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UGANG CONCORD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MPANY LIMITED
本組織章程細則之中英文本內容如有差異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SHOUGANG CONCORD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MPANY LIMITED
首 長 國 際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前稱 TUNG WING STEEL HOLDINGS LIMITED 東榮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細則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予以採納)
於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註冊成立
香 港
公司條例(第 622 章)股份有限公司
SHOUGANG CONCORD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MPANY LIMITED
首 長 國 際 企 業 有 限 公 司之
組織章程細則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予以採納)
公司名稱
1. 本公司名稱是「SHOUGANG CONCORD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MPANY LIMITED 首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
股東的法律責任
2. 股東的法律責任是有限責任。 股東的法律
責任
3. 股東的法律責任以該等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
A 表及章程細則範本
4. 於 (a) 前公司條例附表 1 的 A 表及 (b)《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香港法例第 622H 章)附表 1 章程細則範本內載述之規例均不適用於本公司。
不包括其他規例
釋義
5. 本細則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被視為本細則的組成部份,亦不影響本細則的詮 釋義
釋,於本細則的詮釋中,除主題或文義不一致外:-
「聯繫人」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聯繫人
「核數師」指當時履行該職位之職責的人士; 核數師
「黑色暴雨警告」具有與《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1 章)(經不時修訂)所載的相同涵義;
黑色暴雨警告
「營業日」除非另有指明,指聯交所在香港一般開市進行證券買賣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日除外)。為免生疑問,倘聯交所於某營業日因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風警告生效或其他同類事件而暫停於香港進行證券交易,則該日在本細則中被視為一個營業日;
營業日
「催繳」包括任何分期股款之催繳; 催繳
「股本」指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股本
「結算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不時所指的認可結算所; 結算所
「緊密聯繫人」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緊密聯繫人
「關連實體」具有公司條例第 486 條所賦予的涵義,「關連實體」一詞應據此詮釋; 關連實體
「董事」指本公司時任董事,或根據情況可能指組成董事會或董事會轄下委員會的 董事
董事;
「股息」包括以股代息、實物分派、資金分派及資本化發行(倘並無與主題或文義 股息
不一致);
「港元」指香港的法定貨幣; 港元
「電子通訊」指透過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的電子傳輸發出的通訊; 電子通訊
「烈風警告」具有與《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1 章)(經不時修訂)所載的相同涵義;
烈風警告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
「上市規則」指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具有《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 136 章)第 2(1)條所賦予的涵義;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指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 136 章),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認定為無能力處理或管理自己財產及事務的人士;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月」指曆月; 月
「報章」指一般在香港每日刊發及流通,及為政務司司長就公司條例第 203 條而在 報章
憲報所發出及公佈的報章名單所指明的報章;
「報告文件」指公司條例第 357(2)條載述的報告文件; 報告文件
「印章」指本公司不時的法團印章,並包括(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司獲本細則 印章
及條例容許使用的任何正式印章;
「秘書」指當時履行該職位之職責的人士; 秘書
「股份」指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股東」指本公司股份的不時正式登記持有人; 股東
「特別決議案」具有公司條例第 564 條所賦予的涵義; 特別決議案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董事會」指本公司不時的董事,或(如文義另有所指)大部份出席董事會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董事;
董事會
「主席」指主持股東或董事會會議的主席; 主席
「公司條例」或「條例」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當時行使對公司條例的任何修改或重新制定,包括被納入或代入的各項其他條例,而在任何代入的情況下,在本細則中提述公司條例的條文應解做提述在新條例中所代入的條文;
公司條例條例
「本公司」指 Shougang Concord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mpany Limited 首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東名冊」指根據公司條例規定備存的股東名冊及包括任何股東分冊; 股東名冊
「本細則」或「本文件」指現有形式的本組織章程細則,以及目前有效的所有補充、修訂或替代細則;
本細則本文件
「書面」或「印刷」指以書寫、印刷、平面印刷、攝影印刷、打字機列印、傳真及 書面
印刷
以任何其他清晰及非短暫形式(包括電子通訊)顯示文字或數字的方式;
意指單數的字眼包括眾數之意,意指眾數的字眼也包括單數之意; 單數及眾數
意指任何性別的字眼均包括所有性別;及 性別
意指人士的字眼,包括合夥人、機構、公司及企業。 人士公司
倘本細則要求通知或文件須為書面形式或以書面形式作出,則只要該等通知或文件可予擷取以供日後參考,則本公司根據本細則以電子通訊方式送交的任何通
通過電子通訊方式發送文件
知或文件將視作已符合有關規定。
在上文規限下,條例中定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於本細則對本公司的約束力生效時尚未行使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與本細則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標題及/或文義不同者除外),若文義許可,「公司」包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成立的任何公司。
條例中的詞彙在細則中具有相同涵義
任何以數字對本細則的提述為對本細則特定細則的提述。
此處提述的經簽立文件,包括以親筆簽署或加蓋印章或電子簽署或任何其他方式簽立的文件,而提述的通告或文件,包括以任何數碼、電子、電動、磁性或其他可讀取形式或媒體記錄或儲存的通告或文件以及可見形式(不論是否具有實質內容)的資料。
股本及權利的修訂
6. 在不損害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帶的任何特權或限制下,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或如無該項決定或倘無作出特別條文,則根據公司條例第140及第141條由董事會決定)按該等條款及條件發行任何股份,而該等股份不論在股息、投票表決、退還股本或其他方面具有優先、遞延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本公司可在特別決議案的批准下發行任何優先股,條件為本公司或持有人可選擇贖回該股份。董事可釐定贖回股份的條款、條件及方式,惟倘本公司發行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則「無投票權」的字眼必須出現在該等股份的說明稱號中;以及倘權益股本包含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各類別股份(附帶最有利投票權的類別股份除外)的說明稱號必須包含「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制投票權」的字眼。
發行股份
7. 董事會可根據其不時決定的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的認股權證,惟本公司無權發行股份權證予不記名持有人。
認股權證
8. (A) 在不損害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獲授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原始股本或任何新增股本中的股份(在公司條例的條文規限下)可經本公司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的特別決議案釐定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
如何修訂股份的權利
(B) 在公司條例及上市規則的規限下,股份或任何類別的股份(倘股本被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規定),可經由佔該類別股份(倘股本被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持有人總投票權至少75%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股份持有人或該類別股份(倘股本被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持有人在股東大會或另外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核准而更改或廢除。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經加以必要的變更後,將適用於每一次此等另外舉行的股東大會,惟大會所需的法定人數須為持有或由委任代表持有該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總投票權不少於三分一的兩位人士,而其續會所需的法定人數為持有
該類別股份的一位人士或其委任代表,且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大會的該類別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C) 本細則的條文適用於僅變更或廢除任何類別的部份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猶如受不同對待的各組該類別股份構成一個單獨類別,而所附的權利將予以更改。
(D) 賦予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可(除非該等股份所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因增設或發行與該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的額外股份而視作已被更改。
股份及增加股本
9. 本公司可不時行使公司條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條例所賦予或容許的權力,按任何價格回購本公司自身股份或認股權證(包括可贖回股份或其他可轉換為本公司不時已發行的股份的證券),或為了任何人士回購或將回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的目的或與此有關的事項,以貸款、擔保、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提供財政資助;及如本公司回購本身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毋須按比例選擇將回購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或按相同類別的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之間或按他們及其他類別的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之間的任何其他特別方式,或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所授予的股息或股本權利選擇將回購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該等回購或財政資助必須按照聯交所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任何有關規則或規例,以及不時生效的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而作出;而倘若屬回購可贖回股份的情況,則 (i) 並非透過股票市場或投標進行回購者,不論在一般情況下或就特定回購而言,須以最高價格為限,及 (ii) 倘若以投標方式回購,投標須讓持有本公司可贖回股份的全體股東參與。
本公司為回購其本身股份提供資金
10. 不論當時所有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股本,本公司可不時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按照公司條例第170條所載的一種或多種方式增加其股本。
增加股本的權力
11. 在無損之前已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任何新股份均須按在股東大會上議決的條款及條件連同隨附的權利、特權或限制予以發行,如無有關指示,則在公司條例及本細則的條文規定下,由董事會決定;尤其是該等股份在發行時可附帶股息及本公司資產分派的優先權或合資格權利及附帶特別投票權或沒有附帶任何投票權。
發行新股份的條件
12. 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於發行任何新股份前,釐定首先將全部或部份新股向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現有持有人按最接近各自持股比例發行,或就發行及分配股份作出任何其他規定。倘並無作出上述釐定,或倘有關釐定未有另行規定,則該等股份應被視為猶如構成發行該等股份前本公司已有股本的一部份。
向現有股東提呈發售的時間
13. 除發行條件或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透過增設新股所增加的任何股本,應視為猶如構成本公司原有股本的一部份,且該等股份須受本細則所載有關催繳股款及分期付款、轉讓及轉送、沒收、留置權、註銷、交回、表決及其他方面的條文所規限。
新股份將構成原始股本的組成部份
14. 在公司條例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授予的相關授權的規限下,董事可行使本公司任何權力及本細則中有關新股份的任何權力,按董事會可全權決定的適當時間、代價、一般條款向其認為適當的人士配發股份(不論有否獲賦予放棄權),或授出有關股份的認購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或授出可認購本公司股份或將任何證券轉換為本公司股份的權利。
董事配發股份及授權認購股份的權力
15.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爭取或同意爭取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條例的條件及規定,且在各情況下該佣金不得超過股份發行價的百分之十(10%)。
公司可支付佣金
16. 倘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的目的乃為任何工程或建築的建設開支或供應任何在長時期內未能取得盈利的工廠募集資金,則本公司可在公司條例所述條件及限制的規限下,就當時於有關期間已繳足的股本支付利息,並可將通過股本利息支付的總金額計入工程或建築的建設或對工廠的供應的部份成本。
就股本收取利息的權力
17. 除本細則另行明文規定或法例規定,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命令者外,概無任何人士會因持有任何置於任何信託的股份而獲本公司確認,且(除前述者外)本公司毋須或不須在任何方面對任何股份或股份任何零碎部份中的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日後權益或部份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或xx(登記持有人的整體絕對權利除外)作出確認(即使已發出通知)。
公司毋須就股份確認信託
股東名冊及股票
18. (A) 董事會須安排設立股東名冊,並須於名冊內填寫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詳細資料。
股東名冊
(B) 在公司條例的條文規限下,倘董事會認為必需或適宜,本公司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合的香港以外的地點設立及存置一份股東分名冊。
19. 每位名列股東名冊的人士有權(補發股票者除外)於股份分配或遞交過戶文 股票
件後(或發行條件所規定的其他期間)在公司條例指定或聯交所不時釐定的相關期限內(以較短者為準),免費獲發一張代表其所有股份的股票;如所分配或轉讓的股份數目超過當時證券交易所的每手完整買賣單位,則在有關人士就首張股票以外每張股票要求及支付(如屬轉讓股份)聯交所訂明的規則可能不時准許的金額(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較少金額 )後,可獲發其要求數目並以聯交所每手完整買賣單位
或其倍數為單位發出的股票,另加一張代表餘下股份數目的股票(如有),惟本公司毋須就聯名持有的股份向每名聯名股份持有人發出股票,而向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發出及交付股票將等同向所有聯名持有人交付股票。
