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标段:主要内容为:本次工程治理范围为永城市五道沟干流,治理长度 8.65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疏浚河道长 8.65KM,河道护岸为 1.4KM;重建小何庄闸;拆除重建阻水桥梁 9 座;新建省界水质水量监测断面水文监测设施 1 处等。
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永城市五道沟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标段)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永财公开招标采购-2024-34中心编号:永公建【2024】18
招标人: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1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117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20
2. 投标报价说明 120
3.清单另附 121
第 二 卷 122
第 三 卷 124
第 7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5
第 四 卷 12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6
二、授权委托书 137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9
六、资格审查资料 148
第一卷
第 1 章 招标公告
2.1 工程概况:本次河道治理段采用 5 年一遇排涝标准,20 年一遇防洪标准,工程等别为Ⅳ等,重建桥梁为公路-Ⅱ级。本次工程治理范围为永城市五道沟干流,治理长度 8.65KM,工程主要建设 内容:疏浚河道长 8.65KM,河道护岸为 1.4KM;重建小何庄闸;拆除重建阻水桥梁 9 座;新建省界水质水量监测断面水文监测设施 1 处。工程需完成土方开挖 171346m³,土方回填 3911m³,砼及钢筋砼 8634m³,钢筋 332t。
2.2 采购编号:永财公开招标采购-2024-34 中心编号:永公建【2024】18
2.3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 2 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所示:
施工标段:主要内容为:本次工程治理范围为永城市五道沟干流,治理长度 8.65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疏浚河道长 8.65KM,河道护岸为 1.4KM;重建小何庄闸;拆除重建阻水桥梁 9 座;新建省界水质水量监测断面水文监测设施 1 处等。
监理标段:主要内容为: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永城市五道沟治理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
2.4 最高投标限价
施工标段:16680543.08 元
监理标段:133444.34 元(监理费按 0.8%计取)
2.5 计划工期
施工标段:180 日历天。
3.1 施工标段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经历;
(5)拟任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
(6)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7)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递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应与监管平台公示的内容一致);
(9)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10)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人员。
3.2 监理标段: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历;
(4)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5)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递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应与监管平台公示的内容一致);
(6)拟投入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任职,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供的不予认可;
(7)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人
员。
3.3 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提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 cn)等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汇总资料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做在投标文件中)。
3.4 市场主体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
动。
3.5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
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1、时间:2024 年 05 月 30 日至 2024 年 06 月 05 日,每天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30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地点: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4.3、方式:网上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投标专区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下载文件,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者视为无效。
特别提醒:未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人请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入库办理数字证书。供应商报名操作说明书请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5.1、截止时间:2024 年 06 月 19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2、地点: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3、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file 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
(2)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CA 签章工具需响应人自行登陆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组件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不召开投标预备会。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法人(招标人):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xxx
电 话:0370—2713382
地 址:xxxxxxxxxxx 0 x
招标代理机构: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8 号楼 D 座 2 楼)
联系人:xx、xxx、xxx、xx
电话及传真:0000-00000000 18703880281
地址:xxxxxxxxxxx0x
2024 年 05 月 29 日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贾先生 地址:xxxxxxxxxxx0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8703880281 联系地址: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00 xx X x 0 x) |
1.1.4 | 项目名称 | 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永城市五道沟治理工程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永城市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永城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标段:主要内容为:本次工程治理范围为永城市五道沟干流,治理长度 8.65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疏浚河道长 8.65KM,河道护岸为 1.4KM;重建小何庄闸;拆除重建阻水桥梁 9 座;新建省界 水质水量监测断面水文监测设施 1 处等。 |
1.3.2 | 计划工期 | 18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业绩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经历; 信誉要求:(1)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提供通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 cn)等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汇总资料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做在投标文件中)。 (2)市场主体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项目经理资格: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递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应与监管平台公示的内容一致); (5)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6)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人员; (7)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注:信誉要求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网页查询证明材料;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查询证明材料; ③“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网页查询证明材料; ④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网页查询证明材料。特别说明: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网页查询如遇网址或 者查询菜单(搜索栏)、功能、内容等有调整或变化,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网页证明材料以调整或变化后的现行有效的查询证 明材料为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年06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第(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第(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 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施工标段: 大写:壹仟陆佰陆拾捌万零xx肆拾叁元零捌分小写:16680543.08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帐(需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或银行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金金额: 施工标段: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缴纳(同投标截止时间),且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1、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需进行基本户备案,已备案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前办理变更手续。 2、基本户备案流程: 投标人登录注册网址: xx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登录,在注册流程中“银行账户”环节,请投标人确定注册的银行账户环节账户类别为基本账户,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与上传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两者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银行转帐(需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凡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其投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使用银行转帐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将款项一次足额递交、成功绑定,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交纳。