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for Futures and Options Trading
D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Limited
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Agreement for Futures and Options Trading
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
目 錄
第二部分:附表
附 表 IV: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附 加 條 款 24
附 表 Ⅴ: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政 策 指 引 26
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
x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下稱“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訂立,協議的一方為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中央編號 AXH777,從事期貨合約交易及證券交易,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39 號夏慤大廈 1408 室(下稱“直達”),另一方(如文義允許,後文統稱為“客戶”)的名稱、位址及身份資訊等載於客戶資料表內。
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直達”)同意應客戶要求及自行酌情權讓其在直達開立或維持一個或多個賬戶以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買賣各種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或根據其酌情權向客戶提供有關的服務,客戶同意直達代表客戶進行於或有關於客戶賬戶及/或上述有關之服務之一切交易或處置,均須符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受本協議所約束。如客戶使用或繼續使用直達之服務,則構成客戶接受直達在本協議及本協議外不時更新之條款及條件,該等條款及條件成為直達與客戶的協議之一部分,並構成客戶與直達之間在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合同。
1. 釋 義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協議中,以下辭彙具有下列含義: “LME”是指 London Metal Exchange,即倫敦金屬交易所;
“直達”是指於香港成立的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D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Limited)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是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發牌或註冊以 CE 編號 AXH777 經營第 1 類
(證券交易)及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的受規管活動(見條例所載釋義);
“客戶”是指在客戶開戶文件中所指的公司或法團並包括經其許可的承繼人及受讓人或(視情況而定)在客戶開戶文件中所指的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經營,及包括其分別的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任何經其許可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如為合夥經營,則為開戶時的每一位合夥人及其後任何成為該合夥經營的人士,及每一位合夥人的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經其許可的承繼人及受讓人;
“聯屬人”指一名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或任何與該實體一樣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擁有人所擁有的實體、或由該方面或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所控制或受其共同控制;
“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即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指(1)美國 1986 國內稅收法典第 1471 至 1474 段,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規則或官方指引;(2)任何促使(1)落實的,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生效之任何協議、法律、規則或官方指引,或美國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作出的政府間安排;或(3)任何為落實上述(1)或(2)之具有政府授權的協議;
“FATCA 扣除”指在本協議下依據 FATCA 所支付的一項扣除或代扣;
“美國人士”包括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商業組織;由一位為美國人士的遺囑執行人獲受託人管理的任何遺產或信託,或該遺產或信託的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不論其來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持有的賬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任何根據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並由美國人士組成的合夥商號或法團(主要為從事投資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國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業理由而於美國以外經營作為從事銀行或保險業的當地受規管分行或代理,及並非為投資於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而設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 “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地區。
“賬戶”指現在或今後根據本協議以客戶名義在直達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賬戶; “交易密碼”指一密碼與賬戶號碼的組合,用以進入直達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協議”指原先已簽署或隨後不時由直達單方面所作之取代、修訂或增補後的協議文本,包括印鑒卡、客戶資料及聲明、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及適用的附表;
“證監會”是指香港監管機構,即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期交所”是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承繼人或受讓人;
“交易所”指香港期交所或在香港以外的其他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
“結算所”就“期交所”而言,指由“期交所”所委任或由其成立及營辦以便向該所的參與者就期交所合約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及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任何為透過或在等交易所交易的合約而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機構;
“結算所規則”指向期交所參與者就期交所合約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所不時施行的一般規則、規例、程式及慣例;或就其他交易所而言,就透過或在該等交易所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而向該等交易所的會員或參與者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所之一般規則、規例、程式及慣例;
“結算公司”是指由期交所委任、成立及營運的為參與者提供有關期交所合約之結算服務的機構;
“商品”是指在任何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任何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貨幣、證券、指數(不論股市或其他方式)、利率、匯率、實際資產(包括貴重金屬、農產品、石油及土地等)及其他投資以及其所涉的權利或期權,在某情況下包括任何上述各項之期貨/期權合約而在每個別情況下不論該項目是否可以交收;
“期貨合約”指在任何交易所被執行的合約,而(i) 其中一方同意向另一方在任何協議的未來時間以一個雙方協議的價格交付協議的商品或某個數量的商品;或(ii) 合約雙方同意根據該協議商品的價值較訂立合約時的價值的相對高低(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或較在訂立該合約時的價格的相對差別而在將來某個協議時間作出調整,而有關的差別是依據該合約透過其訂立的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的;
“期權合約”是指由合約一方(“第一方”)及另一方(“第二方”)就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簽署的合約,而:
(a)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權利,但並非責任,讓第二方在已協定之日期或以前按既定之價格向第一方購買一已協定的商品或一數額之商品。若第二方行使其權利購買的話:-
(1) 第一方有責任按既定之價格將該商品交收;或
(2) 第二方收到一筆與該商品相關之款項(如有的話)其價值亦高於商品既定的價格,該款項根據簽訂合約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規則所釐訂;或
(b)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權利,但並非責任,讓第二方在已協定之日期或以前按既定之價格售賣一已協定之商品,或一數量的商品予第一方。若第二方行使其權利售賣的話:-
(1) 第一方有責任按既定之價格將商品交收;或
(2) 第二方收到一筆與該商品有關之款項(如有的話)而其價值亦高於商品既定的價格,該款項根據簽訂合約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規則所釐訂;
“保證金”指直達就有關之期貨/期權合約而透過保證金計算、差額調整或其他現金調整而不時依照其酌情權而要求客戶以指定貨幣交付的數額或其他的抵押品;
“未平倉合約”是指尚未平倉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期交所合約”是指經“證監會”及“期交所”批准在“市場”上買賣的商品合約而其可變為期貨/期權合約,或指依照“期交所”規則執行的期貨/期權合約;
“平倉”就賣出“商品”的期貨合約而言,是指訂立相應的期貨合約去買入相同款額及質量的所涉“商品”供同日交收之用,就買入“商品”的期貨合約而言,則是指訂立相應的期貨合約去賣出相同款額及質量的所涉“商品” 供同日交收之用,而“已經平倉”及“正在平倉”的定義亦應按此解釋;
“電子服務”指直達或會提供的電子交易便利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經其互動音頻回應系統、互聯網及/或任何其他電子通訊管道所提供或可被取用的服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或“條例”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以及根據該等條例而訂立的任何附屬法規; “守則”是指按條例所訂立而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代理經紀”指經直達同意以根據直達、直達的客戶或客戶的獲授權人的指示就買賣期貨/期權合約於特定交易所或市場進行活動的從事經紀業務的個人、機構或法團。
“集團”指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附屬公司、相聯公司,“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附屬公司”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及其不時修訂本)下所指明的具相同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如兩間公司的其中一間是另一間的附屬公司,或該兩間公司俱是第三間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兩間公司將視為相聯公司,而“相聯公司”一詞亦據此解釋。
2. 適用規則和規例
2.1 所有進行的交易,將受不時修訂有關交易所之憲章、規則、附件、習俗及慣例,包括交易所規則、結算公司規則、有關法例及適用於有關交易所的司法區所有法律約束。直達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2 凡於期交所操作之市場以外進行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交易,須受有關市場而非期交所之規則及規例管制。但由該等市場就有關等交易而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形式,則可能因此而與期交所按其規則、規例及程式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類別有實質上之差異。
3. 賬 戶
3.1 客戶確認其在開戶申請表格中所提供的資料均為完整及正確的。客戶有責任維護賬戶資料的正確性並保證將任何差異及時通知直達。直達同樣有義務將其在名稱、地址、註冊狀態、服務內容等重大變化及時通知客戶。
3.2 客戶授權直達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並核查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3.3 客戶聲明其爲在直達開設的任何賬戶的最終利益所有人,一旦客戶在直達開設的任何賬戶的所有人或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客戶同意並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直達。
