包, 或因中标原因将招标确定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变更为招标人供应,中标人需无条件执行招标人指令,同时不得就此索赔/或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21.5.2 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xx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有关创建xx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一系列要求。
21.5.3 本项目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DB34/T5040 等标准和相关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体验馆、安全诫勉室、安全宣讲台,执行安全教育铭牌制、班前安全教育,推行手指口述式、体验式和可视化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率为 100%,现场施工人员需按工种穿不同颜色的反光背心。现场安全防护须采用标准化、工具化防护设施。以上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
21.5.4 本项目实行样板引路,样板房完工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关单位对样板房的工序合格及技术可靠性进行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该部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现场需设置主要材料封样室。装饰装修施工前,应提前实施交房样板。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工程创优措施,实体质量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和较大尺寸偏差。质量验收应有原始记录并印在实体所查部位。以上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
21.5.5 由于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承包人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工期保证措施,各单体需同步施工,
合理交叉作业,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必须满足要求,随时到位。
本工程工期紧,对延误工期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将切除中标人剩余工程量重新发包,切除部分费用从中标人合同款中扣除,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此部分工程验收纳入承包人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产生相关增加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5.6 承包人应自觉熟悉了解合肥市及合经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关于财政性投资工程的所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承包人须自行在相关网站查询。
21.5.7 发包人要求的变更需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
人、监理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
21.5.8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每发生一起民工 5 人以上群体投诉或过激行为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 1-5万元违约金。
21.5.9 承包人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第三方检测制度、违约金处理制度、质量安全形象标准化管理制度等所有管理制度,自愿同意并接受建设单位相关违约金支付规定。
因现场存在问题被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承包人按 2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存在较大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给于 5000 元/次违约处理。
在质量、安全xx施工、进度、造价、xx创建、扬尘治理、民工工资、渣土运输、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被投诉的,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按 3—5 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因现场存在问题受到合肥市、合经区管委会以及建管、劳动、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通报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包人按 1-5 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受到行政处罚承包人按 20—50 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 承包人按 3—5 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施工现场每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按 30—50 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21.5.10 承包人如果没有全部履行上述服务,发包人将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6 特别说明
21.6.1发包人对本合同所有相关条款的涵义均已向承包人做了必要的解释和澄清,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21.7 其他
21.7.1 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1.7.2 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
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21.7.3 为加强工程管理,避免工程资金被挪用而影响工程进展及社会稳定,承包人应当于合同签订前 5 日内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中选定,开立工程款专用账号。该账户归承包人所有,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银行共同签订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发包人应付的该项目工程款(应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款项除外)将直接转入该专用账户,承包人仅能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该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相关费用支出。承包人从专用账户支出款项前,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监管银行对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支出用途实行形式审核,真实性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及监管银行不承担中标人在该工程中的任何债权债务。签订合同时,承包人须在合同上写明专用账户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此是发包人接受的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除外)的唯一账户。合同执行期间,若承包人擅自更改账户,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21.7.4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 执行。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16 号)规定列出,其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无需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1.7.5 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支付中出现错误,发包人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
21.7.6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金及违约处理款项等,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付款单位需出具违约金或
违约处理款收据,承包人需出具含扣除款财务票据。
21.4.7 所有付款(退还保函)均不计利息。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合同附件:
附件 1: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 2: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附件 3:履约保证金附件 4:廉政协议
附件 5:合作伙伴商业道德行为准则
附件 6:共同保密协议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x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xx): 卖方(xx):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五 :合作伙伴商业道德行为准则
合作伙伴商业道德行为准则
Business Partner 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
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实体(以下简称“睿力集成”、“本公司”或“公司”)致力于将自身优势与合作伙伴的资质能力相结合,秉持可适用的最高商业道德标准,创造共同发展、合作共赢、持续成功的商业伙伴关系。因此,本公司期望我们的供应商、分包商、经销商、代理商等合作伙伴能够完全遵循相应的商业道德、法律法规,以及环境、安全等管理标准。
Innotron Memory Co., Ltd. and its subsidiar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Company” or “Innotron”) is committed to the combination of its own advantages and the qualifications and competences of business partners, the adherence to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business ethics to the applicable ext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business partnership of joint development, win-win cooperation, and sustaining success. Therefore, the Company hopes that our suppliers, subcontractors, distributors, agents and other business partners can fully comply with the corresponding business eth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in environment, safety, etc.
