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运费扩展条款 A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 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需加费)
1、空运费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空运费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的明限额。若被保险财产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空运费扩展条款 C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
本条款年费率:
本条款保险期限:自 至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20%. 以高者为准。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下列条件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1)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场地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征用的施工场地)发生的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2)保险人对于任何领有行驶牌照的公路车辆或船舶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4)只有在被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放置于 20 年一遇洪水标准以上的地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因洪水造成的施工机具、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冻灾、测试、维修、酒后或无有效证件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
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C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
1、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但对由此引发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 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
本条款年费率:
本条款保险期间:自 至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原因,以及涉及其他支撑因素或天然地基施工因素所造成的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
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的损失;
2.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 (或后附清单):
本条款的最高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 (空运费除外)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受损保险项目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本保险单受损保险项目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期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
(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
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单扩展赔偿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由本地供给的物资在保单限定的地域内,运往建筑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
(水运、空运除外),由于碰撞、冲击、洪水、地震、水灾、地崩或山崩、地陷、盗窃或火灾引起的损失。如果需要在工地外储存,则要加批“防火设施特别条款”和“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C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条款运输财产总价值:
本条款每次运输保险金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 (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的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
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
但必须以下列几项为先决条件:
(一)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
(二) % 的焊缝已经 X 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所产生的费用。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 但该储存
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 24 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压力反应堆及内部物体 (燃料组件及吸收器成份除外) ,对通常修理费用及清除污染费用不作区别,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压力反应堆的外部范围根据附件第 号图纸所示确定。
燃料组件 核燃料 (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
燃料包层及相关的支撑结构。
吸收器成份 关闭杆、控制棒及相关的结构材料。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包括永久性支撑或重新设计支撑、加固的费用以及清理非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
发生的下列费用:
1、清除、拆除残骸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
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以下列规定为先决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 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被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项目第 项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及为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二) 在无需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的情况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受损前状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 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重置、修复工作必须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 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 项在本扩展项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 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赔偿限额
五、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灭火费用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损失:
(一)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二)清理费用
(三)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x保单对上述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 。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5、灭火费用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支付给参加灭火的被保险人雇员的费用,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
用,以及重置或修理灭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灭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
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为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的必要、合理支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6、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B
兹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工程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校正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的费用。保险人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时需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予以举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8、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C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产生的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修理或矫正费用,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损失发生前即开始的对被保险财产的重置、修理或矫正费用。
仅因为保险财产中存在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均不能构成被保险财产全损的
认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9、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D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产生的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修理或矫正费用,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原始的设计、材料、工艺进行改进所产生的费用。
仅因为保险财产中存在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均不能构成被保险财产全损的
认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0、核燃料组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根据以下条件扩展承保
核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燃料包层;
3、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本条款的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第一燃料
组件置入压力反应堆的位置后止。
若本条款承保的平均持续时间超过 个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延长期限。
(三)一旦发生损失,本条款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所有损失修理费用,该费用包括:
1、从损坏的核燃料组件中提取核燃料,并对此进行检查和储存的费用;
2、修理或重新放置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的费用;
3、重新加工处理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4、重新放置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5、将核燃料、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组装成燃料组件的费用;
6、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为获得必要的进口和运输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任何受损燃料组件的赔偿金额都不超过该燃料组件在保额中所占的比例。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投保核燃料组件的年度实际金额的 %
核燃料组件实际金额:
当日燃料重量(吨)的实际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 (1)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2)本保险单项下已得到赔偿的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污染。
清除核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损失过程中暴露于离
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保护修理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污染责任条款
x保险单承保在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工程遭受外来的破坏而导致工程内的泥土、泥浆污水污染邻近的农田、鱼虾塘、公路、混凝土路面、村道、交通设施、生活设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对此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遵守施工合同或招标合同对环境保护和防水排水要求,是本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
