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承銷商
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xx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承銷
x招股章程僅就香港公開發售而刊發。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承銷商有條件地悉數承銷。國際發售則預期由國際承銷商在國際承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悉數承銷。倘因任何理由,聯席全球協調人與本公司未能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不會進行且將告失效。
全球發售包括初步提呈發售49,983,000股香港發售股份的香港公開發售及初步提呈發售449,847,000股國際發售股份的國際發售,在各情況下均可根據「全球發售的架構」所述的基準重新分配,並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倘為國際發售)。
承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承銷協議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我們按照本招股章程及與之相關的申請表格的條款及條件提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可予調整)以供香港公眾認購。
待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及誠如本招股章程所述將予發行的股份的上市及買賣且香港承銷協議所載的若干其他條件(包括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承銷商)與本公司就發售價達成協定)達成(或(視情況而定)獲豁免),香港承銷商已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與之相關的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按彼等各自的適用比例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承銷協議為須待(其中包括)國際承銷協議獲簽立、成為無條件及並無根據其條款予以終止後,方可作實。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的任何時間發生下文所載任何事件,香港承銷商認購或促使認購香港發售股份的責任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發出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1) 下列情況的發展、出現、存在或生效:
(i) 於香港、中國、開曼群島、英屬處女群島、美國、英國、歐盟、日本或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全球發售有關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統稱「相關司法權區」)或影響該等地區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行動、宣佈國家或國際進入緊急狀況或開戰、災難、危機、疫症、爆發傳染病、經濟制裁、罷工、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地震、火山爆發、民眾暴動、暴亂、公眾動亂、戰爭、敵對關係爆發或惡化(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天災或恐怖主義活動); 或
(ii)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地方、全國、區域或國際金融、經濟、政治、軍事、工業、財政、監管、貨幣、信貸或市場狀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用市場狀況)出現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任何發展,或可能導致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或
(iii) 全面禁止、暫停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區間)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買賣; 或
(iv) 香港(由財政司司長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主管部門實施)、紐約(由聯邦政府或紐約州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實施)、倫敦、中國、歐盟、日本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權區全面禁止進行任何商業銀行活動,或任何相關司法權區商業銀行活動或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宜的任何中斷; 或
(v) (於各種情況下)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新法律的頒佈、或現有法律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對現有法律的詮釋或應用出現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任何發展或可能導致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或
(vi)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直接或間接(不論以任何形式)實施經濟制裁或為其利益採取上述行動; 或
(vii)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稅務或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出現,或對其產生影響的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包括但不限於美元、歐元、英鎊、日圓、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大幅貶值)或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或
(vi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遭到或面臨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法律訴訟; 或
(ix) 本招股章程(或就擬提呈發售及出售股份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的任何方面不符合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或
(x) 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上市規則或香港聯交所及╱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刊發或按規定刊發本招股章程(或就擬定提呈發售及出售股份所用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補充或修訂文件; 或
(xi) 頒令或提出呈請將本集團任何主要附屬公司清盤,或本集團任何主要附屬公司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本集團任何主要附屬公司訂立債務償還計劃或將本集團任何主要附屬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財產接管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主要附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重大資產或承擔或本集團任何主要附屬公司發生任何類似事項; 或
(x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在任何重大方面違反上市規則或適用法律,而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保薦人(個別或整體上)全權酌情認為:
(a)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本集團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溢利、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整體表現有重大不利影響; 或
(b)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全球發售的成功或對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水平或國際發售的踴躍程度有重大不利影響; 或
(c) 導致或將導致或可能導致繼續進行全球發售或推銷全球發售變得不明智或不適宜或不切實可行; 或
(d)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導致香港承銷協議任何部分(包括承銷)無法按照其條款履行,或妨礙或延誤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其承銷處理申請及╱或付款; 或
(2) 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保薦人知悉:
(a) 執行董事被指控公訴罪行或因法例施行而被禁止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資格參與公司管理; 或