3.4 除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另有規定外,直達將對所有與客戶賬戶有關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客戶已知並完全了解和接受直達可以出於以下目的:(a) 使客戶的交易指令生效或執行客戶其他指令;(b) 提供與客戶賬戶相關的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任何其他方直接或間接提供;(c) 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核實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許可或協助任何其他方進行該等工作;(d) 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 (e) 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相關或其附帶的目的,向以下人員提交從客戶收到的資料:(a) 任何證券或資産的代名人;(b) 任何向直達或其他資料流程相關者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通訊、支付或證券/期貨清算、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務提供商;(c) 直達在代理客戶或其賬戶進行交易或預備進行交易時的交易對手及其代理人;(d) 本協議的繼承人、受讓人、參與人、次參與人、代表人,以及其他任何承襲本協議的人;(e) 根據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而需向其提供資料的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3.5 客戶同意並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直達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爲客戶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直達認爲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或可行的行爲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4. 客戶指示及常設授權
4.1 客戶可在交易時段的任何時候指示直達為其訂立合約或將合約平倉。客戶發出之指令是不可撤銷的,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以書面或以電子形式送達,但於任何情況風險皆由客戶自行承擔。
4.2 客戶通過電話的方式向直達指定的受理電話發出委託指令,由直達員工執行指令,客戶需設定電話委託密碼。直達有權按需要要求客戶提供預設的電話委託密碼或提供其他已預留的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後方可交易。客戶應對凡使用該密碼進行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電話委託密碼是直達對客戶進行身份確認的唯一依據, 客戶同意以直達的電話錄音爲準。客戶需確保密碼的安全,不向他人透露,如有洩露、遺失、被盜等情況,需即時通過書面形式向直達提出修改或停止使用,此前的一切交易均視同客戶本人親自委託。電話委託密碼的生成方法按直達按實際需要決定並由直達擁有最終決定權。
4.3 客戶可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委託指令,但需瞭解電子服務系統的風險並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後果及損失。客戶需仔細閱讀 “電子服務說明”(詳見附表Ⅰ),並受 “電子服務說明”中的條款約束。
4.4 若客戶在所有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妥善送達後的 48 個小時內對直達或代理經紀依照其指示所訂立的合約安排有異議,有權要求直達進行取證,否則作對該等確認書及結單確認論。
4.4.1 如果是由於直達雇員操作失誤所導致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示,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結果由直達承擔。除前述之錯誤交易情況外,其他錯誤原因導致的盈虧須由客戶自行承擔,其原始交易指示亦須以直達的電話錄音爲準。在作出指示後 48 小時內,如客戶無任何異議,直達可視為客戶自願放棄上述異議的權利。
4.4.2 在不影響 4.4.1 中的概括原則下,客戶確認及接納:由於期貨市場的迅速轉變、一般的市場狀況及/或由任何有關交易所所施加的約束或限制或其他不可預估的原因等,可能令直達無法以可行的方法執行或完全執行客戶的指示,直達或任何該等代理經紀將不需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4.4.3 直達如決定不接受客戶指示,應將之通知客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就客戶因直達拒絕按指示行事或忽略將之通知客戶或延遲了通知客戶而損失的任何利潤或得益或承擔的損害、責任、費用或支出以任何方式負責。
4.5 直達有權對客戶的交易設置持倉限額、信貸限額、交易限額或其他交易限制,及對該限額或限制作出不時之修改而毋須事先作出通知。
4.6 當客戶賬戶內的保證金滿足以下條件時,直達方可接納客戶的任何指令或執行任何指令:
(i)賬戶內有足夠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
(ii)賬戶內有足夠資金作有關交易的交收之用。
4.7 客戶同意所有與其賬戶相關的指令或要求僅限於發出當日有效,並在下單的交易所或市場交易日結束時失效,除非客戶瞭解並願意承受使用其他條件指令所存在的風險並選擇該等特殊指令之外。
4.8 客戶確認客戶與直達之間的電話通訊可能會被錄音而不予任何警示,及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時,這些錄音可用作為指示的最終不可推翻證據。
4.9 客戶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所有指示,倘若可在多於一個交易所執行,則直達有權選擇在任何的交易所執行該等交易。
4.10 客戶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所有指示,直達可以合約形式或其他方式與或透過任何經紀於任何交易所買賣期貨/期權合約或以任何形式與或透過任何與直達有關聯之人士以執行客戶的指令,條款由直達按其酌情權而決定。
4.11 直達如認為客戶風險過高時,有權不事先知會客戶而做出以下操作:
4.11.1 在客戶賬戶內的保證金低於公司規定的維持保證金要求時,可以對屬於客戶的任何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直至滿足直達的基本保證金要求;
4.11.2 在客戶掛單後,若其賬戶可用資金出現負值,直達有權撤銷客戶未完成的任何買賣掛單,直至可用資金轉為正值。
4.12 由於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和商品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直達報價或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所以,即使直達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給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損失,或由於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及交易所盤面價、成交價、實際清算價之間的差異,客戶出現的賬面上的差價損益,直達將不承擔責任。
4.13 客戶理解直達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戶已正式簽署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令。只有在直達收到及接受客戶有關的書面通知後,獲授權代理人名單的修訂方可生效。客戶並同意直達將不爲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客戶發出的指令而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客戶決定委託第三方爲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同意向直達提供該指定的第三方真實及準確的身份證明及個人資料。客戶同時理解此類個人資料將會對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
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交易所、廉政公署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如有需要),並已獲得被委託的第三方的批准作上述公開,並承擔相關責任。
4.14 在發出任何指令時,應當提供(1) 客戶姓名(或如為聯名賬戶,則其中任何一人之姓名除非開戶申請表另有所指)、或(2) 當該指令乃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時,發出指令的客戶之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若開戶申請表指明需要多過一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以及(3) 在直達所開立相關賬戶之賬戶號碼。但在任何情況下,直達都有權利但並無責任核實或確保發出指令之人士或任何人士之身份,直達亦有權利(但並無責任)據該指令行事並以此指令作為客戶、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發出的有效指令的結論性證據。
4.15 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情況而定)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應當視為由客戶所發出。客戶同意完全接受相關責任,並且不會為該等指示作出異議。
4.16 客戶可以授予直達下述之常設授權。一旦授權,客戶同意受其條款所約束︰
4.16.1 根據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 571I 章)之常設授權;
4.16.2 其他合法地協定並不時修訂之常設授權。
4.17 受制於適用法律下︰
4.17.1 於客戶撤銷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權力後;或
4.17.2 客戶的清盤或破產(視情況而定)開始後或發生類似事件後,由或聲稱由客戶、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的任何指令將(就直達利益而言)繼續生效及有效直至直達確實收到由客戶(若是上述 4.17.1 的撤銷事件)或若是上述清盤或破產事件,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所發出之通知書(通知直達發生有關事件)後計五日為止。
5. 交 收
5.1 有關臨近到期之非 LME 未平倉合約,如屬多單持有者,客戶須於首次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較早者的前一個工作日,如屬空單持有者,即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一個工作日,指示直達作出平倉,或交直達根據該等合約時所需之所有款項、證券、財務票據、文件及其它財產,以便能夠根據交易所或結算公司之規則辦理交收手續,否則直達可毋須事前發出通知,執行依照其認為適合之辦法及條款代本客戶等辦理將有關合約平倉、結算或交收手續。LME 未平倉合約之交收需依照附表Ⅱ“LME 電子交易須知”中 LME合約交割款項執行。
5.2 凡客戶根據期權合約持有短倉及該期權獲得行使,客戶須在接獲要求後以現金向直達支付須支付的交收款項或依據該期權合約的條款接收或交付有關商品或該期權合約的標的物。
5.3 在遵守本協議條文之大前提下,直達並無任何責任在有關截止日期或之前,代表客戶遞交任何指示,除非客戶有特定指示。
5.4 直達依照客戶指示出售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時,如因客戶未能夠交付此等商品或財產,以致直達無法向買主交貨時,遇此情況,客戶授權直達借入所需之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以完成交收手續;若因此而引致直達虧損,或須付出溢價,又或因直達未能借入已出售之商品或其他財產而蒙受損失,客戶茲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6. 平 倉
6.1 客戶承認,直達受交易所及其他監管機構規則所約束,而該等規則容許交易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直達代表客戶將合約平倉,因為交易所認為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直達有權根據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規則,將客戶之所有或任何合約平倉。
6.2 若直達認為本地或國際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條件或外匯管制的變化,已經導致或直達認為可能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出現重大或不利波動或對客戶的狀況或經營產生或可能產生性質重大的不利影響之變化,直達可不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所有或任何合約平倉。
7. 保證金
7.1 客戶同意在直達的要求下,將即時向直達提供及維持直達可能不時要求的保證金以及擔保與抵押品,所提供的形式、數額及條件則由直達全權決定。直達訂立的保證金要求可以超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經紀規定的保證金要求。同時直達有權根據市場
情況或根據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經紀不時公佈的最新規定的保證金要求而做出調整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但此等調整及最新的保證金要求將會通過直達網站、電子郵件、短訊或電話等其中任何一種形式向客戶進行公佈。
7.2 直達有權決定是否接納現金以外的資產作為保證金。凡客戶存放股票、股份及/或其他具價值的物品作為保證金,直達可依照其酌情權就該等作為保證金資產指定一個名義價值(該價值無須符合其市價),而直達可不時按照當時該等資產或其他資產的市值不時更改其價值。
7.3 在不影響及附加於直達在本協議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的情況下,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直達(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直達或其聯屬人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現金按金或其他財產加以運用作以下用途:
7.3.1 應付直達以據第 7.1 段要求其支付保證金;
7.3.2 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支付款項,以履行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就直達代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而要求其履行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任,或就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或依其指示提供抵押品(不論以按揭、存款、抵押、質押或其他方式),而此舉無需事先通知客戶,且撇除任何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在該保證金的實益權益,以及作為直達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而須對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承擔的責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條款)的抵押品,並且賦予權力予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以執行該抵押品以履行直達須承擔的責任,但該客戶的存款或財產不得作為就直達代表任何其他客戶而訂立的期貨/期權合約的任何結算所保證金要求或交易責任的融資或作為其抵押品(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存款或財產將會依據有關交易所、結算所的規例或經紀的交易條款來處理);
