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112018060119292)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
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安全防护保险
(注册编号:C00003932112018060119292)
第一条 承保范围
1.1 赎金
x公司应以保险单所列责任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由于绑架、劫持或勒索而支付的任何赎金。
1.2 赎金运送损失
x公司应以保险单所列责任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因投保人依法授权的任何人在将赎金运送至索取人途中,由于赎金发生损毁、损坏或被没收、盗窃、不当挪用而损失的赎金。
1.3 危机处理顾问
x公司应补偿被保险人通过危机处理顾问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和支出。
1.4 失踪调查
x公司应以保险单所列责任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失踪所发生的失踪调查费用。
1.5 额外费用
x公司应以保险单所列责任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额外费用:
(1) 独立谈判人员 – 被保险人聘请独立谈判人员协助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2) 公关顾问 – 被保险人聘请独立公关顾问协助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3) 翻译人员 – 被保险人聘请合格的翻译人员协助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4) 赏金 – 被保险人向提供有助于解决保险事故相关信息的线人所支付的报酬。线人指完全为了获得被保险人提供的赏金而提供从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信息的人士;
(5) 利息 – 被保险人为支付赎金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但仅 以被保险人自金融机构成功获得贷款起至从本公司获得赎金补偿后七(7)天内(含七天)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为限;
(6) 旅行 – 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7) 通讯 – 被保险人完全且直接由于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电信、通信硬件、收录设备和广告费用;
(8) 薪金 – 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的被保险人无法工作但按约定或基于过往业绩本可合理预期获得的工资总额和奖金、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收补贴、养老金或福利计划缴款及其它津贴。本公司根据本项保障承担的赔偿 期限应自该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之日起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以被保险人被释放后连续六十(60)天为限;
(9) 岗位再培训 – 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重新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接受重新培训期间的薪金损失及接受外部岗位再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10) 个人财务损失 – 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以及参与处理或磋商保险事故期间,完全且直接因无法亲自处理个人财务事宜所遭受的个人财务损失
(但不包含任何与财产交易、金融交易或投资交易有关的损失);
(11) 子女照料费用 – 被保险人直接由于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未成年子女照料费用;
(12) 休养与恢复 – 因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在被释放后连续十八(18)个月内进行休息与康复, 而由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支付的休养与恢复费用
(包括食宿与休养的费用);
(13) 法医鉴定 –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聘请独立法医鉴定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4) 保安加强 – 完全且直接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安全,根据危机处理顾问的特别建议,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但本公司仅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30)天内采取前述临时安 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5) 电子扫描 – 对被保险人所居住和工作的场所内是否安置有窃听器或其它电子窃听装置进行电子扫描所发生的费用;
(16) 释放磋商费用 – 为争取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获得释放,被保险人进行磋商所发生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对于本款项下承保的额外费用,如被保险人可以从用人单位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 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2.1 先前事件
一系列相关联的首次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开始前的绑架、勒索、拘禁或劫持。 2.2 欺诈
被保险人所实施的或企图实施的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2.3 场所外抢劫
因当面遭受暴力或胁迫而交出的任何现金、可售商品、财产、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但负责运送赎金的人员(不包括遭受绑架、劫持或勒索的被保险人)完全为支付先前已向被保险人索取的赎金而交出的赎金不在此限。
2.4 场所内抢劫
在下列任一地点交出的任何现金、可售商品、财产、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但完全为满足先前收到的赎金要求而于下列地点交出的赎金不在此限:
(1)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劫持的地点;
(2)首次提出勒索要求的地点。 2.5 不当拘禁
仅对于拘禁:
(1) 连续时间不到四(4)小时的拘禁;
(2) 被保险人实际或被指称未遵守被拘禁所在地国家的任何法律规定,按被保险人国籍 所在地所属司法辖区法律构成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拘禁,除非本公司经判断后确定所指称的事项系故意捏造、欺诈或恶意行为,且完全为达到政治、宣传或压制目的或损害被保险人的目的而拘禁该被保险人;
(3) 被保险人未能合法获发或持有移民、工作、居留或类似签证、许可证或其它文件所 导致的拘禁。
2.6 经济制裁
x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第三条 定义
x保险合同中的粗体词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应以下列定义为准:
3.1 拘禁指任意拘禁被保险人的行为,包括当地合法政府机构或其他方的拘押,但不包括绑架。
3.2 失踪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且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最后一次确认与其取得联系之时起达二十四(24)小时以上。
3.3 失踪调查费用指在被保险人首次收到失踪报告或发现失踪之日起不超过九十(90)天内,危机处理顾问聘用调查人员对该失踪进行调查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和支出。
3.4 勒索指直接或间接地以非法手段威胁被保险人,将实施下列行为:
(1) 杀害、伤害或绑架被保险人;
(2) 物理破坏或损害财产。
3.5 劫持指被保险人乘坐任何交通运输工具期间或被强制带离该交通运输工具后,遭受非法挟持连续时间达四(4)个小时以上。
3.6 保险事故指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绑架、勒索、拘禁、劫持或一系列与前述事件有关的行为。如有关要求或提出该要求的行为表明目前或已经实施的绑架、勒索、拘禁、劫持系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保险事故,则所有保险事故应视为相关联,并构成单一保险事故。
3.7 被保险人指:
(1) 保险单第二项载明的自然人;
(2) 本款第(1)项所述的自然人所拥有或租赁的车辆、私人飞机、船舶或居所内的客人、客户、司机或帮佣;以及
(3) 直接参与处理或磋商保险事故的任何自然人。
3.8 绑架指实际、企图或声称非法挟持一名或数名被保险人作为人质,且明确要求以被保险人的资产支付赎金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的事件。