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3、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而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合约责任:
(1)由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引起烟、煤气、有毒化学品、溶液或气体、腐蚀性的酸碱物、废置物或其他刺激性物体或污染物散播、释放或泄漏到土地、大气或任何水道或存水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由于上述事故,有关政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测试、评估、清理、除掉、封闭、处
理、消毒或中和任何刺激物或污染物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34、加保制造者危险附加条款(适合安工险)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本保险契约第一条安装工程物质损失险因工程规划或设计错误、材料瑕疵、铸造缺陷、工艺品质不良导致安装工程其他无上述缺陷部分突发而不可预料的意外毁损灭失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安装工程财产损失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5、“岩爆” 特别条款(用于隧道工程)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岩爆的措施,仍未能阻止岩爆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说明:
岩爆:在高应力地区的脆性完整岩体中,由于地壳构造运动,积聚着大量弹性应变能,形成很高的初始应力。一旦开挖,出现自由边界,切向应力急剧增加,能量进一步集中,在高应力作用下,岩块会突发脆性爆破、飞散,伴随着巨大的声响,形成所谓的高应力区地下工程开挖中的“岩爆”现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6、“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涌水(泥)、突水(泥)的措施,并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也投入了足够的备用设备,但仍未能阻止涌水(泥)、突水(泥)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7、“地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根据工程勘察的“地温”预报,采取了相应的合理的工艺措施
(混凝土拌和运输、浇注等工序合理),并对混凝土工程质量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但仍未能阻止由于“地温”导致永久结构和临时支护的破坏,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8、“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特别条款(用于隧道工程)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在遇不良地质条件 ( 如优势裂隙面的不利组合、
风化卸荷带、围岩破碎、断层等 ) 时 , 如果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己采取了合理的施工
方法和支护措施 , 并对围岩和衬砌进行了监测 , 仍不能阻止 " 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 " 的发生 , 对此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财产、人身伤亡损失 , 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9、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单中列明的保证期xx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
者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0、扩展承保业主雇员的工地意外伤害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工程所有人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
员、工人的人身伤亡。
本赔偿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死亡/ 残废的赔偿责任和相关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1、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急救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2、盾构设备特别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隧洞工程盾构设备(型号: ,台数: )的保险条件、责任以及理赔范围如下:
一、保险条件:
本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本特别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为保监会核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盾构设备在工程列明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3、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造成盾构设备 3 大部件大轴承、唇口密封和刀盘盘体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定义:
I 、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II 、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的 95%为推定全部损失。
III 、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进出洞、掘进、调头的施工过程。 IV 、“施救盾构设备”是指盾构设备发生上述推定全部损失时,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
采取的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以及已经基本稳定后所采取的预防措
施不属施救责任范围。
四、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如下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及其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定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设备部分应配置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设备的规范要求,对保险机器设备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修理记录;
4、被保险人及承包商应按设计、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工作程序及施工作业
标准操作施工;
5、对于洪水、暴雨和冬季冻灾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并在施工中
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切实执行;
6、严格按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实落实对土体加固等围护结构和工程沿线xx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各项监测,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围护结构渗漏及坍塌,并对xx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实施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
五、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
1、盾构设备在隧道掘进施工中进行的维修保养、测试、正常检修的费用;
2、盾构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金属疲劳断裂、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等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以及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4、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造成的盾构设备本身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7、被保险人在盾构设备的施工、施救和修理过程中对隧道工程的任何损坏、费用和责任;
8、任何灾害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
1、特种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造成盾构机全损或推定全部损失,每台盾构机最高赔偿限额为其保额的 %。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赔偿时,盾构设备的折旧是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盾构设备掘进 km 或 年计算出来的折旧率高者为准,折旧率为 %,若不足或超过,折旧率以此例推,但最高不超过 %;并残值按照实际评定价值确定,最低为保险金额的 %。
3、推定全部损失的盾构设备,其施救盾构设备的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盾构设备投保金额的 %;盾构设备的修复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施救盾构机的费用后该盾构设备投保金额的余额。
4、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该盾构设备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3、盾构设备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盾构设备(型号: ,台数: )承保责任及理赔范围:
一、承保责任范围:
1、盾构设备在工程列明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盾构设备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的保险金额。
3、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4、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造成盾构设备 3 大部件大轴承、唇口密封和刀盘盘体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定义
I 、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II 、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为推定全部损失。
III 、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进出洞、掘进的施工过程。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或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1、盾构设备在隧道掘进施工中进行的维修保养、测试、正常检修的费用;
2、盾构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金属疲劳断裂、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等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以及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4、任何灾害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
1、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最高物质损失金额
等于该盾购设备投保的保险金额时,该盾购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特种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潮造成盾构设备全损,每台盾构设备最高赔偿限额为其保额的 80%;
3、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赔偿时,盾构设备的折旧是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盾构设备掘进 KM 或 年计算出来的折旧率高者为准,折旧率为 %,并残值为保险金额的 %。
4、推定全部损失的盾构设备,其施救盾构设备的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 40%;盾构设备的修复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施救盾构设备的费用后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余额。
四、保险金额:RMB 亿元
物质损失部分:每台盾构机 RMB 亿元,共 台。第三者责任部分:无
五、工期费率: %
六、保险费: RMB 万元
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4、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除外责任”第一款项下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5、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除外责任”第一款项下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
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须负责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