7.3.3 履行直達就任何一方須承擔的責任,而有關責任源自或涉及直達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及/或
7.3.4 以支付任何涉及直達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而適當地支付的傭金、經紀傭金、徵費或其他適當的收費;
7.4 當客戶賬戶內的保證金低於直達的基本保證金要求時,直達將向客戶發出繳交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必須應直達繳交保證金通知的要求,在直達不時指明的時限內予以滿足。如果客戶未能在直達指明的時限內滿足該等通知的要求,直達有權將客戶持有而未有依通知追繳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當客戶賬戶內的保證金低於直達的維持保證金要求時,直達有權不事先通知客戶有權無需客戶同意而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7.5 如客戶交易期交所合約,客戶必須應直達繳交保證金通知及有關繳付變價調整的要求,在直達不時指明的時限內,予以滿足。遇有客戶連續兩次在接獲通知後仍未能於直達指定之時限內满足公司基本保证金要求时,直達可能需要將所涉未平倉合約的細節資料報告期交所及證監會,及直達可以要求客戶繳交較期交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水平為高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而對於客戶未能於直達所指定之時限內或其作出該等要求時滿足保證金要求的未平倉合約,直達可將之予以平倉;
7.6 除非獲得客戶的明確指示,否則直達可根據自身結算規則對客戶賬戶內持有可抵消之期貨/期權合約調整其所需之保證金數額,直達無須就此情況下之操作向客戶做出通知。客戶的所有持倉明細及收取的保證金總額均以直達發出的結單爲準。
7.7 所有的保證金要求或變價調整金必須以現金支付。直達只接受客戶本人名下的銀行戶口與直達的信託戶口之間進行的往來,不接受第三者存款和提款。
8. 招攬或建議
假如直達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直達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直達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直達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9. 佣金、稅收及支出
9.1 客戶同意即時應直達的要求支付:(a)經紀佣金,比率由直達決定並不時知會客戶;(b)直達因為代表客戶訂立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或就該等合約而產生的以及因為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就履行該等義務而產生的一切佣金、經紀費、徵費、收費、稅項及雜項稅款以及所有其他費用及支出;以及(c)提供予客戶的墊款的利息,利率由直達決定並不時知會客戶。
9.2 客戶謹此授權直達或直達代理經纪為遵守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就有關交易及客戶所買賣的期貨/期權合約之相關的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的適用規則、規例及法律,採取及作出所有必要行動,包括提交申報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預扣及/或支付因交易及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期貨/期權合約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客戶確認,直達會從賬戶中預扣及/或扣除有關付款額。為便於直達採取或作出本條訂明之行
動,客戶須向直達及直達代理經纪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或資料,以及應直達要求,簽立申報表、表格及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轄區
(視情況而定)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
9.3 如果在任何時間直達認為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美國國內稅收法、美國財政部條例或在上述法律法規下發佈之相關指引、任何相關之政府協議、任何類似或相關之非美國法律或任何直達依據上述任何或全部法規與任何國際間、政府間、半官方間、規管、行政、執法或監管機構、單位、部門、辦事處、所在法律管轄地的機構、代理機關、交易所、結算所、銀行委員會、稅務機關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部門、辦事處或其他機構或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
(個別稱為“機關”)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合約、承諾、責任或任何政策或指示(不管是否有法律效力(該等外國法律法規、協議、承擔、責任、政策或指示統稱為“適用法律”),因為客戶在美國稅法及規則下的狀況或因美國稅法及規則而衍生,可能需要從客戶賬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直達有權並在此明示客戶授權直達可從直達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向客戶支付扣除或扣繳稅款后之結餘,並將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交付給任何機關或其他機關或其任何代表。如根據使用法律客戶須作出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客戶應從速向直達支付額外款項,以令直達所實收之淨款額不會因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而減少。
9.4 客戶同意及明示同意直達可收集、儲存、使用、處理,並向國稅局、任何機關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提供、洩露及報告,根據客戶或任何客戶的受益者之美國稅務狀況,直達認為可能需要、可以或有助直達遵守適用法律或履行直達在適用法律下的責任之資訊、文件及記錄(包括任何有關客戶在直達的賬戶及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或商業往來資料、文件及記錄,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賬戶控制人的個人資料、文件及記錄)。
9.5 客戶同意在收到直達要求,從速提供:
9.5.1 任何有關客戶身份及稅務狀況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資料(包括 IRS 表格 W-9, W-8BEN 與 W-8IMY 或其他任何國稅局或其他機關不時指定之表格);
9.5.2 任何有關客戶在直達賬戶的直接或間接擁有者或持有者,或有關直達不時提供客戶之商品、服務、協助或資助等之文件或資料;
9.5.3 為了允許直達執行第 9.4 條規定,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受益者,以直達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規則之書面同意或豁免。
9.6 在不影響直達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如客戶的戶口沒有進行買賣活動有 6 個月或以上,直達可收取戶口維持月費,而直達可決定有關的應繳金額及貨幣。有關費用將會自動從客戶的戶口中扣除。
9.7 客戶同意倘若其有拖欠直達的任何款項(包括經裁決之客戶債務所累積的利息,及由交易而產生的某幣別為負值時所累積的利息,須按直達不時公佈的利率標準向直達支付利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計算,並須於每公曆月最後一日或按直達決定之日期支付。
9.8 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直達因追收或清償客戶對直達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産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它相關費用。
9.9 客戶同意直達在沒有進一步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接收、接受和保留任何來自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其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因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9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9.10 在沒有向客戶披露下,支付任何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他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任何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9 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9.11 除非另行協議,客戶明白就任何戶口所持有或直達代表客戶持有的款項(包括保證金)而言,客戶將不會享有任何累計利息而直達可享有及保留任何及所有客戶款項所衍生的利息。
10. 抵銷、資金調動及留置權
10.1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直達或任何直達聯屬人,可以抵銷及扣起並動用客戶存放於直達及其集團成員的客戶資金、期貨/期權合約及其他財產之利益,用以支付本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第 7 條規定的保證金和第 9 條規定的佣金或支出以及本協議條款規定的其
他客戶應向直達履行的一切義務及責任,直達可以毋須通知客戶而有權決定將屬於同一客戶名下的任何戶口之間的任何款項或其他財物作抵銷或交替調動。
10.2 在遵守適用法例之前提下,以及在不限制並附加於直達及其集團成員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客戶同意︰
10.2.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之情況下,直達及集團對直達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持有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或證券擁有一般留置權,以履行客戶對直達及其集團成員或第三者之責任;
10.2.2 直達可隨時及不時將客戶所有或任何賬戶與客戶於直達及/或其集團成員的任何債項進行合併或綜合,及/或將客戶的證券及/或其他財產用於清償拖欠直達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負債,而毋須發出事先通知;
10.2.3 直達可隨時及不時並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抵銷或轉移客戶存放於其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處的任何賬戶內不論何種貨幣的任何款項,以清償客戶對直達及/或其集團成員的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負債(包括以當事人或擔保人身份招致之債務及不論此等債務為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各別或聯合)。
10.3 客戶須在簽署開戶文件時,需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常設授權(客戶款項)”之條款,直達藉該等條款,可酌情動用客戶的款項,詳見“常設授權(客戶款項)”之條款。
11.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1.1.1 客戶無法按照直達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支付任何存款或應支付款項或未能向直達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有價證券;
11.1.2 客戶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未遵守任何附例、規則和相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規則和規例;
11.1.3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設置的任何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虧損;
11.1.4 客戶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針對客戶的類似法律程式已開始;
11.1.5 客戶死亡(指個人客戶)或客戶被法庭裁定為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
11.1.6 針對客戶的任何扣押、執行死刑或其他法律過程;
11.1.7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中向直達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不正確或誤導;
11.1.8 客戶(指有限公司客戶或合夥公司客戶)簽署本協議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部分或全部撤回或暫時中止或終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11.1.9 直達認為發生了可能危及直達在本協議所擁有權利的任何事件。
11.2 如果發生以上任何之違約事件,在無損直達的其他權利或直達向客戶獲得補償的權利,及毋需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直達有權採取以下行動:
11.2.1 立即結束賬戶,及終止在本協議項下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11.2.2 凍結賬戶或禁止開倉;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1.2.3 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買賣指示、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以便清算客戶之賬戶;
11.2.4 客戶賬戶如有未平倉合約,直達將可對所有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以便清算客戶之賬戶,並可用於償付直達及集團成員的所有尚未償還的欠款餘額。
12. 外幣交易
12.1 倘若客戶指示直達代為在某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合約,起初及日後必須繳付之保證金及佣金等,須以該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定的貨幣如數支付。如指定貨幣為港幣以外的外幣,則因該外幣之匯率波動風險而引致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承擔。
12.2 倘若客戶指示直達代為在某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合約,而該合約並非以客戶戶口內的本來貨幣進行結算,由此交易而產生的某貨幣負值,直達有權要求客戶以賬戶內的本來貨幣進行兌換補足而毋須事先向客戶確認,所用本幣兌換貨幣的匯率由直達按當時貨幣的市場匯率全權決定。
13. 客戶資金