同时投标人应承担节假日银行系统不能支付的风险。 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4.1 投标人网上报名后,登录 xxxx://xxxx.xxx.xxx.xx:0000 /ggzy/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缴费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的缴纳说明单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4.2 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4.3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 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将缴纳凭证“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附于投标文件中。 4.4 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5、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汇款凭证无须备注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 7、出现以下情形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效,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划分的标段转账。 8、《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获取方法:登录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 9、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公示、公告。对涉嫌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10、投标人不按本章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拒收其投标文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公示期满后没有质疑或投诉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定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利息。 (4)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停退还。 (5)相关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因投标人的原因无法及时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滞留三年以上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上缴同级国库。 (7)退还投标保证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 还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8)特殊情况处理: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因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生变化,不能按照来款途径原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提供原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证明及新开账户开户许可证,到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办理退款手续。 1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等,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公示、公告。对涉嫌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详见《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永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0000/xxxx/),在“组件下载”栏目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确保 PDF 阅读器、Word2007、北京 CA 驱动已经下载安装。投标人制作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其中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 xxx 号.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文件格式为:xxx 公司_ xxx 号.bin)。制作好的投标文件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包,其中包含 2 个文件和 1 个文件夹。后缀名为 “.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 标现场备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 CA 证书信息是否过期,从招标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件下载至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整个周期,投标人 CA 证书不得更换、变更、延期等(包括不能办理延期、变更、更换、丢失补锁、损坏补锁等),否则会造成开标现场无法解密,对此投标人后果自负。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将电子化投标文件的主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永城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 收。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4 年 06 月 19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远程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网上开标,投标人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务必保证按时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签到、解密,否则后果自负。请各潜在投标人在开标后半小时之内进行解密操作,开标半小时之后不再接受解密操作,如未解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不得现场参与开标,且各投标人不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经济、技术类专家 5 人组成或业主代表 1 人、 经济、技术类专家 4 人共 5 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河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定标方式 | 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 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 10%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河道治理工程施工。 |
10.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不提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电子版(介质储存) | ||
10.3 | 原件 | 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编制的“其他内容”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 果无效。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 投标文件 | 份数:3 份,与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投标文件 纸质版。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豫招协[2023]002 号《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向中标人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
10.6 | 投标保证金退还事项说明 | (一)正常情况退还流程 1、未中标单位退还流程:中标结果公告期满,按原路径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2、中标单位退还流程:投标人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扫描发送至邮箱(无需现场办理): xxx0000000@000.xxx(邮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中标人名称 ),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按原路径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对于无法开评标的项目(项目流标或废标),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系统内点击“项目流标” 发布流标或废标公告,公示期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 动退回。 |
10.7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承包人应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 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账户并按合同额 2%储存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承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招标人从其保证金 中预先列支。 |
10.8 |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构成合 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 | ||
10.9 |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为准;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 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 |
10.10 | 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说明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 2.招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10.11 | 标书雷同性进行分析 | 评标委员会对标书雷同性进行分析,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的视为 串通投标,否决其投标,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0.12 | 特别说明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与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 为准。 |
10.13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 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需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专用章。 2. 投标文件中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委托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
注:“ | √ | ”为选中项。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招标人通过交易主体系统”在“澄清、修改文件(补遗)”菜单向所有已下载了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交易主体系统“澄清、修改文件(补遗)”菜单中一经发出
则视为送达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而导
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如不以最新发布的“答疑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造成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2.5 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
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2.2.6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时,通过交易主体系统”在“澄清、修改文件(补遗)”菜单修改招标文件,向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在交易主体系统”在“澄清、修改文件(补遗)”菜单中一经
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