(b) 本公司主席及首席執行官離職; 或
(c)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機關或政治團體或組織開始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控股股東進行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或宣佈其有意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控股股東進行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 或
(d) 本公司或控股股東因任何原因被禁止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發售、配發、發行、出售或交付任何發售股份(包括超額配股權的任何行使); 或
(e) 任何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承銷協議)及╱ 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任何通知或公佈、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
(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所載的任何xx在任何重大方面於刊發時屬或已成為失實、不正確、不準確或具誤導性; 或任何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及╱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任何通知、公佈、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所載任何預測、估計、所發表意見、意願或期望整體既不公平誠實,亦非基於合理假設而作出; 或
(f) 出現或發現任何事宜,倘於緊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出現或發現,則構成任何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及╱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任何通知、公佈、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出現重大遺漏; 或
(g) 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任何訂約方嚴重違反對其施加的任何責任
(對任何香港承銷商或國際承銷商所施加的責任除外); 或
(h) 任何重大不利變動(定義見香港承銷協議); 或
(i) 引致或很可能引致香港承銷協議所定義的任何彌償方負上任何責任的任何事件、行為或遺漏; 或
(j) 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溢利、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有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動的任何發展; 或
(k) 違反本公司、xxx先生或JS Holding於香港承銷協議內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協議及承諾,或發生任何事件或情況令該等聲明、保證、協議及承諾在任何方面屬不真實或不準確或具誤導性; 或
(l) 於上市日期或之前,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拒絕或不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因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惟受限於慣常條件者除外),或倘授出批准,該項批准其後遭撤回、附帶保留意見(慣常條件除外)或暫緩執行; 或
(m) 本公司撤回本招股章程(及╱ 或就全球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或
(n) 任何人士(包括申報會計師、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或開曼群島法律顧問或行業顧問)已撤回或尋求撤回各自就刊發載有其報告、函件及╱或法律意見(視情況而定)的香港承銷協議所定義的任何發售文件以及引述其名稱
(以其各自出現的形式及文義)的同意書。
根據上市規則向香港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A. 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我們已向香港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不再額外發行股份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是否屬已上市類別),亦不會訂立任何協議發行有關股份或證券(不論股份或證券的有關發行會否在開始買賣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惟(i)任何資本化發行、股本削減或股份合併或分拆; 或(ii)根據全球發售(包括超額配股權的任何行使)發行股份或證券; 或(iii)上市規則第10.08條規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情況除外。
B. 控股股東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1)條,控股股東集團已向香港聯交所共同承諾,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否則其將不會:
(i) 於本招股章程披露其股權之參考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當日止期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其於本招股章程示為實益擁有人的任何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股份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 或
(ii) 於上段所指的期間屆滿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間內,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上段所述的任何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股份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以致緊隨該等出售或該等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一經行使或執行後,其將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規定,第10.07條規則並不阻止控股股東集團以認可機構
(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為受益人將其實益擁有的股份用作抵押(包括押記或質押),以取得真誠商業貸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3),控股股東集團已進一步向香港聯交所及本公司共同承諾,自本招股章程披露其股權的參考日期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滿12個月當日止期間內,其將會進行以下事宜:
(i) 如其或有關註冊持有人以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為受益人質押或押記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股份以取得真誠商業貸款,須即時知會本公司有關質押或押記的事宜,連同已質押或已押記的股份數目; 及
(ii) 如其或有關註冊持有人接獲任何股份承押人或承押記人的口頭或書面指示,表示將會出售任何已質押或已押記股份,須即時書面知會本公司有關指示。
我們將於從任何控股股東中知悉任何上述(i)及(ii)段所指之事項(如有)後即時知會香港聯交所,並須遵守上市規則之規定,儘快以公佈形式(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發佈)披露有關事宜。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A 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x公司已向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承銷商各自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因行使超額配股權)外,於香港承銷協議當
日直至上市日期起後滿六個月(「首六個月期間」)當日(包括該日)的任何時間,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且除非符合上市規則所載規定,本公司將不會:
(i) 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要約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擔保、對沖、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認購或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配發、發行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為、可交換或可行使以獲取或代表收取任何股份的權利的證券或任何認股權證或認購或購買任何股份的其他權利或本公司其他股本證券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或是為發行存託憑證而在保管人處存放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 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向另一方轉讓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證券擁有權(法定或實際)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為、可交換或可行使以獲取或代表收取任何股份的權利的證券或任何認股權證或購買任何股份的其他權利或本公司其他股本證券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之全部或部分經濟後果; 或