13.1 客戶同意存入資金僅用於投資。客戶並同意不將任何不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産存入其賬戶,而直達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資金存入。如果直達決定接受客戶在其賬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産,客戶將免除直達承擔於此相關的損失和負債的責任。
13.2 在須遵從適用的監管規則下,直達有權把賬戶(或多個賬戶)內持有或代客戶接收之任何款項存放於或轉移至由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所開立並維持且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一或多個獨立賬戶內或於該等賬戶間互相轉移,而該/該等每一個獨立賬戶須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並在一所或多所認可財務機構及/或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第 4 條為目的而批准的其他一個或多個人士及/或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海外人士處開立。在客戶與直達均同意及法例容許之情況下,所有上述款項之利息將歸直達所有。
14.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4.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直達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14.2 客戶同意依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授權直達(本授權簡稱“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4.2.1 組合或合併直達或直達的任何集團成員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直達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直達或直達的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14.2.2 以期貨/期權產品交易為目的,代表客戶將任何數額之款項轉往直達於經紀商及/或清算商(包括香港及海外地區)的任何期貨/期權交易/清算/結算賬戶;及
14.2.3 從直達或直達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14.3 此賦予直達之依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直達或直達的任何有聯繫實體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14.4 直達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資產,包括客戶資產,乃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客戶明白並同意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4.5 客戶謹在此同意,就直達及其經紀商及/或清算商因執行上述授權而可能產生、蒙受及/或承受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等,向直達及其經紀商及/或清算商作出賠償,並保障直達及其經紀商及/或清算公司免受損害。
14.6 依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由本協議條款生效起有效,但可根據本條款 14.8 條款續期。
14.7 客戶在不擁有對直達及直達的任何有聯繫實體的債務的前提下,客戶可以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直達撤銷其依據第 14 條作出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4.8 如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在有效期屆滿前沒有被明確撤銷,而直達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的 14 日之前,給予客戶發出電子郵件通知(如客戶希望收到紙質的通知書及確認書,需於常設授權有效期屆滿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直達),提醒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即將屆滿,並通知客戶除非按 14.8 條款提出反對,否則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會在屆滿時按照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為期 12 個月,則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會被當作已續期。如客戶無特殊要求指定每年的到期日,一般情況下,直達將指定每年的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為常設授權到期日。直達將根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的原則,默認客戶的常設授權到期日為從開戶日起計算不足 12 個月的下一個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並以較晚的日期為到期日。
15. 交易建議
客戶承諾及同意,戶口的交易乃由客戶全權負責決定,直達只負責執行、結算及進行戶口的交易,對任何人員、僱員、其任何集團成員及其僱員、或直達的代表、介紹行、交易顧問及其他第三者就戶口或其內任何交易所表現出的操守或作出的行動、xx或聲明均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直達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論是否主動提供,一概不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直達對該等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責任,而客戶將會獨立地及無須依賴直達或任何上述人士而就所有戶口的交易作出其本身的判斷及決定。
16. xx、保證及承諾
如果客戶為其顧客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顧客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顧客進對盤交易,客戶茲同意在直達接受期交所及/或證監會及/或其他有權當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香港境外有權當局)進行有關交易的調查時,須遵守下列條款:
16.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直達要求(此要求應包括期交所和/或證監會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期交所和/或證監會有關所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其他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期交所和/或證監會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6.2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直達的要求(該要求應包括證監會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和的詳細聯絡資料;及(如適用)提供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16.3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在客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儘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直達。在客戶的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情況下,客戶須按直達的要求(該要求包括證監會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下達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16.4 如果客戶知悉其顧客乃作為其本身顧客的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顧客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資料,則客戶應該確認以下各項:
16.4.1 客戶已經與其顧客作出安排,授權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戶之顧客取得本協議第 16.1 和 16.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16.4.2 客戶將按直達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顧客提供本協議第 16.1 和 16.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並在收到客戶的顧客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證監會。
16.5 在必要時客戶確認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證監會提供以其賬戶進行交易的有關顧客、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引發交易人士(如果與其顧客/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
16.6 客戶同意其有責任確認自己之國籍、公民身份、居籍或類似身份。客戶承諾不可交易任何期貨或期權合約或投資若此等期貨或期權合約或投資乃因客戶之身份或其他特徵而禁止其交易的。客戶已經取得所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下與其稅項責任或其他責任有關之必要專業建議包括法律、會計、遺產策劃或稅務等方面。客戶在作出有關交易任何期貨或期權合約或投資之指示或指令時,並沒有以任何形式依賴直達。
16.7 客戶同意為便於直達履行本條職責,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的任何中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其他有關當局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有約束力。
16.8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文將繼續生效。
17. 法律責任及彌償
17.1 直達將盡力遵從和執行由客戶發出並被直達接受的關於賬戶和交易的指示;但是,直達或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除非已經證實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人有欺詐行為和故意違約行為)均不對客戶由於以下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基於合約、民事過失或其他責任):
17.1.1 直達行使、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直達的任何或全部權利;
17.1.2 直達忠誠地按照或信賴客戶的指示行事,無論該指示是否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給予提議、建議或意見後發出;
17.1.3 根據、就或因為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17.1.4 直達因任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包括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限制、任何交易所(或其個別部門)的關閉或裁決、暫停交易、傳遞或通訊或電腦設備出現故障或失靈、郵政或其他罷工或其他類同的工業行動、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不能履行其責任;
17.1.5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停止承認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不能履行或撤銷任何上述交易之合約,但任何上述情況的發生不能影響客戶在此合約下對該等合約或從其產生的責任和義務。
18. 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
18.1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知將以紙質、電子郵件或網上通知的方式提交,並可由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達,如送致客戶,應送致客戶在《客戶開戶文件》中所載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客戶以書面通知直達之其他指定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如送致直達,應送致直達不時選擇及通知客戶的註冊地址。
18.1.1 紙質方式:指向客戶指定的地址發送的所有結單、報告及各項通知等;
18.1.2 電子郵件方式:指向客戶指定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的所有結單、報告及各項通知;
18.1.3 網上通知方式:指客戶使用直達的網上交易客戶端程式,通過客戶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陸後,對各類結單、報告及各項通知進行查詢。
18.1.4 一般情況下,直達發送的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知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除非客戶與直達約定以其他發送方式發送。如客戶提出接收紙質書面文件的書面要求及指示,直達將按客戶指定的郵寄地址郵寄相關文件並將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保持修訂相關費用的權利。
18.2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知,在下列情況下視為妥善送達:
18.2.1 以專人送遞或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遞則在送遞或傳遞之時被視作妥善送達; 或
18.2.2 如以郵遞發送致本地地址,則在投寄後兩個營業日被視作妥善送達;或
18.2.3 如以郵遞發送致海外地址,則在投寄後五個營業日被視作妥善送達。
18.3 客戶同意,所有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在妥善送達後的 48 小時內,若未提出異議,直達可視為客戶結單正確無誤。
19. 修 訂
19.1 客戶同意,直達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向客戶發出合理的通知修訂本協議及其附表的條款。本協議及其附表的任何修訂將於該通知的到期日生效,及如客戶沒有結束賬戶,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本協議及其附表條款的修訂。
20. 綜合賬戶
