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通辽分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3-52346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通辽分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3-523468
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项目流水号[2023]26212号
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MGZFCG-HT-2023-523468
采购人/保险投保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通辽分院供应商/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合同履行地点:甲方住所地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二、 保险种类、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
保险种类 | 保险内容 | 备注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车辆保险 | 1 | ¥13301.06 | 13301.06 | |
合计 | ¥13301.06 大写(人民币): 壹万叁仟叁佰零壹元零陆分 |
三、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
具体内容已签订的保险单内容为准。
四、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按已签订的保险单内容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五、付款期限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行银 行 账 号:0609051609023100104
1、乙方收到甲方每一笔货款,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发票,发票类型以交易中心财务部门的要求为准。
2、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指派联系人为xx现场甲方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实施和协调。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指派联系人xxx为乙方代表,全面负责合同的实施管理、协调、进度、售后等各项服务工作。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备案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
采购人(盖章):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通辽分院负责人或授权代表: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0000x电话:00000000000
2023年10月24日
供应商(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责人: xx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上•xxxxxxxxxx000x、000x、111号电话: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