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进行举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6、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x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7、文物保护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施工遭遇地下文物,应文物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维护、照管等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累计赔偿限额为 x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x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x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49、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50、不受控制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
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1、不受控制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其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但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 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 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的有效索赔,如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同意按照原定费率补交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4、部分工程验收或交付使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工程的损失。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5、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6、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7、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 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 包括因免赔额, 或赔偿限额
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 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8、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
(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因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9、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xx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 个月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0、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1、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xx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 个月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2、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但本条款仅负责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
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条款承保的责任。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条款。
1. 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乱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
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xx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或送至被保险人最新提供
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4、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杀、政变。" 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
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
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
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因发生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使用者安全的
轻微损坏而引起的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1),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2)。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每次事故免赔额:
(1)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2) 或损失金额的 20%, 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7、自动升值条款(以保险金额的 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的工程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值超过本保单投保的估计的合同总价值,则本保险单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
投保金额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8、保险期无偿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假如被保险工程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尚未完工,经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给予无偿扩展保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承保责任与本保单相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9、保险期间自动延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 天;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间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0、完工延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所保延迟期间(即赔偿期,应不短于 个月),扩展承保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完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完工延迟而产生的工资费用、设备租金等相关费用)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 天
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1、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2、公益社交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社会或娱乐活动导致的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3、被保险人所管理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所有但由其照管或控制的起重机动力
设备在运载过程中引起的责任,但仅以该设备属于或用于建筑工程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
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5、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6、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
料的财产。
保险财产: 保额:
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财产的全部或部
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
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
保险期间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7、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工地外或附近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8、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
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9、赔付部分植生工程附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毁和灭失,除应负担原保险合同所载免赔条件外,还应承担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农药及喷植土之损毁或灭失,保险人对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农药及喷植土之损失设置百分之 的免赔率。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0、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x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1、工地探访条款
为了避免混淆,本条款将被保险人所需负责的、根据被保险人的合同而进行工地访问的人或与工作、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有关的、在被保险人工地进行活动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探访者的责任列入第三者责任加以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2、免费原材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扩展承保由业主提供但不包括在投保金额内的财产以及设备。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83、临时修复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条件或批单,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为了保证项
目的连续进行而须对遭受本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损坏事故的保险财产进行临时
性修复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对于每次损失,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承担的最大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4、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公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与本工程有关的董事及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于保险期间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5、打桩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在桩基阶段由于地下的不明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实施打桩作业时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分包商)有义务尽力对受损失财产进行施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施救行为并不构成放弃委付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分摊。
本保单对打桩工程的每次损失免赔额为:
每次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本条款所述的受损财产指各种工程桩和围护桩): 。本保单对由于打桩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与工程的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6、烟损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工作场所内发生烟熏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7、火灾及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xx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88、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有关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9、第一受益人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
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赔款先支付给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0、第一受益人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
