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規範本公司股權管理作業,確保各項股權申報符合法令規定,爰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股權管理適用對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本公司之内部人,即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前揭內部人範圍,包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轉換規定,本公司所持有百分之百股份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 三 條 (股權管理單位)
本公司股權管理單位為行政處及公司治理處。
前條適用對象之經理人由行政處負責辦理;董事、監察人或持有 本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由公司治理處辦理。管理單位辦理各項股權管理及申報作業,應符合主管機關核頒之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得視業務需要委任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第 四 條(內部人之義務)
本公司之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等規範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一、 持股轉讓之事前、事後申報。
二、 股票質權設定、解除之處理(不得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之子公司)。
三、 庫藏股實施期間及新上任六個月內持股賣出之禁止。四、 短線交易之禁止、內線交易之禁止等。
本公司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額,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範之最低持股成數。
第 五 條 (持股轉讓之事前申報)
本公司內部人其股票之轉讓,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一)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係指內部人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轉讓。
(二)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規定,係依下列方式計算每日可轉讓股數:
1. 發行股數在三千萬股以下部分,按千分之二計算,
超過三千萬股之部分按千分之ㄧ計算。
2. 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之5%。
3. 若以拍賣、標購、盤後定價交易、鉅額買賣等方式進行交易,則不受轉讓數量之限制。
三、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ㄧ為之。
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第 六 條 (持股異動之事後申報)
本公司內部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之變動情形向管理單位申報;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公司內部人持有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管理單 位;管理單位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另本公司內部人於解質時,亦應比照設質程序辦理申報及公告。
第 七 條 (買回股份實施期間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股份期間,本公司董事、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不得賣出。
第 八 條 (短線交易之禁止)
本公司內部人於取得本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後,於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本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本公司董事會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期限,請求董事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 九 條 (內線交易之禁止)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本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依法不得買入或賣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一、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 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 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定義)
本辦法所指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之定義如下:一、 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 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三、 關係企業:指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之企業;
四、 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 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本辦法所指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本辦法所指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xxx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第十一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規範)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並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分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並應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法令適用)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律、命令、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核定層級)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變更或修正時,亦同。
規章衍歷: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五屆第十八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七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