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交易主体系统内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通知并下载或信息通知。因
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相关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交易主体系统中采用 CA 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电子投标文件“其他内容”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3.2.1 投标人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投标报价,并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当投标人报价涉及到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信息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和系统要求进行电子签章。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
4.2.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之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
平台”)将拒绝接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先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再登录“交易平台”,
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
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自动关闭投标通道;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
文件系统将自动拒绝并提示。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5.1.1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等(详细操作见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系统《关于启用新版本投标系统制作软件和河南公共资源数字证书
互认系统的通知》。
5.1.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电子交易系统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1.3 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 CA 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
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5.1.4 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 CA 登陆密码、CA 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
错、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
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5.1.5 若个别投标人出现解密完成不了或者唱标无数据或数据不完整等情况时,投标单位承担
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质疑期;
(5)开标结束。 6.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注: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以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准。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异议、投诉应按照河南省水利 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 10 号)的要求进行,先异议后投诉。
9.5.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按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本格式仅供参考,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按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本格式仅供参考,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本格式仅供参考,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中标通知书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 3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其它标准 | 标书雷同性分析 | 标书雷同性分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 注: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号、硬盘序列号等)均相同,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其投标无效。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看 “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标报告中 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码”是否雷 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
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一律不 予认可。 | |||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登记 | 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递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应与监管平台 公示的内容一致)。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人员。 注: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则对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中 填写的委托代理人及所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 | ||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 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 |||
2.1.3 | 响应性其它标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
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 |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
评审因素 | |||
准 | 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按废标处理;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实质性 要求,按废标处理。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3分) | 投标报价:42分 项目管理机构:9分施工组织设计:35分其他评分因素:9分信用等级:5分 奖罚分标准:3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T×A+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1-A) 注:1.投标人有效报价ai:经过初步评审且在T× 【95%~100%】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包含95%、100%),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经过初步评审且不在T×【95%~100%】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仍进行报价计分。 2.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A 取50%,若有效报价数为0,则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T。 | |
3.2.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B+C+D+E+F(奖罚分) | |
3.4.1 |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 计算方法 | 各评委对投标人赋分(投标人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 算评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
注:在初步评审中,网页查询如遇网址或者查询菜单(搜索栏)、功能、内容等有调整或变化,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网页证明材料以调整或变化后的现行有效的查询证明材料为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其他内容”中上传的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规定;
(2)“其他内容”中上传的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3)只能有一个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4)业绩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5)信誉要求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6)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7)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有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9)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款规定;
(3)质量要求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规定;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信用等级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奖罚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复合标底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S=T×A+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1+a2+…+an -A)
×( ×(1
n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T—最高投标限价;
A—最高限价限价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权重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 =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 ×100%
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1 项、2.1.2 项、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3.1.5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但剩余合格投标人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继续下步评审工作。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对电子交易系统中“其他内容”部分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等级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奖罚分标准计算出得分F。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
2.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仅供参考,评审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
