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數 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 3-44 第二節:證劵交易 45-48 第三節:期貨交易 49-56 第四節:諮詢服務 57 第五節:基金認購 58-60 第六節:保證金要求 61-67 第七 A 節:其他合同 68-69 第七 B 節:其他合同 70-73 附錄 1.風險披露聲明 74-90 附錄 2.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91-98 附錄 3.成為專業投資者同意書附錄 4.互聯互通附件 99-101
中信建投(國際)証券有限公司客 戶 協 議 書
目錄
頁數 | |
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 | 3-44 |
第二節:證劵交易 | 45-48 |
第三節:期貨交易 | 49-56 |
第四節:諮詢服務 | 57 |
第五節:基金認購 | 58-60 |
第六節:保證金要求 | 61-67 |
第七 A 節:其他合同 | 68-69 |
第七 B 節:其他合同 | 70-73 |
附錄 1.風險披露聲明 | 74-90 |
附錄 2.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91-98 |
附錄 3.成為專業投資者同意書 附錄 4.互聯互通附件 | 99-101 |
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
1. 釋義
1.1 除非另有定義或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協議中,下列詞彙應具備以下涵義,單數詞語應包括複數詞語:
「訪問代碼」 | 由中信建投不時訂明的密碼,及/或個人身份證明方式 (以數字、字母或其他形式,通常被稱為登錄名稱) 可以單獨或同時使用以獲得電子交易服務訪問權限; |
「有關賬戶」 | 客戶於中信建投不時開立及保持的任何一個或所有賬戶; |
「賬戶開立表格」 | 客戶根據本協議條款開立及保持有關賬戶而向中信建投提交並獲得中信建投接納的表格; |
「附屬成員」 | 中信建投的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中信建投(國際)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國際)融資有限公司;中信建投(xx)xxxxxx;xxx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由中信建投聘用或使用來執行或支援其於本協議項下代表客戶執行的任何職責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人、銀行、律師、託管人、代名人、交易所、結算所、結算及交收系統及附屬成員; |
「本協議」 | 中信建投不時修改或增訂的本協議及其所有附件及附錄,並且包括賬戶開立表格、與操作有 關賬戶、完成有關交易及提供有關服務有關的 |
或中信建投與客戶不時簽訂或協定的任何協議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發給中信建投的任何確認書、中信建投的收費列表和客戶填寫或發給客戶的任何附帶表格和任何該等文件中提及的其它文件; | |
「適用法律」 | 有關交易或有關服務須符合或中信建投或附屬成員被要求或被預期遵守及遵從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守則、要求、判決、命令、制裁制度、註冊或存檔規定、市場慣例或習慣或與任何機關簽訂或機關之間的協定項下的義務(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或其他效力),包括但不限於《外國稅收法》或其他外國法律; |
「獲授權人士」 | 客戶透過正式簽立及有效的授權書授權代表客戶作出有關指示的任何個別人士或實體; |
「機關」 | 香港境內外的任何監管機關、政府、稅務機關、執法機構、法庭、交易所、結算所、結算及交收系統或專業、法定、司法或行政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業界組織及自律規管機構); |
「券商客戶編碼」 | 為交易所固定格式下的唯一識別碼,由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按照交易所規定生成; |
「營業日」 | 中信建投於香港的營業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期或中信建投不時指定的日子; |
「行政總裁」 | 期交所董事會不時任命的行政總裁,或按文意所指期交所員工的指定成員; |
「客戶識別信息」 | 有關已獲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下列資料: |
(i)客戶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的客戶全名; (ii)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iii)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及 (iv)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 |
「結算所」 | 應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所賦予的涵義; |
「客戶」 | 以其本身名義開立賬戶並在賬戶開立表格的簽署頁上載有其個人姓名的任何人士(如屬聯名賬戶,則指各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客戶」亦可指客戶的個人代表、繼承人及許可承讓人。本協議可提述客戶為「它」、「他」、「她」或「他們」; |
「客戶資產」 | 任何及所有在任何時間由中信建投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登記的客戶款項、有關證劵、資產及其他財產(不論是個人在香港還是其他地區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 |
「客戶負債」 | 現時或於任何時間由客戶拖欠、到期未還或導致中信建投及/或其附屬成員或由中信建投及 /或其附屬成員因代表客戶而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款項、義務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就有關交易或與該交易有關或提供有關服務的任何義務或責任),不論客戶是主事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客戶是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或是其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形式作為合夥人的任何商號,以及不論該等款項、義務或責任是以何種貨幣計值,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本金、客戶不時應付的利率(或若非因清算、破產、身故、或其他客戶的無行為能力的原因而應付的 利率)、費用、收費、徵費及所有開支; |
「平倉」 | 簽訂載有相同規格及相同數量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另一份合同,以註銷現有合同及/或鎖定現有合同的利潤或損失; |
「《操守準則》」 | 證監會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經不時修訂); |
「抵押品」 | 客戶或抵押人就任何客戶負債而向中信建投提供作為擔保(不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區)的任何和全部在任何賬戶的金錢、資產、保證、抵押 (不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區)及/或彌償; |
「抵押人」 | 就任何客戶責任向中信建投提供抵押品作為抵押的任何人士; |
「中信建投」 | 中信建投(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BAU373),註冊辦事處位於xxxxxxxx 0 xxxxxxx 00 x。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還包括(但不限於)其董事、員工及高級人員; |
「電子指示」 | 就有關服務和有關系統的使用而言,指中信建投真誠相信由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通過有關系統發出的電子通信; |
「電子交易服務」 | 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中信建投可能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設施和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服務、資訊服務、電子郵件和上述任何一項所包含的軟件等),且客戶可以通過該設施和服務使用有關系統:(i)發出電子指示;及(ii)履行中信建投不時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下所允許 的其他功能; |
「交易所」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期交所,或在適用的情況下 |
指香港境外的任何其他股票或期貨交易所; | |
「違約事件」 | 應具有第 25.9 條給予的涵義; |
「《外國稅收法》」 | 美國《外國賬戶稅務遵守法案》(按不時修訂的文本); |
「期貨」或「期貨合約」 | 應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期貨合約」 的涵義; |
「期交所」 |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公司及其繼承人及承讓人; |
「香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有關資料」 | 有關客戶或關連人士的所有或任何以下各項: (a)個人資料;(b)關於客戶或關連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股東、董事和人員)、有關賬戶、有關交易、使用中信建投有關服務及客戶與中信建投關係的資料;(c)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關連人士的居留地和稅務文件或關於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 |
「有關指示」 | 客戶就有關交易或有關服務發出的任何指示,或因有關賬戶產生及/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提取資產或終止有關賬戶的指示; |
「投資者賠償基金」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
「有關損失」 | 任何直接、間接、招致的或特別的損失、損害、成本、開支、申索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
任何盈利損失、收入損失、商譽或聲譽的損害、損失生意機會及損失款額用途; | |
「保證金賬戶」 | 可讓客戶進行保證金交易的有關賬戶,即客戶只需提供有關交易的部份成本; |
「保證金交易」 | 就保證金進行及/或包含槓桿產品的有關交易;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及經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關連人士」 | 與客戶有一與本協議、有關交易或有關服務相關的關係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人、任何公司的保證人、董事或高級人員、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成員、任何主要股東、信託的實益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護人、指定有關賬戶的持有人、指定付款的付款人、代表、代理人或代名人、客戶的控股公司、客戶的附屬公司和客戶的控股公司持有 30% 或以上投票權的任何公司; |
「證劵」 | 應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的涵義; |
「有關服務」 | 中信建投按客戶的要求不時向客戶及/或任何第三方授出或提供的任何服務、產品及資金融通; |
「證監會」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其繼承人及承讓人;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所有附屬法例(經不時修訂); |
「有關系統」 | 由電腦組件系統為基礎支援的電子系統, 用以傳送、執行、配對或登記訂單,以及由中信建投提供並由客戶不時使用的任何相關軟件、硬件、設施及服務; |
「稅務機關」 | 香港稅務局或任何外地的稅務或金融機關; |
「有關交易」 | 由中信建投根據或就執行有關指示、操作有關賬戶或提供有關服務而進行的任何交易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未發生或未完成的有關交易;及 |
「變價調整」 | 就有關於期交所的交易,按結算所之《結算規則》的變價調整規則按日計算結算所繳付予中信建投(代表客戶)或中信建投代表客戶向其繳 付之按每日計算之金額。 |
2. 客戶關係
2.1 中信建投(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BAU373)(「中信建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證劵交易(第一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二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四類)及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五類)的受規 管活動。其註冊辦事處位於xxxxxxxx 0 xxxxxxx 00 x。
2.2 中信建投與客戶的關係受本協議及任何適用的補充文件規管。
2.3 中信建投會不時介紹及提供新增的有關服務。在該情況下,中信建投會通知客戶有關該等新增有關服務的條款。該等條款構成本協議的一部份。
2.4 如與有關交易或有關服務相關的特定詞彙與本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與有關交易或有關服務相關的特定詞彙為準(除非另作指示)。
2.5 由中信建投代表客戶就本協議執行的所有有關交易須受適用法律(經不時修訂)規限。
2.6 客戶要求中信建投告知有關服務,並授權中信建投提供中信建投認為對客戶有利的該等有關服務的資料。
2.7 本協議應根據其正常的語言解釋。解釋的規則明示針對草擬方將予解 決的歧義不得被用作詮釋本協議。協議雙方確認要求針對草擬方對所聲 稱的任何本協議歧義作出詮釋的任何適用法律將不會適用及將被明確免除。假如協議方所作的任何聲稱是與本協議條文內的任何抵觸、遺漏或歧異有 關,均不得因本協議是由任何協議方或其律師擬備或按其要求擬備的原因 默示任何推定、舉證責任或遊說。
3.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3.1 如客戶居於(或公司位於)香港境外,或於香港境外發出有關指示,客戶同意確保及xx所發出的有關指示應符合適用於客戶身處的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或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一切適用法律,並同意在對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存有疑問時徵詢或取得法律意見。
3.2 客戶同意及承諾因應客戶的國籍,或居地於香港境外,或於香港境外發出有關指示及執行有關指示向相關機關支付任何稅項、關稅、徵費或費用。客戶同意在對稅務相關事宜及/或問題存有疑問時徵詢或取得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人士的意見,費用由客戶承擔。
3.3 客戶明白及同意客戶應單獨負責遵守因應客戶的國籍、居地或於海外司法管轄區發出有關指示而可能適用於有關任何投資的任何出售限制。中信建投不負責就出售限制的適用性向客戶提供意見,亦不就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申索、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有關損失、罰則、罰款、稅項、損害賠償、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法律責任承擔責任。
4. 有關指示
4.1 中信建投獲授權但無義務就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給予或宣稱給予的有關指示作出行動。客戶謹此授權中信建投按本協議所賦予的權力及通過第三方完成有關交易。
4.2 客戶確認由於交易所或執行有關交易的其他市場的買賣慣例,客戶可能不能夠每次都以「最佳的」或「市場的」報價進行買賣。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受中信建投因應客戶發出的有關指示所執行的有關交易所約束。
4.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市場規定的情況下,中信建投可在充份考慮顧客發出買賣指示的先後次序後全權絶對酌情決定優先執行顧客的買賣指示,客戶不得就中信建投執行所收取的任何指示向另一名顧客提出優先權要求。
4.4 中信建投可就使用有關賬戶、發出任何有關指示或其他操作目的提供密碼或規定其他保安措施。客戶應以應有的謹慎保障及將有關密碼及保安措施保密。中信建投有權依據該等密碼或保安措施的使用來接受有關指示、完成有關交易或執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職能。中信建投不會就客戶因中信建投依據該等密碼或保安措施的使用、客戶遺失密碼或違反保安措施或任何不正確或不適當使用該等密碼或保安措施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如有任何或涉嫌違反保安、詐騙或不正確或不適當使用該等密碼或保安措施,客戶應即時向中信建投滙報。
4.5 如中信建投要求客戶於指定時間內作出回覆,客戶確認如其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回覆可導致中信建投未能執行客戶的有關指示。
4.6 客戶可授權獲授權人士,以及客戶同意追認及確認獲授權人士在行使或宣稱行使獲授權人士的權力、酌情決定權及授權時所作出的一切行動。中信建投有權依據或按獲授權人士的有關指示行事,除非及直至中信建投獲客戶書面通知或中信建投與客戶另行協定撤銷委任有關獲授權人士。如超過一名獲授權人士,除非客戶另行指示,否則中信建投可絶對酌情決定接納任何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有關指示。
4.7 假如中信建投收到的任何客戶文件是沒有註明日期的,則中信建投收到該等文件的時間及日期及中信建投標示的有關時間應為收到該等文件的時間及日期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4.8 所有有關指示必須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作出,並必須具有中信建投認為與該等向其提供的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的簽署或授權公司蓋章的式樣相符的簽署及(如適用)公司蓋章。如客戶未能按照本段規定操作有關賬戶,中信建投不會就該等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4.9 中信建投可不時規定發出有關指示的方式。該等有關指示方式由客戶與中信建投共同協定及得中信建投接納。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是否接納任何特定形式的有關指示。
4.10 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向中信建投發出的所有有關指示是不可撤回的。中信建投根據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的有關指示本著真誠地完成的任何有關交易應為不可撤回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4.11 客戶確認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記錄所有與客戶進行的電話對話。客戶同意進行有關錄音,並同意如發生任何爭議,該等錄音內容應為客戶所發的有關指示的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的證據。該等錄音應為中信建投的財產。
4.12 客戶應按中信建投的要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向中信建投書面確認所 有口頭或電話的有關指示。前述條文並不妨礙中信建投獲授權在取得書面 確認前就該等口頭或電話的有關指示行事。如客戶未能提供該等書面確認,中信建投不會就該等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4.13 如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就有關賬戶發出有關指示,除非客戶的董事會決議另行指示,否則其中任何一名人士發出的任何有關指示應足以讓中信建投接納有關指示及就有關指示行事。除非與客戶另行書面協定,否則中信建投有權接納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的有關指示。
4.14 中信建投有權將客戶及/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作出或宣稱作出的所有有關指示視為有效及就所有有關指示行事。中信建投無責任對有關指示或發出或宣稱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授權或真誠的真確性進行核實,不論當時的情況或有關指示的性質或有關交易的金額,儘管有關指示存在任何錯誤、誤解、詐騙、假冒或欠缺清晰。中信建投不會就未能進行核實承擔責任。
4.15 因應中信建投的系統及操作及其他當時情況,中信建投應獲給予合理的時間回覆有關指示。
4.16 如中信建投收到的任何有關指示出現抵觸或不清晰,中信建投有權(但無義務)根據中信建投的任何合理詮釋來依據及就任何該等有關指示行事,惟有關詮釋是本著真誠作出的。
4.17 如中信建投真誠相信任何有關指示是欺詐性、假冒或未經授權的,或如按任何有關指示行事可能會違反適用法律的,則中信建投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拒絶就任何該等指示行事,事先毋須作出通知或說明拒絶就指示行事的理由。
4.18 除非另行協定,所有有關指示必須在中信建投的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作出,而中信建投全權絶對酌情決定規定的特定種類的有關指示應於相關的截止 時間前作出。於相關截止時間後作出的任何有關指示,中信建投會在下一 個營業日才處理該等有關指示。
4.19 中信建投保留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權拒絶或接納任何取消或修改已作出的有關指示的任何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有關指示一經中信建投執行均不得被取消或修改。
4.20 客戶有責任確保有關指示是清晰、正確和易於理解的,以及已由處理有關賬戶的指定中信建投專員收取及/或閱讀(如適用)。
4.21 中信建投無義務就以中信建投為名及/或任何以中信建投代名人為名所持有的任何證券(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收集、接收或採取任何企業行動(包括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或行使任何表決權),亦無義務通知客戶與以中信建投為名及/或任何以中信建投代名人為名所持有證券與任何企業行動有關的任何通知、通告、報告、公告的存在或其條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除非客戶已特別指示中信建投,並且中信建投已書面同意遵守該指示。若客戶要求提供有關以中信建投為名及/或任何中信建投代名人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名所持有證券與企業行動有關的資料,中信建投應盡快作出回應。客戶應給予中信建投充裕時間以進行必要的安排。如果中信建投就上述企業行動進行任何收款或接收,採取任何行動,或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或根據任何通知採取任何行動,中信建投不就任何不準確或延誤承擔責任,也沒有責任繼續或重復任何此類行動。中信建投有權就客戶該指示下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向客戶收取服務費。
4.22 中信建投沒有也不能確保任何與企業行動相關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並且中信建投或其任何代理人都不承擔因錯誤、不準確、延遲、遺漏或依賴於上述公告採取行動後所引起有關損失或損害的任何責任 (不論屬侵權或合約或其他)。中信建投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該信息於任何目的的適用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5. 有關交易的貨幣
5.1 有關賬戶的貨幣應為港幣或中信建投不時指定的其他貨幣。
5.2 如客戶指示中信建投以港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有關證劵買賣,因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而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有關損失應由有關賬戶的客戶單獨承擔。中信建投就其於本協議項下執行的任何行動或步驟的需要,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將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貨幣。
5.3 客戶以港幣以外的貨幣向中信建投支付的所有款項由中信建投收取時應為可自由轉移及不附帶任何性質的任何稅項、費用或付款的即時可供動用資金。
6. 有關賬戶的款項
6.1 中信建投有權將有關賬戶內持有的所有款項以及將有關賬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入一個或以上於香港設立的獨立賬戶,各個獨立賬戶應是一家或以上的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為施行《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而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所指定的信託賬戶或顧客賬戶。除非客戶及中信建投另行協定,否則有關款項累算的任何利息應絶對屬中信建投所有。
6.2 只要客戶存在任何客戶負債,中信建投可拒絕從有關賬戶中提取款項並且客戶不得未經中信建投同意提取任何款項。
7. 賬戶結單及有關交易的確認
7.1 客戶會定期就有關交易及有關賬戶的結餘收到結單。
7.2 就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進行的每項有關交易,客戶應收到有關交易的確認書。
7.3 客戶承諾仔細查核、檢查及核實每份結單或確認書上的每項條目及/或有關交易的正確性。
7.4 客戶承諾從速並於任何情況下自確認交易/ 日結單日期起 24 小時內及自月結單日期起 7 天內書面通知中信建投任何事宜(包括有關賬戶的任何不相符、遺漏、 存款或不準確或不正確條目)。