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数额超过 的赔款先支付给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1、赔款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2、不能取消保单条款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保险人不能取消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支付本保单之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3、境外理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时,保险人同意委请 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94、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每次开挖长度: 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5、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开挖壕沟而致使水管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 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 应保证立即填实, 以避免壕沟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 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 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 水管测试部分的壕沟应立即填实。每次开沟长度: 米
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6、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侵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
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每次开沟长度 公里
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7、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
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 %的预付赔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8、预先支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9、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也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0、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50/ 50 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检验,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 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 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01、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第一部分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 (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2、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
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
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3.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3、分期付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缴付:
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金额 缴付日期
x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
赔款数额超过被保险人未缴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4、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5、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机器设备的试车,但为期不超过 (由
第一次试车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概不负责(但因机器安装时的
错误除外)。
对于部分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
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仍然有效。
如使用二手的机器设备,本保险不予扩展承保试车考核期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6、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期,但以不超过四个星期为限。
对于部分测试完毕或已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其试车考核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其余部分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系旧机器,本保险不予扩展承保试车考核期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7、设计师风险除外条款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导致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8、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9、违反义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xx,或采取
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 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0、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xx,或采取
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 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1、保单终止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保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时自动终止;被保险人有义务将已承保项目的风险变化通知保险人,一旦承保风险扩大且达到保险公司拒保标准,则保险公司可以提前 90 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单。
保单终止后,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在保险人项下未到期部分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2、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物质损失部分和附加运输部分保险金额将按照结算后的工程实际造价表数据为准,如结算后的工程实际造价与本保单保险金额的差额在+5%内时,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作调整;如超过+5%,则按工程实际造价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增收或退还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x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4、指定公估人条款 A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5、指定公估人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指定以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为公估人:
(1)
(2)
(3)
如采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公估人, 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6、“知情权”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会,可随时调阅工程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享有重大方案变更的知情权,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以便保险人了解工程进度,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7、“索赔资料”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出险 24 小时内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与理赔有关的地质报告、地质编录、施工记录、试验资料、材质证书、气象水文资料、工程量计算清单、施工图纸、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变更设计令、工序清单等资料,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8、“国家的有关规章、规范”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未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
施工规程、规范,造成保险财产受损的,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9、“设计变更”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如发现地勘资料与实际地质状况有重大偏差,并因此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只要该变更设计没有增加风险,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根据该变更设计进行施工过程中遭遇的本保险单保险责任项下的风险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财产、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和根据变更设计需对已施工或已完工的永久结构和临时支护等工程进行拆除、破坏或放弃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0、“修理、恢复”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对保险财产物质损失部分的修理、恢复费用,保险人只承保原实施过程中已形成的永久工程及临时支护工程的损失,而对任何其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1、“排水”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和费用:1、因实际水量大于原先期望水量而增加的排水费用;2、为了排除渗水和地下水而额外增加的安装设施的费用;3、因未有适当、充足的备用设备,在排水设施停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2、 主要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其他保险视为独立于本保险单之外且
不与本保险单分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单将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3、 优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引起损失时,本保单将
视同其他保单不存在,予以优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4、停工期间保费计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连续停工超过两个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保险人将按停工期间的 50%(以工程停工指令和开工指令为准)自动延长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5、合同期自动延期 90 天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在被保险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自动延长本保单保险期
90 天且不另收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6、完好财产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为重置或恢复原建筑或结构而致使其他完好财产受损的,在事先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受损财产可以获得赔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7、未受损地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建筑物或工厂的地基未受损或部分受损,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则上述损失将被认定为全损,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按当地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要求,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置或修复不
能在同一地点进行。
B:由于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该地基被认为不合适、不坚固或不再有价值。
被保险人清除地基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废弃地基的存在增加了原建
筑物地址的重新销售价值,那么重售所增加的价值被视为残值,在保险人支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后,该残值的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8、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雇员的个人物品,每人赔偿限额为 RMB5, 000 元。但本保单不承保以下损失:
(1)每次事故损失在 RMB500 元之内;
(2)不发生在工地现场;
(3)摩托车、金银首饰或现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9、税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承保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需修理、重置或替换时应缴付的关税及其他税项,即使该税项在原来购买或进口该保险财产时未征收或是在本保单生效之后才开始征收的。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0、损失赔付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赔偿基础为修复、重置或替换受损财产的全部费用,
包括应付的关税、税金、合理的管理费用、利润盈余、被保险人发生的监理和监管费用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拆除、重装、疏通、清理和重新刷漆的费用,保险人也按本保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1、赔偿基础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2、赔偿基础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但此费用不得超过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3、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
表、雇员以及政府官员均被视为第三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4、不可撤消条款(除非被保险人不缴纳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除非被保险人不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放弃主动撤销本保单的权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35、奖励条款
x保单可承保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奖励费用,该费用是对保险保护和/ 或恢复全部受损财产的奖励,但事先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6、被保险人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因被保险人违反上述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7、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工期调整),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保险人对于可能影响风险性质和状况的实质性变更有权酌情调整保单条件。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是指涉及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重大调整,或指对工程造价、工期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8、币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款币种应与交付保险费的币种相
一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9、联合被保险人条款
鉴于组成被保险人的各方均为独立法人,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分别适用于上述各方,就如同上述各方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且上述任何一方的恶意错误xx、隐瞒或对于本保险单其他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他无过错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0、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x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有多人,每一被保险人均作为独立实体,其中任一被保险人的欺骗、错误xx、故意隐瞒或对本保险单其他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在向其中任一被保险人赔付后,不得向其他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该项赔付是由其他被保险人的欺骗、错误xx、故意隐瞒或对本保险单其他条件的违反所引起。
本条款的任何约定不得增加本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
141、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当预估损失数额超过 元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2、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在使用两台起重机或其他起重设备提升或放下同一重物的操作中,应遵守下列规程:
确保操作经过仔细研究计划,并且整个过程有专人指导;确保两台起重机有同样的提升和回转速度;
确保负载平均分布在两个吊臂上;
确保在操作过程中,起重量最高不超过允许重量的 75%;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43、司法管辖范围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第三者责任部分的司法管辖范围为全球范围,但不包括美国和加拿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4、司法管辖范围条款 B
本保险单适用于世界范围的司法管辖,但是保险人不承担在美国或加拿大或任何受美国及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提起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任何为执行在美国或加拿大或任何受美国及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的法庭判决的法律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5、进料、燃料和易耗品条款
因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导致生产过程中因替换进料、燃料、易耗品和在产品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成本和费用,与赔偿金额一并计算,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该项每次事故免赔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6、其他利益条款
兹经各方同意并约定,如果任一被保险人和其他方签订协议,而根据此协议其他方在保险财产中的权益应受到保障,则保险人应自动认可此利益的存在,而无须保险人出具批单进行确认和/ 或同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7、保险人权利条款
当发生本保险单范围内的索赔时,保险人有权接管此索赔并自行决定对此索赔的答辩或和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8、受益人赔偿顺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任何索赔的赔偿,应赔付到本保单指定的业主或经业主同意
直接赔付给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9、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 终止合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或终止保单。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0、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质性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对以下责任不予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特别是数据的有害变化),由于删除造成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失或破坏,原始结构的阻断或破坏,以及由于这类损失或破坏造成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因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实质性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2)由于数据、软硬件或计算机程序功能、有效性、使用范围或转换的损坏引起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营业中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限制类
151、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 20 年记载中最高
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或间隔 50 米,或有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
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工棚每次事故限额为 ;每一独立的库房每次事故限额为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2、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 20 年记载中最高
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或间隔 50 米,或有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暴风、台风或暴雨所造成工棚、库房本身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该实际损失按受损工棚、库房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后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1)工棚、库房的使用年限按两年半计算,年折旧率为 40%,并从工棚、库房建造之
日开始计算;
(2)工棚、库房使用不足六个月发生损失的,折旧率为 20%;
(3)工棚、库房使用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按折旧率 40%计算;
(4)工棚、库房使用满十二个月但不足十八个月的,按折旧率 60%计算;
(5)工棚、库房使用满十八个月但不足二十四个月并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折旧率
80%计算;
(6)工棚、库房使用满二十四个月但不足三十个月并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折旧率
85%计算;
(7)自工棚、库房建造之日起满两年半,则保险人不再对工棚负任何保险责任。
(8)若在本保险单起保两年半内使用工棚的施工单位撤离工地,或者使用工棚的施工单位所建造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或交付使用或者工棚已废弃,则保险人对工棚不再负任何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注意工棚的防火安全,并作好防火措施,在暴风或台风来临之前必须对工棚进行加固,做好一切防护工作,是本条款成立的先决条件。但保险人不承担由毛竹结构、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石棉瓦楞板、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办公房和库房等,以及对存放在上述结构内保险财产等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发生损失赔偿后本累计赔偿限额相应递减,不再恢复。赔款累计
达到累计赔偿限额后保险人不再对工棚、库房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C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建在工地周围高于最近 20 年记载中最高
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工棚、库房或间隔 50 米,或有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 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负责赔偿。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每一库房: 。
每一单独存货单位: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4、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不超过 3 天的用量, 且放置在最近 10 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5、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被保险人在施工结束后或施工中断时,将施工用机器放置在最近 20 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器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6、“暗河”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定量
描述的暗河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设计变更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7、大坝、水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 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 排水费用, 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三) 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四) 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 因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六) 裂缝和渗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仅限于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际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际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 (含材料) 为限。