(iii) 訂立有上文(i)或(ii)分段所述交易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 或
(iv) 提呈或同意或宣佈進行上文(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的任何意向,
且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i)、(ii)或(iii)分段所指的任何上述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有關其他股本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有關股份或其他股份或股本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倘於自首六個月期間屆滿起計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本公司訂立上文(i) 、(ii)或(iii)分段所指明的任何交易,或提呈或同意或宣佈進行任何該等交易的任何意向,本公司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將不會引致本公司證券的市場出現混亂或造成虛假市場。xxxxx及JS Holding共同及個別向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承銷商各自承諾促使本公司遵守上述承諾。
B xxx先生及JS Holding(作為控股股東)作出的承諾
xxx先生及JS Holding各自已向本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承銷商各自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因行使超額
配股權)及借股協議外,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事先書面同意且除非符合上市規則所載規定:
(i) 於首六個月期間,其將不會(a)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出售、要約出售、訂約或同意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擔保、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截至上市日期由其實益擁有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或其中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為或可交換或可行使以獲取或代表收取任何股份的權利的任何證券或任何認股權證或購買任何股份的權利或任何有關其他證券(如適用)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禁售證券」)、或(b)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向另一方全部或部分轉讓任何禁售證券之擁有權之任何經濟後果、或(c)訂立有上文(a)或(b)所述交易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或(d)要約或同意或宣佈進行上文(a)、(b)或(c)所述任何交易的任何意向,且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a)、(b)或(c)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有關股份或其他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及
(ii)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之前,其將不會訂立上文(a)、(b)或(c)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進行任何有關交易的任何意向,倘緊隨任何出售、轉讓或處置或於根據有關交易行使或執行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將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及
(iii)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之前,倘其訂立上文(a)、(b)或(c)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進行任何有關交易的任何意向,其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將不會引致本公司證券的市場出現混亂或造成虛假市場。
餘下控股股東作出的禁售承諾
為促進全球發售,除上文所披露xxx先生及JS Holding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所作出的禁售承諾(「主要控股股東承諾」)外,餘下控股股東已以本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包銷商為受益人訂立禁售承諾,據此,餘下控股股東亦已按與主要控股股東承諾條款相同之條款作出禁售承諾。
若干股東作出的承諾
Easy Home、Comfort Home及SN投資者(「簽署股東」)各自以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承銷商)為受益人訂立禁售承諾契據(各自為「禁售承諾契據」及統稱為「該等禁售承諾契據」)。根據該等禁售承諾契據(形式大體相同,惟若干特別情況除外),
各簽署股東同意,自各禁售承諾契據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當日(包括該日)止
(「六個月期間」),其將不會處置任何相關股份,或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任何相關股份的任何公司或實體的任何權益,或允許或導致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任何相關股份的任何公司或實體的控制權變動(「禁售承諾」)。
「相關股份」指相關簽署股東於其簽署禁售承諾契據日期所持股份按招股章程所載方式重新分類、重新指定及分拆而來的任何及全部股份,猶如重新分類、重新指定及分拆已於相關禁售承諾契據日期完成。
禁售承諾不適用的情況包括:
(a) 經本公司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事先書面同意並充分考慮聯交所的任何適用規定後作出的任何轉讓;
(b)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簽署股東或其聯屬人士在公開市場交易中購買的任何股份;
(c) 直接或間接對簽署股東的全資附屬公司作出的任何轉讓,惟前提是,作為有關轉讓的條件,有關全資附屬公司作出書面承諾(致予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保薦人並以彼等為受益人,條款與相關禁售承諾契據大致相同),同意受相關禁售承諾契據條款約束;
(d) 適用法例或法規可能規定者;
(e) 簽署股東或其聯屬人士(視情況而定)將相關股份用作以認可機構為受益人的真誠商業貸款的抵押(包括押記或質押),惟前提是作出有關貸款的人士承諾於六個月期間受相關禁售承諾契據所載處置限制約束,且有關限制應適用於有關貸款違約後因行使任何強制執行行動或止贖而處置任何相關股份; 及
(f) 就遺產規劃目的或根據繼承法例出售、轉讓或處置任何相關股份,惟前提是,作為有關轉讓的條件,有關承讓人作出書面承諾(致予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保薦人並以彼等為受益人,條款與相關禁售承諾契據大致相同),同意受相關禁售承諾契據條款約束。
就該等禁售承諾契據而言,「處置」指︰
(a) 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發售、質押、押記、出售、按揭、借出、設立、轉讓、讓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授出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或權利以購買、出售、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任何相關股份或可轉換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為相關股份或代表收取相關股份的權利的任何其他證券或當中任何權益或就此設立任何第三方權利; 或
(b) 訂立任何期權、掉期或其他安排,向另一方轉讓全部或部分相關股份的實益擁有權或相關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證券擁有權或當中任何權益或轉讓或獲取相關股份任何重大價值的任何經濟後果或事件; 或
(c) 直接或間接訂立有上文(a)或(b)段所述交易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 或
