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9 5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 95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52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9日全部到位,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xx倍健 公告编号:2017-022
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倍健”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95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5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52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9日全部到位,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0】第08000920256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目前,除“开设连锁营养中心项目”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开设连锁营养中心项目”建设资金总额计划为 15,565.91
万元,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92%。截至 2017 年 2 月 26 日,
该项目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1,134.54 万元,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本息合计人民
币为 5,527.72 万元(其中利息收入 1,096.35 万元)。
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设连锁营养中心项目”的剩余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适当调整,拟将“开设连锁营养中心项目”剩余的所有募集资金及利息 5,527.72 万元全部用于新项目“大单品品牌建设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4月1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东省分行 | 44050186320109999999 | 5,526.27 | “大单品品牌建 设项目”的建设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50186320109999999,截止 2017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5,526.2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单品品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