客戶同意,若客戶聲明任何賬戶為綜合賬戶,下列操守準則之有關規條和期交所釐定之綜合賬戶之規則將予適用:
20.1 客戶應向直達提供客戶之財政狀況資料,并立即報告任何有關客戶無力償還債項、可能無力償還債項或影響或可能影響期交所聲譽之任何做法或不規範行為。
20.2 客戶並非期交所參與者:
20.2.1 在與向其就賬戶發出指示之人士進行的買賣中,客戶必須遵守和執行期交所規則及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和程序,如同客戶是期交所參與者一樣,而為其利益發出指示之人士如同規則中所定義之客戶一樣;
20.2.2 客戶應使用期交所之合約能依有關綜合賬戶的指示進行買賣,以便在任何情況下,該等買賣不會構成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當之司法管轄區法律下之按商品市場報價差額進行的非法買賣,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
20.2.3 客戶應對買賣指示發出人士實施第 20.2.1 和 20.2.2 分條之規定并保證該等人士能加以遵守,包括保證該等人士遵守期交所規則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就期交所和直達之間而言,直達有責任保證就綜合賬戶傳遞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守上述規定,如同上述每一人士均為操作綜合賬戶的客戶一樣。
20.3 客戶將在進行任何期貨業務前向直達披露綜合賬戶之最終受益人之詳情及最終負責發出買賣指示之人士或實體之詳情或期交所或證監會不時要求之其他資料。客戶承認如何其未能遵守本披露要求,則直達執行董事可要求直達將其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或要求結算所代表直達進行有關平倉,或直達執行董事若認為合適,可就直達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或所有合約征收合約保證金附加費。
20.4 客戶僅此同意接受直達之監管,如同直達接受期交所之監管,客戶如同期交所參與者般接受監管一樣。客戶須提供一切資料并採取一切措施,以便直達遵守有關交易所有關直達運作綜合賬戶之所有規定。
20.5 為避免存疑,客戶應為其每一客戶單獨保持保證金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為差價之目的將一些客戶之合約用於抵消或沖減其他客戶之合約。
20.6 客戶僅此同意如某一賬戶不再是綜合賬戶時,立即以書面通知直達。在直達收到通知之前,綜合賬戶停止對客戶在本協議項下對直達之責任並無影響。
21. 聯名客戶
21.1 如果客戶是聯名賬戶持有人,每一名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之下的義務及責任屬各別及共同的,而直達可行使其酌情權對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或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採取追索行動;
21.2 直達有權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但無義務無條件地執行其所有的指示或請求;
21.3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存活人士名下或按死者的遺囑(須出具政府機關發出的有效遺產承辦書)執行,但直達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直達。
22. 利益衝突
22.1 客戶同意,當直達在期交所或在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代其辦理買賣指示時,直達或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其集團成員及其僱員、代理人及/或任何交易所出市經紀人,可無須直達事前通知而代該等在賬戶內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之任何人士進行買賣,但須遵守買賣指示執行時有關期交所、其他交易所、或市場當時實施之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定及釋義所載規限及條款(如有),以及遵守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依法頒佈之適用規例。
22.2 客戶承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條文和任何適用法律的制約下,直達可為自己或為任何其聯屬公司或直達的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期交所及其他市場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此等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形式依照期交所及其他市場的規則、規例和程式在期交所及其他市場或通過期交所及其他市場的設施執行,或依照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在或通過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執行。
22.3 就上述任何事件,直達毋須為獲取任何利益或好處作出解釋或承擔責任。
23. 其他承諾、授權、聲明及xx
23.1 客戶開戶文件上的資料及本協議如有任何重大變更,每位客戶及直達保證會立即將之通知對方。
23.1.1 倘直達業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該等變動可能影響直達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則直達將會通知客戶有關變動;及
23.1.2 客戶將通知直達有關其資訊之任何變動,並按直達合理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23.2 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及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23.3 如客戶因直達違約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客戶因上述違約事件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並不一定會得到賠償基金全數或局部賠償,甚至可能得不到任何賠償。。
23.4 客戶同意為使直達符合各交易所及期交所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條例,在需要時提供予直達所需要的資料。
23.5 客戶同意,結算所可在直達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直達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直達處所開立的賬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移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23.6 直達從客戶收到或就客戶的戶口而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到的一切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物均由直達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存放於 “獨立銀行戶口”,與直達本身的資產分開,但在下述第 23.7 段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除外。另外所有由直達持有之結存款項、證券或其他財務不會在直達清盤時變成其資產的一部份,而均需在委派了直達業務及財產管理的臨時清盤官或類似的主任後立即發回給客戶。
23.7 直達從客戶或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任何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均須根據守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指明之方式持有,及客戶授權直達可以按照守則附表 4 第 14 及 15 段所指明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或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直達尤其可以將該等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用於履行直達就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交所或附帶之情況而對任何人產生的責任。
23.8 客戶確認、對於直達在結算所維持的任何戶口,不論該等戶口是否完全或部份爲了直達代表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交易而維持,亦不論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支付或存放於結算所,該戶口屬於直達與
結算所之間的戶口,直達是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戶口,因此該戶口並不附有任何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及認可證券亦因此不受以上第 23.6 段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23.9 客戶承認直達作為期交所及其他市場參與者,受到《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期交所規則”)及其他市場規則所約束。期交所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該等客戶將合約平倉,因為期交所認為這些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部分規則可詳見附表Ⅳ之“香港期貨交易所附加條款”。
23.10 在直達隨時及不時之要求下,客戶應立即向直達提供其合理要求並有關本協議標的及/或客戶及/或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之財務資料及/或其他資料。客戶同意直達可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檢查,籍以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
23.11 直達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該條例規管有關個人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所約束。有關直達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慣例,載列於本協議之附表 V。
23.12 凡客戶在直達的集團成員設有賬戶,並指令直達從該賬戶提取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客戶現授權直達可代其要求該集團成員發放上述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予直達。
23.13 直達可以記錄與客戶之間之電話對話,且任何該等記錄之內容將作為有關對話及其內容之最終及結論性證據。
23.14 關於本協議之轉讓
23.14.1 未經直達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委託、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予任何人士。在遵守法例之大前提下,直達可以在其認為適合之情況下,轉讓、委託、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
23.14.2 當直達組合、合併、重組或轉移其業務予另一機構(包括在集團內的機構),直達可以轉讓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及義務予該機構。直達應發出通知予客戶,該通知內會列明該轉讓生效日期。該日期應為發出通知後至少 10 日。該轉讓之效力如同於客戶及該機構之間建立一份約務更替協議。因此,若有此等情形,客戶現同意直達可日後作出任何本協議之轉讓。
23.15 一旦戰爭、恐怖主義活動、革命事件、暴動、統治者之管制、軍事騷動、暴亂、內亂或其他涉及任何國家的類同行動、罷工或停工或拒絕工作或勞工管制、財產被扣押或充公或其他有類同影響的政府行動、政府管制貨幣兌換或政府管制資金流動或轉移、任何天災、流行性傳染病、全國流行性傳染病、惡意破壞行為、任何交易所之營運遭受擾亂、電腦系統及/或通訊設施故障、或任何其他類同事件發生,而非直達所能控制之範圍內,導致直達在履行本協議下其責任時受制肘或阻礙(“不可抗力事件”),屆時,直達不會負責客戶任何因或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招致之損失。客戶同意獨自承擔不可抗力事件之風險。
23.16 直達有絕對酌情權,可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其認為遵守適用的法律及合規規則而應適當採取的行動(“合規行動”),包括預防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者其他犯罪,或防止向可能受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每一個人士或實體被稱為“受制裁方”)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該等合規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23.16.1 以合規行動為理由或因合規行動所致,或若與任何相關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為受制裁方,否決申請或拒絕處理或進行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或拒絕履行有關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的付款;
23.16.2 (如直達意識到向客戶或應客戶要求作出的任何付款違反合規規則)立即從客戶處收回該等款項,不論任何其他與客戶簽訂的相反的協議亦然;
23.16.3 截取及調查任何支付信息和其他發予客戶或由客戶發送或通過直達的系統代表客戶發送的信息或通訊;
23.16.4 進一步調查可能為受制裁方的名稱是否實際上為該受制裁方。
23.17 直達將不會承擔客戶或任何一方因以下原因而承擔的任何損失(無論是直接的、間接的或後果性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損失利潤或利息損失)或任何損害︰
23.17.1 在處理任何付款信息或其他信息或通訊或任何來自客戶的要求時,或在履行其職責或與任何交易有關的其他義務時,由於任何合規行動全部或部份引致直達的延遲或未能履行;
23.17.2 直達行使本節項下其權利或根據本節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在本節中︰
“適用法律”是指直達經營所在的任何地方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規定成該等適用於直達的法律規定;
“合規規則”是指有關監管機構或行業組織的適用於直達的所有法規、制裁制度、國際指引或程序或規則。
24. 終 止
24.1 直達可行使其絕對之酌情決定權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賬戶,並可隨時停止代表客戶採取行動。賬戶被暫停或終止時,客戶拖欠直達之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繳付,及客戶須立即向直達支付該等款項。
