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项目合同
蚌埠中央创新区水景观公园
EPC 项目合同
工 程 名 称: 蚌埠中央创新区水景观公园EPC 项目
工 程 地 点: 安徽省蚌埠市
合 同 编 号: BBZCGC-SJGGY-005
发 包 人: 蚌埠中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安徽建工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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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蚌埠中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蚌埠中央创新区水景观公园 EPC 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蚌埠中央创新区水景观公园 EPC 项目 ;
项目规模: 详见项目初步设计图纸 ;
工程地点: 安徽省蚌埠市中央创新区 ;
核准批文: 龙发改字(2023)第 17 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项目最终需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使用功能。蚌埠中央创新区水景观公园项目占地面积 368712 平方米(x 553.07 亩),主要建设水景观、绿化景观
、生态停车场、全民健身场所等配套设施。该项目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设计部分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所有方案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等报批审批工作,发包人予以配合。施工及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规划方案、红线、图纸及设计任务书范围内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项目工程总承包、配套工程、绿化、公园绿化养护及与其有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和结构工程设计、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
、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广播通讯工程、道路工程等。全部内容满足各种验收要求,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20 天。其中:设计工期 60 天,施工工期 660 天。工期总日历天
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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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施工深度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合格,苗木成活率达到100%并满足业主要求。
五、合同价款(暂定)
施工工程费控制价(A 值)大写:壹亿柒仟贰佰玖拾玖万贰仟捌佰零柒元肆角整
,小写:17299. 280740 万元,其中包含暂列金 1400. 00 万元,暂估价2300. 00 万元
,施工工程费下浮率16. 01% 。工程勘察设计费( 大写) 壹佰贰拾万圆整,小写:
¥12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标价的报价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相互有冲突以最高要求为准);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承诺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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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xx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1.10.3 场内交通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4.3 提供基础资料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3.5.2 分包的确定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6.1.8 事故处理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
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10.3.3 变更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
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
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ΔP = P0⎡A + ⎛B1 × Ft1 + B2 × Ft2 + B3 × Ft3 ++ Bn × Ftn ⎞ − ⎤
⎠
⎢
⎝
⎦
⎣ ⎜ F01
F02
F03
F0n ⎟ ⎥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
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3.其它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
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 支付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
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13.3.3 投料试车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15.4.4 未能修复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全文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7 图纸:本工程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设计并提供图纸。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补遗);6)投标函及其附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单方承诺书、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且盖章的对合同内容表示实际性影响的会议
纪要、工程变更、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3 承包人:安徽建工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1.1.2.4 承包人设计经理: 李静田 ,项目经理: 赵天泽 。
1.1.2.6 监理人: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汪文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本工程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施工阶段、保修阶段。授权进行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1.1.2.8 发包人
发包人派驻的负责人:
姓名:周郑群 ,职务:副总经理 。
1.1.4.3 本项项目的总工期为 720 个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为:/日历天,设计工期为:
60 日历天 , 施工工期为:660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防水工程为 60 个月。
1.1.4.8 完工验收:又称竣工验收,指工程土建、安装及总平及景观和室外附属工程等完
成后由发包人组织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的验收。
1.1.4.9 移交验收:又称接收验收,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项目,把本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前的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具体单位包括工程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工程移交蚌埠市相关主管部门(电力工程须通过蚌埠供电公司验收)。
1.1.4.10 竣工后验收:又称履约验收,指竣工验收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前,对本工程是否达到相关指标的验收,确定承包人是否完全履约的验收。
1.3 法律
补充以下内容:
1.3.1 执行现行包括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
1.3.2 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
1.3.3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图纸、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补遗)、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中标通知书;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补遗);6)投标函及其附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单方承诺书、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且盖章的对合同内容表示实际性影响的会议
纪要、工程变更、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专业工程图纸分阶段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6 套(含竣工蓝图 3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图纸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承包人范围内的图纸 。
1.6.1.1 本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按招标人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承包人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合理性评审后(该合理性评审不减轻原设计责任),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并按计划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承包人的设计范围为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的所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景观、绿化、给排水、电气(强电和弱电)、消防等。
承包人免费向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 8 份(不包含用报规报建的图纸份数,报规划和建委报审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由承包人另行按管理部门要求份数提供),并提供装有全部设计资料的电子光盘两套。
1.6.1.2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补充以下内容:
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1.6.2.2 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6.2.3 承包人在本工程服务期内需提供;图纸资料(根据审查部门的需要提供)。
地质勘察资料及建筑物基坑降水护壁设计的内容,沉降观测资料等(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
竣工图。
桩基检测资料(如有)。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按合同要求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内容:承包人不能以监理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要求修改图纸为由提出除技术标准变化以外的任何索赔,小范围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大范围的设计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关于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修改需另行收费的情况及范围:
1.设计任务书在前期方案设计过程中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有义务就设计要求的合理性、可实施性、经济性、美观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2.在设计过程中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任务书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一般修改,由承包人在设计周期内或现场服务过程中完成修改,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设计费用。 3.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后,并经相关审查及评审后,如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任务书不同的
下述要求时,属于重大修改,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修改时间及根据修改内容增加设计费
(发包人下达设计任务书后)。
1.6.4 图纸错误(修改)
如承包人发现图纸有错误,应及时自费改正,承担相应修改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6.5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本工程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临时设施必须
绘制详细的图纸并经过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②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 工期、质
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承包人配合提交的文件;③进度计划:总进
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滚动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偏差分析;
④资金计划:总资金使用计划、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 使
用计划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⑤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主要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⑥发包
人、跟踪审计、监理等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文件。
开工前 7 日提供可具体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每月 25 日前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必要的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其他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满足发包人对提供资料时间的需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等单位对提供资料数量的需
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蚌埠中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谢丽 ;
承包人指定接收文件的地点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晏婷婷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汪文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
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提前勘查施工现场,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①由承
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并允许本项目的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及专业分包人等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②场内道路、交通设施、大
门、满足安全文明的清洗、消纳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对其的加固、改造、修复、重
建等所有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后,允许调整。
调整如下: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 2018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组价后执行下浮率来确定单价。
1.14 工程量清单的重计量
(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于 60 天内提交重计量成果文件,于 30 天内完成与跟踪审计单位重计量核对工作,核对工作完成后由清单预算编制单位出具重计量最终成果报告,并由各方进行确认;如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重计量成果文件,由清单预算编制单位出具重计量最终成果报告,承包人视为认可。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重计量成果文件后,如承包人原因未在 30 天内与跟踪审计单位完成重计量核对工作的,每逾
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天。
(2)重计量过程中价格调整,按以下执行: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注:本条类似均指施工工艺基本一致,材料属于同类型,没有其他特殊要求,如电线、电缆类、阀门类、混凝土、钢筋类、砌体类等。类似于该种情形,只调整主材价格,其他辅材及施工费用均不予调整,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 C40 混凝土,那么以最接近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C35 混凝土的综合单价调整 C35 混凝土的主材价格成为 C40 混凝土主材价格,形成的综合单价即为 C40 综合单价。所选取的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以有利于招标人且最接近的原则执行。
③无相同且无类似项目单价参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 2018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组价后执行下浮率来确定单价。项目单价中材料、设备价格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a.材料设备价按施工当月的《蚌埠工程经济》中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执行;b.参考安徽省内其他地市同期信息价执行。c.由发包人组织各参建单位,组成询价小组进行市场共同询价及定价,询价结果不参与下浮。
(3)重计量过程中,对于新增产生的项目,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不同处有相同的清单子目,但承包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出现不同,则执行综合单价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
(4)重计量最终成果文件作为最终合同价款及结算依据。
1.15 对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1)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低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 20%(不含 2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超过 15%以上时(不含 15%),大于 15%的部分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后*0.95,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名: 周郑群 ;职务: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05527952;
通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大学科技园 1 号楼东楼 19 层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代表发包人在本工程中进行外部协调,参与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工程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须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执行。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A.施工现场与现有市政道路的连通,道路的状况承包人已在投标前的现场考察中了解。承包人应结合工程施工场地及周边道路状况,自主确定利用现有路网还是开避其它临时通道,该项作为承包人的措施项目,其与之相关产生的费用(维护修复费、完工恢复等所有费用)已包干使用。B.如果承包人需要施工临时堆场(含材料、临时用于回填的土方等)或其它临时用地,其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恢复费等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综合考虑。C.施工现场的施工围墙、道路、临舍、机械设备基础等施工临时设施的费用(包含施工、拆除恢复、场地租赁等所有费用)均已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综合考虑。
2.3.2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发包人将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资料等数据、资料,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3.3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 7 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若涉及保护费用含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包干使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日移交。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
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进场后,按文明工地要求在该区域范围内组织施工。区域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施工道路、
临时管线等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合理布置。费用应包含在承包人措施项目费中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提供水、电源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接入。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单独装表计量费用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认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的水费、电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月缴纳水、电费(费用含线路的损耗费用)。若需增加、更改临时供电或临时用水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临时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
