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流動電話儲值卡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1. 含義
1.1 以下辭彙之特別含意已詳列如下:-
"行政費用"指因應向客戶提供流動電話儲值卡服務而收取之行政費用及香港政府收取之牌照費。
"協議" 指本合約中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增值易服務、增值券、用戶指南或手冊中規定的與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相關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適用法律" 有關任何人仕,行動或物品指:
(a)任何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而又適用於任何其中一方之法律,法例或規條;
(b) CSL 根據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持有之牌照下所需履行之任何責任;
(c) 任何應用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而又適用於其中一方之合法裁決、決定、指令、指引、聲明或工作守則; 或
(d) 任何適用之國際公約或協議。
"自動櫃員機" 指可以從服務熱線獲得流動電話儲值卡賬號,並通過(能提供繳費易/繳費服務的)自動櫃員機透過客戶的 JETCO 或 ETC 咭使用賬號,完成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藉以增加流動電話儲值卡儲值額的增值方法。
"流動電話儲值卡漫游服務" 指根據 CSL 不時規定的附加條款和條件,由 CSL 提供的流動電話服務,允許客戶使用其流動電話、流動電話號碼以及流動電話儲值卡(須具備漫游功能)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撥出及接收電話,電話費從其現有流動電話儲值卡儲值額餘額中扣除。
"卡主證明書" 是一張說明持有該證明書的人仕已購買相應的流動電話儲值卡,並獲分配有關流動電話號碼的證明文件。
"收費" 指所有因 CSL 提供的流動電話服務向客戶收取的行政費用,或與接駁、話音、數據傳輸時間、國際長途電話收費、來電轉駁、漫游、註冊、內容、更換有關的費用,以及 CSL 可能會不時指定或改變的其他費用、收費(包括繁忙或非繁忙時間)或手續費,而"收取"有相應的含義。
"CSL" 指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客戶" 指購買流動電話儲值卡並且擁有卡主證明書的人仕。
"GSM" 指"全球流動通信系統"標準。
"HKJC" 指香港賽馬會。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熱線" 指 CSL 的 24 小時電話服務熱線,179 179 或 CSL 不時指定的其他電話號碼。
"IDD" 指國際直撥長途電話。
"資訊服務" 指 CSL 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新聞、資訊、金融、遊戲、音樂、圖像、下載或其他內容或資訊服務,包括綜合流動投注服務。
"流動電話"指流動無線手提電話或其他無線設備:
(a) GSM 雙頻(GSM 900/1800)或 GSM 三頻(GSM 900/1800/1900);及
(b) 可以插入流動電話儲值卡,
或 CSL 不時指定的其他無線設備。
"綜合流動投注服務" 指客戶可以通過香港賽馬會就賽馬、球賽或六合彩下注的投注服務,客戶必須使用名為"CSL 綜合流動投注儲值卡"或"CSL HK$1000 儲值卡"的流動電話儲值卡。
"流動電話服務" 指可以透過使用流動電話儲值卡獲得的 CSL 數碼流動無線服務,可以透過使用流動電話儲值卡獲得,並包括增值服務。
"營辦商" 指於香港營運蜂窩式流動無線電話網路的營辦商,不包括 CSL。
"零售點"指 CSL 不時指定的零售點或由 CSL 不時批准提供增值易服務的分銷商的香港服務零售點。
"PIN" 指附屬於流動電話儲值卡的私人密碼。
"轉攜" 指當客戶從 CSL 轉向另一個營辦商或虛擬流動網路營辦商申請流動電話服務時,可以保持其原已獲分配的流動電話號碼,反之亦然。"轉為" 的被動語態有相應的含義。
"繳費靈服務" 指容許客戶從服務熱線獲得流動電話儲值卡賬號,使用銀行賬號透過電話或互聯網付費,增加流動電話儲值卡儲值額並完成增值的方法。
"流動電話儲值卡" 指:
(a)名為"CSL 儲值卡"、 "CSL My SIM 流動電話儲值卡" 、"CSL 綜合流動投注儲值卡"、"CSL HK$1000 儲值卡"、 "CSL 您好嗎流動電話儲值卡";
(b)"CSL「自動增值」儲值卡" (c)"CSL 香港游移動預付卡"以及
(d) CSL 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類形儲值卡。
"增值" 指客戶可以增加其流動電話儲值卡儲值額的服務。客戶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增值其流動電話儲值卡:
(a) 「增值易」服務
(b) 增值券
(c) 自動櫃員機;
(d) 繳費靈服務;或
(e) CSL 不時指定的其他方法。
"SIM" 指用戶標識模組。
"短訊服務" 指允許用戶傳送短訊或資訊(如果其流動電話具備傳送功能)至另一 CSL 網路使用者或至其他營辦商的網絡使用者的服務。
"增值服務" 指根據 CSL 可能指定的附加條款或條件,由 CSL 提供的增值服務,包括資訊服務及短訊服務。 "增值券" 指客戶可以從 CSL1010、One2Free 零售點、或 CSL 授權或指定的銷售渠道購買增值券(以實物或電子形式),並撥打熱線電話啟用增值券,替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加儲值額,完成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的方法。
2 流動電話設備
2.1 客戶必須以具備以下條件的流動電話使用流動電話儲值卡:
(a) 電訊管理局批准的類型;
(b) 適用於流動電話儲值卡;以及
(c)能夠連接 CSL 流動網路。
2.2 CSL 僅提供流動電話服務,對所有連接流動電話服務的流動電話,或其他由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設備或裝置的運作概不負任何責任。
2.3 客戶不得改變其流動電話或流動電話儲值卡的增值設置,類似改變可能導致流動電話或流動電話儲值卡無法正常使用。客戶或其他人仕改變客戶流動電話或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設置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CSL 均不負任何責任。
3 流動電話服務
3.1 除非根據本協議提前終止,本協議於客戶從 CSL 授權的銷售渠道購買流動電話儲值卡起生效,並於下述時間失效(以最遲發生者為準):
(a) 流動電話儲值卡啟用後 180 天或 CSL 不時設定的其他類似時段;或
(b) 如果流動電話儲值卡按本協議第 3 條進行增值,且每次增值時客戶增值金額至少達到 CSL 不時指定的最低限額,儲值額增至客戶流動電話儲值卡(按第 3.11 條計算)後 180 天(或 CSL 不時指定的其他類似時段);除非根據本協議提前終止。
3.2 客戶流動電話儲值卡配有獨有的流動電話號碼,客戶不能改變流動電話號碼。根據本協議,如果流動電話儲值卡失效或終止,客戶不再擁有所分配的流動電話號碼。
3.3 客戶購買流動電話儲值卡時,CSL 將簽發卡主證明書予客戶。
3.4 客戶購買流動電話儲值卡時,CSL 將簽發卡主證明書予客戶。
3.5 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金額以及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在任何時候,包括本協議有限期屆滿或終止之後:
(a) 除非流動電話儲值卡或增值券於使用前已存在錯誤或損毀,否則不可轉換、轉讓或退款;以及
(b) 不可換取現金或其他商品;
3.6 就流動電話儲值卡遺失或被盜,以及遺失或被盜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CSL 均不負任何責任。遺失或被盜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不獲退款,不得轉讓。
客戶使用流動電話儲值卡在香港境內可以:
(a) 撥打及接聽固網及流動電話的本地通話;
(b)撥使用 001 或 1718 撥打國際長途電話,或接聽國際長途電話("CSL MY SIM 流動電話儲值卡"除外);以及
(c) 登入並使用增值服務,但客戶必須使用可以容許登入增值服務的流動電話。
3.8 流動電話儲值卡不能用於:
(a) 撥打聊天室號碼、部分短號(CSL 指定的除外)、以及 CSL 不時指定的其他號碼;
(b) 將通話轉駁到海外電話號碼或一些收費號碼(如 173 或 900); (c)撥打漫游通話(具備漫游服務功能的流動電話儲值卡除外);或
