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三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即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与被保险人签署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即依法成立的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租金和合法利息的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租金的时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索赔等待期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应偿还而未偿还的租金及合法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索赔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
程度,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人请求赔偿金、对担保物进行处置等),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索赔等待期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租日次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恐怖事件、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等原因,以及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 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提供虚假理赔资料等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四)由于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基础设施故障或系统发生损坏、故障、被非法侵入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被依法认定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或解除;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免除或减轻投保人租金交付义务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减轻、免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或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的;
(六)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赁物等合同义务,导致投保人拒绝足额还租或拖欠租金的。
第七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除租金、合法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投保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汇款
或金钱利益;
(三)被保险人采取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四)保险xxx的免赔额或依据保险xxx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x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和合法利息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免赔率/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租金和利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具体比例或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短须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如果投保人提前还清全部租金和利息,则保险期间至提
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 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 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 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
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承租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二)租赁期限、租赁物价值、初始租金等相关信息;
(三)自然人承租人的工作单位以及收入支出相关材料;法人承租人的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材料;
(四)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申请书。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 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融资租赁行为存在担保权利或其他租金还款保障资产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交付出质财产、办理抵(质)押登记或
其他登记手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租金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处开立的账户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二)投保人在被保人处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发生逾期或欠息;
(三)被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通知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融资租赁合同的执行
情况,对融资租赁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不能因投保了本保险而降低融资业务的审核标准,放松融资租赁业务质量与及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的管控。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信息。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赔偿金时,应当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四)投保人逾期交付租金的清单以及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应与投保人协商共同处置租赁物。租赁物处置所获得的相应价款应首先作为追偿款偿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金,不足偿付的部分,由保险人继续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如租赁物处置所得价款在偿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金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款项按照
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归属于相应的权益人。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时将扣除下列项目来计算赔款金额:
(一)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前,被保险人已经通过行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措施或通过其他还租保障措施获得的租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
(二)如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等包含在被保险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总额中,则该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视为投保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保证。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欠交的应付租金先行从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中支付;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放弃
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 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人还清所有已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且被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申请且被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 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被保险人)根据承租人(投保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和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