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條 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6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失卻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債務)所生之賠償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於可歸因於下列事項、以其為基礎、以其為 原因或與其相關聯,而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之相關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公司事實上或被主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失卻清償能力;或 二、於債務之給付期限屆滿時,不能清償其一部或全部之債務。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7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於被保險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所遭受之下列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主張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或以之為基礎,或可歸因於,或以任何方式與之有關之 賠償請求:
1. 被主張係直接或間接,全部或一部,導致下列情況之不當行為:(a)被保險公司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b)被保險公司或他人依破產法或其他法令提出被保險公司之破產聲請、或(c)被保 險公司基於債權人之權益將其資產轉讓者;或
2. 全部或一部因董事或重要職員之不當行為而導致被保險公司遭受財務損失者,但以賠償請求係在下列情況發生之後提出者為限:(a)被保險公司已無力償付債務、(b)被保險公司已提出 破產聲請、(c)有他人提出被保險公司之破產聲請、或(d)被保險公司已基於債權人之權益將 其資產轉讓者;或 (二)由被保險公司或任一被保險人之債權人提出或以其名義提出之賠償請求,或任何實際上或 被主張因收付帳款所致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相關於信用擴張或購買債務工
具之錯誤xx 為主張之賠償請求,以被保險公司或任一被保險人之破產或無法償付債務而全部或一部造成債 務價值下降為主張之賠償請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所有有價證券之發行皆須通知)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1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所有有價證券之發行皆須通知)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 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第 2 款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就其有價證券於美國或加拿大以外之任何地區為任何發行 時,不論其有價證券是否曾被以任何方式交易,公開發行或私募發行;或決定就其有價證券於 美國或加拿大發行;或決定於美國或加拿大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就其有價證券為重新上 市或變更上市狀態,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提供本公司該公開說明書或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 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在此等有價證券出售要約公開前,本公 司得依要保公司之請求評估所增加之危險,及告知所有必要之保險單修改內容與附加保險費。 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要約出售有價證券之資訊, 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初次發行, 非美加地區且有 發行股本限制)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0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 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初次發行, 非美加地區且有發行股本 限制)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第五條一般事項第二項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之約定應予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之:
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 下列情事將影響本公司所承擔之危險,故本公司得為下述修改:
1. 於保險期間內若有交易發生,則主保險單承保範圍變更為僅包含該交易生效日前之不當行 為。
2. (1)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任何地區就其有價證券為初次發行時,無論為公開
或私募,且於主保險單生效時被保險公司並無有價證券於任何地區交易者,則於此訊息公開 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 機關
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 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 提 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2) 於主保險單生效時,被保險公司之有價證券已於美國/加拿大以外之地區交易,且於保險期 間內,被保險公司決定於美國/加拿大以外之任何地區就其有價證券為初次發行時,無論為公 開或私募,且於發行日時,該次發行股本超過美金 25,000,000 元者,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 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 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容,及/ 或 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予本 公
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3)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任何已有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交易之地區,就其有價
證券為再次發行,且於發行日時,該次發行股本超過美金 25,000,000 元者,則於此訊息公開 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 機關
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 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 提 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4)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美國/加拿大之地區發行有價證券,無論為公開或私 募,無論被保險公司之有價證券是否於世界上任何地區交易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 儘速 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
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 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予本公司之有 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初次發行, 非美加地區且有 發行股數比例限制)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8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初次發行, 非美加地區且有發行股數比例限制)附加條 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第五條一般事項第二項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之約定 應予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之:
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 下列情事將影響本公司所承擔之危險,故本公司得為下述修改:
1. 於保險期間內若有交易發生,則主保險單承保範圍變更為僅包含該交易生效日前之不當行 為。
2.
(1)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任何地區就其有價證券為初次發行時,無論為公開或 私募,且於主保險單生效時被保險公司並無有價證券於任何地區交易者,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 予本公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2) 於主保險單生效時,被保險公司之有價證券已於美國/加拿大以外之地區交易,且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公司決定於美國/加拿大以外之任何地區就其有價證券為初次發行時,無論為公 開或私募,且於發行日時,該次發行股本超過其已發行在外股本之百分之二十五者,則於此訊 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 向
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 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 求,就提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3)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任何已有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交易之地區,就其有價 證券為再次發行,且於發行日時,該次發行股本超過已發行在外股本之百分之五十者,則於此 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 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 保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 請 求,就提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
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美加地區)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2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美加地區)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 險單第五條一般事項第二項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之約定應予以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之: 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 下列情事將影響本公司所承擔之危險,故本公司得為下述修改: 1.於保險期間內若有交易發 生,則主保險單承保範圍變更為僅包含該交易生效日前之不當行 為。 2.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 險公司決定於美國/加拿大之地區發行有價證券,無論為公開或私募, 無論被保險公司之有價證 券是否於世界上任何地區交易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 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俾本 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 此 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 發 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金融業專業責任除外不保(但因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為訴 因所衍生的賠償請求則為承保範圍,投資銀行活動除外)附加 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25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 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金融業專業責任除外不保(但因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為訴因所衍生的賠償請求則為承 保範圍,投資銀行活動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 定之事項外,對於被保險人遭受之賠償請求所致損失,係以被保險人收取費用後為他人提供專 業服務,或與該服務有關之過失、錯誤或遺漏之行為而產生、或以之為主張、以之為原因或以 之為基礎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此處所指之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領域: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顧問、投資顧 問、投資銀行家、投資經理人、結算機構或交割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動產仲介商以及由被 保險公司的信託部門所提供之服務或是作為自然人、合夥、公司或政府機構之受託人、被信託 者或其他代理人;或是任何與上列功能相似的服務;或是任何其他專業服務。 但對於被保險人 之賠償請求,若係以對專業行為提供或未提供的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為理 由,所衍生的或 公司股東主張受到損失而提出者,則不適用前項除外不保之約定。 前項規定於對被保險人之賠 償請求中,全部或一部係主張任何投資銀行活動,因
其所產生、以 其為基礎或以其為原因者, 不適用之;包含但不限於依規定所為之資訊公開行為。
