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 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高收益債券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30%於美國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名稱:「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名稱:「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 基金種類:高收益債券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四、 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六、 基金計價幣別:新臺幣、人民幣或美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包括:
(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伍拾伍億元(約當人民幣壹拾壹億元);
(二)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肆拾伍億元(約當美元壹億伍仟萬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壹拾伍億個單位;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 502,185,617.6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美元計價受益
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 398,897,352.0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無。(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投資人應注意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及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穩定度可能低於已開發國家,因此存在流動性不足、價格波動較劇烈、政治及社會情勢不明朗及貨幣管制等風險。
4、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
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高收益債券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30%於美國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
5、 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起,「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更名為「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本基金得進行換匯或遠期換匯等匯率避險交易,其中台幣級別得包括新台幣對美元的避險(其比率可能高達 100%),惟該等交易可能會增加該級別運作成本,也可能會對該級別報酬率造成負面影響,特別是在新台幣對美元貶值,即使人民幣對新台幣匯率並無變動時。本基金之台幣及美元級別非屬境外基金定義之台幣避險類股(TWD Hedged Share Class)及美元避險類股(USD Hedged Share Class)。本基金配息級別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 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近十二個月內配息組
成項目表格請詳見滙豐中華投資理財網。基金配息率不等於基金報酬率,投資人獲配息時,宜一
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7、 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如下,其他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請詳見第 17 頁至第 19 頁、第 24
頁至第 27 頁。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8、 適合之投資人屬性: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標的中國高收益債券,故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巿場狀況反映巿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9、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10、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11、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
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12、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xxxx.xxxx.xxx.xx
刊印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一、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名稱: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台北總公司:xxxxxxxxx 00 x 00 x (00) 0000-0000
台中分公司:xxxxxxxxxx 000 x 0 x (00) 0000-0000
高雄分公司:xxxxxxxxxx 000 x 0 x(00) 000-0000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xxx 職稱:董事長
聯絡電話:(00) 0000-0000 電子郵件信箱:xxxxxxx@xxxx.xxx.xx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6、168、170 號 電話:(02)0000-0000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無
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名稱: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Level 22, XXXX Xxxx Xxxxxxxx,0 Xxxxx'x Xxxx Xxxxxxx, Xxxx 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000-0000-0000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名稱: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xx:00xx Xxxxx,Xxx Xxxxxxxxxxxxx Xxxxxxx Xxxxxx,0 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x 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 :( 852) 0000- 0000
六、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無
七、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無(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八、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無
九、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xxx、xxx 事務所名稱: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xxxxxxxx 0 x 00 x xx:(00) 0000-0000
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無
十一、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保管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金各銷售機構。
索取及分送方式: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滙豐中華投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xxxx://xxxx.xxxx.xxx.xx)下 載,或電洽滙豐中華投信索取,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目 錄
一、 基金名稱: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60
五、 受處罰情形 124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124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電話 125
一、 銷售機構 125
二、 買回機構 125
伍、 特別記載事項 126
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126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29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30
四、 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133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165
附錄 173
壹、 基金概況
一、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名稱:「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其中,包括: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伍拾伍億元(約當人民幣壹拾壹億元))。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肆拾伍億元(約當美元壹億伍仟萬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伍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最高為 502,185,617.6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包括配息型及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 398,897,352.0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計算所得之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計算所得之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之追加募集條件時,得經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1.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稱「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2.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六)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 為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 (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 為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3. 原則上: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B.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C.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所謂『中國債券』係指:
i.以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或
ii.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iii.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者(country of risk)為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D. 本目 A.、B.所定之投資比重,若相關法規更新規範時,從其規定。
4. 本基金所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
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款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BBB-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BBB-(twn) |
A.M. Best Company, Inc. | bbb- |
DBRS Ltd. | BBB- |
Fitch, Inc. | BBB- |
Japan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BBB-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Ba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BBB- |
Standard & Poorstment Information, | BBB-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BBB-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 BBB- |
Morningstar, Inc. | BBB- |
5. 前述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高收益債券及投資級債券,不含下列標的,惟若相關法令修正者,從其規定:
6.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 3.點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1) 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單一國家或地區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及天災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或
(2) 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單一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7. 俟前款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3 點之比例限制。
8.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9.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10.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新臺幣與外幣間相關避險成本僅由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負擔。
11. 存續期間管理策略:本基金運用存續期間來衡量債券價格風險(每單位利率變動對債券價格變化之百分比),亦即基金整體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越長,對市場利率變動的敏感度越高,反之存續期間越短,對市場利率變動的敏感度越低。本基金投資組合存續期間的調整,係由經理公司投資團隊依據全球及主要投資國家的總體經濟表現預估、貨幣及利率政策研判、殖利率曲線變化、長短期債券利差、通貨膨脹預估及短期利率走勢等各方面資訊,分析比較後進行。例如:預測未來利率將下降時,調高債券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反之,則調低債券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依據目前境外人民幣債券市場狀況以及區域存續期間投資策略,本基金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預估為 2-5 年。
(十) 投資特色及投資策略
● 投資特色:
1. 投資中國相關債券,把握中國成長契機: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或中國相關的高收益債券,或中國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固定收益證券,順勢參與中國政府推動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之業務發展,掌握人民幣升值趨勢所帶來之潛在資本利得。
2. 投資對象多元,多方面參與中、外發行機構成長動能:
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中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以及受惠於中國市場發展之其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離岸人民幣計價債券,以波動風險低於股票的投資工具,參與中國國家經濟和中、外資企業實力的高度成長動能。
3. 高收益債券與投資等級債券適度搭配,享有長期資本增值潛力:
本基金除將六成以上資產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外,並適度配置投資等級債券及其他貨幣市場工具。藉由三者配置產生的效益,獲取較佳的債息報酬與長期資本增值。
● 投資策略:
1. 滙豐集團不僅在固定收益產品領域持續長期深入的研究,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趨勢,亦針對人民幣市場及相關產品,設有專責研究單位。本基金經理公司與滙豐集團固定收益及人民幣市場之研究單位密切合作,透過靈活且紀律的投資流程,形成四道風險控管嚴謹的投資機制:
(1) 「由上而下」針對總體經濟環境基礎面研究:依據滙豐集團全球與區域的總經及利率展望報告,就全球總體經濟、國家風險、國家及產業之債信等項目進行分析評估。
(2) 「由下而上」針對個別投資標的研究:依據滙豐集團全球與區域的信用分析會議研究為基礎,搭配每月區域固定收益投資策略會議,針對個別投資標的的資本結構、獲利能力、營運前景、償債能力、信用評等等項目比對分析,篩選優質的投資標的。
(3) 投資組合建構:每週針對人民幣債券市場的殖利率曲線投資策略與存續期間投資策略進行研擬評估,並統籌管理收益率、信評篩選、匯率管理等機制,建構投資組合。
(4) 定期檢視投資風險與投資效益:藉由審視隔夜拆款市場的動向及最新消息,檢視資金的寬鬆與緊俏程度,並及時檢視信用市場訊息對投資組合可能的影響,包含投資標的或相關投資債券市場的公司基本面以及信用品質變化,以及信用利差的變動,並持續觀察投資組合與投資標的之風險與效益。同時討論存續期間與殖利率曲線的相互配置,在預期殖利率走揚的情形之下,調降存續期間目標同時將配置轉往殖利率曲線前端的短券配置,以避免在空頭時的資本損失;反之,在預期殖利率走勢走跌的情形下,提高存續期間目標,同時將配置轉往殖利率曲線後端的長券配置,以賺取在多頭時的資本利得。
2. 為兼顧匯兌收益與波動之風險,新臺幣相對於美元的避險部位,除依中央銀行之規
定辦理之外,本基金將於匯率波動風險升高時,依據經理公司投資管理部匯率小組研擬之避險策略,在降低新臺幣匯率大幅波動對基金績效影響之主旨下,於適當時期進行主動避險。
⚫ 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1) 基金投資組合之外匯避險交易:為避免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的總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就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得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以規避貨幣的匯兌風險。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計價之資產,包含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之現金部分,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不得超過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資產之價值。
(2) 本基金外幣(新台幣以外之幣別)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匯率避險:為降低外幣相對於美元匯率波動所衍生之匯率風險,經理公司得就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部份或全部資產從事外幣對美元之遠期外匯避險操作。
◎ 遠期外匯(FX Forward)