20. 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或債權證或代表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證書上必須 (a)根據公司條例第126條加蓋本公司印章或本公司的正式印章,或 (b) 根據條例以其他方式簽立。
如何簽立股票
21. 其後發行的每張股票須註明已發行股份數目及類別、編配予該等股份的任何識別號碼,並可按董事會可能不時指定的形式發行。倘於任何時候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則每張股票應符合條例第179條的規定。各股票僅可與一個股份類別相關。
每張股票須註明股份數目及類別
22. (A) 本公司毋須登記四名以上人士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聯名持有人
(B) 倘任何股份登記兩名或以上持有人,在寄發通知及(在本細則的規限下)處理與本公司有關的所有或任何其他事務(股份轉讓除外)時,於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股東將被視為單一持有人。
(C) 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就相關股份個別及共同承擔支付應付費用的責任。
23. 倘股票損毀、遺失或銷毀,可於支付聯交所訂明的規則可能不時允許的金額後補發,惟須符合與刊登公告、憑證及董事認為適當的彌償保證有關的條款及條件
(如有),而於磨損或損毀情況下,於交回舊股票後方可更換新股票。若股票銷毀或遺失,獲發有關補發股票的人士亦須向本公司承擔及支付任何特殊費用,以及本公司為調查有關股票遭銷毀或遺失的證據及該等彌償保證而涉及的合理產生的實際開支。
補發股票
留置權
24. 本公司對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應繳付全部股款的每股股份(已繳足股款的股份除外)擁有首要及最高留置權,無論現時是否應支付股款。對以股東名義登記(無論是單一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的所有股份(悉數繳足股款的股份除外),本公司亦就該股東或其產業或遺產結欠本公司的所有債務及負債擁有首要及最高留置權及押記權,無論上述權利是否於通知本公司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同等或其他權益之前或之後產生,亦無論支付或解除上述權利的期間是否實際到來,或上述權利屬該股東或其產業或遺產及任何其他人士的聯名債務或負債,或是否為本公司的股東。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如有)將延伸至就股份所宣派的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會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
x公司的留置權
將留置權延伸至股息及紅利
或宣佈任何股份豁免遵守本細則全部或部份條文的規定。
25. 本公司可以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但除非留置權涉及若干現時應繳付的款項,或有關留置權涉及現時須予履行或解除的債務或委託,否則不得出售上述股份。而在向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因有關持有人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破產或股份清盤而有權持有其股份的其他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及要求予以繳付現時應繳付的款項,或列明負債或委託並要求履行或解除及知會其出售欠繳股份的意圖後十四日內,亦不得出售有關股份。
出售有留置權的股份
26. 就留置權引起的出售,在支付該項出售的費用後所得款項淨額須用作或用於支付或償還債項或債務或委託,只要上述各項為現時應繳付,而任何餘款須支付予出售當時享有該等股份的人士,惟須受涉及非現時應繳付的債項或債務而在出售前存在的類似留置權所規限。為促成任何有關出售事宜,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將已出售的股份轉讓予股份的買主,並以買主的名義在股東名冊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買主並無責任確保購股款項妥為運用,且有關出售程序如有任何不當或無效之處,買主於該等股份的所有權亦不會受到影響。
運用該項出售所得款項
催繳股款
27.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的情況向股東催繳彼等各自持有的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以及於股份分配條件中未有指定付款時間的股款。催繳股款可規定一次付清或可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決定撤銷或延後催繳。
催繳
分期繳付
28. 任何催繳通知須於最少十四(14)日前發出,並列明有關付款日期及地點以及受款人士。
催繳通知
29. 本公司將按細則內訂明寄發通知予股東的方式的規定向股東寄發細則第28條所述的通知。
須向股東寄發的通知
30. 除根據細則第29條發出通知外,知會股東有關獲委任接受催繳款項的人士及指定繳款時間及地點的通知,在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或董事會認為屬適當時,可通過報章刊載通告或根據公司條例相關規定、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或聯交所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規則,倘有此規定)以其他方式及
/或其他形式刊發通告而向股東發出。
可能須刊登的通知
31. 每名被催繳股款的股東須於董事會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的人士支付應付的每筆催繳股款。受催繳股款的人士即使其後轉讓受催繳股款的股份,仍然對受催繳股款負有責任。
每名股東須於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
32. 催繳於董事會決議案授權通過催繳股款事宜當日即被視作已作出。 視為作出催
繳股款的時
間
33.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地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所催繳的全部到期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其他就此到期款項。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34.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延長任何指定的催繳時間,並延長因居住於香港以外地區,或因其他原因董事會視之為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所有或部份股東的催繳時間,惟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否則任何股東概無權獲得任何延長。
董事會可延長指定的催繳時間
35. 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的應付金額在指定付款日期當日或之前尚未獲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所釐定的利率(不超過年息二十(20)厘)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計至實際付款當日期間有關款項的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繳付全部或部份利息。
未付催繳股款的利息
36. 除非股東應付本公司的所有到期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無論個別或與任何其他士共同承擔)連同利息及開支(如有)已獲支付,否則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親自或委派代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除外)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除外),亦不會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且無權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權利。
倘拖欠股款則暫停股東享有的權利
37. 於有關收回任何催繳到期款項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根據本細則,證明被起訴股東名稱已記入股東名冊列作產生該負債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作出催繳的董事會決議案正式記錄於董事會會議記錄冊,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股東,即屬足夠證據;且毋須證明作出催繳的董事會委任,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為該負債具決定性的證據。
有關催繳股款訴訟的證據
38. 根據股份分配的條款於分配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應付的任何款項,就本細則而言將被視為正式作出及通知催繳及須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倘未能支付股款,本細則中所有有關利息及開支、沒收事項的規定及其他類似規定將會適用,猶如有關款項已透過正式催繳及發出通知成為應付款。董事會有權在發行股份時對獲分配股份者或持有人訂定不同的催繳股款金額及繳交時限。
就股份分配應付的款項視為催繳款項
39.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向任何股東收取彼等願意就所持有任何股份預繳未催繳及未繳或分期股款的所有或部份應繳款項(以現金或現金等值物),本公司並會就所有或任何預繳股款按董事會可能釐定的利率(如有)支付利息,但催繳前預繳的股款不應賦予股東就股東已於催繳前預繳股款的股份或部份股份收取任何股息或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特權。董事會就其還款意圖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償還股東所墊付款項,除非於該通知屆滿前,所墊付款項已全數成為該等股份的受催繳股款。
預繳催繳款項
股份的轉讓
40. 所有股份轉讓均可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接納的有關其他格式,並以書面 轉讓表格
方式過戶,惟該格式須與聯交所規定的標準過戶格式相符。倘若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或其他身份,董事會可一般或特別議決接納(取決於其認為適當的有關情況)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機印、機製或其他方式的簽署為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有效簽署(視情況而定)。所有轉讓文件均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
41. 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立。在股份承讓人登記於股東名冊前,轉讓人仍須視為股份的持有人。本細則並不阻止董事會確認獲分配股份者放棄獲分配或暫定分配的任何股份而令其他人士受益。
簽立轉讓文件
42.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將未繳足股份轉讓予董事會不認可的人士,或根據任何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股份予僱員而其轉讓仍受限制的股份轉讓,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將任何股份轉讓予多於四名的聯名股份持有人,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未繳足股份的轉讓。
董事會可拒絕登記轉讓
43. 董事會亦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i) 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2.50港元(或聯交所訂明的規則可能不時允許的較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費用;
(ii) 轉讓文件隨附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出示的其他憑證,以顯示轉讓人有權作出有關轉讓;
(iii) 轉讓文件僅有關一類股份;
(iv) 有關股份不涉及任何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留置權;及
(v) 轉讓文件已妥為加蓋釐印。
有關轉讓文件的要求
44. 股份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其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等人士
45. 倘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
(i) 轉讓人或承讓人可要求提供說明拒絕登記轉讓理由的xx書;及
(ii) 轉讓文書必須歸還予遞交文書的轉讓人或承讓人,除非董事會懷疑建議轉讓可能涉及欺詐,則不在此限。
發出拒絕通知
45A. 轉讓文書須於遞交本公司後2個月內連同拒絕登記轉讓的通知根據細則第
45(ii)條歸還。
45B. 倘若根據細則第45(i)條提出要求,董事須於接獲要求起計28日內:
(i) 向提出要求的轉讓人或承讓人寄發說明拒絕登記轉讓理由的xx書;或
(ii) 登記轉讓。
46. 於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所持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即時作相應註銷,並向該等股份的承讓人免費發出新股票。倘所放棄股票中所載股份的任何部份由轉讓人保留,則會就該等股份免費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xxxx轉讓文書。
轉讓股份時放棄股票
47. 在條例的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決定暫停辦理全部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及期間,惟於任何年度內,該等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或(在經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於任何年度內不得超過六十日。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間
股份的傳轉
48.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及其法定遺產代理人(倘其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將獲本公司認可為對其股份權益具所有權的唯一人士;惟本細則概無解除已故持有人(無論單獨或聯名)的財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股份登記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身故
49.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股份的任何人士,於出示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所有權證據後及在以下條文規限下,可選擇將自己登記為股份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記為股份的承讓人。
個人代理人及破產受託人登記
50. 有權享有股份的人士如選擇本人登記為股份持有人,須向本公司遞交或寄發由其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其已作出如此選擇。倘該人士選擇以其代名人名義登記,則須簽署一份股份轉讓書將有關股份過戶予其代名人以證實其選擇。本細則中一切與股份過戶權利及股份過戶登記相關限制、規限及條文,均適用於上述任何有關通告或過戶文件,猶如股東並未身故、破產或清盤,且有關通告或過戶文件是由該股東簽署的股份過戶文件。
選擇登記對象通告
x名人登記
51. 因股份持有人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股份的人士,應有權獲得相同於倘其獲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有權獲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扣起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的支付,直至該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獲實質轉讓該等股份,惟倘符合細則第80條規定,該人士可於會上投票。
已故或破產股東股份轉讓 或 轉 送 前,保留股息等
股份的沒收
52.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的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並無違反細則第36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於其後的任何時間,當該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任何部份仍未繳付時,向該股份的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繳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應已累計的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
對未繳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的股東發出通知
53. 該通知須指明另一應在當日或之前付款的日期(不早於該通知日期後十四(14)日)及付款地點,該地點可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通常作為繳付本公司催繳股款的其他地點。該通知亦須表明若未能在指定時間或之前付款,則該催繳股款所涉及的股份可遭沒收。
通知形式
54. 倘股東不依上述有關通知的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可於其後的任何時間及在未支付該通知所規定的款項前,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的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的股息及紅利。董事可接納股東放棄根據本細則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的提述應包括放棄的股份。
