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全文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0960号),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股票代码:600803 股票简称:新奥股份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类别 | 交易对方名称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六月
修订说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全文披露于上交所网站:xxx.xxx.xxx.xx)。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960号),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草案章节 | 修订内容 |
“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及 “第一节 x次交易概况”之“七、 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对本次交易是否需取得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相关事项审批进展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一节 x次交易概况”之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对上市公司有无收购新奥舟山剩余股权的安排;上市公司前述股份、现金支付安排的主要考虑;上市公司通过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 90%股权的目的和具体实施方式、步骤;对新奥舟山的管控安排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是否匹配,是否 有利于切实保障承诺履行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四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二、历史沿革” | 对 Prism Energy 基本工商信息、与本次交易各方有无关联关系;2020 年 7 月新奥集团向 Prism Energy 转让新奥舟山 10%股权的主要考虑、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有无关联进行了补充 披露 |
“第四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四、下属企业情况” | 对新奥舟山管道报告期内先被置出后又被置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四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七、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对标的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分析比较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四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八、主要资产权属状况、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 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会否对标的资产过户构成实质障碍,对标的资产正常经营有无不利影响;前述土地验收及房产权属证书预计办毕时间,有无实质障碍,土地验收和权属证书办毕是否属于资产交易实施的前置条件;相关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手续的办理进展,新奥舟山是否已实际支付该地块的使用费用;新奥舟山占用农用地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有无被限期改正或处罚 |
草案章节 | 修订内容 |
的风险,相关土地及上建房屋有无可替代性;如新奥舟山因 上述房屋权属瑕疵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方有无具体、可行的赔偿或补偿方案进行了补充披露 | |
“第四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九、行政处罚、诉讼及仲裁情况” | 对标的资产内控和合规运营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 是否存在重大管理漏洞;新奥舟山是否已按照舟山市海洋行 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仍有未整改事 项(如有)的原因;新奥舟山海域使用手续的办理最新进展,有无实质性障碍,如未获批准对本次交易及新奥舟山后续生 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四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 “十、最近三年与股权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 对前四次股权转让作价与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本次评估作价的公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是否存在 关联方利益输送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六节 x次交易评估情况”之 “一、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 | 对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选取的合理性、预测过程中可比公司选择的合理性,以及本次交易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预测期收入具体预测数据相对应的报告期收入具体数据、预测期销量增长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销量变动对估值影响的敏感性分析、预测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的预测依据及谨慎性、标的资产预测期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足够数量客户以支撑未来 750 万吨的实际处理能力、收益法评估预测中是否充分考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内部交易合并抵消的影响、本次评估溢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 了补充披露 |
“第六节 x次交易评估情况”之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意见” | 对销量变动的敏感性分析;结合上市公司、可比交易案例的选取依据及可比性、标的资产市净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和近期可比案例等,说明标的资产评估增值和交易作价的 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七节 x次交易主要合同”之 “四、《合资经营合同》《合作协议》中是否就 Prism Energy 参与新奥舟山公司治理设有特殊行权安排;并结合 Prism Energy 入股后对新奥舟山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补 充披露上市公司未取得新奥舟山全 | 对《合资经营合同》《合作协议》中是否就 Prism Energy 参与新奥舟山公司治理设有特殊行权安排,上市公司未取得新 奥舟山全部股权会否影响后续对其实施有效管控,新合作协 议及合资经营合同的协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与当前协议、合同内容的主要差异进行了补充披露 |
草案章节 | 修订内容 |
部股权会否影响后续对其实施有效管控”“五、新合作协议及合资经营合同的协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与当前协议、合同内容的主要差异(如 有)” | |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主要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建造成本、工程建设进度、转固时点等的核查情况,标的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情况及影响因素,未来标的资产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偿付安排,相关债务对标的资 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改善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 对标的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分产品毛利率情况、波动原因及合理性,2022 年初以来天然气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研发费用 的会计处理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 | 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提高资产质量,本次交易必要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
“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 对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独立销售主要产品的能力,产品销售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情形;关联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关联销售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标的资产进行关联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及定价公 允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
“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之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 对如查实相关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对本次重组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具体应对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 |
公司声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内容及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组时,除重组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x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x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上述机构经办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x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持有的新奥舟山90%股权,其中,上市公司拟向新奥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45%股权,拟向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支付现金分别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25%、15%和5%的股权,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上述90%股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99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52,800.00万元,对应标的公司90%股权评估值为857,52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作价为855,000.00万元。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x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新奥舟山90%的股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购买新奥高科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廊坊新奥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100%股权,双方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款为6,176.84万元。
因上述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同属于同一控制方所有或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结合上述资产收购事项,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 | 上市公司 | 标的公司 | 交易金额 | x次交易与最近 12 个月收购同一或相关资产累计 | 计算依据 | 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12,793,392 | 732,394 | 855,000 | 868,862 | 868,862 | 6.79% |
资产净额 | 1,483,322 | 292,867 | 855,000 | 861,177 | 861,177 | 58.06% |
营业收入 | 11,591,963 | 137,737 | - | 137,737 | 137,737 | 1.19% |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实际控制人为xxx。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xxx。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x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新奥舟山90%股权,其中,上市公司拟向新奥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45%的股权,拟向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支付现金分别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25%、15%和5%的股权,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支付。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股比例 | 交易对价 | 以股份对价支付的 股比 | 以股份对价支付的 金额 | 以现金对价支付的 股比 | 以现金对价支付的金额 |
1 | 新奥科技 | 70.00% | 665,000.00 | 45.00% | 427,500.00 | 25.00% | 237,500.00 |
2 | 新奥集团 | 15.00% | 142,500.00 | - | - | 15.00% | 142,500.00 |
3 | 新奥控股 | 5.00% | 47,500.00 | - | - | 5.00% | 47,500.00 |
