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作業要點公告於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官網(http://www.tea.ntpc.gov.tw/),請有興趣參與之廠商於公告期間內遞件。 寄賣相關資料及表件,請至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官網(http://www.tea.ntpc.gov.tw/)閱讀及下載。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商品寄賣作業簡章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修定
緣由: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文化商店寄賣商品符合本館形象,並提供業者多元販售管道,特定訂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商品寄賣作業簡章(以下簡稱本簡章)。
寄賣資格
對文化商品設計、銷售領域具有經驗及創意能力之個人、工作室或廠商均可。
寄賣類別
不限特定類別,凡與茶主題相關或具在地特色內涵,並符合本館文化形象之特色商品皆可。
寄賣規範
商品應依照市場慣例定價,通過審查之商品每份售價之30% 歸博物館、70% 歸廠商。
商品售價由寄賣者自訂,惟不得高於寄賣者其他販售通路相同商品之定價。
寄賣者須提供商品安全證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規定等相關資料或切結書予本館。申請證明文件所需費用由寄賣者自行負擔,寄賣者不得拒絕,若有疑慮,本館有權停止寄賣。
徵件及實施方式
寄賣期間: 本次入選寄賣者寄賣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110年度3月31日止,銷售情形或履約不良者,本館得於開始履約2個月後提前解約,並以書面正式通知解約日期,提前解約之商品退回運費概由廠商負責。
寄賣者應於公告時間內將寄賣清冊(附件1)、寄賣者品牌介紹(附件2)、寄賣者資料表(附件3)及寄賣產品樣品備齊後,郵寄本館辦理審查程序。
※投件樣品請於本年度12月31日前自行領取,若逾時未領回,視同無需退還並由本館逕為處理。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本館召集同仁組成工作小組成員審查,另得視需求增辦寄賣徵件,並依需要召開臨時審查會議。
評審標準與評分比例為:(1)廠商簡介及產品說明10%。(2)商品品項及性質符合需求程度35%。(3)商品(含包裝)設計風格、質感、創意35%(4)商品價格、市場接受度20%。
本實施作業要點公告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遞件。
凡經審核通過廠商,雙方權利義務,需按照「寄賣合約書」(附件4)據以執行。
其他說明及注意事項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參與徵件廠商,請注意前揭相關迴避規定。
入選寄賣者應於本館公告當次入選名單次日起 15 個日曆天內,與本局簽定寄售合約,並配合上架日期進行通路鋪貨,若無故遲延者,本館得取消入選資格。
本簡章自發布日起實施,本館保留修改、增減本要點之權利,如有爭議或疑義,一切以本館解釋及最新修正之公告為準。
寄賣相關資料及表件,請至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官網(xxxx://xxx.xxx.xxxx.xxx.xx/)閱讀及下載。
附件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寄賣清冊(附件1)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寄賣者品牌介紹(附件2)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寄賣者資料表(附件3)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寄賣合約書(附件4)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安全切結書(附件5)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 日
附件1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 寄賣商品清冊
委 賣 人:
商品類別:□出版品類 □商品類
編號 |
商品名稱 |
照片電子檔 |
商品尺寸 (長×寬×高) |
售價 |
備註 (送貨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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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送貨可以此表做為送貨單;送貨時請於商品上標示「編號」及「價格」避免混淆
表格若不足請自行延伸或影印使用
附件2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 寄賣者品牌介紹
完整品牌名稱
(若有中英文請將優先使用的排前面):
創作官方網站或部落格:
品牌理念:
作品特色:
作者:
作者介紹:
附件3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 寄賣者資料表
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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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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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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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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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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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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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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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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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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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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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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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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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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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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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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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往來銀行資料(建議使用郵局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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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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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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