7.5 如客戶沒有按本協議規定通知中信建投,客戶將被視為已接納確認書及結單內所載的一切事宜,客戶將不予有關賬戶及有關賬戶內的所有條目及所有有關交易的執行的正確性作出證明。
8. 保密及有關資料的使用
8.1 中信建投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收集任何有關資料。客戶同意收集、使用及披露下列有關資料(為免產生疑問,有關收集、使用及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處理或分析、轉移或儲存有關資料)。在一切其他情況下,中信建投應將所有有關資料保密。
8.2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可披露有關資料(客戶同意中信建投毋須就提供有關資料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擔責任):
8.2.1 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
8.2.2 中信建投的合法業務的目的使披露適當或必要,例如:
8.2.2.1 為完成有關交易或提供或維持有關服務或就中信建投、其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屬成員操作任何業務向任何代理人、機關、結算系統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披露;
8.2.2.2 向中信建投的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屬成員進行披露;
8.2.2.3 向專業顧問包括但不限於核數師、法律顧問或其他對中信建投承諾保密責任或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士進行披露;
8.2.2.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或有關資料保護的其他適用法律進行披露;
8.2.2.5 為回應任何財務機構就處理客戶的擬定買賣提出的要求,
或與該等財務機構交涉時進行披露;及
8.2.2.6 為更新及核對任何所提供的有關資料。
8.2.3 中信建投已取得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相關同意。
8.3 客戶同意中信建投及其附屬成員可根據適用法律、中信建投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本協議的規定收集、使用及披露有關資料。
8.4 客戶應從速並於任何情況下在 30 日內書面通知中信建投其向中信建投或其附屬成員提供的有關資料的任何變更,並從速回覆中信建投的任何澄清或資料要求。客戶應就中信建投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的目的所提出的任何查詢全面合作。
8.5 客戶確認在其向中信建投或其附屬成員提供關連人士的有關資料前(或於相關時間),每名關連人士已獲知會及同意根據本協議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對該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使用及披露。客戶應通知任何該等關連人士查閱及更改有關資料的權利。客戶承諾必須向任何關連人士取得該等同意以按照本協議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的規定收集、使用及披露有關資料。
8.6 客戶同意按允許中信建投收集、使用及披露有關資料的任何適用的資料保護法或保密法的不時規定採取任何措施。
8.7 如:
8.7.1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未能即時提供中信建投要求的任何有關資料;
或
8.7.2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不給予或撤回就第 8.2 款所載收集、使用及披露任何有關資料的目的中信建投可能要求的任何同意;
中信建投可在無損任何其他權利及補償的情況下:
8.7.3 採取任何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
8.7.4 阻截、轉移或關閉有關賬戶,事前不會作出通知;或
8.7.5 停止有關交易或有關服務;或
8.7.6 終止客戶關係,事前不會作出通知。
8.8 如客戶未能即時提供其本身或關連人士的有關資料,中信建投可自行判斷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是否需向機關報告客戶或關連人士,以及中信建投或其他人士可能需要按任何適用法律或任何機關的規定扣起金額。
8.9 客戶同意中信建投不就在此第 8 項條款下進行披露所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8.10 客戶聲明已閱讀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並同意其中的條款。
8.11 即使本協議終止,此第 8 條所載條款仍繼續有效。
9. 法律責任及免除法律責任
9.1 中信建投應合理謹慎地根據本協議履行其職責,並承擔中信建投、其董事或雇員在履行本協議下各自職責時,由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因其欺詐、重大過失或故意失責而向其施加的責任,但僅限於由此直接產生的直接或合理範圍內可預見的損失和損害(如有);
9.2 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雇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就無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任何附帶的、間接的、衍生的、特殊的或懲戒性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不論有關方是否知悉發生該等損失的可能性或對其有合理預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潤損失、收入損失、商譽或聲譽損害,以及因任何xx、違反默示條款或違反普通法或本協議下任何條文或明示條款下的資金使用損失,不論該等責任是基於合同、侵權還是其他因素。
9.3 客戶確認及同意全面及單獨負責其買賣決定,以及中信建投僅負責執行其發出的有關指示(除非中信建投與客戶另行特別協定)。
9.4 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及僱員毋須就下列情況承擔責任:
9.4.1. 客戶因操作有關賬戶、進行有關交易或提供有關服務而蒙受或招致任何有關損失;
9.4.2. 因市場波動帶來的有關證劵價格及匯率波動,使有關賬戶持有的任何資產或與操作有關賬戶、進行有關交易或提供有關服務的價值出現任何有關損失或減損;
9.4.3. 客戶因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不能合理控制的任何事 件而未能或延誤採取行動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包括但 不限於不論何等原因導致的訂單傳輸延遲、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或其他互連問題、未經授權使用訪問代碼、顯著且快速變化 的市場狀況、政府機構或交易所行動、盜竊、戰爭、惡劣天氣、 地震和罷工;及
9.4.4.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原則下,客戶在本協議或其他協定項下同意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毋須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
9.5 不論以上條款,假如中信建投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中信建投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中信建投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中信建投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0. 彌償
10.1 如出現下列情況,客戶應十足彌償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各方被提述為獲彌償人):
10.1.1. 獲彌償人因操作有關賬戶、進行有關交易及提供有關服務而蒙受或招致任何有關損失,惟因直接由該獲彌償人的詐騙、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責而造成直接且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和損害(如有)除外;
10.1.2. 在客戶要求某一特定通訊方式的情況下,獲彌償人因依據或就任何通訊方式蒙受或招致任何有關損失;及
10.1.3. 獲彌償人因客戶及/或抵押人違反本協議而蒙受或招致任何有關損失。
10.2 追認
客戶同意會按必需性或中信建投的合理意見而採取相關行為和措施及簽署有關文件去追認或確認中信建投、其附屬成員或其代名人或任何其他上述人仕聘請的實體在適當行使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訂立的或與賬戶有關的任何協議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時所做的任何事情。
11. 聘請代理人
11.1 中信建投可聘請或使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執行或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職能,包括但不限於操作有關賬戶、執行有關交易或提供有關服務。中信建投可向該等代理人轉授其任何授權、責任或酌情決定權。
11.2 中信建投可使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作為代名人以持有任何客戶資產(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以及該代名人或中信建投會被或不會被記錄為持有該等資產的法定所有權。
12. 外判職能
12.1 中信建投可不時將部份或全部營運上的職能外判給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成員。該等職能包括但不限於結算及交收、保管、資料處理、客戶支援、資訊料技管理及支援、內部分析及管理滙報。
12.2 外判職能應由外判協議規管。中信建投與任何服務供應商或其任何附屬成員之間轉移的任何客戶資料應保密處理,並應遵守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13. 罰息
13.1 如客戶未能悉數支付任何到期及應付的金額,該等金額將由到期日起計入罰息直至真正付款為止,事先不會作出通知。
13.2 罰息將按中信建投規定的罰息息率計算。本條文應在終止及關閉有關賬戶後繼續適用。
14. 費用及開支
14.1 客戶同意悉數償付中信建投及其代理人為向客戶提供有關服務所合理使用的代墊費用、開支及稅項。
14.2 客戶授權從客戶於中信建投開立的有關賬戶中自動扣減所有該等費用、開支及稅項。
15. 付款
15.1 客戶同意按中信建投不時就中信建投或任何代理人執行有關服務所決定及 通知客戶的該等費率及基礎支付所有費用、佣金及收費。客戶應在收到繳 費要求時負責繳付因有關賬戶所產生的任何債項,包括(但不限於)佣金、收費、費用、法定費用、稅項、徵費及交付費用。中信建投可從有關賬戶 提取現金或清算有關證劵或將期貨平倉以履行到期應付的金額。客戶同意 按中信建投網站所載的費用、佣金及收費(由中信建投不時修訂)向中信 建投支付所有費用、佣金及收費。客戶有責任查閱最新的適用費用、佣金 及收費。中信建投可(但無義務)透過網站通告或電郵或郵件或定期賬戶 結單通知客戶任何最新消息。
16. 抵押、抵銷及留置權
16.1 在不損害中信建投可能擁有的任何動用權利,作為實益擁有人及作為持續抵押以用作 支付及滿足對所有款項的要求以及履行於本協議下的所有責任
(現時或其後任何時 間可能由客戶對中信建投應付、結欠或產生),客戶謹此以中信建投為受益人以免除所有產權負擔及 不利權益的方式抵押:
16.1.1 透過第一固定押記,以中信建投或中信建投的任何代名人(不論在 香港或其他地區)的名義或受其控制或指示而向其交付、存入、轉 移或管有的所有現有及未來證券、抵押品、應收款項及款項(包括 任 何股息、權利、款項或其累計財產)的權益及權利(包括證券、抵押品、應收款項 及於任何戶口持有的款項);
16.1.2 將其於上文 16.1.1 段所指而至今並未根據本協議透過固定押記抵押的所有資產的權益抵押; 及
16.1.3 視情況而定,客戶必須促使作為抵押品的實益擁有人的抵押人同樣向中信建投透過第一固定押記抵押所有現有及未來抵押品及其全部的權益及權利(包括任何股息、權利、款項或其累計財產)。
(本第 16.1 條所述的資產以下統稱“押記資產”)。
16.2 客戶聲明和保證押記資產由客戶和/或抵押人擁有法定和實益所有權,客戶和/或抵押人有權將押記資產存入中信建投或任何關聯公司, 且不受任何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約束,而押記資產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均已全數繳足。
16.3 根據第 16.1 條設立的抵押:
16.3.1 應為持續抵押,並應涵蓋所有客戶不時欠中信建投的債務,及不得於任何方面受到以下各項影響:
16.3.1.1 客戶向中信建投支付任何中期款項或償還帳款或清償全部或任何部分結欠款項;
16.3.1.2 結束任何戶口,惟其後重新開立或其後開立任何戶口;
16.3.1.3 對本協議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變更;
16.3.1.4 客戶的死亡、破產、無力償債、缺乏行為能力;
16.3.1.5 客戶以中信建投為受益人在現時或未來授出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該等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強制執行、缺乏強制執行、更改、修訂、豁免、解除有關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16.3.1.6 中信建投於任何時間向客戶發出的時間或其它寛限或豁免;
16.3.1.7 中信建投就任何客戶應付款項作出或並無作出有關要
求;
16.3.1.8 中信建投與任何其他人士可能進行的任何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將中信建投的業務、財產或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售或轉移予任何其他人士;
16.3.1.9 存在客戶可能於任何時間針對中信建投的任何申索、互相抵銷或其他權利;
16.3.1.10 中信建投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任何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和解協議;
16.3.1.11 本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存在任何缺陷;
16.3.1.12 根據有關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的任何法律能夠避免或受有關法律影響的任何協議、 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戶以真誠方式就任何有關協議、抵 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而發出或作出任何解除、償還或執行,而任 何解除、償還或執行須被視為受到相應限制; 或
16.3.1.13 任何其他人士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項或事宜
(如非就此規定)可能於執行時改變或影響客戶於本協議下的客戶負債;和
16.3.2 該抵押是附加予現在或不時向中信建投提供的任何抵押,擔保,賠償,質押,留置權,票據,票據,押記,債權證,擔保或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之上並可以執行的。
16.4 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委任中信建投為客戶的受權人,並可以客戶的名義為客戶行事,以及以客戶的行為,契據或其他方式,在無需諮詢客戶或得到客戶的同意下,採取所有步驟,簽所有文件並以中信建投認為合適的方式充分行使所有或任何中信建投根據第 16.1 條擁有對客戶資產的權力。
16.5 除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中信建投在法律或本協議下可能享有的 類似權利外且在不影響此等權利的情況下,客戶的所有款項、有關證劵、 資產及其他財產(由個人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並且不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區)須設定以中信建投為受益人的一般留置權,作為抵銷及解除所有客戶負債 的持續保證。
16.6 在不影響中信建投可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中信建投有權全權絶對酌情決定以中信建投認為適當的任何時間及方式合併、合計、轉移或出售任何客戶資產以履行客戶負債或以客戶資產抵銷客戶負債,事先毋須作出通知。中信建投可以中信建投對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或任何擔保人所負的付款義務抵銷客戶及/或抵押人或任何擔保人的到期付款義務,不論該義務或負債是實際或或然,主要或附屬,有擔保或無擔保,共同或分別及不論各方的付款義務的所在地或貨幣。如付款義務屬不同貨幣,中信建投可就抵銷的目的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按市場匯率兌換其中一方的付款義務的貨幣。除非和直至中信建投已收到以中信建投要求的貨幣或以其他中信建投同意方式支付的款項,否則客戶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並沒有完成履行。
16.7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一般規定及不抵觸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客戶謹此確認中信建投可於任何時間組合、合併或轉移有關賬戶與中信建投及其附屬成員的其他賬戶之間可以互換的所有或任何有關證劵或財產,事先毋須向客戶作出通知。
17. 抵押品
17.1 中信建投可要求客戶就若干有關服務提供抵押品作為抵押。中信建投另行載列使用抵押品的條款。
17.2 中信建投有權不時決定抵押品是否足以作為客戶向中信建投所承擔義務的 抵押。中信建投有權於任何時間及於押品不足時要求額外抵押品。中信建 投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抵押品履行客戶負債,事前可給予或不給予通知,或可先取得或毋須取得客戶或抵押人的同意。 任何所要求的附加抵押品應在中信建投指定的時間內存入指定賬戶。
17.3 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第 17.2 條的規定將構成違約事件,並將(其中包括)產生中信建投於本協議的第 25 條下的權利。除非客戶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
繳保證金的所有要求,否則中信建投可能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如客 戶持續未能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要求,則中信建投可能需要向 相關市場、期貨市場、 結算所及/或監管者報告有關客戶的所有未平倉持 倉。如於中信建投指示的期間內未能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任何 要求,則中信建投可能需要(在毋須客戶事先同意下)將客戶的持倉平倉。
17.4 在客戶對中信建投仍然存在任何債項或中信建投代表客戶建立任何未平倉持倉的情況下 , 中信建投將有權拒絕客戶以任何方式提取任何或全部抵押品,而客戶(未得中信建投事先書面同意)無權自其戶口以部分或全部方式提取任何抵押品。
17.5 中信建投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接受非現金抵押品,而於有關情況下, 中信建投將(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給予有關資產名義價值
(毋須對應有關資產的市場價值)。鑑於當前市場價值或其他因素,中信建投給予任何非現金抵押品的價值可能經中信建投決定而不時改變。為免生疑問,如中信建投接受作為抵押品的上市股份已暫停買賣 10 個營業日或以上, 則中信建投將有權視有關抵押品為零價值及可能要求客戶存入額外抵押品。
17.6 在直至任何抵押品成為可強制執行前:(a) 中信建投將有權(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所有權利以保障其價值(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權利),惟中信建投須於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前向客戶發出通知;及 (b)客戶可能指示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任何權利,惟有關指示並非不符合客戶對中信建投的責任或上文(a)所述中信建投的權利,或可能於任何方 面損害中信建投於抵押品的權利。
17.7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中信建投應擁有唯一及全權酌情權處理客戶存放在中信建投或由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給中信建投的抵押品:
17.7.1. 以客戶、中信建投或中信建投指定的任何代名人的名義(不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或按照適用法律以其他名義登記該抵押品;或
17.7.2. 將該等抵押品存入㇐個獨立賬戶作安全保管(而該賬戶是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該獨立賬戶由中信建投於適用法律下獲正當授權的機構處設立和維持; 或
17.7.3. 將該抵押品存放於任何海外托管人或海外結算所。
中信建投經授權就上述安排訂立協議或安排,其中可能包含中信建投酌情決定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並且客戶同意將受該等協議或安排的約束。客戶將承擔中信建投代名人的費用且該費用將不時從賬戶中扣除,恕不另行提前通知。
18. 客戶資產
18.1 就客戶透過中信建投獲得的所有有關證劵及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中信建投買入、存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有關證劵及資產,客戶授權中信建投將有關證劵及資產存入指定為信託賬戶的獨立賬戶或客戶賬戶,並將該獨立賬戶或客戶的有關賬戶交由認可財務機構作安全保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定義,認可財務機構為獲證監會批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有關證劵交易的中介人。
18.2 透過中信建投購買或獲得的所有有關證劵及資產可以中信建投、其代名人或中信建投委任的另一名保管人的名義登記。
18.3 於海外買賣的所有有關證劵及資產應於海外保管,或如該等證劵/資產被交付至其他地方的,該等證劵/資產應移出有關賬戶以完成有關交付,客戶應單獨承擔轉移有關證劵/資產的風險及開支。客戶確認於海外持有的有關證劵及資產須遵守相關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定規管規定,以及可能不能享有於香港保管證劵的相同保障。
18.4 中信建投可對客戶交付的其他該等有關證劵進行安全保管,惟客戶需單獨承擔交付的風險,中信建投有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權拒絕或退回任何其認為不可予以接納的任何有關證劵。
18.5 中信建投不會就其本著真誠挑選的任何代名人、保管人、附屬保管人、代理人及/或其他對手方的作為、不作為、疏忽、違約、清盤及/或無力償債承擔責任並且客戶同意承擔與此人履約有關的全部風險。
19. 賣空交易
19.1 假如客戶發出有關指示就其沒有持有的任何有關證劵發出銷售訂單(即涉及賣空),客戶應通知中信建投。客戶就銷售有關證劵發出的所有有關指示應為買空,除非及直至客戶向中信建投提供與此相反的書面通知;即(i)客戶乃持有有關證劵,及(ii)客戶目前有可予行使及無條件的權利將有關證劵轉歸於相關的買方。
19.2 第 19.1 款所述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以及必須在發出相關買賣指示之時向中信建投發出有關通知。此外,有關通知應清晰確認以下事項:
19.2.1. 訂單是賣空訂單;
19.2.2. 客戶明白賣空訂單的相關市場規定;
19.2.3. 客戶目前有可予行使及無條件的權利將有關證劵轉歸於該等有關證劵訂單的相關買方;及
19.2.4. 貸方持有可使用的有關證劵借予客戶。
19.3 在發出出售訂單前,客戶應按中信建投的要求向中信建投提供有關持有有關證劵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有關資料及/或保證。
19.4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外的交易所作出賣空指示時,客戶應遵守適用法律。客戶進一步確認該等適用法侓可能禁止中信建投代表客戶發出賣空訂單。
20. 有關資料或情況的變動
20.1 客戶承諾在任何有關資料或情況出現變動時即時通知中信建投,有關變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20.1.1. 由香港身份證副本核證的客戶全名及客戶地址、護照相關部份、商業登記證、法團文件,或特別識別客戶的任何正式文件; 及
20.1.2. 有關資料/業務、財務狀況或過往曾向中信建投提供的其他情況。
20.2 中信建投承諾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下列事項出現的任何重大變動:
20.2.1. 中信建投的全名及地址,包括其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及證監會規定的中央編號;
20.2.2. 將予提供或客戶可用的有關服務的性質;
20.2.3. 保證金要求、利息、追繳保證金通知及毋須經客戶同意對持倉進行平倉的情況的任何詳情; 及
20.2.4. 客戶將給予中信建投的報酬及付款基準。
21. 聯名賬戶
21.1 如客戶由超過一名人士組成(各名人士為「聯名賬戶持有人」):
21.1.1. 各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為連帶責任;
21.1.2. 中信建投有權(但無義務)按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的有關指示行事;
21.1.3. 中信建投有權獨立處理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事宜,包括解除或變更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責任,或向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給予時間或其他許可或與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訂立其他安排,而不解除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的責任或不減損或影響中信建投可向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取得的權利及補償;及