(2)为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承包人应自备发电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置蓄水池等措施以备停水时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由承包人负责场外道路的维护、新建,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道路运输要求,涉及的费用和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交验错误、点位破坏或点位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5)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承包人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暂停施工,等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内容,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放弃一切索赔。
(8)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批手续,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 组织设计交底
承包人应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作为现场负责的技术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履行发包人对工
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协调、控制和外部工作的协调等,尤其应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等影响合同价款变化较大的实施方案中工程量变化结合监理工程师意见,进行详尽、实事求是的控制、审核并签字确认。
2.9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已提交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计量、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3.1.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4.承包人的职责和权力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若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缴纳相关税费,发包人有权代扣代缴。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成立相应的项目组
(设计组、勘察组、施工组等),集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协调承包人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如工程勘察进度、工程方案设计进度、初步设计进度、施工图设计进度、图纸文件、工程施工组织等,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工程全
部工程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勘察、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 五 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实施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1.7.3 承包人应避免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1.7.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在开工前按有关城市管理、环卫、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完毕,如需办理夜间施工,由承包人办理夜间施工批准手续,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综合考虑。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4.1.7.5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自来水给水、送配电、燃气等工程施工前的审查报建手续。在办理手续中涉及到的协调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
4.1.7.6 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或临时回填土方堆放场地)场地,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综合考,包干使用。同时还包括现场考察,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①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② 水文和气候条件;
③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场地;
④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土方堆土、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运距已全部包含在
清单报价中;
⑤ 进出场道路、施工便道、便桥以及打围封闭等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该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清单报价中;
⑥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4.1.7.7 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顺利进行须自备施工发电机,确保施工用电,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税均已包含在本工程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综合考虑,一个月内累计 7 天或 7 天以内停电工期不顺延。
4.1.8 他人提供方便
4.1.8.1 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及设计变更等相关技术资料,以供发包人、监理或相关管理监督单位查阅。
4.1.8.2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了可能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再另计费用。(包括满足本项目实现功能所需的所有由发包方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和工序,按监理工程师安排进场施工时承包人应提供的相应配合条件。)
4.1.8.3 向业主、项目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现场办公室 150m2。其费用由参与本项目承包人承担。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维护、照管和绿化养护。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工程的维护、照管和绿化养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4.1.11 临水临电
红线内临水临电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红线外临水临电由发包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承包人承担水管、供电线路和计量仪
表的安装费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在承包人投标的费率报价中综合考虑。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缴纳。若承包人未按时缴纳,且影响发包人其它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不论承包人是否签字确认)。
4.1.12
如因需要配合发包人确定的商家前期进场装修,承包人不得另行收取总承包配合费及其他索赔。
4.1.13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现场安全文明、进度、质量管理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参加发包人、 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例会;负责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至发包,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做好各种验收配合工作。
2、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承担办理其他与施工相关的手续。
3、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款专户,每期农民工工资随进度款发放。所提供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拖延支付引起的一切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向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提供不少于 8 间办公用房(每间办公用房面积不小于 20m2)。所有房屋都应包括相应的空调、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宽带网络等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设施。并承担使用期间的水电费及维修费。
5、本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检验检测手续的办理,涉及所有的检验、检测费用(包括二次检测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6、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做好降噪工作、环境保护、交通秩序、光污染等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在办好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因此被罚款的,其款项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作业,同时必须执行国家、安徽省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或伤及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施工交叉作业引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成品保护费用。发生损坏时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若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不力,发包人有权提出具体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先予修复,承包人自行向第三方主张赔偿,不得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为由而拖延修复。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因降水或基础施工不当等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受到损害或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0、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含通向城市道路的便道)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省、市县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按政府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监控、护网及护板等,承包人承担因现场施工需对围墙、监控、护网及护板拆除修复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在围墙上进行文化宣传及企业形象展示,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负责与工程相关保险的办理、支付和理赔。
13、负责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