凡不遵守有關通知的股東,其股份可遭沒收
55.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的資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出售、註銷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在出售或處置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取消該項沒收。
所沒收的股份將成為本公司的資產
56. 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將因此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的股東,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當日其應就該等股份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決定要求)由沒收當日起至付款止期間的有關利息,息率由董事會規定,惟不得超過年息二十(20)厘,而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時要求付款,而不降低或提高該等股份於沒收當日的價值,惟其責任於本公司就該等股份收到整筆股款後即告終止。就本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沒收日期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即使該時間尚未到來)被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且該款項應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及應付,惟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的任何期間支付其利息。
股份遭沒收後仍須支付有關欠款
57. 由本公司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所載的日期被正式沒收或放棄的法定聲明,應為其中所聲明事實的最終憑證,可推翻所有聲稱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的聲明。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的代價(如有)及可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所出售或處置的股份的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無須理會購買款項(如有)的使用,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過程的任何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證明股份遭沒收及轉讓遭沒收股份
58. 倘任何股份已遭沒收,則須向緊接沒收前股份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東發出決議通知,及沒收事宜須於該日隨即記錄於股東名冊。惟發出通知或作出任何記錄方面
發出沒收股份通知
有任何形式的遺漏或疏忽均不會令沒收失效。
59. 即使已作出上述沒收,在任何遭沒收的股份被出售、註銷、重新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董事會可隨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取消該項股份沒收或准許遭沒收的股份按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收利息及就該等股份已產生開支的條款及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若有)購回或贖回。
贖回沒收股份的權力
60. 股份沒收不應損及本公司對該股份已作出的任何催繳或分期付款的權利。 沒收股份不
損及本公司
對該股份的催繳或分期付款的權利
61. 本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指定時間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猶如該款項在正式催繳及通知後而應繳付。
沒收任何款項應付而未付的有關股份
股本的變更
62. (A)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按照公司條例第170條所載的一種或多種方式變更其股本,包括但不限於:—
(i) 將其股份或任何股份合併為較小數目的股份;將繳足股份合併為款額較大的股份時,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困難,(在不影響前述內容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尤其包括決定合併不同持有人的股份時應如何分配。倘任何人士應得的合併股份或股份不足一股,則董事會就此委任的人士可將該等零碎股份出售,並將出售的股份轉讓予有關買主,而該轉讓的有效性毋容置疑。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已扣除出售的費用)可按照原先應獲零碎合併股份的人士應得權利及權益比例向其分派,或支付予本公司,有關收益歸本公司所有;
(ii) 註銷於有關決議案通過當日仍未獲任何人士承購或同意承購的任何股份或已被沒收的任何股份;及
(iii) 於公司條例有關條文許可的情況下,將其股份或任何股份再分拆為較大數目的股份。有關分拆股份的決議案可規定在分拆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可附加本公司有權加諸新股份的優先權或其他特別權利又或遞延權利或任何限制(相對其他股份而言)。
合併及分拆股份及再分拆及註銷股份
(B) 本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以任何獲准的形式及在遵守法例規定的任何條件下,削減其股本。
削減股本
股東大會
63. 除當年的任何其他大會外,本公司須按公司條例規定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召開該大會的通告上列明。股東週年大會須按董事會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及可於兩個或以上地方舉行,且可使用任何技術讓並非身處同一地方的股東能夠在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
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的時間
64. 除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其他股東大會均應稱為股東大會。 其他股東大會
65. 當董事會認為適合時,可召開股東大會。亦可應公司條例所訂定的請求召開股東大會,或在請求不獲回應時請求人則可自行召開。
召開股東大會
66. 股東週年大會須以為期不少於二十一(21)日(或上市規則可能規定的較長期間)的書面通知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本公司股東大會須以為期不少於十四(14)日(或上市規則可能規定的較長期間)的書面通知召開。通知期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通知當日,亦不包括發出通知當日,而通知須指明大會舉行的地點(如在兩個或以上地點舉行大會,則指明主要會議地點及其他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有關事項的一般性質。通知須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本公司可能於股東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發送予根據本細則有權接收本公司通知的有關人士,惟根據公司條例的條文,本公司的大會,即使其召開的通知期短於本細則所指明的通知期,在下述情況下仍須當作已妥為召開︰—
(i) 倘屬作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的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大會;及
(ii) 倘屬任何其他股東大會,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會議上全體股東總投票權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召開該大會。
儘管本細則載有任何相反條文,董事有權於每份召開股東大會之通告內規定,倘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風警告按該通告所訂明於股東大會當日指定時間仍然生效,則股東大會將不會於該日(「原定大會日期」)舉行,但會在不作另行通知的情況下自動延後舉行,並按同一通告所載,將於該通告指定於原定大會日期十四(14)個營業日內之替代日期及時間另行舉行。因應該通告指定有關時間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風警告是否仍然生效而召開股東大會之通告,不得作為反對該通告有效性之理據。
股東大會通告
67. (A) 因意外遺漏而未向有權接收大會通告的任何人士發出任何通告,或彼等沒有收到任何大會通告,均不會導致有關大會上已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B) 如出現委任文件連同大會通告一併發出的情況,因遺漏而未向有權收
遺漏發出通告
取大會通告的任何人士發出有關委任文件,或彼等未收到有關委任文件,均不會導致有關大會上已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68. 根據公司條例第585(1)條,在所有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任何股東大會開始處理事項時,除非出席人數已達所需法定人數,否則不得處理任何事項。
法定人數
69.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以電子方式安排股東同步出席及參與董事會全權酌情指定於世界任何地方一個或以上地點舉行之股東大會。親身或由代表身處一個或以上會議地點之股東,應被計入大會法定人數,並有權於該股東大會上表決,而該大會應屬正式召開及其議事程序應為有效,惟大會主席須信納於大會舉行期間備有充足設施確保身處各個會議地點之股東能夠聆聽於主要會議地點及以電子形式舉行大會之任何其他地點之所有出席及發言人士,而其發言亦按同一方式可讓任何其他人士所聆聽。大會主席須身處主要會議地點,而大會須被視作於主要會議地點舉行。
於兩個或以上地點舉行大會
70. 倘於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之後十五分鐘內出席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則(倘應股東要求而召開)須予散會。惟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及董事會所釐定的有關時間及地點舉行,而倘於有關續會上,於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內出席人數不合法定人數,則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為此而召開大會的事項。
倘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何時解散會議及押後至何時舉行
71. 董事會的主席(如有)或如其缺席或拒絕主持股東大會,副主席或副董事長
(如有)須主持每次股東大會,或如無主席或副主席或副董事長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或該主席或副主席或副董事長概於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十五分鐘內仍未出席,或該等人士皆拒絕主持股東大會,則在大會開始時經大多數列席董事推選的董事應擔任該大會主席;如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分鐘內概無董事出席大會或如全部出席的董事拒絕主持股東大會或如選出的主席須卸任主持股東大會的職務,則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須在與會的股東中選出一人擔任主席。
為使會議有秩序進行,股東大會主席有權採取其認為有助維持會議秩序的一切措施及行動。
股東大會主席
72. 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上取得同意後,主席可(及倘大會作出如此指示則須)押後大會舉行時間及變更大會舉行地點(時間及地點由大會決定)。倘大會押後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按與原會議相同的方式就續會發出至少七(7)個足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續會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惟並無必要於該通告內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文所述者外,概無股東有權接收任何續會通知或獲知會於任何續會上待審議的事項。除原可於續會之前已於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不得
押後股東大會的權力、續會上待審議的事項
於任何續會上處理任何事項。
73.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以供在會上表決的決議案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非 (1)上市規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大會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及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允許以舉手方式表決有關決議案除外),或 (2)(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時或之前或在撤回任何其他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時)下列人士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
(i) 大會主席;或
(ii) 至少五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或
(iii) 任何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的一名或多名股東,且合共佔有不少於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的總投票權5%。
除非規定或按上述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且於後者之情況下未有撤回有關要求,否則,主席宣佈以舉手方式表決通過或一致通過,或獲特別大多數通過,或否決決議案,並就此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錄為有關事實的最終憑證,而毋須提供所記錄有關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的票數或比例作為證據。
倘並無提出以投票方式表決時,能夠證明有關決議案獲通過的憑證
74. 如按上文所述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須(按本細則第75條規定)以主席指示的方式(包括選票或投票用紙或選舉便函的使用)、時間及地點進行,惟不可多於經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或續會後三十(30)日進行。非立即進行的投票表決毋須發出通知。經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將被視作大會決議案。於會議結束前或以投票方式表決前的任何時間(以較早者為準),如獲主席同意,該要求可被撤回。
投票表決
75. 就選出會議主席或任何有關續會的問題而正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關表決須在該大會上進行而不得押後。
以投票方式表決而不得押後的情況
76. 不論以舉手或以投票方式表決,倘票數相同,大會主席有權在舉手表決或在規定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選票的爭議,主席須作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決定。
主席投決定票
77.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不影響會議處理任何事項的進行,惟不包括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問題。
78. 由當時有權收取股東大會通告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所有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具有法律效力及有效,猶如有關決議案已於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獲得通過。由股東或其代表簽署以確認有關書面決議案的書面通告就本細則而言應被視為其對有關書面決議案的簽署。該書面決議案可能由數份文件(均
即使提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但有關事項仍可繼續進行
股東的書面決議案
由一名或以上股東或其代表簽署)組成。
股東的投票
79. 在符合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隨附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投票權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倘為個人)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或(倘為法團)根據公司條例第606、607及623條由經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均有權投一票。倘若股東委任多於一名代表,則按此方式獲委任的代表無權以舉手方式就有關決議案投票表決。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或(倘為法團)由經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均可就其持有的每一繳足或入賬繳足股份投一票,惟於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之前就股份繳付或入賬列作繳足的股款,就本細則而言不得視作繳足股款論。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權投超過一票的股東毋須盡投其票,亦毋須按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股東的投票