(d) 接聽國際接線員輔助電話(如對方付費電話)。
3.9 客戶可根據 CSL 不時指定之款額為其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CSL 可以設定流動電話儲值卡的儲值額最高限額。
3.10 如果由於使用自動櫃員機或繳費靈服務增值致使流動電話儲值卡的總儲值額超過 CSL 設定的最高限額,CSL 將拒絕增值金額,並在三周內將增值總額存入客戶的銀行賬戶。
3.11 儲值額將按下列方式增加到客戶的流動電話儲值卡內:
(a) 使用增值易服務或增值券即時增值;以及
(b) 使用繳費靈服務或自動櫃員機增值後兩個工作日內 。
3.12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CSL 可扣除客戶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金額:
(a) 錯誤增值流動電話儲值卡;
(b)詐騙性地增值流動電話儲值卡;
(c) 流動電話儲值卡已失效或被終止使用;或
(d)CSL 有合法原因扣除增值金額;
CSL 不會就源於從流動電話儲值卡扣除增值金額而引致客戶或其他人仕的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
3.13 在香港以外其他地區使用具備漫游功能流動電話儲值卡時,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不能少於 HK$12.50。
3.14 連續五次錯誤輸入個人密碼將引致流動電話儲值卡永久地被鎖定,而無法使用,CSL 不會就因此引致客戶或其他人仕損失或損害,而負上任何責任。
3.15 客戶自行負責妥善保存其流動電話儲值卡、增值券、卡主證明書及個人密碼。
3.16 CSL 保留在任何時候整體或部分改變或取消流動電話儲值卡服務(包括增值易服務、卡主證明書以及個人密碼的使用)的權利。
3.17 客戶確知及同意:
(a) 根據本協議,CSL 向客戶提供的流動電話及/或流動電話服務僅供客戶個人及私家使用;
(b) 關於流動電話服務,CSL 不提供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c)CSL 可以在任何時間就流動電話服務或流動電話儲值卡的預定程式資料特徵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流動電話服務的質量;
(d)客戶不得將流動電話服務或流動電話儲值卡使用或允許使用於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e) 就 CSL 提供的流動電話號碼,客戶並不從中獲得任何權利。CSL 可以修改、收回、變更或重新分配任何提供予客戶的號碼;
(f) 客戶須遵守適用法律;
(g)客戶須遵守適用法律;
(h)客戶須緊遵所有 CSL 就安裝、使用或運作流動電話服務而給予的通告、指示及指令;
(i) 客戶不可(亦不可嘗試)以駭客形式入侵、搗破、登入或以其他未經許可途徑使用流動電話服務、CSL 數據部份或主機;
(i)客戶不可干擾、複製、修改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更改或容許他人干擾、複製、修改或尋求更改流動電話儲值卡;
(k) 客戶不可使用流動電話服務(包括資訊服務)作:
(i) 任何非法、詐騙、不恰當、未經授權、騷擾、歧視、毀謗、虐待、恐嚇、加害、粗鄙、不雅或任何可遭反對的行為;
(ii)鼓吹任何可構成刑事罪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侵犯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之行為;
(iii) 侵犯第三者知識版權的行為;
(iv) 對 CSL 聲譽有損的行為;及
(l) CSL 不會負責任何客戶使用流動電話服務(包括特別列明於 3.18(k)條款內)的行為及過失。
3.18 按照 CSL 關於流動電話服務的政策及程序,客戶可以使用自其他營辦商處轉攜其流動電話號碼到
CSL,以獲取流動電話服務。
4. 流動電話儲值卡
4.1CSL 將向客戶發出流動電話儲值卡,客戶可以用於流動電話,以獲取流動電話服務
4.2CSL 有權選擇替客戶免費更換因日常耗損而損毀的流動電話儲值卡。於下述情況,CSL 將向客戶收取流動電話儲值卡更換費用:
(a) 因客戶誤用、疏忽或刻意破壞而引致儲值卡損毀;
(b) 因客戶遺失或儲值卡被竊。
4.3 客戶在得知其流動電話儲值卡遺失 24 小時內,必須向警方(或如遺失發生於香港以外地區,則類似部門)及 CSL 報失。