14、向发包人提供与所供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并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5、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拆除、清运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及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承担相应费用。竣工移交前现场清理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处理,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直接发放或发包人、监理人发放的施工图纸、变更联系单、承包人提交的经监理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发包人及监理人发现现场施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向承包人提出整改或返工要求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或返工,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需整改部分工程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监理人保留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进行经济索赔的权力。因承包人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设计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相应扣款。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遭受有关部门 处罚及相关当事人索赔的,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7、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满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相关单位和市档案局要求。提供竣工资料须是原件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验收资料不少于 8 套、竣工图纸不少于 8 套、CD 光盘刻录扫描件不少于 8 份(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须满足蚌埠市城建档案馆及竣工审计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工程验收通过后 14 天内移交合格资料,否则自第 21 天起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 0.1%处罚。
18、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在勘察场地时应结合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标高图,复核场地现状标高;
2)施工现场土方堆放及外运,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地,运距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拆除和清理塔吊基础、硬化道路、污废设施等临时设施;
4)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人员、施工机具、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应达到投标承诺;
5)如与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工程所在地村委村会等方面关系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应承担与周围群众及民间组织的协调、沟通、安抚任务,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承包人不能协调好与周围群众的关系而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的协调结果,并承担相关费用;
7)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工作,及时指出图纸中“错碰漏”问题及不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如有施工图问题在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时或该工序施工 20 天前未及时提出,使后期施工过程中造成窝工、返工等情形,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承包人应负责涉及本项目所有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燃气等)的检测验收及移交。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移交前所发生的各种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创城、安全管理费、设施维护费等,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承包人应免费安排对发包人提供的技术人员和修维或操作人员进行设施的操作、运行的培训,以便发包人提供的上述人员能够正确地掌握设施的操作、运行及维修方法,保证项目 的正常运行;
10)承包人对与其签定合同的供货商的行为负全责,并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材料款, 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责任;
11)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查和管理,并与其共同把好质量关;
12)绿化工程相关要求:a.承包人应将苗木按园林绿化相关标准进行种植和养护,养护期为两年,养护等级为一级,满足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和发包人要求;b.承包人应保证供给的苗木等为熟苗且无病虫害、符合移植条件的基础上保证苗木成活,在施工期间及双方约定的养护期内如此类苗木等死亡,则承包人负责免费更换新苗。由此带来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c.承包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养护期间,养护工人由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13)承包人承担项目移交前的水电费用,涉及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根据双方协商约定,或承包人单独装表自行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
14)向专业工程承包人准备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基准等技术资料,并按招标文件、本合同及附件要求提供施工总承包管理和服务;
15)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清 理、清洗、保洁等工作,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6)应按时提供各类计划和报表: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
《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审核后报发包人,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17)承包人将负责本项目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项目所需人员进入现场。
费用承包人承担。整个施工场地(包括发包人所在的临房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活动板房或临房,向发包人、监理单位等管理机构的人员提供办公场所。
18)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各期进度款和其他费用(如有)后应优先安排支付工人工资,在发包人付款已超过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自报的外来用工数所对应的工资额的情况下,若发生承包人(包括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各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在根据行政、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后,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项外,还有权按代付款项的百分之二(2%)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在其与各分包单位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中,有义务约定各分包单位亦应按本款约定优先安排支付各该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19)承包人应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节点做法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有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承包人应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损失,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0)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等引起的纠纷,导致围堵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 10 万元的罚金。
21)必须遵守发包人对现场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内容
履约保证:见投标人须知
履约担保形式:见投标人须知,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4.2.2 履约担保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当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发生延期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7 天内重新提交一份等金额的履约担保,新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退还(不计息)给承包人。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①担保方式:银行转账或见索即付银行保
函或投保保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担保数额:中标价的 2%;中标人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必须缴纳履约担保(银行转账、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投保保
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否则,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③退还方式及时间:履约担保返还时限由招标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但最迟返还时限
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4.3 分包
4.3.1 本项目的供水、供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及检测工程等各项专业工程,若中标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则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并签订分包合同。且中标人应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专业施工能力等情况报监理及招标人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施工,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3.2 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就擅自分包,则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一律不予支付,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中进行扣除。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本条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施工经理
