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 明确职责范围
1.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流程。
2. 在本县行政区域xx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流程。
3. xxxx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4. 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应当设立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中心),指导监督组织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5.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县房屋征收中心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申请及公共利益审查
(一)房屋征收申请
项目单位向县房屋征收中心提交“一申请、三规划”和征收范围材料。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并附征收范围材料。
“三规划”:1.县发改委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及用途。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二)确定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项目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屋征收中心等单位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征收地块现状和xx环境合理确定并现场勘测定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图并加盖公章。
(三)公共利益审查
县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公共利益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将项目申请书及征收范围材料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三、实施单位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具体承担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资金发放、房屋拆除、回迁安置及补偿安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程序如下:
1.对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拍照、公示、复核等工作。
2.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与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达不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户,按要求提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司法强制执行等相关材料。
3.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各项补偿数据及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按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文旅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和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依法开展建筑物登记调查、认定和处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迅速启动拆违程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
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 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认定为住宅,否则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严格规范入户调查登记及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项目所在村(居)及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对房屋产权人和界址进行核实,测量与登记人员认真准确测量绘图记录数据,会同被征收户签字确认,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调查登记应当采取统一编号,逐户登记,一户一档。
确需测绘的,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依法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的房屋、土地、附属物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拍照,并绘制平面图,出具单户测绘报告。测绘机构及测绘人员应当在其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对其测绘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及村居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测绘机构到户指界核查权属,负责对装潢、附属物、构筑物等需要补偿的事项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拍照(录像),并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调查登记完成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严格按照“三榜公示”的要求公示入户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间做好数据复核工作。
七、严格规范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工作
县房屋征收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房屋征收中心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等有关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科学、充分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将论证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根据公众书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认真修改完善,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严格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会同县委政法委、县房屋征收中心以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论证会,对政策规定、利益冲突、处置方案等认真评估,科学决策,做好风险防范,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县房屋征收中心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征收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九、严格规范启动征收合法性审查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司法局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启动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严格规范征收评估工作
县房屋征收中心应该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三家评估机构,交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进行推选,委托评估机构,规范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保障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以下材料
1、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图等;
2、项目规划平面图;
3、被征收户土地、房屋等基本信息(入户调查表、测算表等);
4、需提供的其他评估材料。
(二)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勘查入户等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勘察:评估机构负责现场勘察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配合、协调入户,做好入户勘察登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村居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共同在勘察登记表签字确认。
2、出具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四方签字认定数据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报告,有异议的,应通过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无异议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十一、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和会议纪要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对签订协议提供的依据(补偿数据、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协议签订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依法选定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对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含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协议签订、补偿资金等)跟踪审计,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十二、切实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合法程序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要把项目拆除中应采取的安全生产、扬尘防治、xx创建等措施和要求等事项明确列入招标条件中,严禁任何形式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与中标的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合同中要对安全生产、扬尘防治、xx创建等具体措施、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切实加强拆除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扬尘防治、xx创建等工作,确保零事故,按时净地交付。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残值资金管理。根据上述处置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残值进行处置后获取的处置资金,应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征收工作。县审计部门可定期对上述资金的归集及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严格规范资金拨付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根据《条例》规定,将补偿资金、补助、奖励、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足额汇入县房屋征收中心设立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征收进度,向县房屋征收中心书面提交征收补偿资金拨款申请,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需在征收补偿资金拨款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关于各类杆线迁移资金申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各杆线迁移实施单位按照2017年4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号)精神,并结合市政府2016年第104号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如下要求上报:
1、各杆线迁移需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杆线迁移资金预算书》,要求有封面、目录、各类费用明细表,封面加盖实施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签字。
2、按照“谁主张、谁出资、谁收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杆线迁移资金预算书》报至各征收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按照征收资金申请流程(方式)向县政府递交资金申请报告。
3、县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递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迁移杆线概算进行审核,预付40%费用。
4、为保证杆线迁移补偿工作依法合规,剩余款项待项目结束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各杆线迁移单位组织材料送审,待政府决算审计完毕,支付工程实际剩余款项。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四、严格规范强制执行申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供对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司法强拆被征收户的入户登记表、测算表、谈话记录、身份信息等所需取证资料;县房屋征收中心要认真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告知、催告义务,规范文书送达程序,做好告知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司法部门针对职责范围内文书进行审查把关。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xx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五、严格规范征收补偿信息公开
按照安徽省住建厅《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建房函〔2018〕375号)等规定,做好征收政策、征收范围、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严格规范安置分配工作
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安置房源的管理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安置房选房工作,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安置房结算工作。
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应及时将安置房源信息提供给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入住条件后,将安置房房源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安置房维护修缮管理和其他相关问题由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负责。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在房屋竣工交付前,招标进驻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置房源审批表审批事项及时交付房屋,做好安置房入住管理工作,协助安置户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定期向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安置房入住管理信息。未取得安置房源审批表、未进行安置房结算、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安置户在一个月内办理安置房结算、交房手续,逾期视为安置房已交付。针对安置房管理分配工作。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安置房源需求计划,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安置房源。经批准后由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被征收户安置信息。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结合征收项目实施情况及安置房源情况将所需安置房房源分配到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置项目、安置房源进行选房,不得作他用。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选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安置房源审批备案手续,将安置房源审批表报送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将剩余房源退回的,安置房源审批表不予审批,不再提供新房源。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有已分配房源必须在选房结束后录入安置房管理系统,未录入的一律视为空置房源。
4、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安置房成本价格、市场价格,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安置房市场价格下调10%制定安置房市场结算价格。安置房市场价格参照上房前18个月安置房所在地段xx小区商品房的销售平均价格制定。
5、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计算房款;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10%-20%(含20%)按安置房市场结算价格的90%计算房款。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 20%之外的,按安置房市场结算价格计算房款。
6、安置房结算程序
(1)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入住条件后,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应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县税务部门、县不动产中心、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交房。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选房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
被征收人在实施单位开具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之前,可以书面申请将安置房产权在其直系亲属间作一次选择变更。
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之前已经死亡的,其继承人需提供已选定安置房的合法继承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就该继承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与继承人重新签订产权变更协议,开具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后,提供结算所需相关资料,给予办理结算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所有安置房产权需变更的一律由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户重新签订产权变更协议。
(3)县房屋征收中心依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的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选房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开具安置卡、结算清单等手续。
(4)县房管中心负责收缴住房维修资金。
(5)县税务部门依据安置卡等结算材料开具契税完税证明。契税执行置换部分予以免征,补缴房屋差价的部分按相应税率收取。
(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对被安置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核发房屋不动产权证。
十七、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建档工作
县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征收项目档案,包括:项目房屋征收程序档案(房屋征收申请材料、公共利益审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和公示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听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请作出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公告等相关材料);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相关档案资料;强制执行申报档案(申报作出补偿决定和催告等相关基础材料、下发补偿决定和催告及送达公示等相关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材料);复议及诉讼档案资料;项目涉及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其他资料等;回迁安置结算、交房等相关材料。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补偿安置档案,包括:入户调查登记及三榜公示材料;征收补偿协议及签订依据材料(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清单、入户调查登记表、单户测算表、房屋土地合法证件或相关认定材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材料、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回迁安置交房等相关材料。
档案资料归档要求:房屋征收项目档案以项目为单位,按征收程序实施先后顺序归档,做到“一项一档”;补偿安置档案按协议编号逐户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复议诉讼案卷、申请强制执行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八、严格管理征收工作人员,切实提升依法履职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严格管理征收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征收工作组和村(居)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实提升依法履职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