本政策所称的合作伙伴,是指向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主体,以及购买或销售本公司产品的主体,也包括以本公司名义或代表本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外部机构或个人。
Business Partner mentioned in this Policy means the subjects tha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supply products or services to the Company, and that purchase or sell the products of the Company, and also includes external agencies or individuals doing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name of or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在公司商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基础上,我们拟定本准则作为对合作伙伴在商业道德和价值观上的要求,期望我们的合作伙伴及其员工能够严格遵循,并适用于其所有关联主体、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如果当地法律、合同约定和本准则要求不一致,以其中较高标准执行。
Based on the Company 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 this Policy is drafted to serve as the requirements for Business Partners on business ethics and values, which is expected to be strictly followed by Business Partners and their employees, and applies to all of Business Partners’ affiliated subjects, branches and their employees. If there any conflicts among local laws,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and the requirements hereunder, the higher standard shall prevail.
1.反腐败 Anti-Corruption
1.1 反商业贿赂 Anti-Commercial Bribery
合作伙伴不得为获取、保留业务或者试图施加不当影响为目的等,对本公司、政府官员、政党或社会团体、其他商业主体等(包括公司的客户等),直接或间接给予、承诺给予贿赂,或者收受贿赂,不得为获取不当或者非法利益而提供任何超标准、不恰当的礼品馈赠、商务招待、工作机会及其他不当好处等。合作伙伴不得通过本公司员工或第三方进行贿赂。
Business Partners shall not, for the purpose of acquiring or keeping business, or attempting to exert some improper impac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ffer, or promise to offer, bribes to Innotron, government officials, political parties or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subjects (including Innotron’s customer, etc.), o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ccept bribes, such bribes including any over-standard, inappropriate gifts, business entertainm ent, job opportunities and other unjustified benefits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acquiring improper or illegal interests. Business Partners shall not commit bribery through the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 or third parties.
与本公司商务合作过程中,合作伙伴应当严禁员工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无论出于公司还是个人利益)
以个人或合作伙伴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During their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pany,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strictly prohibit their employees or persons working on their behalf from conducting, directly or through third parties, pers onally or under the name of Business Partner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whether for the purpose of company interests or personal interests:
(1) 直接或间接地承诺或给予本公司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个人(如亲属、特定关系人)贿赂、回扣或其他不当好处;
Offering or provid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ribes, kickbacks or other improper benefits to any pers on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individuals with close relationship, such as their relatives and other specific stakeholders; and
(2) 以提供业务或其他竞争优势为交换,向本公司索取或者接受本公司给予的贿赂、回扣或其他不当好处。
Solic iting or accepting bribes, kickbacks or other improper benefits from the Company in return for the provision of business or other competitive advantages.
公司承担供应商遴选相关职责的部门(业务需求部门,质量管理或检测部门,采购部门,招标部门等)员工及其家庭成员,非经公司管理层和法务合规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任何礼品或款待。
Such departments of Company as assuming relevant duties for screening of suppliers, including existing business requirement departments, quality control or test departments, purchasing departments and tendering departments, as well as their employees and Family Members, shall not accept gifts or entertainment offered by suppliers of Company or potential suppliers unless otherwise approved by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team and Legal Compliance Department.
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交往中,原则上不得提供任何礼品和款待。如因合理目的考虑,且行为不会影响政府官员的任何决定,需要向政府官员提供较低价值的礼品或提供合适的款待时,应当遵循更为严谨、审慎的判断标准和审批程序。
By principle, no gifts or entertainment should be offered during the interaction and engagement with government officials. If it is needed to offer gifts of low value or appropriate entertainment to government officials for the reasonable purposes, and such offering may not influence any decision made by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s, more rigorous and prudent standards and approval process should be followed.