「投資銀行 活動」包含但不限於承銷 (underwriting)、聯合承銷(syndicating)或推介(promotion)有價證券或合夥 權益,而與下列事項 相關者:任何實際上或被主張或被聲稱之合併、收購、撤資、公開收購、 徵求委託書、融資收 購、私有化交易(going private transaction)、自願或非自願的重整、資本結構 重組、再資本化
或轉增資(recapitalization)、資產分割、證券之初次發行或再次發行(無論為公開 或私募)、解散或出售該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或股票、集資、融資或提供資金予其他事 業或團體、以自己名義透過經紀商或自營商取得或出售證券、任何被保險人以證券專家或造市 者(market maker)(包含市場製造不能(fail to make a market)之情形)身分所為之行為,或任何依 規 定所為之資訊公開行為。投資銀行活動亦包含就前述事項之建議或書面意見之提供。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專業責任除外不保
(但因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所致的賠償請求,則為承保範圍)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4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專業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 項外,對於董事或重要職員遭受之賠償請求所致損失,係因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後 向他人提供或未提供專業服務,或有過失、遺漏或其他行為而產生、或以之為主張、以之為原 因或以之為基礎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被保險公司僱傭行為責任保險(單獨被告)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9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107.08.1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產字第 1070415733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人於投保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並依約 定繳交附加保險費後,加保被保險公司僱傭行為責任保險(單獨被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 加條款),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不當行為而初次遭受僱傭行為賠償請求所致之損 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適用本附加條款約定時,主保險單之除外不保事故應增訂下列事項: 一、於僱傭行為責任之連
續日當日或之前,對被保險人提起之書面請求、訴訟或其他繫屬中之 訴訟、命令、法令或判 決,以其為原因或為基礎者。賠償請求之主張與前述之事實、情事或情 況相同或本質上相同者,亦 同。 二、由被保險人在明示僱傭契約或協議下之責任所產生,以之 為原因或為基礎者。但即使 無該 項契約或協議存在,被保險人仍應由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賠償請求之主張,係基於對 被保險公司提起之刑事、行政或其他懲戒性程序所產生,以之為原 因或為基礎者。但向勞資爭 議調解委員會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之賠償請求, 不在此限。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 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不論係保險人或要保人不為續保者)附
加 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1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不論係保險人或要保人不為續保者)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故主保險單第四條第三項發現期間之約定應予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 之:三、發現期間 如本公司於主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前,拒絕就主保險單為續保,或要保公司拒絕
續保,要保公
司於符合下列條件時,有權自主保險單終止日起購買為期十二個月之發現期間:
1. 要保公司未購買或無法獲得其他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或類似責任保險之保障;且
2. 要保公司依約交付相當於整年度總保費百分之七十五之附加保險費。 無論係本公司或要保公司未同意續保,被保險人均免費享有為期六十天之發現期間。但若要保 公司選擇繳交附加保險費購買為期十二個月之發現期間,則上述六十天之發現期間應計入該十 二個月發現期間之一部分。 為購買發現期間,要保公司應於主保險單終止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要求購買,並於主保險單終 止日起六十天內繳交附加保險費。因已購買之發現期間不得撤銷,故要保公司所繳交之附加保 險費亦不予以退還。 若有交易發生,則要保公司不得購買上述之發現期間。但要保公司有權於保險期間屆滿日起六 十天內,要求本公司提供最長達七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之附加保險費之報價,本公司並應提出合 理條款及附加保險費之要約。 因未依約繳交保險費而撤銷主保險單 者,無法享有任何發現期間。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保險人不為續保者)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2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保險人不為續保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故主保險單第 四條第三項發現期間之約定應予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之:
三、發現期間 x本公司於主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前,拒絕就主保險單為續保,或要保公司拒絕
續保,則要保 公司於符合下列條件時,有權自主保險單終止日起購買為期十二個月之發現期 間:
1. 要保公司未購買或無法獲得其他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或類似責任保險之保障;且
2. 要保公司依約交付相當於整年度總保費百分之百之附加保險費。 若係本公司未同意續保,被保險人將免費享有為期六十天之發現期間。但若要保公司選擇繳交 附加保險費購買為期十二個月之發現期間,則上述六十天之發現期間應計入該十二個月發現期 間之一部分。 為購買發現期間,要保公司應於主保險單終止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要求購買,並於主保險單終 止日起六十天內繳交附加保險費。因已購買之發現期間不得撤銷,故要保公司所繳交之附加保 險費亦不予以退還。 若有交易發生,則要保公司不得購買上述之發現期間。但要保公司有權於 保險期間屆滿日起六 十天內,要求本公司提供最長達七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之附加保險費之報 價,本公司並應提出合 理條款及附加保險費之要約。 因未依約繳交保險費而撤銷主保險單者, 無法享有任何發現期間。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專業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3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專業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 項外,對於董事或重要職員遭受之賠償請求所致損失,係因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後 向他人提供或未提供專業服務,或有過失、遺漏或其他行為而產生、或以之為主張、以之為原 因或以之為基礎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全球保障)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5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全球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 四條「擴大承保事故」應增訂下列約定:
六、調查之到場費用 被保險公司之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因下列原因而受命須於任何調查中到場時,其因 此所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及支出(但不包括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工資、薪 資或其他形式之報酬),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本公司負給付之責,但以該董事、重要職 員或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收受到場之通知者為限:
(i) 由於被保險公司之相關事務而受命到場,或
(ii) 因其等為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職位,而受命到場。 若有任何對被保險公司所處產業發生影響之事件(而非主要僅影響被保險公司本身),就該事 件而為之調查所生之費用、成本及支出,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列。 如被保險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相信,因前述調查結果,有導致賠償請求之合理預期 的危險情事存在時,則應依本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五項之約定,將下列資料通知本公司:
(i) 該等危險情事之內容;
(ii) 預期將演變為賠償請求之理由;
(iii) 與該程序有關之其他資料;及
(iv) 該調查程序發生之日期及相關之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全球保障-無自負額之適用)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6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全球保障-無自負額之適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 主保險單條款第四條「擴大承保事故」應增訂下列約定: 六、調查之到場費用 被保險公司之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因下列原因而受命須於任何 調查中到場時,其因 此所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及支出(但不包括任何董事、重要職員 或受僱人之工資、薪 資或其他形式之報酬),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本公司負給付之責, 但以該董事、重要職 員或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收受到場之通知者為限:
(i) 由於被保險公司之相關事務而受命到場,或
(ii) 因其等為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職位,而受命到場。 若有任何對被保險公司所處產業發生影響之事件(而非主要僅影響被保險公司本身),就該事 件而為之調查所生之費用、成本及支出,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列。 如被保險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相信,因前述調查結果,有導致賠償請求之合理預期 的情事存在時,則應依主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五項之約定,將下列資料通知本公司:
(i) 該等危險情事之內容;
(ii) 預期將演變為賠償請求之理由; (iii) 與該程序有關之其他資料;及 (iv) 該程序發生之日期及相關之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美、加地區除外)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7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美、加地區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 條款第四條「擴大承保事故」應增訂下列約定:
六、調查之到場費用 被保險公司之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因下列原因而受命須於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 所為之調查、審問、訊問或其他相似之程序中到場時,其因此所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 及支出(但不包括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工資、薪資或其他形式之報酬),經本公司事 前書面同意者,本公司負給付之責。但以該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收受到場之 通知者為限:
(i) 由於被保險公司之相關事務而受命到場,或
(ii) 因其等為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職位,而受命到場(但不符合本保單條款 第二條第二項第 4 款之定義)。 若有任何對要保公司所處產業發生影響之事件(而非主要僅影響要保公司本身),司法機關或行 政機關就該事件而為之調查、審問、訊問或其他相似程序所生之 費用、成本及支出,不在本附 加條款承保範圍之列。 如被保險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認為,因前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所為之調查、檢 查、詢問或其他相似程序之結果,有導致賠償請求之合理預期的危險情事存在時,則應依本保 單條款第五條第五項之約定,將下列資料通知本公司:
(i) 該危險情事之內容;
(ii) 預期將演變為賠償請求之理由;
(iii) 與該程序有關之其他資料;及
