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宁波市北仑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南楼7楼
附件3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北仑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南楼7楼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账号:
为防范甲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对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法律风险交底和合同交底,解答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预防对策;
<2>协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中常用的各种合同标准文本,以规范甲方合同管理及履约行为;协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3>就甲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公章、合同专用章、工程技术专用章等的使用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防止公章、合同专用章、工程技术专用章等被滥用导致的法律风险;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造成费用、工期等索赔事项的发生时,应协助甲方收集、完善索赔证据,起草、审查、修改索赔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并协助甲方按约及时行使索赔权,避免因过期造成权利的丧失;
<5>就甲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协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6>应邀参与甲方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7>了解甲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帮助规范其用工行为,使甲方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而引起的风险;
<8>协助甲方预防因劳资管理引起的劳动争议,协助甲方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的终止工作;
<9> 解答日常法律咨询,提供参考意见;
<10>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及法律知识讲座,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11>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12>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及其他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等规定下浮 %。
2、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1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 、常年法律顾问费
<1 >法律顾问费:元。
<2>支付方式: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一次性付清。
5、其他费用
(1)项目直接费用(包括宁波市区范围内的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包含在上述顾问费用中;宁波大市范围以外的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实报实销,由甲方承担。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查档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实报实销。
(3)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乙方在该事项发生前,应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6、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 >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或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7、甲方的义务
<1 >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 >如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5 >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8、保密
<1 >乙方或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9、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主动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甲方利益。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0、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1、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1)、(3)项情形而解除的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2、免责
x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3、合同的可分性
x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4、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5、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下,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工作方式: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为主,确有需要的面见洽谈、协商;
<2> 甲方应指派专门的人员与乙方律师进行对接;
<3> 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律师预约,以便乙方律师合理、高效地安排工作时间。
<4> 其他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17、生效条件
x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8、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9、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人: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受聘执业机构人: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