80. 根據細則第49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以與該等股份登記持有人相同的方式就該等股份表決,惟其須於擬表決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彼登記為有關股份持有人的權利,或董事會已事先批准其就有關股份表決的權利。
有關已故及破產股東的投票
81. 如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人士可親自或委派代表於會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如有一位以上的聯名持有人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只有在有關股份登記冊內排名首位的聯名登記持有人或其代表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就本細則而言,已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聯名持有人
82.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股東或任何具有司法權力的法院裁定其精神失常的股東,可由其委員會、接管人、監護人或由該法院委任具委員會、接管人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士投票表決(不論是按舉手方式或投票方式進行),而任何該委員會、接管人、監護人或其他人士亦可委派代表進行投票表決。令董事會信納的有關人士有權行使投票權的證據,應送交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細則指定寄存委任代表文書的其他地點,其時間不得遲於遞交有效的委任代表文書的最後送達時間。
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股東的投票
83. (A)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外,除非為經正式登記及已悉數支付當時名下股份應繳付本公司股款的股東外,否則任何人士(親身或委派代表)均不得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表決(除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外)或計入法定人數(除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外)內。
投票資格
(B) 除非在會議或續會上提出或提呈反對有關投票,否則任何投票人士的資格不應遭反對。任何並未在該大會上遭否決的投票,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有效。於適當時候提出的任何有關反對須交由主席處理,其決定應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反對投票
(C) 無論本細則載有任何事項,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只可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由該位股東或其代表作出抵觸該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得計算在內,但該名股東或其委任代表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應計入大會法定人數。
投票有效性
84. 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位人士為代表,代其出席及在會上投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股東可親身或由經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出席同一會議。
受委代表
85. (A) 委任代表的文書必須由委任人或彼正式書面授權的授權人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一公司,則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經由獲正式授權的高級職員或授權人親筆簽署。
委任代表文書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B)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不時指定電子地址以收取關乎大會代表之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代表之文據或委任代表之邀請書、顯示委任代表有效性或其他關乎委任代表所需之任何文件,以及終止代表授權之通知書)。倘根據本細則須發送予本公司之任何文件或資料透過電子通訊發送予本公司,則該等如非經由本公司按本細則指定之電子地址(或如本公司並無就收取該等文件或資料指定電子地址)所收取之文件或資料概不被視作有效送交或送達本公司。
透過電子通訊送交或送達代表委任文書
86. 委任代表的文書及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書經公證人簽署核證的核證副本,須送交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大會通告、或由本公司發出的委任代表文書或董事會根據公司條例允許而釐定的其他方式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其中 (a) 就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續會而言,須於大會或其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至少48小時送達;及 (b) 就提出投票表決要求48小時後進行的投票表決而言,須於投票表決指定時間前至少24小時送達。逾時交回的代表委任文書將視為無效。就計算本條細則所述的期間而言,概不計及屬於公眾假期的日子的任何部份。只有本公司實際收到的文件方予計算。授權代表委任文書於簽署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惟倘原訂於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舉行其續會或應要求於大會或續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除外。股東在交回委任代表文書後,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以投票方式表決,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書須被視為已撤銷。
須提交委任代表文書
87. 每份委任代表文書,不論用於特定大會或其他大會,均應採用董事會不時批准的格式。
委任代表文書的格式
88. 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文書須:(i) 被視作授權受委代表於其認為適當時就大會上提呈的任何決議案(或其修訂)要求或參與要求表決及投票。惟發予股東供其委任受委代表出席將處理任何事項的股東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表格,須使股東可根據其意願指示受委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在沒有
委任代表文書項下的權力
指示情況下就此酌情投票)處理任何有關事項的每項決議案;及 (ii) 於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除非其中載有相反規定)。
89. 即使當事人於表決前身故或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委任代表文書或授權書或委任代表的其他授權文件已撤銷,或就此委任代表的股份已轉讓,倘於使用該委任代表文書的會議或續會開始前最少兩個小時,本公司並無接獲上述有關身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書或授權書的條款作出或由法團的正式授權代表作出的投票仍屬有效。就計算本條細則所述的期間而言,概不計及屬於公眾假期的日子的任何部份。只有本公司實際收到的相關書面通知方予計算。
當授權書遭撤銷時,根據委任代表文書作出的投票仍屬有效的情形
90. 任何為本公司股東的法團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監管組織的決議案或授權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有關法團行使其所代表法團可行使的同等權力,猶如其為本公司個別股東。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細則提述的親身出席大會的股東,應包括作為本公司股東的法團所正式授權的代表。
法團授權代表於大會上代其行事
90A. 倘結算所(或其代理人,作為法團)為本公司股東,其可經其董事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案或授權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惟倘授權超過一名人士,則該授權須列出每名獲授權人士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每名按此規定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相等權利及權力,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
由出席大會的代表代結算所行事
註冊辦事處
91.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應為董事會不時指定的位於香港的地點。 註冊辦事處
董事會
92. 董事名額不得少於兩(2)位。董事會應促使公司保存董事名冊及秘書名冊,當中應按公司條例規定登載有關詳情。
董事會的組成
93. 董事會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董事會新增成員。任何以此方式獲董事會委任的董事的任期僅為(如為填補臨時空缺者)直至本公司下一次股東大會止,或(如為新增董事人數者)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止,並符合資格於該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惟不得計入釐定須於該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的董事人數或按細則第102(A)條須於該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的董事人數內。
董事會可填補有關空缺
94A. (A) 董事可在任何時候,由其簽署書面通知交付給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在 候補董事
董事會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在其缺席時,擔任其候補董事,並可以同樣的方式於任何時候終止該委任。若受委任人並非另一名董事,則除非在委任之前經董事會批准,委任才具有效力。
(B) 如董事在某些情况出現時便須離任,其候補董事在此類情况出現時委任即告終止,而候補董事的委任人如不再為董事,候補董事的委任亦告終止。
(C) 候補董事應(除非不在香港)有權收取董事會會議通告,並有權作為董事出席其委任董事並無親身出席的任何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並通常在上述會議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一切職能;而就該會議上的議程而言,有關條文的規定將適用,猶如彼(而非其委任人)為一名董事。倘彼本身為董事或應作為多名董事的候補董事出席任何有關會議,則其投票權應予累計。倘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未能抽空出席或未能履行其職務,則其簽署的任何董事書面決議案應如其委任人的簽署般有效。倘董事會不時就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如此決定,本段的上述條文亦應引伸適用於其委任人為任何上述委員會成員的任何會議。除上述者外,候補董事不得根據本細則行使董事職權或被視為董事。公司條例第478(1)條並不適用於根據本細則委任的候補董事。
(D) 候補董事應有權訂立合約及於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獲利,以及獲償付費用及獲得彌償保證,猶如其為董事而享有者(於作出必要的調整後),惟其無權就其候補董事的委任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而按其委任人不時以書面通知指示本公司,原應付予有關委任人的部份酬金(如有)除外。
94B. 除細則第94A條的條文外,董事可由其委任之受委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在此情況下及就各目的而言,該受委代表的出席或投票應視為由該董事作出一樣。代表本身毋須為董事,細則第84條至第89條的條文經必要的調整後適用於委任董事的代表,惟委任代表文據在簽立之日起計十二 (12)個月屆滿後不會失效,且在委任文件規定的期間內仍然有效(或倘委任文書並無規定,則書面撤回前仍然有效),董事亦可委任多名代表,惟僅一名代表可代其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
董事委任受委代表
95. 董事毋須持有任何資格股份,惟仍然有權出席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的所有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董事毋須持有資格股份
96.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董事有權收取的酬金,該等酬金(除經投票通過的決議案另有規定外)將按董事會協議的比例及方式分派,或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惟任何董事任職時間短於整個有關期間者,僅可按其任職時間比例收取酬金。除就董事袍金所支付的款項外,上述條文不適用於擔任本公司任何有薪酬職務或職位的董事。
董事的酬金
97. 董事亦有權獲發還彼等在執行董事職務時合理招致的所有旅費、酒店費及其他支出,包括因出席往返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任何在處理本公司業務或執行董事職務時招致的旅費。
董事的支出
98. 倘任何董事為本公司或應本公司的要求執行任何特別或額外的職務,董事會可向該董事支付特別酬金。此等特別酬金可作為一般董事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或替代酬金支付予該董事,並安排以薪金、佣金或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支付。
特別酬金
99. 即使有本細則第96、97及98條的規定,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或獲委任為本公司管理層中任何其他職位的董事可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酬金(可以薪金、佣金或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或上述全部或任何方式支付),以及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或約滿酬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上述酬金應作為董事酬金以外的報酬。
董事總經理等人士的酬金
100. (A)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須離職:—
(i) 倘破產或獲指令被接管財產或被停止支付款項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還款安排協議;
(ii) 倘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iii) 倘未經特別批准而連續六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其候補董事
(如有)於該期間並無代其出席會議,而董事會已就其因上述缺席而離職通過決議案;
(iv) 倘因根據公司條例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任何規定所作出之任何指令而遭禁止出任董事,或因其他原因遭法律禁止出任董事;
(v) 倘將其辭呈書面通知送呈本公司註冊辦事處;
(vi) 倘其所有同任董事簽署書面通知將其撤職;或
(vii) 倘本公司根據本細則第108條以普通決議案將其撤職。
(B) 任何人士概不會僅因為已屆一定年齡而須離職或失去重選或重新獲委任為董事的資格,任何人士亦不會僅因為已屆一定年齡而失去獲委任為董事的資格。
董事須退任的情況
101. (A) 董事可於在職期間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務或受薪職位(但不可擔任核數師),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董事並可收取由董事會決定之額外酬金(不論為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而有關額外酬金須為任何其他細則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支付的任何酬金以外的酬金。
董事的權益
(B) 董事可由本身或其商號以專業身分(核數師除外)為本公司行事,並可就其或其商號的專業服務獲取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
(C) 本公司董事可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促成的任何公司或本公司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以其他形式擁有有關權益,而在條例的規限下,毋須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因出任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其在該等其他公司擁有權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收益或其他利益。董事會亦可以其認為在各方面均適當的方式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投票權,包括行使投票權以贊成委任眾董事或其中任何董事擔任上述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任何決議案,或投票贊成或規定向上述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支付報酬。
(D) 董事不得就任何委任其本身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職務或受薪職位的董事會決議案(包括有關條款的安排或修訂或終止有關委任)投票,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