1.2 商务款待 Business Entertainment
在与本公司商务合作过程中,合作伙伴提供或接受的用餐、门票及差旅安排等商务款待应符合以下要求: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pany, Business Partners may offer or accept such meals, tickets, travel arrangement and other kinds of business entertainm ent if meeting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该费用适度且真实,并且是为了合法的商业目的;
Such expenses are genuine and moderate for legitimate business purpose;
(2)该费用在公司账簿中被适当地记录;
Such expenses are appropriately recorded in Company’s account book;
(3)没有任何不当动机,而且该用餐或商业款待符合当地法律;
Such meals or business entertainment are in line with local statutory requirements without improper motives;
(4)消费内容和金额等,应避免被认定为奢侈昂贵消费的可能性;
It should avoid being deemed as luxurious and expensive consumption due to the content and value; and
(5)禁止个人或家庭亲友的观光、旅行以及其他非商务性质的活动安排。
Such expenses are not permitted for sightseeing, travelling and other non-business activities provided to individual person or its family members and relatives.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合作伙伴还需要注意,应审慎判断对其自身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影响,避免一年内频繁向同一人或公司提供或接受款待。
When the requirements as listed above are satisfied, business partner should carefully measure the influence on the norm al performance of job duties by themselves or the relevant staff members. Furthermore, entertainment given to or provided by the same individual or company frequently in one year should be avoided.
在与本公司合作过程中,一般不得提供或者接受包括差旅安排的款待。如合作伙伴向本公司员工提供包括差旅安排的款待,属于正当的行业交流,如行业展览会、学术会议、xx、培训或商务会议等情形,员工如实申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接受。
In general, the employees of Company should not accept or offer the entertainment including travel arrangement; unless in the event of a proper industrial exchange, such as industrial exhibition, academic conference, salon, training or business conference, it is allowed to accept entertainment including travel arrangement upon a truthful declar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Company.
前述提供或接受的差旅安排,应当是适度且必要的,并且需要被准确记录,可以包含直线往返的火车/机票,住宿费用,地面交通费以及餐费。
The aforementioned travel arrangement should be moderate and necessary, and also need be accurately recorded; meanwhile, such travel arrangement could cover train/air tickets for straight round trip; accommodation expenses; ground transportation expenses; and meal expenses. The corresponding standards/limits for consumption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standard determined in the Company policy of reimbursement for the employees travel expenses.
1.3 礼品 Gifts
在与本公司商务合作过程中,禁止以谋取公司或个人的不当利益为目的,给予或接受礼品。
In cooperation with Innotron, it is not permitted to provide or accept any gifts for the purpose of seeking improper interests.
首饰、珠宝,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支票、股权、预付卡、礼品卡、加油卡、充值或储值卡、赌博筹码、其他有价证券等),均不得作为接受或对外赠送的礼品。
Jewelry, cash or cash equivalents (e.g. checks, stock equity, prepaid cards, gift cards, fuel cards, prepaid consumption cards, gambling chips and other securities) shall not be accepted or provided as a gift.
合作伙伴在以本公司名义或代表本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向其它外部客户个人馈赠的礼品市场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 元,且一年内不得再次馈赠。
When gifts are provided by Business Partner in the name or on behalf of Innotron to other external client, market value shall not exceed CNY 200, and such providing shall be made no more within one year.
原则上,合作伙伴不得向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密切的个人(如亲属、特定关系人)馈赠礼品。根据本公司相关政策,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密切的个人(如亲属、特定关系人)接受或拟接受礼品时,应当如实填写《礼品及款待审批表》取得公司批准。
In principle, Business Partner shall not provide gifts to Company’s employees and individuals with close relationship such as relatives and other specific stakeholders .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olicy of Company, in event that Company’s employees or the individuals with close relationship, such as relatives and other specific stakeholders, accepted or are going to accept gifts, the Approval Form for Gifts and Entertainment shall be truthfully filled and the prior approval shall be obtained.