遠期外匯交易係指交易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日期,依事先約定之匯率,以一種
貨幣買賣特定金額的另一種貨幣之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實例說明
假設一檔美元計價中國 A 股基金於 2018 年 9 月 1 日投資等值 6.5 百萬人民幣之人
民幣計價資產,但預期人民幣可能有貶值風險,故該基金於 2018 年 9 月 1 日與 B
銀行訂定於 2018 年 10 月 1 日,以 1 美元兌人民幣 6.55 之匯率賣出 6.5 百萬人民幣的遠期外匯交易契約,當日行情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為 6.50。
若人民幣相對於美元貶值,10 月 1 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為 6.60,假設未承做換匯避險且人民幣資產價值不變下,原本 2018 年 9 月 1 日 6.5 百萬人民幣資產約等值 1 百萬美元,現因人民幣貶值造成僅等值 984,848 美元 (6,500,000/6.60 = 984,848) , 資產減損 15,152 美元。但由於該基金承做預售遠期外匯避險 [(6500000/6.55) = 992,366],資產價值減損風險降低,將可能的美元資產損失降低了 7,518 美元(992,366-984,848=7,518)。
若人民幣相對於美元升值,10 月 1 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為 6.40,則在未承做換匯避險且人民幣資產價值不變下,原本 2018 年 9 月 1 日 6.5 百萬人民幣資產約等值 1 百萬美元,現因人民幣升值造成等值 1,015,625 美元 (6,500,000/6.40 = 1,015,625) , 資產增加 15,625 美元。但由於該基金承做預售遠期外匯避險 [(6500000/6.55) = 992,366] , 美元資產可能因而損失 23,259 美元(1,015,625- 992,366=23,259)。
以上釋例可知,遠期外匯交易的主要市場風險,來自於即期匯率未來走勢。
◎ 換匯交易(FX SWAP)
換匯交易一般係指交易雙方同意互為交換兩種貨幣,並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反
方向將兩種貨幣交換回來之交易,常見基本交易型態可為「買入即期賣出遠期 (Buy/Sell)」或「賣出即期買入遠期(Sell/Buy)」。換匯交易成立當時,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皆已敲定,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的差額,即是透過兩種貨幣的利率所計算出的換匯點(swap point)。換匯點係指換匯交易訂約時,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之差。換匯交易市場買賣雙方習慣以換匯點方式報價,將即期匯率加上換匯點即可知遠期匯率。
換匯點價格決定因素(以美元兌新台幣換匯為例)換匯點(swap point)=遠期匯率-即期匯率
D 為換匯天數 RT 為新台幣利率 RU 為美金利率
依據二種貨幣之資金成本算出 Swap points,亦即以匯率差抵銷利率差交易示意圖
換匯訂約時:(即期交易)
B 銀行
A 投信基
新台幣本金美元本金
換匯到期時:(遠期交易)
B 銀行
A 投信基
新台幣本金±換匯點美元本金
換匯交易實例說明
A 投信基金欲買進等值美元 $1,000,000 的資產,擔心未來新台幣匯率波動造成風險,於 2018 年 9 月 1 日與 B 銀行訂定 30 天期 1 百萬美元兌新台幣換匯交易契約,
契約到期日為 2018 年 10 月 1 日,訂約日當日行情如下:
美元兌台幣即期匯率 31.0一個月的新台幣利率為 4%一個月的美元利率為 5% 契約天數 30 天
依公式:
所以 A 投信基金當日設定之即期買入匯率為 31.0,遠期賣出匯率為 30.97462
假設交易訂約後,且契約到期前,美國聯準會決議升息 2 碼(0.5%)而台灣央行未調
整利率水準,依照公式調整,使得 2018 年 10 月 1 日的 30 天期美元兌新台幣換匯
點報價為-0.03805,該筆換匯交易損益為 1,000,000 x (-0.02538-(-0.03805)) = 12,670。
若在交易訂約後,且契約到期前,台灣央行決議升息 2 碼(0.5%)而美國聯準會未調
整利率水準,依照公式調整,使得 2018 年 10 月 1 日的 30 天期美元兌新台幣換匯
點報價為-0.01269,該筆換匯交易損益為 1,000,000 x (-0.02538-(-0.01269)) = -12,690。
由釋例說明可知,換匯交易的主要市場風險,來自於訂約貨幣間的利差,意即兩國央行間的貨幣政策走向。
◎ 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
對於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言,因多為店頭交易(over-the-counter),無法透過集中
交易所結算交割,除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外,最大損失可能發生於交易對手
違約無法履約交割。為降低交易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本公司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易協會所規範的ISDA 契約或是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以釐清交易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亦可藉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另外,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為降低來自單一交易對手的風險,除其信用評等需符合法規規範外,亦針對不同的交易對手設定不同的交易額度上限,以利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餘額是否符合內部規範。而對於這些交易對手,本公司則將定期檢視其信用風險是否有所變化,以增減其交易額度,若交易對手有突發性的極度利空因素,本公司亦會機動調整之。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中國高收益債券,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本基金風險程度之等級為RR4,適合非保守型投資人。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經理公司得自行或指定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十四)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作為兌換匯率,分別計算配息型及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配息型及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配息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發行價格。
4.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6.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2.5%):
(1)以新臺幣申購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未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 0-2.5% |
新臺幣 300 萬元(含)以上、未達 1000 萬元者 | 0-1.75%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2)以人民幣申購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未達人民幣 60 萬元者 | 0-2.5% |
人民幣 60 萬元(含)以上、未達 200 萬元者 | 0-1.75% |
人民幣 2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3)以美元申購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未達美元 10 萬元者 | 0-2.5% |
美元 10 萬元(含)以上、未達美元 30 萬元者 | 0-1.75% |
美元 30 萬元(含)以上 | 0-1% |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但以轉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者,不受前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參仟元者,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2. 本基金成立之後,申購人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於經理公司指定之日期繳納申購價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每次申購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萬元整,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美元 2 萬元整,但若係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透過「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與「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2) 不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每次申購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整,每次申購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萬元整,每次申購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美元 2 萬元整;但若係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透過「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與「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
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5. 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之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不適用,說明如下:
(1) 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經理之不同基金不同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應經經理公司同意,惟屬同一貨幣間轉換,無匯率兌換之問題。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1. 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依規定應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1) 申購人為本國之自然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應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外國人者,應提供護照。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惟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其他依法令應提供之文件。
2. 經理公司不接受以現金或票據之方式郵寄或臨櫃申購基金。
3. 經理公司爲防制洗錢可能拒絕申購人申購之情形如下:
(1) 如申購人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2) 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3) 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4) 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5) 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6) 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經理公司將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該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必要時,並將以電話、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若查證有困難時,將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7) 其他依法令應拒絕之情形。
4. 有關申購基金時之應遵守之洗錢防制事項,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2. 買回收件手續費:受益人向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五十元整,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所計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亦保留拒絕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即以申請買回日(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日曆日者。
3. 案例說明:假設 A 君於 9 月 16 日申購甲基金 80 萬元,申購單位數為 42,083.1 單位,A 君於 9 月 21 日辦理基金買回,基金淨值時為 17.09 元,依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A 君持有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短線交易費用之計算方式為:買回單位數 x 買回淨值 x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短線交易費用 (42,083.1x17.09x0.01%=72),因此 A 君需支付 72 元之短線交易費用。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1.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但應於前一週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布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
2.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30%)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即為非基金營業日,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即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可先行啟動「臨時性假日」之預備機制;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提早收盤),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壹(1.1%)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投資於債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經理公司就基金資產存放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附買回交易之部位之報酬免予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參(0.23 %)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證之情形: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
1. 本基金不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不予分配。
2.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為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前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銷售日起屆滿二個月後,依第 3.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分配。
3. 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
決定後,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含)分配之,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4. 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後,始得分配。
5.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類別併入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6. 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每月配息範例:
資產負債報告書(範例)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幣別:新台幣 2012/11/30 | |
資產 | ||
投資 | 活期存款 | 88,729,891 |
債券-按市價計值 | 1,187,538,103 | |
投資合計 | 1,276,267,994 | |
其他資產 | ||
應收出售債券款 | 45,566,962 | |
應收受益權單位銷售款 | 199,000 | |
應收利息 | 14,649,276 | |
其他資產 | 45 | |
資產合計 | 1,336,683,277 | |
負債 | ||
應付受益權單位買回款 | 98,399,336 | |
應付經理費 | 1,325,242 | |
應付保管費 | 277,095 | |
應付稅捐 | 4,849 | |
其他應計應付款 | 642,583 | |
負債合計 | 100,649,105 | |
淨資產 |
基金帳戶 | 1,177,897,946 |
已實現資本利得(損失) | 29,523,765 |
未實現資本利得(損失) | 7,484,156 |
累積淨投資收益 | 21,128,305 |
淨資產合計 | 1,236,034,172 |
負債與淨資產合計 | 1,336,683,277 |
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117,789,794.60 |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 10.4936 |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計算表-(範例)
自 民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至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101/11/1/~11/30金 額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利息收入 | 0 | |
境外息收入 | 5,177,888 | |
可分配收益餘額 | 5,177,888 | |
減:已實際發放受益分配金額 | 0 | |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 5,177,888 | |
假設 11 月分配 4,000,000 則每一單位可分配=4,000,000÷117789794.6≒ | 0.0339587993474 | |
受益權單位淨值: 10.4936- 0.0334= 10.4602 | ||
2012/12/1 除息日傳票: DR. 本期已發放收益 | 4,000,000 | |
CR.應付收益分配款 | 4,000,000 |
2012/12/14(估計 10 個工作天)收益分配發放日傳票:
DR. 應付收益分配款 4,000,000
CR.活期存款 4,000,000
二、基金性質
(一)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經金管會於 100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57830 號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及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行為,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為首次募集發行。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56 頁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十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之內容。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58 頁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十一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之內容。