21.1.4. 該賬戶為擁有生存者取得權的聯名賬戶,其餘聯名賬戶持有人有權根據適用法律享有該賬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其餘聯名賬戶持
有人在得知任何此等死亡個案後,須立即以書面通知中信建投。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身故不會構成本協議的終止。
21.2 中信建投向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作出的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乃中信建投十足及充份地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作出通知、付款或交付的義務。
21.3 如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被發出破產令,或有關賬戶的操作受到任何主管機關發出的任何法庭命令或通知所影響,則有關賬戶操作(包括提取或轉移基金或有關證劵)應暫時中止,直至委任遺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或取得破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書,或法庭命令被解除或相關通知被刪除為止(視乎情況而定)。
22. 本協議的修訂
22.1 中信建投有權不時全權絶對酌情決定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修訂或增補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任何修訂或補充應自有關通知的指定生效日期當日生效。如客戶沒有終止賬戶,則將被視為已接受該修訂。
22.2 本協議的任何修訂或增補應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客戶是否已收到實際通知,以及未能收到實際通知是否由於郵件保存服務或其他原因所致。
23. 豁免及可分割性
23.1 除非本協議明確規定,否則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任何部份並不豁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23.2 中信建投作出的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有關豁免不得生效。
23.3 中信建投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是累積的,並不免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 假如本協議的條文是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該條文應在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被視為非本協議的一部份。本協議的餘下條 文的合法性、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不得受到影響或損害。
24. 轉讓
24.1 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由客戶、其繼承人、許可承讓人及遺囑執行人強制執行。
24.2 客戶不得在未經中信建投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人士轉讓、轉授、分包、轉移或處置任何有關賬戶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4.3 在不抵觸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下,中信建投可在其認為適當時轉讓、分包、轉授、轉移或處置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
25. 終止協議/違約事件
25.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文的原則下,中信建投保留權利可在任何時間向 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即時或在該書面通知指定的日期終止本協議、任何賬戶、任何有關服務及客戶關係。客戶可向中信建投發出不少於 7 天的事先書面 通知,終止本協議、任何賬戶、任何有關服務及客戶關係。中信建投根據 客戶的指示在終止日期之前執行的所有行為對客戶及其個人代表或所有權 繼承人均具有約束力。
25.2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文的原則下,發生違約事件時或之後,中信建投有權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終止本協議、任何賬戶、任何有關服務及客戶關係。
25.3 在終止本協議後:
25.3.1 客戶負債應即時到期及支付,抵押品及中信建投的所有其他權利、權力及補償應即時可以強制執行;
25.3.2 客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就適當處理或轉移款項及其擁有的其他財產而向中信建投發出指示,而假如客戶未能於終止後 14天內發出有關指示,則中信建投可能行使其於本協議第 25 條的任何權利,猶如違約事件已經發生及/或中信建投可繼續代表客戶持有該等款項及其他財產,直至其收到客戶發出的書面指示為止(惟客戶須承擔由中信建投就該等目的而施加的全部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直至實際處理有關轉移為止);
25.3.3 不論客戶是否發出任何相反指示,中信建投毋須再根據本協議承擔任何責任以代表客戶或向客戶收取或出售證券和期貨;
25.3.4 中信建投可以(毋須客戶事先同意)終止、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變現與任何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有關的尚未結束持倉或代表客戶或向客戶作出的其他承擔,並以真誠方式於結束日期或於結束後的可行情況下盡快釐定其價值;
25.3.5 中信建投可能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全部 或部分在任何賬戶證券、期貨和抵押品,以償還客戶結欠中信 建投的全部客戶負債,而中信建投根據有關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處理所收到任何現金款項淨額將退回客戶,惟首 先就應付或結欠中信建投的全部款項及金額 以及已累計或正在 累計應付中信建投的其他負債及尚未償還負債(不論實際或或 然、現時或未來或其他方面)予以扣除或作出準備。未變現或 處理的全部投資連同由中信建投管有的任何相關所有權文件須 交付客戶,惟風險及開支由客戶獨自承擔。中信建投毋須就客 戶於有關交付產生的虧損承擔責任。如出現借方結餘,客戶須 即時向中信建投支付相等於有關借方結餘的金額,連同中信建 投為有關金額撥資的成本(由中信建投以其絕對及酌情不時釐 定)計算利息,直至中信建投實際收到全部款項的日期為止
(於任何判決之後及之前);及
25.3.6 中信建投可能結束以客戶名義開立及維持的全部或任何戶口。
25.4 為避免疑問,如果終止向客戶提供的一項或多項(但不是全部)服務,則上述規定(由中信建投全權決定)適用於任何被終止的服務。
25.5 根據此條文終止的任何服務須不會對已完成由中信建投代表客戶所展開任何交易造成影響,及將不會損害或影響中信建投或客戶於終止日期之前可能已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5.6 客戶根據本協議發出的全部保證、聲明、承諾、契諾、豁免及彌償保證以 及於本協議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9 條(法律責任及免除法律責任) 、第 10 條(彌償)、第 13 條(罰息)、第 14 條(費用及開支)、第 15 條(付款)、第 16 條(抵押、抵銷及留置權)、第 17 條(抵押品)、第 26 條(xx、保證及承諾)和第 30 條(規管法律)的規定須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25.7 在不損害中信建投根據本協議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在發生違約事項時,中信建投可能(但並無責任)即時或其後任何時間進行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25.7.1 暫停(無限期或有時限)或終止全部或任何服務、賬戶或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 並提前到期客戶對中信建投的全部或任何負債,致使任何有關負債成為即時到期及應付;
25.7.2 拒絕執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至有關指示尚未執行的程度);
25.7.3 拒絕接受任何進一步指示;
25.7.4 終止中信建投代表客戶執行中的任何或全部交易(包括於發生違約事項當日尚未結算的任何交易);
25.7.5 以中信建投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結束、取代、更改、行使或放棄任何一項或多項交易;
25.7.6 透過代表客戶購買、出售、借入或借出任何款項、投資、基礎資產或其他財產或訂立任何其他交易以結算、擔保、減少或清除客戶有關任何投資的持倉、合約或承擔;
25.7.7 採取合理謹慎人士於當時情況下將採取的有關其他行動以保障中信建投的利益;
25.7.8 按中信建投於當時情況下視為適當的價格清算或出售任何證券、
期貨、抵押品或其他財產或其中部分;
25.7.9 中信建投可能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或本協議而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25.7.10 就存於客戶貸方任何性質的任何款項(包括任何證券、期貨、抵押品或其他財產)而言: (i) 運用任何有關款項抵銷客戶結欠中信建投的任何款項(不論任何性質及如何產生,包括根據任何交易應付及未付的任何款項以及任何或然款項);及 (ii) 持有任何有關款項以待全部償還客戶的任何其他債務;
25.7.11 暫停履行其對客戶的任何責任(包括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資產
(為應付或可能其後到期應付));
25.7.12 要求客戶支付其欠中信建投的任何款項(不論任何性質及如何產生,包括根據任何交易應付及未付的任何款項以及任何或然款項);及/或
25.7.13 根據本協議第 16 條(抵押、抵銷及留置權)行使其任何權利。
25.8 如根據本第 25 條出售、清算或處理任何證券、期貨、抵押品或其他財產
(包括如中信建投根據本協議第 16 條(抵押、抵銷及留置權)行使其任何權利):
25.8.1 如中信建投已使用合理努力按當時市場存在價格以全部或部分出售、清算或處理證券、期貨、抵押品或其他財產(不論是香港或其他地區),則中信建投毋須就任何所產生虧損(不論如何產生)負責;
25.8.2 中信建投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自行保留或按當時市場存在價格全部或部分出售、清算或處理任何證券、期貨、 抵押品或其他財產給任何人士,而毋須於任何方面就任何所產生虧損(不論如何產生)負責及毋須就中信建投所賺取盈利交代;及
25.8.3 如出售、清算或處理的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彌補客戶尚欠中信建投的所有未償還結餘, 則客戶同意向中信建投支付任何短缺額。
25.9 下列各項應為違約事件:
25.9.1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未能根據本協議、中信建投與客戶及/或抵押人之間不時訂定的任何其他協議及/或客戶與任何附屬成員之間訂定的任何協議的要求(經不時修訂、補充或變更)支付、保證或履行任何未清繳金額;
25.9.2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不遵從本協議、中信建投與客戶及/或抵押人之間不時訂定的任何其他協議及/或客戶與附屬成員之間訂定的任何協議的任何規定(經不時修訂、補充或變更),及/或有關不遵從事宜是可予以糾正但客戶及/或抵押人在收到中信建投或任何附屬成員的通知後三個營業日未有即時予以糾正至中信建投滿意的程度。
25.9.3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無力償債或破產或客戶被提出任何破產法律程序;
25.9.4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是一法團,任何其中一方被提出清盤、解散、破產、重組或任何類似安排的任何訴訟,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發出命令或通過決議委任清盤人、破產管理人、經理人、遺產管理人、信託人或有權力處理客戶或抵押人資產的其他類似人士;
25.9.5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死亡或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在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或遭受其他形式的法定無行為能力;
25.9.6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所作的任何xx於任何重大方面被證明不正確或失實;
25.9.7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未能按中信建投根據第 17.2 條的要求提供額外抵押品或未能於保證金賬戶維持所需的保證金;
25.9.8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被提出任何種類的刑事法律程序;
25.9.9 中信建投合理斷定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的財務狀況或經營環境已出現或很可能出現重大不利變動,以及可預見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可能會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或不能夠遵守其於本協議的義務;
25.9.10 中信建投合理懷疑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已參與或可能參與市場不良行為或任何其他非法或不適當活動;
25.9.11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在未獲中信建投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任何證券、期貨及/或抵押品設立或嘗試設立任何按揭、 質 押、轉讓、擔保、抵押權益、留置權、押記或其他類似權益或 容許其存在;
25.9.12 客戶在未獲中信建投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調動、轉移或轉換(或嘗試調動、轉移或轉換)已質押或轉讓予中信建投的任何現金或資產;
25.9.13 客戶未能提供中信建投要求的任何資料或未能通知中信建投其狀況的重大變化;
25.9.14 中信建投認為有必要終止本協議(包括應用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
25.9.15 本協議變成全部或部分失效、可使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或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人士聲稱如此;
25.9.16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與中信建投的任何其他協議發生違約事件或類似事項;
25.9.17 客戶及/或任何抵押人與第三者之間展開任何爭議或法律程序;
25.9.18 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被中信建投接受為抵押品的任何股票已被暫停交易超過十個營業日; 或
25.9.19 客戶未能遵守第 25.3.2 條的規定。
25.10 在不影響第 25.3 款的原則下,客戶承諾如發生任何構成違約事件的情況時會即時書面通知中信建投。
26. xx、保證及承諾
26.1 客戶向中信建投保證、xx及承諾:
26.1.1 假如客戶是一法團,它是根據組織章程文件適當成立為法團和具有法團權力進行業務和簽署本協議;
26.1.2 它已取得及/或作出所有必須的授權、同意或批准、豁免、牌照、通知及存檔(如需要);
26.1.3 它有充份的能力及授權簽訂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有關交易;
26.1.4 本協議是合法、有效、對其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
26.1.5 它乃依據其本身的獨立意見簽訂本協議;
26.1.6 它本身或其業務或資產並沒有被針對展開或待決的任何訴訟、
仲裁或行政程序;
26.1.7 它遵守所有其應遵守的適用法律, 成本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為免生疑問,中信建投毋須負責因任何有關交易或建議有關交易而觸發的任何監察、申報或批准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
26.1.8 其就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目的向中信建投質押、轉移或提供的任何投資或財產並沒有設定任何押記、留置權、質押或產權負擔並應實益持有;
26.1.9 向中信建投提供的任何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資料表格」及補充文件(如有)上的資料,在任何重大方面均是完整、準確及不具誤導性的。中信建投及其附屬成員有權就一切目的全面依據該等有關資料及xx;
26.1.10 如它向中信建投提供的有關資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應即時通知中信建投;
26.1.11 如中信建投行使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它應簽署所有必須的轉移或其他文件以對客戶的資產賦予法定所有權;
26.1.12 「客戶資料表格」內所列的職員已供客戶查閱「風險披露聲明」的中文及英文版本,以及以客戶選擇的語言向客戶解釋「風險披露
聲明」。客戶已獲得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提問及諮詢獨立意見的機會,並已在簽訂本協議前作出上述各項;
26.1.13 客戶將根據證監會和《操守準則》的要求提供客戶識別信息。客戶提供其客戶識別信息和/或任何數據主體的客戶識別信息為真實準確,客戶應及時通知中信建投與提供的此類客戶識別信息有關的任何更改或更新或錯誤,並應及時向中信建投提供任何更新或更改的客戶識別信息。此外,客戶向中信建投確認並承諾應中信建投的要求,協助中信建投驗證和維護客戶識別信息;及
26.1.14 如客戶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香港法例第
615 章) 所界定的中介人,則須承擔以下責任:
(a) 維持內部政策、程序和管控措施以遵守打擊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資金籌集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包括對客戶及其交易進行持續監測;
(b)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 2 第 2 條的規定履行客戶盡職調查措施; 及
(c) 應海外或本地監管機構或中信建投的合理要求,毫不延遲的提供在客戶盡職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文件證據。
26.2 該等保證、xx及承諾在本協議及各項有關交易或新增的有關服務生效期間持續重複。
26.3 中信建投不就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有關服務和有關交易的表現或盈利能力向客戶作出任何保證。客戶確認有關現金、投資及/或其他資產的協議及安排涉及風險成份及可能會招致有關損失。
27. 利益衝突、回佣及非金錢佣金安排
27.1 中信建投有權使用直接或間接與中信建投有關的代理人或附屬成員以代表客戶進行有關交易,事先毋須取得客戶同意。
27.2 客戶同意中信建投可代表客戶完成有關交易,不論中信建投是否有直接或間接利益及不論是實質利益與否)。
27.3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信建投、其董事、高級人員、員工或其代理人可使用其自己的賬戶或其聯屬公司的賬戶執行交易。
27.4 中信建投獲授權就中信建投或其附屬成員所持有或以承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參與執行證券有關交易。
27.5 代表中信建投為客戶執行有關證劵或期貨買賣的經紀或其他人士所獲取的 (1)該等投資所產生的任何現金或回佣;及(2)對客戶明顯有利的該等商品及有關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中信建投可予以保留。該等有關服務可包括個別股票市場的相對優點的研究及分析或數據使用及報價服務及其他信息設施。
27.6 假如中信建投或其附屬成員保留現金或回佣或商品及有關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中信建投應確保(視乎情況而定)(1)交易的執行與最佳執行標準一致,(2)客戶承擔的經紀費不得超過該等有關交易的全套有關服務的慣常經紀費率;及(3)向客戶披露回佣及其大約價值。
27.7 中信建投可向投資組合經理提供商品、有關服務或現金回佣,惟中信建投應遵守證監會不時就保留回佣、非金錢利益及關連交易所訂明的規定。
28. 不可抗力事件
28.1 不可抗力事件指非中信建投所能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災禍、戰爭、軍事行動、內戰或衝突、叛亂、內亂、侵略、外敵行爲、敵 對行爲(不論宣戰與否)、恐怖主義行動、火災、爆炸、地震、海嘯、洪 水、閃電或其他惡劣天氣情況、罷工、工業行動、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 場裁決、交易暫停、電腦故障、電腦網絡、交易系統、結算系統或通訊系 統故障、設備故障、電力中斷、黑客入侵、破壞、兌換或轉帳限制、徵用、無法使用記錄、已發生或可能出現的債務延期償付(不論屬私人或公開性 質)、新法規設定的禁令、外匯管制、資金管制、貨幣或經濟共同體解體 或任何區域性、國際性或産生於客戶居住地或任何交易所所在地的其他限 制。
28.2 如中信建投或客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中信建投或客戶應即時通知對方有關情況的性質及範圍。
28.3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
28.3.1 中信建投可中止有關賬戶的操作及任何有關交易,且不受客戶就有關賬戶的任何權利及權力的約束;
28.3.2 中信建投毋須就客戶因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或間接導致或引致(i)延誤履行或(ii)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而蒙受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28.3.3 在不抵觸第 28.4 款的情況下,中信建投有權全權絶對酌情決定在其認為適當時合理延長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期限。
28.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 30 個連續的營業日,中信建投及客戶均可透過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29. 通知
29.1 由中信建投向客戶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應按中信建投規定的方式交付。
29.2 由中信建投向客戶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可以郵寄、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郵或流動裝置如 QQ、WhatsApp、WeChat)、於中信建投網站張貼通知或中信建投知會客戶的任何其他方式交付。
29.3 任何通知或通訊應在下列情況下視為經客戶收取:
29.3.1 以郵寄方式發送的,在中信建投發送後的三個營業日後視為經客戶收取;
29.3.2 以電子方式發送的(包括電郵或流動裝置),在中信建投發送後的一小時後視為經客戶收取;及
29.3.3 於中信建投網站張貼通知的,在中信建投在網站張貼通知後即視為經客戶收取。
29.4 除另有訂明外, 中信建投概不接納客戶以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就變更或終止權利或義務(特別是付款/交易所命令、認購發行股份)、簽訂合同、撤銷(特別是撤銷有關指示/授權書)、阻截中信建投的有關服務及變更個人資料或有關指示所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
29.5 客戶應核實聲稱由中信建投發出的任何可疑或不尋常的通訊,特別是其真實的來源及內容的正確性。如有疑問,客戶應致電中信建投查詢。任何可疑或不尋常的電郵應以最新的防毒程式檢查,並在必要時諮詢資訊科技專家。客戶不應回覆任何要求有關賬戶的任何密碼或轉移有關賬戶內的任何資產的通訊。
29.6 客戶應盡可能在電郵標題上提供最少有關電郵內容的信息。
29.7 客戶確認及同意:
29.7.1 中信建投概不保證往來中信建投的任何電子通訊不經揑改,或按時往來中信建投,或電子通訊將送達至正確輸入的收件人電郵地址;
29.7.2 中信建投不保證顯示中信建投為發件人的任何電子通訊事實上是由中信建投發出。如有疑問,客戶應致電中信建投查詢;
29.7.3 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拒絶按所收取的任何電子通訊行事,中信建投毋須向客戶提供拒絶的理由;及
29.7.4 中信建投不負責確認任何電子通訊或客戶及/或發出該等電子通訊的獲授權人士的身份。
29.8 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中信建投不負責就使用電子通訊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30. 規管法律
30.1 本協議及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義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及解釋。中信建投及客戶不可撤銷地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在符合本款選擇的法律的規定下,中信建投有權(但無義務)於客戶
及/或抵押人設有資產或業務或居籍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轄區針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
30.2 本條款及條件各項條文均不可由非本協議的合約方的人士按照《合同(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 章)強制執行,由中信建投的附屬成員及他們的股東、董事、高級人員、員工、代表或代理人作出的除外。本條款及條件授予第三者的任何權利不包括轉讓權,而廢除或更改本條款及條件不需要得到他們的同意。
31. 語言
31.1 透過提交「賬戶開立表格」,客戶確認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的條款。中信建投亦經已以客戶選擇的語言向客戶解釋本協議的條款。
31.2 本協議附有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中、英文版本出現抵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32. 投訴
