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出租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疫情期間、如認有必要時,得參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對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人所提供或採取之租金優惠、減免、紓困及振興措施,對承租人採全部或部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