(d) 同意或訂約進行上文(a)、(b)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a)、 (b)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相關股份或可轉換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為相關股份的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相關股份或其他證券是否將於上述期限內完成)。
彌償保證
我們、xxx先生及JS Holding已同意就(其中包括)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及香港承銷商可能蒙受的若干損失作出彌償保證,該等損失包括(除其他事項外)因其履行香港承銷協議所規定的責任及因本公司違反香港承銷協議所引起的損失。
香港承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除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及香港承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外,香港承銷商概無於本公司擁有任何股權,亦無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證券的任何權利或購股權(不論可否依法執行)。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承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因履行其於香港承銷協議項下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股份。
國際發售
國際承銷協議
就國際發售而言,預期我們、xxx先生及JS Holding將與聯席全球協調人及國際承銷商訂立國際承銷協議。根據國際承銷協議,國際承銷商在該協議所載的條件規限下,同意購買或促使認購人購買根據國際發售提呈發售之發售股份(可按(其中包括)國際發售與香港公開發售間的重新分配予以調整)。預期國際承銷協議可能因與香港承銷協議相似理由予以終止。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倘國際承銷協議未獲訂立,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
超額配股權
x公司預期授予國際承銷商超額配股權,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國際承銷商)全權及絕對酌情將於上市日期直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30日的期間全部或部分行使,要求本公司以國際發售的發售價發行及配發最多合共74,974,500股股份(即不多於初步發售股份的15.0%),以補足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如有)。
佣金及開支
香港承銷商將就全部香港發售股份(不包括任何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及從香港公開發售重新分配的國際發售股份)收取相等於發售價總額2.50%的承銷佣金總額。本公司亦可能全權酌情向香港承銷商支付額外獎勵費。
就未認購而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按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比例)的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有關該等香港發售股份的承銷佣金須重新分配予國際承銷商(按聯席全球協調人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比例)。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則佣金及費用總額(連同香港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以及印刷及全球發售其他相關開支)現時估計合共金額約為236.5百萬港元(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6.4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列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 ),應由本公司支付及承擔。
聯席保薦人的獨立性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準則。本公司的控股之一JS Holding於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擁有一個私人銀行賬戶。上
市完成前,JS Holding的若干合夥人可指定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的聯屬公司擔任有
關合夥人或彼等的緊密聯繫人為受益人的信託之受託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的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準則,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被認為非獨立保薦人。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工商國際融資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銀行」)與本集團及其控股股東擁有借貸關係。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的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準則,工商國際融資有限公司被認為非獨立保薦人。
銀團成員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承銷商(統稱「銀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可個別進行不屬於承銷或穩定價格程序的各種活動(詳情載於下文)。
銀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為與全世界多個國家均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其本身及為其他人士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就股份而言,該等活動可包括為作為股份買家及賣家的代理行事、以當事人身份與有關買家及賣家進行交易、股份坐盤買賣及進行場外或上市衍生產品交易或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證券,例如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認股權證),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為包括股份在內的資產。該等活動可能要求該等實體進行涉及直接或間接地購買及出售股份的對沖活動。所有該等活動均可於香港及世界其他地區發生,並可能導致銀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於股份、包含股份的多個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任何前述者的衍生產品中持有好倉及╱或淡倉。
就銀團成員或其聯屬人士於香港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任何上市證券(以股份作為其相關證券)而言,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有關證券發行人(或其一名聯屬人士或代理)作為有關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動資金提供者,而於大多數情況下,此舉亦將導致股份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均可能於「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穩定價格期間內及結束之後發生。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場價格或價值、股份流通性或成交量及股份價格波幅,而每日出現的影響程度亦難以估計。
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謹請注意銀團成員將受到限制,包括以下限制:
(a) 銀團成員(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除外)一概不得就分配發售股份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有關發售股份的任何購股權或其他衍生交易),無論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以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於與其原於公開市場的市價不同的水準; 及
(b) 銀團成員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就市場失當行為作出的規定,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股價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
若干銀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人士已不時且預期日後會向本公司及其聯屬人士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而有關銀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人士已或將就此收取慣常費用及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