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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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總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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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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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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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附上銀行存摺影本(戶名需與發票或收據名稱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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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
寄賣合約書
甲方: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乙方:
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文化商店
寄賣商品合約書
xxxxxxxx(xxxxxx)x (xxxxxx)同意訂立本合約書,並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寄賣商品項目:
(一)依甲方審核同意之「寄賣清冊」為準(詳附件1 )。
(二)商品項目可再調整,惟須一併修改清冊,並經甲方審核同意。
(三)寄賣期間,甲方得視商品實際銷售情形(如銷售量、供貨穩定度等)通知乙方停止販售,並由乙方提供其他商品,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更換。
二、寄賣期間:自 109 年 4 月 1 日至 110 年 3 月 31 日止。
三、寄賣拆帳方式:商品每份售價之30%歸甲方,70%歸乙方(拆帳金額如遇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法計)。
四、甲方於商品銷售期間,保有櫃位調整權利,乙方得協助商品之適當陳列。
五、銷售價格:商品之銷售價格以乙方之統一銷售為基準,甲方不得任意調降或調漲銷售價格。如需調整價格,需經由甲乙雙方協調後始可調整。乙方須提供甲方會員及特約優惠對象優惠價格,以及特殊節日之促銷價格(商品優惠折扣為定價之9折)或經雙方討論後,乙方提供促銷用贈品。
六、續約:乙方銷售寄售商品良好者得續約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續約期間據整體實際銷售情形(如整體銷售量、供貨穩定度等)不佳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將商品撤回,提前解約,並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正式通知解約日期。乙方將商品撤回時得請求甲方協助辦理商品退回事宜,商品退回之所有運費支出,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乙方所交之貨品,須具備商品標示法之標示內容,外包裝需保持完整不得壓損,以及保存期限過短之貨品,所有貨品經甲方點收後,除於賣店銷售期間發生可歸咎於甲方之損失,由甲方負擔損失外,其餘展場陳列用樣品、損耗品、盤損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損等,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損失,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之計帳方式係以實際銷售作為付款依據。
(二)甲方應每3個月進行結算,並於結算隔月15日前,依寄賣清冊載明之商品類別及拆帳比例,通知乙方應給付金額,經乙方覆核無誤後通知甲方進行請款,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
(三)為配合電子簽帳刷卡服務,乙方需負擔顧客刷卡購買乙方商品總金額2%之刷卡手續費,本項刷卡手續費於每次結算時,一併結算,並不採另行繳付,由甲方自應付給乙方之金額中扣減。
九、商品交貨與點收
(一)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交貨日期,如期交貨至甲方文化商店,乙方並得依據甲方之需求提供必要之商品數量於甲方,如遇無法提供之情況,乙方應對甲方提出說明。
(二)乙方所交之貨品經甲方點收後,於文化商店銷售期間發生商品遺失時,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十、行銷合作
甲方為提升商品銷售額或增加其品牌曝光率進行之促銷或宣傳活動,乙方需無條件提供商品予甲方活動宣傳使用,惟使用方式及數量需雙方同意後,始得實行。
十一、合約終止
(一)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時,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正式通知甲方,經甲方查核無任何未清償債務時,始於查核確定無誤後30天內終止本合約之效力。
(二)在雙方結清所有貨款之後,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積放於甲方處之貨品取回,在未依規定時間內取回商品且未事先有合理之說明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三)本契約書之權利與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授權第三人,非經甲方同意之轉讓,除對甲方不發生效力外,亦不能排除乙方應履行之合約義務。
十二、瑕疵擔保
(一)乙方保證所交付甲方代為銷售之所有貨品及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並擔負任何偽造不實之責任。
(二)乙方所交付之貨品,若違反任何政府法令之規定,或發生足以影響消費安全之問題,或與提報甲方核可之規格與品質不符等情況,統稱為不良品。當乙方所交付之貨品為不良品時,乙方需無條件接受消費者或甲方之意願,於甲方通知收取退、換貨日起算2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貨或換貨之配送作業,並擔負因退換貨而產生之運費或其他費用。
(三)乙方保證提供予甲方銷售之商品,皆係由其創作絕無抄襲之情,若甲方因販售乙方提供之商品而遭第三人主張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自行解決糾紛,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十三、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書,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合約應依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合約書,若有未竟事宜或需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修訂之。
十六、本合約書正本壹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4份,由甲方分別轉存備用。
立合約人
甲 方: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xxx
xx編號: 34402616
地 址: xxxxxxxxxxx000x
x x:(00)2960-3456
傳 真:(02)8953-5310
乙 方: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5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 文化商店
寄賣商品安全切結書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坪林茶業博物館) (以下簡稱乙方)寄賣商品,為保證寄賣商品之品質,以及維護乙方形象,特此切結保證遵守相關法規,寄賣產品中之原物料符合安全規範。如違反時,同意承諾願自行負擔全部法律責任,並無條件接受乙方依規定所為之處理,同意立即停止寄賣,同意自行吸收相關下架費用。同時甲方亦保證乙方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刑事追訴;且因可歸責甲方之情事致乙方或第三人有所損害,應無條件賠償乙方或第三人所遭受各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金錢、物質及時間、精神之所有損失,甲方絕無異議。甲方亦同意乙方未來辦理國內外各項活動時,對甲方保有許可與否之權利。
此致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xxxxxxxxxx)
xxxxx:
xx/xxxx:
xxxx/xxxx:
xxx:
xxxx:負責人印鑑/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