32.1 中信建投應根據其內部政策處理所有投訴。
32.2 客戶有權將有關事宜提交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處理。
33. 《外國稅收法》
33.1 客戶確認已獲中信建投通知中信建投並不向美國公民或居民提供任何有關服務。
33.2 如客戶的非美國國籍身份於本協議日期後出現變動,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撤回任何有關服務及終止本協議,即使中信建投的該等行動需要清算客戶投資組合持有的資產並對客戶構成有關損失。
33.3 客戶向中信建投保證、xx及承諾:
33.3.1 客戶已屆成年及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條例定義之美國居民,
以及現時沒持有美國發出的綠卡或護照;及
33.3.2 如客戶將要成爲美國的公民或居民,客戶會立即通知中信建投。
34.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34.1 如客戶是居於香港境外的獨立人士或於香港境外成立的公司,客戶應於香港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以收取涉及客戶及有關賬戶的任何法律程序的所有相關通知及通訊。
34.2 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送達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應構成於香港法院進行法律程序的目的而言對客戶的充份送達。
35. 電子簽署
客戶確認並同意,因任何或與有關交易或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書面文書的簽署、執行或交付應被視為包括電子簽署或電子形式的存檔記錄,視不同情況,每一份電子簽署或紀錄應與用濕墨水方式簽署的紙質文件在
《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 553 章)所準許的範圍內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或可執行性。就本協議而言,「電子簽署」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獲客戶正式授權人士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傳送的人手簽署的文件掃描件或使用中信建投及其附屬成員發布的應用程序等。
36. 面向客戶的電子交易服務
36.1 中信建投對有關系統不作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客戶知悉該系統並非為客戶個別需求開發而是為客戶選擇及客戶應就其意願及按其可承擔的風險按以「現狀」使用,中信建投不應為客戶的選擇或使用有關系統而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
36.2 客戶應承擔所有從或透過有關系統使用或接觸任何數據、檔案、資訊、內容或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軟件)所帶來的責任及有關損失的風險。中信建投沒有或授權代表中信建投就通過有關系統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市場資料)的質量、準確性、完整性或時效性作出任何條件、保證或xx。
36.3 客戶同意在發出電子指示通過有關系統傳輸之前檢查電子指示的詳細信息。客戶對通過有關系統發出的所有電子指示和執行的所有有關交易負責。
36.4 除非中信建投與客戶另有書面協議,客戶須獨自負責安裝及維持任何相關硬件及軟件、與任何供應商達成所有就登入及使用有關系統所需的一切安排、並符合所有相關系統要求(包括安裝及更新任何適用的保安程序,以及任何由客戶訂立並涉及供應任何有關系統部件的適用協議) 。
36.5 客戶需就經有關系統傳遞予中信建投的電子指示及資訊之準確性和完備性 及透過給予登入權限而對有關系統的使用承擔責任。中信建投有權依據及 遵照該電子指示(毋須就電子指示的真實性或其授權作出盡職調查)行動,並視該等資料為準確、完整及經客戶恰當授權及對客戶有約束力。任何中 信建投按任何有關電子指示及資料執行的任何交易,不論是否事實上已經 由客戶授權執行,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電子指示只能經有關系統或其他 中信建投與客戶不時共同協議的方式才能撤銷或更改。
36.6 中信建投在任何情況下對其沒有被恰當及妥善收取的任何電子指示並無責任。電子指示只會於相關的巿場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時間執行。
36.7 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訂單確認收到回執及/或電子指示已執行的回執(以中信建投在相關交易確認回執及結單中列出的詳情為準),客戶才可以視為通過有關系統發出的電子指示為已收到及/或已執行。
36.8 客戶確認並同意,作為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有關服務和有關系統的條件,客戶應在下列情況下立即通知中信建投:(a)於發出一項電子指示後,客戶並未收到任何指示確認書或確認書列載之詳情不正確;或(b)客戶知悉任何對客戶登入名稱或密碼的任何未獲授權使用或披露或存取的情況或任何未獲授權的交易已被執行。
36.9 客戶進一步確認中信建投對於市場數據或其他資訊服務的及時性、準確性或完整性並無作出任何聲明及保證,亦不保證有關系統服務的可用性。客戶同意中信建投毋須對數據及其他資訊的任何偏差、錯誤或遺漏負上任何責任,或對有關系統服務及系統傳送的任何干擾或延誤、或中止或失靈、或因非中信建投所能控制的情況下產生或導致的其他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36.10 於:(a) 工業糾紛、任何政府或官方機構或由多個國家組成的團體或機構 或機關或香港或以外的交易所或規管機構的行動或規例;(b) 服務失誤、延 誤、中斷、干擾或不論何處的第三方電子通訊及電訊設備服務供應商遇到 之操作困難; (c) 任何通訊、電訊或電腦服務或電子器材暫停、故障、延誤、干擾或失常(按每單一事件 計,不論屬全部或部分、暫時或永久); (d) 第 三方未有履行完成交易的所需責任;(e) 暫停或限制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進 行交易或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經紀人以任何理由未能完成其各自 的責任;及(f) 法院命令、火災、軍事行動、戰爭、天然災害、恐怖襲擊、 暴動或內亂,而導致中信建投未能履行、中斷或延遲履行其在本條款項下 的責任,則中信建投或任何附屬成員或其各自的任何代理人均毋須為客戶
(或任何第三者)因此遭受或招致任何形式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36.11 在不影響此第 36 條前述規定的情況下,中信建投及中信建投任何附屬成員、及其各自的任何代理人均不需就下列情況導致客戶或任何第三者遭受的任 何直接或間接有關損失負責: (a) 客戶的選擇及╱或使用(不論是獲授權人士 或其他人士)有關系統或任何其他與中信建投通訊的部件;(b) 客戶以任何 原因無法登入或使用有關系統服務或系統或任何其他部件;(c) 有關系統無 法傳遞(或延誤傳遞)任何電子指示(包括已收到電子指示的通知,如有)或執行或拒絕該電子指示的通知;或(d) 因有關系統或可影響系統的器材或 軟件錯誤或失常、或任何系統性能限制或任何有關系統部件供應商或操作 商出現的錯誤,而造成任何由客戶向中信建投發出的錯誤或遺漏的電子指 示。
36.12 客戶進一步承諾,如有要求,客戶應十足彌償中信建投因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遭受的任何有關損失,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在客戶的控制範圍之外。
36.13 中信建投所保存的任何通過有關系統傳送的電子指示及資料的記錄,除出現明顯錯誤外,均以該等電子指示及資料的最終證據。
36.14 客戶承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或市場數據之所有權可能為第三方所有,客戶同意在未事先獲得所有權當事人許可的前提下,不會上
傳、張貼、復製或分發任何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軟件或其他材料。
36.15 在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保證客戶是自己訪問代碼的唯一獲授權用戶,並對所有使用訪問代碼發出的指示和執行的所有交易負責。客戶須對中信 建投發放給客戶的訪問代碼的保密、保安及使用負責。
36.16 客戶承認客戶已完全了解風險披露聲明中所載明的關於電子交易服務的相關風險的含義,並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好處大於這些風險。
第二節:證劵交易
1. 簡介
1.1 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用於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的所有有關證劵交易的有關服務。如本節的詞彙與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節的特定詞彙為準。
2. 投資決定
2.1 客戶單獨就其購買或出售或買賣有關證劵所作的所有投資決定承擔責任。中信建投會不時向客戶提供意見或與客戶討論投資的策略或機會,但有關意見或討論並不是中信建投就有關證劵交易的建議或遊說,客戶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使用其獨立判斷。在不抵觸適用法律的情況下,中信建投無義務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評估有關交易的可取之處或適合性。中信建投不會就客戶的投資決定或有關證劵交易所造成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2.2 中信建投偶爾會向客戶提供一般性的調查資料或報告。該等資料及報告不是就有關證劵交易的建議或遊說,客戶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使用其獨立判斷。中信建投在向客戶提供該等資料或報告前無義務評估該等資料或報告的可取之處或適合性。
3. 交易
3.1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下,中信建投獲授權(但無義務)根據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有關指示代表及為客戶購買、出售及/或進行有關證劵交易。
3.2 假如中信建投不能按客戶指示的有關證劵數目訂立有關交易,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訂立任何較少有關證劵數目的有關交易。客戶受有關交易約束。中信建投不會就其無能力完全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3.3 中信建投可混合客戶證劵和其他客戶的有關證劵。
3.4 中信建投可向客戶交還其向中信建投交付的相同類別及相同面值的有關證劵,但該等證劵的序號或參考編號可能有所不同。
3.5 客戶確認由於進行有關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實質及其他限制和有關證劵價格的變動,報價或交易可能會出現延誤。中信建投不會就客戶因有關延誤或中信建投無能力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3.6 客戶確認由於進行有關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買賣慣例,中信建投不可能經常按報價執行訂單,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同意受中信建投根據其有關指示執行的有關交易(不論是有關證劵的全數或較少的數目)約束。
3.7 客戶授權中信建投透過指示任何銀行、經紀、財務或其他機構代表客戶購買及/或出售有關證劵。客戶進一步授權中信建投代表客戶訂立任何必須的協議以完成任何有關交易。
3.8 客戶應根據中信建投代表客戶簽訂的任何協議的要求提供額外資料。客戶確認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其中包括)會導致中信建投不能完成有關交易。
3.9 就各項有關交易而言,客戶承諾即時及在任何情況下在進行有關交易前熟知招股章程、發行備忘錄及發行人的其他文件。如客戶發現任何有關購買的任何限制,應即時通知中信建投。
3.10 客戶應受中信建投發出的任何聲明或確認約束,有關聲明或確認載有:
3.10.1 任何將予訂立的有關證劵交易的價格;
3.10.2 任何貨幣兌換的適用匯率;或
3.10.3 客戶於任何時間拖欠中信建投的金額。
4. 對欠繳款項進行結算及行使權力
4.1 客戶同意採取所有必須行動以使中信建投根據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適用法律 完成有關證劵交收及交付。如中信建投未收到付款、付款不完整或不正確,中信建投可毋須通知客戶而結束有關交易或採取中信建投認為適合的任何 行動。
4.2 如客戶於中信建投開立一個以上的有關賬戶,中信建投有權於其中一個有關賬戶提取款項以抵銷另一有關賬戶的貸項。
5. 欠繳款項/客戶資產變現
5.1 中信建投有權指示持有任何有關證劵/資產的任何第三方保管人支付中信建投向該第三方保管人出示的所有發票及其他付款要求。
5.2 在不損害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及中信建投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可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客戶授權中信建投並同意中信建投有權在下列情況下為代表客戶減低或消除任何有關交易、持倉或承諾項下的責任作出或停止任何行動:
5.2.1 於到期日中信建投仍沒有就其為客戶完成或執行的任何有關交易收到現金或其他資產;
5.2.2 客戶未能採取一切必須措施確保適當及迅速地執行及完成有關交易;或
5.2.3 中信建投合理相信客戶將未能履行其對中信建投、任何附屬成員或任何第三方負有的任何其他責任。
6. 場外有關交易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客戶的場外有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有關指示, 客戶確認及同意:
6.1 中信建投不就客戶於任何有關新證券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前交易的有關指示作出任何性質的xx和/或保證;
6.2 中信建投並不保證此等場外有關交易之結算;
6.3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6.4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中信建投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沽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 (以當時市價),以完成有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該等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有關損失;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中信建投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為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6.5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中信建投有權出售其有關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有權取回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
6.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損失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及開支向中信建投負責;
6.7 在任何情況下,中信建投均不對客戶負上以任何方式因中信建投(直接或間接)或與其不接受、執行、實行或實施此類有關指示和命令或未就此發出通知而對或令客戶產生任何有關損失;及
6.8 中信建投擁有絕對決定權, 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適用法律。
7. 規管法律及規例
有關交易須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特別是交易所的管限規則及程序。客戶確認該等規則載有條文規定中信建投在若干情況下需按交易所的要求披露有關客戶的姓名、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有關資料。客戶應按中信建投的要求向中信建投提供所有及任何有關資料,以使中信建投符合交易所的適用規則。
7.1 如中信建投因客戶未能提供資料的原因而未能遵從有關披露的規定,客戶確認其未能提供資料即構成本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
7.2 客戶確認有關於海外進行有關證劵交易的任何有關交易須符合相關市場/司法管轄區的規例,且可能不能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同保障。
第三節:期貨交易
1. 簡介
1.1 作為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條所載的條款適用於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的所有期貨交易的有關服務。如本條的詞彙與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條的特定詞彙為準。
2. 投資決定
2.1 客戶單獨就其購買或出售或買賣期貨所作的所有投資決定承擔責任。中信建投會不時向客戶提供意見或與客戶討論投資的策略或機會,但有關意見或討論並不是中信建投就期貨交易的建議或遊說,客戶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使用其獨立判斷。中信建投無義務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評估有關交易的可取之處或適合性。中信建投不會就客戶的投資決定或期貨交易所造成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2.2 中信建投偶爾會向客戶提供一般性的調查資料或報告。該等資料及報告不是就期貨交易的建議或遊說,客戶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使用其獨立判斷。中信建投在向客戶提供該等資料或報告前無義務評估該等資料或報告的可取之處或適合性。
2.3 中信建投須應按照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根據本協議條款指示中信建投代為買賣或出售有關衍生產品的詳細說明及任何招股書或其他招股文件。
3. 交易
3.1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下,中信建投獲授權(但無義務)根據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有關指示代表及為客戶出售及/或購買或處理期貨合同。
3.2 假如中信建投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已結清資金不足)不能按客戶指示的數目訂立期貨合同,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訂立任何較少數目的期貨合同。客戶受簽立的期貨合同約束。中信建投不會就其無能力完全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3.3 客戶確認由於進行有關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實質及其他限制和期貨價格的變動,報價或交易可能會出現延誤。中信建投不會就客戶因有關延誤或中信建投無能力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3.4 客戶確認由於進行有關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買賣慣例,中信建投不可能經常按報價執行訂單,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同意受中信建投根據其有關指示執行的有關交易(不論是期貨合同的全數或較少的數目)約束。
3.5 客戶授權中信建投透過指示任何銀行、經紀、財務或其他機構代表客戶購買及/或出售期貨。客戶進一步授權中信建投代表客戶訂立任何必須的協議以完成任何有關交易。
3.6 客戶應根據中信建投代表客戶簽訂的任何協議的要求提供額外資料。客戶確認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其中包括)會導致中信建投不能完成有關交易。
3.7 就各項有關交易而言,客戶承諾即時及在任何情況下在進行有關交易前熟知招股章程、發行備忘錄及發行人的其他文件。如客戶發現任何有關購買的任何限制,應即時通知中信建投。
3.8 客戶應受中信建投發出的任何聲明或確認約束,有關聲明或確認載有:
3.8.1 任何將予訂立或平倉的期貨合同的價格;
3.8.2 任何貨幣兌換的適用匯率;或
3.8.3 客戶於任何時間拖欠中信建投的金額。
3.9 每份期貨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 收取的徵費,及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如客戶因中信建投違約而蒙 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 償 – 賠償限額)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 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 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4. 持倉限額
4.1 客戶同意遵守適用的持倉限額(例如期交所、結算公司及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或機關設定的持倉限額),即持倉量不超過期貨合同的買賣限額或期貨合同的持倉量。
4.2 如證監會、期交所、結算公司或其他機關要求客戶提交客戶持倉的任何報告,客戶應即時通知中信建投。客戶須遵守有關市場或交易所訂定的所有適用的通報要求(適用的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Y 章)),並不得超過根據相關市場及交易所訂明關於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所載之有關期貨類別及種類的限額(如有)。客戶承認中信建投(除適用法律要求的範圍外)不應客戶的任何交易通報、申報或匯報義務負上責任(包括,在適用的情況下,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分或相等法例(如適用)要求下的任何申報義務),並承諾其在適用法律下,不依賴中信建投以解除其根據適用法例或法規規定的交易通報、申報或匯報責任。
4.3 客戶授權中信建投於任何時間限制客戶透過中信建投維持或取得的未平倉交易的數量。
4.4 客戶明白中信建投受期交所規則 約束,有關規則容許行政總裁在其認為持倉量正在累積及其相信該持倉量對任何市場不利或對任何市場的公平和有規律運作造成不利影響時代表客戶採取措施限制持倉量或要求將期貨合同平倉。
4.5 中信建投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中信建投本身或為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4.6 客戶同意中信建投不就因為中信建投延遲向客戶報告有關錯誤所引致之任何損害或市場波動。在有關賬戶收到多付的款項或期貨合約時,客戶同意
在知悉該款項或期貨合約為多付後會盡快通知中信建投,並同意不移動(或若已被移動,應歸還)該款項或期貨合約。
5. 對欠繳款項進行結算及行使權力
5.1 客戶同意採取所有必須行動以使中信建投根據有關交易的條款及相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的適用法律完成有關證劵交收及交付。如中信建投未收到付款、付款不完整或不正確,中信建投可毋須通知客戶而結束有關交易或採取中信建投認為適合的任何行動。
5.2 如客戶於中信建投開立一個以上的有關賬戶,中信建投有權於其中一個有關賬戶提取款項以抵銷另一有關賬戶的貸項。
6. 欠繳款項/客戶資產變現
6.1 中信建投有權指示持有任何有關證劵/資產的任何第三方保管人支付中信建投向該第三方保管人出示的所有發票及其他付款要求。
6.2 在不損害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及中信建投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可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客戶授權中信建投並同意中信建投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就代表客戶減低或消除任何有關交易、持倉或承諾項下的責任作出或停止任何行動:
6.2.1 於到期日中信建投仍沒有就其為客戶完成或執行的任何有關交易收到現金或其他資產;
6.2.2 客戶未能採取一切必須措施確保適當及迅速地執行及完成有關交易;或
6.2.3 中信建投合理相信客戶將未能履行其對中信建投、任何附屬成員或任何第三方負有的任何其他責任。
6.3 客戶確認若中信建投作為交易所的交易所參與者之權利被暫停或撤銷時,結算所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將中信建投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客戶在中信建投所開立之賬戶內之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之交易參與者。
6.4 中信建投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中信建投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中信建投本身之資產分開。此等由中信建投以上述方式持有的資產均不得在中信建投無力償債或清盤時,構成中信建投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中信建投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高級人員後,立即歸還予該客戶。
6.5 中信建投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須由中信建投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及客戶授權中信建投可按照《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及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特別是,中信建投可根據適用的法律,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業務有關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6.6 客戶確認就中信建投在期交所結算所開立的任何賬戶而言,不論該賬戶是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合約買賣而開立的,以及不論該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期交所結算所,該賬戶屬中信建投與期交所結算所之間的賬戶,中信建投以主事人身分操作該賬戶,因此該賬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上文第 6.4 條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7. 保證金及變價調整