(E) 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倘考慮有關委任兩名或以上董事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職務或受薪職位(包括有關條款的安排或修訂或終止有關委任)的安排,則須就每名董事分別提呈決議案,而每名有關董事均有權就各項決議案投票(及計入法定人數),惟有關其本身的委任(或有關條款的安排或修訂或終止有關委任)的決議案,以及按上文所述委任該董事擔任該董事及/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合共擁有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其他公司(定義見本細則第(I)段)職務或受薪職位的決議案則除外。
(F) 在條例及本細則下一段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或候任或擬委任董事不得因其擔任任何職務或受薪職位,或因其作為賣方或買方身分或其他原因,而喪失與本公司訂約的資格;任何董事亦毋須避免訂立以任何方式涉及利益的任何有關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而訂立有關合約或涉及上述利益的任何董事亦毋須純粹因為擁有上述職務或因此建立的受信關係,就有關合約或安排所收取的任何報酬、收益或其他利益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
(G) 倘董事或其任何關連實體或聯繫人在與本公司訂立的交易、合約或安排(或建議訂立的交易、合約或安排)中有任何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直接或間接重大利益關係,須於首次考慮訂立交易、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議中xx其利益(或關連實體或聯繫人(視乎情況而定)的利益)的性質及程度;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及無論如何須於其知悉擁有或已擁有此項利益關係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中xx其利益性質及程度。有關xxx根據公司條例作出。就此目的而言,董事向董事會提交一般通知表明:—
(i) 其(或其關連實體或聯繫人)於一特定公司或商號中(作為股
東、高級人員、僱員或以其他身份)擁有利益(有關通知須註明董事權益的性質及程度),並被視為於通知日期後可能在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任何交易、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或
(ii) 其(或其關連實體或聯繫人)被視為於通知日期後可能在與其有關連的特定人士(定義見公司條例)訂立的任何交易、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有關通知須註明董事的關連性質),
就任何上述交易、合約或安排而言有關通知應視為充分利益xx,惟除非通知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以書面作出並寄發至本公司,且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通知在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及宣讀,否則通知無效。
(H) 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及除細則另有規定外,董事不得就有關其本身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交易、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會在會議上計入法定人數),惟該限制並不適用於下列事項:—
(i) 發出下列任何擔保或賠償保證:—
(a) 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就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借出的款項或所產生或承擔的責任向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發出擔保或賠償保證;或
(b)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責任向第三者發出擔保或賠償保證,而就該債項或責任,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本身已根據擔保或賠償保證或作出保證而個別或共同承擔全部或部份責任;
(ii) 建議發售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可能創辦或擁有權益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因參與上述發售的包銷或分包銷而涉及或可能涉及當中利益;
(iii) 有關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僅以高級人員或行政人員或股東身分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或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實益擁有有關公司股份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建議或安排,而該董事及/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
定))合共實益擁有不超過該公司(或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
(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透過其擁有權益的第三者公司)任何類別已發行股份或投票權百分之五或以上;
(iv) 有關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訂或實行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可能受惠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或
(b) 採納、修訂或實行退休金或退休福利、身故或傷殘福利計劃,而該計劃須與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僱員有關,且並無就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規定上述計劃或基金的相關人士一般無權享有的特權或有利條件;
(v) 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僅因為擁有本公司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權益而與本公司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的其他持有人以相同方式涉及利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I) 倘若董事及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擁有任何公司的任何類別股本或該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投票權百分之五或以上(倘若該董事及╱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或實益擁有前述股本或投票權百分之五或以上),則該公司應被視為該董事擁有權益的公司。就本段而言,將不計及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作為受託人或受託管人所持有而董事並無實益權益的任何股份,在若干其他人士有權取得收入的情況下,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的候繼或有待繼承權益的信託所涉及的任何股份,以及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僅以單位持有人身分擁有權益的法定單位信託計劃所涉及的股份。
(J) 倘個別董事及/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持有合共百分之五或以上(定義見本細則第(I)段)的公司於交易中涉及重大利益,則該董事亦將被視為在該交易中涉及重大利益。
(K) 倘在任何董事會議上提出董事(大會主席除外)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任何董事(該主席除外)是否有權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的疑問,而並無因該董事主動同意放棄投票或不計入法定人數而使有關疑問得以解決,則該疑問將交由大會主席裁決,而其對有關其他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的裁決為最終決定,惟該董事並
無向董事會公平披露其所知悉的其本人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所擁有的權益性質或程度的情況則除外。倘在董事會議上提出涉及大會主席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的上述疑問,則須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而言,該主席將不會計入法定人數,亦不得就有關決議案投票),而有關決議案為最終決定,惟該主席並無向董事會公平披露其所知悉其本人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所擁有的權益性質或程度的情況則除外。就本段及就候補董事而言,其委任人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其他聯繫人,視情況而定)的權益,在不損害該候補董事以其他方式所擁有的其他權益情況下,應視作該候補董事的權益。
(L) 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追認任何因有違本細則而未得正式授權的交易、合約或安排,惟於該交易、合約或安排中擁有重大權益的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其他聯繫人)不得就有關普通決議案投票。
董事輪值
102. (A) 每位董事(包括有特定委任期限的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席退任一次。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的在任董事(或倘董事人數並非三的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須輪值退任。每年輪值退任的董事應為自彼等上次獲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者,倘不同人士於同日成為董事,則以抽籤決定何者退任(除非彼等私下另有協定)。退任董事符合資格膺選連任,而每名退任董事須於其退任的大會上繼續擔任董事。
董事輪值及退任
(B) 本公司可於有董事按上述方式退任的任何股東大會上,選舉相同數目的人士為董事,藉以填補董事空缺。
於大會填補空缺
103. 倘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應選舉董事,而退任董事的空缺未獲填補,則該等退任董事或彼等的空缺未獲填補的該等退任董事,應被視為已獲重選,及(倘願意)應留任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並於以後年間繼續任職,直至彼等的空缺獲填補,除非:—
(i) 於該大會上將決定減少董事數目;或
(ii) 於該大會上已明確議決不再填補該等空缺;或
(iii) 於任何該情況下,在大會上提呈重選一位董事的決議案不獲通過。
在其繼任者獲委任前,退任董事將繼續留任
104.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限定、增加或減少董事的最高及最低人數,以使董事人數不會少於兩名。
股東大會有權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
105.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董事會新增成員。
委任董事
106. 除於股東大會上退任的董事外,除非獲董事會推選,否則概無任何人士符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被選為董事,惟倘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日期前至少七(7)日接獲股東有意於會上提名有關人士參選的書面通知及獲提名人士表示願意參選的書面通告則作別論。有關通知呈交期間不得早於就該選舉的指定大會通告寄發後當日,亦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日期前七日。
須就董事候選人發出通知
107. 本公司須根據條例存置一份名冊,當中登載公司條例所要求的董事詳情,並不時按公司條例規定,將董事的任何變動知會公司註冊處處長。
108. 在條例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通過普通決議案將其罷免,而不受本細則所載任何事項或本公司與該董事達成的任何協議限制(惟此舉不影響該董事就其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服務合同遭違反而可提出的任何索償),並可選任其他人士代替其職位。任何以此方式獲委任的人士xxx在其獲委任替代之原董事最後獲委任為董事之日期成為董事,並按相關的時間退任。
董事名冊及將相關變動知會註冊處處長
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的權力
借貸權力
109.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為本公司目的籌集或借貸或取得任何款項及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物業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
借貸權力
110. 董事會可按彼等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根據彼等認為適當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籌集或取得任何款項或償還任何款項,所採用的方式包括根據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條文發行本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不論是獨立發行或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任何債項、負債或責任的抵押擔保。
借貸條件
111. 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自由轉讓,不受本公司與獲發行該等 轉讓
證券的人士之間的任何股本所影響。
112.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均可按任何價格或其他方式發行,並附有關於贖回、交回、提取、分配股份、出席並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董事任命及其他方面的任何特別優先權。
特別優先權
113. (A) 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促使妥善存置所有按揭及押記(尤其是對本公司財產存在影響者)的登記冊,並妥當遵守公司條例關於當中所載按揭及押記登記和其他事宜的規定。
存置押記登記冊
(B) 倘本公司發行一系列不可藉交付而轉讓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董事會須根據公司條例促使妥善存置該等債權證持有人的登記冊。
債權證或債權股證登記冊
114. 倘本公司將任何未催繳股本予以質押,所有人士其後就有關股本接納的任何 未催繳股本
按揭
質押均從屬於先前所作出的質押,且不得透過向股東發出通知書或其他方法較先前的質押取得優先受償權。
董事總經理等職位
115. 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任期及條款及根據本細則第99條決定的薪酬條款,不時委任其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員擔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或管理本公司業務的其他職位。
委任董事總經理等職位的權力
116. 在不影響有關董事就其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服務合同遭違反而可提出的任何索償的情況下,根據本細則第115條獲委任職務的各董事可由董事會撤職或罷免。
罷免董事總經理等職位
117. 根據本細則第115條獲委任的董事,須受到有關本公司其他董事的輪值退任、辭任及罷免的相同條文所規限,而倘該董事因任何理由不再擔任董事,則須依照事實即時停職。
終止委任
118. 董事會可不時將其全部或任何權力授予及賦予其認為適當的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惟該董事行使其全部權力時均須遵守董事會不時作出及施加的規則及限制,且上述權力可隨時予以撤銷、撤回或變更,但以誠信態度行事的人士在並無收到有關撤銷、撤回或變更通知的情況下將不會受到影響。
權力可轉授
管理
119. (A) 本公司業務應由董事會管理。除本細則指明董事會所獲得的權力及授權外,董事會可行使或進行本公司可行使或進行或批准的一切權力及一切行動及事項,而該等權力及事項並非本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指明或規定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行使或進行者,惟必須遵守公司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及本公司不時於股東大會上制訂任何與該等規定不致產生矛盾的任何規例(惟所制訂的規例不得使如無該等規例則原屬有效的任何董事會過往行為成為無效)。
(B) 在不損害本細則授予的一般權力情況下,本細則明確表示董事會擁有下列權力:—
(i) 在公司條例第141條的規限下,授予任何人士於未來某個日期要求按可能協定的任何價格向其分配任何股份的權力或期權;及
(ii) 向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提供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的利益或允許分享有關溢利或本公司一般溢利(不論是以替代或在薪酬或其他酬金的基礎上給予)。
本公司賦予董事會的一般權力
經理
120.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業務的一名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並可釐定其酬金(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溢利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該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該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經理的委任及酬金