四、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9 頁壹、「基金概況」第一條「基金簡介」之第(九)項「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學經歷及權限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
- 晨會: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員組成,於每日晨會中報告國內外之政治、經濟、股市、匯市及當日產業與市場訊息之即時新聞,供基金經理人參考。基金經理人根據相關研究員之各國總體分析、資產配置建議、跨國產業分析等報告,與各方資訊、自身之研判暨信託契約、相關法規等之規定調整投資組合。
- 月投資委員會議:由研究員、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部門主管組成,每月針對國內外之總體金融情勢、貨幣政策、各國股市匯市與各產業走勢進行研判,以搜尋合適的買賣標的。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輔以每日晨會針對當日重大訊息,作
成最後投資決定,並填寫「投資決定書」,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交由交易員執行之。
(3) 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相關交易後,完成「投資執行表」;若執行時發生差異,則應於「投資執行表」詳細說明差異原因,並知會基金經理人與相關權責主管指示差異處理。
(4) 投資檢討:每月定期檢討基金中長期操作績效,並製成投資檢討報告,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其負責人為報告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學經歷:
姓 名 | 主 要 學/經 歷 |
游陳達 | 世新大學 經濟學碩士 |
滙豐中華投信 協理(98/11/01~迄今) | |
台壽保投信策略投資部 經理 (96/02/1~98/10/31) | |
台陽投信投資部 基金經理人(93/02/4~95/04/18) | |
瑞銀投信基金管理部 經理(91/10/14~93/01/16) | |
傳山投信基金管理部 基金經理人(91/04/01~91/10/11) |
近三年經理人 | 負責起日 | 負責迄日 |
游xx | 2015/09/01 | 迄今 |
⚫ 基金經理人權限:基金經理人根據相關產業研究會議、投資分析報告、資產配置委員會相關資訊及其他資訊,並遵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內部規範之情況下,運用本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且其投資決定書需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方得交由交易員執行上述決策。本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滙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A.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應將每個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C.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敍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本基金無複委任情形。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敍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為滙豐資產管理事業群的核心成員,管理規模之區域分布在亞洲、歐非中東、北美、拉丁美洲。透過專精的基金研究及遍及全球的研究資源,提供多元化的投資解決方案,建立完善且符合需求的投資組合。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投資於股票、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結構式利率商品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不在此限,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前述第 8 款至第 14 款及第 16 款至第 18 款及第 21 款規定之比例及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款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本基金係高收
益債券型基金。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本基金係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八) 基金投資主要國外地區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投資國外比重超過 10%,且累計達 50%之國家)
⚫ 高收益債券市場概況
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 BBB-
/Baa3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一般俗稱投機等級公司債或垃圾債券。由於缺乏全球性統計單位提供相關市場研究資訊,很難掌握相關市場精要。高收益債券交易方式與一般債券相同,均為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 OTC)交易,並無集中交易市場,美元計價的債券多在證券結算公司 DTCC(The Depository Trust&Clearing Corporation)交割,為世界上最大的證券保管機構及美國股票、公司債及政府債券交易的主要結算者。交割時間從美國時
間 8:00 至 16:00,標準的交割日為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歐元及英磅計價的債券則在 Euroclear 透過電子系統交割,一般的交割日亦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 香港境外人民幣市場概況
2009 年 7 月,中國央行啟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改革試點,並先後推出「鼓勵與其他國家簽訂貨幣互換協議、讓部分境外金融機構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拓展企業在海外的發展項目以人民幣融資、拓展人民幣的海外直接投資(ODI)、允許出口企業將外匯存放境外、加快發展香港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等」八項措施,以深化人民幣國際化的改革,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歷史進程。在這些措施中,無論是人民幣境外存款業務的啟動、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的試點、人民幣國際債券的發行,以及拓展人民幣海外直接投資等關鍵步驟,都是以香港先行先試。其目的就是要加快發展香港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可 見,香港已成為人民幣國際化的首站,在推進和完善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中發揮著接軌國際和調試完善金融機制的重要功能。
據金融管理局資料顯示,香港的人民幣存款從 2009 年約 700 億(人民幣),至今
年 8 月底已達 6090 億元;今年上半年,共 38 家機構發行 427 億元人民幣債券,相等於去年全年發行量的 51%;首於 09 年中啟動的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總結算量由 09 年半年的僅 100 多億元,增至 2010 年全年達 5,064 億元,而今年上半
年更已達 8,000 億元,遠遠超越去年全年總數。
2011 年 8 月,中國財政部發行第三批境外人民幣公債,規模達到破紀錄的 200 億元人民幣,發行期限更加豐富,進一步考慮了香港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其中,向機構發行的 60 億元三年期公債殖利率為 0.6%,低于市場預期 1%,顯示人民幣國債有吸引力并需求強大。此次發債總投標倍數達 4.6 倍,整體機構投資者
發行額為 150 億元,認購額則高達 690 億元。而散戶認購的兩年期共 50 億元國債的票面利率定在 1.6%。
⚫ 主要投資國外市場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簡介
◎ 中國
一、經濟環境說明
1.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主要進口產品:穀物及穀物粉、大豆、食用植物油、鐵礦砂及其精礦、氧化鋁、煤、原油、成品油、初級形狀的塑料、紙漿、鋼材、未鍛軋銅及銅材及汽車等。
主要進口地區:韓國、日本、臺灣、美國、德國、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巴西、泰國及越南等。
主要出口產品:煤、鋼材、紡織紗線、織物及製品、服裝及衣著附件、鞋類、家具及其零件、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部件、手持或者車載無線電話、集裝箱、液晶顯示板及汽車等。
主要出口地區:美國、香港、日本、韓國、德國、越南、印度、荷蘭、英國及新加坡等。
◼ 醫藥行業: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好轉,對於健康需求的消費能力也逐步提升。目前中國大陸醫材市場佔全球醫材市場比例為 3.0%,是全球第七大市場,由於目前醫療支出佔整體 GDP 之比例僅為 4.9%,顯示未來尚有相當大的需求需要被滿足,未來健
康照護支出持續成長,也將直接驅動中國大陸醫療器材產品的市場發展。隨著中國大陸提出相關醫療改革政策,也持續驅動醫材市場迅速成長,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加速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基本衛生需求。具體的施政方向將包括了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健全醫療保險體系、完善藥品供應體系、推動公立醫院改革及支持中藥事業發展等六大重點。預期也將持續帶動醫療器材的採購需求,帶動整體產業發展,未來發展應持續關注。
◼ 通訊產業:中國大陸在移動通信領域是後來者,但在 5G 標準研發上中國屬於全球的領跑集團。中國大陸將成為 5G 技術、標準、產業、應用的引領者之一,位於全球 5G 產業第一梯隊。目前 5G 全球商用進程加快,中國大陸在 5G 概念和網路架構方面提出很多先導性概念。5G 是中國大陸實施“網路強國”“製造強國”戰略的重要信息基礎設施,更是發展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的高地。其具有高速率、大容量、低時延的特性,在物聯網、智慧家居、遠程服務、外場支援、虛擬現實等領域的應用,將開啟一個萬物互聯的全新時代,對經濟社會數字化、網路化、智能化發展意義重大。
◼ 資訊產業:中國大陸移動互聯網發展進入平穩階段,行業增速放緩,經濟貢獻率提升,新應用新業態創造新價值;法制化規範化進程加快,行業深層調整回歸理性;核心技術尋求自主創新,企業海外佈局成效顯現。但仍面臨個人賦能激發活力的同時帶來了管理問題等諸多挑戰。中國大陸移動互聯網顯示出向農村延伸,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向平臺化、生態化、智慧化、國際化發展等趨勢。
◼ 製造業:目前工業互聯網成為製造業和經濟發展新趨勢已是全球共識。中國大陸將在推動工業企業內網改造升級的基礎上,在工業領域逐步部署 IPv6、窄帶物聯網
(NB-IoT)、軟件定義網絡(SDN)、5G 等先進技術,並以此形成成熟的工業互聯網應用和生產體系。市場諮詢機構 Yole Development 預測,未來全球工業互聯網使用的專門傳感器預計超過 300 億件;工業互聯網接入機器設備數量將爆炸式增長。美國 GE 公司預測,未來工業互聯網有望影響 46%(約 32.3 萬億美元)的全球經濟。工業互聯網在中國的市場空間也同樣巨大,據工信部和相關權威機構估計,未來 20 年中國工業互聯網發展至少可帶來約 3 萬億美元的 GDP 增量,將為製造業升級和經濟持續增長注入巨大的發展動力。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外資必須透過指定的銀行匯進匯出資金,並受政府管制。
3.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收盤價 |
2016 | 6.9615 | 6.4536 | 6.945 |
2017 | 6.964 | 6.4865 | 6.5067 |
2018 | 6.9757 | 6.269 | 6.8785 |
資料來源:Bloomberg
二、證券市場說明
1.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年底)
(十億美元)
種類
金額
(十億美元)
年度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N/A | N/A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2089 | 2134 | 3622 | 0000 | 0000 | 0000 | 22.6 | 38.9 |
資料來源: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年底)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年度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3307 | 2494 | 7919 | 6411 | 7563 | 6116 | 355.4 | 294.8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1899 | 1268 | 9178 | 7662 | 9112 | 7563 | 65.6 | 99.2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年度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161.6 | 129.7 | 16.9 | 11.6 |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264.5 | 244.2 | 31.8 | 21.0 |
資料來源: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上市公司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决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個月内,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内,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 3 個月、第 9 個月結束後的 1 個月内编制完成披露。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集合競價時間: 上午 9:15 至 9:25。大宗交易的申報受理時間: 下午 15:00 至 15:30。
B. 交易方式: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採價格及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T+1 日交割,B 股T+3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沒有上、下限。
※深圳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30 至 11:30.及下午 13:00 至 15:00。零股交易時間為零股交易專場日: 上午 9:30 至 10:30。
B. 交易方式: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採價格及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及 B 股均為 T+1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10%。
◎ 香港
一、經濟環境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主要進口產品:通訊設備、電子產品
主要進口地區:中國大陸、中華民國、新加坡、日本、美國、韓國、印度、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
主要出口產品:成衣、鐘錶
主要出口地區:中國大陸、美國、日本、印度、中華民國、越南、德國、新加坡、荷蘭及韓國等。
◼ 批發零售業:香港有 6 萬 5,500 間零售店舖,提供約 30 萬個就業機會,香港地窄人稠,市區大樓xx,海陸交通網絡綿密,傳統市集與現代購物中心並存,形成特有之批發零售經營環境,也創造出很多特有之連鎖經營管理模式。
◼ 物流倉儲業: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貨運樞紐,也是全球十大最繁忙的客運機場之一。物流倉儲業是香港的傳統支柱產業,涵蓋的服務範圍包括海、陸、空貨站、運輸、貨運代理、倉儲、供應鏈管理等。香港所有貨櫃碼頭均由私人投資及營運,每星期提供約 440 班貨櫃班輪服務,連接香港至全球 500 個重要港口。知名的全球性第三方物流業者多已在香港設立營運據點,加上當地業者、大陸業者及區域性業者,香港物流業能提供多元化、客製化的多樣性服務。
◼ 金融業:金融業涵蓋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務,為香港重要的經濟支柱。香港是亞太區重要的銀行和金融中心,除了是區域金融的重鎮之外,更是中國大陸對外的重要窗口,目前發展仍十分突出。尤其在中國大陸經濟持續強勁成長,連帶帶動香港經濟籍股市欣欣向榮。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外匯管制。
年份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收盤價(年度) |
2016 | 7.8273 | 7.7501 | 7.7559 |
2017 | 7.8265 | 7.7544 | 7.814 |
2018 | 7.85 | 7.8046 | 7.8322 |
3. 最近三年港幣兌美元匯率最高、最低及其變動情形
資料來源:Bloomberg
二、證券市場說明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種類
金額
(十億美元)
年度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2017 2018 | 2017 | 2018 |
香港聯合交易所 | 0000 | 0000 | 0000 | 3819 | 1047 1195 | 152.8 | 134.5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members
B.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年底)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年度 2017 2018 2017 2018 2017 2018 2017 2018
香港聯合交易所 29919 25846 1965 2346 1957 2340 7.8 6.2
資料來源: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members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 週轉率 | (%)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 2017 | 2018 | 2017 | 2018 |
香港聯合交易所 | 49.2 | 53.2 | 13.7 | 10.1 |
資料來源: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members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香港早在 1866 年就有證券交易,但一直到 1986 年才由四家證交所統一合併為目前的香港聯合交易所。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港股投資者方注意到上市公司資料公開性的重要性,此時方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制定初步法令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的時間中公布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份揭露包括公司董事、高級主管、重要股東,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30 至 12:00,下午 1:00~4:00
(3) 交易方式:採櫃檯交易,以公開喊價方式進行。一經成交後賣方代表必須在 15 分鐘內把成交記錄輸入電腦,買方代表負責覆查資料是否正確,互相協調完成交易。
(4) 交割制度:T+2
(5) 代表指數:香港恒生指數(HSI)
(6) 漲跌幅度:沒有上、下限。
3.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