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损失和费用:
(一) 钻机及其他钻井设备的损失 (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他特殊的保险);
(二) 各种打捞费用;
(三) 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 (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
所发生的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9、地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60、洪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61、农作物、森林、种植物、养殖物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农作物、森林以及其他种植物、养殖物的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2、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
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受过使用该消防设备训练的人员,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每一库存点的相应金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 50 米或有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在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
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每一库存点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3、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
( 一) 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催化剂的损失 (除非经其他特别条款承保);
2. 由于任何管道的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 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 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4、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条款对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二) 下第 1 条“催化剂的损失 (除非经其他特别条款承保 )”的措词改为“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本保险单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5、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
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侵蚀的修补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6、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7、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单的保障,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他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除非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保险人对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时间进度偏差 星期
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8、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9、旧设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 (若本保险单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0、洪水特约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上述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 10 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在洪水、暴雨来临前从水道、涵洞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泥土、树木以及水道中的临时道路等)以保持水流畅通,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1、洪水特约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上述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 10 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在洪水、暴雨来临前从水道、涵洞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泥土、树木以及水道中的临时道路等)以保持水流畅通,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因洪水、暴雨造成工程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2、地下工程特别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
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排水费用;
(4)工程变更、增加、改进和改良的费用;
(5)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6)排水系统发生故障或设备冻结引起的,但若使用备用设备可以避免的损失;
(7)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保险人在支付任何赔款前,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按照下述第 4 条记录的调
查程序的数据,以表明被保险人已履行了本保单下的相关规定。
4.被保险人应完整记录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的所有调查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调查结果。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的指定代表提供所有调查程序的结果以供审核。
5.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基础条款和以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赔付不超过隧道塌方部分原始造价的 %(包括清残费用和施救费用);
(3)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开挖工作面,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责任
为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3、地下工程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
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一、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任赔偿:
(1)开挖超过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
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三、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基础条款和以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以下列明的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 115%。
四、地下工程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200 万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4、“超挖和注浆工程” 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
责任:
1、去除在设计最小净线以外挖掘部分(超挖)的费用以及由于恢复超挖部分所需回填
的附加费用;
2、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为对松散土地进行注浆或由于此原因所需的加固措施所发生
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5、打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 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断裂、报废;
2、 地质条件与原设计岩性不符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
3、 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4、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部件脱落。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6、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1)地震、海啸;
(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2)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的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 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
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5)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
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施工过程中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77、临时工程特别条款
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
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8、沉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地基、道路、桥梁由于下列沉降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因未进行足够的加固或改良所引起的沉降;
2、 可预见的沉降;
3、 与所采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有关的沉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9、海洋常态行为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非由蒲氏八级以上台风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
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0、疏浚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任何清淤费用或由于清淤导致的任何损失。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81、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工程航道疏浚后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航道回淤均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2、填海物料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填海物料的任何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3、围堤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并约定,未经加固、完成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任何一段一旦发生损坏或破坏,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经加固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部分的损失,赔偿损失长度不超过 100 米。本特别条款目的在于明确限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围堤:一、最靠近业已加固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港口防波堤的围堤部分;二、如果围堤未加固、完成,则是最靠近工程项目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港口防波堤的围堤部分。
如果赔偿围堤总长超过100 米,损失金额则按100 米乘以赔偿围堤的每米平均造价计算。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84、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对在河流、铁路xx、公路等下方水平钻探作业时遭受的损坏,在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且在开工之前必须根据最新的技术对地质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钻探方法。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一)未达到钻探目标位,偏离预定方向;
(二)钻探泥浆的损失;
(三)水平钻探作业区管道外部绝缘材料的损坏。