4.5.6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勘察设计经理、施工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应保证及时到位履行合同。
4.5.7 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履约考核: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个人的履约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
4.5.8 需获得监理人同意或批准等事项须同时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或批准才有效,向监理人提交的资料,同时提交给发包人。
4.5.9 项目经理:
姓名: 赵天泽 ;
身份证号: 340321198709039272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 1342019202100222;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建安 B(2021)0311447;联系电话: 1521684828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
须向发包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课以承包人 2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 1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 2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
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提出索赔。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天 。
4.5.9.1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次。
项目经理除被限制人身自由、重大疾病、退休、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外,主体工程完成前 原
则上不得变更。中标后因承包人的原因,变更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 30 万元/人• 次
违约金;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更换后项目经理业绩等不得低
于招标文件对应要求。除被限制人身自由、重大疾病、退休、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外,主体
工程完成前原则上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质检员、安全员)在主体工程完成前,变更人数总量不得超过 20%。
4.5.9.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交纳 30 万元/人• 次 违约金。中标后因承包人的原因,变更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 30 万元/人• 次违约
金;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更换后项目经理业绩等不得低于招
标文件对应要求 。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
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条件应与投标文件相符。承包人中的设计团队必须常驻项目现场进行服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6.2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5 天。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与投标文件拟派管理人员不符的视为违约:中标价的 1%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
4.6.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撤换技术负责人,向发包人交纳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其他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向发包人交纳 5 万元/人•次违约金。
4.6.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批准,发包人认可。主 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并且每个月在现场考勤打卡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违约处罚 2000 元/每日/每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 1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外出。技术负责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人
•天的违约金 。
4.6.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承包 人向发包人交纳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向发包人交纳 5 万元/人•次违约金 。
中标后因承包人的原因,变更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变更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向发包人交纳 5 万元/人•次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课以承包人 2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擅 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 1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 5 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 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
5.材料、工程设备、苗木、设计图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苗木
5.1.4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5.1.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及苗木,须为合格产品,否则,监理人不予验收。主要景观植物的采购选形除满足设计的要求外,在实施采购前,发包人、监理单位、跟审单
位、承包人将一起去采购点看样,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后方能实施采购移植到园内,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看样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验收过程中苗木未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承包人 7 日内无条件将不合格苗木移出现场。
5.1.6 绿化工程的要求
a.承包人应将苗木按园林绿化相关标准进行种植,满足本项目质量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b.承包人应保证供给的苗木等为熟苗且无病虫害、符合移植条件的基础上保证苗木成活,在施工期间及双方约定的养护期内如此类苗木等死亡,则承包人负责免费更换新苗。由
此带来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c.承包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养护期间,养护工人由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苗木
发包人不提供一般性材料、设备和苗木,若有特殊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人有义务保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5 工程设计图
5.5.1 承包人设计义务一般要求
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有),设计(含深化、施工图等)按发包人人提供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进行设计。
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承包人在设计完成后,提供概预算。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其它内容的设计正确性负责。
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验收标准;
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5.5.2 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5.5.3 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5.5.4 设计、承包人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发包人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5.5.5 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编制项目施工的音像档案资料,该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
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和竣工质保资料,该资料必须符合和满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5.6 资料移交
在允许接受本工程日之前不迟于十五(15)日,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
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详细地质勘查资料。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5.8 设计期
(1)时间表和里程碑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蚌埠中央创新区水景观公园 EPC 项目施工图 | 按发包人要求 | |
2 |
(2)技术规范和承包人义务
1) 承包人必须按照以下文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a)有关部门、单位及发包人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
(b)政府或政府指定或委托的机构出具统一标准或技术要求; (c)适合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d)有关中国国家标准(GB)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规范; 2)承包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保证工程设计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图纸通过相关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
发包人的合理要求,这些要求须是与本合同一致的,如与合同不一致时,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另行协商。
5.7 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
5.7.1 对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苗木等,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在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合同价评审时对品牌及价格进行认定。