121. 該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的委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向其賦予所有或任何權力及董事會認為適當的一個或以上職銜。
任期及權力
122. 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該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訂立一份或以上協議,包括該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而委任其屬下的一名或多名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
委任條款及條件
主席
123. 董事會可不時推選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一名董事為主席、副主席或副董事長(視 主席
乎情況而定),及決定主席、副主席或副董事長的留任期。該主席須主持董事會會議,如該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或副董事長(視乎情況而定)代之,但倘並無選出或委任該主席、副主席或副董事長,或倘在該會議指定舉行時間開始後五分鐘內主席、副主席或副董事長尚未到達,出席的董事可推舉其中一人為該會議主席。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
124. 董事會可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細則而言,候補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惟即使候補董事同時身為董事或為一名以上董事的候補董事,其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僅按一名董事計算。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可通過所有與會人士能夠互相收聽對方談話的會議電話或類似通訊設備參與董事會或有關委員會的會議。
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125. 董事(及應董事的要求下秘書)可於任何時候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通告將以書面、電話、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寄發至該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地址,或以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寄發予各董事及候補董事。惟毋須向當時非身處香港的董事或候補董事發出有關通告。董事可提前或追溯豁免任何會議通告。
召開董事會會議
126. 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經大多數票數表決定奪。倘票數相等,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主席不得投票或不計入任何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除外)。
問題解決方式
127. 在當其時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方可行使當時董事 於會議上可
行使的權力
會根據本細則一般擁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28.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授予由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董事會成員及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就任何人士或目的全部或部份撤回有關授權或撤回對任何該等委員會的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惟每個以此方式成立的委員會在行使獲授予的權力時,須遵守董事會不時施加的任何規例。
委任委員會的權力及相關授權
129. 該等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應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而董事會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同意下,有權向任何特別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以及將該等酬金列為本公司的當期開支。
委員會所作出的行事與董事會所作出者具有同等效力
130. 任何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會議及議事程序,將受由本細則所載關於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所規管(以適用者為限),除非該條文被董事會按照本細則第128條施加的任何規例所代替者除外。
委員會的議事程序
131. 所有由董事會任何會議、任何委員會或任何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士真誠作出的行為,儘管其後發現有關董事或以上述身分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不妥之處,或發現該等人士或彼等當中的任何人士不符合資格擔任或已喪失資格擔任或已不再擔任董事或如上述身分行事的人士的職務,或該等人士或彼等當中的任何人士無權就有關事宜投票,有關行為仍屬有效。
董事會或委員會的行為在委任欠妥時仍屬有效的情況
132. 儘管董事會存在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董事職務,惟倘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低於本細則所規定或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必要法定董事人數,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必要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而行事。
董事在出現空缺時的權力
133. 在妥為遵守公司條例、所有適用的法例、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或聯交所不時訂明的任何其他規則)的情況下,由所有董事(因離港或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或彼等的候補董事(只要彼等構成本細則第124條規定的法定人數)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猶如在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任何該等書面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形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候補董事簽署。
董事書面決議案
會議記錄
134. (A) 董事會須促使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各項:—
(i) 董事會作出的所有高級人員任命;
(ii) 每次董事會會議及根據本細則第128條委任的委員會會議的列
議事程序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席董事姓名;及
(iii) 本公司、董事會及該等委員會所有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
(B) 倘任何上述會議記錄指稱經由舉行有關議事程序的會議主席或續會主席簽署,則該等會議記錄將為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最終證明。
秘書
135. 秘書須由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薪酬及條件委任,任何按上述方式委任的秘書可由董事會罷免。倘秘書職位空缺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並無秘書可履行有關職務,公司條例或本細則規定或授權須由或須對秘書作出的任何事宜,可由或對任何助理或副秘書作出,或倘並無助理或副秘書可履行有關職務,則可由或對董事會一般或特別就此授權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作出。倘獲委任的秘書為公司或其他實體,則可由其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正式授權的高級人員行事及親自簽署。
秘書的委任
136. 秘書須(如為個人)通常居於香港或(如為法團)將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設在香港。
居住地
137. 公司條例或本細則的任何條文,如規定或授權某事宜須由或須對董事及秘書作出,則不得因有關事宜已由或對同時擔任董事兼秘書或代表秘書的同一位人士作出而被視為已獲遵行。
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種職務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138. (A)(i) 董事會須制訂措施妥善保管印章,且該印章僅可在取得董事會或董事會就此授權的董事委員會批准後方可使用,加蓋有關印章的所有文據均須由董事會任何兩名成員或董事會就此委任的任何兩名人士加簽,惟董事會可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下議決(須受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印章加蓋方式限制所規限)。凡以本細則所規定形式簽立的文書應視為事先經董事授權蓋章及簽立。
(ii) 儘管本細則第138(A)(i)條有所規限,本公司仍可按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簽立文件為契據。
印章的保管
(B) 本公司可擁有一枚公司印章用於按公司條例第126條的規定為股票或本公司發行的其他證券蓋章(隨附有關公司印章的有關股票或其他文件毋需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人士的簽名或機械複製。儘管沒有上述有關簽名或機械複製,有關股票或其他文件將有效,並視為已由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立),及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及按董事會所釐定於海外使用的一枚公司印章。本公司可藉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就加蓋及使用上述公司印章,委任任何海外代理或委員會作為本公司的正式授權代理,並可就其使用施加認為合適的限制。在本細則內凡對印章作出的提述,
公司印章
在及只要是適用情況下,均視為包括上述的任何公司印章。
(C) 按照公司條例第127(3)條簽立及說明(不論措詞如何)將由本公司簽立的任何文件,均具同等效力,猶如該文件已藉蓋上印章而簽立一樣。
139.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本票、滙票及其他流通票據以及支付本公司款項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不時透過決議案決定的方式簽署、開具、接納、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訂(視乎情況而定)。本公司須於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開設銀行賬戶。
支票及銀行安排
140. (A)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透過加蓋印章或作為契據簽立的授權書,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就有關目的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任何由多位人士組成的非固定團體(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有關期間內擔任本公司的代表,並授予其認為適當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出本細則項下賦予董事會或其可行使的權力)。任何上述授權書可包含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以保障及方便與任何上述代表往來的人士,亦可授權任何上述代表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委任代表的權力
(B) 本公司可以加蓋印章或作為契據簽立的書面文件,一般或就任何具體事項授權任何人士為其代表代其簽署契據及文書,以及代其訂立及簽署合約。該代表代本公司簽立及加蓋其印章或作為契據簽立的所有契據均對本公司具約束力,並具同等效力,猶如該契據已加蓋本公司印章或已作為契據簽立。
由代表簽署契據
141. 董事會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設立任何委員會、地方委員會或代理機構以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該等委員會、地方委員會或代理機構的成員,並可釐定彼等薪酬。董事會亦可授予任何委員會、地方委員會或代理機構任何董事會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並附帶轉授權,以及可授權任何地方委員會的全部或任何成員填補委員會內的任何空缺及履行職務
(儘管存在職位空缺),而任何有關委任或授權須受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所限。董事會可罷免如此獲委任的任何人士以及撤銷或變更任何上述授權,惟以誠信態度行事的人士在並無收到任何撤銷或變更通知前將不會受此影響。
地方委員會
142. 董事會可為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或上述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聯盟或聯營公司任職或服務的任何人士、或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擔任本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人士、及現時或曾在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擔任任何受薪職務或行政職務的人士、以及上述人士的配偶、遺孀或鰥夫、親屬及供養人士的利益,設立及管理或促使設立及管理任何供款或免供款退休福利或養老金基金,或提供或促使提供捐贈、撫恤金、退休福利、津貼或酬金予上述人士。董事會亦可設立和資助或供款給對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或任何上述人士有益或有利的任何機構、團體、會所或基金,還可為任何
設立退休金基金的權力
上述人士支付保險費,資助或贊助慈善事業或任何展覽或任何公共、一般或有益事業。董事會可單獨或連同上述任何其他公司攜手進行任何上述事項。任何擔任上述職務或行政職位的董事均可享有及擁有上述捐贈、撫恤金、退休福利、津貼或酬金。
儲備的資本化
143. (A) 在公司條例允許的情況下,本公司可應董事會的建議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將本公司無須就附有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任何股份支付股息或作出股息撥備的儲備或未分溢利的任何部份予以資本化,據此,該款項須撥出以按相同比例分派給若以股息形式分派則有權享有的股東,前提是該款項不得以現金支付,而將用於繳付該等股東各別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其時未繳的股款,或用於繳付將以入賬列作繳足或其他形式按上述比例分配及分派予有關股東的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或部份用此方式而部份用另一方式處理。
資本化的權力
(B) 倘上述決議案獲得通過,董事會須對議決將予資本化的儲備或溢利及未分溢利作出所有撥付及運用,以及進行所有繳足股款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分配及發行事宜,且一般而言須進行一切使該資本化生效的行動及事宜。為使本細則項下的任何決議案生效,董事會可酌情解決任何因資本化發行而可能產生的任何困難,尤其是可決定就零碎股權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支付,或忽略不計零碎股權價值(由董事會決定)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或將上述零碎股權合併出售,且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公司條例有關分配合約備案的有關條文應獲遵從,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資本化發行的人士簽署,且有關委任應對所有相關人士有效並具有約束力。合約可就該等人士接納各自將獲分配及分派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清償彼等就資本化款額所享有的債權作出規定。
資本化決議案的生效
股息及儲備
144.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惟所派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數額。
宣派股息的權力
145. (A)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其鑑於本公司狀況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特別是(但在不損害前文所述一般情況下)如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或是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在董事會真誠行事的情況下,因就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賦予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蒙受的損害,董事會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B) 在董事會認為溢利足以就派付提供理據時,其亦可每半年或以董事會選擇的其他適當期間支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的任何股息。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146. 本公司只可從其溢利中派付股息。股息不計利息。 不得以股本派發股息