2.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2.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合作伙伴应当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建立风险识别、审查及员工教育机制,确保其商业行为符合注册地、业务所在地等相关应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律和规则,确保不会因合规问题而影响与本公司的合作。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establish internal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as well as mechanisms for risk identification, examination and employee education to ensure that their commercial activities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place of registra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s, the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ules, and that the
cooperation with Innotron may not be affected due to compliance issues.
2.2 利益冲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
合作伙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的问题。合作伙伴应当xx力集成书面披露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合作伙伴应当将利益冲突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睿力集成,并获得睿力集成的书面同意,才可以与睿力集成开展业务或进行交易。
Business Partners shall adopt effective measures to manage issues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s.
Business Partners shall disclose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conflict of interests to Innotron and obtain written consent before conducting business or transactions with Innotron.
上述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与睿力集成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员工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存在以下关系或情形:a.直接或间接的投资;b 实际控制和运营;c 利益分配和输送关系;d.上述自然人之间存在亲属及其它可能影响客观和公正的决策的情形。
The aforem entioned circumstances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s includes but not limited to the Business Partners and their shareholders, actual controllers,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s, relevant employees and their relatives and special stakeholders, have the following relations or circumstances with the Company and its shareholders,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s, relevant employees and their relatives and special stakeholders: a. direct or indirect investment; b. actual control and operation; c. interests allocation and transfer; d. the aforem entioned individuals have relatives relations or any other circumstanc es that may impact objective and fair decisions.
对于未来可能存在或发生利益冲突的任何情形,合作伙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立即书面通知睿力集成。
With respect to any circumstances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s that exist or occur in the future, Innotron should be notified in writing immediately when such circumstance is known or should have known.
若合作伙伴与睿力集成某客户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员工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和公正的决策的关系或情形,则在本公司涉及该客户的合作业务中,合作伙伴应予以回避。
If Business Partners have the relations or any 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may impact objective and fair decisions with one of the Company’s client and its shareholders, actual controllers,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s, relevant employees and their relatives and special stakeholders, Business Partners shall avoid from the Company’s cooperation or business with relation to such client.
2.3 知识产权保护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合作伙伴不得采用非法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不恰当的方式从客户、竞争对手或者其他方收集或接收他们自有的或第三方的保密信息等。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not obtain or access the trade secrets or other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others by such means as illegal or contradictory to business ethic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ollecting or receiving from clients, competitors or other parties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wned by such parties or third parties in an inappropriate manner.
合作伙伴应当尊重并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并保护本公司的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本公司日常经营中有关业务的一切信息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未经允许,合作伙伴不得转发、分享或对外披露在与本公司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当目的使用或利用已掌握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respect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Xxxxxxxx’x trade secrets and vari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 inform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business during the routine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are important assets of the Company, without permit,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neither transmit, share or disclose outwards any trade secrets or other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btained during their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pany, nor use or exploit any obtained trade secrets or other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for unjustified purposes.
2.4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Anti-Trust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合作伙伴不得独自或伙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垄断市场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或共谋分割市场、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限制获取或开发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投标,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not engage in any monopolistic conducts or unfair competition alone or in collusion with other Business Partners. The prohibited conducts are behaviors which damage competitive order,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market segmentation by agreement or collusion, fixing or fixing resale prices, restricting production or sales, restricting access to or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y, boycotting transactions, bid-rigging, bundling,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2.5 贸易合规 Trade Compliance
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与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管制与海关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法规。
Business Partner shall strictly comply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xport
control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ncluding thos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with which the company does business.
合作伙伴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将从睿力集成获取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用于下列用途:
(1) 出口或出售至受限于联合国、中国、欧盟、美国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禁运限制的地点;
(2) 用于设计、销售或直接、间接出售于任何军事用途的终端产品或睿力集成取得的出口许可证禁止、限制的用途和用户。
The partner undertakes not to use the products, technologies or services obtained from Innotro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1) Export or sell to locations subject to embargoes by the United Nations, China,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2) End products for the design, sale or direct or indirect sale of any military purpose ,end
uses or end users which are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by original export permit issued to Innotron.