(iv) 該調查程序發生之日期及相關之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被保險公司僱傭行為責任保險 (單獨被告- 無責任無自負額)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0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107.08.1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產字第 1070415733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人於投保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並依約 定繳交附加保險費後,加保被保險公司僱傭行為責任保險(單獨被告- 無責任無自負額)附加條 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不當行為而初次遭受僱傭行為 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適用本附加條款約定時,主保險單之除外不保事故應增訂下列事項: 一、於僱傭行為責任之連續日當日或之前,由任何對被保險人提起之書面請求、訴訟或其他繫屬 中之訴訟、命令、法令或判決而產生、以之為主張、為原因或為基礎之賠償請求,或主張相同或 基本上相同之事實、情事或情況者。 二、由被保險人在明示僱傭契約或協議下被主張或事實上責任而產生、以之為主張、為原因或為 基礎之賠償請求。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者不在此限。 三、因對被保險公司提起之刑事、行政或其他懲戒性程序而產生、以之為主 張、為原因或為基礎 之賠償請求。但向勞資爭議調處委員會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 仲裁 之賠償請求不在此 限。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 變更「被保險人」定義(擴大承保所有列為共同被告之受僱人)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11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變更被保險人定義(擴大承保所有列為共同被告之受僱人)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十、
「被保險人」:指任何過去、現在或未來成為被保險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或是 針對被保險公司受僱人利益成立之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基金之受託人。 主保險單將自動承保 於在主保險單生效日後成為董事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但於下述情形中, 被保險人尚包含被保 險公司過去、現在及未來之受僱人:(1)賠償請求所主張之不當行為,係 該受僱人於執行管理或 監督職務時所為者;或(2) 與董事或重要職員於同一賠償請求之訴訟中 持續被列為共同被告之 期間。 關於僱傭行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包含所有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及未來之受僱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 變更「被保險人」定義(擴大承保所有列為共同被告之受僱人 及法人董、監事)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12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變更被保險人定義(擴大承保所有列為共同被告之受僱人及法人董、監事)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十、「被保險人」:指任何過去、現在或未來成為被保險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或是 針對被保險公司受僱人利益成立之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基金之受託人。 主保險單將自動承保於在主保險單生效日後成為董事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但於下述情形中, 被保險人尚
包含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及未來之受僱人:(1)賠償請求所主張之不當行為,係 該受僱人於執行管理或監督職務時所為者;或(2) 與董事或重要職員於同一賠償請求之訴訟中 持續被列為共
同被告之期間。 關於僱傭行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包含所有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及未來之受僱人。 於主保險單下,被保險公司之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於過去、現在或未來當選為被保險公司之 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者,亦為主保險單所指之被保險人。受前述法人股 東指定或指派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自然人,亦同。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變更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相互間提出之賠償請求之修正)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13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變更除外不保事項(被保險人相互間提出之賠償請求之修正)附加條款(以下簡稱
x附加 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三條第四項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四、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下列賠償請求仍予以承保: 1.被保險人所提出之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2.被保險人要求分擔責任或補償之賠償請求,但以此賠償請求係由主保險單所承保之另一賠 償請求直接產生者為限。 3.代理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股東權益訴訟,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 司並未要求、協助或參 與者為限。 4.清算人、破產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間接代理被保險
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被 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並未要求、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5.被保險
人或被保險公司之受僱人,以其係針對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受僱人之利益 成立之年 金、退休金、福利金基金成員或受益人身分,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6.被保險公司之前董事、重 要職 員或受僱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7.被保險公司之監察人代表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但法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十二個月發現期間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0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十二個月發現期間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第四條第三項發現期間 之約定應予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之:
三、發現期間 如本公司於主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前,拒絕就主保險單為續保,則要保公司於符合下列條件 時,有權自主保險單終止日起購買為期十二個月之發現期間:
1. 要保公司未購買或無法獲得其他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或類似責任保險之保障;且
2. 要保公司依約交付相當於整年度總保費百分之七十五之附加保險費。 若係本公司未同意續 保,被保險人免費享有為期六十天之發現期間。但若要保公司選擇繳交附
加保險費購買為期十二個月之發現期間,則上述六十天之發現期間應計入該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之一部分。 為購買發現期間,要保公司應於主保險單終止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要求購買,並於主保險單終 止日起六十天內繳交附加保險費。因已購買之發現期間不得撤銷,故要保公司所繳交之附加保 險費亦不予以退還。 若有交易發生,則要保公司不得購買上述之發現期間。但要保公司有權於保險期間屆滿日起六 十天內,要求本公司提供最長達七十二個月發現期間之附加保險費之報價,本公司並應提出合 理條款及附加保險費之要約。 因未依約繳交保險費而撤銷主保險單者,無法享有任何發現期間。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已知悉情事所致賠償請求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3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已知悉情事所致賠償請求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 單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單生效前已知悉的或可合理預期將導致賠償請求的 任何不當行為所產生、以之為基礎、或可歸因之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任。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抵觸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 用主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主要股東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4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主要股東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 項外,對於被保險人所提起之賠償請求有關損失,係由持有或控制(無論係受益、直接或間 接)被保險公司百分之二十或以上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出 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代表或代位前述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賠償請求者,亦同。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北美地區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5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玆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北美地區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
定之事 項外,對被保險人提出之賠償請求所致損失,與下列情形相關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任:
(一)該賠償請求之訴訟或法律行動,係提出於美國或加拿大境內之法院;或 (二)該賠償請 求肇因於被保險公司於美國或加拿大所為之行為。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台灣抗辯律師團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5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隨本附加條款附上抗辯律師團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抗辯律師事務所﹚名單乙份,並作為本 附加條款約定之一部份。本名單係供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選擇法律顧問為其抗辯所受有價證 券賠償請求之用。抗辯律師事務所之責任係抗辯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所受之有價證券賠償請 求。 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應選擇位於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管轄權範圍之抗辯律師事務所。 抗辯律師團名單內無任何事務所位於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管轄權範圍內時,被保險董事 及重要職員應選擇該名單內地理上最接近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或被保險公司總公司之律 師事務所。若有前述情況發生時,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亦得於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之情況 下,選擇非屬抗辯律師團名單上,但於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管轄權範圍內之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地方律師事務所﹚協助抗辯律師事務所處理該有價證券賠償請求,抗辯律師事務所應作為抗辯該有價證券賠償請求之領導事務所。本公司不得無故拖延對於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選擇地方律師事務所之同意。 經本公司事前書面明示同意後,被保險董事或重要職員得選擇與其他被保險被告不同之抗辯律 師事務所,但以該項選擇係因考慮利益衝突或有正當理由者為限。本公司得隨時變更抗辯律師 團名單。但已附於本附加條款上之抗辯律師團名單,在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公司同意,不得 變更之。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初次發行且非美加地區)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79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之危險變更(非初次發行且非美加地區)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故主保險單第五條一般事項第二項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之約定應予以刪除,並由下列 約定代之:
保險期間內之危險變更 下列情事將影響本公司所承擔之危險,故本公司得為下述修改:
1. 於保險期間內若有交易發生,則主保險單承保範圍變更為僅包含該交易生效日前之不當行 為。
2.