147. 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特定資產的方式派發全部或部份股息,特別是繳足股份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其他證券,或上述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方式(附帶或不附帶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作為相關股息的任何權利),而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困難,董事會可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特別是,董事會可忽略不計零碎股權或四捨五入計至完整數額,並可就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份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並可決定將零碎股權合併出售,且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且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所需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委任應為有效。如需要,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條例備案合約,且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約,且該委任應為有效。
實物股息
148. (A)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已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i) 分配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份股息,惟按此方式分配的股份應與承配人所持有的股份屬同一類別,且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或部份股息以代替股份分配。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a) 分配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b) 在決定分配基準後,董事會須向股份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書面通知,說明該等持有人獲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地點及最後日期及時間;
(c) 選擇權利可就獲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d)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股份分配的方式支付的部份股息),而須按上述釐定的分配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分配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董事會可決定撥付及運用其釐定的本公司未分溢利的任何部份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的任何部份,從中計提相當於按該基準將予分配的股份總值的款項,並用於繳付按該基準分配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
以股代息
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
或 (ii)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獲分配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份股息,惟按此方式分配的股份應與承配人所持有的股份屬同一類別。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a) 分配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b) 在決定分配基準後,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書面通知,說明該等持有人獲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地點及最後日期及時間;
(c) 選擇權利可就獲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d) 就選擇以股代息方式支付股息的股份(「選擇股份」)而言,將不獲派付股息(或獲授選擇權的部份股息),而是會按上文所述方式釐定的分配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分配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董事會可決定撥付及運用其釐定的本公司未分溢利的任何部份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的任何部份,從中計提相當於按該基準將予分配的股份總值的款項,並用於繳付按該基準分配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
(B) 根據本細則第(A)段的條文規定所分配的股份,在各方面與當時已發行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就分享:-
(i)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以股代息收取或選擇收取股份分配的權利);或
(ii)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
而言除外,除非在董事會宣佈計劃就有關股息應用本細則第(A)段第(i)或(ii)分段的條文或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根據本細則第(A)段的條文將予分配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C)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須或權宜的所有行動或事宜,以便根據本細則
第(A)段的條文進行任何資本化處理。倘可予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可全權制定其認為適宜的相關條文(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份零碎股權且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可忽略不計全部或部份零碎股權或四捨五入計至完整數額,或零碎股權須撥歸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受益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相關人士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D)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亦可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議決,儘管本細則第(A)段的條款規定,指定分配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股的權利。
(E) 倘在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分配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倘董事會認為成本、開支或確定適用於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的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細則第(A)段項下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分配。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149.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溢利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金額 儲備
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酌情動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債務或或然負債或支付任何貸款股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溢利可適當運用的用途。而倘有關儲備無須立即用作上述用途,董事會可同樣酌情將有關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宜的投資(本公司的股份除外),從而無須獨立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撥留任何構成一項或多項儲備的投資。董事會亦可將其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的任何溢利結轉,而非將其劃撥作儲備。
150. 在擁有附帶特殊股息權利的股份的人士所獲權利(如有)規限下,一切股息須按派息股份的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宣派及派付,惟就本細則而言,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該股份的繳足股款。
按繳足股款比例支付股息
151. (A) 董事會可保留就本公司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用作抵償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定。
保留股息等
(B) 董事會可將應付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紅利扣減,作為抵償其當時應付本公司的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應付款項(如有)。
扣減債務
152.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釐定的股款,但催繳股款不得超過向其支付的股息,以便催繳股款可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抵銷(倘本公司與股東作出如此安排)。
派發股息及催繳股款同時進行
153. 在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享有任何就有關股份已宣派 轉讓的影響
的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154. 倘兩名或多名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款項發出有效收據。
股份聯名持有人收取股息
155.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定,否則可以支票或股息單支付任何股息或红利,支票或股息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郵寄至就聯名持有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按上述方式寄發的每張支票或股息單的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息單代表的股息及/或紅利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中的任何加簽似為偽造。
郵寄款項
156. 倘所有股息或紅利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則董事會可在該等股息或紅利獲領取前將其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
無人領取的股息
157. 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的決議,不論是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訂明該股息應付予或分派予於某一日期或某一日期的某一时刻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儘管該日期可以是在通過決議當日前,就此,股息應按照各自的登記持股量派付或分派,但不損及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股息的權利。本細則的規定在加以適當修訂後適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已實現資本溢利分派或提呈或授出。
記錄日期
無法聯絡的股東
158. 在不損及本細則第156條項下本公司的權利及第159條條文的情況下,倘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有權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因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即時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本公司可停止郵寄股息單
159.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只在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
(i) 所有支票或股息單(合共不少於三份,有關應以現金支付予該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款項並於有關期間按本公司細則許可的方式寄發)仍未兌現;
(ii)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表明該股東(即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產或因法
x公司可出售無法聯絡的股東的股份
律的施行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iii) 本公司已以英文在英文報章及以中文在中文報章刊登或按照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以該等方式及/或該等形式刊發廣告,表示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將該意向通知聯交所,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個月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本細則第(iii)段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十二年起至該段所述期間屆滿止的期間。
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或代表該人士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件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因轉送而擁有股份的人士簽立的轉讓文件,且買方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款項淨額後,即欠負該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所得款項淨額的款項。概不會就該債項設立信託,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而本公司毋須對自所得款項淨額(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根據本細則作出的任何出售仍須為有效及具效力。
分派變現資本溢利
160.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可隨時及不時議決,將本公司所持的任何盈餘款項(相當於本公司將任何資本資產或任何投資變現後收到或收回款項所產生的資本溢利,且該款項無需用以支付任何固定優先股息或作有關撥備,以代替用作購買任何其他資本資產或用作其他資本用途)按股東的股權及股息的分派比例分派予各股東,惟除非本公司持有其他充裕資產足以全數支付本公司當時的全部債項及繳足股本,否則上述溢利不得以此方式分派。
分派變現資本溢利
周年申報表
161. 董事會須根據公司條例編製必需的周年申報表。 周年申報表
會計記錄
162. 董事會須確保會計紀錄按公司條例第373(2)及(3)條規定備存。 備存賬目
163. 會計記錄須備存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其他一個或多個地點,並須經常公開供董事查閱。
賬目備存地點
164. 董事會可不時決定應否公開,及在何種情況或規例下,以及以何種程度、時間及地點公開本公司的會計記錄,供非董事的股東查閱。除公司條例賦予權利或獲
股東查閱
董事會授權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所批准外,任何股東(非董事者)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會計記錄或文件。
165. (A) 董事會須不時遵照一切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的規定促使擬備報告文件,並安排將其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董事會亦須安排擬備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財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財務摘要報告)。
(B) 可構成本公司任何財務報表的每份財務狀況表均須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簽署。
(C) 在本細則 (D) 段的規限下,相關報告文件的副本(或用以代替該等文件副本並取材自該等文件的財務摘要報告的副本)連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報告,須於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二十一(21)日送交本公司各股東及其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然而,本細則並無規定該等文件的副本須送交本公司並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送交任何股份或債券的聯名持有人當中多於一名的持有人。