24.2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候向另一方給予不少於三個營業日的終止協議事先通知。若客戶向直達提出終止協定的通知,客戶必須與直達確認所有的合約已平倉或已交收及/或有關的交付已完成及所有該等責任已被徹底解除,並且賬戶內沒有結餘的前提下,客戶簽署《銷戶確認書》,方可終止本協議。
24.3 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客戶在本協議下向直達或其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所作的擔保、聲明、承擔及賠償保證,該等保證、聲明、承擔及賠償保證在本協議終止後一概維持有效。
25. 管轄法律
25.1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須按香港法律解釋,客戶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性管轄權。
25.2 客戶同意本協議及其所有附屬條款將對客戶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產,遺產執行人和代理人,繼任人和承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直達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和條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為都將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客戶在期貨/期權合約交易中不能違反其應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25.3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與現行或將來任何法律,證監會或任何對本協議的標的事項有管轄權的主管機構的規則和條例相抵觸,該些條款將被視為已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和條例刪除或修改。而本協定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附 表 Ⅰ 電 子 服 務 說 明
x電子服務說明是補充其依附的並為直達與客戶簽訂的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藉此直達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使客戶能夠透過電腦或電話傳輸的方式,在相容的個人、家庭或小型商業電腦,包括能夠連接電訊網路並帶有數據機、終端機或網路電腦等設備的互聯網儀器,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和其他資訊(“電子服務”)。如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與本電子服務說明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後者之條款為準。
1. 釋 義
1.1 本電子服務說明中的術語之含義與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所界定者相同,另有特別聲明者除外。
1.2 下列用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將作如下解釋:
“登入賬號”是指識別客戶身份的名稱,須配合密碼一起使用以接達有關電子服務;
“資訊”是指任何交易或市場的資料、買入及賣出價、新聞報導、第三者分析員的報告,研究和其他資訊; “用戶密碼”是指客戶的登入密碼,須配合登入賬號一起使用以接達有關電子服務;
1.3 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中提及的“客戶指示”將被視為包括通過電子服務發出的電子指示。
2. 電子服務的使用
2.1 當直達向客戶發出登入賬號和密碼時,電子服務將被啟動,同時直達將向客戶發出相應通知。
2.2 直達有權要求客戶按直達不時的通知,在執行其任何指示前存入現金。
2.3 客戶同意:
2.3.1 將只按照本電子服務說明、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及直達不時提供給客戶的用戶指南所規定的各種指示和程式使用電子服務;
2.3.2 客戶本人是電子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用戶;
2.3.3 客戶應對其登入賬號和密碼的保密及使用承擔責任;
2.3.4 客戶應對利用登入賬號和密碼而透過電子服務所輸入的所有指示完全負責,直達收到的任何該等指示將被視為由客戶於直達收到的時間及以收到的形式發出;
2.3.5 如果發現登入賬號或密碼有任何遺失、被竊或未經授權使用,應立即通知直達;
2.3.6 如果錯誤的登入賬號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五次,直達有權暫停提供電子服務;
2.3.7 向直達提供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及立即通知直達有關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位址的任何改動;並使用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位址接受直達的電子通訊;
2.3.8 直達有酌情權對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指示之種類及指示之價格範圍予以限制;
2.3.9 支付因直達提供電子服務而須收取的所有訂購費、服務費和用戶費(如有的話),並授權直達可從客戶的賬戶中扣除該類費用;
2.3.10 客戶應受任何透過電子服務給予直達,並同意直達只通過電子服務來向其提供任何通知、結單、交易確認及其它通訊的同意所約束;及
2.3.11 客戶在完成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後,應立即退出電子服務系統。
2.4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應通過電子服務核對所發出的指示是否已被直達正確地確認。
2.5 在不限制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客戶確認並同意,一旦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未必能夠予以修改或取消,及指示只有在尚未被直達執行時方有可能進行修改或取消。在這種情況下,直達將盡可能修改或取消指示,但是,儘管直達已確認有關修改或取消指示,也並不能保證該修改或取消一定會發生。如果該修改或取消沒有發生,客戶仍然要對其最初作出的指示負責。
2.6 直達的電子交易服務為客戶提供額外的途徑以便向直達發出指示。客戶亦可直接致電直達的交易員發出指示。如果客戶透過直達的電子交易服務聯絡直達時遇到困難,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電話)與直達聯絡, 並通知直達客戶所遇到的困難。
2.7 如客戶同意,“交易通知及結單”和“通知及通訊”可以只由電子服務發出;及此同意可以最初在客戶資料表中標明。由電子服務發送的通知和通訊將被視為已經在傳送時妥善發出。
3. 資訊提供
3.1 直達可通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可能會被收取從交易所、市場及其它傳輸資訊的第三方(統稱為“資訊供應者”)獲得並提供給客戶使用的資訊的一定費用或直達因此而另行訂定的合理費用。
3.2 資訊乃是直達、資訊供應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並受版權法例所保護。客戶應:
3.2.1 在未獲得這些權利擁有人的同意前,不得上載、貼上、複製或分發任何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公開權和私隱權)所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資料;及
3.2.2 不得將資訊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用於並非其本身用途或並非其本身日常業務之用途。
3.3 客戶同意不會:
3.3.1 在未獲得直達和有關資訊供應者的明確書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複製、再發、傳播、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或商業利用資訊;
3.3.2 將資訊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3.4 客戶同意將遵守直達的合理書面要求,以保護資訊供應者及直達各自在資訊和電子服務中的權利。
3.5 客戶將遵守直達不時作出的有關允許使用資訊的合理指示。
3.6 客戶授權直達可將提供給客戶的電子服務資訊提供給香港聯合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資訊服務公司”),從而使直達能夠遵守資訊服務公司與直達簽訂的有關市場資料傳送專線許可證協議。
4. 知識產權
4.1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軟件乃是直達的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他將不會以任何方式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改動該等軟件,亦不會試圖在未經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或內裏包含的軟件的任何部份。客戶同意,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了此保證和承諾,或若直達在任何時候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已違反了此保證和承諾,直達將有權終止本電子服務。
4.2 客戶確認其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訊或市場資料可能是資訊供應者專有的資訊或資料。客戶同意,除非事先取得此等權利的擁有人的批准,客戶不會上載、錄製、複製或分發受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材料。
5. 責任和賠償的限制
5.1 直達已指定專人管理電子服務及有關系統的安全性及穩定性,以確保客戶能有效地使用電子服務,唯直達、其業務代理、以及資訊供應者對由於難以合理控制的情況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開支、費用或責任概不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5.1.1 通過不受直達控制的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與直達進行通訊往來的延誤、失靈或不準確;
5.1.2 資訊供應者所提供的股市研究、分析、市場資料以及其他資訊的延誤、不準確、遺漏或缺乏;
5.1.3 未經授權下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登入賬號,密碼,和/或賬戶號碼;及
5.1.4 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的限制、勞資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被關閉或中斷、惡劣的天氣情況及天災。
5.2 客戶同意,如客戶違反了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包括本電子服務說明﹚、適用的期貨法例或規例、或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對任何版權的侵犯、對任何知識產權的侵犯以及對任何私隱權的侵犯,而使直達、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遭受的任何或所有索償、損失、責任、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客戶將就此對其作出賠償,及保證直達、其業務代理、代理經紀及資訊供應者不會因此而招致任何損失。即使終止本電子服務,客戶在此的責任將仍然有效。
5.3 客戶接受,儘管直達將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直達並不能絕對保證這些資訊準確和可靠,及對由於資訊出現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直達概不承擔責任﹙無論是在民事過失、合約或其他法律上﹚。
6. 電子服務之終止
6.1 直達保留權利,並有酌情權而無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登入賬號、密碼、和/或賬戶號碼、違反本電子服務說明或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直達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供應者獲得任何資訊、或直達與資訊供應者之間的一個或多個協議被終止,終止客戶接達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6.2 若直達終止電子服務,資訊供應者及直達將無需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然而,若是在無任何理由下終止服務,直達酌情向客戶退還其已為電子服務而支付,但由終止服務日期起計尚未使用那一部分的費用。
7. 風險披露
7.1 如果客戶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客戶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及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後果及損失。
7.2 使用電子服務系統需要客戶具備一定的交易基礎,使用前需熟悉電子服務系統的功能和操作方法,並具備相應安全且符合系統運作要求的電腦設備和網路通訊工具。
7.3 客戶使用的電子服務系統軟件必須在直達的官方網站上下載,使用其他的途徑獲得的軟件,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7.4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指令,只要使用的用戶名及密碼通過系統驗證,所有指示均視同客戶本人的指令。
7.5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指令須經直達審核後方可入市交易,以直達電子服務系統接獲的指令為准。
7.6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指令應符合直達、各交易所、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要求,不得進行違規交易。該系統不能作除本賬戶期貨/期權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利用該系統進行違法違規和損害直達利益的活動,否則直達有權隨時關閉電子服務系統的使用權限,並追究相關責任。
7.7 直達保留由於系統改造、升級、調整時臨時或永久關閉電子服務系統的權利。
7.8 當客戶使用電子服務期間出現以下情形時,直達有權關閉或限制電子服務系統的使用權限:
7.8.1 客戶在直達的期貨賬戶休眠、銷戶或提供不實開戶資訊等;
7.8.2 涉嫌違規交易或者異常交易等。
7.9 當電子服務系統出現故障時,客戶可以人工電話委託作為備份應急交易途徑,此等情況下直達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延誤和損失。
7.10 由於指令的特殊性和複雜性,電子服務系統可能存在的特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7.10.1 電子服務系統程式在客戶的電腦上執行,電腦的故障或互聯網故障引起的行情中斷和錯誤,都可能會造成無法下達委託、委託失敗或下達錯誤的交易指令;特殊條件單指令(即價格滿足條件時自動下單)無法被有效觸發或者被錯誤觸發;客戶的電腦設備以及網路與電子服務系統不相匹配,會造成無法下達委託或委託失敗;
