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19年3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相关事宜。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确定的职权和分工,协助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审计法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依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具体事宜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意见》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生产经营重大变化,重要财务数据、利润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司在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和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行政管理或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公司或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
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董事会秘书,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见附件1),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见附件3),并报公司审计法规部备案。
(二)公司内部各单位中因工作需要易于或必须、定期或经常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由审计法规部组织签定《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组织相关人员签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书面送达《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见附件4),并收回回执;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分子公司经办人应根据报送情况及时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审计法规部备案。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5)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
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 |||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对外报送资料 | |||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 | 内幕信息保密期限 | ||
报送依据(对外) | |||
内幕信息处理流程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外部接收人):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备注: 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报送依据”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 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制度或要求,并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及适用条款。 | |||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单位(部门) | 岗位 | ||
证券帐户号(如有) |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 | ||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所获内幕信息 | |||
主要社会关系人信息 |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券账户号 |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xx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注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4: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同志: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特此函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字:
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我公司根据贵方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公司公开披露以前严格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司披露该信息时间
(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同时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员,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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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贵公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本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 密 协 议
甲方: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