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各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设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17-059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 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3,5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7.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319,500,000.00 元,扣除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96,318,266.67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223,181,733.33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320001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各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xx”)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上海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扩产和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达利”或“乙方”),实施地点由xxxxxxxxxxxx 0000 x
0 x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xxx。投资总额及投资内容均无实质变化。为使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将向江苏科达利增加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8,510.53 万元,自有资金 1,489.47 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动力锂电池精 密结构件项目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 江苏科达利精密 工业有限公司 | 5074018800004 9001 | 86,656,237.46 |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江苏科达利、中金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注:专户余额中含扣除手续费后的专户利息 1,550,967.33 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下属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的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静静、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xx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2019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