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 2,918,700,000 元人民币网址:www.cindasc.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4 楼网址:http://www.cib.com.cn
信达证券睿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第一次合同变更后)
信达证券睿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
资产托管协议
(第一次合同变更后)
(托管人结算模式)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4-1
目 录
鉴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达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为明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适用于信达证券发起设立并委托兴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信达证券睿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为“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
(一)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 2,918,700,000 元人民币网址:xxx.xxxxxxx.xxx
(二)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2159217
办公地址:xxxxxx 000 x 0 xxx:xxxx://xxx.xxx.xxx.xx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并将遵守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有关监管规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x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资产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托管事项
(一)托管资产的种类
x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兴业银行担任托管人,信达证券担任管理人的信达证券睿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资产。托管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
(二)托管资产的金额
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为集合计划销售期结束后,托管专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该金额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的金额一致。
(三)托管期限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期限始于所对应的集合计划成立日,终止于所对应的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且资产清算和分配完毕之日。
四、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检查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对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是否按时将集合计划分红收益及清算资产分配给委托人、是否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管理人定期对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管理人有权利要求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上述原因所遭受的损失。
3、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及时取得各自关联方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对方更新提供。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的规定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集合计划资产保管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八、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九、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与报告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集合计划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十三、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管理人反馈,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
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五、禁止行为
(一)除《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退出、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因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除根据管理人指令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五)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从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双方确认,管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其他不对管理人有效存续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的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管理人的变更。在管理人发生上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形式等涉及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时,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托管人、委托人就本协议拟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对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x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确定终止本协议的;
2、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
3、任何一方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停止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
5、发生《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终止情形。
十八、差错处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差错处理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九、违约责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违约责任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十、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
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争议为由损害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x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本协议共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多次报监管部门备案所需的协议文本,双方可以在副本上盖章,也可以另行出具正本。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本协议相关内容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中的内容不一致,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第一次合同变更后)(托管人结算模式)》签字页)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第一次合同变更后)(托管人结算模式)》签字页)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