(1)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任何地區就其有價證券為初次發行時,無論為公開或 私募,且於主保險單生效時被保險公司並無有價證券於任何地區交易者,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 予本公司之有關擬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2) 於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公司決定於美國/加拿大地區發行其有價證券時,無論為公開或私募,無論被保險公司之有價證券是否於任何地區交易,則於此訊息公開時,被保險公司應儘速提供本公司公開說明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或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資料,俾本公司得以評估被保險人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並有權修改主保險單內容,及/或得收取反映 此危險增加之附加保險費。於此情況,本公司應依要保公司之請求,就提供予本公司之有關擬 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與要保公司簽立保密協議書。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 企業勒索損失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2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企業勒索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於被保險人因於保險期間內遭受勒索 所生之勒索損失,且被保險人已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 約定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下應負之給付責任為保單首頁第三項所載責任限額之一 部份,而非額外提供之獨立限額。
擴大承保事項 :
1. 抗辯費用、判決及和解 直接且單獨因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勒索,而由被保人員、其遺產、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代
表前述之人而對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因該賠償請求而產生的抗辯費用、判決或和解金額,本公司負保險給付責任;但以該賠償請求係於遭綁架之被保人員被釋放或死亡後十二個月內,或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之最後一次可信的勒索威脅後十二個月內提出之賠償請求為限,且最晚不得逾該勒索發生後六十個月。做為本公司於本擴大承保事項下給付保險金之先決條件,被保險公司須:
(i)於任何賠償請求發生後,立即通知本公司;且 (ii)不得對任何賠償請求為賠償責任之承認;且
(iii)於任何賠償請求之防禦抗辯上,充分與本公司合作。 本公司對於任何賠償請求或訴訟,有
權為調查、協商或和解,或為防禦抗辯之接管,被保險人 對於前述事項仍應充分與本公司合 作。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共用責任限額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3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共用責任限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單之所有承保範圍 內,對全部被保險人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全部損失,應負給付責任之全部累積責任限額為。 雙方並同意,本附加條款不應解釋為保單首頁所載之責任限額之增加。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 共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4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因加保共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二條定義第十一項有關「本 公司」之定義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十一、「本公司」:指基於主
保險單條款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的損失,依 其承保比例各負賠償責任之下列公 司。就每一損失或損害,各公司以下列所載承 保比例為限,負其責任。 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 保單號碼:2320000393 -000000
承保比例:55%
保險費:USD201, 850(US$1: NT$ 32.88)
≒NT$6,636,828
簽名: xxxx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保單號碼:2320000393 -000000
承保比例:55%
保險費:USD201, 850(US$1: NT$ 32.88)
≒NT$6,636,828
簽名: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危機管理事故(保險金額外加)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21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因加保危機管理事故(保險金額外加)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於下列 約定及條件下,自生效日起應擴大承保危機管理保險﹕ 一、主保險單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應增加下列保險﹕
危機管理保險 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初次遭遇「危機管理事故」而產生之「危機管理損失」,本公司 於「危機管理基金」之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二、主保險單條款第三條除外不保事故之約定並不適用於「危機管理損失」。 三、主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三項責任限額之約定應予修訂如下﹕ 對於所有發生於保險期間內之「危機管理事故」所致「危機管理損失」,本公司所負賠償責任 合計最高以主保險單所載「危機管理基金」之金額為限。不論保險期間內「危機事故」發生之 次數,本公司就「危機管理損失」之最高責任限額仍以前述金額為限,該限額係獨立於保險首 頁第三項所載責任限額以外,不受該額度之限制。 四、「危機管理損失」不適用自負額之規 定。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自該損失之第一塊錢開 始負擔。 五、對於任何實際或預期發生之
「危機管理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不得晚於被保險公司 初次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危機管理損失」後三十天。 六、主保險單第五條第五項所約定理賠事故之通知並不當然適用於
「危機管理事故」。若被保 險公司用以提供危機管理服務之危機管理公司係經本公司同意者,則被保險公司無需於「危機 管理損失」發生前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危機管理事故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220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因加保危機管理事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於下列約定及條件下,自 生效日起應擴大承保危機管理保險﹕ 一、主保險單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應增加下列保險﹕ 危機管理保險 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初次遭遇「危機管理事故」而產生之
「危機管理損失」,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於「危機管理基金」之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二、主保險單條款第 三條除外不保事故之約定並不適用於「危機管理損失」。 三、主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三項責任 限額之約定應予修訂如下﹕ 對於所有發生於保險期間內之「危機管理事故」所致「危機管理損 失」,本公司所負賠償責任 合計最高以主保險單所載「危機管理基金」之金額為限。不論保險 期間內「危機事故」發生之 次數,本公司就「危機管理損失」之最高責任限額仍以前述金額為限,該限額並應內含於保險 首頁第三項所載責任限額。 四、「危機管理損失」不適用自負額之規定。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 約定自該損失之第一塊錢開 始負擔。五、對於任何實際或預期發生之「危機管理事故」應立即 通知本公司,並不得晚於被保險公司初次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危機管理損失」後三十天。 六、主保險單第五條第五項所約定理賠事故之通知並不當然適用於「危機管理事故」。若被保 險公司用以提供危機管理服務之危機管理公司係經本公司同意者,則被保險公司無需於「危機 管理損失」發生前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投資銀行專業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6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接受調查之到場費用(全球保障-無自負額之適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 主保險單條款第四條「擴大承保事故」應增訂下列約定: 六、調查之到場費用 被保險公司之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因下列原因而受命須於任何 調查中到場時,其因 此所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及支出(但不包括任何董事、重要職員 或受僱人之工資、薪 資或其他形式之報酬),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本公司負給付之責, 但以該董事、重要職 員或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收受到場之通知者為限:
(i) 由於被保險公司之相關事務而受命到場,或
(ii) 因其等為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職位,而受命到場。 若有任何對被保險公司所處產業發生影響之事件(而非主要僅影響被保險公司本身),就該事 件而為之調查所生之費用、成本及支出,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列。 如被保險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相信,因前述調查結果,有導致賠償請求之合理預期 的情事存在時,則應依主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五項之約定,將下列資料通知本公司:
(i) 該等危險情事之內容;