7.1 在執行任何有關指示前,客戶應按中信建投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向中信 建投存入及維持保證金。客戶亦應按中信建投不時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向中信建投繳付變價調整。除非及直至客戶已存入及維持中信建投所要 求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否則中信建投有權拒絕為客戶執行任何有 關指示。中信建投可要求較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訂明的要求更 高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保證金或變價調整追收必須由中信建投接納且 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及無債權負擔的資金或其他資產繳付。客戶承諾不會 未經中信建投事先同意而提取已繳存或支付予中信建投的保證金或變價
調整。
7.2 客戶須按中信建投的要求,在中信建投不時決定及規定的時間內存入及維持額外的保證金。任何早前的保證金要求均不應對中信建投在任何較後時間改變保證金要求的權利造成限制。保證金要求的變更將適用於所有在中信建投建議該要求的生效日當時現存未平倉的期貨合約以及所有在中信建投建議該要求的生效日後新訂的期貨合約。
7.3 若客戶未能在中信建投規定的時間內或於催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時存入及維持中信建投所要求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中信建投有權將客戶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以任何方式並以中信建投決定的價格進行平倉,而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中信建投無責任就客戶未能維持保證金通知客戶。此外,當發生連續兩次(或監管機構可能不時要求的催繳次數)未能在中信建投指定的時間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或追收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中信建投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監管機構匯報。中信建投可能要求比期交所及╱或期交所的結算所指定更高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及可以就任何在催繳當時尚未能於中信建投所指定的期間內繳付保証金及╱或變價調整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客戶須為中信建投、其附屬成员及╱或獲彌償人如前述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而帶來的所有有關損失負責,並須就中信建投、其附屬成员及╱或獲彌償人因客戶未能按本條款及條件的規定滿足中信建投的保證金催繳及╱或變價調整追收而所承擔或蒙受的所有有關損失(包括彌償全數法律費用),對中信建投、其附屬成员及╱或獲彌償人作出彌償。
7.4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前提下,客戶謹此授權中信建投可不時在未有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其絕對酌情權將所有保證金(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代客戶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額轉賬至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的任何戶口,以讓中信建投支付該等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追收、要求支付或以任何名義規定的與中信建投為客戶執行的期貨交易有關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7.5 中信建投在任何時候決定的任何保證金的價值及變價調整的金額,於並無明顯誤差下,應為最終、不可推翻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8. 綜合賬戶
8.1 倘若客戶並非期交所參與者,而客戶操作一個綜合賬戶,客戶須就有關於期交所之交易:
8.1.1 在客戶與就有關綜合賬戶給予客戶指示之該人士進行之買賣中,遵守及執行香港期交所規則及香港結算所規則所規定之按金、 按金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的規定及程序,如同該客戶為香港 期交所參與者,及如同為賬戶及利益而給予該等指示之該人士為客戶;
8.1.2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訂立期貨合約,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之任何買賣之形式,均不會構成違反香港法律或其他任何適用法律之非法買賣; 及
8.1.3 確保向客戶保傳達指示之人士遵守按規則所列載規定之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要求。
9. 風險披露聲明和免責聲明
9.1 客戶承認已閱讀並完全理解期貨交易的風險及風險披露聲明中所載的免責聲明。
10. 規管法律及規例
10.1 有關交易須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特別是期交所的管限規則及程序。客戶確認該等規則載有條文規定中信建投在若干情況下需按期交所的要求披露有關客戶或有關賬戶或有關交易的姓名、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有關資料。客戶應按中信建投的要求向中信建投提供所有及任何有關資料,以使中信建投符合期交所的適用規則。
10.2 如中信建投因客戶未能提供資料的原因而未能遵從有關披露的規定,客戶確認(其中包括)行政總裁可全權酌情決定要求代表客戶平倉或對客戶
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客戶亦確認其未能提供資料即構成本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
10.3 客戶確認有關海外期貨交易的任何有關交易須符合相關市場/司法管轄區的規例,且可能不能享有期交所提供的相同保障。
第四節:諮詢服務
1. 簡介
1.1 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用於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諮詢的有關服務。如本節的詞彙與第一節
「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節的特定詞彙為準。
2. 意見
2.1 中信建投會向客戶提供意見。提供意見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直接會面、函件或電子方式。向客戶提供的意見包括向客戶發出一般或特定的調查資料、報告或特定性質的建議(統稱「意見」)。
2.2 除非中信建投特別提供意見,所有有關服務乃按客戶的指示提供。中信建 投就按客戶指示提供的有關服務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建議並不被視為意見。
2.3 客戶確認如中信建投提供任何意見,客戶未必與中信建投的其他客戶於同一時間收到該等意見。
2.4 客戶同意/確認:
2.4.1 中信建投有權依據客戶提供的財務有關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客戶同意向中信建投提供有關客戶的財務情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的所有實質有關資料以及有關向客戶提供意見的合適性的其他有關資料,並持續更新該等有關資料;
2.4.2 中信建投提供的意見可能是依據或載有中信建投認為是來自可靠來源的第三方有關資料。然而,中信建投並不申述或保證該等有關資料是真實、準確或完整的;及
2.4.3 意見可能因市場情況或其他原因而過時。假如客戶依據意見作投資決定,客戶應迅速或在中信建投建議的任何時段內執行有關決定。
第五節:基金認購
1. 簡介
1.1 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認購(「基金」)。如本節的詞彙與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節的特定詞彙為準。
2. 授權
2.1 在收到客戶認購任何基金的有關指示後,中信建投獲授權:
2.1.1 從客戶的有關賬戶提取投資金額、任何配售費用、任何資本收回、額外資本注資及中信建投認為適當的所有其他費用、佣金、收費;及
2.1.2 為了代表客戶以客戶或客戶代名人的名義認購基金的目的,在中信建投認為適當時簽立任何文件及/或採取任何行動。
3. 基金投資
3.1 中信建投不會就其無能力全部或部份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承擔任何責任。
3.2 客戶已閱讀基金的相關招股章程或發售文件的條款(「基金資料」),特別是有關風險因素、利益衝突、轉讓限制、贖回、強制贖回、適合性規定、投資者資格及可轉讓性限制的條款。客戶確認其對基金的投資將面對基金資料中所述的風險因素。基金資料根據客戶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戶提供。客戶被邀請閱讀、提問,接受獨立建議如客戶所願。客戶對基金資料中所載內容並無異議,並聲明就投資基金所涉及的利益損失風險承擔全部責任。
3.3 客戶完全理解,基金信息並非旨在提供稅務、法律或會計建議且不應在稅務、法律、會計建議,關於基金的信貸或其他評估中被依賴,也不得作為基金預期回報(如有)的保證或擔保。客戶應咨詢其稅務、法律、會計、投資、財務及/或其他顧問。
3.4 就基金而言,客戶確認:
3.4.1 基金應投資於基金資料所述的資產,且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可能有限;
3.4.2 基金的利益不可自由轉讓,以及基金可能中止利益持有人的贖回權利;
3.4.3 基金利益的贖回須符合基金資料所載的限制、程序及通知規定
(如有);及
3.4.4 在若干情況下,基金及/或基金的投資經理有權力強制贖回利益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利益。
3.5 客戶證明其沒有被基金信息中的規定禁止購買或持有基金單位,也沒有代表任何被禁止購買或持有基金單位的個人或實體。客戶聲明客戶不被禁止投資基金信息。客戶承諾,如客戶的狀況發生任何改變,須立即通知中信建投,且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或有責任贖回相應基金的所有單位。
3.6 客戶明白中信建投並非獨立的中介人,因為: (i)中信建投會從其他方(可能包括產品發行人)收取與中信建投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有關的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錢利益。有關詳情,客戶可參閱中信建投在就基金進行交易前或當時向客戶送達的金錢利益的披露聲明; 及/或 (ii)中信建投會從其他方獲得非金錢利益,或與中信建投所分銷給客戶的產品的發行人有密切聯系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系。
4. 客戶的xx、承諾、保證
4.1 客戶謹此向中信建投xx、承諾及保證:
4.1.1 客戶應遵守基金要求或相關認購文件所載的所有聲明、承諾、彌償、xx及保證。客戶同意受所有該等聲明、承諾、彌償、xx及保證的條款約束,猶如客戶直接認購基金一樣;
4.1.2 客戶明白中信建投及/或其代名人在代表客戶認購基金時應依據第 4.1.1 款所述的確認及客戶向中信建投及/或其代名人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
4.1.3 客戶應有充足的知識和經驗自行評估訂立有關交易的可取之處和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的適合性和稅務影響),並應行使獨立判斷和決定,客戶絶不應依賴中信建投或其附屬成員進行有關評估。
4.1.4 客戶應遵守基金資料所載的出售及/或轉讓限制;
4.1.5 客戶合資格申請及投資基金;及
4.1.6 在銀行及/或其代名人按客戶的有關指示作出各項基金認購時,本節所載的協定、確認、xx及保證均應適用,並應被視為客戶於各項基金認購中均重覆該等協定、確認、xx及保證。
4.2 為向客戶滙報客戶於基金的實益權益,客戶同意中信建投依據基金及/或其他第三方的估值。中信建投無義務核實該等估值的準確性或其他事宜。
4.3 中信建投會(但無義務)監察客戶的基金投資。
4.4 客戶確認中信建投不負責客戶基金投資的表現。
5. 彌償
客戶同意就中信建投因代表客戶認購或取得基金權益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向中信建投作出彌償。
第六節:保證金要求
1. 保證金賬戶
1.1 中信建投可應客戶的要求為客戶開立及維持保證金賬戶,以進行保證金交 易,中信建投可以絕對酌情決定向客戶授予信用貸款(“貸款”), “貸款額” 由中信建投不時決定。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 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用於開立及維持保證金賬戶及/或任何保證金交易。如本條的條款與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的條款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 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節的特定條款為準。為免生 疑問,第 1 節(一般條款及條件)下的第 16 條(抵押、抵銷及留置權)及 第 17 條(抵押品)均適用於根據本節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貸款。
1.2 客戶同意:(i)以客戶名義開立保證金戶口;(ii)客戶應在中信建投規定的時間內將抵押品存入指定賬戶並滿足所有追繳保證金通知; 及(iii)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貸款只能用於中信建投為客戶購入證券。
1.3 客戶如被要求,應向中信建投提供中信建投在適用法律下所需要的授權,以授權中信建投直接或通過交易所參與者將此等抵押品作為因對中信建投發出有關指示而產生的抵押品交付給交易所或相關的結算所,但僅限於此等有關指示為提供有關服務需要或與之相關。
1.4 客戶同意執行中信建投不時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與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的實 施和執行有關、或為了完善或改善任何有利於中信建投的抵押品所有事項,並簽署所有此類文件。
1.5 客戶承諾並同意以下內容:
(a) 客戶不會(亦不會試圖)在保證金賬戶的任何抵押品上設立或允許產生任何產權負擔或第三方利益,但對中信建投有利的除外;
(b) 客戶將獲得並維護與抵押物擔保相關的所有政府的和其他的批准、授權、許可和同意的充分效力,並將採取或促使採取對其履行在本協議任何條款下的所有義務而言必要或有用的所有其他行為和事項,或批准或確認中信
建投在履行其在本協議任何條款下的職責或行使其權利或權力時所做的任何事情;及
(c) 客戶應在中信建投提出合理要求後的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完全自費去制定、簽署、執行、實施和提供中信建投為完善、保護、維持或改進本協議所提 供或設立的擔保及/或為充分履行本協議下任何條款而合理要求的所有進一 步行動和文件。
1.6 客戶確認,客戶會自行作出評估,並依賴客戶本身就使用根據本條提供的保證金貸款作出的判斷,並接受與此相關的風險,包括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 有關相關風險,請參閱風險披露聲明部分。
1.7 「證劵抵押品」應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所賦予的涵義。
2. 保證金要求
2.1 在開立保證金賬戶後,客戶應按中信建投不時及於任何時間要求的或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操守準則》附表 5 所載的規定)形式、金額及時間存入初步保證金及/或額外保證金(“追繳保證金通知”)。對於追繳保證金通知,中信建投可以通過客戶已通知中信建投的電話號碼和/或通過電子郵件向客戶發送追繳保證金通知。 客戶同意,即使中信建投未能通過電話聯繫或如果客戶未能如上所述收到書面通知,追繳保證金通知將被視為適當地發出。
2.2 客戶指示並授權中信建投提取貸款,以償付就客戶購買證券應付中信建投的任何款項、中信建投要求的任何客戶持倉的保證金維持義務,或支付中信建投任何佣金,利息,費用或其他的成本,包括與變現或處置任何抵押品相關的費用和支出。
2.3 客戶同意每天支付已經提取和未償還貸款的利息。 利率由中信建投全權和絕對酌情決定,並由中信建投不時向客戶通知。中信建投可從保證金賬戶或任何賬戶中扣除此類利息費用。
2.4 中信建投將不時通告客戶與保證金程序有關的做法,以及在未經客戶同意下客戶的持倉可能被關閉的各種情況。中信建投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按適用法律的規定變更任何保證金要求。
2.5 客戶應確保其保證金賬戶於所有時間均維持充足的初步及/或額外保證金,以確保達到保證金要求。假如客戶不能達到保證金要求,中信建投可在可 行的情況下,但並沒有責任,通知客戶。在任何保證金交易期間內的任何 時間,假如保證金賬戶內的保證金不足以達到中信建投所設定的保證金要 求,客戶應即時採取必須行動確保達到保證金要求。客戶採取的措施不得 妨礙中信建投將客戶的部份、其中一項、數項或全部保證金交易清算或平 倉及/或行使中信建投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
2.6 中信建投應不時於中信建投的網站或應客戶要求提供的通知](通知形式由中信建投指定)內展示其對各類保證金交易的一般保證金要求。中信建投保留其就各項個別保證金交易釐定特定的保證金要求的權利。
2.7 在中信建投的其他權利之上及在不損害該等其他權利的原則下,中信建投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有權增加保證金要求、減低客戶的風險承擔、將任何或所有客戶保證金交易清算或平倉及/或中止買賣:
2.7.1 由於客戶於多項保證金交易中承擔的結合風險令虧損水平嚴重
(或在不利的市場發展中會變得嚴重),因此客戶於中信建投存有的資產及/或保證金不足以應付有關虧損;
2.7.2 存在緊急或例外的市場情況。中信建投保留權利及按其合理意見 按以下情況釐定保證金要求, 是否存在該等緊急或例外的市場情況,或在任何情況下是否有任何市場暫定或關閉,或保證金交易及/ 相關市場是否出現過大變化;或
2.7.3 保證金交易發生任何爭議或與之相關的爭議,中信建投行使合理的全權絶對酌情權認為採取有關措施是必要的或適宜的。
2.8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中信建投可拒絕向客戶提供貸款:
2.8.1 客戶不在中信建投要求的時間內將抵押品或保證金存入任何指定的賬戶;
2.8.2 客戶違反本第 6 節的任何規定;
2.8.3 中信建投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的財務狀況均有重大不利變動,可能對客戶履行客戶根據本節履行客戶責任的責任造成不利影響;
2.8.4 提前支付將導致超過適用的貸款額; 或
2.8.5 中信建投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認為謹慎或不宜這樣做。
3. 常設授權
3.1 客戶的證劵常設授權
3.1.1. 在不影響中信建投已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前提下,客戶特 此授予中信建投客戶的證劵常設授權是關於保證金賬戶內的證劵 或證劵抵押品的處理。客戶同意中信建投可(全權及絶對酌情地,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
(a) 根據證劵借貸協議使用任何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
(b) 就任何向中信建投提供的財務通融向另一獲授權的財務機構存入任何該等證劵抵押品作為抵押品;
(c) 向任何獲承認的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劵交易的中間人存入任何該等證劵抵押品,作為中信建投履行及清償其交收義務和責任的抵押品;及
(d) 在中信建投於證劵交易的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時,以及在中信建投於其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時,根據上文第3.1.1(a) 、(b)及
/或(c)使用或存入任何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
3.2 客戶明白在中信建投可向客戶交還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前,第三方可對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持有權利。
3.3 如果中信建投欲使用該等證券和證券抵押品用於上述第 3.1 條所述的用途,則該等證券和證券抵押品應同時從第一節(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16 條(抵押,抵銷和留置權)的抵押中解除,並由客戶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移給中信建投。 客戶授權中信建投採取此類步驟,向其自身(或適當時,有關第三方)交付或使用相關證券和證券抵押品,並授權中信建投(代表客戶)簽署有關轉讓文書或 中信建投認為有必要或適宜的其他文件,以將該證券及證券抵押品的全部法律及實益權利、所有權及權益等授於中信建投(或視情況而定,第三方)。
3.4 確認
3.4.1. 客戶確認:
(a) 中信建投可作出本條第 3.1 款所載的任何事情,事前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取得客戶同意;及
(b) 客戶已獲通知中信建投的再質押做法,以及中信建投已向客戶提供一項再質押客戶證劵或證劵抵押品的證券常設指示。
3.5 有效期
3.5.1. 客戶的證劵常設授權的有效期應自開立保證金賬戶起為期十二個月,並可按適用法律的規定方式在期滿時續期或被視為將予續期十二個月。客戶可向中信建投發出不少於七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撤銷有關授權,惟客戶應已清償拖欠中信建投的一切債項。
3.6 續期
3.6.1. 客戶明白在下列情況下,本常設授權應被視為已續期,事先毋須取得客戶的同意:
(a) 在客戶證劵常設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四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提醒客戶該證劵常設授權即將屆滿,並通知客戶除非其在證劵常設授權屆滿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否則該證劵常設授權會在期滿時按相同的條款及條件自動續期不超過十二個月;及
(b) 客戶沒有按上文第 3.6.1(a)款提出反對。
3.7 證劵借貸
3.7.1. 如中信建投根據本條第 3.1.1 款使用證劵或證劵抵押品,中信建投可:
(a) 作為客戶的代理按照中信建投認為合適的條款與任何人士訂立證劵借貸協議,惟(在不抵觸客戶與中信建投訂立的任何其他書面協議的情況下);
(i) 中信建投同意根據中信建投規定的收費表向客戶支付費用;及
(ii) 如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的借方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中信建投毋須向客戶支付任何費用、股息、分派或其他付款或交還任何借出的證劵或證劵抵押品;
或
(b) (在不抵觸客戶與中信建投簽訂的證劵借貸協議的情況下)為借出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作為當事人與任何人士簽訂證劵借貸協議。
4. 授權及證劵的安全保管
4.1 在中信建投的其他權利之上及在不損害該等其他權利的原則下,客戶授權中信建投按照證劵常設授權處理證劵或證劵抵押品(《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者)。
5. 終止貸款
5.1 中信建投有權隨時要求客戶償還該貸款,並可根據中信建投的絕對酌情決定權予以更改或終止。 其中包括該貸款可以在發生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事件時終止:
5.1.1 客戶未能滿足追繳保證金通知的要求;
5.1.2 客戶撤銷或不續訂客戶對中信建投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作出的授權(本節第三條列明)(客戶 須以書面形式向中信建投提供此類撤銷)規定; 或
5.1.3 終止本協議,任何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應被視為終止該貸款的通知。
5.2 一旦該貸款終止,客戶的任何未清債務必須立即償還給中信建投。
5.3 為免生疑問,償還欠中信建投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本身不構成取消或終止本第 6 節的條款及條件。
第七A 節:其他合同
1. 貴重金屬
1.1 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 用透過中信建投代表客戶進行並由客戶承擔風險的貴金屬買賣及/或交易。如本節的詞彙與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 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節的特定詞彙為準。
1.2 中信建投可應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要求代表客戶購買、出售及/或交易貴重金屬,風險由客戶承擔。貴重金屬應包括黃金、銀、鈀或中信建投與客戶不時協定可作為金屬進行買賣的任何其他貴重金屬。
1.3 如中信建投不能按客戶指示的貴重金屬數目訂立有關交易,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訂立任何較少數目的有關貴重金屬的有關交易。客戶受有關交易約束,以及中信建投不會就其無能力完全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1.4 客戶確認由於進行有關交易的市場的實質及其他限制和貴重金屬價格的變動,報價或交易可能會出現延誤。中信建投不會就客戶因有關延誤或中信建投無能力履行客戶的有關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1.5 客戶接納有關貴重金屬的任何有關服務是在保證金/非保證金的基礎上提供。 中信建投保留權利於任何時間在槓桿基礎上提供有關服務,在該情況下,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於進行任何有關交易前徵收其認為適合的所需保證金。
1.6 中信建投或客戶不會實質交付任何貴重金屬。中信建投應就各份貴重金屬的個別合同向客戶發出確認書。