3.9 损失指被保险人直接因保险事故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具体应以本保险条款项下第一条约定承保的项目为准。
3.10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第三项载明的自保险起始日起至届满日止的期间。
3.11 财产指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其管理或租赁的、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包括固定装置、装修、艺术品等物品、计算机软硬件、厂房、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和牲畜。
3.12 赎金指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绑架、勒索或劫持的要求而交出的或准备交出的任何现金、可售商品、财产、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服务。
3.13 危机处理顾问指保险单中所载的顾问公司,或本公司建议使用并经投保人同意认可的任何其他危机处理顾问。
3.14 本公司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公司。
3.15 投保人指保险单第一项列为投保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一般事项
4.1 事故通知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于勒索、绑架或劫持,在支付赎金前,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立即通知危机处理顾问,并尽快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4.2 危机处理顾问的使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优先提供危机处理顾问的服务,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提供顾问和协助服务。服务费用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4.3 通知方式
除本保险条款附件一另有规定外,任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通知、申请、赔偿请求或要求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按保险xxx的地址送达各方。
4.4 合同保密
投保人在任何时间均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任何其他人知悉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4.5 合作与协助
被保险人就任何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事宜,应尽力协助本公司,包括进行诉讼、仲裁或协助达成和解。
4.6 责任限额
x公司在本保险合同各保障项目项下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有承保的损失将被视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4.7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申请书内的各项xx、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它信息为本公司决定同意承保及承保条件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30)天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
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8 损失证明
除非另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30)天内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损失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 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
(30)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3)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天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9 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按此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但本公司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是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或未发生可能导致保险赔偿的状况。本公司在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险费或本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情形下
方可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发出要求其三十(30)天内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如本公司在前述期限届满前未收到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无需本公司进一步通知将在前述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4.10 代位求偿权
x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应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并尽力保全该项权利,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便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 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不应对本公司的权利有任何损害或侵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
x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11 禁止合同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任何权利不得进行分配或转让。
4.12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4.13 条款的独立性、解释及修正
如本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解释为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则应在有关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解释该条款,以使之有效、合法并可执行;若前述解释不可行,则该条款应视为被删除,但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附件一 通知程序及顾问
危机发生后该如何处理?
危机处理顾问服务
如发生可能引致或构成保险事故的事件、情况或情形,则作为保险服务的一部分,本公司根据所作的特别安排将:
(1) 优先提供本公司指定的专业危机处理顾问,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信息和协助;及
(2)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上述危机处理顾问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危机处理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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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电话号码为危机处理联络专线,只限于通知可能引致保险事故的事件、情况或情形。拨打者将直接与经验丰富的专业危机处理顾问通话,或者立即得到电话回复,由该危机处理顾问指定专业外部危机管理或危机沟通顾问。接到可能引致保险事故的事件、情况或情形的通知后,危机处理顾问将在旅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抵达被保险人所在地。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1) 危机处理顾问无权代表本公司承认任何可能有损本公司权利的事项或处理任何有关保险保障的事宜或对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已通知的可能引致保险事故的任何危机事件、情况或情形的事实和情事作出任何解释;
(2) 提供或使用上述服务不构成、本意不是且不得视为本公司承认或同意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损害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