(ii) 預期將演變為賠償請求之理由; (iii) 與該程序有關之其他資料;及 (iv) 該程序發生之日期及相關之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 身體傷害/財物損失絕對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環產(96)字第 187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因加保身體傷害/財物損失絕對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 第 三條「除外不保事故」第八項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八、賠償請求之一部或全部係直接或間接以下述為基礎、可歸因於下述、因下述所生、肇因於 或以任何方式與下述相關者: 任何人之體傷、疾病、死亡或精神痛苦,或任何有形財物之毀損 滅失,包含無法使用之損失, 但關於僱傭行為之任何精神上之賠償請求不在此限。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金融業專業責任除外不保(但因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為訴因所衍生的賠償請求,則為承保範圍)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24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 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因加保金融業專業責任除外不保(但因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為訴因所衍生的賠償請求,則 為承保範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 於被保險人遭受之賠償請求所致損失,係以被保險人收取費用後為他人提供專業服務,或與該 服務有關之過失、錯誤或遺漏之行為而產生、或以之為主張、以之為原因或以之為基礎者,本 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此處所指之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領域:證券經紀商、證券自
營商、財務顧問、投資顧 問、投資銀行家、投資經理人、結算機構或交割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動產仲介商以及由被
保險公司的信託部門所提供之服務或是作為自然人、合夥、公司或政府機構之受託人、被信託者或其他代理人;或是任何與上列功能相似的服務;或是任何其他專業服務。 但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若係以對專業行為提供或未提供的管理不當或疏於業務監督為理 由,所衍生的或公司股東主張受到損失而提出者,則不適用前項除外不保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保險公司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8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保險公司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 項外,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係主張、因其所產生、以其為基礎或可歸因於下列任一
項者, 就該賠償請求所致之相關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保險單、再保險單、保證保險單或各類賠償責任之保險單之拒絕續保或終止,包含但 不限於年金、生死合險、退休金保險及風險管理自保計劃、聯合承保集團或相類似計劃(以下 合稱「保險契約」);或 二、於任何保險契約下,其保險給付期限屆滿(或雖未屆期但債權人主張期限屆滿)而有給付 不能、給付遲延或拒絕給付之事由;或 三、於任何保險契約下,或因保險契約所生義務,或於 處理理賠事宜時,未依誠信原則或公平 對待方法為之。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保險費交付保證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9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保險費交付保證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要保公司應於主保險單生效 日起 60 日內依據保單首頁第五項所載之保險費金額繳交保險費。若該保險費未於 60 內交付或匯 予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本公司得解除主保險單。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0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前行為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項 外,主保險單之承保範圍應修正為僅承保因下述期間內發生之不當行為,且因該不當行為而遭 受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發生於年 月 日後,至本保險期間屆滿前。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美國抗辯律師團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1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於投保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並依 約繳交附加保險費後,加保美國抗辯律師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雙方同意除主 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事項外,主保險單應增加本附加條款以下所列之約定﹕隨本附加條款附上抗辯律師團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抗辯律師事務所﹚名單應作為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一部份。本名單係供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選擇法律顧問為其抗辯所受有價證券賠償請求之用。抗辯律師事務所之責任係抗辯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所受之有價證券賠償請求。 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應選擇位於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管轄權範圍之抗辯律師事務所。 若抗辯律師團名單內無任何事務所係位於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管轄權範圍內時,被保險 董事及重要職員應選擇該名單內地理上最接近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或被保險公司總公司 之律師事務所。若有前述情況發生時,被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亦得於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之情 況下,選擇非屬抗辯律師團名單上,但於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發生地點管轄權範圍內之律師事務 所
﹙以下簡稱地方律師事務所﹚協助抗辯律師事務所處理該有價證券賠償請求,但抗辯律師事 務所應作為抗辯該有價證券賠償請求之主導事務所。本公司不得無故拖延對於被保險董事及重 要職員選擇地方律師事務所之同意。 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後,被保險董事或重要職員得選擇與
其他被保險被告不同之抗辯律師事 務所,但以該項選擇係因考慮利益衝突或有正當理由者為 限。本公司得隨時變更抗辯律師團名 單。但已附於本附加條款上之抗辯律師團名單,在保險期 間內 非經被保險公司同意,不得變更 之。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特別約定事項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2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特別約定事項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
款約定 之事項外,對於與下列賠償請求相關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任何因,或任何與之有關或以之為基礎,或衍生之賠償請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產品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98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加 保產品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
定之事項 外,對於被保險人因事實的或被主張的任何產品之未達預期功能或缺陷所致賠償請求有關之損 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無責任無自負額)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23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於投保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並依 約繳交附加保險費後,加保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賠償請求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不當行為而初次遭受有價證券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x除外不保事故僅適用於本附加條款所加保之承保範圍。 一、主保險單第三條除外不保事故應為下列之修正:
(一)主保險單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1 目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1. 被保險人之不當得利,但不限於為自己之利益而受領者。
(二)主保險單第三條第二項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為決定是否適用上述除外不保事
故,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不當行為不應被歸咎於任 何其他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 人。為避免疑義,僅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或未來之董事長、總 經理、執行長、營運長、財務 長、 法律顧問、或前述各該等職位相等之職位所知悉或所持有之 事實,得視為被保險公司所知
悉或所持有者。上述除外不保事故,僅於該事實業經法院裁判或 其他爭端解決確認後,或被保
險人承認相關行為屬實後,始適用之。 二、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賠償請求有關之損 失,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1. 於連續日當日或之前,由任何對被保險人提起之書面請求、訴訟或其他繫屬中之訴訟、命 令、
法令或判決而產生、以之為主張、為原因或為基礎之賠償請求,或主張相同或基本上相同 之事實、情事或情況者;
2. 所主張之不當行為係發生於連續日之前,而有任何被保險人於連續日時已知或能合理預見該
不當行為可能導致賠償請求者。主保險單中,肇因於相同或相關不當行為之所有損失,應視為
均係肇因於初次相同或相關不當行為。 三、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對於任一從屬 公司,或該從屬公司之任一被保險人,主張因其不當行為 所提起之賠償請求,而 該不當行為係 發生於上述從屬公司尚未成為要保公司之從屬公司(參照