合计 | 90.00% | 855,000.00 | 45.00% | 427,500.00 | 45.00% | 427,500.00 |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新奥科技持有的新奥舟山45%股权。以2021年12月
31日作为基准日,该4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7,500.00万元。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x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 90% |
前 20 个交易日 | 19.24 | 17.32 |
前 60 个交易日 | 19.13 | 17.22 |
前 120 个交易日 | 18.69 | 16.82 |
经交易各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7.2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每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准。
3、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新奥科技,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2)发行数量
按照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427,500.00万元以及17.22元/股的发行价格测算,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为248,257,839股,不足一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具体发行股数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发行数量(股) |
1 | 新奥科技 | 248,257,839 |
合计 | 248,257,839 |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上市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之后按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购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持有的新奥舟山25%、15%和5%的股权。以2021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上述4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7,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以现金对价支付的金额 |
1 | 新奥科技 | 237,500.00 |
2 | 新奥集团 | 142,500.00 |
3 | 新奥控股 | 47,500.00 |
合计 | 427,500.00 |
六、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999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中联评估对新奥舟山100%股权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用
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新奥舟山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92,866.80万元,评估值952,800.00万元,评估增值659,933.20万元,增值率为225.34%。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联评估出具的标的评估结果为基础,以2021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52,800.00万元,对应标的公司90%股权评估值为857,52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作价为855,000.00万元。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45,853,619股。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427,500.00万元,对应发行股份数量合计248,257,839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94,111,458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新奥国际,持股比例为44.30%,实际控制人仍为xxx先生,x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72.36%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之前 | x次发行股份数量 | x次交易之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新奥国际 | 1,370,626,680 | 48.16% | - | 1,370,626,680 | 44.30% |
新奥控股 | 430,737,451 | 15.14% | - | 430,737,451 | 13.92% |
合源投资 | 98,360,656 | 3.46% | - | 98,360,656 | 3.18% |
威远集团 | 89,004,283 | 3.13% | - | 89,004,283 | 2.88% |
xxx | 1,911,750 | 0.07% | - | 1,911,750 | 0.06% |
新奥科技 | - | - | 248,257,839 | 248,257,839 | 8.02% |
本次交易前其 他股东 | 855,212,799 | 30.05% | - | 855,212,799 | 27.64% |
合计 | 2,845,853,619 | 100.00% | 248,257,839 | 3,094,111,458 | 100.00% |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涵盖天然气生产、批发和直销业务,天然气零售业务,工程施工及安装业务,煤炭及甲醇业务,综合能源业务等,拥有天然气生产能力以及强大的天然气分销网络和相关基础设施,是兼备上下游产业部署的以天然气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为主的清洁能源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新奥舟山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舟山接收站是首个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大型LNG接收站。舟山接收站位于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核心位置,紧靠长江口,LNG供应可直接覆盖华东地区和长江沿线省市。一期工程于2018年顺利投产,其二期工程已于2021年6月投产。建设完成后,一、二期工程合计年处理能力为500万吨;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10月发布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能力核定办法》(SY/T 7434-2018)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奥舟山LNG接收站能力核定报告》,一、二期工程合计年实际处理能力为750万吨。目前,新奥舟山共拥有四座LNG储罐,储罐规模合计64万立方米(液态)。
2018年至2020年,舟山接收站项目连续3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并列入浙江省天然气“县县通”专项行动计划。根据2019年9月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宁波舟山LNG登陆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9-2035年)》,舟山接收站作为LNG登陆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宁波舟山LNG登陆中心的核心先导区之一及重点推进的“四个千万”吨级LNG接收基地之一。2020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明确支持打造液化天然气(LNG)接收中心,为国内天然气供应提供保障;支持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船用LNG加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试点开展船用LNG加注业务。新奥舟山由此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2021年,通过舟山接收站进口的LNG已成为浙江省第二大气源,为华东地区天然气迎峰度夏、冬季保供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浙江省整体应急储气和调峰能力,推动华北、华东、华南区域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助力“双碳”目标达成。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在LNG接卸储存、气液外输、分拨转运、LNG船舶加注、应急调峰等领域的产业协同便利与灵活性,显著提升公司天然气中游储运能力,助力公司稳步提升海外和国内天然气市场份额;并将通过窗口串换等生态合作方式,形成覆盖
华北、华东、华南的沿海LNG进口通道,将舟山接收站打造为LNG资源全球配置能力的重要平台,实现海外LNG资源采购长中短约的动态调整,形成更加稳定、有市场竞争力的资源池。
本次交易后,新奥舟山将超越传统基础设施的定位,成为新奥股份打造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的重要支点,可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一体化布局、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即上游进一步获取优质资源,中游充分发挥接收、储运能力,下游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分销能力和综合能源服务能力。同时增加上中下游的协同合作,利用中游储运在产业链中的调节作用进行高效赋能,在商业模式拓展、业务信息共享、运营成本降低等方面进行整合协同,夯实和提升公司在天然气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综合效益,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进一步增强新奥股份与中石油、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生态伙伴的全场景合作。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舟山将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将得到提升,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财务报表以及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资产总额 | 12,793,392 | 13,368,016 | 10,952,385 | 11,604,20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 | 1,483,322 | 1,183,759 | 813,229 | 515,632 |
营业收入 | 11,591,963 | 11,578,863 | 8,809,877 | 8,731,402 |
利润总额 | 1,346,645 | 1,419,396 | 1,043,465 | 1,076,773 |
净利润 | 1,053,045 | 1,114,729 | 783,307 | 809,28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 410,165 | 465,491 | 210,696 | 232,942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46 | 1.52 | 0.82 | 0.82 |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有利
于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整体经营业绩有所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交易对方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上市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5、根据标的公司股东的相关约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具体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x次交易的收购方为新奥股份,被收购方为新奥舟山。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xxx先生实际控制新奥股份 69.95%股份,为新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实际控制新奥舟山 90.00%股权,为新奥舟山的实际控制人,即本次交易中参与集中的主体均由xxx先生控制,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新奥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报送《关于确认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的商谈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回复称
如确认新奥股份、新奥舟山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交易前后新奥舟山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则不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四)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根据新奥股份的企业登记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次交易的被收购xx奥舟山为一家注册在境内的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股份将通过境内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 90%股权。
新奥股份于2021年11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外
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的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确认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上市公司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收购方,就本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 | 就本次重组信息披露事宜,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 承诺如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和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新奥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新奥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新奥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奥股份董事会,由新奥股份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新奥股份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新奥股份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就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 |