1. 概述: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性。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MBS)為代表,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如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應收帳款債權、租賃擔保債權、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抵押債券憑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ABS)。
2. 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化商品之市場概況:除了歐美成熟國家外,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以活化資金。韓國於亞洲金融風暴時善用證券化架構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由政府設立韓國抵押公司向銀行收購債務,並轉換成證券,使其經濟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快速復甦。
3. 美國是全球最早發展證券化商品的國家,市場相對成熟,2002-2007美國證券化商品漲勢相對較高,但近幾年隨美國房市與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下,證券化商品出現修正行情。但就亞洲而言,亞洲國家大部份都在2000-2005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雖發展期間較短,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亦持續吸引市場
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4. 根據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預估,亞洲國家證券化商品市場於2006-2013 年規模成長將高達10%(年複合成長率)。但紐澳和美國這些證券化商品市場發展已較成熟的國家,市場規模複合成長率則相對較低,預估僅有3%-5%成長。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1.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總資產價值,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就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資產,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惟此種匯率避險將增加基金運作成本,進而影響基金之報酬率。
2. 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包含持有現金部分),於從事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匯率選擇權交易之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5.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本基金係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九) 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1.外幣計價基金:本基金不同幣別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復均以該幣別為之。
五、投資風險之揭露
(一) 利率風險:本基金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將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債權利率變動的不確定,將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而利率風險大小取決於市場利率波幅高低及基金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預期利率方向相反時,將使債券價格下跌,而債券價格與利率走勢呈反向關係,將使基金資產產生虧損並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二) 流動性風險:
1.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由於國內與部分投資所在國之債券市場仍不夠活絡,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將因本基金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之遲疑,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2. 受益人大量贖回導致遲延給付買回價金之風險:如遇受益人同時大量贖回,造成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之買回價金過鉅,或有遲延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3. 定期存單提前解約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定期存單如提前解約,損失之利息有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可能。
4. 本基金涉及投資於中國大陸境內,因其市場機制沒有已開發市場健全,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本基金可投資於中國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CIBM),若中國債券交易市場不夠活絡,以致流動性不足,則可能因本基金
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之遲疑,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三) 匯率變動及外匯管制之風險: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中國大陸屬新興市場國家,其外匯管制較已開發國家嚴格。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時,應依當地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始得辦理資金之匯入匯出,資金之匯出亦必須事先申報並經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匯出手續。此外,匯入資金之用途應事先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帳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再者,依當地法規,主管機關於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中國大陸可能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準此,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除應事先須取得登記許可而外,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先核准制,且須向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故而在資金匯入匯出較其他已開發國家而言,有較多限制,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亦可能會有限制或控制資金匯入匯出,故而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匯回之風險。香港地區則無外匯管制。
2. 在匯率變動風險上,因採QFII方式投資,使人民幣無法直接匯回我國,而須兌換為
美元後,再兌換為新臺幣,故而人民幣之滙率將影響本基金資產。又中國大陸在外幣匯率管制上,人民幣匯率將依市場供求為基礎,採浮動匯率制度。惟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因此,人民幣之漲跌幅除有中國大陸當地之進出口等市場因素外,尚包括當地主管機關為達其貨幣政策而主動影響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之人為因素,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匯率調節而造成兌換損益,進而使本基金資產有所漲跌。本基金亦投資香港地區之有價證券,港幣兌美元之滙率波動程度相較於人民幣兌美元之滙率而言,港幣兌美元較為穩定,惟因中國大陸與香港之經濟活動相當密切,故其經濟及外滙均較易受中國大陸影響,故而仍有可能會有匯率風險。
3. 本基金分別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或外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此外,採取外匯管制措施之市場,亦會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變化;且本基金雖考量匯兌風險,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等避險交易之操作,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故匯率避險部分,擬就本基金辦理新臺幣匯入匯出時,依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進行本基金之避險,避險之影響將反應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中,也將影響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績效表現。另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此外,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四) 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若發生政治、社會、經濟或法規變動(如國內外政經情勢、外交關係及各市場不同之經濟環境)時,均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尤其本基金投資標的主要集中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中國大陸屬新興市場國家,因此與已開發國家相較,較易發生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中國大陸目前仍受到政府勞動法規,貿易法規,稅率制度等規範,且市場機制相較於已開發市場
仍未健全,價格管制風險存在。此外,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因地緣相近之關係,當地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亦可能受中國大陸之影響,進而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五)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已慎選交易對手,同時對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唯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由於本基金投資涉及中國大陸境內有價證券,將面對不同之經紀商及交割結算機構,雖相關經紀商及交割結算機構乃依循中國當地之法令規定進行交易,惟仍有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惟仍無法排除其信用風險。
(六)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七)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風險:「高收益債券」指的是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差,因此違約風險較高,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而利率風險、信用違約風險、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型基金。故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造成本基金淨值之波動。
2. 無擔保債劵及次順位債劵之風險: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債付本息之信用風險。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劵因其債劵收益率較一般金融債劵收益率高,且在債信無慮下,可提升整體債劵基金收益率。惟次順位金融債劵之債權請求,必須在一般金融債劵之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相對保障較低。因此本基金將以審核態度評估發行銀行之債信,以大型行庫為優先考量,避免可能之風險。
3. 投資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之風險: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係以「金融資產證劵化」為基本架構而發行。不動產(貸款放款)證劵化為金融機構為了使資金有效運用,將其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如不動產抵押貸款(MBS)、汽車貸款/消費性貸款 (ABS)等資產債權組合並以其作為擔保品而發行之債劵。相較於政府債券及公司債劵、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可能有違約風險、提前償還風險(Prepayment Risk)、信用風險、因市場流動性不足產生之價格風險等。
4.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劵之風險: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劵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劵,以債權方式,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其類似於債劵,旨在獲取固定收益,然投資門檻較高;其可能利率風險、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劵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等風險。
5. 投資點心債券之風險:所謂「點心債券」係指在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債券,為中國離岸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目前中國離岸債券市場因仍處在起步階段,次級市場交易量較歐美等債券市場相對小,債券發行規模也相對較小,因此仍存在流動性風險,且該標的係以人民幣計價,人民幣之波動幅度較大,故仍有匯率風險。
6. 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投資債券皆可能隱含債券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金或利息之風險;發行主體之財務體質轉佳/轉弱、或該債券信用評等被調升/調降時,都可能
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另,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此類債券信用評等評級較低,甚至未經信評,故可能因獲利預警、管理階層變動、併購、政治或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債券發行人償付本息的信用風險。債券發行公司可能因發生財務危機等因素,無法依債券發行契約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致基金產生損失。
7. 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相關風險:Rule 144A債券係指,美國債券市場上,由發行人直接對合格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私募之債券,此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故而發行人之財務狀況較不透明,且由於該等證券僅得轉讓予合格機構投資者,故而此類債券易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八)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及利率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可能因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若該利率交換合約乃透過店頭市場執行,當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則產生信用風險。
(九) 出借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本基金暫時不辦理借券交易。
(十)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由於此基金為高收益債券型基金,因此並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十一)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這些機構所處的產業可能出現產業循環週期,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十二) 其他之投資風險:
1. 大量贖回之風險: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因此,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2. 市場停止交易的風險:交易所或政府機關,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如地震、風災、雨災、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3. 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風險:中國大陸地區市場的市場狀況遠較發展成熟的市場波動大,且對外資並不十分開放,資金的進出受到管制,政府政策對經濟影響程度大,投資中國大陸地區頗受政治因素之影響,如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將可能使投資標的之價值產生波動。
4. 貨幣避險風險(僅限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於辦理基金匯入或匯出時,可能進行換匯或遠期外匯等匯率避險交易,其比率可能高達100%,該等交易可能會增加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運作成本,該成本應由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負擔,可能會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報酬率造成負面影響。
5. 匯率變動風險: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此外,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6. 人民幣貨幣風險: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此外,本基金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非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基金經理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
民幣市場匯率(「CNH 匯率」)。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項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因此,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六、收益分配
(一) 本基金不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為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前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銷售日起屆滿二個月後,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分配。
(三) 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含)分配之,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後,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類別併入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六) 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七、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 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
