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服务平台(含放心修车APP政府采购版)”完成派修、确认维修方案、费用结算等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实现维修过程透明 化、可视化管理。
北京市通州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工作相关政府采购要求,进一步加强通州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依据全市资源共享的工作安排,本着“集中采购、市区共享、公开透明、xx高效、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委办局、团体组织及执行车辆编制化管理的所属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x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分别指,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每年度需要购置的车辆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和交强险);除正常保修期内的保养维护事项和纳入车辆保险范围内的故障维修事项以外的车辆保养及维修事项(不包括洗车、验车、车辆装饰、车辆美容等项目);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购置所需的燃料。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市级集中采购、资源市区共享原则,由通州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市级管理平台及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定点服务商完成共享工作,各单位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协议定点平台”)查询定点服务商名单,并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通州区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及管理工作全部通过市级协议定点平台完成,各单位须按要求完成相关具体事项的平台系统填录工作,通州区财政局通过平台系统进行业务监测、异常预警及统计分析,结合线下抽查方式,实现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如发生单位信息、车辆信息变更的,应于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通州区财政局递交《单位/车辆情况变更说明》。
第三章 公务用车保险
第七条 各单位在市级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商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与其签订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分合同,并报通州区财政局备案。合同格式及内容条款可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制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换保险定点服务商。
第八条 已连续使用同一家保险定点服务商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应进行更换;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同一家保险定点服务商的,应按照各单位内控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保险定点服务商直接为各单位提供承保理赔等相关服务,并按要求及时出具保险单、发票和结算单,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条 保险定点服务商按照实际发生的车辆保险费通过“车辆保险综合查询系统”打印政府采购结算单并加盖印章,经各单位核准无误后盖章确认;该结算单与保险费发票一并作为入账凭证。
第四章 公务用车维修
第十一条 按照节约成本,就近办理的原则,各单位应优先选用经营地址在通州区内的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商,为本单位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公去往通州区以外的北京市其他区县,车辆突发故障需要急修或抢修的,可在当地市级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商处进行维修,但需另行补充书面情况说明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服务平台(含放心修车APP政府采购版)”完成派修、确认维修方案、费用结算等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实现维修过程透明化、可视化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商通过“车辆定点维修综合服务平台”出具政府采购结算单并加盖印章,经各单位核准无误后盖章确认;该结算单与维修费发票一并作为入账凭证。
第五章 公务用车加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市级加油定点服务商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加油服务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加油服务、办理政府采购加油卡业务。
第十六条 各加油定点服务商在通州区须指定办理政府采购加油卡业务(包含新办、挂失、补办、圈存等)的加油网点,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定点加油服务执行“主副卡管理、限车号加油”制度。
1.主卡为管理卡,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持有,用于存入加油资金及管理副卡内资金,不能使用主卡为车辆加油。
2.副卡为加油卡,用于为车辆加油使用,实行“一车一卡、限车号”加油。
3.车辆发生报废更新的,各单位应及时完成加油卡的变更业务。
第十八条 严禁为非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办理使用政府采购加油卡。
第十九条 加油卡内资金执行“余额限额管理”,各单位应按需合理安排加油卡内资金,年度终了时,主、副卡余额总计不得超过结余上限。上限标准和相关要求按通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务用车加油卡和ETC管理的通知》(通财预文〔2019〕317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完善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工作的内部管理,通州区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保险、维修、加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州区财政局负责对保险、维修、加油定点服务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x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通财采购〔2004〕113号)和《通州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与加油管理暂行办法》(通财采购〔2005〕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x办法由通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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