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
□優先戶 □一般戶( )簽約日:民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共住戶承租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乙方向甲方承租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房屋乙戶(以下簡稱房
屋),爰經雙方同意特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本契約(含附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提供予乙方審閱 5 天以上,並詳細審核完畢,本契約(含附件)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乙方完全瞭解,並確信本契約符合誠信原則無誤。(乙方簽名: )
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一、房屋標示:
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
房屋編號: 。二、租賃範圍:
房屋:全部。本契約簽定後,乙方於租賃期間,均不得向甲方要求換租他戶。
乙方承租房屋緊鄰之露台由乙方專用,且乙方(包含其共同生活家屬)應依住戶規則規定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條 附屬設備
以乙方點交時實際勾選之「房屋附屬設備清單」所載之項目為準(詳附件
3)。
第三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無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自本契約之簽約日起至前揭租賃期間之起始日零時止之期間,甲、乙雙方間即發生租賃關係,且乙方於該期間內免給付租金予甲方,但須自行負擔
該期間內所產生之水、電、瓦斯等費用。第四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租金以每月為一期,租賃期間之第一期與最後一期若未滿一個月者,則依實際承租日數計算該月應給付之租金金額。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 元整,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於金融單位營業時間內支付當月之租金至指定帳戶(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次一營業日)。甲方無通知或催繳之義務,乙方不得藉故拖延。
二、乙方如逾期不繳,應依下列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一) 逾本條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
(二) 逾本條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4。
三、乙方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情形,如欠繳款項合計達相當於 2 個月租金數額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辦理,乙方絕無異議。
四、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同意就本條之所有約定與乙方負連帶履行責任;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同意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款約定負擔。
五、採共住戶方式承租者應由乙方負責統一繳納全部租金,各共住戶約定負擔租金如下:
(一) 乙方 ,約定負擔每月租金新臺幣 元整,並負責統一繳納全部租金。
(二)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 ,約定負擔每月租金新臺幣
元整,並交由乙方統一繳納。
(三)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 ,約定負擔每月租金新臺幣
元整,並交由乙方統一繳納。
(四)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 ,約定負擔每月租金新臺幣
元整,並交由乙方統一繳納。第五條 押租金給付方式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交押租金(優先戶承租人,保證金(即押租金)為相當於 1 個月租金。一般戶承租人,保證
金(即押租金)為相當於 2 個月租金)及第一期租金予甲方或出具已將前揭押租金、第一期租金匯款至指定銀行之憑證予甲方(且匯費應由乙方自行負擔)。匯款資料如下:
戶名:
銀行: 分行:
帳號:
二、押租金於乙方將房屋回復原狀遷出後(含戶籍xx,xx),xxxxxxxxxxx,xxxx。但乙方如有欠繳租金、水、電、瓦斯費 用、甲方為清除廢棄物所生之費用、乙方不當使用設備致毀損,或其他乙方違反本契約或住戶管理規則所衍生之損害或違約金、訴訟及執行費用、公證費等,甲方有權自押租金扣除,其不足金額,乙方仍應給付,絕無異議。
三、押租金於租賃期間內,如未達本條第一款約定數額而有不足之情事,乙方應補足之。
四、乙方於租賃期間,不得主張以押租金抵付租金。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房屋(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由甲方負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他水、電、瓦斯、管理費等費用,自租賃期間之起算日起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房屋係供住宅之使用,乙方(包含其共同生活家屬,以下同)不得作為營業、辦公等處所。且不得在本社區經營色情、違法、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等行業。
二、乙方同意遵守本契約(含附件),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三、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與他人。
四、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發現乙方實際未居住於房屋,乙方經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通知立即遷入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遷入,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辦 理,乙方絕無異議,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修繕及改裝
一、房屋因自然耗損(即非人為因素所致)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
二、凡屬室內消耗品非屬保固之部分(如燈泡),應由乙方自行更換。
三、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乙方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九條 承租人之責任
一、乙方(包含其共同生活家屬,以下同)對房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乙方(包含其共同生活家屬)提供第三人使用房屋者,倘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屋毀損、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房屋因乙方提供房屋使用之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毀損、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對於甲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房屋配有本契約第二條勾選之附屬設備,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如乙方允許為設備使用之第三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物品毀損、不堪使用或無法正常運作,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修繕責任。
四、前項設備之毀損、不堪使用或無法正常運作,乙方未於租賃關係消滅前修繕完竣時,由甲方代為請廠商或專業人員進行修繕,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由押租金內抵扣,押租金如有不足者,應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房屋部分滅失
一、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二、前款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乙方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第十二條 租賃物之返還
一、本契約終止時,除本契約第二條所示設備外,乙方應將房屋內物品清空後返還甲方並將租金、水、電、瓦斯、管理費等或其他依約應納之費用如數繳清,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未即時遷出並返還房屋時,自租賃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甲方得按月向乙方請求按照月租金 1 倍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至遷讓完竣日止,乙方不得有異議。占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依比例計算之。
第十三條 繼承
一、乙方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其租賃契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至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二、前款但書所定申請換約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第十四條 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遷出時,如房屋內留有物品,乙方同意均放棄該物品所有權,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押租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簽訂時由甲方及乙方會同辦理公證。
二、如為共住戶推派代表人簽約,負責權利義務及後續租賃契約處理,其餘共住戶為連帶保證人。