2.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仅供参考,评审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一 | 投标报价 | 42 | 1.投标人报价得分计算如下所示: 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分 30 分。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以 30 分为起点,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2 分,直至得分为 0;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 5%以内的,以 30 分为起点,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加 2 分;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 5%以下的,以 40 分为起点,每再低 1%扣 3 分,直至得分为 0。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的投标单位,在上述报价得分计算基础上增加其报价得分的 5%作为其最终的报价得分参与最终计分,最终报价得分超过 42 分的按 42 分计。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小微企业、监狱、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投标价格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注:百分数非整数时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9 | |||
1 | 项目经理 | 3 |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得 1 分; 具有河(沟)道(流)治理工程施工管理经历得 2 分。 注:①施工管理经历指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任职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经历。 ②施工管理经历证明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合同完工证明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项目信息公开网页证明材料(提供的业绩应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有效),不能提供合同完工证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需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上述第②项要求的任一证明材料应显示其姓名,如无显示,需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④投标人应按上述①-③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且能够明确体现 上述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计分。 | |||
2 | 2 | 具有河(沟)道(流)治理工程施工管理经历得 2 分。 注:①施工管理经历指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任职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经历。 ②施工管理经历证明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合同完工证明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项目信息公开网页证明材料(提供的业绩应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有效),不能提供合同完工证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需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上述第②项要求的任一证明材料应显示其姓名,如无显示,需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④投标人应按上述①-③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且能够明确体现 上述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计分。 | |
3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 4 | 横向综合评价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进行酌情赋分。 1.具有全面、详实、可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具有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具体处理措施及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等 专职负责人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保证措施。在 3<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4 之间计分; 2.具有可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具有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具体处理措施及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等专职负责人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保证措施。在 2<得分≤3 之间计分; 3.具有相对可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且基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具有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具体处理措施及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等专职负责人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保证措施。在 1<得分 ≤2 之间计分;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一般,基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具有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措施及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保证措施。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基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措施及承诺一般,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保证措施。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 0 分。 | |||
施工组织设计 | |||
1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1 | 横向综合评价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酌情赋分。 1.内容完整,内容的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高,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2.主要内容相对完整,内容的编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相对满足,在 0.1<得分≤0.5 之间计 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3.主要内容不完整或内容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 0 分。 | |||
2 | 1 | 横向综合评价投标人对工程的理解、施工总布置,进行酌情赋分。 1.对工程的理解全面、透彻,施工总布置科学、合理、有效、可行,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2.对工程的理解相对全面、透彻,施工总布置相对比较科学、合理、有效、可行,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3.对工程的理解片面,施工总布置缺项或不合理或不满足工 程需要或不符合实际,得 0 分。 | |
3 | 12 | ||
3.1 |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7 | 横向综合评价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进行酌情赋分。 1.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非常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合理、科学、全面、先进、可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高,在 5<得分≤7 之间计分; 2.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合理、科学、可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较高,在 3 <得分≤5 之间计分; 3.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相对全面、针对性一般,措施相对合理、科学、可行,主要内容响应招标文件,在 1<得分≤3 之间计分; 4.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满足工程需要,措施可行、主要内容响应招标文件,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5.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一般,措施一般,主要内容基本响应招标文件,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6.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 0 分。 |
3.2 | 对工程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 3 | 根据对可能影响工期、造价、质量、进度的不利因素的分析、 对工程重难点分析,提出应对措施,综合横向评定进行酌情赋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1.对可能影响工期、造价、质量、进度的不利因素及工程重难点分析,非常突出,应对措施全面、详实、可行、有效,在 2<得分≤3 之间计分; 2.对可能影响工期、造价、质量、进度的不利因素及工程重难点分析相对突出,应对措施详实、可行、有效,在 1<得分≤2 之间计分; 3.对可能影响工期、造价、质量、进度的不利因素及工程重难点分析一般突出,应对措施可行,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4.对主要可能影响工期、造价、质量、进度的不利因素及工程主要重难点分析一般,应对措施基本可行,在 0.1<得分 ≤0.5 之间计分; 5.对工程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0分。 | |||
3.3 | 2 | 横向综合评价其他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进行酌情赋分。 1.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合理、科学、全面、先进,在 1<得分≤2 之间计分; 2.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相对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合理、科学,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3.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技术措施内容一般,措施一般,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4.其他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0分。 | |
4 | 5 | 横向综合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计划、岗位职责、过程控制及检验、分项措施的针对性、质量目标等),进行酌情赋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检验、分项措施的针对性、质量目标等)内容较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完整、经济、可行、合理、科学,组织机构形式合理,在 1<得分≤3 之间计分;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计划、岗位职责、过程控制及检验、分项措施的针对性、质量目标等)内容相对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组织机构形式合理,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计划、岗位职责、过程控制及检验、分项措施的针对性、质量目标等)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措施一般,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在 0.1<得分≤ 0.5 之间计分; | |||
5 | 2 | 横向综合评价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体系建设、安全预案可靠性、安全经费保障等),进行酌情赋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体系建设、安全预案可靠性、安全经费保障等)内容一般、有针对性及可靠性,措施一般,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 |