7.10.2 如果報單出現"已發送"“已受理”(即報單正在途中或回報正在途)、"待撤"(即撤單正在途)等異常狀態,在當日交易時間內可能無法解決,客戶可以通過人工電話向直達反映此等情況,直達會協助客戶確認異常狀態的委託單,但直達不承擔在此期間所造成的損失;
7.10.3 電子服務系統的指令類型,由於指令的複雜性,或由於理解錯誤,或因操作不當,或系統原因可能導致無法按照客戶真實意願和計畫執行指令或達到執行目的。因此客戶須審慎應用,並持續保持對所有指令的關註並及時核對,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直達不承擔責任。
7.11 為避免交割的風險,直達有權在首次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前關閉電子服務系統中臨近交割合約的自助下單功能,但客戶仍可以採用人工電話委託作為交易途徑,此等情況下直達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延誤和損失。客戶可通過直達網站查看此等安排的詳細情況。
7.12 客戶要知曉使用電子服務系統用戶名和密碼的重要性,在接獲系統的初始密碼後需立即修改,需定期不定期的調整密碼,以免被盜用。如有遺失、被盜需立即向直達書面報告申請修改或關閉,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直達不承擔責任。
7.13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客戶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有關指示以有別於客戶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直達概不承擔責任。如果客戶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客戶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
7.14 由於任何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限制可能導致客戶通過電子交易發出的買賣盤指令在未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而無法執行,由此產生的損失需由客戶承受;及
7.15 通過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的市場資料和其他資訊可能是直達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直達相信這些資料和資訊是可靠的,但直達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資料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
8. 一般事項
8.1 倘若發生任何爭議,客戶同意以直達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8.2 直達可不時修改本電子服務說明之條款,並會以書面方式或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
8.3 若客戶在電子服務交易時段中遇到緊急問題,請及時撥打直達提供的交易熱線或服務熱線。
9.其他事項
9.1 本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執行。
9.2 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
附 表 Ⅱ LME 電 子 交 易 須 知
1. 釋 義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協議中,以下辭彙具有下列含義:
“LME” 是 London Metal Exchange 的縮寫, 即倫敦金屬交易所;
“調期” 是指同時買入和賣出不同到期日的同一種合約。一般用於調整到期日
2. 到期日的說明
LME 電子盤交易的 LME 合約是標準的三個月合約,即到期日為三個月後。例如:若交易日是四月一日,則到期日為七月一日。基本上,若三個月後的當天恰逢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假期,則到期日將前移或順延。請註意,具體到期日以我司結單為准。
3. 對沖平倉的處理
3.1 若客戶買賣各一張相同產品及相同到期日的 LME 合約時,相關倉位將會被自動對沖而客戶無需作任何行動。若客戶買賣的 LME合約為不同到期日,則相關倉位將不會被對沖,若要對沖不同到期日的 LME 合約,客戶須電話至我司交易盤房做出調期指示,調期指示需告知指定期貨合約的具體到期日、手數及 LME 電子盤成交價格及對調期價格的特別指示(例如先確認價格再進行調期處理等)。
3.2 對沖不同到期日的合約時需要進行調期處理,調期過程中會產生一個升貼水差價,可能對客戶有利也可能對客戶不利,完全由當時的市場情況決定。
3.3 我司交易室將統一從北京時間 19:00 開始進行調期處理直至電子盤交易收盤前 1 小時,若在平倉指示時交易室未接收到客戶對調期的特別指示,交易室將根據當時的升貼水報價直接進行平倉調期處理,並統一採用短信形式進行調期回覆。
4. 調期手續費的說明
4.1 如當天成交後直接調期,將不收取手續費;
4.2 如未在成交當日調期,但需調期的一組合約的兩個到期日之間相差在 14 天之內(包括 14 天),無論何時調期,將不收取手續費;
4.3 如未在成交當日調期,且需調期的一組合約的兩個到期日之間相差超過 14 天,將收取單邊(到期日相對遠期的成交單)手續費。
5. LME 結算特點
LME 的平倉單將顯示於客戶賬單中的“未到期平倉明細”欄,一直以對鎖單的形式“持倉”到到期日當天。其中已平倉但未到期的盈利部分可自對沖平倉當日開始用於客戶開倉交易,但該盈利部分直至到期日當天結算後方可出金。
6. LME 合約交割
所有 LME 合約都可交割,但需客戶提前告知,若客戶無需交割則必須於倉位到期日前兩個工作日進行對沖,否則我司有權對客戶的賬戶進行處理,以避免客戶的倉位進行交割,產生的風險及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7. 電子交易風險披露
如果客戶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客戶便須承受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請仔細閱讀《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中有關《電子服務說明》的內容,並且接受該協議書約束。若客戶在交易時段中遇到緊急問題,請及時撥打直達提供的交易熱線或服務熱線。
8. 有關倫敦金屬買賣合約的資料披露
根據客戶發出買賣倫敦金屬合約(例如銅、鎳、鋅、鋁等)的交易指示,直達已代表客戶與執行買賣盤的經紀訂立有關倫敦金屬合約的買賣交易和合約,即衍生產品的場外交易,其中乃參照於 LME 買賣之金屬期貨及或期貨期權合約,透過另一執行買賣盤的經紀,並以主事人對主事人的方式來進行。
客戶同意並承認儘管倫敦金屬場外交易買賣合約與 LME 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以同等的條款及細節而訂立,但有關倫敦金屬場外交易買賣合約則不會享有賦予給結算期貨或期權合約的相同保障。客戶承認並明白,執行買賣盤的經紀,會以主事人身份,根據與直達代表客戶訂立之倫敦金屬場外買賣合約之條款和細節,與一位為 LME 之會員簽訂 LME 已登記客戶合約。直達代表客戶與執行買賣盤的經紀訂立的倫敦金屬場外交易買賣合約。
上述提及的場外交易買賣和合約,會在客戶的結單內體現。
除前文提及外,所有客戶與直達訂立的關於金屬期貨合約即期權之條款及細節,將對雙方仍生效。
9. 免責聲明
x交易須知並非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的一部分, 如以上資料出現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任何損失或損害, 直達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附 表 Ⅲ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根據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6 條關於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內容的規例發表的風險披露聲明。
本聲明書只扼要敘述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並不盡錄與此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客戶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瞭解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風險。期貨及期權買賣並非適合每一位投資者,客戶宜因應本身之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謹慎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買賣。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 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 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執行方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直達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 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直達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籍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直達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它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客戶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它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 貨
1. “槓杆”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杆”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來說,這種槓杆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位而向相關企業存入的額外金額。如果市況不利客戶所持倉或保證金水準提高,客戶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位。假如客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客戶可能會被迫在虧損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客戶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市價止損”或“限價止損”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套利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 “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 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沖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權利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註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權利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權利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權利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權利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可以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企業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 (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客戶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直達並不承擔由於客戶未知的規則所可能造成的交易虧蝕的責任。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客戶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7.佣金及其它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聯系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鑒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計算器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準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以上風險披露聲明無法揭示所有可能的風險,在開立期貨戶口前,客戶需要謹慎考慮,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直達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事項
x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執行。
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
附 表 Ⅳ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附 加 條 款
第一部
香港期貨交易所免責聲明
根據由香港期貨交易所發出有關期貨合約交易及期權合約的規例的有關條文發表的免責聲明。
期貨合約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時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 )之要求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式均為 HSDS 之專有資產,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貨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貨合約(總稱“期貨合約”)。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它有關之方程式、成份股和因數。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貨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加者或其他人士保證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證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 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貨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或其買賣交易; 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準、疏漏、錯誤、延遲、幹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貨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以及不依賴期交所、HSDS 及或 HSI的情況下參與期貨合約交易。
