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都大酒店有限公 司(作為特許權獲授權 人)與FECL(作為特許權授權 人)於二零零九年 二月十六日就使用香港皇后大道東383-385 號華景樓地下1-4 號舖訂立特許權協議,月費為30,000 港元,包括管理費,但不包括政府差餉。特許權協議之年期為三年,由二零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包括首尾兩 日)。由 於FECL 為控股 股東FEC 之全資附屬公司,因此為關連人士。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向FECL就香港皇后大道東383-385 號華景樓地下1-4...
我們已訂立以下協議,其將於上市日期後繼續,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構成我們之持續關 連交易。
關連交易概要
訂約方 交易性質 合約期 付款條款 上限 歷史數據 釐定基準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控股股東FEC之全 | FECL(作為特許 | 自二零零九年 | 月費30,000 港 | 截至二零一一 | 截至二零零九 | 按簽訂特許權 |
資附屬公司FECL | 權授權人)及麗 | 一月一日起至 | 元,包括管理 | 年三月三十一 | 年三月三十一 | 協議當時適用 |
(作為特許權授權 | 都大酒店有限 | 二零一一年 | 費,但不包括政 | 日止財政年度: | 日止財政年度: | 市價公平磋商 |
人)與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麗都大 酒店有限公司(作 | 公司(作為特許 權獲授權人)就使用香港皇后 |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 兩日)為期三年 | 府差餉 | 360,000 港元 自二零一一年 | 360,000 港元 二零一零年: 360,000 港元 | |
為特許權獲授權人) | 大道東383-385號華景樓1-4 號舖訂立特許權協議 | 四月一日至特許權結束: 270,000 港元 | ||||
控股股東FEC 之全資附屬公司 Dorsett International (M) (作為特許權授權人)與本公司(作為特許權獲授權人) | Dorsett International (M) (作為特許權授 權人)與本公司 (作為特許權 獲授權人)就使用若干Dorsett International (M)申請的商標訂立商標及商號特許權協議 | 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在商標及商號特許權協議的有效期間內 | 毋須付款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非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x公司全資附屬 公司麗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作為業 | 麗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作為業 主)與FECL(作為 | 自二零零九年 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 | 月租200,000 港元,包括政府地 租、政府差餉、 | 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財政年度: |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財政年度: | 按簽訂租賃協議當時適用市 價公平磋商 |
主)與控股股東 | 租戶)就租賃麗 | 月三十日止(包 | 冷氣費用及管 | 2,400,000 港元 | 2,400,000 港元 | |
FEC 之全資附屬 | 都酒店一樓訂 | 括首尾兩日)為 | 理費 | 二零一二年: | ||
公司FECL(作為租 | 立租賃協議 | 期三年,可選擇 | 2,400,000 港元 | |||
戶) | 續期三年 |
與遠東發展有限公司訂立之特許權協議
麗都大酒店有限公 司(作為特許權獲授權 人)與FECL(作為特許權授權 人)於二零零九年 二月十六日就使用香港皇后大道東383-385 號華景樓地下1-4 號舖訂立特許權協議,月費為30,000 港元,包括管理費,但不包括政府差餉。特許權協議之年期為三年,由二零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包括首尾兩 日)。由 於FECL 為控股 股東FEC 之全資附屬公司,因此為關連人士。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向FECL就香港皇后大道東383-385 號華景樓地下1-4 號舖取得特許權,乃於日常一般業務中經 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而該等條款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 利益。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上述建議年度上限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按上市規則第14A章之適用百分比率計算,根據該特許權協議應向FECL支付之金額低於
0.1%,因此獲豁免申報、年度審閱、公告或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於馬來西亞使用商標之特許權協議
基於Dorsett International (M) 為控股股東FEC 之附屬公司, 故其屬於關連人士。Dorsett International (M)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與本公司訂立商標及商號特許權協議,授權本集團無償使用多個現正於馬來西亞辦理註冊之商標。倘(其中包 括)重大違反協議或任 何一方進行清盤,該協議可予終止。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特許協議乃於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經公平磋商後訂立,乃一般商業條款,且有關條款屬公平合 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按上市規則第14A 章之適用百分比率計算,由於根據特許協議毋須向Dorsett International (M) 支付代價,因此,有關事項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之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有關使用商標之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售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B. 有關業務之進一步資料 — 2. 知識產權 — (a) 商標 — (ii) 註冊中商標」一節。
出租予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FECL(作為租 戶)與麗都大酒店有限公 司(作為業 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就租賃麗 都酒店一樓訂立租賃協議,月租為200,000 港元,包括政府地租、政府差餉、冷氣費用及管理費。租賃年期為三年,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包括首尾兩日),可選擇續期三年。由於FECL 為控股股東FEC 之全資附屬公司,因此為關連人士。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與FECL 就香港麗都酒店一樓大宅門餐廳訂立之租
賃,乃於日常一般業務中經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而該等條款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有關我們於香港、新加坡及中國之物業之物業估值師 戴德梁行有限公司認為,與FECL 之租賃屬一般商業條款。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上述建議年度上限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按上市規則第14A章之適用百分比率計算,根據租賃應收FECL 之金額低於百分之五。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 條,有關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但毋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倘無獲得聯交所豁免,該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日期後將須遵守上市規則項 下公告規定。
我們確認將遵守第14A.35(1)、14A.35(2)、14A.36、14A.37、14A.38、14A.39 及14A.40 條
(倘適用)。
我們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已同意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2(3) 條授出豁免,毋須就 上述租賃協議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4 條項下公告規定,條件為不得超出上述年度 上限及本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其他規定,包括第14A.36 至14A.40 條。
倘特許權協議及租賃協議任何條款作出任何重大修改,或倘本集團將來與關連人士訂 立任何新協議,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關連交易之條文,除非本公司申請並取得聯交所另行豁免則作別論。
聯席保薦人之確認
聯席保薦人認為,上述向FECL 作出之租賃乃於本公司日常一般業務中以一般商業條款 訂立,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東整體利益,而上述建議年度上限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