发生保险损失并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5、沉箱基床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沉箱基床超爆、欠爆、整平不到位,以及沉箱安放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和规范标准,或沉箱安放时挫坏基床均不属意外事故,由此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6、船舶碰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船舶(包括施工船舶)的碰撞或船舶缆绳影响,而造成被保险工程的损失,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7、打桩及挡土墙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更换、矫正桩柱或挡土墙:
1.在施工中错误放置、错误连接或挤压;
2.在打桩或抽取过程中丢失、放弃或损坏;
3.打桩设备或套筒的故障或损坏导致阻塞;
(二)修复断开或分离的板桩;
(三)修复任何物质的渗漏或渗透;
(四)填充空隙或更换消耗掉的膨润土;
(五)由于桩基或地基工程不能通过负载测试或其他未达到设计承载能力;
(六)修复侧立面或结构。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之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8、堤坝抛石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潮汐、水流和堤坝沉降等原因(洪水和滑坡除外)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9、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承包商:(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2)对于洪水、暴雨、台风和冬季冻灾未制定合理的、必要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或者施工中未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执行;(3)违章作业,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0、工程施工防灾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遵守下列特别条款:
(1)遇有发布台风警报或因暴雨河水上涨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将可转移的材料或机具设备移至适当的安全地区,并对于已完成或正施工中的工程及无法搬移的设备予以加强固定,将易为水流冲失的木料以钢丝固定于已完成的基础或其他结构或重物以防流失。
(2)所有本工程的仓库、工房、办公处所、木工厂、预制场等均应设于堤内(即河床外)或高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遇水位以上的高地。任何易因水受损毁的材料均应设置于防水设备良好的仓库内,应加垫置物,并盖以防水塑胶布以防潮湿或雨水侵湿。至于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的钢筋加工场、铸梁场等亦应尽量择高地为之,所选择的高地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发生频率为十年一次的水位的地区以防洪水冲击。
(3)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或低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次水位以上高地的钢筋、水泥、模板、支撑物料、竹子及其他材料设备均应照实际工作进度的需要移入堤外,并概以十天用量为限。
(4)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项目发生损毁灭失必须予以拆除清理或为水流所载沙粒、卵石、块石、滚石、沉泥、杂草、滚木及其他悬浮物淤盖必须予以清除者,一律不予赔偿,惟有设计内的挖土(或回填方)则不在此。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1、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下列要求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
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工地上应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规范配置消防器材以供随时使用;功能完善
的消防水龙必须安装至最高施工层的下一层并用临时端盖密封;
(2)定期检查水龙带和便携式灭火器,每周至少两次;
(3)拆除模板后,应立即根据消防技术规范设立消防分割墙;在安装工程开始前,应
尽快暂时关闭升降梯井、施工通道及其他开口;
(4)废弃材料必须定期清除,安装楼层每天工作完毕后必须清扫易燃废弃物;
(5)所有从事下列明火或高温作业的承包商必须实施工作许可证制度:
a.研磨、切割和焊接作业; b.使用喷灯、焊炬;
c.使用高温沥青; d.其他明火操作。
明火作业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情况下方能进行。明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必须对该作业区进行检查。
(6)建筑安装材料必须分隔储存,每一储存点的材料库存不得超过 ,且各储存点
之间至少要有 50 米间隔或用防火墙隔离。
所有易燃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要求。
(7)指定一名现场安全协调员。
现场安装可靠的火警系统,如有可能应与最近的消防队建立直接的通讯联系;制定防火规章和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更新;承包商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培训,每周进行消防训练;向最近的消防队提供现场情况并始终保持工地内消防通道畅通。
(8)现场必须用围墙封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2、滑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工程出现滑坡的情况下,本保险单仅负责赔偿由于地震、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起xx边坡滑坡造成被保险的工程护坡和xx工程标的的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并以下列条件为限:
(1)对于滑坡后由于更改设计而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艺技术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
规定进行施工操作,被保险人应事先自费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预防措施;
(3)保险人对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予以补偿,每次事故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但对超过设计红线外的该部分的滑坡清除费用以总清除费用的 10%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3、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工程的合拢和渡汛工程结构施工内容,必须按拟定的施工进度表实施和完成,并在汛期前必须达到渡汛断面结构,否则由于工期延误,未完成拟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在汛期前未达到渡汛断面结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4、台风特别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台风损失是指当地气象部门实测风速大于 24. 5m/ s 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产生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计瞬时风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直接引起被保险工程的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台建议;被保险人在台风季节获悉或应获悉可能造成本工程损失和影响的预报和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施工规范要求的防台、抗台预案措施对在建工程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进行加固防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必须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充分考虑并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 10 年以来以及整个保险期间内的强热带风暴、台风情况所应采取的合理防范措施。
被保险人对强热带风暴、台风的影响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引起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损失扩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5、文物艺术品保护建筑等类似物品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任何文物、古迹、金银、珠宝、玉器、古玩、古书、古画、艺术品和其他珍贵财物、历史遗留物、历史建筑物及其复制品或类似物品的损失;本保单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基本恢复原有外观形状为目的,采用现有的普通材质,以及目前的通常工艺进行修理的费用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6、养殖业及资源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施工或出险后损失所造成的附近农业、养
殖业或各种资源的损失,在本保单下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7、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x除外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或和下列相关因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
命、起义、内部骚乱、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批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一种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的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 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 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非法的、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任性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人而实施,由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非直接的方法),或由使用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财产的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他损失。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或和上述(1)和(2)相关联的行为
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保险人声明,对于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相反
的举证应该在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8、2000 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x条款“2000 年问题”系指,因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
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
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
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 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9、风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由于风速达到或超过(蒲福)8 级(平均风速超过 62 千米/ 小
时)的风暴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0、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改变施工方法或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地质障碍所增加的费用;
(二)为改善或稳定地质条件,或封闭入水口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但为修
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不在此限;
(三)清除挖掘物,或者清除超挖物及由此产生的回填费用;
(四)排水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排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五)使用备用设施本可以避免的排水系统损坏;
(六)放弃或恢复隧道挖掘设备;
(七)为挖掘进行支撑或加固地面所需的膨润土等任何媒介物。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应赔偿金额以将保险财产恢复至受损前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损失发生区域原挖掘费用的百分之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1、直接或间接由于水平钻探造成的损失;
2、水平作业区内管道自身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2、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被保险工程完工与否,在分段填筑、开挖、阶梯状开挖、明沟、管道施工中引起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责任,只有当开挖不超过下列规定的长度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的赔偿仅限于受损段的修复费用。
