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方资格条件
合作发展要求 |
x次发布的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在遵照法律法规及项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文化交流、文化旅游、文化体验、非遗传承、公益办公等方面的开发利用。 |
合作方 资格条件 |
1.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项目经营:要遵循公共属性,不得以各种名义对公众参观设置门槛;要坚持自主运营,不得将文物建筑转租、承包、转让、抵押等;要确保公共安全,及时消除对文物建筑、公众参观等造成的安全隐患。 3.有偿使用: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机构需签署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协议,并按协议要求缴纳合作收益金(公益项目除外)。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后依据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4.空间开放:所有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均应采取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每个项目都要设置相应的展示空间,充分展示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或建筑特色。 5.项目考核:文物活化利用项目的实施均需接受监督和考核。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在活化利用中严重违法违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大量负面舆情将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参与本项目: (1)编报虚假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的; (2)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的; (3)影响xx居民日常生活的事项的; (4)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5)其他不适合参与文物利用的。 |
申报流程 |
一、申报程序 拟参与本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计划的社会机构可按照如下流程渐次推进: (一)信息获取 项目相关信息可通过重庆市文化旅游委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 (x)前期咨询 重庆市江北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对拟申报单位提供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相关咨询服务。 (三)项目策划 拟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根据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及重庆市江北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的修改建议完善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 (四)项目推荐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定推荐。 (五)项目审定 专家推荐的项目,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提交材料 1.《江北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江北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3.《江北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承诺书》(加盖公章)。 4.其他 (1)近2年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2)近2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3)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4)近三年内机构无因违法失信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声明(加盖公章); (5)机构相关业绩资料(加盖公章); (6)可证明机构实力的其他补充材料,包括:产品(技术)获奖证书、机构获奖证书等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