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350902]jccgzx[CS]2024004
合同编号:[350902]jccgzx[CS]2024004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 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 xxxxxxxxxx0xxxx0xx联系人: 林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 xxxx00x平安大厦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
根据项目编号为[350902]jccgzx[CS]2024004 的 蕉城区公务出行意外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二、合同标的
总金额(元):¥ 404,800.00
品目编码 | C18040199 | 品目名称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采购标的 | 公务出行意外险 | 服务时间(单位)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具体服务期限从2024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 6日 |
服务范围 | 以2024年5月1日蕉城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承保期间新招录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视同参保)同样享受该保险保障为参保对象,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 ||
服务要求 | 根据招标文件各项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项增值服务、赔付承诺、隔离津贴承诺、服务能力、理赔时效、绿色服务通道、理赔联系方式、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方案、服务团队、理赔信息及其他服务要求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 | ||
服务标准 | 以2024年5月1日蕉城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约8800人(实际的投保人数以签订合同为准)为基数,按照每人保险费固定46元/年的标准,采用总人数打包无记名单操作方式招标投保,保险费标准不予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万肆仟捌佰元整 ( ¥404,800.00 )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
3.1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肆拾xx)。
☐ 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 其他方式。
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
本次采购项目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本项目服务年限2年,每年预算为40.48万元,合同一年一签
;
以2024年5月1日蕉城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约8800人为基数,按照每人保险费固定46元/年的标准,采用总人数打包无记名单操作方式招标投保,保险费标准不予调整。
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
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
4.1项目名称: 蕉城区公务出行意外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4.2服务范围:以2024年5月1日蕉城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承保期间新招录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视同参保)同样享受该保险保障为参保对象,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4.3服务地点:宁德市蕉城区
4.4服务完成时间:2024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
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无
5.2服务内容:
(一)服务概况
1、本项目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本项目服务年限2年,每年预算为40.48万元,合同一年一签。
2、数量:以2024年5月1日蕉城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约8800人为基数,按照每人保险费固定46元/年的标准,采用总人数打包无记名单操作方式招标投保。
3、参保对象:蕉城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下同)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承保期间我区新招录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视同参保,同样享受该保险保障)。
(二)相关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如下
保险项目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A项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 | 驾驶或搭乘指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 56万元 |
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30万元 |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36万元 | |||
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 | 21万元 | |||
B项 |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 身故保险 |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的,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21万元 |
伤残保险 |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21万元 | ||
C1项 | 特殊公务意外伤害保险 | 森林防火意外身故保险 | 森林防火过程中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的 | 15万元 |
防汛抗台意外伤害保险 | 防汛抗台过程中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的 | 15万元 | ||
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 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的 | 15万元 | ||
中毒保险 | 因中毒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的 | 15万元 | ||
C2项 | 特殊公务意外伤 害保险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执法人员意外身故或伤残的 | 18万元 |
D项 | 执法人员家属意 外伤害保险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执法人员家属因执法人员职务行为而遭受他人故意 侵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 | 3万元 |
E项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对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的90%给付意 外医疗保险金。 | 2万元 |
F项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因意外伤害住院,按每日100元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补助,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 限,一年最高为180日 | 100元/天 |
G项 | 疾病身故责任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等待期 为0天 | 3万元 |
H项 | 传染病保险责任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因传染病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等待 期为0天 | 6万元 |
传染病津贴 | 因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期间,公职人员因应急工作感染传染病被隔离的,隔离期间给予每人每日100元的 隔离津贴(一年最高30天) | 100元/天 |
(三)保险责任
A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供应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①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➁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供应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供应商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供应商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③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供应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供应商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合同终
止。
B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供应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供应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供应商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供应商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供应商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③供应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C1、C2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供应商依下列约定承担特殊公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因森林防火、防汛抗台、自然灾害、中毒、执法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供应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➁被保险人因森林防火、防汛抗台、自然灾害、中毒、执法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供应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供应商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供应商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供应商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③供应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D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几名直系亲属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供应商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分别给付保险金。