xxx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新奥舟山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就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避免和消除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标的公司在内的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含标的公司在内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如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
xxx | x次重组完成前后,本人均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含标的公司在内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如本人及本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就本次重组后避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含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业务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含标的公司在内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xxx | x次重组完成前后,本人均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 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 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x次重组后,为规范本公司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含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现有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的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交易,将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基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相关监管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批准和披露程序;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 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
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保证不通过该等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遭受 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宜,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独立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 供担保,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
xxx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宜,本人特此承诺如下: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独立于本人,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就本次重组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 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
(五)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就本次重组过程中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具备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的资格。 2.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标的股权在交割日不存其他限制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限制其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情形。 4.本公司确认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发生变动或妨碍标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本公司保证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前,不会就标的股权新增质押或设置其他可能妨碍标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限制性权利。 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之承诺,本公司愿意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 损失。 |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科技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就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上市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之后按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
新奥国际全体董事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奥国际的董事,承诺如下: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上市公司 | x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就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情况,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13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新奥控股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8]21 号),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除xxx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本人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xxx | 本人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的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人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8]21 号);本人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关联xx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51 号)。 除此之外,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上市公司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收购方,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不构成对本次重组的实质性影响。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的情况。 |
(九)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不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于本次重组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本次重组完成前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本公司及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受前述限制。 |
xxx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作出说明如下: 1.本人无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人承诺将不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3.本人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于本次重组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存在减持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作出说明如下: 1.本人无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人承诺将不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 |
(十)关于未泄露内幕信息及未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国际 | 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重组的初步磋商阶段及本次重组的过程中,不存在因涉嫌内幕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 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 |
新奥国际全体董事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奥国际的董事,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的初步磋商阶段及本次重组的过程中,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与上市公司的初步磋商阶段及本次重组过程中,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 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本人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就本次重组初步磋商阶段及实施过程中,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
上市公司 | x公司在本次重组的初步磋商阶段及本次重组的过程中,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 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就本次重组初步磋商阶段及实施过程中,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据本人所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司 法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损失。 |
新奥舟山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在本次重组初步磋商阶段及实施过程中,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司法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 损失。 |
新奥舟山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作为本次重组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就本次重组初步磋商阶段及实施过程中,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据本人所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司 法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损失。 |
(十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高级 |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管理人员 | 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
新奥国际 |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
xxx |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 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科技、新 奥集团和新奥控股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就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本公司将督促并协助新奥舟山及其子公司办理房屋建筑物相关权属证明。如无法取得,则主管部门在任 |
何时候要求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补办房屋建筑相关手续或补缴相关费用、对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向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追索或要求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拆除相关房屋建筑物,本公司将全额承担该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及拆除房屋建筑物的支出、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2、就标的公司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将督促并协助新奥舟山及其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如无法取得,则主管部门在任何时候要求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补办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或补缴相关费用、对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处罚、向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追索或要求收回新奥舟山及/或其子公司相关土地,本公司将全额承担该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及收回相关土地的支出、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3、就标的公司海域方面的行政处罚,如因标的公司无法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因此给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日后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或因此导致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协调解决, 并承担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罚款或赔偿责任。 |