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親至經理公司櫃檯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6:30 前;電子交易如申購款為 ATM 轉帳或銀行匯款,或指定銀行扣款,為每一營業日 15: 30 前。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並繳納申購價金者,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作為兌換匯率,計算配息型及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配息型及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配息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發行價格。
(3)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2.5%):
以新臺幣申購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未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 0-2.5% |
新臺幣 300 萬元(含)以上、未達 1,000 萬元者 | 0-1.75%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以人民幣申購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未達人民幣 60 萬元者 | 0-2.5% |
人民幣 60 萬元(含)以上、未達 200 萬元者 | 0-1.75% |
人民幣 2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以美元申購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未達美元 10 萬元者 | 0-2.5% |
美元 10 萬元(含)以上、未達 30 萬元者 | 0-1.75% |
美元 30 萬元(含)以上 | 0-1% |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申購人申購之金額超過淨發行總額時或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認為必要之情況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亦即,在任何情況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留拒絕接受基金申購之權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八、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開始接受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者,依買回日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後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金額不及人民幣 10 萬元者;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者,依買回日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後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金額不及美元貳萬元者,除經理公司同意外,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買回時所需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買回申請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親至經理公司櫃檯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6:30 前;電子交易為 15:30 前;轉申購比照前述時間辦理。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期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應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所計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買回價金之計算應依本基金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經理公司所計算出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及買回費用計算方式: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須待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所計算出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後,得知確實之買回價金。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毋須支付買回費用。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般給付期限: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
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故毋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 因鉅額贖回造成「流動性風險」之因應措施: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當時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前項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項第 1 款、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含公告日) 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 本項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六)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後,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前述第 1 及第 2 項所訂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本項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七) 買回撤銷之情形:本基金有上述第(六)項所定暫停買回價格之核算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任何情事發生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含公告日) 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 本基金由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
經理費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壹(1.1%)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投資於債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經理公司就基金 資產存放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附買回交易之部位之報酬免予計收 | |
保管費 | 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3% | |
申購手續費 (註一) | 1.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 2.5% | |
2. 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之申購金額,依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
申 購 發 行 價 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
未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 0-2.5% | |
新臺幣 300 萬元(含)以上、未達 1000 萬元者 | 0-1.75% |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
以人民幣申購 | ||
未達人民幣 60 萬元者 | 0-2.5% | |
人民幣 60 萬元(含)以上、未達 200 萬元者 | 0-1.75% | |
人民幣 2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
以美元申購 | ||
未達美元 10 萬元者 | 0-2.5% | |
美元 10 萬元(含)以上、未達 30 萬元者 | 0-1.75% | |
美元 30 萬元(含)以上 | 0-1.0% | |
買回費用 |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目前毋須支付買回費用,買回費用為零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 |
短線交易費用 |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7日(含)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0.01%為短線交易買 回費用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買回受益憑證毋須支付買回收件手續費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每年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其他費用 |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手續費、訴訟及非訟費用、清算費用、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以依法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不含收益分 配簽證報告或收益分配覆核報告) |
⚫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4) 有關短線交易費用之給付方式,詳【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4.23
台財稅第 811663751 號函及財政部 91.11.27 台財稅字第 0910455815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有關法令修正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2) 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所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免徵所得稅。但受益憑證所有人如為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公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公司,該所得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
(3) 基金解散,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之剩餘財產,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時,仍得免徵所得稅。
⚫ 證券交易稅: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非屬證券交易範圍,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法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 利息所得稅:
(1) 債券係於中國境內發行
受益人為個人,利息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受益人為法人,利息所得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債券係於中國境外發行
透過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行的中國 A 股、B 股、H 股、銀行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企業及政府債券),以及等同上述的投資工具(如 CAAP 及投資於上述者的 RQFII 相關基金)(「中國證券」),可能須繳納中國徵收的稅項。
A.企業所得稅 (a)固定收益投資
目前,就債務證券而言,除了政府債券的利息免徵中國企業所得稅,就中國企業所得稅而言被視為在中國没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若獲支付源自中國居民企業
實體所發行及承擔的固定收益工具(包括由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的外國企業發行及承擔的固定收益工具)的利息,原則上須按 10%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派發該利息的實體須預扣該稅項。倘若外國企業投資者(或 RQFII 持有人如適用))是已與中國簽署稅務條約(可就利息收入享有較低稅率)的國家的稅務居民,則該外國企業投資者可以在納稅申報時自行報送或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報送規定的報表和資料,以享有稅務條約下獲調減的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接受報送的報表和資料後外國企業投資者就可以開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中國稅務機關會進行後續管理。
(b)資本收益
没有具體規則監管外國投資者自買賣中國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產生的中國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的目前詮釋及專業稅務意見,經理人不擬就附屬基金因處置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債務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的任何中國企業所得稅作出撥備。
至於通過債券通買賣債務證券,中國稅務機關目前尚未就稅收處理發出具體規定或指引。因此,稅收處理更不確定。由於並無具體規則,預期中國企業所得稅處理(或任何其他稅收處理)將受現行中國國內稅收法規的一般稅務條款之約束。鑑於有關買賣xxxxxxxxxxxxxxx所得資本收益之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不確定性,經理人保留權利因應有關規例的新發展及詮釋(聽取專業稅務意見後)就該等收益或收入作出企業所得稅撥備,並為附屬基金預扣有關稅款,以應付附屬基金可能須就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中國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承擔的稅項負債。
B.增值稅
(a)利息收入:根據 36 號文,除非獲特別豁免,中國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原則上須繳納 6%的增值稅連同附加稅。中國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免徵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前,營業稅條例欠缺清晰,但國家稅務總局已解釋此類利息收入原則上應繳納 5% 的營業稅。然而,中國稅務機關慣例上沒有執行徵收營業稅。根據增值稅制度,36 號文規定,中國利息支付者在向非居民收款人支付利息時,應代扣增值稅。然而,實際上,中國利息支付者並無代扣增值稅,而中國稅務機關亦無執行徵收該等利息的增值稅。
(b)資本收益:根據財稅[2016]70 號文(為 36 號文的補充通知),獲中國人民銀行 認可的海外機構投資者從買賣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所變現的收益免徵增值稅。 (c)附加費:倘若應就利息及/或資本收益支付增值稅,同時亦須繳納附加費(包 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有關稅率為增值稅率 6%的 12%(或額外加收 0.72%)。部分地區亦可能收取其他徵費。
(d)印花稅:根據中國法律,印花稅一般適用於《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出的所有應課稅文件的達成及接收。中國 A 股及 B 股的轉讓人須按 0.1% 支付印花稅。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甲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透過滬港通/深港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及歸還,暫免徵印花稅。
C.稅項撥備–中國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
基金將就其投資於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所發行的中國債務證券(中國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除外)所得利息作出 10% 的企業所得稅撥備(若來源地没有徵收預扣稅);
由於新增值稅規則的實際執行及詮釋目前尚不確定,因此經理人無意在此階段就
來自中國債務證券投資的收入作出任何增值稅撥備。經理人將不時檢討稅項撥備政策,並保留權利根據相關規例的新發展及詮釋,就附屬基金作出增值稅撥備(在徵詢專業稅務意見後),以應付附屬基金的稅項負債。
中國之稅務法律、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未來若再度開徵企業所得稅或其他稅項,本基金屆時將配合法規變動採取適當調整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 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命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前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決議方式: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受益人會議應依金管會發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十、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前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 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 公告:本基金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公告項目 | 同業公會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主要新聞報紙 | 公司網站 |
信託契約修正項目 | V |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V |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V | |||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V |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 | V | |||
召開受益人會議事項及決議事項 | V | |||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V | V | V |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 V |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 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V |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V | V |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在地變更者 | V | |||
基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V | |||
V | ||||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 V | V |
經理公司選定本基金之公告係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亦即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 93 年 11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499 號規定,傳
輸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公
