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
場地租用辦法
94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一、訂立宗旨
x辦法係緻圓股份有限公司(即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為規範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場地及設備租賃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於個別租賃合約之共通性條款;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於簽約前應詳細閱讀本辦法及相關租賃文件,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租賃條款。
二、租賃標的
(一) 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之標的包括本中心多功能廳、演講廳、會議室、展示區、相關設施及其他特定空間或設備;乙方實際租用之範圍或項目,以經甲方簽署認可之「場地租賃合約」所載為準。
(二) 為增進會場之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舉辦活動(包括會議、展覽及演藝等)之前提下,適度調整租賃範圍或項目,乙方不得異議。
三、簽約程序
(一) 乙方依舉辦活動之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租賃標的之使用狀況;甲方對乙方查詢所為之答覆或報價,僅供乙方承租前之參考,在雙方未簽署租賃合約前,不具任何效力。
(二) 乙方應填具甲方印製之「場地租賃合約」,向甲方提出租賃要約。
(三) 甲方視需要得要求乙方在租賃合約上加列連帶保證人,以連帶保證乙方之履約責任。
(四) 乙方提出之「場地租賃合約」,經甲方認可並簽署後,即成立生效。四、租金及費用
(一) 依甲方制定「場地租金價目表」計算之會場租金(簡稱場租),內含空調、室內一般照明及基本清潔所需費用,但不包括乙方展示攤位內之清潔及舉辦活動前後佈置或清理會場所遺留大宗廢棄物之清除費用。
(二) 乙方如需使用會場標準配備以外之其他設備,或要求甲方提供其他額外勞務時,須依甲方訂定之收費標準,另行付費。
(三) 場地及設備租金之數額,以雙方簽訂之合約所載為準;如有變動,該變動部分以變動當時之「場地租金價目表」為準計算租金。
五、付款辦法
(一) 簽訂會場租賃合約之同時,乙方應即繳交場地報價租金總額之 60%做為簽約金;場租餘額,應於活動舉辦日結束後當日全部付清。
(二) 設備租金及其他使用費,臨時追加項目之費用,應於活動結束當日結清。
六、活動計畫變更之處理
(一) 乙方之活動因故取消、改期或調整內容,而有解除合約、縮減租賃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應依原租賃合約之約定,履行場租給付之義務。
(二) 乙方按前項規定解除合約時,其已繳交之場租,依以下方式處理:
1. 解約通知在原定活動舉辦日之兩個月前須送達甲方,則可退還 50%
簽約金。
2. 解約通知送達甲方之日期距原定活動舉辦日不足兩個月時,簽約金將全數沒收。
3. 解約通知送達甲方之日期距原定活動舉辦日不足 20 日時,除沒收簽約金外,並須補足合約約定之場租。
4. 乙方因活動內容調整而縮減租賃範圍或期間時,其縮減部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 如租借之場地因各種不可抗拒之緊急狀況而影響或導致無法再使用 原場地時,甲方保留安排更換教室之權利。若遇天災或人為不可抗拒 因素而導致本中心暫時關閉,其場地租金及場地使用權利可延後使用,期間限於半年內但以一次為限,其租借場地使用權利優先順序由甲方 安排。
七、活動計畫之通知與執行
(一) 乙方應於簽約時,提供活動計畫及相關負責人之資料予甲方,俾利進
行各項準備及協調作業。
(二) 乙方所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之安全。
(三) 乙方活動計畫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四) 未簽約前,乙方不得對外公開在甲方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八、租賃標的使用之限制
(一) 甲方制定之「場地管理規則」及其附件「展覽裝潢作業細則」等,均視為會場租賃合約之一部分,乙方應詳加瞭解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視同違約。
(二) 乙方應遵守「場地租金價目表」所定各會場最大容量之限制,與會人數如超過最大容量時,甲方得加以制止,必要時,得停止活動之進行,以維護公共安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三)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與會人士不得在會場內進行與活動無關之行為。
(四) 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保險
乙方應依實際需要,就租賃標的之使用,投保公共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因使用租賃標的所發生之任何意外事故,甲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十、損害賠償責任
因乙方使用人(包括受僱人或承包商)或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而損壞租賃標的、場地設施或設備時,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合約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1. 不按期給付場租、設備租金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繳付者。
2. 甲方有具體證據,顯示乙方所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4. 乙方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5. 活動內容與租賃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6. 其他嚴重違反租賃本旨之行為。
(二) 甲方執行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場租及各項費用。
十二、合約變更或修正
租賃合約之變更或修正,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十三、合意管轄
因租賃合約所生之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四、通知之地址
依租賃合約xxxxxxxxx,xxxxxxxx:x x:xxx中正區徐州路 2 號
乙 方:會場租賃合約所載之地址十五、業務接洽方式
甲方指定本中心為業務承辦單位,全權負責會場租賃合約之洽商及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