(十三)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xxx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承诺如下: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事项,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十四)关于对价股份质押事宜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新奥科技 | x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之一、业绩承诺方,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 (如有)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相关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奥国际已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根据控股股东新奥国际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期间将不会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x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且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拟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如下:
1、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x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舟山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更灵活地发挥舟山接收站的支点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上游进一步获取优质资源,中游充分发挥接收、储运能力,下游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分销能力和综合能源服务能力;同时增加上中下游的协同合作,利用中游储运在产业链中的调节作用进行高效赋能,在商业模式拓展、业务信息共享、运营成本降低等方面进行整合协同,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公司在天然气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综合效益,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业务领域上高度协同、互补性强,可以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x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运转高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1、上市公司保证就本次交易向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以及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资料上的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
2、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xxx.xxx.xxx.xx)浏览本报告书摘要全文。
(七)股份锁定的安排
x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三、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浏览重组报告书全文及中介机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交易对方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上市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5、根据标的公司股东的相关约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批准或核准: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有)。
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具体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x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和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在研究和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外泄和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重组存在因为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重组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4、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报告书摘要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此外,本次交易方案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如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三)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x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直接持有标的公司90%股权,上市公司整体净利润水平将有所增加。但是,因为本次交易亦涉及上市公司向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故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也将随之增加。根据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不存在被摊薄的情形。但是,若未来上市公司业绩受宏观环境、竞争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效益不及预期,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仍可能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应对本次交易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
了填补回报的措施,但该等填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作出的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四)标的公司估值风险
x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新奥舟山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100%股权收益法评估值为 952,800.00 万元,增值率为 225.34%。
虽然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严格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但仍可能出现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形,未来如遇政策法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影响本次估值的相关假设及限定条件,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存在标的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液化天然气接卸、仓储、液态外输、气化加工、管输服务、罐容租赁等,目前负责舟山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营。标的公司的运营模式为:提供液化天然气接卸、仓储、液态外输、气化加工及气化外输、管输服务等实现盈利。标的公司客户供给、需求天然气量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下行,或国家宏观政策出现较大变化,可能致使上游天然气供应、下游燃气需求出现收缩和调整,进而间接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运营,从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存在权属瑕疵的风险
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其中,新奥舟山接收站所属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主要系标的公司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舟山接收站分三期建设,已完成一期、二期,目前项目建设的容积率尚未达到土地出让协议中关于土地验收的要求,需三期项目建成后方可达到协议规划指标要求,进而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房产证书。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标的公司在相关项目建设过
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预计后续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产权证不存在障碍。标的公司子公司新奥舟山管道存在一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未办理权属证书主要系涉及相关农用地,目前标的公司正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手续,已取得《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标的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舟山接收站三期项目已取得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批复,但仍存在因土地、房屋权属规范工作不能按照计划完成的可能。
(三)自然灾害的风险
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配,并在门站、加气站配置储罐设备,其中部分管道按建设要求土埋于地下。天然气高压或中压等长输管道可能会途经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如地震断裂带、易发生山体滑坡的山区等。地震、泥石流、塌陷和洪水冲击等极易对管道造成破坏,引发事故。洪水、滑坡、山体坍塌等自然灾害会直接导致管道的不良受力,甚至造成管道变形、裸露、悬空等险情,严重时会造成管道断裂。此外,标的公司运营的LNG接收站设施位于岛岸,海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对于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构成潜在风险。综上,标的公司存在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财产安全及经营风险。
(四)安全经营的风险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天然气的接卸、储存、配送对安全经营要求很高。未来如果由于储存、配送运输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安监部门可能要求停工、检修,将会给生产经营带来损失,从而影响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标的公司行业竞争风险
舟山接收站所处的舟山本岛的地理位置优越,拥有完整的码头接收仓储设施,产品可服务于华东地区工业及民生需求,未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市场前景广阔。
同时,国内LNG接收站行业内运营企业的数量不多,尚未形成充分竞争市场,市场集中度较高。由于LNG接收站的技术门槛高、建设耗资巨大且审批流程复杂,长期以来国内LNG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营以国家管网、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为主。2019年12
月国家管网成立并于2020年10月完成接收站资产的注入以后,在保持原有业务延续性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开放剩余管输和储存能力,窗口期及释放产能有限。虽然国内LNG接收站市场正逐步实现市场化,但受传统市场格局影响,建设和运营企业依然以国家管网、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为主。
综上所述,舟山接收站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加之行业充分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标的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然而,近期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行业发展等因素影响,目前部分企业也开始积极申请、新建LNG接收站项目,虽然标的公司已布局了位置优越的码头岸线资源、具备一定的先发及规模优势,但若潜在竞争对手成功在邻近区位建立新的接收设施,有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舟山接收站将以注入上市公司为契机,紧抓行业发展机会,积极应对行业竞争格局,降低行业竞争风险。注入上市公司之后,新奥舟山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下游分销能力,更好地形成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力。
