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刊发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信泰人寿[2015]疾病保险 081 号
信泰精心呵护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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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 6.1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规定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❹的责任 2.3
❖ 本合同特定疾病定义… 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4.1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
❖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8.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9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1.6 保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特定疾病的定义
3.1 特定一类疾病
3.2 特定二类疾病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8.2 保险事故通知
8.3 保险金申请
8.4 保险金给付
8.5 诉讼时效
9.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1.3 周岁
11.4 专科医生
11.5 意外伤害
11.6 毒品
11.7 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9 无有效行驶证
11.10 潜水
11.11 攀岩
11.12 探险
11.13 武术比赛
11.14 特技表演
11.15 遗传性疾病
11.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10.1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体异常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10.2 | 地址变更 | 11.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4.2 宽限期 | 10.3 | 未还款项的扣除 | 滋病 |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0.4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11.18 现金价值 |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 10.5 | 争议处理 | 11.19 本合同约定利率 |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借款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0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信泰精心呵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精心呵护疾病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精心呵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1.5 | 犹豫期 |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
1.6 | 保证续保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关于保证续保的约定即发生效力。在您投保本合 |
同连续满五年后,您将享有对本合同的保证续保权。保证续保时,我们将根据 | ||
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率向您收取保险费。我们可接受的 | ||
被保险人续保年龄最高为六十五周岁。 | ||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xx您欠交保险费而效力中止的,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按 | ||
照本合同5.2的约定与我们协商达成效力恢复协议并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完成本 | ||
合同效力的恢复,我们仍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视为您投保本合同已经连续满五 |
年,您仍享有保证续保权。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届满前发生效力中止并且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曾恢复效力的,则您投保本合同未连续满五年,您不再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
您投保本合同连续满五年的,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的六十日为保证续保交费宽限期。保证续保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将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保证续保交费宽限期届满时您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于保证续保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一类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经专科医生 11.4 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 3.1 定义的特定一类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一类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发生意外伤害 11.5 事故,并因该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或发生)
本合同 3.1 特定一类疾病中的瘫痪或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无论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否一并发生),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一类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 3.1 定义的特定一类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一类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 3.2 定义的特定二类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 3.2 定义的特定二类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一类或二类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9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11.10、滑水、漂流、跳伞、攀岩 11.11、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 11.12、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 11.13、特技表演 11.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 1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6;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❹价值 11.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一类或二类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❹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一类或二
❸ | 特定疾病的定义 | 类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❹价值。 |
3.1 | 特定一类疾病 | 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一) 心肌梗塞:系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确定必须 |
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 ||
1. 典型之胸痛症状。 | ||
2. 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梗塞。 | ||
3. 心肌酶之异常增高。 | ||
(二) 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系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绕道手术。被保险 | ||
人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被证实冠状 | ||
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 ||
(三)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系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 | ||
定期透析治疗者。 | ||
(四) 瘫痪:系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 | ||
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 | ||
全丧失系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 | ||
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 | ||
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 ||
(五)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 ||
手术。 | ||
3.2 | 特定二类疾病 | 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或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
(一)脑中风:系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 | ||
神经机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系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 | ||
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 ||
1. 植物人状态。 | ||
2.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所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 | ||
上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3.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4. 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系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完全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的状态。
(二) 癌症: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之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
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刊发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 第一期霍奇金淋巴瘤。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肤癌。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 ||
其余各期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 ||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 ||
险费。 | ||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❺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1.19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
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 7.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❽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特点一类疾病保险金、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特定一类疾病保险金、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8.3 保险金申请
特点一类疾病保险金、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特点一类疾病保险金及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11.20 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8.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特定一类疾病保险金和特定二类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❾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10.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10.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0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
11.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14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1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8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11.19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1.20 我们认可的医疗
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款内容结束>
徐宏义
李俊
信泰精心呵护疾病保险费率表
(缴费期;5年 保险期间:5年;每1000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投保年龄 | 交费期间 | |
男 | 女 | |
18 | 1.39 | 1.7 |
19 | 1.5 | 1.77 |
20 | 1.61 | 1.86 |
21 | 1.74 | 1.97 |
22 | 1.89 | 2.1 |
23 | 2.04 | 2.26 |
24 | 2.21 | 2.44 |
25 | 2.38 | 2.65 |
26 | 2.66 | 2.94 |
27 | 2.95 | 3.25 |
28 | 3.27 | 3.61 |
29 | 3.61 | 4.01 |
30 | 4 | 4.46 |
31 | 4.33 | 4.92 |
32 | 4.73 | 5.43 |
33 | 5.22 | 6.01 |
34 | 5.8 | 6.66 |
35 | 6.49 | 7.38 |
36 | 7.3 | 8.17 |
37 | 8.24 | 9.02 |
38 | 9.32 | 9.95 |
39 | 10.57 | 10.95 |
40 | 11.78 | 11.83 |
41 | 12.87 | 12.77 |
42 | 14.08 | 13.76 |
43 | 15.39 | 14.77 |
44 | 16.8 | 15.79 |
45 | 18.54 | 17.04 |
46 | 20.51 | 18.09 |
47 | 22.61 | 19.12 |
48 | 24.84 | 20.13 |
49 | 27.21 | 21.15 |
50 | 29.73 | 22.21 |
51 | 32.23 | 23.26 |
52 | 34.86 | 24.39 |
53 | 37.59 | 25.6 |
54 | 40.38 | 26.91 |
55 | 43.19 | 28.33 |
56 | 45.93 | 29.83 |
57 | 48.63 | 31.46 |
58 | 51.28 | 33.26 |
59 | 53.9 | 35.27 |
60 | 56.51 | 37.54 |
61 | 60.13 | 40.69 |
62 | 64.22 | 44.07 |
63 | 69.01 | 47.78 |
64 | 74.43 | 51.82 |
65 | 80.6 | 56.19 |
注: 1、表中数据为1000元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 2、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65×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52×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