1.7 在不影響中信建投可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原則下,中信建投可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以貴重金屬合同的應收款項抵銷該等合同的任何應付款項,事前毋須作出通知。該等貴重金屬合同項下的淨差額應由中信建投或客戶(視乎情況而定)透過借記或貸記客戶有關賬戶予以繳納。
1.8 在不損害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及中信建投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可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中信建投獲授權在下列情況下為代表客戶減低或消除任何有關交易、持倉或承諾項下的責任的目的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動
(包括但不限於平倉、清算、抵銷、變現或處理任何或所有未了結的合同):
1.8.1 於到期日中信建投仍沒有就其為客戶完成或執行的任何有關交易收到現金或其他資產;
1.8.2 客戶未能採取一切必須措施確保適當及迅速地執行及完成有關交易;
1.8.3 中信建投合理相信客戶將未能履行其對中信建投、任何附屬成員或任何第三方負有的任何其他責任。
1.9 儘管上文已有任何規定,除非另行書面協定,否則如發生第一條「一般條款及條件」第25.9 段所述的違約事件,中信建投應自動將所有未了結的合同平倉或結束。
1.10 貴重金屬合同的數目、種類、貨幣及/或價值不得超過中信建投規定的限額(不論是否已通知客戶)。
第七B 節:其他合同
1. 首次公開招股之認購新股
1.1 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用於由中信建投向客戶提供的所有首次公開招股服務。如本節的詞彙與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節的特定詞彙為準。
1.2 本條中「首次公開招股服務」應指與首次公開招股之認購新股相關的有關服務。
1.3 中信建投可應客戶的要求:
1.3.1 向客戶授出貸款(中信建投認為適合的金額及期間),以就認購公開招股的公開發售股份提供融資;及
1.3.2 以中信建投或其代理人的名義代表客戶申請認購公開招股的公開發售股份。
1.4 為提供首次公開招股服務,中信建投獲授權:
1.4.1 接納及保留證明發行人可能向中信建投或其代理人配發的任何股份、認股證及/或其他有關證劵的所有權的所有文件;
1.4.2 根據任何相關抵押品以中信建投或其代理人的名義登記任何股份、認股證及/或其他有關證劵;
1.4.3 領取及接收任何股份、認股證及/或其他有關證劵的所有股息及其他收入付款及分派;
1.4.4 保留出售股份、認股證及/或其他有關證劵的任何所得款項;
1.4.5 就每次申請認購與公開發售有關的公開發售股份向客戶收取由中信建投不時決定的認購費。 為免生疑問,無論申請結果是否成功,認購費(如有)均不予退還; 及
1.4.6 在中信建投認為適當時就任何股份、認股證及/或其他有關證劵採取任何行動;
1.5 貸款僅適用於客戶就即將在公開發行或發售所配發的股份、認股證及/或其他有關證劵的應付款項的融資。
1.6 中信建投將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所有貸款的最高金額。中信建投可在向客戶授出任何貸款前徵收其認為適合的所需保證金。
1.7 在中信建投的其他權利之上及不影響該等權利的原則下,中信建投保留權利在出現不利市場的情況時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全權絶對酌情決定增加、減少及/或取消認購或貸款(全部或任何部份),事前毋須向客戶作出通知。
1.8 客戶應熟知及遵守有關首次公開發行及/或有關證劵配售的任何申請表、招股章程、發行文件及任何相關文件所載的一切規管該等首次公開發行及
/或有關證劵配售的條款及條件。客戶同意在其與中信建投進行的任何有關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及條件約束。
1.9 客戶保證及承諾,該認購申請是客戶或客戶利益代表方就同一證券發行而提出的唯一認購申請,客戶不得就該發行提出重複之認購申請。
1.10 客戶確認如任何申請是由一家非上市公司作出,而該非上市公司除買賣客戶擁有法定控制權的有關證劵外並無其他業務,則有關申請應被視為就客戶利益作出的申請。
1.11 客戶確認及明白有關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的法定、規管要求及市場慣例可能不時變更,因此任何特定的首次公開發行及/或有關證劵配售規定亦會因而變更。客戶承諾按照該等法定、規管要求及市場慣例及中信建投不時的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提供該等資料及採取其他步驟及作出其他xx、保證及承諾。
1.12 當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代表客戶作出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及同意:
1.12.1 有關大額申請可能因與客戶及客戶申請無關的原因被拒絶,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毋須(在沒有發生詐騙、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該等拒絶承擔責任;及
1.12.2 在有關大額申請因違反xx及保證或因與客戶有關的因素被拒絶時向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及同意單獨向受有關違反或其他因素影響的其他人士承擔責任。
1.13 儘管付還認購款項是以中信建投或其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客戶應單獨就付還任何貸款及所有累算利息及其他關連付款承擔責任。
1.14 中信建投不會就將任何貸款存入任何招股章程或其他相關發售文件所指定 的收款銀行的期間內的所有時間發生的任何有關損失承擔責任。在不影響 前述條文的原則下,在首次公開招股服務項下的客戶負債及客戶確保付還 任何貸款的義務不會因客戶、任何收款銀行或任何發行人(包括但不限於 任何收款銀行或任何發行人的任何代理或代表)的無力償債、清算、清盤、債務重整或任何喪失履行職務能力、不能行事或組織章程或狀況出現變動 而受到減損、影響或解除。
1.15 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毋須就客戶因中信建投及/或其代理人提供的任何首次公開招股服務出現任何延誤、錯誤、不作為或未能履行責任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種類的有關損失承擔責任。
1.16 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根據客戶就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發出的有關指示所執行的一切行動應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同意就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因任何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有關損失或申索向中信建投、其代理人、董事或僱員各方作出賠償。
1.17 客戶應按中信建投規定的息率支付各項貸款的利息。計息將包括付還款項當日。
1.18 在不影響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及中信建投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可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客戶應向中信建投悉數支付截至其與中信建投協定
的還款日當日首次公開招股服務的所有應付金額及一切累算利息和其他一切代墊費用及開支。
附錄 1.風險披露聲明
附注:
A. 風險披露聲明(「本聲明」)構成客戶協議以及規管賬戶的條款和條件的不可分割的部分。閣下作為客戶(「閣下」)務須細閱本聲明,並在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B. 中信建投(國際)證券可以不時更改及提供額外風險披露。
C. 除非另行說明,本聲明所用已界定詞語與客戶協議第一部分所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D. 證券買賣及其他金融產品的相關虧損風險可能重大。然而,本聲明不擬披露或討論有關產品的一切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
1. 一般事項
1.1 投資涉及風險。不同投資工具涉及不同水平之風險。
1.2 大原則是過去的業績不反映未來的表現。價格可漲可跌,高收益通常也伴隨著較高的風險。市場、交易、投資及基礎資產具波動性的本質意味著相關的風險亦可能巨大。因此,請閣 下務必關注有關風險。
1.3 投資組合的持股可能集中于少數發行人發行或少數行業的證券。雖然中信建投(國際)證券設法分散投資組合持有的資產,但於缺乏投資機會時,未必能夠達致分散風險。
1.4 所有投資都會帶來如下風險:
選擇風險 — 任何人士均可能因無法預期的原因而選擇買入表現跑輸大市的證券或產品。時機風險 — 一項投資可能在買入後表現疲軟或在出售後表現好轉。
成本過高風險 — 一項投資的相關成本、收費和費用過高而過度蠶食回報。
稅項
1.5 不同交易的稅務影響可能不同。閣下應該針對特定的課稅規定諮詢專業顧問,包括但不限 於遺產稅及可能因投資海外產品而產生的預扣稅。 閣下可能須就一些投資的收入或利潤繳 納預扣稅、資本增值稅或產品發行人所屬國家或交易當地徵收的其他稅項。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發行人同意包稅,否則投資人僅會收取投資的利息收入或銷售所得款項減去預扣稅、 資本增值稅或其他稅項後之餘額。長線而言,稅收政策可能會不時改變,無人能為稅務安 排作任何保證。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1.6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中信建投的執行經紀人或托管人的風險
1.7 對於在海外市場交易的證券,中信建投可能會聘請第三方執行經紀人及托管人進行執行和結算。中信建投會審慎選擇該等經紀人及托管人,但不會對客戶因該等執行經紀人或托管人違約(包括破產)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中信建投及其附屬成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客戶因該等執行經紀人和托管人、或因通過任何個人、商號或公司或與其進行交易而遭受或招致的本協議或不論何等情況下的任何違約、破產、作為或不作為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證券交易的風險
1.8 證券價格會波動,有時甚至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期貨交易的風險
1.9 期貨合同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止蝕限價”等指示,亦未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投資者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相關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投資者仍然要對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
免責聲明
1.10 客戶理解並同意以下免責聲明: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布、編纂及計算 一系列的股票指數 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 公布、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 (統稱 “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 計算程序均屬 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 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 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 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 的程式、 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 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 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 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 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 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 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 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 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 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 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期交所的免責聲明
期交所可不時發展在期交所買賣的合約所參照的股票指數或其他專有產品。期交所台灣指數便是第一隻由期交所發展的此類股票指數。期交所台灣指數及不時由期交所開發的該等其他股票指數 (“期交所指數”)或專有產品是期交所的財產。每個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及計算是及將會是期交所的獨家和專有的財產。期交所指數的編製及計算現時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期交所在無需作出知會 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以及期交所可以在任何時候作出要求,根據任何由期交所不時指定的期交所指數來進行交易或交收的期貨 或期權合約,須參照另外一個將會計算的指數。期交所不曾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任何期交所指數的準確性、 完整性,或其編製、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就任何期交所指數而言,期交所沒有作出或被隱含地視為已作出任 何形式的上述保證、xx或擔保。此外,期交所不會接納就以下事宜的任何形式的責任或債務: 就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使用; 就期交所或由其委任的其他人士以編製或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或在編製或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所造成的不正確之處、遺漏、錯失、 錯誤、延遲、干擾、暫停
交易、更改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致),或其會員或第三者在買賣任何參照期交所指數的期貨或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得就任何有關或源自本免責聲明所述事宜而向期交所採取任何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參與涉及根據任何期交所指數而進行的期貨及期權合約交易的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已全面理解本免責聲明的內容,因此不能就該等交易而依賴期交所。
缺乏流通性
1.11 在特定的市場狀況下,閣下可能發現自己難以或者無法平倉。例如,當市場設置波幅限制或相關交易所暫停交易時,這種情況就可能發生。此外,有時市場也有可能不準備進行某些投資,市場交易商也可能不願意進行某些交易。在這種情況下,閣下不得不持有這些投資直至到期日為止,例如某些指數期權只能在到期日方可行使,而其他指數期權卻可能在到期前任何時間行使。 閣下也可能無法取得為某些投資定價所需的適當信息。
1.12 即使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 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1.13 在某些情況下,評估投資組合持倉的價值、確定一個種公平價格或評估投資組合已承受的風險也許會是困難或者不可能的。
暫停交易
1.14 某些市場情況下,可能很難甚至無法平倉。例如,當價格急速波動時,若某一交易時段內價格上漲或下跌的幅度達到交易所規定需要暫停交易的程度,上述狀況便會發生。下達 “止蝕” 指示不一定就能將投資組合的損失限制在預定範圍內,因為市場狀況可能使交易員無法按設定價格執行“止蝕”指示。
在其他司法權區的交易
1.15 在閣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聯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 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至有所下降。香港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交易當地所屬司法管轄區執行相關的監管機構或市場規則。
貨幣風險
1.16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均會在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如果交易合約或其他投資的計價貨幣並非 閣下的主要參考貨幣,或者如果在進行投資時閣下從一種貨幣折算成另一種貨幣,即存在有外匯市場的變動對閣下不利的風險,以致在期滿或任何提前交易時,折算成閣下的主要參考貨幣的淨收益或從其折算成原始資金的貨幣(視乎情況而定),就可能大大低於合約簽署之日或進行投資當日的等值金額,而且計算出的收入或收益也可能全部化為烏有。另一方面,由於發行有關貨幣的國家施行外匯管制,致使貨幣貶值而會令您蒙受損失。
交易設施
1.17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閣下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貨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
電子交易
1.18 如果你透過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你將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有關的風險
1.19 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傳送的任何通訊或交易或信息(包括任何文件)都涉及一定風險,您理解並接受以下風險:
(a)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設備、移動電話等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或其他 手持交易設備)本質上屬於通信的不可靠形式,而該不可靠性並非中信建投所能控制。
(b)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倘適用)電子設備、移動電話等第三方電信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或 其他手持交易設備)進行的交易或會遭遇中斷(包括但不限於價格數據饋送中止)、傳輸斷電、數據量引致的傳輸延遲、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開性引致的錯誤數據傳輸或資料丟失或喪失保密性。
(c) 由於有關不可靠性,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時間延遲或延誤、失敗、數據丟失或機密性喪失,此可導致執行指令時的價格與發出指令當時的價格有別。
操作風險
1.20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足夠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或系統或一些外部事件而造成的損失風險。中信建投、託管人、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託管人、任何經紀商、或其他與閣下交易相關的任何其他各方都可能遭遇此類風險。受此影響,投資組合的交易和持倉可能因此被推延、受阻或受到負面影響。
破產清盤
1.21 中信建投、託管人、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經紀商、或與交易相關的任何其他各方若出現破產清盤或違責都可能導致持倉未經閣下的同意就遭清盤或平倉。在特定情況下,閣下可能收不回閣下存放為抵押品的實際資產,也可能必須接受可提供的任何現金支付。
中國內地/單一國家投資風險
1.22 與更發達的經濟體或市場相比,投資於中國相關企業和中國市場涉及到特定風險和特殊的考慮,如更大的政治、稅務、經濟、外匯、流通性和監管風險。與投資範圍更廣的環球投資組合相比,集中於中國相關企業或資產的投資波動性可能更大。
沒有營運紀錄參考
1.23 賬戶是新近成立,營運紀錄有限,投資者可無法賴以評估其潛在表現。投資組合的投資結果會視乎是否存在合適投資機會和其投資表現。
人民幣產品風險
1.24 涉及人民幣的交易可能涉及額外風險,而以下是可能適用的部分風險說明,視乎買賣產品的性質而定:
不可自由兌換 — 目前,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透過香港銀行兌換人民幣會受到若干限制規限。匯率可能不完全受市場力量支配並可能受規例限制。
每日限制 — 由於人民幣兌換乃受到每日限制規限,如超過限制,可能需要更長時間將人民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或將另一種貨幣轉換為人民幣。
多種貨幣風險 — 就不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或相關投資不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而言,有關產品可能須承擔進行投資和平倉時所涉及的多種貨幣換算風險,並於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和其他資金需求時,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和買入/賣出差價影響。
長期承擔 — 人民幣產品涉及長期投資時, 如客戶在到期日前或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投資,所得款項可能大幅低於其已投資金額, 則客戶可能蒙受重大的本金損失。在到期日前或任何適用禁售期間進行贖回,則可能因而招致提早解除/提款費用和收費以及紅利損失
(如適用)。
對手方信貸風險 — 若人民幣產品投資於並無任何抵押品的債務工具的話,有關產品需要全然承擔相關對手方的信貸風險。 人民幣產品投資于債務工具時,發行人出現違約將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亦可因此導致對手方風險,且投資者可能會甚至損失其全部投資及一切成本和費用。
利率風險 — 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易受利率浮動影響,可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和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流動資金風險— 人民幣產品的市場可能不存在。在某些情況下,尤其若有關投資並無活躍二手市場的話,變賣基礎資產可能會帶來巨大損失,或無法在產品文件訂明的時間框架內完成。再者,價格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價可能極大,投資者可能招致重大買賣和變現費用而於售出有關投資時蒙受損失。因此,投資者可能無法于到期日前變賣投資,或於到期日收回投資的全部金額。
結算公司提供的保護
1.25 就許多交易所而言,交易所或結算公司會有措施確保中信建投(或其為進行交易任用的第三方)完成有關交易。但是,如果中信建投或任何一方不對您履行其責任,這項保障很多情況下未必可保護或保障您。中信建投會應您的要求,向您解釋結算公司就場內衍生工具提供的相關保證。至於傳統期權及不在交易所進行買賣的場外金融產品,它們均沒有經結算公司進行交收,因此亦不會享有上述保證。
場外交易 /暗盤交易
1.26 某些金融產品並非在交易所進行買賣(即在場外進行交易)。這些產品並非在交易所進行買賣,它們亦不受任何交易所規則所管轄。投資者也不能在交易所市場平倉。這些產品不能隨時 被賣掉變現。交易商可能不願意買賣那些產品或投資者可能無法取得為它們定價所需的適 當信息。投資者有時甚至會無法取得報價,就算取得報價,報價也是交易商自訂的,公平 與否很難決定。交易商也可能不時施加和/或收取最低交易金額。
1.27 此外,交易所進行的交易通常受詳細的法規管轄;場外交易卻往往並非如此,由於交易時通常需要頻繁諮詢法律意見,交易速度都會受到拖延。交易所會確保各方按照嚴格的時間限制履行義務,但場外交易卻沒有嚴格規範。場外交易可能延期結算,淨額結算也可能不被某些國家的法律所認可。因此,此類交易可能涉及較大風險。
1.28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才會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投資者
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與投資者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須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
1.29 客戶必須了解場外有關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客戶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進行交易。如有疑問, 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進行場外有關交易須承擔風險,包括其他交易對手的信用及違約風險、及證券最終未能在相關交易所上市的風險。相比在交易所買賣的證券,場外有關交易的證券可能流通性較低及價格波幅較高。場外交易並不保證能夠結算,客戶須承擔因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對手出現交收違約所引致的任何有關損失。在場外有關交易的證券價格,可能與其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後于正規市場時間內的開市或交易價格出現重大差距。場外有關交易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場外有關交易市場不受相關交易所監管,除非相關交易於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後正式記錄於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否則亦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或其他適用於交易所交易產品的相關投資者保險或保障計劃保障。
無作市莊家義務