(六)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20年及2021年,标的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的合计金额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均在9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系国内LNG接收站资源具有稀缺性而舟山接收站产能尚未全部释放,目前主要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与国内普遍运营模式相同。标的公司积极拓展新客户,已有非上市公司关联xxx斯(舟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及第三方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浙江省内部分燃气公司也表达了参与舟山LNG接收站三期合作的意愿,未来标的公司将继续提高外部客户使用比例,逐步降低客户集中度。若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求减少,将在一定时期内影响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七)存在对关联方一定程度依赖的风险
2020 年和2021 年,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分别为93.34% 及
97.92%,占比较高,其主要原因系接收站业务具有延续性、对外开放窗口有限,LNG接收站资源具有稀缺性;进口LNG市场需求旺盛,接收站是满足市场需求的关键基础设施。本次交易之前,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占比较高,标的公司业务上存在对关联方一定程度的依赖。本次交易之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
并范围,随着项目建设完成,舟山接收站产能不断扩大、运营稳定、市场化程度提升,将合理规划并公平地向第三方开放,提高第三方使用比例,逐步降低关联交易占比。
(八)当前地缘政治形势给全球天然气市场带来的风险
俄罗斯是目前全球天然气市场重要出口国,西方国家对于俄罗斯制裁措施及俄罗斯的反制手段给全球天然气供应带来不确定性与波动,可能导致全球天然气供给不足、涨价过快压制下游需求,例如2022年2月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交易的英国天然气期货收盘价(连续)上涨高达29.66%,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经营的风险。标的公司将密切关注局势发展和行业动向,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xxx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新奥股份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x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
本报告书摘要/重组报告书摘要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新奥舟山 | 指 | 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目标股权 | 指 | 新奥舟山 90%股权 |
新奥舟山管道 | 指 | 新奥(舟山)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系新奥舟山下属全 资子公司 |
新奥舟山管道技术 | 指 | 新奥(舟山)天然气管道技术有限公司,系新奥舟山下 属全资子公司 |
新奥科技 | 指 | 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新奥舟山控股股东 |
新奥集团 | 指 |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持有新奥舟山 15%股权的股 东 |
新奥控股 | 指 | 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持有新奥舟山 5%股权 的股东 |
交易对方 | 指 | 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系持有标的公司 90% 股权的 3 名股东 |
Prism Energy | 指 | Prism Energy International Pte. Ltd.,系持有新奥舟山 10%股权的股东 |
廊坊市天然气 | 指 | 廊坊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新奥国际 | 指 | ENN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称 为“新奥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精选投资 | 指 | Essential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 称为“精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新奥能源 | 指 |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
新奥天津 | 指 | 新奥(天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舟山接收站 | 指 | 舟山液化天然气(LNG)接收及加注站 |
威远实业 | 指 | 河北威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威远集团 | 指 | 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 |
威远生化 | 指 |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新能(张家港) | 指 | 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 |
新能(蚌埠) | 指 | 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 |
新奥基金 | 指 | 北京新奥建银能源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涛石基金 | 指 | 涛石能源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平安资本 | 指 |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合源投资 | 指 | 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联想控股 | 指 |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
泛海投资 | 指 | 泛海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新能矿业 | 指 |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
新能能源 | 指 |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
鑫能矿业 | 指 | 内蒙古鑫能矿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
天弘基金 | 指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平安大华 | 指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舟山新奥能源 | 指 | 舟山新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新奥新能(xx) | x | xxxx(xx)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中石油 | 指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中石化 | 指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海油 | 指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管网集团 | 指 | |
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枫律师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中喜/中喜会计师 | 指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联/中联评估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中喜会计师出具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中喜专审 2022Z00153 号) |
《审计报告》 | 指 | 中喜会计师出具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2S00261 号) |
《评估报告》 | 指 | 中联评估出具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新奥 (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2]第 999 号) |
《重组协议》 | 指 | 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重组补充协议》 | 指 | 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准则第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目标股权交割日 | 指 | 新奥舟山在工商登记机关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之日 |
过渡期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期间 |
重组定价基准日 | 指 | 新奥股份首次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的整体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等事项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公告之日 |
报告期/最近两年 | 指 | 2020 年、2021 年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应急管理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交通运输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水利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河北省国资委 | 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LNG | 指 | Liquefied Natural Gas,即液化天然气 |
BP | 指 | BP p.l.c.,中文译称英国石油公司 |
EPC | 指 |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 承包 |
运途云 | 指 | 新奥股份开发的以全国最大槽车运力池为基础,打造集智能解决方案、SaaS 应用产品、业务管理系统、物联 网技术服务于一身的智能平台 |
“碳达峰” | 指 | 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 后逐步回落 |
“碳中和” | 指 | 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 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 |
“双碳” | 指 | “碳达峰”、“碳中和”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除另有说明,本报告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第一节 x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天然气成为“碳达峰”和“碳中和”远景目标下的“压舱石”和“稳定器”,未来对传统高碳化石能源实现存量替代,并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新一轮能源革命在全球蓬勃兴起,解决能源可持续供应和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xx迈向生态xx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使命。2016年,全球 17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巴黎协定》以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全球xx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框架下,世界各国纷纷制定能源转型战略,提出更高的能效目标,制定更加积极的绿色低碳政策,不断寻求低成本清洁能源替代方案,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天然气作为清洁低碳的化石能源,将在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重要作用。
就我国而言,随着我国向“2030年前完成‘碳达峰’、2060年前要实现‘碳中和’”远景目标的推进,中国能源结构正由高碳向低碳演变,能源系统加快向清洁化、低碳化、多元化转型,由此进入增量替代和存量替代并存的发展阶段,天然气因其稳定性、灵活性、经济性和清洁性,既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又是高比例新能源接入的新型电力系统下电力安全的“稳定器”。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中对天然气利用的规划,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到2030年,力争将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到15%左右。2020年,中国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4%,未来我国天然气市场将持续增长,天然气将对传统高碳化石能源实现存量替代,并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2、2021年以来全球化石能源价格高企,能源短期供应紧张,天然气需求进一步提升,作为一次能源的主体地位未来将更加稳固
2021年以来,伴随着疫情防控措施阶段性解除后的全球经济复苏、多国加速推动能源转型以及新能源供应量未达预期,全球陷入能源供给紧张的态势。国际原油价格涨至三年以来新高、煤炭价格飙升,国际天然气价格“淡季不淡”。尤其是天然气方面,由
于东北亚和欧洲预计将在今冬迎来寒冷天气,加之目前主要用气国的天然气库存偏低,全球范围内运送LNG的航运能力不足以及由此推高的航运价格,将进一步加剧能源供应压力。
2021年下半年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出现电力短缺,我国江苏、广东等地区出现限电停产的情况,山东地区的能耗管控也正在加强,主要原因为全球处于“脱碳”早期阶段,导致能源尤其是电力市场出现了不稳定。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天然气发电效率高、运行灵活、启停速度快、建设周期短、占地面积小等特点,将气电调峰作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助力能源碳达峰,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就迫在眉睫。根据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出具的《2050年世界与中国能源展望(2020)》,预计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主体地位未来将更加稳固,天然气需求稳步增长,2050年天然气需求量将较目前水平翻一番。
3、在我国天然气保持高对外依存度的背景下,LNG进口量提升,LNG接收站在稳定天然气能源供应方面的作用愈加突出
虽然随着“增储上产七年行动计划”实施,我国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但我国工业生产水平平稳提升、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回升、出口快速增长等因素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内天然气的旺盛需求。根据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由2020年的43%进一步提升至2021年的45%。根据能源咨询机构IHS Markit发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LNG进口量同比增长18%,我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LNG进口国。