期權合約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時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 )之要求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式均為 HSDS 之專有資產,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權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權合約(總稱“期權合約”)。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它有關之方程式、成份股和因數。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權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保證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證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 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權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或其買賣交易; 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準、疏漏、錯誤、延遲、幹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權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以及不依賴期交所、HSDS 及或 HIS 的情況下參與期權合約交易。
期交所
股票指數及其它所有產品經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交易合約為基礎可於交易所不時發展為依據,期交所臺灣指數是期交所發展為第一隻指數,期交所不時發展產品如期交所臺灣指數及其它該類指數或其他所有產品 (“期交所指數”) 為期交所之財產,每一期交所指數之編制處理及計算是期交所的專有財產及所有,編制處理及基準及期交所指數之計算可不時修改或更改而毋須通知,期交所不時指定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交易及結算是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或期交所按候補指數計算為參考作為指定處理方式,期交所對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就任何期交所指數之準確或完整或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資料涉及其外,期交所不作任何聲明擔保有關任何期交所指數之發出或默示,另外,期交所沒有責任關於期交所或任何人士或期交所委任人士編制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而用任何期交所指數、錯誤、錯漏、延遲、打斷、暫停、改變或不成功(包括不限於疏忽) 而引致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交易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招致經濟上損失或其他損失。參照此免責聲明而引用在相關事宜,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得就此向期交所提出索償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從事期交所指數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須對此免責聲明有全面知悉及不可放置信任在期交所關乎此交易。
直達所提供之金融市場數據、報價、消息、研究及其他資料(包括圖表影像)(“資料”)均為直達、其資料供應商或其認可者之財產,並受到適用之版權法例所保護。此等資料均不得未經直達之事前書面同意而以任何形式複製、傳送、傳播、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貯存作其後使用或作任何商業用途。
直達所載之資料乃得自可靠之來源,惟直達、其資料供應商及其認可者並不聲明、保證或承諾此等資料在任何特定用途上俱為準確、完整、及時、可靠或適當。直達、其資料供應商及其認可者並不會對客戶及/或任何第三者負上因使用直達、或倚賴任何直達提供之資料或服務而引致之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任何其他責任。直達、其資料供應商及其認可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因任何損失利潤或損失機會、或任何間接、特別、隨之發生的、偶發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而對客戶及/或任何第三者承擔責任,即使直達、資料供應商或認可者事前已獲悉此等賠償之可能性。
直達可隨時終止或更改直達所提供之資料、產品或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並不包含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及英國)作任何期貨、產品或服務之要約或招攬(該等司法管轄區對於期貨、產品或服務的要約或銷售並非獲准或豁免於規例,或受法例禁止)。
第二部
適用於客戶戶口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概要
若干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 35(1)條制定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設定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將會直接影響客戶的戶口。現將有關限額撮要如下。客戶應註意,未能遵守該等限額或作出申報可能會構成為該條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證監會持倉限額
根據這些限額,直達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進行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有關的持倉超額是根據該規則下為證監會、期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視乎情況而定)清楚允許的。
證監會申報水準
根據這些要求,直達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或期滿月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倉合約已根據該規則向期交所、聯交所或其他認可交易所申報。該規則直接適用於客戶。
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適用於直達本身及直接適用於客戶。即使客戶使用超過一名期交所參與者代其買賣,他仍然須受到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的約束。因此,如果客戶的持倉超過指定的淨長倉或淨短倉申報水準,客戶須向期交所申報該持倉及其透過每個期交所參與者的持倉。客戶可以向直達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期交所的大額未平倉持倉量申報程式
期交所亦在其營辦的若干市場設定大額未平倉持倉限額。尤其是客戶應註意,不論其直接或透過客戶的聯屬人及不論透過一個或以上的期交所參與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倉持倉量總額相等於或超過不時由期交所所規定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數目,則客戶本身須直接向期交所申報,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額未平倉持倉量報告。就期交所規則而言,大額未平倉持倉量是指根據期交所規則第 628 條參與者在某指定之一個期貨合約或某指定市場之期權系列被董事局(釋義見期交所規則)裁定為大額未平倉持倉量之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數目。此意義與該規則所規定之“須申報的持倉量”之概念相似。客戶可向直達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其他事項
x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執行。
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
附 表 Ⅴ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政 策 指 引
直達一直致力為客戶提供最佳之服務。要達到此目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利用客戶的資料,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途徑,獲得合適的產品與服務。直達亦相信客戶對此資料的用途甚為關註。保護客戶資料乃是直達一直認真處理的事項。因此,直達訂立了以下守則 (“本守則”),矢志承諾對客戶的資料保密。在本守则中,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1. 無論任何時候,客戶均需要向直達提供個人資料(“資料”),以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下之用途。有關的客戶資料可能會由直達或從直達取得該等資料之任何人士用於下列用途:
1.1 為客戶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1.2 進行信貸檢查;
1.3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1.4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1.5 為客戶設計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1.6 宣傳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1.7 確定直達對客戶或客戶對直達的債務;
1.8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9 根據任何法例或規例之規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
1.10 及與任何前述部份有關之任何用途。
2.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客戶明白直達在未得到其同意前,不能使用其資料,客戶亦有權拒絕向直達提供資料,唯如未能向直達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資服務。當客戶簽署本協議時,客戶同意向直達提供並允許直達使用其資料,以作本政策指引(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一條所列出之一切用途。
3. 依據美國《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直達須就符合該法案之客戶於直達開立之賬戶向有關政府機關作出通報。客戶特此同意,直達可依據該法案及其相關規則收集、存儲及整理客戶資料,並將之披露於有關之政府機關。
4.與直達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例如:一般當客戶開發支票及提存款項時,直達亦會收集到客戶的資料。
5.直達持有之客戶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將會保密,但直達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披露所有資料 (及其他資料)亦是直達向客戶提供服務、產品及資料之條件:
5.1 任何向直達提供有關其業務運作之行政、信貸資料、債務追討、電訊、電腦、繳款或其它服務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5.2 任何對直達有保密責任的人, 包括對直達有保密資料承諾的與直達同一集團的公司;
5.3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
5.4 直達的任何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直達對客戶的權利的授權人;及在受制於有關的法例、法庭指令, 或任何監管條例的情況下:任何交易所、實體、監管專員及機構和政府。通常在此情況下, 直達會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不能通知客戶或在徵求客戶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6.直達內部之間對客戶之資料使用,須依據嚴格之內部安全標准、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
7.直達約束僱員完全遵守該等標准、政策及法律。
8.除為了進行業務、遵守適用法律、保護免受欺詐或作出直達認為可能符合客戶利益之產品及服務優惠外,直達不會將有關客戶的資料分發予其他公司。直達亦可依據適用法律向監管當局及執法人員提供資料。
9.直達訂立了極高標準,以保護客戶的資料免受未經授權之更改或破壞。
10.直達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它適用法律進行以下活動:
將客戶提供或有關客戶之任何資料或其它資料,與直達或任何其它人士持有之資料(或其它資料)進行配對、比較或交換,以作以下用途:
10.1 信貸審查;
10.2 資料(或其它資料)核對;或
10.3 提出或核對資料(或其它資料),該等資料可能用於在任何時候採取對客戶或任何其它人士不利的行動;
10.4 將此等資料(或其它資料)轉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論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資料(或其它資料))。
11.根據個人資料(隱私)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準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客戶有權:
11.1 審查直達是否持有有關客戶之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11.2 要求直達改正有關客戶不準確的資料;
11.3 要求直達停止向客戶發放宣傳咨詢;
11.4 確定直達對於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實務,以及查詢直達所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的種類;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 直達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之申請收取合理費用。
11.5 所有於本第 11 段的要求可以書面形式向直達提出。
12.在直達,有關客戶之資料只會用於進行本身業務的合法用途,以提供優質服務,及進行產品設計及優惠, 隨著在新科技年代進一步發展新產品和服務,直達會繼續竭力確保客戶的資料會被正確使用及受到適當保護。
13.本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執行。
14.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