4.4 客戶根據第 4.3 條的要求報失後,CSL 中止向遺失的流動電話儲值卡提供各類服務前,客戶需承擔與
遺失的流動電話儲值卡相關的所有費用。
4.5 根據第 4.3 條的要求,流動電話儲值卡報失後,客戶可以攜同其卡主證明書,前往 CSL 流動電話儲值卡用戶指南列出的任何一間客戶服務中心,申請更換流動電話儲值卡。CSL 將根據當時的現行流動電話儲值卡更換收費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更換後的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與 CSL 中止遺失流動電話儲值卡使用時的餘額相同。
5. 流動電話漫游服務
5.1 在 CSL 與當地電訊網路營辦商有漫游安排的國家或地區,並且該等營辦商可支援預付漫游服務時,流動電話儲值卡漫游服務可以使用。
5.2 CSL 向客戶提供漫游服務,但不保證漫游服務的適宜性或質素。
6. 資訊服務
6.1CSL 可提供資訊服務予客戶,如客戶:
(a) 使用之流動電話具接收資訊服務之功能;
(b)合符 CSL 就使用資訊服務不時制定之資格要求(如有)
6.2 守則、細則及條件、及資格要求可能因應個別資訊服務而更改,CSL 將會不時提供有關資料予客戶。
6.3 CSL 可於任何時間毋須作出通知取消或更改任何或全部資訊服務或其條款。
6.4 就使用資訊服務,客戶確知及同意以下條款:agrees that:
(a) CSL 並未就有關資訊服務或任何第三者提供的內容或資訊作任何保證;
(b) CSL 不會負責資訊服務之準確性、完整性、實用性或準時性;
(c)任何發表之意見並不一定為CSL 的;
(d) 資訊服務只提供予客戶作私人用途,客戶不能從該服務中摷取任何資訊服務或資訊提供予他人;
(e) 從資訊服務中接收之資訊僅作參考之用,並不旨在貿易或任何其他用途;及
(f)客戶免除 CSL 就任何與資訊服務有關(包括未能提供資訊服務或使用資訊服務而引致的損失等)的所有責任。
6.5 如果客戶希望使用綜合流動投注服務,必須註冊成為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賬戶持有人。每個香港賽馬
會"電話投注"賬戶僅能使用一張流動電話儲值卡(即"CSL 綜合流動投注儲值卡"或"CSL HK$1000 儲值卡
")。關於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賬戶的任何詢問或爭議,客戶應該向香港賽馬會直接提出或由其解決。
7.短訊
7.1 除依據本條款外,CSL 嚴禁客戶發放未經同意的宣傳性短訊予任何其他人仕。
7.2 客戶同意如其旨在發放宣傳或類似性質之短訊予他人,必須先行取得接收人願意接收此等宣傳性短訊之確實同意,方可發放短訊予接收人。如 CSL 要求,客戶必須出示從接收人處取得之確實同意。
7.3 如 CSL 接到接收人投訴客戶發放未經同意的短訊,則 CSL 可(依以下任何次序) :
(a)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知會客戶有關投訴;
(b) 要求客戶而客戶亦必須於接獲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回應該投訴;或
(c)阻止客戶發放短訊或暫停客戶之流動電話服務,直至事情解決為止。
8.費用
8.1 客戶同意 CSL 可從流動電話儲值卡中扣除行政費用:每 30 日為 HK$2.5(不包括香港游移動預付卡及 HK$1000 儲值卡)。關於"CSL「自動增值」流動電話儲值卡",行政費用每月為 HK$5。費用是以循環形式收取,除非 CSL 另有註明,行政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並不獲按比例發還、豁免、扣除或退回。
8.2 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將於增值後按下列次序扣除︰
(a) 行政費用﹔以及
(b) 任何用量
x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於增值後等同行政費用的等值,流動電話儲值卡之有效期將按第 3.1(b)條延續,但流動電話儲值卡需要再次增值方可繼續使用。若流動電話儲值卡餘額於增值後少於行政費用,除非於有效期前增值,否則流動電話儲值卡之有效期將不獲延續。
8.3 客戶同意,於收取費用時,CSL 將從客戶流動電話儲值卡中扣除與流動電話服務相關的費用。關於收費標準,客戶或可以通過熱線、CSL 流動電話儲值卡授權分銷渠道或 CSL 網站查詢。CSL 可能會改變或調整收費標準,或在其認為合適時增加新的收費。
8.4 以流動電話儲值卡撥打電話時通過以下各種方式收費:
(a)本地電話按 1 分鐘基礎計算並收取費用;
(b)撥打國際直撥長途電話時(如果適用),國際直撥長途電話通話時間以及本地通話時間將按每 1 分鐘為基礎計算,國際直撥長途電話的收費標準以及本地收費標準可能會不時變化,亦可能包括繁忙時間及非繁忙時間收費標準,國際直撥長途電收費 4 捨 5 入至 10 分計算(為避免存疑,所有 5 分或 5 分以上均當 10分計);
(c)增值服務將按照 CSL 當時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d)客戶使用具有漫游功能的流動電話儲值卡,當使用流動電話儲值卡漫游服務撥打電話時,收費按 30 秒
基礎計算(即使客戶使用流動電話儲值卡漫游服務的時間實際少於 30 秒鐘)。當客戶一經自動應答系統撥出電話時,費用將從客戶流動電話儲值卡中扣除,無論通話的另一方是否成功連接;
(e) "所有來電轉駁"服務(一項允許客戶所有電話轉駁至另一個電話號碼的服務)按照 CSL 現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客戶需負責為用這項服務為生的所有費用;
(f) 如果同時向不同的接收方發送相同的短訊,客戶需向每位接受方發送短訊付費;及
(g) 除其他相關收費外,如果客戶登入增值服務或"*300 資訊服務",客戶應支付使用該項服務所需的通話費用。
8.5 關於流動電話儲值卡費用或有效日期相關的詢問或爭議,必須於涉及有關費用起或增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 CSL 提出。如果客戶在涉及有關費用或增值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提出關於收費或有效日期的詢問,CSL決定的收費及有效日期會被視為正確,並獲客戶接受。
cepted by the Customer.
8.6 如果 CSL 和客戶之間發生與扣除費用或其他事件相關的爭議時,以 CSL 向客戶收取有關費用,或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相關的賬本以及記錄為準。
8.7 根據第 4.3 條的要求,除非客戶已向警方報失遺失之流動電話儲值卡,否則,客戶需負責所有向其提供流動電話服務引致的費用,無論客戶是否使用,或是其他人在客戶不知情/未同意或是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也不論流動電話通電、短訊或其他流動電話服務是否成功傳送。ssful.
8.8 客戶確認,與其流動電話儲值卡或增值服務相關的任何預付金額均存在一定風險,並由其自行負責。如果 CSL 清盤,所有預繳費款均可能不退還客戶。
8.9 客戶獲退還任何預繳費金額的權利按照香港關於公司清盤的適用法律及規章執行。
9.終止及暫停
9.1CSL 可隨時即時終止本協議或臨時暫停流動電話服務如:
(a) 客戶違反或 CSL 有理由相信客戶可能違反任何本協議內之條款及細則;
(b)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仕違反本協議 3.18 條款或使用流動電話或流動電話服務作任何非法或不恰當的用途;
(c) 客戶成功將流動電話號碼為帶至另一營辦商;
(d) 任何 CSL 持有之電訊或其他牌照遭終止、撤銷、逾期或未續;
(e) CSL 有理由相信必須暫停流動電話服務以:
(i) 遵從政府或規管當局的命令、指示、裁決或指令;
(ii) 作出緊急或定時的流動電話服務、任何裝置、設施或 CSL 網絡任何部份 的保養、維修或提昇;
(iii) 減低或防止流動電話服務的詐騙或干擾;
(iv) 依據 7.3 條款解決投訴;或
(f) CSL 停止提供任何流動電話服務。
9.2 CSL 依據本條款行使暫停或終止流動電話服務的權力,並不影響其現存的其他權力或追討或其他適用於 CSL 的賠償,而暫停流動電話服務亦不構成 CSL 放棄日後終止本協議的權力。
9.3 如果本協議根據第 3.1 條規定失效,則在失效之日起 30 日內並在客戶請求後(但取決於 CSL 獨立判斷以及客戶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費用和新的收費),CSL 可以同意根據雙方達成的細則和條件向客戶提供流動電話服務,並由客戶持有原有流動電話號碼(如有的話)。客戶必須按照 CSL 收費標準繳付替換流動電話儲值卡的費用。
10 責任限制
10.1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CSL 排除向客戶或其他個人承擔費用、索賠或損失的責任或義務,無論其為直接的或間接的,包括基於合同、侵權或根據任何法令或因其他情況(包括疏忽)而源於本協議或因與本協議相關而損失的收入、其他損失、收益或後遺性損失(包括由於流動電話服務中止而對客戶造成的損失)。