主保險單之定義)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賠償請求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22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於投保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並依 約繳交附加保險費後,加保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賠償請求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不當行為而初次遭受有價證券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x除外不保事故僅適用於本附加條款所加保之承保範圍。 一、主保險單第三條除外不保事故應為下列之修正:
(一)主保險單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1 目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1. 被保險人之不當得利,但不限於為自己之利益而受領者。
(二)主保險單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為決定是否適用上述除外不保事故,任何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不當行為不應被歸咎於任 何其他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為避免疑義,僅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或未來之董事長、總 經理、執行長、營運長、財務長、法律顧問或與前述各該等職位相等之職位所知悉或所持有之 事實,得視為被保險公司所知悉或所持有者。上述除外不保事故,僅於該事實業經法院裁判或 其他爭端解決確認後,或被保險人承認相關行為屬實後,始適用之。 二、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於連續日當日或之前,由任何對被保險人提起之書面請求、訴訟或其他繫屬中之訴訟、命令、法令或判決而產生、以之為主張、為原因或為基礎之賠償請求,或主張相同或基本上相同之事實、情事或情況者;
(二)所主張之不當行為係發生於連續日之前,而有任何被保險人於連續日時已知或能合理預見該不當行為可能導致賠償請求者。主保險單中,肇因於相同或相關不當行為之所有損失,應視為均係肇因於與初次賠償請求相同或相關之不當行為。 三、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賠
償請求有關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對於任一從屬公司,或該從屬公司之任一被保險 人,主張因其不當行為所提起之賠償請求,而 該不當行為係發生於上述從屬公司尚未成為要保 公司 之從屬公司(參照主保險單之定義)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智慧財產權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1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聲明並經雙方同意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 主保險單),加保智慧財產權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 單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因附加本附加條款,就下列相關之事項,而對被保險人主張,因其所產 生、以其為基礎、以其為原因或與其有任何關連之賠償請求所致相關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任: 對於營業秘密之剽竊、抄襲或侵害,或對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或服務表徵、商號 或商品名稱、服務標章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發現期間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3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 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發現期間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就主保險單第四條第三 項發現期間之約 定,要保人若選擇加繳附加保險費購買 12 個月的發現期間,本發現期間將自 年月 日起生效。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給付及餽贈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185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給付及餽贈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定之 事項外,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如係直接或間接肇因於下列事項,以其
為基 礎,以其為原因者或與其相關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以下所列之人的給付、酬傭、餽贈、利益或任何其他招待:任何全職或兼職的、國內或 國外的、政府或軍職的公務員、代理人、代表、受僱人,其親屬或其關係企業的任何成員;或 二、對以下所列之人的給付、酬傭、餽贈、利益或任何其他招待任何被保險公司之客戶、其親 屬或其關係企業的任何成員之全職或兼職的公務員、董事、代理人、合夥人、代表、主要股 東、或所有人或受僱人,或關係人
(依 1934 年美國證券交易法之定義,包含其重要職員、董 事、代理人、所有人、合夥人、代表、
主要股東或受僱人);或 三、國內或國外的政治獻金。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新從屬公司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5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新從屬公司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第四條擴大承保事故第一項新 從屬公司之約定應予刪除,並由下列約定代之:
一、新從屬公司 主保險單承保範圍擴大及於主保險單首日後為要保公司取得或創立之從屬公 司,但以該從屬公 司符合下列條件為限:
1.資產總額少於下列金額:要保公司於民國年 月 日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即新臺幣元;且
2.其股票未在美國或加拿大之證券交易所上市。 新從屬公司不符合上述二項條件者,要保公司得請求將承保範圍擴大及於該新從屬公司,但應 提供本公司充分的資訊,俾本公司得以評估本公司可能增加之危險。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間內
修改主保險單條款,包括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因本條擴大承保範圍而提供予從屬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保險,以 不當行為係發生於該從屬公司過去及現在為要保公司之從屬公司之期間者為限。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戰爭/ 戰爭行為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6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 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單), 加保戰爭/戰爭行為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 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單條款約 定之事項外,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一部或全部起源於 或歸因於下列事故所生之損失或賠償 請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內戰、侵佔、叛亂、革命,軍事武力的使用或政府軍事武力的 侵佔;或
2. 國際軍事的使用意圖攔截、避免或減輕任何已知或可能發生的恐怖行動;或
3. 任何恐怖行動。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 擴大承保監察人及法人董監事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7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擴大承保監察人及法人董監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二條 第六項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六、「董事或重要職員」: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選任為被保險公司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 行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 於主保險單下,被保險公司之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於過去、現在或未來當選為被保
險公司之 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者,亦為主保險單所指之董事或重要職 員。受前述 法人股東指定或指派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自然人,亦同。 六、「董事或重要職
員」: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選任為被保險公司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 行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擴大承保監察人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8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擴大承保監察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之約定 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六、「董事或重要職員」: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選任為被保險公司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 行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之自然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擴大承保誹謗附加條款
96.07.27 環產(96)字第 209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因 加保擴大承保誹謗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第二條第廿三項「不當行為」 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廿三、「不當行為」:指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以其係被保險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 僱人身分,或外部團體之董事或重要職員身分,於執行其職務時之事實的或被主張的義務違 反、信賴違背、過失、錯誤、錯誤xx、誤導性xx、應作為而不作為、誹謗、無權代理或其 他行為,或僅因其等為被保險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身分而提出賠償請求之事件。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不可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15(99)美亞保精字第 0051 號函備查