告。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 依前項第(1)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2)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1)、(2)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向受益人通知者,以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為準。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無。(本基金非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108 年 06 月 30 日)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例
資產 | 證券市場名稱 | 金額(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 百分比% |
股票 | - | - | |
股票合計 | - | - |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 | - | |
澳大利亞債券市場 | 31.767 | 5.56 | |
中國大陸債券市場 | 61.478 | 10.77 | |
開曼債券市場 | 266.426 | 46.62 | |
香港債券市場 | 25.175 | 4.41 | |
印尼債券市場 | 6.437 | 1.13 | |
印度債券市場 | 21.937 | 3.84 | |
斯里蘭卡債券市場 | 6.428 | 1.13 | |
荷蘭債券市場 | 6.235 | 1.09 | |
新加坡債券市場 | 32.081 | 5.61 |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62.503 | 10.94 |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合計 | 520.467 | 91.10 | |
基金 | - | - | |
其他證券 | - | - | |
短期票券 | - | - | |
附條件交易 | - | - | |
銀行存款 | 42.793 | 7.49 |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8.038 | 1.41 | |
淨資產 | 571.298 | 100.00 |
2.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無。
3.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債券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SHUION 6 7/8 03/02/21 | 開曼債券市場 | 23.413 | 4.10 |
SDBC 4.35 08/06/24 | 中國大陸債券市場 | 23.236 | 4.07 |
CCB 4.9 11/12/24 | 中國大陸債券市場 | 22.718 | 3.98 |
ANZ 4 3/4 01/30/25 | 澳大利亞債券市場 | 22.624 | 3.96 |
CHNHE 4.3 11/11/19 | 開曼債券市場 | 22.599 | 3.96 |
WTTINV 5 1/2 11/21/22 | 開曼債券市場 | 19.332 | 3.39 |
CHJMAO 5.2 03/08/21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18.519 | 3.24 |
TATAIN 5.95 07/31/24 | 新加坡債券市場 | 16.238 | 2.84 |
CHINSC 7.45 04/17/21 | 開曼債券市場 | 15.945 | 2.79 |
YLLGSP 5 7/8 01/23/22 | 香港債券市場 | 15.748 | 2.76 |
JSTLIN 4 3/4 11/12/19 | 印度債券市場 | 15.580 | 2.73 |
KWGPRO 6 09/15/22 | 開曼債券市場 | 15.396 | 2.69 |
YUZHOU 6 01/25/22 | 開曼債券市場 | 15.344 | 2.69 |
SHIMAO 5 3/4 03/15/21 | 開曼債券市場 | 13.901 | 2.43 |
COGARD 5.8 03/12/21 | 開曼債券市場 | 11.494 | 2.01 |
COGARD 8 01/27/24 | 開曼債券市場 | 10.132 | 1.77 |
CIFIHG 7 3/4 06/05/20 | 開曼債券市場 | 9.928 | 1.74 |
VEDLN 8 1/4 06/21 | 新加坡債券市場 | 9.739 | 1.70 |
FTLNHD 6 1/2 04/23/21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9.448 | 1.65 |
YINGDZ 6 1/4 01/19/23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9.443 | 1.65 |
BNKEA 4 11/03/26 | 香港債券市場 | 9.427 | 1.65 |
PWRLNG 5.95 07/19/20 | 中國大陸債券市場 | 9.305 | 1.63 |
CIFIHG 7 3/4 09/20/20 | 開曼債券市場 | 9.205 | 1.61 |
WSTP 4.85 02/09/25 | 澳大利亞債券市場 | 9.143 | 1.60 |
EVERRE 8 1/4 03/23/22 | 開曼債券市場 | 9.019 | 1.58 |
GWTH 7 01/18/21 | 開曼債券市場 | 8.828 | 1.55 |
TPHL 10.95 11/27/20 | 開曼債券市場 | 6.686 | 1.17 |
RONXIN 11 1/4 08/22/21 | 開曼債券市場 | 6.645 | 1.16 |
ROADKG 7 7/8 02/01/23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6.546 | 1.15 |
LOGPH 8 3/4 12/12/20 | 開曼債券市場 | 6.522 | 1.14 |
ROADKG 7 3/4 04/18/21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6.495 | 1.14 |
CHFOTN 8 5/8 02/28/21 | 開曼債券市場 | 6.464 | 1.13 |
DOIDIJ 7 3/4 02/13/22 | 印尼債券市場 | 6.437 | 1.13 |
SRILAN 7.85 03/14/29 | 斯里蘭卡債券市場 | 6.428 | 1.13 |
TPHL 7/5/8 02/21/22 | 開曼債券市場 | 6.422 | 1.12 |
YUZHOU 8 1/2 02/04/23 | 開曼債券市場 | 6.415 | 1.12 |
PRVIN 6.67 03/12/24 | 印度債券市場 | 6.358 | 1.11 |
SUNAC 7 7/8 02/15/22 | 開曼債券市場 | 6.344 | 1.11 |
KWGPRO 7 7/8 09/01/23 | 開曼債券市場 | 6.307 | 1.10 |
GKOLN 4 7/8 07/24/22 | 荷蘭債券市場 | 6.235 | 1.09 |
XANCON 4 06/24/22 | 中國大陸債券市場 | 6.219 | 1.09 |
RONXIN 8 3/4 10/25/22 | 開曼債券市場 | 6.148 | 1.08 |
CENCHI 7 1/4 04/24/23 | 開曼債券市場 | 6.145 | 1.08 |
GEMDAL 4.95 07/26/22 | 新加坡債券市場 | 6.104 | 1.07 |
ZHPRHK 8.65 01/21/23 | 開曼債券市場 | 6.084 | 1.06 |
RISSUN 8 04/24/22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6.074 | 1.06 |
LAIFNG 5.65 01/18/23 | 英屬維京群島債券市場 | 5.979 | 1.05 |
GERGHK 4 5/8 05/21/23 | 開曼債券市場 | 5.912 | 1.03 |
MOLAND 7.95 03/05/21 | 開曼債券市場 | 5.798 | 1.01 |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子基金之管理費最高限額及相關費用:無。
(二) 投資績效
1.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資料來源:Xxxxxx、資料日期:108 年 6 月 30 日。
註:揭露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該基金成立若未滿十年者,則揭露自成立以來之淨值走勢。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年度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每單位配息金額 (人民幣) | NA | NA | NA | NA | 0.044621 | 0.075708 | 0.090948 | 0.096807 | 0.096699 | 0.100241 |
每單位配息金額 (新臺幣) | NA | NA | NA | NA | NA | 0.3667 | 0.461975 | 0.488329 | 0.470296 | 0.48724 |
每單位配息金額 (美元) | NA | NA | NA | NA | NA | 0.012326 | 0.01438 | 0.014704 | 0.014599 | 0.0156 |
3.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20.00% 不配息型新臺幣 配息型新臺幣 不配息型人民幣 配息型人民幣 不配息型美元 配息型美元
15.00%
14.85%
11.33%
7.67%
10.00% 5.34%
5.00%
3.52%
7.67%
3.96% 4%
5.51%
6.65%
3.55%
0.55%
5.24%
2. 2.2%4%
0.508.5%8%
0.66%
0%
0.00%
-5.00%
-2.38%-2.00%
-1.23%
-2.38%
-2.92%
-1.23%
-2.52%-2.26%
-0.-201.3%4%
-2.21% -2.-025.1%7%
-2.09%
-10.00%
-7.38%-7.65%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年度
報酬率
資料來源: Lipper,107 年 12 月 31 日,原幣計價。註:
1.年度基金報酬率: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3.成立當年未滿一年,當年度報酬率係以基金成立日至當年年底之報酬率表示。
4.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積報酬率:
期間 | 最近 三個月 | 最近 六個月 | 最近 一年 | 最近 三年 | 最近 五年 | 最近 十年 | 基金成立日 至資料日止 | 類股成立日 |
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報酬率(%) | 2.57 | 5.67 | 7.70 | 14.16 | 13.91 | N/A | 18.53 | 2013/6/3 |
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報酬率(%) | 0.01 | 4.75 | 3.59 | 6.36 | 12.26 | N/A | 22.50 | 2011/12/30 |
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報酬率(%) | 0.42 | 5.87 | 4.06 | 10.94 | 2.95 | N/A | 2.15 | 2014/1/2 |
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報酬率(%) | 3.41 | 4.78 | 8.69 | 16.47 | 17.12 | N/A | 21.89 | 2013/6/3 |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報酬率(%) | 0.01 | 4.75 | 3.59 | 6.36 | 10.26 | N/A | 9.01 | 2014/1/2 |
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報酬率(%) | -0.19 | 5.03 | 2.93 | 12.29 | 4.19 | N/A | 3.41 | 2014/1/2 |
資料來源: Lipper,108 年 6 月 30 日,原幣計價。註:
1.累計報酬率:指至資料日期日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加計收益分配之累計報酬率。
2.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之費用率:
年度 | 103 年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費用率 | 1.33% | 1.33% | 1.34% | 1.33% | 1.34% |
註:費用率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如:交易直接成本─手續費、交易稅;會計帳列之費用─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項 目 時間 | 證券商名稱 |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手續費金 額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數 | ||||
(新台幣千元) | ||||||||
股 票 | 債券 | 其他 | 合 計 | (新台幣千 元) | 單位數 (千個) | 比例 (%) | ||
107 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渣打銀行 | 0 | 138,382 | 0 | 138,382 | 0 | 0 | 0 |
0 | 127,582 | 0 | 127,582 | 0 | 0 | 0 | ||
花旗銀行 | 0 | 116,092 | 0 | 116,092 | 0 | 0 | 0 | |
日商野村證券 | 0 | 88,682 | 0 | 88,682 | 0 | 0 | 0 | |
德意志銀行 | 0 | 58,184 | 0 | 58,184 | 0 | 0 | 0 | |
108 年度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0 | 46,582 | 0 | 46,582 | 0 | 0 | 0 | |
美商美林證券 | 0 | 31,297 | 0 | 31,297 | 0 | 0 | 0 | |
MORGAN STANLEY | 0 | 30,879 | 0 | 30,879 | 0 | 0 | 0 | |
瑞士銀行 | 0 | 29,234 | 0 | 29,234 | 0 | 0 | 0 | |
日商野村證券 | 0 | 28,752 | 0 | 28,752 | 0 | 0 | 0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無。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基金名稱: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名稱:「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一)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包括:
1.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伍億元(約當人民幣壹拾壹億元),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計算所得之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
2.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肆拾伍億元(約當美元壹億伍仟萬元),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計算所得之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
(二) 各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分為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豋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四、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配息型或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作為兌換匯率,分別計算配息型及不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配息型及不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配息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不配息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發行價格。
(三)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
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八)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九)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但以轉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者,不受前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參仟元者,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但透過「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與「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五、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
七、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專戶」。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買回費用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1.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滙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2.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3.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4.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5.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6.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7.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以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不含收益分配簽證報告或收益分配覆核報告);
8.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7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
負擔。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之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三) 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收益分配(僅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或其它必要情形時,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五) (五)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九、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收益分配權(僅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
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
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
⚫ 買回費用。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或)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 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人民幣或美元作為計價貨幣。」等內容。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之計算方式、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 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惟各該保管、處分及收付之作為、不作為,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產生損