10.2 CSL 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承擔的責任或與本協議相關責任,凡第 10.1 條未予豁免的,則無論是基於合同、民事侵權(包括疏忽)、法令、違反擔保、或其他任何法律或衡平依據,均僅限於在下述時間內客戶支付的有關流動電話儲值卡以及已經增值的金額:
(a) 該責任為生前 12 個月內;或
(b) 如果這段時間少於 12 個月,則在該責任為生前,本協議生效後這段時間內。
10.3 凡CSL 不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引致CSL 延誤或未能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及條件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又或不是其過失或疏忽所造成,包括第三者所為或過失(包括電訊網絡營辦商、資訊服務內容提供者及儀器供應商),原料短缺、戰爭、戰爭來臨的威脅、暴動、或其他群眾騷動或行為、叛亂、天災、任何政府或其他超越法律當局所實行的限制,工業或貿易爭議、千年蟲的禍害、火災、爆炸、風暴、水災、閃電、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CSL 均毋須負責。
10.4 對因客戶違反本協議,或因任何人(包括客戶)使用或企圖使用流動電話服務、流動電話儲值卡或連接到流動電話服務的流動電話而使 CSL 蒙受損失(無論針對個人或財為)的,客戶將禰償 CSL,使其免受任何索賠、訴訟、程序或要求所造成的損失。
11.個人資料的使用
11.1 客戶確認並同意,CSL 根據其私隱政策,可以使用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法例的定義),客戶可以從 CSL 的私隱專員處獲得該政策的複印件。
12. 一般事項
12.1 CSL 可以在任何時候變更本協議的任何細則和條件,只需向客戶就此發送書面或電子文本通知。為免存疑,CSL 可以通過 CSL 網站、於 CSL 流動電話儲值卡授權銷售渠道存放的傳單、流動電話螢幕顯示、
香港報章廣告或 CSL 認為適當的其他方法,向客戶發佈通知或資訊。通知或資訊將在下述情況下視為客戶已獲知:
(a) 如屬透過電子途徑發放之通知及通訊,一經 CSL 傳送或張貼於 CSL 網址後;
(b) 如屬報章廣告或傳單,當報章首版刊出待售或當通告可於分銷點或店內索取時。
12.2 未得 CSL 同意之前,客戶不可將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包括 CSL 分配予客戶之流動電話號碼) 以分配或其他形式轉讓予他人。
12.3 本協議應根據香港法律闡釋,爭議發生時各當事方必須服從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2.4 雙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均不得被視為放棄權利。除非另有指明,任何本協議提供的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是累積的,而且並不排除法律上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
12.5 若本協議中全部或部份條款被解釋為非法或無效,本協議須刪除該等條款,但其他條款則持續有效。
12.6 本協議取替全部雙方之前定下的協議、安排及承諾及構成雙方就本事項之全部協議。
12.7 客戶聲明已經年滿 18 歲或以上。
13.詮釋
a) 文件(包括本協議)包括其任何更改或取代;
(b) "人仕"一詞包括個人、公司、有限公司、夥伴、合營公司、團體或組織、或任何政府機關;
(c) 單數包括雙數,反之亦然;
(d) 港元、元、HK$、HKD 或$指香港的流通貨幣;及
(e) "包括"、"舉例"或"諸如"等詞並非用於亦不解作含限制性之詞彙,及當引為例子亦不限制有關該例子或類似例子的詞彙含意;
(f) 中性或特定性別的單詞包括每一種性別;
(g) 第三人或第三方指不為本協議之內的人;並且
(h) 在本協議中,單詞或短評的語氣以及語法形式具有相應意義。
13.2 所有題首只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協議之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