5.7.2 因为设计变更或清单漏项等造成需要新增加的材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采购施工前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承包人在投料前 15 个工作日,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认质认价确认暂定价作为限价,进入结算,最终以审计
单位审定为准。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
5.7.3 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苗木等,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后 20 天内定价,承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7.4 发包人完成认质认价并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超过 20 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7.5 对于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限价函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行结算编制,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该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发包人凭有效证据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 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7.6 发包人限定范围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人在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发包人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承包人按材料款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7.7 承包人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后 30 天内完成对清单进行修编,提出重要的清单漏项和重大量差,并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不及时上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7.8 经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和苗木;因承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承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费用减少,按实进行结算);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必须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以及蚌埠市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进入施工场地的设备必须具有设备运行合格的许可证和需经监理人和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红线范围内临时用地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所有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临时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负责。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
6.1.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6.1.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⑴ 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6.1.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5 工地现场管理
6.5.1 本工程以该项目总平面用地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合理的位置统一协调、安排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现状场地面积、位置提出异议,若承包人实际另有需要,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费用解决。
6.5.2 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办公区、生活区的搭建及现场布置,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实施,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5.3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统一佩带工作牌。
6.5.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否则业主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清理,所有费用在承包承担保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包、商户进行使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8.3 基础资料错误的责任
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中涉及安全的深基坑、脚手架方案应按规定报专家评审和安监部门审查通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2.2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9.2.3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
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
9.3.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项管单位和承包人分别编制。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承包人还应遵守省、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做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建设工地不制尘,并与发包人签订文明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承包人还应与各分包单位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并负责协调落实各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9.4.2 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做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或建管单位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9.4.3 承包人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地方政府颁发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做好清洁措施(冲洗车轮),负责进出场道路的保洁,不得超载超限由此造成的成本增加,已包含在承包人的费率报价中。若因其材料或建渣等运输车辆对周边及其它环境造成影响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所有费用(含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4 承包人应对现场的污水、废气进行必须的净化处理,达到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排污出口由承包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和任何费用。
9.4.5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
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9.4.6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9.4.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被认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以上所需的各种措施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应的费用。其中若施工开挖时涉及地下文物的发现和保护,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9.4.8 减少夜间噪声
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的机械施工(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若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0.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有政府相关部门处罚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5 事故处理补充以下内容
9.5.1`人员的工伤事故
9.5.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⑴ 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⑵ 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9.5.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费
用。
9.5.3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9.5.4 重大事故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5.5 事故争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5.6 事故处理
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补偿外。
9.5.7 其他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半小时内先电话上报监理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同时必须在 2 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
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监理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罚款。
10.施工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补充以下内容:
10.1.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工程准备、勘察、设计、控制价编制及审查、采购、施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分阶段编制详细细目。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进度计划(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监理人
审批。在工程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10.1.2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实施。
(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季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7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
进度计划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 11.3 条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 11.5 条约定办理。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发出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0.3 施工节点工期和施工工期