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它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與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 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 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辦理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給付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九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
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
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債券型 (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 為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 原則上: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B.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C.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所謂『中國債券』係指:
i 以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或
ii 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iii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者(country of risk)為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D. 本目 A.、B.所定之投資比重,若相關法規更新規範時,從其規定。
⚫ 本基金所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前述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 3.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1) 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單一國家或地區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及天災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或
(2) 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單一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 俟前款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3.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買入短期票券或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 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投資於股票、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結構式利率商品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1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
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9.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0.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1.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不在此限,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第(八)項第 8 款至第 14 款及第 16 款至第 18 款及第 21 款規定之比例及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十三、 收益分配
(一) 本基金不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為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前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銷售日起屆滿二個月後,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分配。
(三) 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含)分配之,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本基金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後,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滙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
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類別併入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六) 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者,依買回日配息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後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金額不及人民幣 10 萬元者;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者,依買回日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受益人申請部分買回後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金額不及美元貳萬元者,除經理公司同意外,不得請求部分買回。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七)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八)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信託契約第廿九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計算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依上述(二)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上述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淨值按信託契約第廿九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得出以各計價類別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遵守下列規定,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因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
⚫ 中華民國之資產: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辦理之,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依信託契約附件一「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國外之資產:
(1) 債券: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並依序以可獲得之最近收盤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經理公司所隸屬之集團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但由中國大陸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所提供,並依序以可獲得之最近收盤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證券相關商品: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各相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之最近結算價格為主。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外匯市場之最近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五)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以下小數第四位。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以命令更換者;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 除。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三) 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了結現務。
⚫ 處分資產。
⚫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分派剩餘財產。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
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三) 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四) 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前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終止信託契約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六)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七)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八) 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前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 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 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 依前項第(1)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2)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1)、(2)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二十四、 準據法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就修正部分,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法令未規定時,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登記相關事宜,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請注意: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四日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過程
年 月 | 每股 面額 | 核定股本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 數 | 金 額 | 股 數 | 金 額 | |||
93.08 ~ 103.04 | 10 | 78,847,782 | 788,477,820 | 78,847,782 | 788,477,820 | 外國股東投資 |
103.04 迄今 | 10 | 78,847,782 | 788,477,820 | 43,847,782 | 438,477,820 | 103.04 減資 350,000,000 元 (35,000,000 股,每 股 10 元) |
(資料日期:108 年 6 月 30 日)
(三) 營業項目
1.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3.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四) 公司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成立時間 | 基金名稱 |
105.11.01 | 滙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 |
104.10.02 | 滙豐中國科技精選基金 |
104.02.05 | 滙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 |
102.12.02 |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基金 |
2. 分公司設立
成立時間 | 地 點 |
83.10 | 台中分公司 |
85.07 | 高雄分公司 |
86.06 | 桃園分公司 (註:101 年 9 月 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2178 號函核准裁撤桃園分公司) |
86.09 | 台南分公司(註:民國 95 年 6 月 28 日經金管會證四字第 0950128159 號核准撤銷台南分公司) |
86.11 | 員林分公司(註: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經金管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134136 號核准撤銷員林分公司) |
*83 年 10 月 21 日經金管會核准成立香港子公司。該子公司爰於 90 年 11 月 23 日經香港公司註冊處核准撤銷登記。
3. 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經營權已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75 年 4 月 14 日成立,原始資本額為新台幣壹億元。
(2) 81 年中華開發釋股 975 千股、美商美林釋股 225 千股、泰商盤谷銀行釋股 150 千股、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釋股 75 千股、英商山一資金管理(歐洲)有限公司 75 千股,共計 1500 千股予公司員工。
(3) 82 年 2 月英商山一資金管理(歐洲)有限公司轉讓 551,098 股予香港商山一國際(香港)公司。
(4) 85 年 2 月英商山一資金管理(歐洲)公司移轉其全部股份 1,070,975 股予日商山一投資顧問株式會社。
(5) 香港商山一國際(香港)公司於 87 年 2 月將其股份 1,142,432 股全部移轉給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6) 日商山一投資顧問株式會社於 87 年 12 月更名為SG 山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 90 年 8 月 6 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移轉 1,000 股予英商滙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HSBC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8) 90 年 8 月 7 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移轉 41,685,464 股,美商美林國際公司移轉 9,316,513 股,泰商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6,211,007 股,百慕達商富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1,791,700 股,SG 山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1,791,700 股及其他股東移轉 15,764,062 股予英商滙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共計 76,560,446股,占全部股權之 97.1%。
(9) 英商滙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自 90 年 8 月 7 日至 92 年 3 月 31 日增加持有股數 1,865,862 股,合計總持有股數為 78,426,308 股,占全部股權之 99.47%。
(10) 英商滙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至 93 年 8 月 5 日止增加持有股數 421,474 股,合計目前總持有股數為 78,847,782 股,占全部股權之 100%。
(11) 英商滙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於 97 年 6 月更名為英商滙豐環球投資管理
(英國)有限公司。
(12) 英商滙豐環球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於 103 年 4 月 14 日減少持有股數
35,000,000 股,合計目前總持有股數為 43,847,782 股,占全部股權之 100%。
二、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 本國法人/自然人 | 外國機構 | 外國自然人 | 合計 |
人數 | 0 | 1 | 0 | 1 |
持有股數 | 0 | 43,847,782 | 0 | 43,847,782 |
持有比例 | 0% | 100% | 0% | 100% |
資料日期:108 年 6 月 30 日 |
⚫ 主要股東名單
股份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x商滙豐環球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 43,847,782 | 100% |
資料日期:108 年 6 月 30 日 |
(二) 組織系統
1. 組織圖:
2. 滙豐中華投信各部門職掌及人數
部門 | 人數 | 職掌 |
總管理處 | 10 | |
金融業務部(含分公司) | 9 | 通路業務開發 通路關係維護及服務 |
機構業務發展部 | 4 | 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拓展與執行 機構客戶之服務與投資資訊提供 |
業務策略部 | 13 | 協助業務開發的各項事務 客戶投訴與問題解決 |
行銷策略部 | 3 | 業務行銷企劃銷售人員組訓 基金募集發行之相關事宜 |
投資顧問部 | 2 | 證券研究分析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招攬、推廣與諮詢服務辦理投資分析活動、講習或出版 |
產品研發暨管理部 | 2 | 研發新產品包含境內基金募集發行與境外基金引進註冊 管理既有產品線包含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各項產品異動 所有公司與產品送件文件統籌彙整及送件後之進度 聯繫 |
投資管理部 | 22 | 股票投資組: |
國內外股市趨勢研判 各類產業及金融狀況分析 基金之投資決策/海外業務及行政債券投資組: 債、票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之投資決策分析及執行交易組: 有價證券之投資決策執行 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決策執行 | ||
專戶管理部 | 4 | 全權委託投資決策分析、決定及檢討 |
基金事務部 | 9 | 基金銷售及贖回等相關工作 基金事務處理及其他行政事務 |
基金會計部 | 8 | 基金會計 全權委託帳務處理 |
資訊部 | 11 | 公司自動化之系統管理 公司整體資訊系統之規劃 |
管理部 | 3 | 庶務、採購 |
財務部 | 3 | 公司會計 |
風險管理部 | 1 | 風險監控管理 公司各項作業內部控制制度彙整 |
法令遵循部 | 2 | 內部遵循法規事務 |
稽核部 | 2 | 公司各項作業內部控制稽核 |
金融犯罪防制部 | 2 | 洗錢防制相關政策制訂及維護 異常交易相關監控及申報 |
人力資源部 | 2 | 人力資源管理及教育訓練 |
x公司至 108 年 6 月 30 止,共有員工 112 人 |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8 年 6 月 30 日
職 稱 | 姓 名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就任日期 | 主 要 學 (經) 歷 | 目前兼任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其他公司 職務 | ||||