99.03.15(99)美亞保精字第 0047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不可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故除因要保公司未 在保險契約規定期限內交付保險費或因要保公司未就要保內容據實說 明之故,本公司不得解除 或終止保險契約。若要保公司選擇於保險期間內終止保險契約,應於 終止日前 至少六十天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並在保險期間內無被通知及、或知悉理賠事故或導致賠 償請求之 情事,本公司依 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金融業專業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15(99)美亞保精字第 0049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金融業專業責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 契約第三條除外不保事故外,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如係直接或間接肇因於下 列事故,以其為基礎,以其為原因,或與其相關者,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因被保險人收取費用後為他人提供專業服務,或有過失、遺漏或其他被指控之行為者。前述所指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領域:經紀商、交易員、財務顧問、投資顧問、投資銀行家、投資經理人、報關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動產服務商以及公司的信託部門或是任何為自然人、合夥企業、公司組織或政府機構提供信託之受託人;或是任何與上列功能相似的服務;或是任何其他專業服務。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洗錢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7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洗錢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除主保險單契約條款第
三條 約定之除外不保事故外,對於任何事實的或被主張的洗錢行為,因其所產生、以其為基礎、以 其為原因或與其有牽連或相關的賠償請求,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若主張任何賠 償請求非屬於本除外不保事故,須負舉證之責任。 以下名詞定義僅適用 於本附加條款:
「洗錢行為」:係指實際或意圖密謀從事、幫助、煽惑、教唆、xx、煽動而為任何違反或構成以下罪刑之行為:
(a) 任何洗錢法令(或經任何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規定、規則或命令),包含發生於英國
而違反 2002 年「犯罪訴訟程序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編號第 29)第七節以下規定之行為,及/或發生於美國而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類「欺詐影響和行賄受賄組織條例」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sation Act)第 1961 節以下規定之行為;或
(b) 任何執行或為執行歐洲會議指令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91/308/EEC 而設計,為避免以洗 錢為目的而為財務系統使用之法令,包括其修正法案(含 2000 年英國恐怖主義法(United Kingdom Terrorism Act 2000,編號第 11)第三節以下)及/或壓制恐怖主義資金供給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之違反。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特別組織團體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79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聲明並經雙方同意,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 險契約),因加保特別組織團體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契約第 三條「除外不保事故」應增列下列約定:
九、
1.任何對___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基於其執行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職務所 提出之賠償請求;
2.由 ___或由其董事、重要職員、受僱人所引起對被保險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3.代表___或其董事、重要職員、受僱人對被保險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特定人員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8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聲明並經雙方同意,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 險契約),因加保特定人員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契約第三條
「除外不保事故」應增列下列約定:
九、發生於或基於或肇因於 [ ] 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推定補償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15(99)美亞保精字第 0048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因加保推定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對於本契約損失之適用,被保險公司被視為於法律、契約、章程、細則、公司營業協議或相似之文件許可或要求下之最大範圍內(對於決定或定義此等補償權利之法律,應適用最廣泛之規定),已補償被保險人。被保險
公司同意於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完全補償被保險人,包括於盡最大之誠信以爭取法院之同 意。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無責任之刪除及自負額之修正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76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無責任之刪除及自負額之修正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契約 第二條定義第十三款「無責任」及所有相關規定均完全刪除。同時,主保險契約第五條ㄧ般事 項第四款「自負額」亦完全刪除,並置換以下條款:
第五條 四、自負額 關於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被保險公司已補償、被允許或被要求補償被保險人之所有損 失,本公司對因賠償請求所生損失,僅就超過保單首頁第四項所載自負額之金額負賠償責 任。 並同意於主保險契約下,被保險公司依據普通法或成文法、契約、或公司之章程、規 章、章程 細則中,對於賠償權利定義最廣泛之規定,被允許或被要求給付者,視為於該最 大範圍內已補 償被保險人。 自負額為被保險公司所應自行承擔之金額,且非屬保險契約之標的。單一自負金
額適用於 主張同一不當行為之全部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廣播公司/出版社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72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廣播公司/出版社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除主保險單契約 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除外不保事故外,對於任何主張因下列事項所產生、以其為基礎、以其為原 因或與其相關,對被保險人提出之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由於被保險公司、任何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發言、廣播或出版品之散布致生文字誹謗、口語誹謗、抄襲、侵害秘密或著作權者。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擴大保單續約保障附加條款
99.03.15(99)美亞保精字第 0046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擴大保單續約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契約第四條擴大 承保事故應新增下列約定:
保單續約保障 如要保公司連續而未中斷的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於遇有賠償請求於本保險契約起保日前該 於、或可於前保險期間內通知本公司但未通知者,只要於本保險期間內補通知本公司,則本保 險契約將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因非故意而未於前保險期間內通報之不當行為所遭受之賠償請求。
本年度主保險契約之條款及條件不適用於本擴大承保事故。若賠償請求業依照本附加條款而為通知者,則此賠償請求應以原該通報年度已生效及簽發之保險契約之條款及條件為基礎。
主保險契約一般事項第三款責任限額修正如本附加條款,而一般事項第五款理賠事故之通知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本擴大承保事故應適用之責任限額如下: (一)本附加條款所擴大承保因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應適用此賠償請求原該通報年度之保險契約 之保險金額﹝包括分項保險金額﹞。但仍不得超過本年度主保險契約所適用之保險金額
﹝包括分項保險金額﹞。 (二)本年度主保險契約所適用之保險金額應為本附加條款所擴大承保
因不當行為所遭受之賠償 請求所致之損失所削減。 (三)若本年度主保險契約適用共保條款時,則本公司僅根據本年度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保險金額之 共保比例負擔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給付責任。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 變更「外部董事職位」承保範圍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27 環產(96)字第 210 號備查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加保變更外部董事職位承保範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單第四條第二項 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二、外部董事職位 承保範圍包括被保險人過去、現在或未來,在被保險公司特定要求下,擔任外部團體之董事或 重要職員,就其執行職務時不當行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為上述損失中超過該外部團體之其他有效保險之保險金額及該外部團 體補償金額之部分。若其他保險為本公司或任何美國國際集團所提供者(或可能提供者,除非 有自負額的適用或已達責任限額),則由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全部損失之總責任限額,應為減 去美國國際集團提供予該外部團體之其他保險保單首頁所載責任限額後之餘額。