LNG接收站作为我国LNG进口的唯一窗口,在整个天然气产业链中具有接收、气化和调峰功能,是产业链上的重要基础设施,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已投运LNG接收站 22座,仍较为稀缺,未来其在稳定天然气能源供应方面的作用愈加突出。《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提升天然气储气能力,推进宁波舟山LNG接收中心建设,接收中转能力达2,300万吨/年以上。舟山接收站位于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核心位置,紧靠长江口,LNG供应可直接覆盖整个华东地区和长江沿线各省市。2021年,通过舟山接收站进口的LNG已成为浙江省第二大稳定气源,为华东地区天然气迎峰度夏、冬季保供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优化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
新奥舟山下属舟山接收站是首个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大型 LNG 接收站,集 LNG 接卸储存、气液外输、分拨转运、LNG 船舶加注、应急调峰等多业务、多功能于一体,对于上市公司上游气源获取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新奥能源确立了“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运营商”的战略定位,天然气全产业链布局逐步形成。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舟山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能更为灵活的发挥舟山接收站的支点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上游进一步获取优质资源,中游充分发挥接收、储运能力,下游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分销能力和综合能源服务能力;同时增加上中下游的协同合作,利用中游储运在产业链中的调节作用进行高效赋能,在商业模式拓展、业务信息共享、运营成本降低等方面进行整合协同,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公司在天然气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综合效益,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
2、有利于形成丰富、有竞争力的资源池,拓展多样化业务模式
舟山接收站位于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核心位置,紧靠长江口,LNG 供应可直接覆盖整个华东地区和长江沿线各省市,是国内运行的 22 座 LNG 接收站之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通过窗口串换等生态合作方式,形成覆盖华北、华东、华南的沿海 LNG 进口通道,将舟山接收站打造为 LNG 资源全球配置能力的重要平台,从而实现海外 LNG 资源采购长中短约的动态调整,形成更加稳定、有市场竞争力的资源池。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股份一体化运营效率将显著提高,全场景运营价值将被进一步释放。上市公司可通过舟山接收站开展窗口交易、罐容租赁、LNG 船舶加注、离岸保税仓、LNG 罐箱海陆联运等新型业务,也将为创新灵活、多元的天然气国际贸易提供更多可能,实现天然气贸易国际化。
3、提升盈利能力,降低关联交易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置入具有高度协同效应的 LNG 接收站资产,对于新奥股份上中下游一体化发展意义重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
平。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21 年财务报表以及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舟山接收站一期工程于 2018 年顺利投产,其二期工程已于 2021 年 6 月完工并进入
试运行。建设完成后,一、二期工程合计年处理能力为 500 万吨;根据国家能源局于
2018 年 10 月发布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能力核定办法》(SY/T 7434-2018)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奥舟山 LNG 接收站能力核定报告》,一、二期工程合计年实际处理能力为 750 万吨。2021 年度,新奥股份接受接收站使用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为 12.35 亿元,通过本次交易,新奥舟山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有利于降低彼此间关联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4、响应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助力清洁能源供应安全
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20 年,我国进一步提出 2030
年前完成“碳达峰”、2060 年前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本次交易前,新奥股份积极响应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在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方面,主动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全方位多维度实践,降低生产、运营及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不断提高综合能源业务场景中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为打造绿色生态做出贡献。通过本次交易,新奥股份与新奥舟山可更好地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战略,发挥一体化优势,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全力提升迎峰度夏和冬季保供能力,助力清洁能源供应安全和“双碳”目标实现。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持有的新奥舟山90%股权,其中,上市公司拟向新奥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45%股权,拟向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支付现金分别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25%、15%和5%的股权,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上述90%股权。
以2021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52,800.00万元,对应标的公司90%股权评估值为857,52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作
价为855,000.00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股比例 | 交易对价 | 以股份对价支付的 股比 | 以股份对价支付的 金额 | 以现金对价支付的 股比 | 以现金对价支付的金额 |
1 | 新奥科技 | 70.00% | 665,000.00 | 45.00% | 427,500.00 | 25.00% | 237,500.00 |
2 | 新奥集团 | 15.00% | 142,500.00 | - | - | 15.00% | 142,500.00 |
3 | 新奥控股 | 5.00% | 47,500.00 | - | - | 5.00% | 47,500.00 |
合计 | 90.00% | 855,000.00 | 45.00% | 427,500.00 | 45.00% | 427,500.00 |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新奥科技持有的新奥舟山45%股权。以2021年12月
31日作为基准日,该4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7,500.00万元。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x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 90% |
前 20 个交易日 | 19.24 | 17.32 |
前 60 个交易日 | 19.13 | 17.22 |
前 120 个交易日 | 18.69 | 16.82 |
经交易各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7.2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每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准。
3、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新奥科技,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按照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427,500.00万元以及17.22元/股的发行价格测算,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为248,257,839股,不足一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具体发行股数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发行数量(股) |
1 | 新奥科技 | 248,257,839 |
合计 | 248,257,839 |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上市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之后按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购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持有的新奥舟山25%、15%和5%的股权。以2021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上述4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7,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以现金对价支付的金额 |
1 | 新奥科技 | 237,500.00 |
2 | 新奥集团 | 142,500.00 |
3 | 新奥控股 | 47,500.00 |
合计 | 427,500.00 |
(三)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份收购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新奥天津享有,但
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的,交易价格应按照《重组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调整。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交割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新奥天津补足。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新奥股份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新奥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五)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
x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
2、业绩承诺金额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4,967万元、63,943万元、93,348万元和119,643万元。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业绩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应当先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已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交易对方先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2)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或等于0时,按其实际值取值,即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计算净利润;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4)新奥科技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交易对方各方应继续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5)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各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标的资产整体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应不迟于新奥股份公告其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年度报告之日出具,减值测试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本次交易定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一致。根据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的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各方还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就资产减值额与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其中: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应支付的减值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已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
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的减值金额,不计入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资产减值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各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
5、补偿上限