三、公證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即乙方應負擔新臺幣 元整。惟乙方於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 1 年申請退租者,公證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並得自保證金內抵扣。但因租期屆滿而退租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如於租賃期滿後不遷出返還房屋,或乙方(含其連帶保證人)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金,或積欠管理費,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五、甲方如於租賃期滿或本契約終止時,已收之押租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管理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未將剩餘部分返還者,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六、乙方(包含其共同生活家屬,以下同)應遵守租賃契約、內政部訂定之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住戶管理規則及管理規定。
七、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得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核對乙方身分。訪視日十日前應以書面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不在此限。
八、甲方委託之管理單位依前項規定訪視住宅,應於訪視前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並檢附書面通知送達證明等文件,報送甲方。
九、甲方應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承租資格予以查核。必要時得由乙方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十一、乙方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附規定之申請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符合住宅法第 4 條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至十二年。
十二、租賃範圍內禁止吸菸。第十六條 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甲方對乙方所為之書面通知、催告或其他意思表示之送達地址,雙方合意以乙方承租房屋之地址為送達處所,並以郵寄或甲方自行投遞之方式為之。而乙方對甲方之書面通知、催告或其他意思表示之送達地址,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應通知他方,否則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地址。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送達處所。乙方如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變更送達處所,仍以乙方承租房屋之地址為送達處所。任一方依前揭約定地址所為之送達,他方拒收或無人收受而致退回時,乙方同意以郵局或甲方人員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生效日。
第十七條 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且乙方自本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
一、乙方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並經甲方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
二、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三款之約定而為使用者。
三、乙方積欠管理維護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
四、乙方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五、乙方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六、經甲方查明乙方有重複申請或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七、乙方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八、乙方(包含其共同生活家屬)或其提供使用之第三人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不法行為者(如攜帶毒品、刀械、槍彈違禁品、酗酒、鬥毆、鬧事、聚 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惡意行為者(如破壞建築結構、占用公共設施阻礙防火逃生通道、違反本契約約定經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勸阻不聽、對管理人員惡言恐嚇或施報復手段者等),經查明屬實者。
九、毀損或盜竊房屋公共區域之財物、消防設施設備(例如:滅火器、監視器、自動灑水器……等)、住戶物品及危及公共安全等行為。
十、拒絕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訪視居所,檢查房屋(含設備)或核對承租人身分。
十一、破壞、污損公共設施設備,經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限期改善未於期限改善完成者。
十二、於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經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限期通知改善未改善者。
十三、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為辦理維護修繕或勘查之需,必須進入或使
用乙方居室內部,經通知後乙方拒絕配合者。
十四、人為不當使用致污廢水管道阻塞(例如: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
十五、甲方交付使用之居室內各項設施(備),因人為使用不當致有毀損、滅失或有影響其他住戶使用之虞,經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限期改善或復原而未見改善或復原者。
十六、乙方或其配偶(含分戶)或與乙方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如有重複享受住宅資源、居住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未退租返還等情事,經甲方或政府機關查獲者。
十七、乙方如有構成違反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附件 6)規定之情事者,而被扣點累計達 30 點或構成立即終止契約事由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十八、乙方以詐欺、脅迫、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使主管機關就承租資格有誤認之情事。
十九、乙方簽訂本契約後,經主管機關發現乙方或其配偶(含分戶)或與乙方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在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中之任一縣市,有登記任何房屋所有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甲方得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惟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則不在此限。
二十、其他違反租賃契約中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住宅之規定。
乙方因前項原因終止租賃契約者,應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xxx笫一項笫七款原因終止租賃契約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 2 個月租金之違約金,未繳納者,得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額時,應逕行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承租人終止租賃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本契約第十條第一款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三、房屋有危及乙方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九條 疑義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乙方之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契約之效力
x契約應辦理公證。本契約,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公證後生效。本契約有關乙方之條款,其效力均及於共住戶全體。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二、由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契約分存
x契約一式三份,公證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1.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空白)
2. 乙方身分證影本(空白)
3. 房屋附屬設備清單
4. 退租申請書
5. 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
6. 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統 一 編號:
法定代理人:x x:
x x:
x x:
xxxxxxxxx:x x:
x x:
E-mail 信箱: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非共住戶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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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方之連帶保證人(非共住戶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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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方之連帶保證人(非共住戶免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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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