6 | 2 | 横向综合评价水保及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水保及环保体系的健全性、污染物处理和排放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技术及管理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酌情赋分。 1.综合评价水保及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水保及环保体系的健全性、污染物处理和排放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技术及管理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措施非常合理、科学、全面、可行、健全,在 1<得分≤2 之 间计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2.综合评价水保及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水保及环保体系的健全性、污染物处理和排放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技术及管理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相对全面、针对性较强,措施相对合理、科学、全面、可行、健全,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3.综合评价水保及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水保及环保体系的健全性、污染物处理和排放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技术及管理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措施一般,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4.水保及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0 分。 | |||
7 | 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 施 | 3 | 横向综合评价扬尘污染防治(明确防治目标、职责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施,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酌情赋分。 1.扬尘污染防治(明确防治目标、职责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施非常全面、详实、可行、有效,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在 2<得分≤3 之间计分; 2.扬尘污染防治(明确防治目标、职责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施较全面、详实、可行、有效,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在 1<得分≤2 之间计分; 3.扬尘污染防治(明确防治目标、职责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施相对全面、可行,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4.扬尘污染防治(明确防治目标、职责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施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在 0.1 <得分≤0.5 之间计分; 5.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技术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0分。 |
8 | 5 | 横向综合评价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度计划、关键路径、逻辑关系、措施保证计划等),进行酌情赋分。 措施保证计划等)内容非常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完整得力、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经济、安全、切实可行、合理、科学、全面、先进,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在 3<得分 ≤5 之间计分; 2.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度计划、关键路径、逻辑关系、措施保证计划等)内容较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完整、经济、可行、合理、科学,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要求,有较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在 1<得分≤3 之间计分; 3.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度计划、关键路径、逻辑关系、措施保证计划等)内容相对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基本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要求,有违约责任承诺,在 0.5 <得分≤1 之间计分;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度计划、关键路径、逻辑关系、措施保证计划等)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措施一般,在 0.1 <得分≤0.5 之间计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0分。 | |||
9 | 4 | 横向综合评价主要资源配备计划(设备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其他施工生产资源类的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进行酌情赋分。 1.主要资源配备计划(设备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其他施工生产资源类的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非常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完整得力、经济、安全、切实可行、合理、科学、全面、先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在 3<得分≤4 之间计分; 2.主要资源配备计划(设备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其他施工生产资源类的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较全面、针对性较强,措施完整、经济、可行、合理、科学,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在 1<得分≤3之间计分; 3.主要资源配备计划(设备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其他施工生产资源类的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相对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相 对呼应,基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在 0.5<得分≤1 之间计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4.主要资源配备计划(设备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其他施工生产资源类的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措施一般,在 0.1<得分≤0.5 之间计分; 5.资源配备计划缺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得0分。 | |||
四 | 其他评分因素 | 9 | |
1 | 近三年财务状况 | 3 | 综合评价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或(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状况,一年盈利(结余)得 1 分; 一年持平得 0.5 分;一年亏损不得分。 注: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2 | 6 |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河(沟)道(流)治理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通过法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政府工程竣工验收的,1 项得 2 分;正在承接 或施工的,1 项得 1 分。 注:①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的业绩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项目信息公开网页证明材料 (提供的业绩应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有效),否则不予计分。不能提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的,需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正在承接或施工的业绩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项目信息公开网页证明材料(提供的业绩应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有效),否则不予计分。 ③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且能够明确体现上述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计分。 ④投标人业绩累计最高得 6 分。 | |
五 | 5 | 投标人获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公告等级施工类 AAA 等级得 5 分,AA 等级得 4 分,A 等级得 3 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注:投标文件应提供信用评价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网页查询证明材 料,否则不得分。两者不一致时,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网页查询公示的为准。 | |||
奖罚分标准 | 奖分标准(奖励分值累计不超过 3 分):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 0.5 分,最多不超过 1 分;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或“优秀施工”的,每项加 1 分, 最多不超过 1 分;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的,每项加 2 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4.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一级(水利部颁发)加 3 分,二级(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 2 分, 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 1 分。 上述 1、2、3 项加分时,同一奖项类别的同一工程不重复计算。 分。 | ||
1.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 3 分,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 5 分; 2.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的,一次扣 3 分,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 5 分; 3.除以上 1、2 项外,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扣 3 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一、投标人公开的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赋分时,对赋分项目内容缺项或存在重大偏差的,不给分。对赋分说明中的分值采用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的方法计算。 三、上述评分标准中所需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是否提供,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 不予计分。如提供应附在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应位置。 |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的约定办理。
5.1.1 除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
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
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
年 | 月 | 工程预付 款 | 完成工作量付 款 | 质量保证金 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 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 款 |
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
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
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
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换,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