交易对方各方的补偿总金额应不超过该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且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新奥股份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所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六)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七)上市公司有无收购新奥舟山剩余股权的安排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往来邮件,交易对方已于2021年10月8日向 Prism Energy发出拟进行本次交易的通知,Prism Energy于2021年10月25日明确回复不参与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未收购Prism Energy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系Prism Energy基于自身商业安排作出的决定,本次交易不影响Prism Energy与标的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合作。上市公司目前不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后续规划及具体安排。
(八)上市公司前述股份、现金支付安排的主要考虑
1、现金对价占比高达 50%的原因及合理性
x次交易对价的 50%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支付,剩余 50%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以现金支付,上市公司设计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上市公司经营现金流稳定,在满足经营所需的前提下使用现金支付部分交易
对价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新奥股份不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1,234,759 万元,可使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良好,经营现金流稳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0,847 万元、1,244,768 万元和 1,351,038 万元。因此,在满足经营和其他资本支出所需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支付部分交易对价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2)本次现金支付安排有利于减少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摊薄,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如本次交易不采用现金支付,相较 50%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基本每股收益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50%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 | 1.46 | 1.52 | 0.82 | 0.82 |
不采用现金支付 | 1.46 | 1.41 | 0.82 | 0.76 |
在现有交易方案支付安排情形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基本每股
收益由 1.46 元提升至 1.52 元;如本次交易不采用现金支付,则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每股收益会被摊薄,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由 1.46 元降至 1.41 元。相较不采用现金支付,本次交易 50%交易对价以现金进行支付,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能够更好的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相对较高,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安排有利于完善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69.95%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72.36%股份;若本次交易对价全部由发行股份支付,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进一步增加。本次交易 50%交易对价以现金进行支付,有利于社会公众股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保持一定的比例
和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现金支付的安排及比例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并且可以使上市公司交易完成后达到合理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现金支付的安排及比例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现金支付安排及比例具备合理性。
2、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会否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布局天然气全产业链,下游城市燃气销售业务为上市公司贡献稳定充裕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时上市公司为保障国内气源以及国际资源采购等营运资金需求和管网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而需维持较高的货币资金余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新奥股份不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1,234,759 万元;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成本较低,上市公司也安排了一部分有息负债,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急资金和日常资金需求的补充。上市公司前述货币资金、有息债务情况符合自身业务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具备合理性。
本次交易支付现金对价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首先,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良好,经营现金流稳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0,847 万元、1,244,768 万元和 1,351,038 万元;其次,上市公司所
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充足,截至 2021 年末,上市公司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 424 亿元,可满足公司业务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第三,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现金流较好,2020 年度、2021 年度,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8,963 万元和 121,513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基于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预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状况将进一步增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银行授信额度充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现金流状况将进一步增强。因此,本次交易支付现金对价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本支出等所需现金流,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交易对方对该笔现金对价的使用计划
x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将分别获得 237,500.00万元、142,500.00 万元和 47,500.00 万元的现金对价。据了解,交易对方获得的现金对价将主要用于产业物联网技术研发和能力打造等用途以及优化资本结构,偿还银行
贷款。
(九)上市公司通过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 90%股权的目的和具体实施方式、步骤
新奥天津成立于 2019 年 9 月,注册资本 50 亿元,其定位是作为上市公司新奥股份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主体以及投融资平台,目前除香港上市公司新奥能源、从事煤矿业务的新能矿业等主体外,新奥股份其他境内天然气产业核心业务主体均由新奥天津持股。上市公司通过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 90%股权系基于新奥天津的业务定位和商业安排考虑。
根据上市公司、新奥天津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标的资产交割期,各方确认在交割期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事宜及该协议项下股份发行事宜,并履行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本次交易之新增股份登记等手续。本次交易将在履行完毕所有审批程序之后,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新奥天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支付交易对价,交易对价支付完成后由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 90%股权直接过户登记在新奥天津名下。对于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代新奥天津支付的交易对价,新奥天津与新奥股份通过往来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十)对新奥舟山的管控安排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是否匹配,是否有利于切实保障承诺履行
1、对新奥舟山的管控安排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新奥舟山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对新奥舟山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有利于上市公司积累天然气中游业务的管理经验,提高上市公司全产业链运营能力。
新奥天津系新奥股份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新奥股份天然气产业核心业务平台,新奥天津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大部分与新奥股份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保持一致,新奥天津管理制度与新奥股份相一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 90%股权,新奥天津可以协调资源、业务等方面对新奥舟山进行有力管控整合。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奥天津将对标的公司进行进一步整
合,并将在机构、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对标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实现协同效应,具体管控安排措施如下:
(1)全面制度管控,上市公司在基于委托运营需要已建立的制度框架体系基础上,全面梳理生产经营、内控合规等制度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2)人员管控,上市公司在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核心部门、岗位进行评估、考核和选任,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有效控制;
(3)业务规划和指导,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的战略布局和规划,充分发挥标的公司在天然气中游产业链的协同和资源整合效用,做大做强标的公司业务。
2、本次交易保障业绩承诺履行措施
x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设置了较高的业绩承诺覆盖比例,同时针对股份锁定和保障措施作出了相应安排,有利于切实保障承诺履行,具体如下:
(1)业绩承诺覆盖比例
x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承诺标的公司 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4,967 万元、63,943 万元、93,348 万元和 119,643 万元,合计承诺净利润 311,901 万元,占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为 36.48%,累计业绩承诺金额占交易对价的比例较高。此外,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的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各方还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就资产减值额与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2)股份锁定安排及其他具体保障措施 1)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
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权利限制措施
x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新奥科技对于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承诺期的质押安排,已出具《关于对价股份质押事宜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保证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如有)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相关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补偿实施方案
x次交易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业绩承诺补偿实施方案,以保障上市公司可以及时、足额取得业绩补偿。具体如下:
若发生交易对方应进行业绩补偿情形,则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若发生交易对方应进行减值