每次分段开挖最长不超过 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3、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
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 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 80%
第四次损失赔付 60%
第五次损失赔付 50%
超过五次的损失,本条款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4、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对大型临时便道、
便桥工程造成的损失,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应按规范设计,具备相应的设计等级。同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修建完善的防洪排涝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自负费用采取一切合理的防护措施,做好维修保养。
(2)对于无设计等级的临时便道、便桥,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具备相应设计等级的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本保单赔偿仅以受损线段的
原工程造价的 80%为限。
(4)待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期结束后的站后配套期,以及其后的试运营期,保险公司将
不再负责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5、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保险人不承担:
(1)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
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6、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7、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及其批单为准的同时,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工程建设中所包括的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按实际价值计算的部分标的,按原有价值赔偿。但临时设施直接损失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总汇中相应章节的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所对应的各细目金额为限;
(2)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使用的xx材料和机具部分标的,按临时设施建造过程中该部分摊销到临时设施的费用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原值的 50%;
(3)对于任何价值低于 RMB1, 000 的低值易耗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罩棚(罩棚包括用芦苇、稻草、竹蓬、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为屋顶或外墙的简陋临时建筑物)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风、霜、严寒、雨、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承保的临时设施为工程合同明细清单所列明的临时设施项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未列明的临时设施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8、碰撞事故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
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
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
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9、船舶碰撞事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承担非施工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人仅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3、外来船舶航行或避风过程中发生的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对具有保险的施工船舶或外来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
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5、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内对施工水域采取并实施了切实可行的封航施工措施,以及发生险情时采取了有效的紧急措施。
每次事故免赔额 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RMB 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0、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
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
(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雇用人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1、试车特别条款
试车和启动是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载测试。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2、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单条款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3、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必须发生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4、弃x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费用不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215、耐火衬砌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不负责赔偿耐火衬砌在首次运用时造成的自身的损失,但对于由
此引起的对于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单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6、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单对于由以下定义的恐怖活动或类似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且无论是否有其他因素同时或相继促成了此损失、责任或费用的发生。
本条款所指恐怖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无论是单独或代表某组织或某政府或与其相关的组织采用武力、暴力或胁迫以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种族等为目的旨在影响政府行为而使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处于恐惧状态的活动。
本条款对旨在控制、避免或镇压恐怖活动而采取的相关行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亦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据本除外条款认定的不属于本保单保障范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不予认可,被保险人应负举证之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7、电子风险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单不承担以下损失:
任何对于数据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i ) 全部或部分数据的损失损坏或出错;
(ii ) 未经授权的使用或修改数据;
(iii ) 未经授权传输数据至第三方;
(i v ) 由于错误理解或错误使用造成数据的损坏;
(v) 由于操作失误引起的数据损坏;
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单将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地震、飞行器或其他空中飞行物体掉落、民众骚乱、暴动、工人罢工、风暴、洪水、水塔或水管漏水、交通工具或动物的撞击、自动喷淋装置漏水、地陷、地面升高、滑坡。但由于恶意行为、疏忽或盗窃引起的损失除外。
定义:
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和数据的意外的损坏或损毁。
数据:指以电子形式表现或储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代码或一系列软硬件系统的指令。
芯片:造型微小,用于逻辑程序和/ 或记忆功能并且包括集成电路和微控制系统的电脑
的一部分。
病毒:用于得到未知的未被授权和/ 或不受欢迎的效果,或下载之后通过局域网、互联网、电子邮件或磁盘、CD 或其他设备在系统之间运行,或有自我复制功能的程序码或一系列指令。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8、桥梁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桥梁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桥梁工程遭受地震、风暴、暴雨、龙卷风、洪水、山体滑坡、雷击自然灾害;
(二)桥梁工程自身发生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不可控制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但保险人赔偿的基础条件为: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及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在施工中针对工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
受损的桥梁上下部结构,以工程量清单桥梁章次中的对应分项造价金额为限,并以将桥梁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修复至其受损前所处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施工构件与机具设备本身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工程承包商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或擅自更改设计,或施工时违反施工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产生的工程损失、费用和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9、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费用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费用概不负责赔偿责任。本条款适用于:
基坑、道路、桥梁、围垦、大坝、隧道、管线工程。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0、植生工程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保险人对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农药及喷植土之损毁或灭失概不负赔偿之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1、打桩及地下连续墙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除保单和批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所引起的费用:
1.替换或修理桩或连续墙的组成部分
a)在它们施工时就已经被误置、错排或卡桩;
b)在打桩或拔桩的施工中,造成的损坏或报废; c)由于打桩设备或套管本身的卡桩而造成的阻塞。 2.修理断裂或倾斜的桩板
3.修理渗漏的材料
4.填充空隙或替换损坏部分
5.作为桩材或基座材料未能通过承载测试或未能达到其设计的承载能力的结果
6.复原图纸要求或规格
x条款不适用于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据本除外条款认定的不属于本保单保障范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不予认可,被保险人应负举证之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2、由被保险人照管、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于其所照管或控制的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所依
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本条款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由被保险人保存的未投保火灾综合保险的他人财产;
2、由被保险人租赁、租借的属于他人的施工用设备;
3、接受被保险人施工服务的业主所有的已完工或已投入运行的工厂、厂房及设备装置,而且这些财产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施工完毕;但是,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施工的项目发生损失而直接造成已完工或已运行财产的损失,并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则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4、实际已投入运行的财产。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据本除外条款认定的不属于本保单保障范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不予认可,被保险人应负举证之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