就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公司特定要求下始成為外部團體之董事或重要職員,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僅及於該董事或重要職員被選任或派任之日後所為之不當行為。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任何發生於該董事或重要職員被選任或派任前之不當行為。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外部團體、外部團體之董事、 重要職員,或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之股東等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 此外,雙方並同意,主保險單第二條第十五項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外部團體」:指任何其他法人、合夥或合資事業,但前述法人、合夥、合資事業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其淨值為正數(即總資產須大於總負債);且
(ii) 非設立於美國或加拿大,亦無住所於美國或加拿大;且
(iii) 未於美國或加拿大之任何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或掛牌交易;且 非金融機構(但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創業投資公司非本附加條款所稱「金融機 構」);且
(v) 非主保險單第二條第廿一項之「從屬公司」;或
(vi) 關係企業及/或非營利團體。 如「外部團體」於主保險單生效時不符合上述(i)至(v)款所列之條件者,或於保險期間內初次成 為外部董事者,則本附加條款將不自動承保該法人、合夥或合資事業。但另以附加條款批加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疑義,關係企業及/或非營利團體毋須符合前述(i)至(v)款所列之條件。
主保險單第二條第一項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關係企業」:指在本保險期間首日,首日之前或之後,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中超過百分之二十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股份,為要保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其從屬公司所持有之公司。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
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污染絕對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85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污染絕對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契約條款第三條
「除外不保事故」第五款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五、直接或間接肇因於事實的或被主張的或有可能的污染物質排放、散佈、溢漏之賠償請求,或直接、間接因上述所生、以上述為基礎、與上述有關之賠償請求;或者對於污染物質、核子
物料或廢料施以測試、監督、清理、移去、圍堵、處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之指示或要 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核准日期及文號:
-承保對象只限母公司附加條款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87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承保對象只限母公司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險契約條款第三 條「定義」第三款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三、「被保險公司」:指保單首頁之第一項所載之要保公司。 另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不保事故」修正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不保事項:
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不保事故」應增列下列約定: 九、由任何從屬公司所提起、代表任何從屬公司所提起;由任何從屬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 受僱人所提起,或代表任何從屬公司之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修正「關係企業」及「外部董事職位」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3.31(99)美亞保精字第 0082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因加保修正「關係企業」及 「外部董事職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 險契約第二條定義第一款「關係企業」、第十四款「非營利團體」全部刪除。第二條第十五款
「外部團體」亦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十五、「關係企業」:指【 】。 同時,主保險契約第四條擴大承保事故第二款亦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二、外部董事職位
承保範圍係指【 】在被保險公司特定書面要求下,擔任外部團體之【 】,就其執行職務時 不當行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本款之承保範圍,為上述損失中超過該外部團體之其他有效保險之保險金額及該外部團體補償金額之部分。若其他保險為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所屬之集團所提供者(或可能提供者,除非有自負額的適用或已達責任限額),則由本款所承保之全部損失之總責任限額,應為減去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所屬之集團提供予該外部團體之其他保險保單首頁所載責任限額後之餘額。
本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外部團體、外部團體之董事、重要職員、受託人、管理人或相等職位 者,或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 】之股東等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
本款之承保範圍不適用於下列對被保險人之相關賠償請求:肇因於【 】前所為之不當行為, 而【 】當日或之前已知,或得合理預期該不當行為將導致對其提出賠償請求之可能 者。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僱傭契約責任與僱傭相關福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100.09.02(100)美亞保精字第 0286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2.06.21(102)美亞保精字第 0108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4121 號函修正
107.08.1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產字第 1070415733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公司所投保之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 約),加保僱傭契約責任與僱傭相關福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故主保 險契約條款第二條第十二項之約定應予刪除,並以下列約定代之:
十二、「損失」
指裁判或和解之損害賠償金及抗辯費用,但不包括法律規定之民事或刑事之罰金或罰鍰、非填補性之損害賠償金(包括懲罰性賠償金)、稅金、被保險人非依法律負責之金額、或依本保險單準據法不得承保之事故。裁判或和解之損害賠償金及抗辯費用係發生於單一不當行為所致之多次賠償請求者,視為單一損失。
關於僱傭行為賠償請求或是與美國國際產物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被保險公 司僱傭行為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有關時,裁判或和解之損害賠償 x不包括以下所列項目:
1. 根據任何應適用之法令或規範所應負擔有關勞工補償、喪失工作能力給付、資遣 或失業給付或補償、失業保險、退休給付、社會安全福利之義務或任何類 似之法律或規範者。
2. (1)應復職日至實際復職日前之補償、未來之損失、未來之損害或未來之
經濟救濟;且/或 (2)在賠償請求權人以其曾經於被保險人任職、復職、或重新開始就職之 情 況下,而以受僱人之身份所請求之僱傭相關福利。
3. 被保險人因任何實際或被指控違反一九七四年的美國員工退休所得保 障法、公平勞動基準法(但不包含薪資平等法)、國家勞工關係法、工人 調整及再培訓通知法案、綜合預算協調法、勞工安全與健康法律,或 任何據上述規則或法規頒布及其修正案或美國屬地或領土的任何聯 邦、特區、州、領土或地方的普通法、成文法或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 區類似的法律或規
定,所賦予的職責、義務或責任所產生、或以之為 基礎或原因之美國地區賠償請求。包含但不限於,任何及所有違反上 述法律或規定之美國地區賠償請求之全部或一部份因下列情事所產生 或以其為基礎或原因者:
(1) 被保險人拒絕或無法支付相對應的薪資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同等
性 質但不同形式之支付等)予任何提供勞務或工時者(不包含 其他侵權賠償金,除了應復職日至實際復職日前之補償、未來之 損失);
(2) 被保險人不當扣減應支付予任何受僱人或類似受僱人之薪資或給 付;
無法提供或執行依法應賦予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8.00%~47.00%短期費率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保費退費係數表: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參照本公司網站「理賠服務」專欄
美國國際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 (財產保險適用)
核准日期及文號:
107.06.29 美國國際保商字第 1070000093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第一條 x批註條款構成本契(附)約(含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 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之一部分,本契(附)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與本批註條款有關之本契(附)約(含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之用詞依附表調整。
附表:
原用詞 | 新用詞 |
殘廢 | 失能 |
死殘 | 死亡及失能 |
全殘 | 完全失能 |
腦中風後殘障 | 腦中風後障礙 |
殘障 | 機能障礙 |
殘缺 | 缺損 |
殘扶 | 失能扶助 |
殘疾 | 疾病失能 |
傷殘 | 傷害失能 |
失能 | 喪失工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