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煤炭代销协议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甲方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甲方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乙方,甲方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甲方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乙方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
鉴于:
1.2006 年 11 月 7 日甲方出具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
2.甲方是乙方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
3.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销售煤炭,且乙方具有煤炭销售业务部门,能够保证甲方的煤炭销售需要;
4.因双方的交易行为作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受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约束。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煤炭代销的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代销的业务范围:销售甲方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二、煤炭代销的货款支付
乙方为甲方代销煤炭,乙方扣除代销费用后,定期或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返还代销煤炭的货款。
三、代销费用的定价:
根据甲方出具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乙方向甲方收取代销手续费每吨 10 元,由乙方出具发票并承担流转纳税义务。
四、代销费用的结算:
根据乙方为甲方代销的实际销售量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会计年度终结后结
清当年费用。
五、协议期限及审批: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六、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代销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6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