10.3.1 施工工期 660 日历天,建安工程工期从监理开工令起计算。
10.3.2 承包人未按时完成监理及发包人审定的年、月、周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其它进度计划,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迟 1 天 1000 元。超过 5 天未完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10.3.3 非进度关键控制点违约。在双方相互认可的计划、纪要、承诺等非关键控制点上,承包人进度滞后,每违约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2000 元。
10.3.4 承包人未完成发包人要求及初验等竣工验收之外的进度关键控制点计划(由发包人
根据市、区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确定,并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且承包人通过调整计划,可以在发包人接受的时间完全达到后续进度关键控制点,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天 20000~100000 元。
10.3.5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如不配合监理的工作等),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整。
10.4 施工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编制季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发包人。第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季的月底止。以后应每季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 7 日内报出。报告主要内容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
11、施工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仅顺延工期,不承担费用索赔。
11.4 由于异常恶劣气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造成的工期误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以下内容
竣工工期延误在 30 天内,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 万元/天的违约赔
偿金;竣工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对因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6 工期提前
11.6.1 承包人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竣工奖每天按人民币 / 元计算,但累计奖金总额不超过对应签约合同价格的 / 。
11.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时,承包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⑴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⑶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⑷ 赶工费用(工期缩短三分之一及以上时,才计算赶工措施费)。
11.7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⑴ 若发生第 11.3 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
度,并按第 9.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⑴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⑴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⑶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子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⑶ 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⑴和⑵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13.1.1 绿化苗木要求健壮,无病虫害,根系完整,土球不松散,冠幅和胸径达到设计要求,符合设计规格,所有进场苗木必须得到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13.1.2 包括但不限于石材、灯具、智能系统、配电箱、开关、线缆、给排水管、水表、龙头、阀门必须是优质品牌,且必须经业主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封样。
13.1.3 道路、铺装、亭台楼阁、小品及配套设施材质、标高、坡度、拼接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苗木的处理
⑴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和苗木造成了工程缺陷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苗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⑵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苗木,设备材料苗木 12 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所提供和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总价 10%的违约金。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苗木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苗木,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进场报验材料。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苗木采购在实施采购前,发包人有权组织经办部门、跟审单位、监理单位和中标人一起去采购点看样,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后方能实施采购移植到施工场地设计点位内,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14.1.6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国家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若检验结果合格,则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
14.1.7 发包人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有权在加工、生产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合同规定的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
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工程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14.4 样品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按照送审程序,自费采购前 2 个月向发包人提交样品,供其审核。每件样品应标明其原产地、型号、规格及其在工程中预期的用处及其检验报告。所有材料样品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认可。
14.5 拒收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苗木、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工程设备、材料、苗木、设计或工艺,承包人应立即修复缺陷。承包人须无条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达到符合合同的规定。
如果发包人要求对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苗木、设计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发包人增加了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付给发包人。
14.6 修补工作
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发包人仍可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工作: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去除不符合合同的任何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如果承包人未能服从任何此类指示,发包人应有权雇用并付款给他人从事该工作.除承包
人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的范围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因他未履行指示而使发包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后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经相关审查及评审后,如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任务书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重大修改,由此重大变更产生的设计费用及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1.2 经过审计后的工程量清单,若有清单漏项,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述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本合同专用
条款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1.2 变更的指令
15.1.2.1 没有发包人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凡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若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而施工现场擅自实施,则发包人除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予计取外,所有责任均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行承担。
15.3 变更程序
15.3.1 工程变更或签证发生 14 天内需报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签证不会发生额外费用。
15.3.2 现场签证办理的要求:
(1)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事由、工作内容、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量、影像资料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应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量及费用组成。
(2)签证文字表述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在签证单的文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3)签证资料必须有(但不限于)项目业主、跟踪审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签字,需现场核量的项目要求业主、跟踪审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同时到现场核定签字认可,且各方均应保留原件。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注:本条类似均指施工工艺基本一致,材料属于同类型,没有其他特殊要求,如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