董事長 | xxx | 0 | 0.00% | 101.12 | 美國休士頓大學經濟學碩士 匯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 無 |
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2.03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管理暨政策碩士富通投顧財務部協理 | 無 |
投資長 執行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99.06 | 英國倫敦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保誠投信投資長/研究投資處副總經理 | 無 |
金融業務部 | xxx | 0 | 0.00% | 104.05 | 美國xx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 無 |
資深副總經理 |
| 匯豐銀行財富管理業務部資深副總裁 |
| |||
機構業務發展部 資深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99.10 | 大同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投資顧問部資深副 總裁 | 無 |
人力資源部資深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94.07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荷銀投信人力資源部協理 | 無 |
金融犯罪防制部資深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5.12 | 美國康乃xx大學企業管理碩士施xx投信營運長 | 無 |
專戶管理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5.06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博士 富邦投信基金管理部資深經理 | 無 |
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2.01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xx富xxx信稽核督察部協理 | 無 |
行銷策略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3.08 | 中興大學經濟學碩士 群益投信企劃部副總經理 | 無 |
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3.09 |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統計學碩士 遠東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經理 | 無 |
投資顧問部協理 | xxx | 0 | 0.00% | 102.07 | 美國密西根大學企業管理碩士渣打銀行(香港)Director | 無 |
產品研發暨管理部副總經理 | 周一玲 | 0 | 0.00% | 104.07 |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碩士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香港)專案管理部副 總裁 | 無 |
業務策略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1.12 | 致理商專會計統計科 寶來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 | 無 |
財務部副總經理 | xx儒 | 0 | 0.00% | 105.08 | 美國xx華盛頓大學財務碩士瀚亞投信財務部協理 | 無 |
基金事務部基金會計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95.03 | 致理技術學院企管系暨經營管理碩士 荷銀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 | 無 |
資訊部副總經理 | xxx | 0 | 0.00% | 107.09 | 香港中文大學電腦輔助翻譯碩士 HSBC Global Services (HK) Ltd. Technical Specialist | 無 |
稽核部協理 | xxx | 0 | 0.00% | 106.12 | 中國工商專校國際貿易科鉅亨網投顧稽核室協理 | 無 |
管理部協理 | xxx | 0 | 0.00% | 95.04 | 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碩士滙豐中華投信管理部協理 | 無 |
台中分公司協理 | 郭宏達 | 0 | 0.00% | 102.01 |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荷蘭銀行消費金融處襄理 | 無 |
高雄分公司協理 | xxx | 0 | 0.00% | 102.01 | 朝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滙豐中華投顧投資顧問部副理 | 無 |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
比例、主要經(學)歷: 108 年 6 月 30 日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日期 (本屆任期至 108/08/05)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 要 經 (學) 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或其他公司職務 | 備 註 | |
股 數 | 持股比率 | |||||
董事長 | Xxxxx Xxx 李選進 | 105.08.16 | 本人 0 所代表法人 43,847,782 | 本人 0%所代表法人 100% | Master of Arts Economics, Houston University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中國及台灣主管 |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代表人 |
監察人 | Joxxxx Xxx x嘉燕 | 105.08.06 |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Financ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ead of Business Support,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 |||
董事 | Xxxxx Xxxxxx | 005.08.06 | MBA,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CEO, Asia Pacific,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 |||
董事 | Xxx Xx xxx | 005.08.06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VP,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 |||
董事 | ChxxxX Xxxxxx靜宜 | 105.08.06 | 英國倫敦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CIO,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 |||
董事 | Smera Ashraf | 106.07.20 | BSc (Hons) Mathematics,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Head of RBWM Discretionary Client,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td. | |||
董事 | Pexxx Xxx x珮瑜 | 105.08.06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管理暨政策碩士 COO,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董事 | Xxxxx Xxx x嘉琳 | 106.09.08 | LL.M.,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 | |||
SVP,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法令遵循處 |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截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 | 利害關係公司 | ||
上市公司 | 上櫃公司 | 未上市櫃 | |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 | HSBC Holdings Plc. |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 |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Japan) | ||
KK、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綜合持 | Limited 、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
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經理 | Limited、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 ||
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 | (Bahamas) Limited、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 ||
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之十 | Kong) Limited 、 HSBC Investment Funds | ||
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 | (Luxembourg) SA 、Hong Kong Investment Funds | ||
關係者。 | Association、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凱 | ||
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貝 | |||
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HSBC Jintrus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
四、營運情形
(一)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8 年 0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 基金成立 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金額 | 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 計價幣別(元) |
豐安富基金 | 1989/12/20 | 26,848,747.8 | 687,534,044.00 | 25.61 | 新臺幣 |
豐成功基金 | 1990/8/13 | 14,992,047.6 | 673,513,233.00 | 44.92 | 新臺幣 |
豐龍鳳基金-A 類型 | 1993/12/21 | 33,330,351.4 | 1,747,474,097.00 | 52.43 | 新臺幣 |
豐龍鳳基金-I 類型 | 2018/4/9 | 0 | 0 | 52.43 | 新臺幣 |
豐龍騰電子基金 | 1995/7/7 | 30,414,747.4 | 1,101,803,393.00 | 36.23 | 新臺幣 |
豐富泰二號貨幣市場基金 | 1996/10/17 | 51,001,604.0 | 765,536,790.00 | 15.0101 | 新臺幣 |
豐台灣精典基金 | 1998/7/14 | 22,705,245.3 | 551,326,704.00 | 24.28 | 新臺幣 |
豐金磚動力基金 | 2005/12/1 | 139,921,616.9 | 2,151,037,697.00 | 15.37 | 新臺幣 |
豐新鑽動力基金 | 2006/10/13 | 97,141,885.8 | 1,051,431,117.00 | 10.82 | 新臺幣 |
豐全球趨勢組合基金 | 2007/4/10 | 38,267,187.9 | 490,789,070.00 | 12.83 | 新臺幣 |
豐全球關鍵資源基金 | 2007/8/21 | 141,666,968.1 | 1,207,922,033.00 | 8.53 | 新臺幣 |
豐中國動力基金- 台幣 | 2009/3/23 | 64,469,205.9 | 1,026,970,413.00 | 15.93 | 新臺幣 |
豐中國動力基金- 人民幣 | 2015/9/21 | 294,316.0 | 1,036,742.79 | 3.52 | 人民幣 |
豐中國動力基金- 美元 | 2015/9/21 | 344,174.8 | 176,093.27 | 0.51 | 美金 |
豐雙高收益債券組合基金 | 2009/9/28 | 10,531,166.2 | 134,516,250.00 | 12.7732 | 新臺幣 |
豐黃金及礦業股票型基金 | 2010/4/2 | 93,597,499.2 | 513,128,909.00 | 5.48 | 新臺幣 |
豐資源豐富國家債券基金-A 不配息 | 2010/8/11 | 23,150,333.1 | 219,258,672.00 | 9.4711 | 新臺幣 |
豐資源豐富國家債券基金-B 配息 | 2010/8/11 | 222,740,376.9 | 1,257,479,816.00 | 5.6455 | 新臺幣 |
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台幣不配息 | 2011/3/23 | 7,142,973.9 | 85,517,211.00 | 11.9722 | 新臺幣 |
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台幣配息 | 2011/3/23 | 48,839,156.8 | 394,036,501.00 | 8.068 | 新臺幣 |
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人民幣不配息 | 2015/6/8 | 1,603,608.8 | 4,315,165.76 | 2.6909 | 人民幣 |
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人民幣配息 | 2015/6/8 | 2,849,199.9 | 6,742,265.75 | 2.3664 | 人民幣 |
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元不配息 | 2015/6/8 | 647,544.1 | 254,226.25 | 0.3926 | 美金 |
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元配息 | 2015/6/8 | 7,817,738.7 | 2,643,930.16 | 0.3382 | 美金 |
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台幣不配息 | 2011/12/30 | 14,910,204.9 | 182,702,733.00 | 12.2535 | 新臺幣 |
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台幣配息 | 2014/1/2 | 8,974,333.9 | 85,621,586.00 | 9.5407 | 新臺幣 |
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人民幣不配息 | 2013/6/3 | 5,111,813.8 | 13,522,929.14 | 2.6454 | 人民幣 |
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人民幣配息 | 2013/6/3 | 19,115,052.7 | 39,670,263.32 | 2.0753 | 人民幣 |
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元不配息 | 2014/1/2 | 798,513.3 | 307,032.96 | 0.3845 | 美金 |
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元配息 | 2014/1/2 | 5,597,847.8 | 1,698,477.25 | 0.3034 | 美金 |
豐中國A股匯聚基金- 台幣 | 2013/12/2 | 256,825,187.3 | 3,207,425,023.00 | 12.4887 | 新臺幣 |
豐中國A股匯聚基金- 人民幣 | 2015/3/18 | 52,498,933.0 | 144,919,677.04 | 2.7604 | 人民幣 |
豐中國A股匯聚基金- 美元 | 2015/3/18 | 167,067,775.8 | 67,149,876.35 | 0.4019 | 美金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台幣不配息 | 2015/2/5 | 15,293,416.7 | 165,505,443.00 | 10.822 | 新臺幣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台幣月配息 | 2015/2/5 | 23,937,581.5 | 228,378,274.00 | 9.5406 | 新臺幣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人民幣不配息 | 2015/2/5 | 1,144,026.0 | 13,764,996.53 | 12.0321 | 人民幣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人民幣月配息 | 2015/2/5 | 2,870,490.2 | 30,648,168.86 | 10.677 | 人民幣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美元不配息 | 2015/2/5 | 794,794.3 | 8,712,335.03 | 10.9617 | 美金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美元月配息 | 2015/2/5 | 1,168,442.6 | 11,311,715.37 | 9.681 | 美金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台幣月分配 | 2019/4/29 | 0 | 0 | 10.822 | 新臺幣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人民幣月分配 | 2019/4/29 | 0 | 0 | 12.0321 | 人民幣 |
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xx基金美元月分配 | 2019/4/29 | 0 | 0 | 10.9617 | 美金 |
豐中國科技精選基金- 台幣 | 2015/10/2 | 27,004,148.6 | 248,615,241.00 | 9.21 | 新臺幣 |
豐中國科技精選基金- 人民幣 | 2015/10/2 | 1,371,685.0 | 14,498,191.49 | 10.57 | 人民幣 |
豐中國科技精選基金- 美元 | 2015/10/2 | 992,074.4 | 9,725,208.26 | 9.8 | 美金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台幣不配息 | 2016/11/1 | 2,921,706.7 | 31,964,793.00 | 10.94 | 新臺幣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台幣月分配 | 2016/11/1 | 7,965,010.7 | 82,046,791.00 | 10.3 | 新臺幣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人民幣月分配 | 2016/11/1 | 1,216,157.2 | 13,573,289.69 | 11.16 | 人民幣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美元不配息 | 2016/11/1 | 415,038.6 | 4,807,925.62 | 11.58 | 美金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美元月分配 | 2016/11/1 | 605,082.2 | 6,589,958.32 | 10.89 | 美金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澳幣月分配 | 2016/11/1 | 340,975.7 | 3,661,703.01 | 10.74 | 澳幣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台幣月配息 | 2019/3/18 | 0 | 0 | 10.94 | 新臺幣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人民幣月配息 | 2019/3/18 | 0 | 0 | 2.42 | 人民幣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美元月配息 | 2019/3/18 | 0 | 0 | 11.58 | 美金 |
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基金澳幣月配息 | 2019/3/18 | 0 | 0 | 0.5 | 澳幣 |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