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 重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首次确诊时TNM分期(见释义)或FIGO分期为Ⅰ期或Ⅱ期,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且同一部位不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 002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互联网爱次元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1.4/2.3/2.4/3.1/3.2/5.1/5.2/6.2/7.1/8.1/8.3/9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9.4 有效身份证件 | |
1.1 合同构成 | 5.1 效力中止 | 9.5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效力恢复 | “恶性肿瘤-重度” | |
1.3 投保年龄 | 6.现金价值权益 | 9.6 “恶性肿瘤-重度” | |
1.4 犹豫期 | 6.1 现金价值 | 9.7 意外伤害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2 保单贷款 | 9.8 我们认可的医院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9.9 专科医生 | |
2.2 保险期间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10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 | |
2.3 保险责任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11 分期 | |
2.4 责任免除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2 毒品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3.1 受益人 |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9.14 机动车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4 未还款项 | 9.15 酒后驾驶 | |
3.3 保险金申请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4 保险金给付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9.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7 争议处理 | 9.18 遗传性疾病 | |
3.6 诉讼时效 | 9.释义 | 9.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9.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
4.2 宽限期 | 9.3 周岁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互联网爱次元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互联网爱次元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28 天至 65 周岁(见释义)。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30 年、保至 70 岁、保至 80 岁和保至终身五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 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增加可选责任,则必须同时选择身故保险金和保险费豁免两项责 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 |
性肿瘤-重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首次确诊时TNM分期(见释义)或FIGO分期为Ⅰ期或Ⅱ期,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同一部位不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如您未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您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并不再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扩展保险金。
该项责任中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如下表,其中甲状腺癌不含TNM 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前列腺癌不含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 | |
甲状腺癌 | 前列腺癌 |
膀胱癌 | 食管癌 |
肠癌 | 肺癌 |
卵巢癌 | 宫颈癌 |
乳腺癌 | 宫体癌 |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
(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首次确诊时TNM分期或FIGO分期为Ⅲ期或Ⅳ期,或确诊初次发生其他部位“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该项责任中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如下表: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 | |
甲状腺癌 | 前列腺癌 |
膀胱癌 | 食管癌 |
肠癌 | 肺癌 |
卵巢癌 | 宫颈癌 |
乳腺癌 | 宫体癌 |
x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x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可选责任) 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TNM 分期或 FIGO分期为Ⅰ期 或Ⅱ期,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中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如下表,其中甲状腺癌不含TNM 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前列腺癌不含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 | |
甲状腺癌 | 前列腺癌 |
膀胱癌 | 食管癌 |
肠癌 | 肺癌 |
卵巢癌 | 宫颈癌 |
乳腺癌 | 宫体癌 |
x合同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 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 x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1)至(7)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 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被 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的“恶性肿瘤-重度”TNM 分期或 FIGO 分期的临床分期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和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期交交费期间为 5 年交、10 年交、 20 年交和 30 年交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5.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5.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二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给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
7.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争议处理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9. | 释义 | |
9.1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9.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5 |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被确诊患该疾病; (2)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第 9.6 条的定义; (3)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
9.6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注:(1)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 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9.7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 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 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
9.8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 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9.9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9.10 |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 |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指原发于下表中 10 个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 原发于身体其它部位而转移至下表中 10 个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其中甲状腺癌不含 TNM 分期为 I 期的甲状腺癌,前列腺癌不含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 甲状腺癌 前列腺癌 膀胱癌 食管癌 肠癌 肺癌 卵巢癌 宫颈癌 乳腺癌 宫体癌 注:上表中特定部位“恶性肿瘤—重度”须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
9.11 | 分期 |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 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其中卵巢、宫颈和宫体恶性肿瘤也可以采用国际妇产科协会(FIGO)联合国际妇科肿瘤协会(IGCS)共同制定了妇科恶性肿瘤分期标 准。 |
部位 参考指南 甲状腺 AJCC 第八版 前列腺 AJCC 第八版 膀胱 AJCC 第八版 食管 AJCC 第八版 肠 AJCC 第八版 肺 AJCC 第八版 卵巢 FIGO(2018)或 AJCC 第八版 宫颈 FIGO(2018)或 AJCC 第八版乳腺 AJCC 第八版 宫体 FIGO(2018)或 AJCC 第八版 注:未来如有更新可采用当时的国际通用分期诊断标准。 | ||
9.1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13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1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17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18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19 | 先天性畸形、变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
形或染色体异 常 | 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