(D) 倘任何本公司股東及其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根據公司條例及對本公司不時具約束力的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已同意將本公司在本公司電腦網絡上(包括在本公司網站)或以其他任何經准許的方式(包括以任何電子通訊方式發送)刊發的相關報告文件及/或財務摘要報告及/或任何其他報告,視為本公司履行公司條例規定本公司須向彼等送交相關報告文件及/或財務摘要報告及/或該等報告的副本的責任,則在遵守所有不時適用的法例、規則及規定中有關刊發及通知的規定下,由本公司在大會日期最少二十一(21)日前為上述本公司各股東及其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在本公司電腦網絡上(包括在本公司網站)或以其他任何經准許的方式(包括以任何電子通訊方式發送)刊發相關報告文件及/或財務摘要報告,應被視作本公司履行本細則 (C) 段的責任。
(E) 就本細則而言,「報告文件」及「財務摘要報告」與公司條例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相同。
年度財務報表
審計
166. 核數師的委任及其職責的監管須按照公司條例及上市規則的條文進行。 核數師
167. 除非公司條例另有規定,核數師的酬金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釐定,惟本公司可就任何特定年度在股東大會上授權董事會釐定該等酬金。
核數師的酬金
168. 經本公司核數師審核並由董事會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呈報的每份財務報表於該大會批准後應為最終版本,惟於批准後三(3)個月內發現任何錯誤,則另作別論。倘該期間發現任何有關錯誤,應即時更正,而就有關錯誤作出修訂後的每份財務報表應為最終版本。
賬目視為最終確定的時間
通知
169. (A) 根據本細則或公司條例、上市規則或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由本公司或第三方代表本公司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規則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訊」)須為書面形式,在遵守公司條例、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且不被其禁止的情況下,可由本公司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寄發予或送達予任何股東或其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
(i) 面交送達;
(ii) 以郵遞方式放入預付郵資的信件、信封或包裝物內,寄往股東名冊內有關股東的登記地址(如為其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則寄往彼為此向本公司提供的地址);
(iii) 交付或留交上述地址;
(iv) 以英文在英文報章及以中文在中文報章刊登廣告;
(v) 根據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以電子通訊方式發送至股東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向本公司提供的電郵地址;
(vi) 根據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在本公司電腦網絡(包括本公司網站)上登載; 或
(vii) 以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容許的任何其他方式。
(B) 就根據本細則使用電子通訊發出通知或其他文件而言,董事會可在其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決定上述事項須受有關條款及條件所限制。
(C) 就一股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或文件須向聯名持有人中名列股東名冊首位者發出,向該股東發出有關通知將視作已向全體聯名持有人發出充分通知。
(D) 根據本細則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規則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訊」)可僅為英文版本或中文版本,亦可同時為中英雙語版本,惟須妥為遵守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或聯交所不時作出的任何其他規定)。
送達通知
170. 股東有權獲本公司送達通知至其任何於香港境內地址。凡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的股東,均可以書面形式將其香港地址告知本公司,該地址將被視為其登記地址以便送達通知。未將香港境內地址告知本公司的股東可告知本公司其位於香港境外的地址,以供本公司按該海外地址向其送達通知。倘股東並無就送達通知告知任
位於香港境外的股東
何香港境內或境外地址,則通知應被寄往股東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的地址。如本公司在一段為期至少十二個月的期間向股東連續寄發兩份文件,而每份文件均因未能送遞而遭退回,或本公司獲通知指該文件未能送達,則該股東不再有權獲本公司向其送達通知。不再有權獲本公司向其送達通知的股東,可知會本公司彼等之地址以載入股東名冊,或當股東同意本公司可使用除往某一地址寄發文件以外的通知方式時,可知會本公司能有效地使用該種通訊方式所需的資料,則該股東方可享有重新接獲該等通知的權利。
171. 由本公司或由第三方代表本公司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規則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訊」):
(i) 若為面交送達,則於當面送達或交付時視作為已送達;
(ii) 若以郵遞方式寄發,如載有該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裝物已送抵位於香港境內的郵政局,則該等通知或文件應被視為已於送抵該日的第二個營業日(定義見公司條例第18部)送達、收悉或交付。只要證明載有該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裝物已適當地預付郵資(或如為香港境外任何空郵服務可送達的地址,則預付空郵郵資)、註明收件人地址及送抵該郵政局便可作為該等通知或文件已被送達的足夠証明,而一份經秘書或由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以證明載有該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裝物已註明收件人地址及送抵該郵政局的書面證書應為其最終憑證;
(iii) 如非使用郵遞方式寄發,而是由本公司留置於股東的登記地址或根據本細則而知會本公司的地址(非電子通訊地址),則於留置當日視為已送達、收悉或交付;
(iv) 如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則該通知或文件於其在報章刊登首日被視為已送達、收悉或交付;
(v) 如以電子通訊方式(除在本公司網站刊發外)寄發,則在其刊發當日或(倘為較晚者)根據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規定的時間被視為已送達、收悉或交付;
(vi) 如在本公司電腦網絡(包括本公司網站)上刊發,則在以下時間的最晚者被視為已送達、收悉或交付:(a) 刊發此等通知或文件時;(b) 本公司發出已刊載此等通知或文件的通知時;或 (c) 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規定的時間;及
(vii) 如以股東或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寄發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則本公司採取就該目的獲授權進行的行動時,相
寄發的通知被視為送達的時間
關通知或文件被視為已送達、收悉或交付。
就計算此細則所述的小時期間而言,不屬營業日(定義見公司條例第18部)的日子的任何部分無須理會。
172. 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第三方可向因股東身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以本細則所載的方式發出通知或文件,猶如在股東未身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破產時原應可以藉原來的方式發出通知或文件。
173. 藉法例的施行、轉讓或任何其他途徑而對任何股份享有權利的任何人士,須受其姓名及地址登記於股東名冊之前就有關股份向其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士正式發出的一切通知所約束。
向因股東身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破產而有權收取通知的人士送達通知
承讓人須受先前發出的通告所約束
174. 誠如本細則所述,按照此等條文交付或寄往任何股東的任何通知或文件,不管有關股東當時是否已身故或破產及不論本公司接獲其身故或破產的通知與否,均視為已就任何登記股份(不論該股東單獨或聯同他人持有,直至他人已代替該股東登記成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為止)妥為送達,而就此等條文而言,上述送達須視作有關通知或文件已充分送達其遺產代理人及與其共同持有任何有關股份權益的所有人士(如有)。
通告在股東身故或破產後仍然有效
175. 本公司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親筆、印刷或電子方式簽署。 通知的簽署
方式
資料
176. 任何股東(非董事者)概無權利要求本公司透露或取得有關本公司交易詳情、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的任何事宜、或牽涉本公司業務經營過程的任何資料,且董事會認為該等資料就本公司股東的利益而言乃不宜向公眾透露。
股東無權獲取的資料
銷毀文件
177. 本公司可銷毀以下文件:—
(i)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可在註銷日期起計一(1)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ii) 任何股息授權書或其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告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告之日起計兩(2)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iii)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可於登記之日起計六(6)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及
(iv) 任何記錄在登記名冊的其他文件可於該文件由記錄首日起計已屆滿六
銷毀文件
(6)年後任何時間銷毀;
及現為本公司的利益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股票均為妥善及妥為註銷的有效股票,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轉讓文書均為妥善及妥為登記的有效文書,每份根據本條銷毀的其他文件依照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記錄的文件詳情均為有效的文件,惟:—
(a) 本細則的上述規定只適用於本著善意、根據公司條例及在本公司未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
(b) 本細則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使本公司須就早於上述時間銷毀的任何文件或未能符合上述第 (a) 項但書的條件而負責;及
(c) 本細則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清盤
178. 倘本公司須予清盤,清償債權人債務之後的剩餘資產應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的繳足股本的比例於股東之間攤分,倘該剩餘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繳足股本,則其分派方式為盡可能根據股東分別所持股份的繳足股本按比例由股東分擔虧損,但須受按特別條款或條件發行的任何股份的權利所規限。
清盤時分派資產
179. 倘本公司須予清盤(不論為自動清盤或由法院下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批准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的情況下,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的資產以現金或實物分派方式分發予股東,不論該等資產包括一類或不同類別的財產,而清盤人可就上述目的為任何一類或多類前述的被攤分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可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與各類別股東之間的分派方式。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可將任何部份的資產授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資產。
以實物分派資產的權力
180. 倘本公司在香港清盤,本公司當時並非身處香港的各位股東須在本公司通過有效決議案自動清盤或法院作出本公司清盤的命令後十四(14)日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委任某位居住香港的人士負責接收所有涉及或根據本公司清盤發出的傳訊令狀、通知、法律程序文件、法令及判決書,當中列明該人士的全名、地址及職業,而股東如無作出有關提名,本公司清盤人可自行代表有關股東作出委任。送達通知予任何有關獲委任人(不論由股東或清盤人委任),在各方面此應被視為以面交方式妥善送交有關股東,倘任何該等委任是由清盤人作出,彼須在方便範圍內盡快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透過以英文在英文報章及以中文在中文報章刊登廣告方式送達有關通知予有關股東,或以掛號信方式郵遞有關通知至有關股東於股東名冊所示的
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地址,或以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或法規所規定或容許的其他途徑及方式進行通知,有關通知於廣告首次刊登或信件投遞後翌日被視為送達。
彌償保證
181. (A) 本公司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有權就履行其職責或其他與此有關方面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虧損或債務自本公司的資產中獲得賠償,且概無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須就履行其職責或與此有關而使本公司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虧損或損失負責,惟本細則條文僅在未被公司條例無效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B) 本公司可就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受本公司聘用為核數師之任何人士因下列原因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對彼等作出彌償:
(a)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辯護,而彼等獲判勝訴或無罪;或
(b) 與公司條例第903或904條所指的任何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原訟法庭向彼等給予寬免。
(C) 本公司可為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受本公司聘用為核數師之任何人士就下列情況購買並持有保險:
(a) 因在與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的任何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欺詐行為除外)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可能被定罪須向本公司、有聯繫公司或任何其他相關方承擔的任何法律責任;及
(b) 針對彼等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辯護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而該法律程序是針對彼等可能被定罪的、關乎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的任何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包括欺詐行為)而提出的。
(D) 在本細則內,就本公司而言,「有聯繫公司」指任何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彌償保證
文件認證
182. 任何董事、秘書或公司的其他獲授權高級管理人員,均應有權認證影響公司組成的任何文件及由本公司、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任何決議,以及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會計記錄、記錄、文件和賬目,並可核證其複印本或摘錄為真確副本;若任何會計記錄、記錄、文件或賬目在註冊辦事處或總公司以外的其他地方,本公司在當地保管以上各項文件的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視為如上述本公司獲授權高級管理人員。宣稱為本公司、董事、任何當地董事會或委員會決議複印本或會議
認證權力
記錄摘錄的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後,即為有利於依賴該文件與本公司事務來往的有關人士的決定性證據,證明該決議案已正式通過或(視情況而定)所摘錄的任何會議記錄是正式舉行的會議過程的真實及準確的記錄。
與公司條例的矛盾
183. (A) 即使本細則另有任何規定,若公司條例禁止採取某事項,則不得進行該事項。
(B) 本細則內所載任何規定概無妨礙進行公司條例所規定須進行的事項。
(C) 若本細則內任何條文現時或其後變得與公司條例的條文不相符,則本細則將被視為不包括該條文,惟須以不相符的部份及不違反公司條例任何條文為限。
與公司條例的矛盾
下表載列本公司初始認購人之詳情、彼等各自認購的初始股份數目,以及本公司於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的初始股本:
初始認購人名稱、地址及描述 | 各初始認購人認購的初始股份數目 |
(簽署)FUNG HIN CHIU | 1 |
FUNG HIN CHIU | |
香港 | |
xxx | |
x富中心 | |
1 座 2504 室 | |
商人 | |
(簽署)XXXXXXX XXXXXX NIM CHE | 1 |
XXXXXXX XXXXXX NIM CHE | |
香港 | |
xxx | |
x富中心 | |
1 座 2504 室 | |
商人 | |
認購股份總數 | 2 |
本公司的初始繳足股本 | 2 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