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計畫契約書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依據「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規定,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乙方應依據甲方審定之「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案-( 案名 )」,並依據「補助要點」之規定履行之。
自簽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條 補助總經費
甲方同意補助乙方計畫案執行費用為新臺幣 萬元整,含乙方應繳納之各項稅費、規費。
一、 經甲方核定之工作計畫書為本案工作範圍(公告之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要點所列補助項目應為本工作範圍之基本事項)。
二、 各階段工作成果:
(一)第一階段工作報告:
提送工作報告書一式 10 份並辦理至少一場都市再生論壇、工作營、成果展覽或都市再生議題相關推廣行動。依所辦理項目內容得包括:執行經費明細表、活動企劃、文宣設計、宣傳規劃及其他應表明事項。
(二)第二階段執行成果報告:
1. 提送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 10 份及電子檔案(含各階段報告書及簡報、執行成果報告書、海報文宣檔案、歷次活動影像紀錄等 2 份,電子檔案存放形式不拘,以便於保存為主。),並辦理至少一場都市再生論壇、工作營、成果展覽或都市再生議題相關推廣行動。依所辦理項目內容得包括:執行經費明細表、活動企劃、文宣設計、宣傳規劃及其他應表明事項。
2. 所有圖面必須清晰可讀,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格式)相關圖面以彩色印製。
3. 以上報告書及各式圖說均需以明確易讀之方式說明整體內容。
三、 各階段成果報告書,甲方得視情形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一、第一期:乙方於完成簽約後次日起 15 個日曆天內,經甲方通知乙方開立發票或收據,撥付總補助經費 35%,計新臺幣 元整。
二、第二期:乙方於完成簽約後次日起 120 個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報告,經甲方審查通過後通知乙方開立發票或收據,並檢附第一期補助經費之合格原始憑證,撥付總補助經費 35%,計新臺幣 元整。
三、第三期:乙方於完成簽約後次日起 210 個日曆天內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一式 10 份及電子檔案、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經費籌措分攤表,經甲方審查通過後通知乙方檢附第二期及第三期經費之合格原始憑證以撥付總補助經費 30% ,計新臺幣 _元整。
日曆天之計算,不論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等,每日均應計入。期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或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休息日或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延長履約期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x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二、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甲方認定者。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第九條 補助經費之核銷
一、 乙方於補助經費核銷時,檢送支出憑證明細表及支出結算表,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 乙方提出申請補助提送預算及支出結算表,皆應依補助總額詳列符合本案工作內容及期間之各項經費支出用途。
三、 乙方獲補助計畫如涉及採購事項,期動支之補助款金額倘達一百萬元以上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其經費運用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補助機關之監督。
四、 乙方應將甲方補助經費專款專用辦理,如有結餘或所產生之利息及衍生性收入,應於經費結報時按補助比例悉數繳回甲方。
五、 乙方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乙方若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書所附預算經費籌措分配表核銷補助經費;否則甲方得依比例追繳部分補助款。
七、 原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者,應事前報請甲方備查,另人事費不能流用。
第十條 督導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填列分月工作摘要表及預定進度表,提報甲方進行管考,並據以執行。
二、受補助者應確實定期填報甲方管考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 (最遲於每月五日前填報上月資料) ,並回報甲方。
三、執行期間甲方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第十一條 保密規定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履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得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乙方有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賠償甲方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第十二條 第三人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所生之費用。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甲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乙方提供甲方之圖說、資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項目,如有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其對甲方及其相關人員所生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由乙方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承擔甲方所有之責任,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費用,且於甲方損害賠償之訴經判決確定,乙方應另支付甲方補助經
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四條 契約變更
乙方履行本契約期間,若有正當事由必須變更經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契約標的變更所需之補助經費、履約期限、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函送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得據以執行,若因變更契約而費用減免,應自補助經費中扣除。
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契約,乙方除有正當理由,應於接獲通知後依甲方所訂期間內提出書面回覆,否則視為同意契約變更。
第十五條 契約之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單位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依第五條約定期限完成作業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補助經費用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尚未支領之補助費用中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百分之二十。
二、乙方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時,經甲方定期催告後,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甲乙雙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一、本契約條款。
二、核定之工作計畫書。
三、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要點。第二十條 管轄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臺北高等法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第二十一條 執行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前項約定,業經臺北市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認可。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
四、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五、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補助要點」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六、依本計畫執行之活動相關訊息應載明甲方為指導單位。
本契約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乙方持有之正本,應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副本4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契約人:甲方: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代表人):xxx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xxx路一段8號9樓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