2.6 营销宣传及广告媒体 Marketing Promotion and Media
合作伙伴在进行营销宣传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或做出引人误导的表述。如非法律强制要求,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对媒体擅自披露与本公司合作的情况及具体业务数据、项目规模等信息。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ing and promotion,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not conduct false propaganda, exaggerate product functions, or make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s. Unless there are mandatory statutory requirements, Business Partners, without consent from the Company, should not disclose to the media any information about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pany, the specific business data, the project scale and the like.
合作伙伴在对外的商务行为中,不得向任何人作错误说明或不实xx。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not make any wrong explanations or misrepresentations during
their external business activities.
2.7 个人信息保护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始终遵循如下原则: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rigidly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provisions in connection with network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nd always observe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遵从当地法律法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2)收集和使用最少量的必要个人信息来实现合法的业务目的,并只在必要的情况下保留、存储这些信息;(3)只与有合法需求并将妥善保护信息的个人共享个人信息;(4)按照个人信息主体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和销毁个人信息。
(1) collecting and u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subject to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2) collecting and using the minimum necessary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fulfil legal business purposes, and retaining and storing such information only if necessary; (3) shar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only with such subjects as having legal demands and protecting well such information; and (4) handling and deleting personal inform xxxxx as required by the subject of such information und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2.8 公平就业Fair Employment
合作伙伴应支持和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承认有关工作者权利的基本要求。禁止雇佣童工。合作伙伴有责任为自己的员工营造健康、有尊严、公平的工作环境,同时确保员工不会因肤色、种族、性别、宗教、政治派别等因素而受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support and respect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s and recogniz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workers’ rights. Child labor is strictly prohibited.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create a healthy, dignified and fair working environment for their own employees, and ensure that the employees may not be discriminated or unequally treated due to their colors, nations, genders, religious beliefs, political tendencies or other factors.
2.9 政府客户 Government Clients
合作伙伴应当注意,在与政府、公共机构或国有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秉持更为审慎的原则,需要遵从所适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法律。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adhere to more prudent principles and comply with applicable laws related to governmental purchasing and tendering, when carrying out transactions with governments, public organizations 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3.相互协作 Mutual Collaboration
3.1 材料提供 Provision of Materials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果材料中涉及第三方的保密信息,合作伙伴保证已经获得第三方合法授权。合作伙伴同时必须保证,其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设计图纸、订单、报价、结算数据、付款申请、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等,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Business Partners must guarantee that all the materials provided for the Company are true, legal and valid. If such materials contain or relate to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third parties,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warrant that they have been legally authorized by such third parties. Business Partners must also guarantee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offered thereby to the Compan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duct specifications, technical parameters, design drawings, orders, offers, settlement data, payment requests, changes of important matters in company and the like,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3.2 禁止虚构业务或费用 No Fake Business or Watered Fees
合作伙伴不得通过虚假业务、阴阳合同以及提供虚假票据、签收单、虚假验收单等方式协助本公司员工套取费用、确认虚假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故意延迟确认收入等。禁止合作伙伴通过任何形式伪造本公司印章、材料和公文函件。
Business Partners should not assist the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 in extraction of fees, confirmation of made-up earnings, confirm ation of earnings in advance, intentional delay in confirmation of earnings by made-up business, "yin yang contract" (dual contracts), and provision of false notes, receipt form or acceptance certificate. Business Partners must not fabricate the seals, materials, official documents and letters of the Company by any means.
3.3 禁止商业欺诈及偷工减料 No Fraud and Cutting Corners
禁止合作伙伴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欺骗、损害公司利益。
It is prohibited for business partners to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mislead, cheat and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by fabricating and concealing facts, releasing false information, signing false contracts and exaggerating propaganda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 transactions, investment and services.
禁止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以次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