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司法实践对“零时起保”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认识也渐趋一致。回顾规则形成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分歧,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会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应作为格式 条款予以规制。因为很多情况下,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投保人的交费时间,在制作保单时直接填入的,有些粗心的投保人没有意识到这其中可能存在空档期,空档期也 有可能发生风险,所以法官裁判时会觉得投保人比较“冤”。但这种情况不应当通过将保险期间定性为格式条款予以救济,如果投保人确能证明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过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