1.30 縱然市況不能達到對投資者最有利的價格水平或者市場上沒有買主,中信建投(國際)證券也無責任為閣下提供莊家服務或報價,亦無責任回購閣下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除非中信建投(國際)證券售予您的期權合約規定它在某些情況下有這項責任。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1.31 假如閣下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2. 股票總體風險
2.1 如果某個企業希望籌集資金,它可能會通過發行股票來換取現金。股票是代表持有者對公
司所有權的一種證券。合法持有某公司一份或以上股票的人即為該公司股東。股票不能賦 予持有人直接控制日常業務運營的權利,但卻賦予持有人以股息形式平等分享(如有的話)公司利潤的權利。一般而言,股票有普通股和優先股兩種類型。股東均會按有關法律和相 關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擁有財務權益和所有權。公司清盤時,股東的優先權通常排在 最末。未來的現金收益(股息)亦存在不確定性。
2.2 股價具有波動性,而且往往會非常波動。股價可漲可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股票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除第一部分描述的適用風險之外,股票交易還可能帶來其他風險,如:
企業風險 – 股票投資者並非向企業借出資金,而是成為企業的共同所有人。投資者會參與公司發展,共同分享盈利,承擔虧損,因此很難預測此類投資的具體收益率。任何企業都會受到產品/商業週期、管理層、人員、人口狀況、競爭局勢、消費者偏好及市場情緒變動的影響。同時,實際或預期中的企業財務實力下滑或信貸評級下調的情況會損害其業務關係,對其銷售額、收入、盈利性及派息產生負面影響,並最終影響股價。極端情況下,公司的破產或無力償債可能會導致投資者損失所有投入的資金。
價格風險 – 股票價格可能經歷不可預見的波動,從而引發虧損風險。價格在短期、中期和 長期之間循環波動,且無法判定週期的持續時間。市場環境可能迅速變化,引發價格波動。同時,企業也面對市場的波動,及總體經濟、社會和政治環境的變化。總體市場風險必須 和個別公司相關的具體風險區分開來。兩類風險,不論是各自運作或合計發生,都會影響 股票價格。
股息風險 – 每股派息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盈利狀況及其派息政策。在利潤較低甚至財務虧損的情況下,股息可能下降甚至為零。
流通量風險– 即便在交易所買賣,任何股票在任何時間的成交量可能會很低,因此不能確保任何一隻股票有高流通量或活躍的市場。
納斯達克-美國證交所證券
2.3 按照香港交易所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以下簡稱“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按照試驗計劃掛牌在香港買賣的證券並非以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為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新興市場
2.4 新興市場是指中至低人均國民收入值國家。投資于新興市場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利潤, 但亦同時具極高風險,因為此類市場極難預測,且隱藏額外風險,包括極速上升的通脹率、波動的匯率、不鼓勵利潤匯返的法律及不利的財政措施、不足的監管規例和投資者保護及 宏觀經濟和政治問題,等等。例如,投資可能無法即時售出,也可能無法獲得確定的投資 現值信息。除了一切投資的固有風險外,與新興市場相關的特定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國 家風險,即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形式可能是外匯管制或利潤匯返限制等等);這些因素均 會影響投資的價值或投資的利潤。此外,發生在成熟的市場可能只具有微小或有限影響的 事件(如自然災害、商品價格及/或匯率波動和政治劇變)可能對新興市場具有較深遠影響。這些市場較高的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它們更適合經驗豐富的投資者。
成長市場
2.5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票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低。創業板市場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該市場較適合專業及熟悉投資技巧的其他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交易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需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6 創業板的股票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特別是,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可以既沒 有盈利記錄,也沒有義務為未來盈利作預測。鑒於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新興性質,其跟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主板交易的證券相比,較容易受到較大市場波動的影響,且公司並不能保證其證券會有流動市場。考慮到創業板的當前信息主要通過互聯網網站發布,因此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信息只能通過瀏覽相關網站獲得。
3. 債券
3.1 債券是一種債務證明,通常由以下機構發行:
• 某個政府(政府債券);
• 超國家機構;
• 金融機構;或
• 企業
債券通常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利息水平一般取決於借方的實力,由其評級、年期及流通性體現。票息的支付本質上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投資者可能失去投資于更高回報產品的機會。如果投資者更熱衷於資本升值而非獲得穩定收益,則投資債券並非最佳選擇。
3.2 債券並非銀行存款,不受任何存款保障計劃或任何機構的保證。債券投資存在風險,包括所投入的本金可能蒙受損失的風險。債券價格存在波動,有時可能非常波動,任何一隻債券的價格均可能上漲或下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買賣債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所有債券相關的風險
3.3 除第一部分描述的適用的風險之外,買賣債券可能涉及其他風險,例如:
市場風險 – 債券價格將會因市場和經濟的不同轉變而波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變化、 匯率變動、發行人/擔保人的信貸評級變動、通脹率(實際及預期)及整體債市全面下滑。債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債券價格以往表現並不反映未來債券價格的變動。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 于債券到期時獲支付的任何票息及本金額受到發行人/擔保人的信貸 風險及違約風險的影響。如果發行人/擔保人違約或破產,您將無法在債券到期時取回本金 或收到利息,您的投資將變得毫無價值,所有交易費用和利潤也將無法收回。受多種因素 影響,如市場環境變化、發行人/擔保人信用評級變化等,債券的風險水平或會在各時間段 發生變化。
信用及違約(交易對手)風險-在債券到期時收到任何票息付款及本金金額受到發行人/擔保人的信用風險及違約風險的限制。如發行人/擔保人違約或破產,投資者在到期時將無法收回本金或獲得任何票息金額,其投資將變得毫無價值,而任何交易成本和利潤也可能無法收回。債券的風險等級在其存續期內可能會因各種因素而改變,例如市場情況的改變及發行人/擔保人的信用評級的改變。
流通量風險 – 無人能保證二手市場會存在或有買方會按某價格出價。如有的話,出價亦可能受許多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債券的餘下期限、參考籃子的表現、利率、匯率及信貸差價波動。在投資之前,投資者必須做好心理準備可能需要持有該債券直至到期日。 提早退回/取消風險- 若投資者需要在到期日前取消或退回債券,他必須得到相關發行人的同意,而取消或退回可能引致他蒙受損失及須繳付有關費用,並使回報率較預期低,甚至為負,或甚至會損失部份本金。
提前撤回/取消風險-到期日之前進行取消或撤回均須經相關發行人同意,並且投資者可能會產生成本或損失從而可能導致獲得低於預期的回報,甚至是負回報率,或回報金額低於本金金額。
提前贖回風險 – 某些債券的條款可能容許發行方在市場利率下跌的情況下提前贖回債券。這種情況會影響有關債券的預期收益。
利率風險 – 利率波動的不確定性意味著,如果利率上升,債券購買者將承擔債券價格下跌
的風險。債券期限越長、利率越低,其對市場利率上升的敏感度越高。
匯率風險 – 投資於非以本地貨幣計價的債券涉及匯率波動風險,而匯率波動或會導致所收取的利息/票息金額減少及/或當兌換為本地貨幣時損失本金。有關當局實施的外匯管制亦可能對適用匯率產生不利影響。
贖回風險 – 如果發行方有權在指定到期日之前部分或全部贖回所發行的債券,債券可能會被發行方贖回。若債券被回購後,投資者可能無法將贖回債券的投資款項重新投資到類似回報和風險特性的債券。在許多情形下,相對被贖回債券的原發行日期,投資者一般只能在息口較低的環境下重新投資。
再投資風險 – 再投資風險是指債券投資(票息支付)所得之收益用於再投資時,其到期投資收益率可能低於當初購買該債券時的收益率。
通貨膨脹風險 – 債券的總回報可能未能超越通貨膨脹。如果債券票息率固定,則通貨膨脹將導致其收益相對於其他投資縮水。
無評級/非投資級債券
3.4 除上述風險因素之外,無評級或非投資級別債務證券還可能涉及以下風險:
信用風險 – 無評級/非投資級債券的收益率通常高於投資級別債券,但考慮到發行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能力,此類債券通常具有投機性特徵,且從流動性、波動性、無法支付本金及利息等方面來看,風險也更大。許多無評級/非投資級債券的發行人在償還債務方面面臨巨大的困難,從而引發違約和重組。與投資級債券相比,此類債券的發行方通常必須支付更高的利率。
流動量和二手市場風險 – 與投資級債務證券相比,進行無評級或非投資及債務證券交易的市場通常更為有限。缺乏流動量可能導致出售及獲取市場報價更為困難。此外,由於市場條件的變化或發行人信貸質素改變,在到期日前出售此類債務所得之款項可能多於也可能少於投資的本金。
波動性風險 – 無評級或非投資級證券的市值對發行人發展及經濟環境的變化較為敏感。因此,此類債券的波動性可能較投資級債券為大。
信貸評級下調風險 – 評級機構下調信貸評級一般都會導致這些債券的市值下跌。在某些情況下,無評級或非投資級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或因評級機構將相關信貸納入「信貸觀察」而預期信貸評級會下降,從而引發波動和信貸狀況進一步惡化的預期。
經濟風險 – 此類風險與債券易受低迷經濟的衝擊相關。在不利的經濟環境下,由於投資者會對所持有質量較低的債券進行重新評估並更熱衷投資級公司債,無評級或非投資級債務證券可能更易遭遇價格波動。這種現象通常被稱為“流向優質”。此時,投資者考慮的主要因素為發行人在經濟衰退對,因公司業務受到負面影響時從而削弱其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的能力。
事件風險 – 此類風險包括任何可能對無評級或非投資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產生負面影響、從 而對發行人履行償還義務、向債券持有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多種事件。
事件風險可能只觸及個別發行人、發行人所屬行業或業務板塊,但也可能涉及總體經濟。例如,發行人可能出現高層變動、盈利表現不佳或很難獲得額外貸款用以支持業務運行。發行人所在行業可能正因競爭加劇、成本上升、消費者口味改變或監管環境改變而陷入財務困境。最後,可能出現負面的地緣政治或全球經濟事件,如經濟衰退、財政或貨幣政策發生變化,或不利的市場環境對發行人及其未償還債務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可轉換債券
3.5 可轉換債券是可以在特定時間段根據債券持有人意願以特定價格轉換為一定數量的債券發行公司發行的股票(通常是普通股)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證券,兼具債券和股權的特徵。從估值的角度來看,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認股證的結合。
3.6 如果債券持有人行使手中的轉換權,則將交出債券,從而由發行公司的債權人變為股東。可轉換債券利率通常低於普通債券,但有認股權的價值作為補償。通常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的普通股股數少於債券價值可以購買的股數。要達到轉換條件,對應的股票價格必須達到特定水平,而且往往是較高的水平。大多數可轉換債券都賦予發行人贖回的權利,而這會讓投資者承受額外的風險。這會影響著投資者的預期收益。投資者必須持續跟蹤相關基礎股票的價格,以確保自己不會錯過最佳換股時機。除上述風險之外,可轉債還涉及以下風險:
市場風險 – 可轉債價格與相關的股票價格有緊密關係,波動性比一般股票小。隨著股價的上漲,可轉債的價值也會上升。可轉債也會對利率變動做出反應。利率上升通常會導致股票價值下跌。由於可轉債是兼具股票和債券特徵的混合證券,最終結果無法確定。如果債券以外幣計價,還要考慮匯率風險。
流動量風險 – 此類產品可能不存在可轉債二手市場或二手市場不夠活躍。
交易對手風險 – 交易對手風險與發行人的評級直接相關。所有發達國家的評級普遍較高。一般而言,可轉債沒有抵押擔保,評級也低於公司的優先或有擔保債務,因此風險比有擔保債務要大。
永久債券
3.7 永久債券也稱永續債券或無期債券,不規定到期期限,但許多永久債券都可被發行人贖回。投資者不可收回本金,但可無限期收取利息。除了上述風險因素之外,永久債券還涉及以 下風險:
不規定到期期限- 永久債券通常不規定到期期限(雖然其中某些可能有固定到期日)。
後償風險 – 永久債券的還款權通常次於所有債務,而僅先於股票。這可能導致直到其他優先級的債權人都得到全額還款後,永久債券才能得到償還。
票息延期支付 – 某些永久債券發行文件中的特定條款可能允許發行人在持續運營期間延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利息的支付可能不會持續累計。也就是說,發行人可能毋須償還延期支付的款項。
價格/波動性風險 – 永久債券的價格往往比優先債券波動性更大。因此,投資者必須能夠承
受大幅的價格震盪。
不可贖回風險 – 永續債券是否可贖回通常完全由發行人酌情決定。如果發行人不贖回債券,將不設到期日供投資者收回本金。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只能在二手市場出售該證券。這 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最初投入的部分或全部本金。若債券並無被贖回,則票息可能按發行 文件中之規定予以調整。
轉換風險 – 發行人可能將永久債券轉換為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的其他證券,具體參見發行文件。
浮動利率票據
3.8 浮動利率票據的發行附有根據短期利率指數計算的票息並定期重新設定。利率一般在每一 付息期開始時規定並于該付息期結束時付息。短期利率的浮動將影響浮動利率票據的價格,但與其對固定利率或零利率以及到期日較長的債券相比,影響一般較小。
到期前交易
3.9 市場變動是無法預測的,因此,除非將投資工具持有到期滿,否則未必可以以合理價格將票據變現,或完全不可能將票據變現。
新興市場工具
3.10 全部或部分購買來自新興市場國家的發行人發行的或以新興市場國家貨幣計價的一種債務票據可能使投資者面臨更多的風險,因此投資前須予以認真和獨立的評估。新興市場可包括中低收入國家或市場監管機構或金融基礎設施尚未充分建立的國家。再者,儘管此等投資可能產生高收益,也可能帶來額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主權風險、發行人風險、流動量風險、外匯管制和市場高度可變性。2.4 和 2.5 段提到的風險同樣適用。
其他債券
3.11 其他特定類型的債券,可能涉及額外的風險。如浮動利率工具、反向浮動利率票據、零息債券、外匯債券、反向可轉換債券、指數債券、交叉債券(quanto bonds)、後償債、抵押債、資產抵押債券等。就後償債而言,如果發行人破產或資不抵債,這些債券只有在其他所有優先級債權人都獲得償還之後才能得到償還。就反向浮動利率票據而言,所涉風險包括得不到充分償還而僅能獲得在到期日取得預定數量的基礎股票股份,或甚至最差的情況下有關投資會變為毫無價值。
4. 衍生品和結構性產品交易的一般風險
4.1 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工具,其特徵和價值由基礎資產(通常是指大宗商品、債券、股票和貨幣)或指數(如利率或匯率)的特徵及價值決定。衍生品有很多種類。總體而言,衍生品可以分為四種基本類型,即期權、期貨、遠期和掉期,後文將對其中部分類型進行介紹。部分類型在交易所交易,部分類型則是場外交易。衍生品投資者的目的有多種,有時可能是通過衍生品來管理基礎證券帶來的風險,以防止價值波動或在市場停滯不前或在其下跌的時期獲利。
4.2 除第一部分描述的適用風險外,衍生品交易還可能涉及以下風險:
市場風險 – 衍生品通常具有高杠杆性,因此基礎資產價格相對小幅的波動,會導致衍生品的價格出現極大波幅度。因此衍生品價格極具波動性。其價格上下波動,而且經常大幅波
動。衍生品價格可漲可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衍生品交易可能導致虧損而非獲利。此外,此類工具存在期限,如果基礎工具的表現不及預期,到期時可能變成毫無價值(除非所投資的產品提供某種形式的收益保障)。鑒於大多數衍生品具有高杠杆性,市場風險可能巨大,尤其是在市場環境不佳或市場波動的情況下。
流動量風險 – 流動量風險是指當投資者想要買入或賣出某個倉盤時,可能找不到買家或賣家。 這種風險在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情況下可能更為明顯,因為場外交易市場更分散,產品也高度定制化,以符合個別買家和賣家的需求。不過,即使是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品,在不利的市場環境下,二手市場都可能不存在或不活躍,以致投資者無法賣出某個倉盤。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 如果交易對手方因破產或資不抵債而無法履行合約下的責任,投資者將被視為無擔保債權人,且無優先索償的資格。
無擔保產品風險 – 無擔保衍生品沒有資產支持。如果發行人破產或資不抵債,投資者可能損失所有的投資。
法律風險 – 衍生品工具涉及複雜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問題。例如,如果同一交易對手進行多筆交易,在對手方破產/倒閉時,平倉對銷結算是否有效將成為重大問題。在某些國家,法院和清盤人可能不接納非違約方平倉對銷結算的權利、不接納此類合同條款並只接受對破產方有利的合同,拒絕對其不利的合同。非違約方可能發現自己處於不幸的境地,雖然與破產違約對手方的所有交易經平倉對銷後可能獲利,一旦清盤人剔除有利的交易,結果是非違約方必須履行無獲盈之合同,而就對其有利的合約,則只會被視為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等待。另外一些司法區域更視平倉對銷結算為無效,因為當地破產法有權撤銷所有在破產或資不抵債前某時段達成的交易。
期限考慮 - 衍生品於到期後即失去價值。
特殊價格波動 – 衍生品價格或因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低於理論價。
5. 經常買賣的衍生品權證
5.1 權證是一種有時間限制的認購股份、債券、借款股或政府證券權利,並有權對現有證券的原始發行人行使權力。
5.2 除了第一部分描述的適用風險之外,權證常常牽涉較高的杠杆比率,基礎資產相對小幅的變動,會導致權證價格出現極為大幅度的波動。因此權證價格變動性極大,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權證可能導致虧損而非獲利。任何人如果考慮購買權證,必須認識到一個基本前提,即認購權證所授予的權利始終存在著時間限制,因此如果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則該筆投資即變得毫無價值。
5.3 部分投資工具有被稱為權證,但實際上卻是期權(如擁有購買證券的權利,但對手方不是原證券發行人的投資工具,通常被稱為“備兌認股權證”)。
期權
5.4 期權是一種金融衍生品,代表由一方賣給另一方的一個合約。買入期權一方有權,但沒有
責任在特定時間段或指定日期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或其他金融資產。
5.5 期權價格可能劇烈震盪,甚至變得毫無價值。買賣期權可能導致虧損而非獲利。不同類型的期權涉及不同的特徵、期限、條件及不同程度的風險:
(a) 買進期權
買進期權涉及的風險比賣出期權的風險小,這是因為如果相關基礎資產的價格變動於 您不利,您則只須讓期權到期作廢。最高的損失為期權金另加任何佣金或其他交易費。行使期權可能導致相關基礎資產的現金結算。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您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已付的期權金和交易費用。如果您擬買入極價 外的期權,您應該注意,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通常極低。即使相關基礎資產的 價值不變或表現良好,期權的價值一定程度上是取決於到期前的剩餘時間(期限),即 期權價值仍可能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下滑。有些期權市場進行保證金交易,即交易進行 時買進方毋須支付全額期權金。如果買方未能按規定支付保證金,有關方面有權毋須 事先知會買方而進行平倉或清算。
(b) 沽出期權 - 如果您沽出期權,則涉及的風險遠遠大於買進期權的風險。您可能有責任支付保證金以維持您的倉盤(參見以下),而發生的損失可能大於所收取的期權金。沽出期權後,您則承擔了一項重大責任,即在對您行使期權時您有責任購買或賣出相關資產,無論此時的市場價與行權價的差價有多大。如果您已擁有您按合約將出售的相關資產(此時的期權稱為“有抵補看漲期權”),則風險將因之降低。但如果您並不擁有相關資產(“無抵補兌看漲期權”),則風險可能是無限的。只有有相關經驗的人士宜考慮沽出無抵補期權,而且僅應在充分瞭解有關的條款與潛在風險後再進行交易。
(i) 沽出看漲期權
在擁有相關基礎資產的情況下出售認購期權即為沽出有抵補看漲期權。如果買進期權一方行使期權,沽出方便不能賺取基礎工具現價超出行使價之漲幅,而只能收到買方支付的期權金。如果買進方沒有行使認購期權,您將承擔基礎工具的全部風險。
(ii) 沽出無抵補看漲期權
在並不擁有相關基礎資產的情況下出售認購期權即為沽出無抵補看漲期權。如果相關資產必須交收,風險可能是無限的。沽出無抵補看漲期權一方必須存放保證金,如果相關工具價格上漲,保證金也相應增加。如果未能按規定支付保證金,有關方面有權毋須事先知會您而進行平倉或清算。
只有有相關經驗的人士宜考慮沽出無抵補期權,而且僅應在充分瞭解有關的條款件與潛在風險後再進行交易。
(iii) 沽出看跌期權的沽出方通常必須存入保證金。如果相關工具的價格下跌,則須增加保證金。如果未能按規定支付保證金,有關方面有權毋須事先知會您而進行平倉或清算。
(c) 傳統期權
根據特殊的交易規則,部分倫敦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會沽出一種名為“傳統期權”的期權。這類期權涉及的風險大於其他類型的期權。其中,通常不報兩邊價,而且不能利用交易所平臺進行平倉或進行一個等量但相反的交易以逆轉未平倉合約。評估其價
值或者讓這種期權的賣方管理其面對的風險均很困難。
5.6 除第一部分及上述提及的風險之外,期權交易還可能涉及以下風險: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有關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您有責任就合約的基礎資產進行交收,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可能相當複雜。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或結算公司會修改尚未行使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基礎資產的變化。
市場風險 –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 或 “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 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消倉盤。如果您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您須承 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可能會修改未履行的合同(包 括期權行使價格),以反映基礎資產的變化。若您已經賣出期權,此舉將可能增加您的風險。此外,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 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可能會導致投資 者難以判斷何謂 “公平價格”。
過度虧損 – 在不利的市場環境下,您所蒙受的損失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您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止蝕限價”等指示,亦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您可能會在短時間內遭追收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繳付,您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亦一概由您承擔。
貨幣風險 –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您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可贖回牛/熊證「(牛熊證)」
5.7 牛熊證設有固定到期日,並緊貼相關資產(例如股票、指數、商品及貨幣)的表現。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客戶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分別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
5.8 當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提前贖回價,發行商會收回有關牛熊證。當牛熊證被 收回後,該牛熊 證不可再次複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及後反彈至有利水平,投資者亦不會因此獲利。任何 在此強制提前贖回事宜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客戶應注意牛熊證是複雜 及具杠杆效應的投資,亦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牛熊證的杠杆作用可擴大潛在回報及潛在 虧損。在最差的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本金。當牛熊證交易接近提前贖回價時,客戶應加緊留意。
5.9 即使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投資者不獲保證可以隨時按其意願以其目標價買入或沽出牛熊證。
6. 交易所交易基金 Exchange-Traded Funds(以下簡稱“ETF”)