补偿情形,则上市公司应在资产减值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以人民币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的事宜,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补偿义务人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与上市公司共同启动应补偿股份注销的相关工作。自前述审议回购注销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至该等股份被注销前,补偿义务人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新奥股份所有。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新奥舟山90%的股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购买新奥高科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廊坊新奥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100%股权,双方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款为6,176.84万元。
因上述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同属于同一控制方所有或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结合上述资产收购事项,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 | 上市公司 | 标的公司 | 交易金额 | x次交易与最近 12 个月收购同一或相关资产累计 | 计算依据 | 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12,793,392 | 732,394 | 855,000 | 868,862 | 868,862 | 6.79% |
资产净额 | 1,483,322 | 292,867 | 855,000 | 861,177 | 861,177 | 58.06% |
营业收入 | 11,591,963 | 137,737 | - | 137,737 | 137,737 | 1.19% |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x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和新奥控股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实际控制人为xxx。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xxx。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六、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999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中联评估对新奥舟山100%股权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新奥舟山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92,866.80万元,评估值952,800.00万元,评估增值659,933.20万元,增值率为225.34%。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联评估出具的标的评估结果为基础,以2021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52,800.00万元,对应标的公司90%股权评估值为857,52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作价为855,000.00万元。
七、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交易对方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上市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5、根据标的公司股东的相关约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具体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x次交易的收购方为新奥股份,被收购方为新奥舟山。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xxx先生实际控制新奥股份 69.95%股份,为新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实际控制新奥舟山 90.00%股权,为新奥舟山的实际控制人,即本次交易中参与集中的主体均由xxx先生控制,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新奥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报送《关于确认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的商谈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回复称如确认新奥股份、新奥舟山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交易前后新奥舟山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则不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四)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根据新奥股份的企业登记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次交易的被收购xx奥舟山为一家注册在境内的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股份将通过境内全资子公司新奥天津间接持有新奥舟山 90%股权。
新奥股份于2021年11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外
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的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确认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45,853,619股。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427,500.00万元,对应发行股份数量合计248,257,839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94,111,458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新奥国际,持股比例为44.30%,实际控制人仍为xxx先生,x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72.36%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之前 | x次发行股份数量 | x次交易之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新奥国际 | 1,370,626,680 | 48.16% | - | 1,370,626,680 | 44.30% |
新奥控股 | 430,737,451 | 15.14% | - | 430,737,451 | 13.92% |
合源投资 | 98,360,656 | 3.46% | - | 98,360,656 | 3.18% |
威远集团 | 89,004,283 | 3.13% | - | 89,004,283 | 2.88% |
xxx | 1,911,750 | 0.07% | - | 1,911,750 | 0.06% |
新奥科技 | - | - | 248,257,839 | 248,257,839 | 8.02% |
本次交易前 其他股东 | 855,212,799 | 30.05% | - | 855,212,799 | 27.64% |
合计 | 2,845,853,619 | 100.00% | 248,257,839 | 3,094,111,458 | 100.00% |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涵盖天然气生产、批发和直销业务,天然气零售业务,工程施工及安装业务,煤炭及甲醇业务,综合能源业务等,拥有天然气生产能力以及强大的天然气分销网络和相关基础设施,是兼备上下游产业部署的以天然气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为主的清洁能源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新奥舟山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舟山接收站是首个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大型LNG接收站。舟山接收站位于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核心位置,紧靠长江口,LNG供应可直接覆盖华东地区和长江沿线省市。一期工程于2018年顺利投产,其二期工程已于2021年6月投产。建设完成后,一、二期工程合计年处理能力为500万吨;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10月发布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能力核定办法》(SY/T 7434-2018)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奥
舟山LNG接收站能力核定报告》,一、二期工程合计年实际处理能力为750万吨。目前,新奥舟山共拥有四座LNG储罐,储罐规模合计64万立方米(液态)。
2018年至2020年,舟山接收站项目连续3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并列入浙江省天然气“县县通”专项行动计划。根据2019年9月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宁波舟山LNG登陆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9-2035年)》,舟山接收站作为LNG登陆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宁波舟山LNG登陆中心的核心先导区之一及重点推进的“四个千万”吨级LNG接收基地之一。2020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明确支持打造液化天然气(LNG)接收中心,为国内天然气供应提供保障;支持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船用LNG加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试点开展船用LNG加注业务。新奥舟山由此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2021年,通过舟山接收站进口的LNG已成为浙江省第二大气源,为华东地区天然气迎峰度夏、冬季保供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浙江省整体应急储气和调峰能力,推动华北、华东、华南区域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助力“双碳”目标达成。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在LNG接卸储存、气液外输、分拨转运、LNG船舶加注、应急调峰等领域的产业协同便利与灵活性,显著提升公司天然气中游储运能力,助力公司稳步提升海外和国内天然气市场份额;并将通过窗口串换等生态合作方式,形成覆盖华北、华东、华南的沿海LNG进口通道,将舟山接收站打造为LNG资源全球配置能力的重要平台,实现海外LNG资源采购长中短约的动态调整,形成更加稳定、有市场竞争力的资源池。
本次交易后,新奥舟山将超越传统基础设施的定位,成为新奥股份打造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的重要支点,可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一体化布局、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即上游进一步获取优质资源,中游充分发挥接收、储运能力,下游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分销能力和综合能源服务能力。同时增加上中下游的协同合作,利用中游储运在产业链中的调节作用进行高效赋能,在商业模式拓展、业务信息共享、运营成本降低等方面进行整合协同,夯实和提升公司在天然气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综合效益,构建清洁能源新生态。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进一步增强新奥股份与中石油、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
有限公司等生态伙伴的全场景合作。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新奥舟山将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将得到提升,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财务报表以及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资产总额 | 12,793,392 | 13,368,016 | 10,952,385 | 11,604,20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 | 1,483,322 | 1,183,759 | 813,229 | 515,632 |
营业收入 | 11,591,963 | 11,578,863 | 8,809,877 | 8,731,402 |
利润总额 | 1,346,645 | 1,419,396 | 1,043,465 | 1,076,773 |
净利润 | 1,053,045 | 1,114,729 | 783,307 | 809,28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 410,165 | 465,491 | 210,696 | 232,942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46 | 1.52 | 0.82 | 0.82 |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整体经营业绩有所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新奥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和独立董事意见;
2、新奥股份、新奥天津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3、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国枫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5、中联评估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估值报告;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
7、新奥股份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8、本次交易各方的相关承诺函和说明文件;
9、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一)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316-2595395
联系人:xxx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xxx、xx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李宁、xxx
(本页无正文,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之盖章页)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