E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供应商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本90%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供应商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供应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F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乙方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G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供应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等待期为0天
)。
以上A、B、C三项保险责任不叠加且按就高原则给付。
(四)理赔服务
1、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索赔材料齐全(索赔材料成交供应商需一次性书面告知)、无需调查的案件,成交供应商应在理赔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相应的款项支付到位。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审核理赔材料,一般赔案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疑难赔案在20个工作日内赔付;如需补充材料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五)免责事由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自投保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七)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服务期限从2024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注:参保对象在2024年5月26日至确定供应商期间出险
,xxxx赔付责任)。签订时间由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八)提供的其他材料
理赔服务承诺:提供项目理赔服务方案,明确调查时效、理赔时效等理赔服务内容。保险人应履行以下基本服务承诺:
8、保险人服务组织机构
8.1.成立保险服务领导小组
保险人应成立保险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包括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事宜。小组组长应由保险人相关领导担任,组员由项目总协调人、客户经理组成;各县市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8.2.客户经理的职责
客户经理获得充分授权,全权负责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提供全省范围内的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总体协调工作。若应被保险人的要求,配合或协调有关保险事务,包括牵涉保险人其他部门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必须及时全程配合并协调解决相关事务。
8.3.服务成员的变动
保险服务领导小组明示主要服务成员,该成员如调动离岗,须7日内告知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经纪人有关接替人员联系方式。
9、上门服务
保险人服务人员提供每月10日前到被保险人分支机构上门收取案卷及送达赔款服务。
10、报送理赔统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经纪人提供承保之日起至上月末各险种理赔统计报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险的被保险人、出险时间、出险原因、索赔金额、赔付金额、支付赔款时间、未结案原因说明等。
11、理赔时效
保险人在事实清楚、材料齐备的前提下,按下列时限进行赔付:
(1)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赔案,3个工作日予以赔(给)付;
(2)赔偿金额在1000-20000元之间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予以赔(给)付;
(3)赔偿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给)付。
12、预付保险金
对于较大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当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并且被保险人本人提出预付申请时,保险人将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进行预付。
13、培训指导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不定期相关保险知识培训,如理赔程序,安全自我防范、遇险自救及急救等,所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4、投诉回复机制
设立被保险人理赔投诉电话,建立被保险人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案件及时登记备案。对电话投诉,及时了解情况,做出详尽解释;对上门投诉,及时帮助被保险人解决问题,尽快给被保险人做出答复;对书面投诉,认真落实,尽快处理,24小时内予以电话确
认,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15、建立赔付档案
保险人应为本保险项目建立有关赔付资料档案。投保人及其经纪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有关本项目的赔付资料。
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1)服务技术保障:
乙方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具备医生或护士资质且从事保险业务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1名;具备法律专业且从事保险业务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2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人,金融与保险专业1人,社会工作及管理专业1人
(2)服务人员组成:
乙方按照本次项目的经营组织设置,对工作人员进行安排,成立“专项服务工作组”,由项目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条线选派骨干力量成立客户服务小组、专门服务小组,在项目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公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调、沟通和解决专项业务情况,其中主要人员信息如下:
岗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主要职责 | 专业范围 |
组长 | xx | 产品经理 | 13859655255 | 总协调 | 医学执业资质 |
副组长 | xxx | xx主管 | 13609501326 | 理赔协调 | 公共事业管理 |
组员 | xxx | 客户经理 | 13706938989 | 承保服务 | 法学专业 |
组员 | xxx | xx经理 | 13405919468 | 客户服务 | 金融与保险专业 |
组员 | xx | 诉讼岗 | 18760367806 | 人伤理赔 | 法学专业 |
组员 | xxx | 客户经理 | 15860671291 | 客户及理赔服务 | 社会工作及管理 |
(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无
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5.4.3其他要求:无
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
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合同规定履行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委派林女士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05932290331,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
7.3甲方应于2024年05月31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7.6其他无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委派xxx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13599838972,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
方
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法等要求开展保险相关服务;
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6服务工作结束后,xx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
权益”的有关要求。
8.8其他无
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日 | ||||
历日内支付当年的保费, | ||||
1 | 404,800.00 | 2024-05-3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0%;实际收款方为属地 服务公司:中国平安财产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 | ||||
心支公司。 |
十、履约保证金无
十一、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具体期限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合同一年一签。十二、保密条款
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2.2其他无
十三、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情形无
13.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4)其他违约情形无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
无
十七、其他约定
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1份;副本0份,/
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
17.6其他
1、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和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合同等与本合同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2、乙方属地服务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保单出单时开具的保单、发票均由属地公司开具。收款账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账号: 35001682433052503528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市分行营业部
十八、合同附件无
甲方(采购人): 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邓传才
纳税人识别号:11352201004022418D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德蕉城支行账号:1407002629022261474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刘浩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000854405757B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账号:13110101040007489
签订地点:宁德市蕉城区
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