6.1 ETF 是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 ETF 均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ETF 主要為追蹤某些基礎的表現(如一個指數、一種商品(如黃金),讓投資者可投資于不同類型的市場而又符合成本效益。
6.2 ETF 可大致兩類:
(a) 實物資產 ETFs(即傳統型 ETF)
這些 ETF 很多皆完全按照相關基準的同一組成及比重,直接買進複製相關基準所需的全部資產(譬如股票指數的成分股),但亦有一些人只買入複製相關基準所需的部分資產,又或與相關基準有高度相關性但卻非其組成部分的資產。
有些追蹤股票指數的實物資產 ETF 或也有部分投資於期貨及期權合約。此外,若干實物資產 ETF 的策略會包括借出所持股票。您應細閱發售章程,確保明白相關 ETF 的運作。
(b) 合成 ETF
這些 ETF 不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ETF 投資於衍生工具須有抵押品(有關交易對手風險淨額及總額以及抵押品的類別及組成等詳情,全部載於 ETF 的網站)。ETF 就任何單一交易對手所承擔的風險淨額
(即扣除獲提供抵押品的價值)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10%。
6.3 不同的 ETF 有不同的結構,某些 ETF 的追蹤誤差可能大於其他 ETF,且 ETF 交易價格可能按資產淨值的折扣價或溢價交易。此外,合成 ETF 亦會涉及與衍生品發行方相關的交易對手風險。
6.4 除了第一部分提到的風險之外,ETF 交易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市場風險 – ETF 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此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準備承擔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帶來的損失。
追蹤誤差 – 追蹤誤差是指 ETF 與相關指數/資產兩者之間的表現差異,原因可以來自 ETF 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制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溢價交易 – ETF 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外匯風險 –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 ETF 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於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卻不能保證維持交投活躍。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許就不能進行買賣。
對手風險 ETF 不同複制策略涉及的對手風險 -
(a) 完全複製及選擇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制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于所有的成分股
/資產。採取選擇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
成分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制策略
採用綜合複制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制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須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7. 保證金交易
保證金交易的虧損風險很大。您可能蒙受超過閣下存入中信建投作為證券抵押品的現金及其他資產總和的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或繳付額外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必 須仔細考慮,根據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該等融資安排對閣下是否適合。
8.集體投資計劃
集體投資計劃可被廣泛(最高 100%)用於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固定收益證券及/或結構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貸違約掉期、次級投資級債務、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及其他資產擔保證券),並須承受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集體投資計劃可能使用衍生工具的交易策略可能招致損失的部份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動盪、衍生工具與取決其價格的證券走勢關連性不完美、市場缺乏流動性,以及交易對手方的違責風險。
9.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
向中信建投提供授權,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中信建投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
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此外,假如銀行在
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中信建投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中信建投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銀行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中信建投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他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附錄 2.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聲明的目的
1. 本行的政策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遵守香港之資料保護法例。本通知的目的是通知閣下有關本行的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儲存及安全和閣下查閱個人資料的政策。本通知的任何內容並無限制私隱條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 「個人資料」是指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姓名和地址、就業或業務詳情、財產或其他資產詳情、有關信用狀況的資料、在交易過程中取得或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有關賬戶、有關交易、所提供服務及稅項相關的資料)以及公共領域內的任何其他資料。
3. 其他特定詞彙具有本協議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的涵義。為方便參考,該等詞彙亦載於附件一內。
4. 本行的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政策:
(a) 為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開立及維持有關賬戶、管理關於有關賬戶的任何爭議或規管事宜)向閣下收集個人資料;
(b) 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將根據本行的內部保留政策備存;
(c) 個人資料將不會用於收集該資料時的原定用途或必須或直接有關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d) 採取合理步驟保障個人資料,防止個人資料在未獲授權下或意外地被取用、處理或刪除;
(e) 閣下有權查閱和更正本行所掌握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及
(f) 在閣下的個人資料首次被用於直接促銷時,閣下可選擇不接收日後的任何促銷信息或材料。
收集資料的目的
5. 閣下有必要不時就開立或延續有關賬戶及執行有關交易或提供或維持有關服務 或與有關賬戶相關的任何其他事宜,向本行提供或供本行收集有關的個人資料。在正常維繫業務關係過程中,例如當執行有關交易或當本行從信用徵詢機構
(「信用徵詢機構」)獲取資料時,亦會向閣下收集個人資料。
6. 如閣下無法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本行則可能無法開立或延續有關賬戶、建立或延續信用額度、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遵守適用法律。
收集資料的用途
7. 個人資料或會用於下列用途:
(a) 開立及維持有關戶口;
(b) 有關賬戶及向閣下提供的信貸融通或產品的日常運作;
(c) 執行新的或現有的客戶端核證及信用核查;
(d) 將閣下的資料與任何其他資料進行比較,並將比較結果用於(A)信用核查;(B)數據核證;及/或(C)其他情況下生產或核證數據以可能用於採取我們認為適當的行動(包括可能涉及閣下的權利、義務或利益的行動);
(e)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用核查和催收債務;
(f) 確認閣下維持良好的信譽;
(g) 評估閣下的潛在財務需要,進行市場調查,經閣下明確同意後,對其他金融、保險、電信服務或產品進行直銷活動(這些直銷活動可能會也可能不會與閣下的有關賬戶或由本行提供的金融服務或產品直接相關);
(h) 釐定本行與閣下之間的債務金額;
(i) 向閣下及為閣下之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j) 本行的任何控股公司及/或附屬成員的內部資料處理、內部統計報告、銷售收入報告和回佣/非金錢利益安排分析及任何其他報告的編制;
(k) 在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展開、抗辯或在其他方面參與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或研訊;
(l) 使本行的實際或擬定受讓人、或本行針對閣下所享有的權利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能夠評估作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之對象的交易;
(m) 促使本行遵守反洗黑錢的義務;
(n) 確保個人資料的持續準確和適宜;
(o) 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轉移海外;
(p) 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作出披露;
(q) 遵守適用於中信建投、附屬成員或中信建投的任何集團公司的香港境內外目前及將來在存在的法庭命令及法律規定、義務、要求或安排;
(r) 根據交易所及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規則及要求,向發行人、發行人股份登記人、上交所、深交所、證監會、交易所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披露及轉移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及
(s) 任何其他與執行指示或與中信建投、附屬成員或中信建投任何集團公司開展業務或交易有關的目的。
於營銷活動使用資料
8. 本行希望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而本行必須就該目的取得閣下的同意(包括不作反對的指示)。
在這方面:
(a) 本行可能使用閣下的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郵寄地址、財務背景、人口數據、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和交易模式及特性作直銷用途;
(b) 本行可能營銷下列的產品、服務類別及主題;
(i) 財務產品及有關該等財務產品的服務;
(ii) 奬賞、轉介、忠誠或特權計劃及相關產品及服務;及
(c) 本行的控股公司、附屬成員及聯合品牌合夥人(「合夥人」)提供服務及產品,他們的名稱將在提供相關服務及產品時提供。
9. 除營銷上述產品、服務及主題外,本行亦提供及/或擬提供閣下的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郵寄地址、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和交易模式及特性予所有或任何本行的控股公司、附屬成員及合夥人,以供他們在營銷該等產品、服務及主題時使用該等資料。本行必須就該目的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包括不作反對的指示)。
10. 如上所述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可能是牟利的。
11. 本行、本行的控股公司、附屬成員及合夥人亦可不時聘請第三方代表他們提供營銷服務,並可就上文 7(a)段所述的有關目的與第三方分享閣下個人資料。
12. 本行的控股公司、附屬成員及合夥人可就上述的營銷目的於香港或海外進行
「核對程序」(定義見私隱條例)。
如閣下現時正接受本行的直銷,但不希望本行繼續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或向其他人士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閣下可通知本行閣下行使拒絶服務的權利。
13. 披露及要求個人資料
(a)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可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閣下同意本行毋須就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以任何方式向閣下承擔責任):
(i) 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
(ii) 本行的合法業務的目的使披露適當或必要,例如:
(a) 為完成有關交易或提供或維持有關服務或就中信建投、其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屬成員操作任何業務向任何代理人、機關、結算系統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披露;
(b) 向中信建投的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屬成員進行披露;
(c) 向專業顧問包括但不限於核數師、法律顧問或其他對中信建投承諾保密責任或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士進行披露;
(d) 向任何政府、監管或其他機構披露,根據不論是否適用於中信建投、附屬成員或中信建投任何集團公司的法律法規;
(e) 根據私隱條例或有關資料保護的其他適用法律進行披露;
(f) 為回應任何財務機構就處理客戶的擬定買賣提出的要求,
或與該等財務機構交涉時進行披露;及
(g) 為更新及核對任何所提供的有關資料。本行已取得閣下或關連人士的相關同意。
本行可向上述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論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個人資料。如接收方的營業地在香港以外,或如這些資料一經披露將被該接受人全部或部份地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收集、持有、
處理或使用,則這些披露將只能按照私隱條例及本聲明的規定而作出。
(b) 閣下同意,本行可隨時向銀行、金融機構和信用機構進行信貸徵詢,以便核實及確認閣下提供的資料。
(c) 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文以及依據私隱條例批准和頒布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任何個人均有權:
(i)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與該等人士有關的人資料,並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ii) 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及易懂的形式,以不過高的費用查核本行持有該等人士的個人資料;
(iii) 要求本行改正有關該等人士的不準確個人資料;
(iv) 查明本行有關資料私隱的政策和實務,及獲告知本行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及
(v) 就個人信貸而言,(A)要求被告知哪些資料通常會向信用徵詢機構或債務催收機構作出披露;(B)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用徵詢機構或債務催收機構(「債務催收機構」)提出查閱和改正要求;及(C)如在過往五(5)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天,則在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有關賬戶時,指示本行要求信用徵詢機構刪除有關的個人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有關賬戶後五(5)年內發出。
如需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或索取有關政策和實務以及持有何種個人資料的詳情,請將該要求致於資料保護主任:
中信建投(國際)證券有限公司香港中環
康樂廣場 8 號
交易廣場二期 18 樓
電話: (000) 0000 0000
傳真: (000) 0000 0000
如果閣下對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應聯絡資料保護主任。本行保留權利
就受理任何個人資料查詢請求收取合理費用。
14. 個人信貸資料
根據《守則》的規定,本行透過 CRA 或 DRA 共享和使用閣下的信貸資料採取的政策如下:
(a) 本行可以將閣下的個人信貸資料提供給 CRA,或在拖欠付款時,提供給 DCA。
(b) 閣下有權:
(i) 要求獲悉哪些資料會經常向CRA 或 DCA 作披露;
(ii) 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的CRA 或 DCA(視情況而定)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請求;
(iii) 如在過往五(5)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天,則在全數清 還欠帳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行相關CRA刪除有關的個人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段五(5)年內發出。如果個人有任何拖 欠付款記錄,該個人有責任讓相關CRA保留其個人信貸資料, 直至拖欠款項最終結算日之後五(5)年或本行被告知其破產債務 已經解除之後五(5)年,以較早者為準。
(c) 在考慮個人信貸申請時,本行可向 CRA 索取閣下的個人信貸報告以供參考。如閣下有意查閱這類信貸報告,本行鐲會告之閣下有關 CRA 的聯繫資料。
(d) 在審核現有授予客戶的個人信貸的過程中,本行可能會查閱 CRA 的信用報告以決定下列事項:
(i) 增加信貸金融;或
(ii) 限制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少信貸金額);或
(iii) 該個人實施或執行債務償還安排。
(e) 當聘用 DCA 收集違約者的資料時,會向 DCA 提供下列資料:
(i) 是以辨認或尋找該人的資料,包括地址和聯絡資料;
(ii) 信貸的性質;及
(iii) 追收金額,以及可收回的任何物品的詳情。
15. 配對
x行可利用電腦程式自動配對資料庫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破產資料庫、
關聯方資料庫、CRA 資料庫和政府機構資料庫。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配對程序的結果或會導致本行探取不利行動。閣下同意本行可以全部或部份地執行配對程序。
本行將不會因配對程序(不論是部分或是全部)而致採取個人不利行動,除非:
(i) 本行已經向該個人發出書面通知,指明本行擬採取的不利行動及理由,並告知該個人在收到該通知之後有七(7)天時間提出不應當採取不利行動的理由;及
(ii) 直至上述七(7)天期限屆滿後,
除非不採取不利行動將會妨礙對任何犯罪或犯罪可能的調查。
16. 核數確認
閣下同意,當核數師向本行進行核數確認時,本行獲授權提供(或經本行酌情決定,拒絕提供)核數師要求提供的資料、確認或參考,但並不因此對閣下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核數師)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17. 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客戶同意
閣下明白並同意,本行為了向閣下提供與在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 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交易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本行可收集、儲 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交易所、證監會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所」)規則和規定,直接或間接地透過其他經紀人或其他中介人向交易所、證監會及/或香港結算所披露及轉移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交易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交易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及
(d) 向香港結算所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便香港結算所: (i) 從交易所(向香港結算所披露和轉移是允許的)檢索、處理和存儲本人的客戶識別信息並將本人的客戶識別信息轉移到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以便香港結算所和/或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核實本人沒有就相關股份認購提出任何重複申請,並據此促進上市股票抽籤和結算; (ii) 處理和儲存本人的客戶識別信息,並將本人的客戶識別信息傳送給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交易所和參與首次公開募股的任何其他各方,以處理本人的股份認購申請或其他上市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中規定的目的。
閣下亦同意,即使閣下其後宣稱撤回同意,本行在閣下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閣下如未能向本行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本行不會或不能夠再
(視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閣下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閣下承認並向本行承諾,客戶識別信息和閣下提供的任何其他個人資料是真實準 確的,閣下將及時通知本行與此類客戶識別信息和任何其他個人資料相關的更改、更新或錯誤,並應及時向本行提供任何更新或更改的客戶識別信息和其他個人資 料。此外,閣下承認、確認並向本行承諾將協助本行驗證和維護客戶識別信息和 其他個人資料。
18. 主導語言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差歧時,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錄 3.成為專業投資者同意書
▪ 作為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列條款的增補及補充,本節所載的條款適用於任何專業投資者。如本條的詞彙與第一節「一般條款及條件」的詞彙出現任何衝突、抵觸或差異,所出現的該等衝突、抵觸或差異應以本條的特定詞彙為準。
▪ 作為持有證監會牌照的實體,中信建投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操守準則》的規定。
中信建投確認閣下同意按《證券及期貨 (專業投資者) 規則》的「專業投資者」的定義被分類為專業投資者。該等規定將下列人士界定為「專業投資者」:
(i) 單獨或聯同配偶或子女於某聯權共有賬戶擁有不少於$8,000,000 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的高資產淨值個人投資者;
(ii) 擁有不少於$8,000,000 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或不少於$40,000,000 或等值外幣的總資產的法團或合夥;
(iii) 擔任信託的信託人,而在該等信託下獲託付不少於$40,000,000 或等值外幣的總資產的信託法團;或
(iv) 沒有持有任何所需的投資組合或資產金額,但由上文第 a、b 及/或 c 所述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信託法團全資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
▪ 閣下被分類為專業投資者後,中信建投將能向閣下提供只能向專業投資者提供的若干投資機會。特別是中信建投將能向閣下提供未獲證監會授權的有關證劵或投資產品。
▪ 此外,閣下確認閣下知悉由於閣下被分類為專業投資者,中信建投可獲豁免遵守《操守準則》,包括(但不限於):
1. 根據《 證券及期貨( 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 規則》向閣下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中信建投可(但無義務)全權絶對酌情決定按照其不時生效的政策及慣例所規定的形式及方式提供有關資料;
2. 僅向專業投資者就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受規管的投資協議的有關證劵或權益作出宣傳、邀請或文件,或處理已處置或擬處置的任何結構性產品;
3. 在營銷投資產品時主動致電閣下:及/或
4. 傳達要約以收購或處置由一機構發行的任何有關證劵,但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5 條附上載有一切所需資料的書面文件。
▪ 閣下明白中信建投將根據適當的規定檢討閣下作為專業投資者的狀況。
▪ 閣下明白閣下有權退出專業投資者的分類,在該情況下閣下必須以書面通知中信建投。
假如閣下對中信建投建議閣下作為專業投資者的本條款沒有異議,請簽署本表格及將之交回中信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